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喪禮

關燈
此處雲「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亞獻,主婦終獻」,與初獻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之文正相左,必是訛誣,敢僭改正如此。

    傥或不合于禮,君子再正。

    】侑食。

    阖門,啟門,辭神。

    【同卒哭,但不哭。

    】祝奉主各還故處。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于龛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西階桌子上匣之,奉之反于靈座。

    出門,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盡哀止。

    若喪主非宗子,則哭而先行,宗子亦哭送之,盡哀止。

    ○程子曰:「喪須三年而祔。

    若卒哭而祔,則二年卻都無事。

    禮卒哭猶存朝夕哭,無主在寝,哭于何處?」○朱子曰:「古者廟有昭穆之次,昭常為昭,穆常為穆,故祔新死者于其祖父之廟,則為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以當入此廟之漸也。

    今公私之廟皆為同堂異室,以西為上之制,而無複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遞遷,則群室皆遷,而新死者當入其祢之故室矣。

    此乃禮之大節,與古不同,而為禮者猶執祔于祖之文,似無意義,然欲遂變而祔于祢廟,則又非愛禮存羊也。

    」】 元初讀祔禮,便疑出其祖考妣之主而祔祭,新死者并不曾入祖考室中,如何是告新死者入此廟之漸?且卒哭而祔,二年卻都無事,則亦焉用此祔為也?且不祔考妣,而祔祖考妣,亦不知其何義也!今觀程子朱子之言,适與愚之所疑合。

    然遂三年而祔于祢,則既非愛禮存羊之意,若仍卒哭而祔于祖,又無意義。

    今拟三虞、卒哭畢,即奉新主朝于祠堂,四主并出,預布席于其前,置新主其上,少頃即奉新主于其考妣側,西向,如祔祭之儀。

    畢乃奉主各還故處,待三年而後祔于祠堂,庶幾不失卒哭而祔之舊,亦以見發引前奉柩朝于祖者,象生時之出告也;卒哭後奉主朝于祖者,象生時之反面也。

    然則何不于既葬奉主至家之初行之?蓋亡者之神四散彷徨,至一虞而再,再虞而三,而後其神反而聚,聚而安。

    孝子體其親心,回家必面其祖考,故須卒哭後行此禮也。

    然非敢謂得禮之宜,姑附疑于此,以俟好禮君子再加參考焉。

     小祥【鄭氏雲:「祥,吉也。

    」】大祥 禫【鄭氏雲:「澹澹然,平安之意。

    」】 期而小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

    古者蔔日,今用初忌以從簡。

    】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陳器具馔,【皆如卒哭之禮。

    】設次,陳練服。

    【丈夫婦人各設次于别所,置練服于其中。

    男子以練服為冠,去首绖、負版、辟領、衰。

    婦截長裙,不令曳地。

    應服期者改吉服,然猶盡其月不服金珠錦繡紅紫,惟為妻者猶服禫,盡十五月而除。

    ○楊氏複曰:「禮經既練,男子除首绖,婦人除腰帶。

    家禮于婦人成服時并無婦人绖帶之文,此為疏略,當以禮經為正。

    ○丘氏曰:「按此既曰男子以練服為冠,而不言冠之制,又曰去首绖、負版、辟領、衰,而不言别有所制。

    今考之韻書:練,漚熟絲也。

    意其以練熟之布為冠服,故謂之練焉。

    今疑冠别為練。

    其制繩武條屬右,終一如哀冠,但用稍粗熟麻布為之,不用負版适衰,腰绖用葛為之,麻屦用麻绖為之,杖如故。

    婦人服制,亦用稍粗熟麻為之,庶稱練之名雲。

    」】 元按:古無棉布,麻葛為家常易得之物,故喪服用粗麻布,練用稍粗熟麻布。

    今北方無麻葛布,富貴之家乃得服之。

    貧者遭喪,豈容反市美物以為服哉!即從俗用生棉布,小祥用稍粗熟棉布可也。

    但世俗既葬三十五日即易熟布,非禮。

    然既葬後若大不得已而出,亦必從俗,服熟白布衣,着白冷布巾,入複常。

    又曰:二祥皆不可用忌日。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馔。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但主人倚杖于門外,與期親各服其服而入。

