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通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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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盡矣。
親迎,禮也,常道也;不親迎,變也。
不親迎,則不得妻,不得妻,則失男女之時,絕祖宗之嗣,其不韪百倍于不親迎。
雖不親迎,可也。
摟其處子,則強暴淫亂之夫,王者所誅,君子所不齒。
甯無妻,不爲也。
孔子章甫逢掖,其常也;微服過宋,權也。
必儒衣儒冠,以嬰桓魋之鋒,是輕生也,是傷勇也。
一時微服,過此不微服,故爲權。
子羔處難而不由窦,則孔子以爲愚,爲不知權也。
曾子易箦,未安而終,不易,則終無易時,雖死而不可怠。
[24]微服則不死,不微服則死,不敢苟于死也;易箦死固死,不易箦亦死,不敢苟于安也。
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公羊傳》曰:“何賢乎祭仲?以爲知權也。
莊公死已葬,祭仲將往省于留,塗出于宋,宋人執之。
謂之曰:‘爲我出忽而立突。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過必亡;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少遼緩,則突可故出,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則病,然後有鄭國。
古人之有權者,祭仲之權是也。
權者何?反于經,然後有善者也。
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
”[25]董子《竹林》辨其事,曰:“逄醜父殺其身以生其君,何以不得謂知權?醜父欺晉,祭仲許宋,俱枉正以存其君。
夫去位而避兄弟者,君子之所甚貴,以生其君,《春秋》以爲不知權而簡之。
前枉而後義者,謂之中權,雖不能成,《春秋》善之,魯隱公、鄭祭仲是也;前正而後有枉者,謂之邪道,雖能成之,《春秋》不愛,齊頃公、逄醜父是也。
”[26]董子爲公羊家學,故其發明權之義如此。
以餘衡之其說,正相反,逄醜父可爲知權,祭仲之權非權也。
齊頃公之遁,無異孔子之微服過宋;祭仲爲宋執,不從則將殺仲,而忽不必即死,仲爲身計耳,何足以爲權耶? 陳代曰:“不見諸侯,宜若小然。
今一見之,大則以王,小則以霸。
且《志》曰:‘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爲也。
”孟子曰:“枉己者,未有能直入者也。
”又曰:“如以利,則枉尋直尺而利,亦可爲與?”[27]故曰:“天下溺,援之以道。
予欲手援天下乎?”已先失道,天下尚何可援?已先枉,王霸之功尚何得成?此其分辨也,明矣!虞翻說《易》“漸卦”雲:“三動失位。
三己得位,又變受上,權也。
孔子曰:‘可與適道,未可與權。
’宜無怪焉。
”欲正人之不正,先自居于不正,而後受上之易焉,此正陳代枉尺直尋之說,何得爲權? “子莫執中,執中無權,猶執一也。
”[28]執一者不知有忠恕之道,不能自貶損,則至害道而害人。
如執于禮而視嫂之溺而不拯,不欲賤其君而使君止于敵,執一端以至于害人,既害人而道亦害。
忠人,所以重能權也。
荀子曰:“人無動而不可不與權俱。
”[29] 董子曰:“陽爲德,陰爲刑,刑反德而順于德,亦權之類也。
天以陰爲權,以陽爲經。
經用于盛,權用于末,此以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也。
”[30]夫立人達人,聖人之仁也,恕也。
賊道奸宄,足以害人,刑之,正所以立人達人也。
夏楚以收其威,[31]笞撻以懲其咎,刑之,正所以立之達之也。
徒用德而馳于刑,轉或害人而害道矣。
以刑爲權,擬未必當,然非知經權之道,未可與言刑也。
劉劭《人物志》曰:“術家之流,不能創制垂則,而能遭變用權。
權智有餘,公正不足。
”此所謂“權”,權謀權術之“權”,非聖人所謂“權”也。
聖人之“權”,正無損于公正也。
孟子所謂“機變之巧”,此不可以爲“權”。
“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可以與,可以無與,與傷惠;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
