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通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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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盡矣。

    親迎,禮也,常道也;不親迎,變也。

    不親迎,則不得妻,不得妻,則失男女之時,絕祖宗之嗣,其不韪百倍于不親迎。

    雖不親迎,可也。

    摟其處子,則強暴淫亂之夫,王者所誅,君子所不齒。

    甯無妻,不爲也。

    孔子章甫逢掖,其常也;微服過宋,權也。

    必儒衣儒冠,以嬰桓魋之鋒,是輕生也,是傷勇也。

    一時微服,過此不微服,故爲權。

    子羔處難而不由窦,則孔子以爲愚,爲不知權也。

    曾子易箦,未安而終,不易,則終無易時,雖死而不可怠。

    [24]微服則不死,不微服則死,不敢苟于死也;易箦死固死,不易箦亦死,不敢苟于安也。

     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公羊傳》曰:“何賢乎祭仲?以爲知權也。

    莊公死已葬,祭仲將往省于留,塗出于宋,宋人執之。

    謂之曰:‘爲我出忽而立突。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過必亡;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少遼緩,則突可故出,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則病,然後有鄭國。

    古人之有權者,祭仲之權是也。

    權者何?反于經,然後有善者也。

    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

    ”[25]董子《竹林》辨其事,曰:“逄醜父殺其身以生其君,何以不得謂知權?醜父欺晉,祭仲許宋,俱枉正以存其君。

    夫去位而避兄弟者,君子之所甚貴,以生其君,《春秋》以爲不知權而簡之。

    前枉而後義者,謂之中權,雖不能成,《春秋》善之,魯隱公、鄭祭仲是也;前正而後有枉者,謂之邪道,雖能成之,《春秋》不愛,齊頃公、逄醜父是也。

    ”[26]董子爲公羊家學,故其發明權之義如此。

    以餘衡之其說,正相反,逄醜父可爲知權,祭仲之權非權也。

    齊頃公之遁,無異孔子之微服過宋;祭仲爲宋執,不從則將殺仲,而忽不必即死,仲爲身計耳,何足以爲權耶? 陳代曰:“不見諸侯,宜若小然。

    今一見之,大則以王,小則以霸。

    且《志》曰:‘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爲也。

    ”孟子曰:“枉己者,未有能直入者也。

    ”又曰:“如以利,則枉尋直尺而利,亦可爲與?”[27]故曰:“天下溺,援之以道。

    予欲手援天下乎?”已先失道,天下尚何可援?已先枉,王霸之功尚何得成?此其分辨也,明矣!虞翻說《易》“漸卦”雲:“三動失位。

    三己得位,又變受上,權也。

    孔子曰:‘可與適道,未可與權。

    ’宜無怪焉。

    ”欲正人之不正,先自居于不正,而後受上之易焉,此正陳代枉尺直尋之說,何得爲權? “子莫執中,執中無權,猶執一也。

    ”[28]執一者不知有忠恕之道,不能自貶損,則至害道而害人。

    如執于禮而視嫂之溺而不拯,不欲賤其君而使君止于敵,執一端以至于害人,既害人而道亦害。

    忠人,所以重能權也。

    荀子曰:“人無動而不可不與權俱。

    ”[29] 董子曰:“陽爲德,陰爲刑,刑反德而順于德,亦權之類也。

    天以陰爲權,以陽爲經。

    經用于盛,權用于末,此以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也。

    ”[30]夫立人達人,聖人之仁也,恕也。

    賊道奸宄,足以害人,刑之,正所以立人達人也。

    夏楚以收其威,[31]笞撻以懲其咎,刑之,正所以立之達之也。

    徒用德而馳于刑,轉或害人而害道矣。

    以刑爲權,擬未必當,然非知經權之道,未可與言刑也。

     劉劭《人物志》曰:“術家之流,不能創制垂則,而能遭變用權。

    權智有餘,公正不足。

    ”此所謂“權”,權謀權術之“權”,非聖人所謂“權”也。

    聖人之“權”,正無損于公正也。

    孟子所謂“機變之巧”,此不可以爲“權”。

     “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可以與,可以無與,與傷惠;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

