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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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非朝廷立法,固無官品之限。
又曰:「牌子亦無定制,竊意亦須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用判合陷中可也。
」又曰:「尺制各書不同,然非有聲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但得一書為據,足矣。
」】 遷柩 朝祖 奠 赙 陳器 祖奠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馔如朝奠。
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
」俛伏,興。
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
補注:引,所以引柩車,在軸輴曰绋。
此遷柩即告啟殡。
】奉柩,朝于祖。
【将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
主人及衆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
執事者奉奠及椅桌銘旌次之,役者舉柩次之,主人以下從哭。
男子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
服各為叙,侍者在末。
無服之親,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婦之後,婦人皆蓋頭。
至祠堂前,執事者先布席,役者緻柩于其上,北首而出。
婦人去蓋頭。
祝率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
此禮蓋象平生将出,必辭尊者也。
○楊氏複曰:方其朝祖時,又别有輁軸,狀如長床,僅可承棺,轉之以軸,輔之以人,故得以朝祖。
既正柩則用夷床。
後世皆阙之,但使役者舉柩,柩既重大,如何可舉,恐非謹之重之之意。
若但魂帛朝于祖,亦失遷柩朝祖之本意。
恐當從儀禮,别制輁軸,正柩用夷床。
○元按:役用手舉柩,誠非謹之重之之道。
楊氏所引儀禮輁軸之制,在仕宦家誠妥,但恐士庶家無力為之,寝祠門阈又或不便。
愚謂以繩絡代輁軸,以二堅樸凳代夷床。
繩絡之制,以大繩二條,縱施柩下,次大繩二條,橫施柩下。
橫者長取可束棺而結之。
過門,則翼者束繩于柩而活結之,二壯夫肩縱繩于前,另二人即接所結橫繩而肩之。
次橫三橫結,接俱如之,至祠正柩,置柩二堅凳上,去絡易且便也。
】遂遷于廳事,【執事者設帷于廳事,役者入,婦人退避。
祝奉魂帛,導柩右旋。
主人以下哭從如初。
詣廳事,預布席,役者置柩席上,南首。
祝設靈座及奠于柩前,南向。
主人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薦席。
】乃代哭。
【如未斂前,以至發引。
】親賓緻奠赙。
【如初喪之儀。
】陳器,【方相在前,狂夫為之,冠服如道士,執戈揚盾。
四品以上,四目為方相。
以下,兩目為魌頭。
次明器下帳。
上、服二字從溫公禮文補入。
苞、筲、罂以床舁之。
次明旌,次靈車,以奉魂帛香火。
次大轝舉,旁有翣,使人執之,翣有數。
】日晡時設祖奠。
【馔如朝奠,儀亦同。
祝文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
今奉柩車,式遵祖道。
」溫公曰:「若自他所歸葬,但設奠,行至葬備此。
】厥明,遷柩就轝。
【轝夫納大轝于中庭,執事者徹祖奠,北面跪告曰:今遷柩就轝,敢告。
遂遷靈座置轝側。
婦人退避,召役夫遷柩就轝,乃施新組,左右束柩于轝,令極牢固。
主人從柩哭,降視,載婦人哭于帷中。
載畢,祝率執事者遷靈座柩前,南向。
○溫公曰:「啟殡之日,備布三尺以盥濯,灰治之,布為之,祝禦柩,執此以指揮役者。
」○劉氏璋曰:「祝用功布拂去棺上塵土,見儀禮。
」】乃設奠,【馔如朝奠,有脯,惟婦人不在。
奠畢,徹脯納苞中,遂徹奠。
高氏禮祝文曰:「靈輀既駕,往即幽宅,載陳遣禮,永訣終天。
」楊氏補于此。
】祝奉魂帛,升車焚香。
【别以箱盛主,置帛後,婦人乃蓋頭出帷,降階,守舍者哭辭,盡哀,再拜而歸。
尊長則不拜也。
】 發引 及墓 下棺 祠土神 題木主 成墳 反哭 柩行,【方相等前導,如陳器之叙。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從。
【如朝祖之序,出門則以白幕夾障之。
】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之。
【親賓或先待于墓,或出郭哭辭,拜歸。
】親賓設幄于郭外道旁,駐柩而奠。
【如前奠儀。
】塗中遇哀則哭。
【若路遠,則每舍設靈座于柩前,朝夕哭奠。
食時上食,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旁,親戚共守衛之。
】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在墓道西,南向,有椅桌。
】親賓次、【在靈幄前十數步,男東女西,次北與靈幄相直,皆南向。
】婦人幄。
【在靈幄後,圹西。
】方相至,【以戈擊圹四隅。
】明器等至,【陳于圹東南,北上。
】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後。
】遂設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執事者先布席于圹南。
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
執事者取銘旌,脫杠置柩上。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主人諸丈夫立于圹東,西向。
主婦諸婦女立于圹西,幄内,東向,皆北上。
補注:襲斂哭位皆南上者,屍南首也。
及墓,哭位皆北向者,屍北首也。
】賓客拜辭而歸,【主人拜之,賓答拜。
】乃窆。
