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祭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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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時祭【溫公曰:「王制:『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注:祭以首月,薦以仲月。
」○高氏曰:「何休雲:『有牲曰祭,無牲曰薦。
大夫牲用羔,士牲特豚,庶人無常牲:春薦韭以卵,夏薦麥以魚,秋薦黍以豚,冬薦稻以雁,取其新物所宜。
凡庶羞不踰牲,若祭以羊,則不以牛為羞也。
』今人鮮用牲,惟設庶羞而已。
休,漢人也。
」補注:繼高祖宗子,則祭高祖以下考妣;繼曾祖宗子則祭曾祖以下考妣;繼祖宗子則祭祖以下考妣;繼祢宗子則祭考妣,二位而已。
】 時祭用仲月,前旬蔔日。
【盂月下旬之首,擇仲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主人盛服于祠堂蔔日,儀同蔔禫。
但熏珓命之曰:「某将以來月某日薦此歲事,适其祖考,尚飨。
」擲珓既得吉,祝執版跪主人之左,曰:孝孫某将以來月某日祗薦歲事于祖考。
蔔既得吉,主人再拜,降後同畢,主人以下複西向立,執事者立于門西,皆東面,北上,祝立主人之右。
命執事者曰:孝【「孝」原誤作「考」,依文義改。
】孫某将以來月某日祗薦歲事于祖考,有司具修。
」執事者應曰:「諾」。
乃退。
○溫公曰:「孟诜家祭儀用二至二分,若不暇蔔,用孟儀亦便也。
○問:「舊收先生祭儀,時祭蔔日,今卻用二至二分祭,是如何?」朱子曰:「蔔日無定,慮有不虔。
司馬公雲:『隻用分至亦可。
』」诜,唐汝州梁人也。
】前期三日,齋戒。
【主人帥衆丈夫緻齊于外,主婦帥衆婦女緻齊于内。
沐浴、更衣,飲酒不得緻亂,食肉不得茹葷,不吊喪,不聽樂。
凡兇穢之事,皆不得預。
○主婦,主人之妻也。
禮,舅沒則姑老不與于祭,主人、主婦必使長男、長婦為之。
若或自欲與祭,則特位于主婦之前,參神畢,升,立于酒壺之北,監視禮儀。
或老疾不能久立,則休于他所,俟受胙,複來受胙辭神而已。
○劉氏璋曰:祭義雲:「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
齊三日,乃見其所以為齊者。
」專緻思于祭祀也。
】前一日,設位陳器。
【主人帥衆丈夫及執事灑掃正寝,洗拭椅桌,務令蠲潔。
設高祖考妣于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妣東,各用一桌一椅而合之。
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以次而東,皆如高祖之位,世各為位,不屬祔位,皆于東序,西向北上,或兩序相向,其尊者居西。
妻以下則于階下設香案,于堂中置香爐、香盒,其上束茅,聚沙于前及逐位前地上。
設酒架于東階上,别置桌子于其東,設酒注、盞、盤、受胙盤,一切應用器于其上。
設盥盆、帨巾各二于阼階下之東,其西者台架,又設陳馔大床于其東。
○朱子曰:「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鄉,故廟無虛主,而祭必于廟。
惟宗子越在他國,則不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
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然猶不敢入廟,特望墓為壇以祭。
』蓋其尊祖敬宗之嚴如此。
今人主祭者,遊宦四方,或貴仕于朝,又非古人越在他國之比,則以其田祿修其薦享尤不可阙,不得以身去國,而使支子代之也。
泥古則闊于事情,狥俗則無所品節,必欲酌其中制,适古今之宜,則宗子所在,奉二主以從之,于事為宜,蓋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義。
二主常相從,則精神不分矣。
下使宗子得以田祿薦享祖宗,處禮之變而不失其中,所謂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者,蓋如此。
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則當留以奉祀,不得随宗子而徙也。
」○兄弟異居,廟初不異,隻合兄祭,而弟與執事,或以物助之為宜。
而相去遠者,則兄家設主,弟不立主,隻于祭時旋設位以紙榜标記,逐位祭畢焚之,如此似亦得禮之變也。
○元按:宗子所在當奉四主,「以從」二字恐是訛誤。
兄弟異居,四時正祭與考妣忌祭,雖弟在百裡,亦當至兄處從祭,百裡外隻可望拜以盡私心。
紙主之設,獨不分散精神乎?獨不為僭祭乎?似不可行也。
補注:本注設位之次,愚未敢以為然,蓋神主在四龛中,則以西為上,以東西分昭穆也。
至于大祭祀,出主在堂或于正寝,惟高祖考在西,高祖妣在東,皆南向。
其餘曾祖以下之考皆西旁東向,曾祖妣以下之妣皆東旁西向,而祔祭神主,高祖兄弟則祔于高祖左右,亦南向。
曾祖考與考兄弟則祔于曾祖考、祖考與考上下,皆東向。