”[32]權在其中矣。
毛公《詩傳》雲:“昔者,顔叔子獨處于室,鄰之嫠婦又獨處于室。
夜,暴風雨至而室壞,婦人趨而至,顔叔子納之而使執燭。
放乎旦而蒸盡,縮屋而繼之。
自以爲辟嫌之不審矣。
若其審者,宜若魯人然。
魯人有男子獨處于室,鄰之嫠婦又獨處于室。
夜,暴風雨至而室壞,婦人趨而托之,男子開戶而不納。
婦人自牖與之言曰:‘子何爲不納我?’男子曰:‘吾聞之也,男子不六十不間居。
今子幼,吾亦幼,不可以納子。
’婦人曰:‘子何不若柳下惠然,妪不逮門之女,國人不稱其亂。
’男子曰:‘柳下惠固可,吾固不可。
吾將以吾不可,學柳下惠之可。
’”柳下惠之事,亦見荀子所謂“與後門者同衣”[33],國人不稱其亂,是也。
三事不同:魯男子之峻,近于楊;柳下惠之可,近于墨;顔叔子之辟嫌,近于子莫。
竊以爲均未可執也。
納之則生,不納則死,不可效魯男子矣;納之則固生,不納亦不至于死,不可效柳下惠矣。
有儒者讀書古寺,有女子凍于門,掖而至己榻,覆以衾,溫而蘇之,己乃露坐終夜,是科鄉薦,如有鬼神,或以爲救女子之報,此即柳下惠妪女同衣,是時效叔子之使執燭有不可者矣。
毛公舉魯男子之事爲畏讒者證,竊以爲正未可執也。
“鄉鄰有鬥者,被發纓冠而往救之,則惑矣,雖閉戶可也。
”[34]設有時鬥在鄉鄰,非我救之則別無能救者,將閉戶而聽其鬥而死乎?陳恒之亂,孔子沐浴,請討,鬥固在鄉鄰矣。
是非可執而已也,權在其中矣。
右釋“權”凡八條 -------------------------------------------------------------------------------- [1]《論語.子罕》 [2]《論語.衛靈公》 [3]《論語.學而》 [4]《大戴禮記.曾子立事》 [5]《論語.子罕》 [6]《大戴禮記.曾子立事》 [7]《論語.子張》 [8]《中庸》 [9]《孟子.離婁下》 [10]《春秋繁露.楚莊王》 [11]《荀子.勸學》 [12]《荀子.勸學》 [13]《荀子.勸學》。
又見《大戴禮記.勸學》。
“其儀壹兮,心如結兮”壹句,出自《詩經.曹風.鳲鸠》。
[14]《孟子.公孫醜上》 [15]《荀子.儒效》 [16]《荀子.解蔽》。
木犀軒本原爲“申子蔽愚勢而不知惠”,據中華書局王先謙《荀子集解》本改。
[17]《論語.學而》 [18]《孟子.公孫醜上》 [19]《孟子.離婁下》 [20]《論語.子罕》 [21]《論語.微子》 [22]《孟子.離婁上》。
通行本《孟子》在“援之以手”後有“者”字。
[23]《孟子.告子下》 [24]事見《禮記.檀弓上》 [25]此處引文與《公羊傳》原文略有出入:“少遼緩”後原文有“之”字;“忽可故反”前原文有“而”字;“反于經”前原文有“權者”二字。
[26]《春秋繁露.竹林》,“逄醜父”,木犀軒本爲“逢醜父”,據《春秋繁露》改。
[27]《孟子.滕文公下》 [28]《孟子.盡心上》 [29]《荀子.正名》。
通行本“可”後有“以”字。
[30]《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31]《禮記.學記》:“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 [32]《孟子.盡心上》 [33]《論語.裡仁》 [34]《孟子.離婁下》 孔子曰:“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
”[1]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2]孔子謂:“言必信,行必果”為“硜硜小人”。
[3]“必信”、“必果”為小人。
趙岐曰:“義有不得必信其言,子為父隱也;有不能得果行其所欲行者,若親在,不得以其身許友也。
義或重於信,故曰:‘惟義所在’”。
邵武士人疏之雲:“孔子與蒲人盟不適衛而終適衛,是不必信也。
佛肸召,子欲往而終不往,是行不必果也。
”[4]義重而信輕,亦權乎?曰:“義與權相近,而實不同也。
義者,常道也;權者,暫道也。
攘羊而證,為直;在父子之間,則宜隱。
宜隱者,常道也,非暫道也。
父子之間則必有此不必信之道也。
孔子與蒲盟不適衛而終適衛,此權也,猶微服而過宋也。
今日遭魋之難而微服囯之,明日無魋之難,則不微服也。
與蒲盟不適衛,亦猶是也。
故父為子隱,義也;盟蒲而負之,權也。
或曰:父攘羊而隱之,非攘羊,不隱也。
嫂溺則手援之,非溺,則不援也。
有以異乎?曰:異!父攘羊則必隱,嫂溺則有時可不援。
設嫂溺而有援之者,不煩吾之手矣。
父攘羊,雖有隱之者,而子隱之,不變也。
義者,宜也,故其所在無定;義主斷,故其所在實有定。