【先用木杠橫于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穿柩底镮,不結而下之,至杠上則抽索去之。
别折細布若生絹,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
若柩無镮,即用索兜柩放下。
大凡下柩,最須詳審,用力不可誤有傾墜動搖。
主人兄弟宜辍哭,親臨視之。
已下,再整柩衣銘旌,令平正。
補注:窆,下棺也。
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
」注:「殡猶南首,未忍以鬼神待其親也。
葬則終死事矣,故葬而北首。
」周禮冢人掌公葬之禮,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王氏曰:「昭穆之序非特施于宗廟而已,葬亦有焉,此上下尊卑之分,所以嚴而不可亂。
」張子曰:「安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為兩列,亦須北首,各于其穴安。
」】 元按:今世俗行葬,祖穴居最北,陪葬子孫挨輩為行,迤南而下,未免有背尊之嫌。
古行穴法,祖穴居北,其子左昭,其孫右穆,其曾孫又左昭,其玄孫又右穆,由此推至無窮,皆左右行,穴中空為神路,此正象其平生家主端臨堂上,子孫分列侍立之義,允為合理。
但如此行穴,似宜昭皆東首,穆皆西首,乃如侍立之象。
張子雲亦須北首,恐未然也。
且家主雖雲尊主于一,其子不得不在昭穆之列,然昭父穆子,同行對葬,似亦未安。
意或兄弟相為昭穆,使父行與父行相對,子行與子行相對,一子則空穆一穴,又恐累世一子,則皆昭無穆,不成氣象。
世俗又有所謂領孫葬者,祖穴最南,子孫挨輩為行,迤北而下,象其平生祖父前行,子孫随後之義。
此卻近情,但亦有趾近尊首之嫌。
此禮更須斟酌,姑附于此,以存阙疑之意。
主人贈,【玄六纁四,各長丈八尺,主人奉置柩旁,再拜稽颡,在位者皆哭,盡哀。
家貧或不能具此數,則玄纁各一可也。
其餘金玉寶玩,并不得入以為亡者之累。
補注:玄皁色,纁淺紅色。
禹貢注:玄赤黑,纁绛色也。
】加灰隔内外蓋,【先度灰隔大小,制薄闆一片,旁距四牆,取令合,至是加于柩上,更以油灰彌之,然後旋旋小灌瀝青于其上,令其速凝,即不透闆,約已厚三寸許,乃加外蓋。
】實以灰,【三物拌勻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于底及四旁之厚,以酒灑而蹑實之。
恐震柩中,故未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耳。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即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為得。
】祠後土于墓左,【如前儀,祝版同,但雲:「今為某官封谥,窆茲幽宅,神其後同。
」】藏明器等,【實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帳、苞、筲、罂于便房,以闆塞其門。
】下志石,【于圹内近南,先布磚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磚四圍之而覆其上。
】複實以土,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為準,但須密杵堅築。
】題主【執事者設桌子于靈座東南,西向,置硯筆墨,對桌置盥盆、帨巾如前。
主人跪于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卧置桌子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
先題陷中,父則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考某官封谥府君神主。
」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
」母則曰:「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妣某封某氏神主。
」旁亦如之。
無官封則以生時所稱為号。
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于箱中,以置其後。
炷香斟酒,出主人之右,跪讀祝曰:「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谥府君,形歸即穸,神返室堂。
神主既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
」畢,懷之興,複位,主人再拜,哭盡哀。
凡有封谥皆稱之,母可推知。
○,張倫切,厚也。
穸,音夕,夜也。
○問:「夫在,妻之神主宜書何人奉祀?」朱子曰:「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
○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不可廢也。
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諸子不得而抗焉。
故禮,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則以土牲祭于宗子之家。
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
」若宗子居于他國。
庶子無廟,則望墓為壇以祭。
其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若宗子死,則稱名不稱孝,蓋古人重宗如此。
】祝奉神主升車,【魂帛箱在其後。
補注:即靈車也。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
去墓遠,出墓門,許乘車馬,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成墳。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于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溫公曰:「按令式,墳碑石獸大小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耶?是皆無益于亡者,而反有害。