    若已除服者來預祭,亦釋去華盛,用吊服,皆哭,盡哀止。

    】乃出就次,易服複入哭。

    降神,三獻,【如卒哭之儀,祝詞前同,但雲:「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興夜寐,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寗,敢用某牲某供薦此常事,尚飨。

    」】侑食,阖門,啟門,辭神。

    【皆如卒哭。

    】止朝夕哭,【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

    其遭喪以來親戚之未嘗相見者相見,雖已除服猶哭,盡哀,然後叙拜。

    】始食菜果。

    【問妻喪踰期主祭。

    朱子曰:「此未有考,但司馬氏大小祥祭,已除服者皆與祭,則主祭者雖已除服,亦何害于與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如吊服及忌日之服可也。

    」】再期而大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馔。

    【如小祥。

    】設次,陳禫服。

    【溫公曰:「丈夫垂腳黪紗,幞頭黪布。

    衫布裹角帶。

    未大祥間,假以出谒者,婦人冠,梳假髻。

    以鵝黃青碧皁白為衣履。

    其金珠紅繡皆不可用。

    」丘注:按說文:「黪,淺青黑也。

    」今世無垂腳幞頭之制。

    】告遷于祠堂。

    【以酒果告,如朔日之儀。

    若無親盡之祖,則祝版雲雲,告畢,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遞遷而西,虛東一龛,以俟新主。

    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别子也,則祝版雲雲,告畢,而遷于墓所不埋。

    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祝版雲雲,告畢,遷于最長之房,使主其祭。

    若親皆已盡,則祝版雲雲,告畢,埋于兩階之間,其餘改題遞遷如前。

    補注: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遷其主于墓所不埋。

    其第二世祖親盡,及小宗之家高祖親盡,請出就伯叔親未盡者祭之。

    親皆已盡則遷其主埋于墓側,所謂「告畢,埋于兩階之間」者也。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

    【惟祝版改小祥曰大祥,常事曰祥事。

    補注:此告靈座告新主,當入此廟也。

    】畢,祝奉神主入于祠堂。

    【主人以下哭從,如祔之叙,至祠堂前哭止。

    】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

    奉遷主埋于墓側,始飲酒食肉,而複寝。

    【問祧主。

    朱子曰:「天子諸侯有太廟夾室,則祧主藏于其中。

    今主人家無此祧主,無可置處。

    禮記說藏于兩階間,今不得已隻埋于墓所。

    」○問納主之儀。

    朱子曰:「橫渠說三年後祫祭于太廟,因其告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于夾室,遷主新主皆歸于其廟。

