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邠廬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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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啻千萬。

    究銀所從來,國家之帑藏居其三,吾民之脂膏居其七。

    今天下之亂,誰為之?亦官與吏耳,而吏視官為甚。

    顧氏炎武謂之養百萬虎狼于民間者是也,虎狼何知?但知搏噬,噬民不已,繼以噬國,無足怪,獨怪國家之必養此虎狼何居?正名定罪,非盡殺不可,然非一殺之而即已也,殺一虎狼,複養一虎狼,其噬人自若,是今之吏之不可複用也明矣。

     考《周禮?太宰》:陳其殷,置其輔,鄭注:“殷,衆也,謂衆士也。

    輔,府史,庶人在官者。

    ”夫輔非賤簡之名,又與士同列,知古不以吏為賤役。

    漢武帝時,卒史皆用通一藝以上者。

    唐高宗诏諸司令史考滿者,令試一經。

    吏宜通經,古之道也。

    元時小吏可緻宰執台谏,明亦有吏員累官卿貳者。

    況鐘為郡,尤有賢名。

    中葉以後,始賤吏不用,非初制也。

    錢氏大昕曰:“元時士人皆樂為吏,而吏亦知自重。

    自士大夫之于吏,以奴隸使之,盜賊待之,而吏遂無所用。

    ”旨哉斯言!今日之用吏,殆以國計民生全付之奴隸、盜賊也,可乎哉?既不能不用之,即宜有以尊之。

    惟今日吏之賤中于人心,驟尊之清流猶不就也。

    竊以為既如前議改例之後,案牍減大半,外官可并其事于幕,而名之曰幕職,略仿唐制,與以入仕之途,不得以遊閑之人為之。

    由郡縣學山長擇諸生中有才有行而文學中平,曆三試不中式者,送郡縣充選,兼準應試。

    九年無過,叙丞簿官候選,始脫試籍。

    丞倅佐貳等官,于郡縣分聘一人,大吏及部院皆由郡縣擇其尤上之。

    今制惟軍機處不設吏,以章京治文書,蘇拉僅供無走之役,故流弊較少,亦部院可以幕職代書吏之證也。

    此幕職一途,與科目、薦舉二途并用,惟不得入翰林及為大學士,稍示區别,其餘遷擢無稍軒轾。

    又薦舉可不由諸生,而幕職不得不由諸生。

    著為令,如此則人知自重,舞文黩貨之風庶幾少衰息乎。

     折南漕議 《禹貢》:百裡賦納總,二百裡納銍,三百裡納稭服,四百裡粟,五百裡米。

    此古聖人轉輸之法也。

    宋人詩有雲:自古有良法,一州食一州。

    誠哉是言,蓋不聞仰給于數千裡之外,而無百一之閑阻者。

    然則求裕京倉,莫若興西北稻田,而稻田非可計年奏績也。

    惟有于天津、通州、京倉三處,招商販運米麥雜糧,而令東南諸省折解銀兩,俟有成效。

    并停東豫糧運,最為簡法。

     京倉支用以甲米為大宗,官俸特十之一耳;八旗兵丁不慣食米,往往由牛錄章京領米易錢,折給兵丁買雜糧充食,每石京錢若幹千,合銀一兩有奇,相沿既久,習而安之。

    鹹豐九年,有以某牛錄扣米勒折控部者,以曆年已然,各旗皆然,某牛錄得從薄譴。

    惟官俸亦然,三品以上多親領,其餘領票辄賣給米鋪,石亦一兩有奇;赴倉親領者,百不得一。

    然則南槽自耕獲征呼駁運,經時累月數千裡,竭多少脂膏,招多少蟊蠹,冒多少艱難險阻,僅而得達京倉者,其歸宿為每石易銀一兩之用,此可為長太息者也。

    且也嘉慶中協辦大學士劉權之疏有雲:南漕每石費銀十八金。

    不曰二十金而曰十八金,必确有所見。

    魏氏源駁之謂止四金,其說甚謬。

    [注,魏氏雲:每船受米六百石,幫費洋千元,不過每石一兩有奇。

    不知六百石内交倉正耗米僅四百餘石,六百石幫費皆應在四百石内通攤。

    魏氏誤會。

    一謬也;彼時松白糧幫費有多至貳千六七百元者,魏氏不知。

    二謬也;又雲漕項連行月銀米每石一兩,考行月等一切米價幾及一兩,銀尚在外。

    魏氏誤算舛錯,三謬也。

    所駁無一是處]以今計之,浮收[幫費或海運經費皆在内]漕項也,[給丁苫蓋各費在内]漕項之浮收也,給丁耗米、行月米、五米、貼運米、給還米等也,繕軍田租也,漕河工費也,漕督糧道以下員弁兵丁公私費用也,雖不能得其确數,大約去劉說不遠。