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然則不若不用之為愈也。
」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
用溫公說别立小碑,但石須闊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蓋,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于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
婦人則俟夫亡乃立面,如夫亡志蓋之刻雲。
○溫公曰:「碑文既不能免,依其志文,但可直叙鄉裡世家官簿始終而已。
季劄墓前有石,世稱孔子所篆,雲:『嗚呼,有吳延陵季子之墓。
豈在多言,然後人知其賢也。
』今但刻姓名于墓前,人自知之耳。
」○荀子曰:「葬埋,敬藏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
其銘诔系世,敬傳其名也【「埋」原誤作「理」,「葬」原誤作「藏」,「诔」原誤作「詩」,均依荀子禮論校正。
】。
】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疑,為親在彼,哀至則哭。
】至家哭,【望門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靈座。
【先設靈座于故處,祝奉神主入,就位椟之,并出魂帛箱,置主之後。
】主人以下哭于廳事,【主人以下哭入,升自西階,哭于廳事。
婦人先入,哭于堂。
】遂詣靈座前哭,【盡哀止。
】有吊者,拜之如初。
【謂賓客之親密者既歸,待反哭而複吊。
檀弓曰:「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為甚。
」補注:嚴陵方氏曰:「人之始死也,則哀其死;既葬也,則哀其亡。
亡則哀為甚矣,故反哭之時有吊禮焉。
問喪曰:『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複見矣,故哭泣擗踴,盡哀而止矣。
』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
蓋死亡之别如此。
」】期九月之喪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
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粹。
【讀喪大記「既葬」上有「三月」二字,故教子于祖母之喪,雖葬必三月不禦内,不飲酒食肉。
】 元按:期九月之喪,飲酒食肉,禮固有之。
餘先師賈夫子之喪,餘不禦酒肉者踰月,不忍故也。
若呂與叔集中一婦人,凡功缌之喪皆蔬食終其月,朱子稱其可以為法。
此誠可以為法也。
若功,若缌,或義服,容可任情,蓋哀不勝養也。
若于期,則祖父母、伯叔父、兄與弟,其恩皆僅次于父母者也,豈可以若是恝!九月則從父兄弟姊妹,其恩又皆僅次于兄弟姊妹者,豈可以若是薄!先王制禮,長民恩愛,愚于此不能無疑,姑從舊文。
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
或墓遠,則不出是日可也。
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于所館行之。
鄭氏曰:「骨肉歸于土,魂氣則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朱子曰:「未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馔。
再虞始用祭禮卒哭,謂之吉祭。
」】 主人以下皆沐浴。
【或不暇,即略自澡潔可也。
】執事者陳器具馔,【盥盆帨巾各二,于西階西南上。
東盆有台,巾有架,西者無之。
凡喪禮皆放此。
設蔬果桌子靈座前,設香案居堂中,炷火于香爐,束茅聚沙于香案前,具馔陳于堂外之東廂。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及與祭者,皆入哭于靈座前,皆北面,以服為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
尊長坐,卑幼立。
丈夫處東,西上。
婦人處西,東上。
各以長幼為序,侍者在後。
】降神,【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階,盥帨,詣靈座前,焚香再拜。
執事者皆盥帨,跪授主人注盞,主人斟酒,酬之茅上,執事者仍跪取盞。
主人俛伏,興,少退,再拜複位。
】祝進馔。
【執事佐之。
】初獻,【注執如常儀,主人跪受盞,三祭于茅束上,俛伏,興。
執事奠所受盞于靈座前,祝執版出主人之右,跪讀之。
前同,但曰:「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甯,謹以某牲某品哀薦祫事,尚飨。
」祝興,主人哭,再拜,複位,哭止。
祫,合也。
欲其合于先祖也。
】亞獻,【主人為之禮如初,但不讀祝,再拜。
】終獻,【親賓一人,或男或女,為禮亦同。
】侑食,【執事者執注,就添盞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祝阖門。
【主人立于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後,重行北上。
主婦立于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
尊長休于他所,如食間。
】祝啟門,主人以下入哭,辭神。
【祝進,當門北面噫歆,告啟門三,乃啟門。
主人以下入就位,執事者點茶,祝立于主人之右,告利成斂。
主匣之置故處,主人以下哭,再拜,盡哀止。
出就次,執事者徹馔。
】祝埋魂帛,【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于潔地。