    此似為得禮。

    周禮注大宗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

    而周舜巽+攵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

    但既祥而徹幾筵,其主且當祔于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

    」○楊氏複曰:家禮祔與遷皆祥祭一時事。

    前期一日以酒果告訖,改題遞遷而西,虛東一龛,以俟新主。

    厥明祥祭畢,奉神主入于祠堂。

    又按先生與學者書,則祔與遷是兩項事。

    既遷而徹幾筵,其主且當祔于祖父之廟,俟三年喪畢,祫祭而後遷。

    當合祭前一夕以遷告遷主畢,乃題神主,厥明合祭畢,奉神主埋于墓所,奉遷主新主各歸于廟。

    故并述其說,以俟參考。

    ○高氏祔遷祝文:「年月日,孝曾孫某罪積不滅,歲及免喪,世次疊遷,昭穆繼序,先王制禮,不敢不至。

    」補注:按本條注後二說,則上文告遷于祠堂猶未祧未遷,但改題神主。

    厥明行事猶未入廟,且祔藏于其祖廟,待禫祭畢,又蔔日祫畢,然後祧後遷後入也。

    ○元按:如上二說,則上文告遷于祠堂直當削而移于禫之後,又當特設一祫祭,而移「奉遷主于墓側」一句于祫後。

    補注:「猶未祧未遷」一語,是謂仍存告遷之禮于祥祭前,殊欠分曉。

    ○丘氏曰:「『始飲酒食肉而複寝』當在禫之後。

    按禮,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

    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幹肉。

    又大祥居複寝,禫而床。

    由是觀之,則禫又未可以食肉飲酒,惟飲醴食脯而已,而況大祥乎!今拟禫後始飲淡酒,食幹肉。

    大祥後雖複寝,至禫後乃卧床,庶幾得禮之意。

    」】大祥之後,中月而禫。

    【間一月也。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七月。

    ○溫公曰:「士虞禮『中月而禫。

    』鄭注雲:『中猶間也。

    禫,祭名也。

    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按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

    夫子曰:踰月則其善也。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

    檀弓曰:「祥而缟。

    」注:「缟,冠素纰也。

    」又曰:「禫徙月樂。

    」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然則所謂「中月而禫」者,蓋禫祭在祥月之中也,曆代多從鄭說。

    今律勅三年之喪,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違也。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于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為順。

    而今從鄭氏之說,雖是禮宜從厚,然未為當。

    」補注:石梁王氏曰:「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月不數,為二十五月。

    中月而禫,注謂間一月,則所間之月是空一月,為二十六月。

    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

    徙月則樂矣。

    愚謂禫祭不言設次陳服者,蓋小祥祭即易練服,大祥祭即易禫服,禫祭宜易吉服。

    禮記間傳所謂「禫而後無所不佩」是也。

    厥明又蔔日祫祭,遷主,于禮畢矣。

    」】 前一月下旬蔔日【「月」原誤作「日」,依文義改。

    】。

    【下旬之首擇來月三旬蔔日,或丁或亥,置桌子于祠堂前,置香爐、香盒、王+丕珓、盤子于其上,西向。

    主人禫服,西向。

    衆次之,少退,北上。

    子孫在後,重行北上。

    執事者北向,東上。

    主人炷香熏珓,命之曰:「某将來月上旬某日祗薦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尚飨,即以珓擲于盤,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用下旬之日。

    主人乃入祠堂本龛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

    主人焚香,祝執辭立主人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将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

    蔔既得吉,敢告。

    」主人。

    再拜,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阖門退。

    若不得吉,則不用「蔔既得吉」句。

    ○元按:此蔔儀不知何人所定?寝謂未為盡善。

    夫事之必不可已者,君子不蔔;日之必不可移者,君子不蔔。

    蔔以決疑,不以生疑也。

    今禫事必不可已者也,而日可移,故蔔日。

    此儀預定三旬之日而遞蔔之,期以一陰一陽為吉。

    是三蔔萬一皆不吉,而竟行不吉之禫矣。

    生疑長惑而重,生者死者以不安,則焉用此蔔為也?茲拟三旬各擇一日,熏珓擲盤,二陽則以上旬之日為吉,一陽一陰則以中旬為吉,二陰則以下旬為吉,祝如之。

    其冥冥之中,果有吉不吉之日乎?吾蔔而得其吉矣。

    其或皆吉,吾蔔而取其尤吉;其或皆不吉,吾蔔而取其稍吉。

    此蔔之所以通神明而定人事也,豈可與他事之可行可止者同日語乎!明理君子其思之。

    】前期一日沐浴,設位,陳器具馔。

    【設神位于靈座故處,他如大祥之儀。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

    【但主人以下詣祠堂,祝奉主椟置西階桌子上,出主置于座,主人以下皆哭,盡哀。

    三獻不哭。

    改祝大祥為禫祭,祥事為禫事。

    至辭神乃哭,盡哀。

    送主至祠堂不哭。

    ○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兇相襲,似不可行。

    未葬可廢;既葬則使輕服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

    」又曰:「四時大祭,既葬亦不可行。

    如韓魏公所謂節祀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

    」又曰:「家間頃年居喪,于四時正祭則不敢舉,而俗節薦享則以墨衰行之。

    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

    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

    」○又曰:「喪三年不祭。

    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于身,哭泣之聲不絕于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飲食皆與平日絕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