    乃其歸宿為每石易銀一兩之用,此又可為長太息者也。

    則何如援照成案,每石折銀一兩肆錢,解京發饷,直截了當,有增無減,兵心必大喜。

    惟是領折買食,可以相安者,仍以歲有南糧二百餘萬石,流通市中之故。

    若市中驟少此二百萬石實米,則一切雜糧騰貴,兵丁領折之後,何從買食?計二百萬石可食六七十萬人,是六七十萬人無所得食矣,此宜為之地者也。

    今議京、通、天津三處,招商運糧,宜于免門關稅外,援糧船帶免他稅之例,定為運糧若幹石,準免他稅若幹,著為令,仍以時查報糧數,務合近年南漕糙白米之數,不足則設法招徕,或用鹽務倡導故事以足之。

    諺雲:價高招遠客。

    部門百貨所集,即川、滇、閩、廣之産,尚可咄嗟立辦,一旦南糧不來,米價貴即雜糧随之而貴,又有帶免他稅之例。

    近畿雜糧,連樯擊毂不待言,人特不可一日不飽,米麥雜糧同歸一飽,且玉田、豐潤等縣産米不少,近更有牛莊米南運上海者,本不患無米。

    況近來商賈路窄,一聞北地價貴,必趨之若鹜,更不患無米。

    但令市中有米,即不必官中有米,更宜官中多籌一年之蓄,按年粜陳籴新,為有備無患之計,則轉勝于從前之年銷年款,而成萬全之策矣。

    如是則南民所完之數,即北兵所得之數,國家無毫厘之損、闾閻節赍送之資,而且所謂漕項以下款目一切可省,合計之奚啻千萬兩,大利民,大利國,何憚而不為哉? 或曰:海運行之十餘年有效,蓋仍舊貫?不知一行海運,不特多出運費,且上倉運滬,一交涉于官吏之手,百端折耗,雖簡于河運,仍複不少,兩湖江安尤巨。

    雖出自民間,而其歸宿為每石易銀一兩之用,又何苦令萬家膏血多擲虛耗耶?至于前議稻田利興,則數年之後無事南米,更善之善者矣。

    若河運一廢不可複,稍有識者即知之,而鹹豐九年樞臣猶請複河運。

    噫,尚何言哉?文廟聖明,得寝其議,意外之幸也。

     利淮鹾議 顧氏炎武據李雯議,鹽宜就場定額,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天下皆私鹽,天下皆官鹽矣。

    謂其說鑿鑿可行,又引杜詩“蜀麻吳鹽自古通”句,又以昆山多食淮私,而功令行浙鹽,為掩耳盜鐘之政。

    其意蓋欲撤一切疆界,以實其不問所之之法,似亦探本窮源之論。

    餘少時讀而善之,洎後修《鹽法志》于揚州,又躬履鹽場,始知李說書生之見也。

     淮南鹽價每斤約銀五六厘,課約銀一分;淮北官定鹽價每斤銀一厘五毫,課約銀六厘。

    是所謂一稅,直俄頃而舉鹽價一倍之、五倍之也,誰則願經此一稅者?利之所在,人人趨之,竈戶、商戶、船戶、兵役、百執事等,無一非漏私之人,官能防之乎?況官亦庸足恃乎?濱海數百裡,港汊百出,白蘆黃葦一望無際,村落場竈零星散布于其間。