凡妣之祔者亦然。
卑幼男女祔位則在兩序,以上下分昭穆也。
至于子孫序立,惟宗子在東,宗婦在西,北向。
其餘男在宗子之右,女在宗婦之左,先大伯叔祖,次伯叔祖,次伯叔及兄,在宗子宗婦之前。
次弟、子侄,次執事,
』注:祭以首月,薦以仲月。
」○高氏曰:「何休雲:『有牲曰祭,無牲曰薦。
大夫牲用羔,士牲特豚,庶人無常牲:春薦韭以卵,夏薦麥以魚,秋薦黍以豚,冬薦稻以雁,取其新物所宜。
凡庶羞不踰牲,若祭以羊,則不以牛為羞也。
』今人鮮用牲,惟設庶羞而已。
休,漢人也。
」補注:繼高祖宗子,則祭高祖以下考妣;繼曾祖宗子則祭曾祖以下考妣;繼祖宗子則祭祖以下考妣;繼祢宗子則祭考妣,二位而已。
】 時祭用仲月,前旬蔔日。
【盂月下旬之首,擇仲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主人盛服于祠堂蔔日,儀同蔔禫。
但熏珓命之曰:「某将以來月某日薦此歲事,适其祖考,尚飨。
」擲珓既得吉,祝執版跪主人之左,曰:孝孫某将以來月某日祗薦歲事于祖考。
蔔既得吉,主人再拜,降後同畢,主人以下複西向立,執事者立于門西,皆東面,北上,祝立主人之右。
命執事者曰:孝【「孝」原誤作「考」,依文義改。
】孫某将以來月某日祗薦歲事于祖考,有司具修。
」執事者應曰:「諾」。
乃退。
○溫公曰:「孟诜家祭儀用二至二分,若不暇蔔,用孟儀亦便也。
○問:「舊收先生祭儀,時祭蔔日,今卻用二至二分祭,是如何?」朱子曰:「蔔日無定,慮有不虔。
司馬公雲:『隻用分至亦可。
』」诜,唐汝州梁人也。
】前期三日,齋戒。
【主人帥衆丈夫緻齊于外,主婦帥衆婦女緻齊于内。
沐浴、更衣,飲酒不得緻亂,食肉不得茹葷,不吊喪,不聽樂。
凡兇穢之事,皆不得預。
○主婦,主人之妻也。
禮,舅沒則姑老不與于祭,主人、主婦必使長男、長婦為之。
若或自欲與祭,則特位于主婦之前,參神畢,升,立于酒壺之北,監視禮儀。
或老疾不能久立,則休于他所,俟受胙,複來受胙辭神而已。
○劉氏璋曰:祭義雲:「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
齊三日,乃見其所以為齊者。
」專緻思于祭祀也。
】前一日,設位陳器。
【主人帥衆丈夫及執事灑掃正寝,洗拭椅桌,務令蠲潔。
設高祖考妣于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妣東,各用一桌一椅而合之。
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以次而東,皆如高祖之位,世各為位,不屬祔位,皆于東序,西向北上,或兩序相向,其尊者居西。
妻以下則于階下設香案,于堂中置香爐、香盒,其上束茅,聚沙于前及逐位前地上。
設酒架于東階上,别置桌子于其東,設酒注、盞、盤、受胙盤,一切應用器于其上。
設盥盆、帨巾各二于阼階下之東,其西者台架,又設陳馔大床于其東。
○朱子曰:「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鄉,故廟無虛主,而祭必于廟。
惟宗子越在他國,則不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
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然猶不敢入廟,特望墓為壇以祭。
』蓋其尊祖敬宗之嚴如此。
今人主祭者,遊宦四方,或貴仕于朝,又非古人越在他國之比,則以其田祿修其薦享尤不可阙,不得以身去國,而使支子代之也。
泥古則闊于事情,狥俗則無所品節,必欲酌其中制,适古今之宜,則宗子所在,奉二主以從之,于事為宜,蓋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義。
二主常相從,則精神不分矣。
下使宗子得以田祿薦享祖宗,處禮之變而不失其中,所謂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者,蓋如此。
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則當留以奉祀,不得随宗子而徙也。
」○兄弟異居,廟初不異,隻合兄祭,而弟與執事,或以物助之為宜。
而相去遠者,則兄家設主,弟不立主,隻于祭時旋設位以紙榜标記,逐位祭畢焚之,如此似亦得禮之變也。
○元按:宗子所在當奉四主,「以從」二字恐是訛誤。
兄弟異居,四時正祭與考妣忌祭,雖弟在百裡,亦當至兄處從祭,百裡外隻可望拜以盡私心。
紙主之設,獨不分散精神乎?獨不為僭祭乎?似不可行也。
補注:本注設位之次,愚未敢以為然,蓋神主在四龛中,則以西為上,以東西分昭穆也。
至于大祭祀,出主在堂或于正寝,惟高祖考在西,高祖妣在東,皆南向。
其餘曾祖以下之考皆西旁東向,曾祖妣以下之妣皆東旁西向,而祔祭神主,高祖兄弟則祔于高祖左右,亦南向。
曾祖考與考兄弟則祔于曾祖考、祖考與考上下,皆東向。
凡妣之祔者亦然。
卑幼男女祔位則在兩序,以上下分昭穆也。
至于子孫序立,惟宗子在東,宗婦在西,北向。
其餘男在宗子之右,女在宗婦之左,先大伯叔祖,次伯叔祖,次伯叔及兄,在宗子宗婦之前。
次弟、子侄,次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