    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遂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飲食與平日之所為,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

    竊謂欲處此義者,但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于曲禮,即廢祭無可疑。

    若他時所以墨衰出入或其它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仿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幾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廟可也。

    」○楊氏複曰:「先生以子喪,不舉盛祭,就祠堂内緻薦,用深衣幅巾。

    祭畢反喪服,哭奠子則至恸。

    」】 元按:古禮喪三年不祭,非特謂吉兇不相襲也,非特謂衰麻不可入廟也,非特謂三獻、讀、祝、受胙居喪不可行也。

    蓋先祖考妣既逝,神氣已四散于天地之間,孝孫主祭,緻戒緻齊,以萃其渙,則一氣相感,能聚其神氣于廟而來歆,是故匪類不飨,不誠不飨。

    商頌雲「湯孫之将」,又雲「綏我思成」是也。

    一旦遭大故,孝子之心如天覆地陷,五髒崩裂,惟知号咷慘怛。

    三年之内,耿耿一吾父吾母而已;七情之中,戚戚一哀而已。

    若複舉祀,将緻誠敬耶,則忘哀;将不緻誠敬耶,則不齊即不思,不思即不成家,祠中何所為先靈乎!雖使人代祭,與墨衰行事,徒作僞耳。

    吾儒教人,隻可如古人居喪一段論去。

    吾人居身,隻可如古人居喪一段勉力行去。

    如以今人居喪與古人異,便墨衰雲雲,是為拙工而改廢繩墨也;如謂我不得如古人,是不則古昔稱先王也。

    詳玩其意,不幾宰我所謂「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乎?至于廢正祭,不廢節祭,尤為無謂。

    習俗移人,朱子猶且不免,可畏也哉!元素笃服朱子,推為聖人,觀此處所言所行,則動容周旋中禮與夫人倫之至尚或少欠,餘豈敢阿其所好,而不舒一得之愚哉! 居喪雜儀 檀弓曰:「始死,充充如有窮。