    不漏于近署,漏于遠地矣;不漏于晴霁,漏于陰雨矣;不漏于白晝,漏于昏暮矣。

    何地可禁?亦何時可禁?當下一轉語曰:天下皆官鹽,天下皆私鹽矣!國初雖無帑利,而課額已不少,其時百物皆賤,鹽價必有賤無貴,情事宜相等。

    李氏乃為此說,毋乃傎乎? 票鹽之始,《明史?食貨志》載:嘉靖中,山東、兩浙令山商每百斤納稅八分,給之票,每年收銀二千餘兩。

    浙江《鹽法志》則稱:嘉靖中兩浙巡鹽禦史李遂,行票引于黃岩等場,每張照鹽三百斤,置票九萬張。

    又稱厥後漸廣,是又不止九萬張之數。

    計九萬張已得銀二三萬兩,所謂廣者、山東猶不與。

    《明史》所載殊未盡,魏氏源《票鹽記》僅引《明史》,則考之不審也。

    此近于就場定稅,特不能不問所之,為折中之法,陶公澍行之淮北而大效,陸公建瀛于淮南踵行之,亦兩綱全課悉舉,為數年所未有,而訾毀蜂起,則綱領是而條目非也。

     今議鹽法舍是更無良策,亦于票鹽中求其盡善斯可矣。

    其法有四: 一、廓清窠臼也。

    凡事委曲繁重,皆弊薮也。

    票法已從簡易,然尚有可議者,減引而轉帶乙也,挽上六閘也,儀征改捆也,桐城等江運入岸仍歸專商也,宜一切鏟除之,于三江營一帶相地立局,為交稅及場船交鹽、江船受鹽之所。

    每綱仍用舊額一百三十九萬餘引,加入岸七萬餘引,并入淮南,每引四百斤,分兩包,就場定捆,以後經卡掣驗,永不改捆。

    酌定正雜課經費,一律定額,其湖運淮北天長一岸,亦宜歸并淮南,照高寶食鹽辦理。

    運商凡招三種,一自場運江,一自江運岸,一自岸運各州縣。

    無谕官紳軍民皆準承運,凡舊商舊引概不轇轕。

     一、平減賦則也。

    票法宗旨,在于輕本敵私,能敵私則前綱早竣,後綱繼之,鹽出于海而無窮,與稍多何害?利歸于官而不絕,取稍少何害?不能敵私,則私鹽占之,利不歸官,鹽溢于海,何益之有焉?若如刊冊課目,斤稅幾及一分,實已過重。

    [辛亥改章亦以其過重,每引加帶一二百斤,然票鹽仍不獲利]為今之計,莫如奏芟帑利、參價二款。

    帑本早沒于舊商,帑利轉責之新販,舊商稅整,可以分參若幹兩,新商稅零,不能折參若幹分,徒使價出商資,參歸官橐,二者皆名不正言不順,而帑利百餘萬,厥數更巨,實滞銷之原,必應删薙,以輕成本。