】罷朝夕奠。
【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乙丁己辛癸為柔日,其禮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陳器具馔,厥明行事,祝詞改初虞為再虞,祫事為虞事。
若墓遠,途中柔日行之。
】遇剛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為剛日,其禮如再虞,惟改再為三虞,虞事為成事,若墓遠,亦途中遇剛日,則且阙之,須至家乃可行此祭。
】 卒哭【檀弓曰:「卒哭曰成事。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故此祭漸用吉禮。
】 三虞後剛日卒哭。
前期一日陳器具馔,【并同虞祭,惟更設玄酒瓶一于酒瓶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馔。
【并同虞祭,惟取井花水充玄酒。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
【并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馔,【主人奉魚肉。
主人盥帨,奉面米食。
主人奉羹,主婦奉飯以進。
】初獻,【并同虞祭,惟祝執版出于主人之左,東向跪讀。
祝詞并同,但改三虞為卒哭,哀薦成事下雲:「來日跻祔于祖考某官府君,尚飨。
」】亞獻,終獻,侑食。
阖門,啟門,辭神。
【并同虞祭,惟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寝席枕木。
【楊氏複曰:「按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練、祥、禫皆有受服。
蓋服以表哀,哀漸殺則服漸輕,然受服數更近于文繁。
今世俗無受服,自始死至大祥,其哀無變,非古也。
書儀家禮從俗而不泥古,所以從簡。
」按禮,卒哭,丈夫去麻帶易葛,婦人易首绖亦以葛。
】 元按:卒哭必當在三月以後。
宋制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故諸儒家禮皆無明文。
今或九日以後,或踰月而葬。
須三虞既畢,仍俟三月後行卒哭之禮可也,勿泥三虞、卒哭之常。
又曰:卒哭不可用小忌。
祔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馔。
【于廳事或祠堂,設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于東南,西向。
母喪則不設祖考位。
酒瓶、玄酒瓶于阼階上,火爐、湯瓶于西階上。
具馔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
補注:祔之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以當入此廟也。
父則祔于父之祖考,母則祔于祖妣。
祔父則設祖考妣二位,祔母則設祖妣一位而已。
主人未除喪,以主祔祭于祖廟,祭畢複奉還,靈座猶存,朝夕哭。
既除喪而後,主遷于新廟。
若母喪父在,既除喪,則祔藏于祖廟,有祭即而祭之,待父他日三年喪畢,始考妣同遷也。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馔。
質明,主人以下哭于靈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于階下,入哭,盡哀止。
○按此謂繼祖宗子之喪。
其世嫡當為後者主喪,乃用此禮。
若喪主非宗子,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
○祔,注雲祔于祖廟,宜使尊者主之。
】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祝抽簾,啟椟,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内,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
若在他所,則置西階上桌子上,然後啟椟。
○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為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則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還,詣靈座所哭,祝奉主椟詣祠堂西階上桌子上,主人以下哭從,如從柩之序,至門止哭。
祝啟椟出主如前儀。
若喪主非宗子,則惟喪主主婦以下還迎。
補注:奉椟先在西階桌子上,出主則在東南西向位上也。
】叙立。
【如虞祭。
○叙立之儀【「叙立」二字原脫,依正文補。
】,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喪主在宗子之右,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長則少進,少則居右,餘同。
】參神。
【皆再拜,參祖考妣。
】降神。
【同卒哭。
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
】祝進馔,【同虞祭。
】初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并同卒哭。
但酌獻先詣祖考妣前。
祝版前日字前同卒哭,但雲:「孝子某謹以絜性柔毛粢盛醴齊【「絜」原誤「某」,「醴」原誤「體」,今改。
「柔毛」二字原脫,今補。
】,适于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飨。
」皆不哭。
内喪則雲:「某妣某封某氏祔孫婦某封某氏。
」次詣亡者前,祝前亦同,但雲:「薦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适于某考某官府君,尚飨。
」若非宗子為喪主,則随宗子所稱;若亡者為卑幼,則宗子不可拜。
】亞獻,終獻,【若宗子為喪主,則主婦亞獻,親賓終獻;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初獻,主婦亞獻。