    既殡,瞿瞿如有求而不得。

    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

    練而慨然,祥而廓然。

    」「顔丁善居喪。

    始死,皇皇焉【「焉」字原脫,依檀弓原文補。

    】如有求而弗得。

    及殡,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

    既葬,慨然如不及其反而息。

    」○雜記「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

    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憂。

    」○喪服四制曰:「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

    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

    」○曲禮曰:「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複常,讀樂章」。

    ○檀弓曰:「大功廢業。

    」「或曰:大功誦可也」。

    ○雜記:「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

    」喪大記:「父母之喪,非喪事不言。

    」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既葬,與人立,...」一段,見喪服大記。

    】。

    」檀弓「高子臯執親之喪,未嘗見齒」。

    雜記:「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

    小功請見人可也。

    」又「凡喪,小功以上,非虞、祔、練、祥,無沐浴。

    」曲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

    」喪服四制:「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

    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

    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

    」凡此皆古禮,今之賢孝君子必有能盡之者。

    自餘朝時,量力而行之可也。

     緻赙奠狀 具位姓某,某物若幹,右謹專送上某人靈筵,聊備赙儀。

    【祭物雲奠儀。

    】伏惟歆納,謹狀。

    年月日具位姓某謹封。

    封皮狀上某官靈筵,具位姓某謹封。

     元按:右式隻可作奠狀,若赙狀當雲:送上某人苫次(稱孝子)。

    又當雲:伏惟俯納(不宜雲歆納)。

    封皮亦宜稱孝子。

    蓋奠是祭死者,赙是助生者故也。

     謝狀【三年之哭。

    未卒哭,隻令子侄發謝書。

    】 具位姓某,某物若幹,右伏蒙尊慈以某【發書者名】某親違世,特賜【赙奠】儀,下誠不任哀感之至。

    謹具狀上謝,謹狀。

    餘并同,但皮去「靈筵」字。

    ○溫公雲:「若平交則改「尊慈」為「仁私」,「賜」為「贶」,去「下誠」字,後雲「謹奉狀陳謝」。

    此及前狀,凡平交及降等皆無年。

    封皮用面簽,題雲某人,下雲狀謹封。

     慰人父母亡疏【慰嫡孫承重者同。

    】 某頓首再拜言,【降等及平交去「再拜」】不意兇變,先某位奄棄榮【生者無官即改色養。

    】養。

    承訃,驚怛不能已已。

    伏惟孝心純至,思慕号絕,何可堪居!伏乞強加餐粥,俯從禮制,某某事所縻,末由奔慰,其于憂戀,無任下誠,【平交以下改「無任」句為「悲倍增深」】謹奉疏。

    【平交雲「狀」】伏惟鑒察,不備,謹疏。

    【平交雲「不宣,謹狀」。

    】日月具位姓某疏,上某官大孝苫前。

    封皮:疏上某官大孝苫前,具位姓某謹封。

    降等用面簽,雲某官大孝苫次。

    若母亡,雲「至孝」。

    ○劉氏璋曰:「父母亡日月,遠雲『哀前』,平交以下雲『哀次』。

    」劉儀雲:「百日内雲『苫次』,百日外雲『服次』。

    如尊則雲『前』。

    」今從劉儀。

     元按:慰答哀啟俱取簡切達意而已,舊式尚嫌其繁,恐五内崩裂之時,無心緒讀寫長文,且至情所舒,随時随情,各表其懷,當家異而人不同,豈得定就活套?欲不鈔,然恐臨期荒遽,或無能詞命之人,反緻失禮。

    故稍減錄之。

     父母亡答人慰疏【嫡孫承重者同。

    】 某稽颡再拜言,某罪逆深重,不自死滅,禍延先【考妣,】攀号擗踴,五内分崩,酷罪苦,無望生全。

    伏蒙尊慈俯賜慰問,不勝哀感,謹奉疏。

    日月,孤子【母亡稱「哀子」,承重者稱「孤孫」、「哀孫」。

    】姓名。

    疏上某位。

    封皮同前。

    【改具位為孤子。

    】 慰人祖父母亡疏【謂非承重者伯叔父母。

    姑兄姊弟妹、妻、子、侄、孫同。

    】 某啟不意兇變,尊某親【同等改「令」,降等改「賢」,姑姊妹則稱以夫姓,雲某宅尊姑令姊妹。

    】某位奄忽違世,承訃驚怛,不能已已。

    伏惟悲悼沈痛,何可勝任,乞深自寬抑,以慰慈念。

    某某事所縻,末由趨慰,其于憂想,無任下誠,謹奉狀不備。

    日月,具位某上某,封同。

     答前啟 某啟家門兇禍,【伯叔姑兄弟姊妹雲「家門不幸」,妻雲「私家不幸」,子侄孫「私門不幸」。

    】先某親奄忽棄背,【兄弟以下雲「喪逝」,子雲「遽爾夭折」,侄、孫同。

    】痛苦摧折,不自勝堪。

    【伯叔以下雲「摧痛酸苦」。

    】伏蒙尊慈,特賜慰問,不勝哀感,謹奉狀上謝不備。

    月日,某位姓名,某狀上某位座前。

     元按:姑姊妹裴儀俱有明文,獨不言女,似為缺落。

    但凡女子在室,主人當訃;若已出嫁,似非其父兄侄弟所得訃矣。

    若有他故,帶訃于相契親友,而親友吊慰之。

    或以啟狀相慰則可。

    親友自知而吊慰之亦可。

    其初終布訃,非女家事也。

    玩慰疏本注,姑姊妹則稱以夫姓,雲某宅尊姑,而亦雲承訃驚怛,是已嫁而女家特訃于人,大非古禮之意。

    試觀雜記,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人,至使鄰裡主喪,而妻之黨不得與焉。

    詩雲:「女子有行,遠父母兄弟。

    」知此者,可與明此禮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