    ”[32]權在其中矣。

     毛公《詩傳》雲:“昔者,顔叔子獨處于室,鄰之嫠婦又獨處于室。

    夜,暴風雨至而室壞,婦人趨而至,顔叔子納之而使執燭。

    放乎旦而蒸盡,縮屋而繼之。

    自以爲辟嫌之不審矣。

    若其審者,宜若魯人然。

    魯人有男子獨處于室,鄰之嫠婦又獨處于室。

    夜,暴風雨至而室壞,婦人趨而托之,男子開戶而不納。

    婦人自牖與之言曰:‘子何爲不納我?’男子曰:‘吾聞之也,男子不六十不間居。

    今子幼,吾亦幼,不可以納子。

    ’婦人曰:‘子何不若柳下惠然,妪不逮門之女,國人不稱其亂。

    ’男子曰:‘柳下惠固可,吾固不可。

    吾將以吾不可,學柳下惠之可。

    ’”柳下惠之事,亦見荀子所謂“與後門者同衣”[33],國人不稱其亂,是也。

    三事不同:魯男子之峻,近于楊;柳下惠之可,近于墨;顔叔子之辟嫌,近于子莫。

    竊以爲均未可執也。

    納之則生,不納則死,不可效魯男子矣;納之則固生,不納亦不至于死,不可效柳下惠矣。

    有儒者讀書古寺,有女子凍于門,掖而至己榻,覆以衾,溫而蘇之,己乃露坐終夜,是科鄉薦,如有鬼神,或以爲救女子之報,此即柳下惠妪女同衣,是時效叔子之使執燭有不可者矣。

    毛公舉魯男子之事爲畏讒者證,竊以爲正未可執也。

    “鄉鄰有鬥者,被發纓冠而往救之,則惑矣,雖閉戶可也。

    ”[34]設有時鬥在鄉鄰,非我救之則別無能救者,將閉戶而聽其鬥而死乎?陳恒之亂,孔子沐浴,請討,鬥固在鄉鄰矣。

    是非可執而已也,權在其中矣。

     右釋“權”凡八條 -------------------------------------------------------------------------------- [1]《論語.子罕》 [2]《論語.衛靈公》 [3]《論語.學而》 [4]《大戴禮記.曾子立事》 [5]《論語.子罕》 [6]《大戴禮記.曾子立事》 [7]《論語.子張》 [8]《中庸》 [9]《孟子.離婁下》 [10]《春秋繁露.楚莊王》 [11]《荀子.勸學》 [12]《荀子.勸學》 [13]《荀子.勸學》。

    又見《大戴禮記.勸學》。

    “其儀壹兮,心如結兮”壹句,出自《詩經.曹風.鳲鸠》。

     [14]《孟子.公孫醜上》 [15]《荀子.儒效》 [16]《荀子.解蔽》。

    木犀軒本原爲“申子蔽愚勢而不知惠”,據中華書局王先謙《荀子集解》本改。

     [17]《論語.學而》 [18]《孟子.公孫醜上》 [19]《孟子.離婁下》 [20]《論語.子罕》 [21]《論語.微子》 [22]《孟子.離婁上》。

    通行本《孟子》在“援之以手”後有“者”字。

     [23]《孟子.告子下》 [24]事見《禮記.檀弓上》 [25]此處引文與《公羊傳》原文略有出入:“少遼緩”後原文有“之”字;“忽可故反”前原文有“而”字;“反于經”前原文有“權者”二字。

     [26]《春秋繁露.竹林》,“逄醜父”,木犀軒本爲“逢醜父”,據《春秋繁露》改。

     [27]《孟子.滕文公下》 [28]《孟子.盡心上》 [29]《荀子.正名》。

    通行本“可”後有“以”字。

     [30]《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31]《禮記.學記》:“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 [32]《孟子.盡心上》 [33]《論語.裡仁》 [34]《孟子.離婁下》 孔子曰:“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