其喪主終獻,并同卒哭。
○元按:舊文
又曰:「牌子亦無定制,竊意亦須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用判合陷中可也。
」又曰:「尺制各書不同,然非有聲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但得一書為據,足矣。
」】 遷柩 朝祖 奠 赙 陳器 祖奠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馔如朝奠。
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
」俛伏,興。
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
補注:引,所以引柩車,在軸輴曰绋。
此遷柩即告啟殡。
】奉柩,朝于祖。
【将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
主人及衆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
執事者奉奠及椅桌銘旌次之,役者舉柩次之,主人以下從哭。
男子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
服各為叙,侍者在末。
無服之親,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婦之後,婦人皆蓋頭。
至祠堂前,執事者先布席,役者緻柩于其上,北首而出。
婦人去蓋頭。
祝率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
此禮蓋象平生将出,必辭尊者也。
○楊氏複曰:方其朝祖時,又别有輁軸,狀如長床,僅可承棺,轉之以軸,輔之以人,故得以朝祖。
既正柩則用夷床。
後世皆阙之,但使役者舉柩,柩既重大,如何可舉,恐非謹之重之之意。
若但魂帛朝于祖,亦失遷柩朝祖之本意。
恐當從儀禮,别制輁軸,正柩用夷床。
○元按:役用手舉柩,誠非謹之重之之道。
楊氏所引儀禮輁軸之制,在仕宦家誠妥,但恐士庶家無力為之,寝祠門阈又或不便。
愚謂以繩絡代輁軸,以二堅樸凳代夷床。
繩絡之制,以大繩二條,縱施柩下,次大繩二條,橫施柩下。
橫者長取可束棺而結之。
過門,則翼者束繩于柩而活結之,二壯夫肩縱繩于前,另二人即接所結橫繩而肩之。
次橫三橫結,接俱如之,至祠正柩,置柩二堅凳上,去絡易且便也。
】遂遷于廳事,【執事者設帷于廳事,役者入,婦人退避。
祝奉魂帛,導柩右旋。
主人以下哭從如初。
詣廳事,預布席,役者置柩席上,南首。
祝設靈座及奠于柩前,南向。
主人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薦席。
】乃代哭。
【如未斂前,以至發引。
】親賓緻奠赙。
【如初喪之儀。
】陳器,【方相在前,狂夫為之,冠服如道士,執戈揚盾。
四品以上,四目為方相。
以下,兩目為魌頭。
次明器下帳。
上、服二字從溫公禮文補入。
苞、筲、罂以床舁之。
次明旌,次靈車,以奉魂帛香火。
次大轝舉,旁有翣,使人執之,翣有數。
】日晡時設祖奠。
【馔如朝奠,儀亦同。
祝文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
今奉柩車,式遵祖道。
」溫公曰:「若自他所歸葬,但設奠,行至葬備此。
】厥明,遷柩就轝。
【轝夫納大轝于中庭,執事者徹祖奠,北面跪告曰:今遷柩就轝,敢告。
遂遷靈座置轝側。
婦人退避,召役夫遷柩就轝,乃施新組,左右束柩于轝,令極牢固。
主人從柩哭,降視,載婦人哭于帷中。
載畢,祝率執事者遷靈座柩前,南向。
○溫公曰:「啟殡之日,備布三尺以盥濯,灰治之,布為之,祝禦柩,執此以指揮役者。
」○劉氏璋曰:「祝用功布拂去棺上塵土,見儀禮。
」】乃設奠,【馔如朝奠,有脯,惟婦人不在。
奠畢,徹脯納苞中,遂徹奠。
高氏禮祝文曰:「靈輀既駕,往即幽宅,載陳遣禮,永訣終天。
」楊氏補于此。
】祝奉魂帛,升車焚香。
【别以箱盛主,置帛後,婦人乃蓋頭出帷,降階,守舍者哭辭,盡哀,再拜而歸。
尊長則不拜也。
】 發引 及墓 下棺 祠土神 題木主 成墳 反哭 柩行,【方相等前導,如陳器之叙。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從。
【如朝祖之序,出門則以白幕夾障之。
】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之。
【親賓或先待于墓,或出郭哭辭,拜歸。
】親賓設幄于郭外道旁,駐柩而奠。
【如前奠儀。
】塗中遇哀則哭。
【若路遠,則每舍設靈座于柩前,朝夕哭奠。
食時上食,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旁,親戚共守衛之。
】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在墓道西,南向,有椅桌。
】親賓次、【在靈幄前十數步,男東女西,次北與靈幄相直,皆南向。
】婦人幄。
【在靈幄後,圹西。
】方相至,【以戈擊圹四隅。
】明器等至,【陳于圹東南,北上。
】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後。
】遂設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執事者先布席于圹南。
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
執事者取銘旌,脫杠置柩上。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主人諸丈夫立于圹東,西向。
主婦諸婦女立于圹西,幄内,東向,皆北上。
補注:襲斂哭位皆南上者,屍南首也。
及墓,哭位皆北向者,屍北首也。
】賓客拜辭而歸,【主人拜之,賓答拜。
】乃窆。
【先用木杠橫于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穿柩底镮,不結而下之,至杠上則抽索去之。
别折細布若生絹,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