義者,常道;權者,反常而合道。
事所必當為者,義也;不必為而不得為者,權也。
非義不足以盡道之常,非權不足以盡道之變。
合乎義與權,而後為通、為睿、為大智、為聖人。
董子曰:“仁之為言人也,義之為言我也。
”[5]仁主及乎人,故為愛人,為容人、莊子:“德無不容,仁也。
”[6]為“以德予人”。
管子。
[7]義主於宜,權衡在我,所以輔仁在歸於中正,故曰:仁者,義之本,順之體也。
聖人惡執一,惡專己,故曰“仁”、曰“義”、曰“權”,皆所以去其固而求其通也。
右釋“義”凡二條 君長之設,所以平天下之爭也。
故先王立政之要,惟在於禮。
故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8]天下知有禮而恥於無禮,故射有禮,軍有禮,訟獄有禮,所以消人心之忿,而化萬物之戾,漸之,既久,摩之,既深。
君子以禮自安,小人以禮自勝,欲不治,得乎?後世不言禮而言理。
九流之原,名家出於禮官,法家出於理官。
齊之以刑,則民無恥,齊之以禮,則民且格,禮與刑相去遠矣。
惟先王恐刑罰之不中,務于罪辟之中,求其輕重,析其豪芒,無有差謬,故謂之理,其官即謂之理官,而所以治天下,則以禮不以理也。
禮論辭讓,理辨是非。
知有禮者,雖仇隙之地,不難以揖讓處之,若曰:“雖伸於理,不可屈于禮也。
”知有理者,雖父兄之前不難以口舌爭之,若曰:“雖失于禮,而有以伸於理也。
”今之訟者,彼告之,此訴之,各持一理,譊譊不已,為之解者,若直論其是非,彼此必皆不服,說以名分,勸以孫讓,置酒相揖,往往和解,可知理足以啓争,而禮足以止争也。
是故克己為仁,克己則不争,不争則禮復矣。
明儒呂坤有《語錄》一書,論“理”雲:“天地閒惟理與勢最尊,理又尊之尊也。
廟堂之上言理,則天子不得以勢相奪,即相奪,而理則常伸於天下萬世。
”[9]此真邪說也!孔子自言事君盡禮,未聞持理以與君抗者,呂氏此言,亂臣賊子之萌也。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10]非無訟之難而聼訟之易也。
聼訟者,用
親迎,禮也,常道也;不親迎,變也。
不親迎,則不得妻,不得妻,則失男女之時,絕祖宗之嗣,其不韪百倍于不親迎。
雖不親迎,可也。
摟其處子,則強暴淫亂之夫,王者所誅,君子所不齒。
甯無妻,不爲也。
孔子章甫逢掖,其常也;微服過宋,權也。
必儒衣儒冠,以嬰桓魋之鋒,是輕生也,是傷勇也。
一時微服,過此不微服,故爲權。
子羔處難而不由窦,則孔子以爲愚,爲不知權也。
曾子易箦,未安而終,不易,則終無易時,雖死而不可怠。
[24]微服則不死,不微服則死,不敢苟于死也;易箦死固死,不易箦亦死,不敢苟于安也。
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公羊傳》曰:“何賢乎祭仲?以爲知權也。
莊公死已葬,祭仲將往省于留,塗出于宋,宋人執之。
謂之曰:‘爲我出忽而立突。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過必亡;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少遼緩,則突可故出,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則病,然後有鄭國。
古人之有權者,祭仲之權是也。
權者何?反于經,然後有善者也。
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
”[25]董子《竹林》辨其事,曰:“逄醜父殺其身以生其君,何以不得謂知權?醜父欺晉,祭仲許宋,俱枉正以存其君。
夫去位而避兄弟者,君子之所甚貴,以生其君,《春秋》以爲不知權而簡之。
前枉而後義者,謂之中權,雖不能成,《春秋》善之,魯隱公、鄭祭仲是也;前正而後有枉者,謂之邪道,雖能成之,《春秋》不愛,齊頃公、逄醜父是也。
”[26]董子爲公羊家學,故其發明權之義如此。
以餘衡之其說,正相反,逄醜父可爲知權,祭仲之權非權也。
齊頃公之遁,無異孔子之微服過宋;祭仲爲宋執,不從則將殺仲,而忽不必即死,仲爲身計耳,何足以爲權耶? 陳代曰:“不見諸侯,宜若小然。
今一見之,大則以王,小則以霸。
且《志》曰:‘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爲也。
”孟子曰:“枉己者,未有能直入者也。
”又曰:“如以利,則枉尋直尺而利,亦可爲與?”[27]故曰:“天下溺,援之以道。
予欲手援天下乎?”已先失道,天下尚何可援?已先枉,王霸之功尚何得成?此其分辨也,明矣!虞翻說《易》“漸卦”雲:“三動失位。
