第十一章 後期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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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他物而以明之也。

    佯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或"表示特稱命題。

    "盡"表示全稱命題。

    "假"表示假言命題,假設一種現在還沒有發生的情況。

    "效"就是取法。

    所效的,就是取以為法的。

    若原因與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與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

    這是效的方法。

    "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釋另一事物。

    "侔"的方法是系統而詳盡地對比兩個系列的問題。

    "援"的方法是說:"你可以這樣,為什麼我獨獨不可以這樣?""推"的方法是将相同的東西,像歸于已知者那樣,歸于未知者。

    已經說彼[與此]同,我豈能說它異嗎? 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說出放"。

    這一段内"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類取,以類予"。

    這是兩種極其重要的方法,大緻相當于西方邏輯學的演繹法和歸納法。

     在進一步解釋這兩種方法之前,先說一說墨經所謂的"故"。

    它說:"故,所得而後成也"(《經上》),就是說,有了"放"。

    某一現象才成其為某一現象。

    它還把"故"分為"大故"、"小放"。

    "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

    "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

    (《經說上》)墨經所謂的"小故"顯然就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原因";墨經所謂的"大故"顯然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而充足原因"。

    現代邏輯學還區别出另一種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說是"有之必然,無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卻沒有看出這一種原因。

     在現代的邏輯推理中,若要知道某個一般命題是真是假,就用事實或用實驗來檢驗它。

    例如。

    若要确定某細菌是某病的原因,檢驗它的方法是,先假設一般命題"A細菌是B病的原因"為公式,再進行實驗,看假設的原因是否真地産生預期的結果。

    産生了。

    它就真是原因;沒有産生,就不是。

    這是演繹推理,也就是墨經中所謂的"效"的方法。

    因為,假設一個一般命題為公式,就是假設它是"法",以它來進行實驗,就是來"效"它這個"法"。

    假設的原因産生了預期的結果,就是"故中效"。

    不産生,就是"不中效"。

    用這種方法,可以檢驗一個故是真是假,決定一個故是大故還是小故。

     至于另一種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這個論斷為例來說明。

    我們都會作出這個論斷,因為我們知道凡是過去的人都已經死了.又知道現在的和将來的人與過去的人都是同一個類。

    所以我們得出一般的結論:凡人皆有死。

    在這個歸納推理中、我們用了"推"的方法。

    過去的人皆有死,這是已知的。

    現在的人皆有死,将來的人皆有死,這是未知的。

    所以,說"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歸予同類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我們能夠這樣做,是因為"是猶謂也者同也",即将彼說我[與此]相同。

    我們正是在"以類取,以類予"。

     澄清兼愛說 後期墨家精通"辯"的方法,為澄清和捍衛墨家的哲學立場做了很多工作。

     後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義哲學的傳統,主張人類一切行為的目的在于取利避害。

    《大取》篇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

    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

    ……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

    免身,利也。

    其遇盜人,害也。

    ……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

    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

    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

    于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所以人類一切行為的規則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 墨子和後期墨家都認為"義,利也"。

    利是義的本質。

    但是,什麼是利的本質?墨子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可是後期墨家提出了,并已作出了解答。

    《經上》篇說:"利,所得而喜也。

    "害,所得而惡也"這樣。

    後期墨家就為墨家的功利哲學作出享樂主義的解釋。

     這種立場,使我們想起傑裡米·邊沁的"功利哲學"。

    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