若柩無镮,即用索兜柩放下。
大凡下柩,最須詳審,用力不可誤有傾墜動搖。
主人兄弟宜辍哭,親臨視之。
已下,再整柩衣銘旌,令平正。
補注:窆,下棺也。
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
」注:「殡猶南首,未忍以鬼神待其親也。
葬則終死事矣,故葬而北首。
」周禮冢人掌公葬之禮,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王氏曰:「昭穆之序非特施于宗廟而已,葬亦有焉,此上下尊卑之分,所以嚴而不可亂。
」張子曰:「安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為兩列,亦須北首,各于其穴安。
」】 元按:今世俗行葬,祖穴居最北,陪葬子孫挨輩為行,迤南而下,未免有背尊之嫌。
古行穴法,祖穴居北,其子左昭,其孫右穆,其曾孫又左昭,其玄孫又右穆,由此推至無窮,皆左右行,穴中空為神路,此正象其平生家主端臨堂上,子孫分列侍立之義,允為合理。
但如此行穴,似宜昭皆東首,穆皆西首,乃如侍立之象。
張子雲亦須北首,恐未然也。
且家主雖雲尊主于一,其子不得不在昭穆之列,然昭父穆子,同行對葬,似亦未安。
意或兄弟相為昭穆,使父行與父行相對,子行與子行相對,一子則空穆一穴,又恐累世一子,則皆昭無穆,不成氣象。
世俗又有所謂領孫葬者,祖穴最南,子孫挨輩為行,迤北而下,象其平生祖父前行,子孫随後之義。
此卻近情,但亦有趾近尊首之嫌。
此禮更須斟酌,姑附于此,以存阙疑之意。
主人贈,【玄六纁四,各長丈八尺,主人奉置柩旁,再拜稽颡,在位者皆哭,盡哀。
家貧或不能具此數,則玄纁各一可也。
其餘金玉寶玩,并不得入以為亡者之累。
補注:玄皁色,纁淺紅色。
禹貢注:玄赤黑,纁绛色也。
】加灰隔内外蓋,【先度灰隔大小,制薄闆一片,旁距四牆,取令合,至是加于柩上,更以油灰彌之,然後旋旋小灌瀝青于其上,令其速凝,即不透闆,約已厚三寸許,乃加外蓋。
】實以灰,【三物拌勻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于底及四旁之厚,以酒灑而蹑實之。
恐震柩中,故未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耳。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即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為得。
】祠後土于墓左,【如前儀,祝版同,但雲:「今為某官封谥,窆茲幽宅,神其後同。
」】藏明器等,【實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帳、苞、筲、罂于便房,以闆塞其門。
】下志石,【于圹内近南,先布磚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磚四圍之而覆其上。
】複實以土,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為準,但須密杵堅築。
】題主【執事者設桌子于靈座東南,西向,置硯筆墨,對桌置盥盆、帨巾如前。
主人跪于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卧置桌子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
先題陷中,父則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考某官封谥府君神主。
」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
」母則曰:「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妣某封某氏神主。
」旁亦如之。
無官封則以生時所稱為号。
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于箱中,以置其後。
炷香斟酒,出主人之右,跪讀祝曰:「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谥府君,形歸即穸,神返室堂。
神主既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
」畢,懷之興,複位,主人再拜,哭盡哀。
凡有封谥皆稱之,母可推知。
○,張倫切,厚也。
穸,音夕,夜也。
○問:「夫在,妻之神主宜書何人奉祀?」朱子曰:「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
○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不可廢也。
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諸子不得而抗焉。
故禮,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則以土牲祭于宗子之家。
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
」若宗子居于他國。
庶子無廟,則望墓為壇以祭。
其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若宗子死,則稱名不稱孝,蓋古人重宗如此。
】祝奉神主升車,【魂帛箱在其後。
補注:即靈車也。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
去墓遠,出墓門,許乘車馬,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成墳。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于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溫公曰:「按令式,墳碑石獸大小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耶?是皆無益于亡者,而反有害。