     一、制造洋船也。

    拟造容五六百墩[可容鹽二千餘引]輪船十,安慶、九江、漢口三處牽算,月得往來,三歲得往來三十六,凡運鹽七八十萬引。

    更用舟尾系舟之法,即全綱可舉。

    又回舟可帶米二三百萬石,統計往來舟值。

    視江船常價有減無增。

    而運行之速則十倍,且輪船質堅力猛。

    所遇辄糜碎。

    海口捕盜。

    往往見盜船即前觸之,并可兼巡私之用。

    計無便于此者。

     一、廣建鹽倉也。

    向來運鹽,舟笨而遲,到岸已須累月,守賣動辄經年。

    多一日停泊,即多一日費用,且多一日偷漏。

    水火之虞,意外乘之,整輪散輪還相為弊。

    且今議洋船運鹽,工食更巨,有不可停泊之勢。

    一入于倉,則防範易于舟,僦直少于舟。

    且可時其貴賤,酌其緩亟,而多寡其運數,令各場各地,永無多鹽、缺鹽之患。

    凡鹽一年之後,質堅不複淋鹵。

    向時鹽船守候本須逾年,是即久儲倉中,虧折僅等。

    三江營、安慶、九江、漢口四處皆濱江,于建倉甚便,乃從來不聞議及,何耶? 或又曰:鹽課中有按丁加斤之目,則鹽課之數原準丁數。

    今以各省地丁三千萬,鹽課六百萬計之,鹽課當地丁十之二,徑于地丁中加十之二為鹽課,亦簡易之法。

    不知賦稅之事,減順而加逆,非萬全之道。

    且果行之,異日度支稍乏,必議重征鹽稅,是适為秕政之地,未敢輕于立論也。

    至兩淮引地課額居天下大半,兩淮舉而餘可勿論矣。

     改土貢議 今天下之大害,大都在上下兩損,而歸于中飽。

    有專蠹國不蠹民,官吏轉率民以蠹國者,營兵也,河工也,鹽務中諸色人等也。

    有專蠹民不蠹國者,錢糧也。

    [近蘇省年年災緩,正供減而浮費轉增,則亦兼蠹國]有國與民交蠹者,關也,貢也。

    而關之弊難除,貢之弊易除。

     夫任土作貢,古之制也。

    《禹貢》《周官》所紀詳矣。

    我朝定鼎之初,特诏蠲除故明各道額解物産,戶、工二部則例,稱歲需上供,令有司支款購解,不責之民間,良法美意,亘古所未有。

    惟是日久弊生,亦有不能不蠹國,蠹民而歸于中飽者,所宜亟為變通矣。

     夫貢之弊,大抵藩庫給有餘之價,内外書吏,多方折扣需索,以使之不足,則斂衆商錢以濟之,謂之“貼差”。

    其有例價本不足者,亦令衆商賠貼,或令著名脂膏之員賠貼。

    然賠貼于本務者微,賠貼于中飽者巨,此其大較也。

    而自監督織造承辦者,兼以擾民,其弊倍甚。

    試以一事言之。

    蘇州歲貢龍衣一箧,辄支千金,用萬斛舟,具儀衛,由運河北上,日行數裡。

    遇民舟闌之索錢,以舟之大小為差,民船避之如寇賊。

    逾江淮則民風悍,稍斂迹。

    值水涸,舍舟而陸,則盡棄儀衛,捆載小車下,但曳小旗曰“上用”而已。

    然則前之鋪張揚厲,何為者邪?又餘往歲典廣西試,撫部祥符周公之琦,屬寄撫吏與部吏書一,元寶一。

    詢之則曰:廣西土貢面粉,歲額數斤,質下緻遠辄黴變,但緻印紙,屬吏購京面封完進之,以元寶充各費,歲以為常。

    餘聞之喟然曰:一細事而欺罔賄賂無不至,大者、遠者何如也? 今議變通之法。

    京師為萬商淵薮,發價購采,何物不有?考《會典》所列戶、工二部土貢,有本不出其地者,如江蘇之銅錫、木蠟、桐油之類。

    有不必出其地者,如四川之馬及米,廣西之馬之類。

    皆宜删之。

    有非其地不出,而京師又不時有者,始由其地進納。

    可由本省引見各官及本籍病痊服阕各官帶解。

    尚何前弊之有哉? 罷關征議 諺雲:關無善政。

    今驗之而信。

    過而不留,散而無紀,主關者不能一一臨視之也。

    即能之,而丈量之不谙,貨值之不别,隐匿轉換之不可知,雖視猶不視也。

    于是乎寄耳目于一切之人,自傔從而吏胥、而差役、而拉纖人等,[商吏不相識。

    其居間人曰拉纖]千百輩之身家妻子,攢食于一關矣。

    聞粵海故事,司阍二人月支薪水各八百兩,簽押四人半之,餘執事及各小口長随以千數有差,此固非他關所有,然浮費之多莫甚于關,亦可想見。

    至完稅之法,試以所聞浒墅關一端言之。

    運米百石者,關吏教之報三十石,驗過則雲實米四十石,應倍罰作八十石,仍少完二十石,若實報百石,所費且不止百石,其弊如此。

    大抵田賦之數,民之所出者二三,而國之所入者一;關稅之數,民之所出者十,而國之所入者一。

    然而州縣浮收,往往滋事,而關稅則否者,農心齊,商心不齊也;農不可他适、不可徙業,商可他适、可徙業也;農不能增其獲以償賦,商能增其價以償稅也;農之所謂二三者多加乎一之外,商之所謂十者不甚加乎一之外也。

    故關之弊,不甚病商而轉以蠹國。

     承平既久,生齒益繁,需用益多,通商益廣,以理言之,關稅宜倍增。

    乃數十年來征數日绌,虧空日多,轉不及曩時所定戶、工二部四百六十萬之額[通商各口在外],其咎安在?嘗閱英國《财賦志略》:鹹豐二年,歲入四千八百餘萬,内關稅一千八百餘萬。