    ”[1]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2]孔子謂:“言必信,行必果”為“硜硜小人”。

    [3]“必信”、“必果”為小人。

    趙岐曰:“義有不得必信其言,子為父隱也;有不能得果行其所欲行者,若親在,不得以其身許友也。

    義或重於信,故曰:‘惟義所在’”。

    邵武士人疏之雲:“孔子與蒲人盟不適衛而終適衛,是不必信也。

    佛肸召,子欲往而終不往,是行不必果也。

    ”[4]義重而信輕,亦權乎?曰:“義與權相近,而實不同也。

    義者,常道也;權者,暫道也。

    攘羊而證,為直;在父子之間,則宜隱。

    宜隱者,常道也,非暫道也。

    父子之間則必有此不必信之道也。

    孔子與蒲盟不適衛而終適衛,此權也,猶微服而過宋也。

    今日遭魋之難而微服囯之,明日無魋之難,則不微服也。

    與蒲盟不適衛,亦猶是也。

    故父為子隱,義也;盟蒲而負之,權也。

    或曰:父攘羊而隱之,非攘羊,不隱也。

    嫂溺則手援之,非溺,則不援也。

    有以異乎?曰:異!父攘羊則必隱,嫂溺則有時可不援。

    設嫂溺而有援之者,不煩吾之手矣。

    父攘羊,雖有隱之者,而子隱之,不變也。

    義者,宜也,故其所在無定;義主斷,故其所在實有定。

    義者,常道;權者,反常而合道。

    事所必當為者,義也;不必為而不得為者,權也。

    非義不足以盡道之常,非權不足以盡道之變。

    合乎義與權,而後為通、為睿、為大智、為聖人。

     董子曰:“仁之為言人也,義之為言我也。

    ”[5]仁主及乎人,故為愛人,為容人、莊子:“德無不容,仁也。

    ”[6]為“以德予人”。

    管子。

    [7]義主於宜,權衡在我,所以輔仁在歸於中正,故曰:仁者,義之本,順之體也。

    聖人惡執一,惡專己,故曰“仁”、曰“義”、曰“權”,皆所以去其固而求其通也。

     右釋“義”凡二條 君長之設,所以平天下之爭也。

    故先王立政之要,惟在於禮。

    故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8]天下知有禮而恥於無禮,故射有禮,軍有禮,訟獄有禮,所以消人心之忿,而化萬物之戾,漸之,既久,摩之,既深。

    君子以禮自安,小人以禮自勝,欲不治,得乎?後世不言禮而言理。

    九流之原,名家出於禮官,法家出於理官。

    齊之以刑,則民無恥,齊之以禮,則民且格,禮與刑相去遠矣。

    惟先王恐刑罰之不中,務于罪辟之中,求其輕重,析其豪芒,無有差謬,故謂之理,其官即謂之理官,而所以治天下,則以禮不以理也。

    禮論辭讓,理辨是非。

    知有禮者,雖仇隙之地,不難以揖讓處之,若曰:“雖伸於理,不可屈于禮也。

    ”知有理者,雖父兄之前不難以口舌爭之,若曰:“雖失于禮,而有以伸於理也。

    ”今之訟者,彼告之,此訴之,各持一理,譊譊不已,為之解者,若直論其是非,彼此必皆不服,說以名分,勸以孫讓,置酒相揖,往往和解,可知理足以啓争,而禮足以止争也。

    是故克己為仁,克己則不争,不争則禮復矣。

     明儒呂坤有《語錄》一書,論“理”雲:“天地閒惟理與勢最尊,理又尊之尊也。

    廟堂之上言理,則天子不得以勢相奪,即相奪,而理則常伸於天下萬世。

    ”[9]此真邪說也!孔子自言事君盡禮,未聞持理以與君抗者,呂氏此言,亂臣賊子之萌也。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10]非無訟之難而聼訟之易也。

    聼訟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