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然則不若不用之為愈也。
」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
用溫公說别立小碑,但石須闊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蓋,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于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
婦人則俟夫亡乃立面,如夫亡志蓋之刻雲。
○溫公曰:「碑文既不能免,依其志文,但可直叙鄉裡世家官簿始終而已。
季劄墓前有石,世稱孔子所篆,雲:『嗚呼,有吳延陵季子之墓。
豈在多言,然後人知其賢也。
』今但刻姓名于墓前,人自知之耳。
」○荀子曰:「葬埋,敬藏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
其銘诔系世,敬傳其名也【「埋」原誤作「理」,「葬」原誤作「藏」,「诔」原誤作「詩」,均依荀子禮論校正。
】。
】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疑,為親在彼,哀至則哭。
】至家哭,【望門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靈座。
【先設靈座于故處,祝奉神主入,就位椟之,并出魂帛箱,置主之後。
】主人以下哭于廳事,【主人以下哭入,升自西階,哭于廳事。
婦人先入,哭于堂。
】遂詣靈座前哭,【盡哀止。
】有吊者,拜之如初。
【謂賓客之親密者既歸,待反哭而複吊。
檀弓曰:「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為甚。
」補注:嚴陵方氏曰:「人之始死也,則哀其死;既葬也,則哀其亡。
亡則哀為甚矣,故反哭之時有吊禮焉。
問喪曰:『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複見矣,故哭泣擗踴,盡哀而止矣。
』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
蓋死亡之别如此。
」】期九月之喪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
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粹。
【讀喪大記「既葬」上有「三月」二字,故教子于祖母之喪,雖葬必三月不禦内,不飲酒食肉。
】 元按:期九月之喪,飲酒食肉,禮固有之。
餘先師賈夫子之喪,餘不禦酒肉者踰月,不忍故也。
若呂與叔集中一婦人,凡功缌之喪皆蔬食終其月,朱子稱其可以為法。
此誠可以為法也。
若功,若缌,或義服,容可任情,蓋哀不勝養也。
若于期,則祖父母、伯叔父、兄與弟,其恩皆僅次于父母者也,豈可以若是恝!九月則從父兄弟姊妹,其恩又皆僅次于兄弟姊妹者,豈可以若是薄!先王制禮,長民恩愛,愚于此不能無疑,姑從舊文。
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
或墓遠,則不出是日可也。
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于所館行之。
鄭氏曰:「骨肉歸于土,魂氣則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朱子曰:「未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馔。
再虞始用祭禮卒哭,謂之吉祭。
」】 主人以下皆沐浴。
【或不暇,即略自澡潔可也。
】執事者陳器具馔,【盥盆帨巾各二,于西階西南上。
東盆有台,巾有架,西者無之。
凡喪禮皆放此。
設蔬果桌子靈座前,設香案居堂中,炷火于香爐,束茅聚沙于香案前,具馔陳于堂外之東廂。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及與祭者,皆入哭于靈座前,皆北面,以服為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
尊長坐,卑幼立。
丈夫處東,西上。
婦人處西,東上。
各以長幼為序,侍者在後。
】降神,【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階,盥帨,詣靈座前,焚香再拜。
執事者皆盥帨,跪授主人注盞,主人斟酒,酬之茅上,執事者仍跪取盞。
主人俛伏,興,少退,再拜複位。
】祝進馔。
【執事佐之。
】初獻,【注執如常儀,主人跪受盞,三祭于茅束上,俛伏,興。
執事奠所受盞于靈座前,祝執版出主人之右,跪讀之。
前同,但曰:「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甯,謹以某牲某品哀薦祫事,尚飨。
」祝興,主人哭,再拜,複位,哭止。
祫,合也。
欲其合于先祖也。
】亞獻,【主人為之禮如初,但不讀祝,再拜。
】終獻,【親賓一人,或男或女,為禮亦同。
】侑食,【執事者執注,就添盞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祝阖門。
【主人立于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後,重行北上。
主婦立于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
尊長休于他所,如食間。
】祝啟門,主人以下入哭,辭神。
【祝進,當門北面噫歆,告啟門三,乃啟門。
主人以下入就位,執事者點茶,祝立于主人之右,告利成斂。
主匣之置故處,主人以下哭,再拜,盡哀止。
出就次,執事者徹馔。
】祝埋魂帛,【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于潔地。
】罷朝夕奠。
【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乙丁己辛癸為柔日,其禮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陳器具馔,厥明行事,祝詞改初虞為再虞,祫事為虞事。