    又雲:六年歲入七千餘萬,不言關稅若幹。

    一通事雲:七千餘萬中,關稅之增最多。

    夫彼國通商增廣,固不止中華,而中華實大宗,彼增而我無增,不惟無增而且益減,何哉?不實征,不實解也。

    夫彼之能實征實解者,吾見之江海關矣。

    貨物進口,彼鬼役持帳來易我單,即憑單令我役運岸,不聞運單中所無之一物,亦不聞自運一物[亦有奸商漏稅,當别論]。

    夫以今日之夷焰,若以吾吏,吾商處之,必十漏七八,我亦無如何,而彼不為也。

    于我關如此,即于彼關可知。

     往嘗謂洋錢重七錢三分,實紋六錢五分,餘鉛八分,中國行用辄當銀八錢以上,其中國仿造者,雖無鉛亦不行,何則?識其為夷制,即可信其有實銀六錢五分,若彼雜以銅鉛,亦非我所能識别,而彼決不為,是以通行。

    侯官林文忠公造銀餅,初亦便用,未幾即質雜,市中析之為零銀,銀餅遂廢。

    又今夷市,我購彼貨,先銀後貨,彼購我貨,先貨後銀。

    甚有寄販名目,與貨後辄揚帆西去,一年為期,赢縮惟彼所命者,要之彼不能信,我斷不敢與之交易,而通商之局散矣。

    夫子曰:言忠信,雖蠻貊可行。

    不謂蠻貊能信,我乃為蠻貊所行,可為太息!今觀于關務,而益慨然于彼之能信,我之不能信也。

     夫我之不能信,為隐微深痼之疾,非一朝夕之故,驟欲其洗心革面,斷有所不能,莫若舉各關而盡撤之,京門則複譏而不征之法,以稅額入諸厘捐以代各關,責成地方官會同紳董治之,厘捐立法尚新,依為蟊蠹者宜少,即亦散而無紀,尚非過而不留,脫有弊窦,有蹤迹可尋,有人證可指,比之關政,猶彼善于此,特不得多設卡栅,招引關蠹,無關之名有關之實而已。

    且厘捐者,市征也。

    《王制》:“市廛而不征,關譏而不征。

    ”孟子言文王治岐,關市譏而不征,而《周禮》有關市之征,是其法必始于殷之衰,文王去之,周公又行之,春秋、戰國無改。

    [《管子?霸形篇》“關譏而不征,市書而不賦”,是管子亦嘗雲之]孟子欲複文王之治以複古,雖以周公之法而不謂然也。

    即今制固亦有關征無市征也,[落地稅以濟關征之窮,非市征]增厘捐而關、市并征矣。

    厘捐之弊,恐将如宋陳遘之經制錢、翁彥國之總制錢,流毒無窮,擇一而廢之,又曷可緩哉? 節經費議 國家經費有常,惟宗祿無定額。

    《會典》諸書:奉恩将軍以上俸數皆不錄。

    聞近來歲支三百餘萬,十倍于國初,此宜與以限制者也。

    成周以後,諸史所紀,待宗室寝薄,至有明而極。

    本朝親親之誼,遠邁前古,非臣下所敢輕議。

    惟是二百年間,度支已十倍,浸假而商祀六百、周祚八百,将至數千萬,況萬年有道之長乎?固知将來之必出于限制,何如早為之限制?限制之法,亦無過《禮》所謂“親親之殺”而已。

    更宜仿采地之制,分授莊田,以易銀米,斯萬世無弊矣。

    至八旗生齒日繁,世複一世,尤難億計,孽生無窮,兵額有定,其何以支?恐養之适所以窘之也。

    周之豐鎬亦畫井田,漢之豐沛無過賜複,不聞龍興舊區,世世子孫皆仰食縣官之理,應請撥留都、畿輔、西北口間田,仿照乾嘉間伊犁錫伯營之法,推廣駐防,膂力及格者為兵,不及者為農,分地興屯,成熟之後,永為世業。

    勿惑于止能荷戈、不能荷鋤欺罔之說。

    [康熙七年,四川提督某疏]願别置田産長子孫者聽,其外任罷官及因依親族不願回京者亦聽。

    惟孽生年歲,咨旗存案,以備稽考。

    誠今日之至計也。

    抑更有議者:我朝自薩爾浒一役之後,大兵所至,天下無敵。

    洎乎雍乾,禁旅之威猶震海内。

    假令今日有此兵十萬,何患乎外侮,何患乎内讧?而今旗兵殊不然,此何以故?承平日久,敝化奢麗,膏粱多而藜蕾少,染漢兵習氣而殆過之。

    另議非武生不得充兵,非力舉若幹斤不得充武生,滿漢一律,正以此也。

    夫禁旅至重,宜極天下之選,不得以旗籍而遷就之,應請于親軍護軍前鋒、健銳、火器等三營中,嚴加甄别,及格者留之,不及格者黜之。

    于綠營中挑補班于旗兵下,以示區别。

    斯循名責實之道得矣。

     籌國用議 古不以銀為币,唐時用銀不過蠻市,明初用鈔用錢禁用銀,中葉後銀始通行。

    顧氏炎武著論,用錢廢銀,意在複古。

    餘往時見銀價日貴,農田出谷而國課征銀,準折消耗,民不聊生,未嘗不以顧氏之論為善。

    乃自五口通商,而天下之局大變,從此以銀為币之勢已定,雖五帝三王複起不能改也。

    蓋今以合地球九萬裡為一大天下,中國僅十有五分之一耳,其十有四用銀,而其一不用銀,猶之十有七省用銀,而一省不用銀,行乎不行乎? 曩嘗謂市易之事,貴征賤,賤征貴,勢之所趨,有莫适為主,而一成不可變者,即如鈔币一法,雖以天子之命不行,斯不行耳,嚴刑峻法曾不足動其毫末,征諸古而皆然,驗之今而益信。

    且夫鈔亦幸而不可行耳。

    若其可行,則銀且盡為諸夷所有,一旦有事,鈔币無從支銀,百萬資财,俄頃片楮,而銀之重中于人心,權勢遂盡移于有銀之諸夷,幾何不為閩省前年之事。

    [注:行鈔令下,閩省發銀若幹萬,立官店以司出納,凡以鈔支錢者無折無扣,鈔遂通行,兵饷數十萬,皆領鈔不支銀,他款亦然。

    藩庫充仞,一旦寇警,支銀者踵至,不給即洶洶滋事,乃傾庫與之,僅以無事,此亦行鈔币之一鑒]然則居今日而言裕國宜何從?曰:仍無逾于農桑之常說,而佐以樹茶、開礦而已。

    西北水利已具前議,又不獨西北也,大江以南之農恒勤,大江以北之民多惰,山左舒君夢齡宰皖北,以地多曠土,募江蘇人教民耕之,[注,明洪武三年,徙蘇松嘉湖杭州無業者,田臨濠,凡四千餘戶,給牛種資糧以遣之,三年不征稅,續徙者亦如是,當是時徙民最多]民辄曰必爾始得食,甯餓死耳。

    噫,何論東豫哉?是宜勸之董之,務有以變之,俾無曠土而後已。

     且也東南諸省兵燹之後,流離死亡,所在皆是,子遺餘黎,多者十之三四,少者十不及一。

    人少即田荒,田荒即米绌,必有受其饑者,是宜以西人耕具濟之,或用馬,或用火輪機,一人可耕百畝。

    或曰,我中華向來地窄民稠,一用此器,傭趁者無所得食,未免利少而害多。

    以今日之論,頗非地窄民稠之舊,則此器不可常用而可暫用也。

    又中國積歲兵荒,絲市減十之六七,而夷船所購數倍往時,故蠶桑之利,近年更普。

    往嘗謂古無棉布,以麻葛為布,故老者非帛不暖,而桑與農并重。

    至拔茶樹桑,傳為善政,更由當時以絹為币之故。

    自木棉入中國,似蠶桑非貧民急務矣。

    然由今日觀之,則茶桑又并為富國之大原也。

    上海一口貿易歲四五千萬,而絲茶為大宗,彼以鴉片,洋貨相抵猶不足,必以銀補之。

    設使彼有鴉片,我無絲茶,中國早不支矣。

    勸桑亦具前議,至茶宜于山石起巉,不能生他木之處,若推廣種茶,其利不可勝計。

     開礦一事,或疑礦稅病民,礦徒擾民,且礙風水。

    不知風水渺茫之說,非經國者所宜言。

    開礦非利其稅,即經費之外全以與民,不失為藏富之道。

    礦徒非賊比,在駕馭得人而已。

    諸夷以開礦為常政,不聞滋事,且夷書有雲中國地多遺利,設我不開而彼開之,坐視其捆載而去,将若之何?又夷書動言鴉片害人宜禁,将來和議既固,理曉諸夷,彼禁販運,我禁吸食,即仍修吸食者斬之舊令,亦未嘗不可徐議之也。