若墓遠,途中柔日行之。
】遇剛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為剛日,其禮如再虞,惟改再為三虞,虞事為成事,若墓遠,亦途中遇剛日,則且阙之,須至家乃可行此祭。
】 卒哭【檀弓曰:「卒哭曰成事。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故此祭漸用吉禮。
】 三虞後剛日卒哭。
前期一日陳器具馔,【并同虞祭,惟更設玄酒瓶一于酒瓶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馔。
【并同虞祭,惟取井花水充玄酒。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
【并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馔,【主人奉魚肉。
主人盥帨,奉面米食。
主人奉羹,主婦奉飯以進。
】初獻,【并同虞祭,惟祝執版出于主人之左,東向跪讀。
祝詞并同,但改三虞為卒哭,哀薦成事下雲:「來日跻祔于祖考某官府君,尚飨。
」】亞獻,終獻,侑食。
阖門,啟門,辭神。
【并同虞祭,惟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寝席枕木。
【楊氏複曰:「按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練、祥、禫皆有受服。
蓋服以表哀,哀漸殺則服漸輕,然受服數更近于文繁。
今世俗無受服,自始死至大祥,其哀無變,非古也。
書儀家禮從俗而不泥古,所以從簡。
」按禮,卒哭,丈夫去麻帶易葛,婦人易首绖亦以葛。
】 元按:卒哭必當在三月以後。
宋制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故諸儒家禮皆無明文。
今或九日以後,或踰月而葬。
須三虞既畢,仍俟三月後行卒哭之禮可也,勿泥三虞、卒哭之常。
又曰:卒哭不可用小忌。
祔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馔。
【于廳事或祠堂,設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于東南,西向。
母喪則不設祖考位。
酒瓶、玄酒瓶于阼階上,火爐、湯瓶于西階上。
具馔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
補注:祔之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以當入此廟也。
父則祔于父之祖考,母則祔于祖妣。
祔父則設祖考妣二位,祔母則設祖妣一位而已。
主人未除喪,以主祔祭于祖廟,祭畢複奉還,靈座猶存,朝夕哭。
既除喪而後,主遷于新廟。
若母喪父在,既除喪,則祔藏于祖廟,有祭即而祭之,待父他日三年喪畢,始考妣同遷也。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馔。
質明,主人以下哭于靈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于階下,入哭,盡哀止。
○按此謂繼祖宗子之喪。
其世嫡當為後者主喪,乃用此禮。
若喪主非宗子,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
○祔,注雲祔于祖廟,宜使尊者主之。
】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祝抽簾,啟椟,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内,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
若在他所,則置西階上桌子上,然後啟椟。
○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為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則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還,詣靈座所哭,祝奉主椟詣祠堂西階上桌子上,主人以下哭從,如從柩之序,至門止哭。
祝啟椟出主如前儀。
若喪主非宗子,則惟喪主主婦以下還迎。
補注:奉椟先在西階桌子上,出主則在東南西向位上也。
】叙立。
【如虞祭。
○叙立之儀【「叙立」二字原脫,依正文補。
】,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喪主在宗子之右,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長則少進,少則居右,餘同。
】參神。
【皆再拜,參祖考妣。
】降神。
【同卒哭。
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
】祝進馔,【同虞祭。
】初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并同卒哭。
但酌獻先詣祖考妣前。
祝版前日字前同卒哭,但雲:「孝子某謹以絜性柔毛粢盛醴齊【「絜」原誤「某」,「醴」原誤「體」,今改。
「柔毛」二字原脫,今補。
】,适于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飨。
」皆不哭。
内喪則雲:「某妣某封某氏祔孫婦某封某氏。
」次詣亡者前,祝前亦同,但雲:「薦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适于某考某官府君,尚飨。
」若非宗子為喪主,則随宗子所稱;若亡者為卑幼,則宗子不可拜。
】亞獻,終獻,【若宗子為喪主,則主婦亞獻,親賓終獻;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初獻,主婦亞獻。
其喪主終獻,并同卒哭。
○元按: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