    裕國之道,不外乎此。

     杜虧空議 今直省積欠之數以千萬計,前此未有也。

    積欠之故在于虧空,虧空之故在于挪移,挪移之故在于漫無稽考。

    以一縣之主,獨操出納之權,下車之日,公用後而私用先,室家妻子之百需,舊逋新欠之交集,大抵有收管而無開除,惟所指揮,莫敢過問,迨上司知之而虧空久矣。

    于是因虧空而清查,清查一次,虧空又增多一次,徒費筆墨,無益帑藏。

     欲杜虧空,惟有寬既往而嚴将來之一法。

    清查之後,删去攤賠弊政,力能彌補者,以一年為限,即以限滿日實在之數為定,各員論罪,視常例未減,嗣後如有虧空一錢者,殺無赦。

    更定稽查之法,在以四柱冊公之于衆,大堂左右按日揭榜,舊管新收列左,開除實在列右,其法務詳務盡。

    如征收某都圖某戶錢糧若幹,必書細數,收銀後本日給串,本日列榜,月終用活字闆印征信錄四柱冊百本,備列全榜,分送上司各圖紳士惟遍。

    如某戶完糧而榜冊不列者,許揭府,立與重賞。

    有經手解領開除之款與榜冊數不符者,赴揭亦如之。

    大吏宜用漢高馳入趙壁奪張耳,韓信印符之法,非時遣員飛騎察之,有弊者論如法。

    至地方公款,如義倉之類,以紳富領之而州縣登其數,富民無侵蝕之理,而官紳水火成積習,必無庇護,且可節州縣句稽之煩。

    此杜虧空之法也。

     雖然,必前議十倍養廉之法行,此說始可行。

    不然者,終不行,強行之必多方以肆其荼毒,害有甚于虧空者,可畏也。

     複陳詩議 如後世之言詩,止以為吟詠性情之用,聖人何以與。

    《易》、《書》、《禮》、《樂》、《春秋》并列為經?謂可被管弦薦寝廟,而變風、變雅又何為者?嘗體味群經而始知,詩者,民風升降之龜鑒,政治張弛之本原也。

    《左傳》:師曠引夏詩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谏”。

    《禮》曰“命太師陳詩,以觀民風”,鄭康成曰“陳諸國之詩,将以知其缺失”。

    聖人蓋懼上下之情之不通,而以詩通之。

    旁考傳記,黃帝立明台之議,堯有衢室之問,舜有告善之旌,禹立谏鼓而備訊矣。

    春秋時,晉文聽輿人之誦,子産不毀鄉校。

    《漢書?食貨志》:“孟春之月,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詩,獻之太師,比其音律,以聞于天子,故曰王者不窺戶牖而知天下”。

    《風俗通》曰:“周秦帝以歲八月遣輶軒之使采異方言,還奏之藏于私室。

    ”《管子?大匡篇》:“凡庶人欲通,鄉吏不通,七日,囚。

    ”《公羊》宣十五年傳注:“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于邑,邑移于國,國以聞于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戶盡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

    ”無非求所以通上下之情,而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微而顯、婉而諷,莫善于詩。

    後世以為迂闊而廢之,宜乎上下之情之積不能通也。

     上與下不宜狎,狎則主權不尊,太阿倒持而亂生。

    上與下又不宜隔,隔則民隐不聞,蒙氣乘辟而亂又生。

    三代以下,召亂之源不外兩端:下所甚苦之政而上例行之,甚者雷厲風行以督之;下所甚惡之人而上例用之,甚者推心置腹以任之。

    于是乎鸾鸱可以不分,鹿馬可以妄指,沸羹可以為清宴,嗷鳴可以為嵩呼,五尺童子皆以為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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