三己得位,又變受上,權也。
孔子曰:‘可與適道,未可與權。
’宜無怪焉。
”欲正人之不正,先自居于不正,而後受上之易焉,此正陳代枉尺直尋之說,何得爲權? “子莫執中,執中無權,猶執一也。
”[28]執一者不知有忠恕之道,不能自貶損,則至害道而害人。
如執于禮而視嫂之溺而不拯,不欲賤其君而使君止于敵,執一端以至于害人,既害人而道亦害。
忠人,所以重能權也。
荀子曰:“人無動而不可不與權俱。
”[29] 董子曰:“陽爲德,陰爲刑,刑反德而順于德,亦權之類也。
天以陰爲權,以陽爲經。
經用于盛,權用于末,此以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也。
”[30]夫立人達人,聖人之仁也,恕也。
賊道奸宄,足以害人,刑之,正所以立人達人也。
夏楚以收其威,[31]笞撻以懲其咎,刑之,正所以立之達之也。
徒用德而馳于刑,轉或害人而害道矣。
以刑爲權,擬未必當,然非知經權之道,未可與言刑也。
劉劭《人物志》曰:“術家之流,不能創制垂則,而能遭變用權。
權智有餘,公正不足。
”此所謂“權”,權謀權術之“權”,非聖人所謂“權”也。
聖人之“權”,正無損于公正也。
孟子所謂“機變之巧”,此不可以爲“權”。
“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可以與,可以無與,與傷惠;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
”[32]權在其中矣。
毛公《詩傳》雲:“昔者,顔叔子獨處于室,鄰之嫠婦又獨處于室。
夜,暴風雨至而室壞,婦人趨而至,顔叔子納之而使執燭。
放乎旦而蒸盡,縮屋而繼之。
自以爲辟嫌之不審矣。
若其審者,宜若魯人然。
魯人有男子獨處于室,鄰之嫠婦又獨處于室。
夜,暴風雨至而室壞,婦人趨而托之,男子開戶而不納。
婦人自牖與之言曰:‘子何爲不納我?’男子曰:‘吾聞之也,男子不六十不間居。
今子幼,吾亦幼,不可以納子。
’婦人曰:‘子何不若柳下惠然,妪不逮門之女,國人不稱其亂。
’男子曰:‘柳下惠固可,吾固不可。
吾將以吾不可,學柳下惠之可。
’”柳下惠之事,亦見荀子所謂“與後門者同衣”[33],國人不稱其亂,是也。
三事不同:魯男子之峻,近于楊;柳下惠之可,近于墨;顔叔子之辟嫌,近于子莫。
竊以爲均未可執也。
納之則生,不納則死,不可效魯男子矣;納之則固生,不納亦不至于死,不可效柳下惠矣。
有儒者讀書古寺,有女子凍于門,掖而至己榻,覆以衾,溫而蘇之,己乃露坐終夜,是科鄉薦,如有鬼神,或以爲救女子之報,此即柳下惠妪女同衣,是時效叔子之使執燭有不可者矣。
毛公舉魯男子之事爲畏讒者證,竊以爲正未可執也。
“鄉鄰有鬥者,被發纓冠而往救之,則惑矣,雖閉戶可也。
”[34]設有時鬥在鄉鄰,非我救之則別無能救者,將閉戶而聽其鬥而死乎?陳恒之亂,孔子沐浴,請討,鬥固在鄉鄰矣。
是非可執而已也,權在其中矣。
右釋“權”凡八條 -------------------------------------------------------------------------------- [1]《論語.子罕》 [2]《論語.衛靈公》 [3]《論語.學而》 [4]《大戴禮記.曾子立事》 [5]《論語.子罕》 [6]《大戴禮記.曾子立事》 [7]《論語.子張》 [8]《中庸》 [9]《孟子.離婁下》 [10]《春秋繁露.楚莊王》 [11]《荀子.勸學》 [12]《荀子.勸學》 [13]《荀子.勸學》。
又見《大戴禮記.勸學》。
“其儀壹兮,心如結兮”壹句,出自《詩經.曹風.鳲鸠》。
[14]《孟子.公孫醜上》 [15]《荀子.儒效》 [16]《荀子.解蔽》。
木犀軒本原爲“申子蔽愚勢而不知惠”,據中華書局王先謙《荀子集解》本改。
[17]《論語.學而》 [18]《孟子.公孫醜上》 [19]《孟子.離婁下》 [20]《論語.子罕》 [21]《論語.微子》 [22]《孟子.離婁上》。
通行本《孟子》在“援之以手”後有“者”字。
[23]《孟子.告子下》 [24]事見《禮記.檀弓上》 [25]此處引文與《公羊傳》原文略有出入:“少遼緩”後原文有“之”字;“忽可故反”前原文有“而”字;“反于經”前原文有“權者”二字。
[26]《春秋繁露.竹林》,“逄醜父”,木犀軒本爲“逢醜父”,據《春秋繁露》改。
[27]《孟子.滕文公下》 [28]《孟子.盡心上》 [29]《荀子.正名》。
通行本“可”後有“以”字。
[30]《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31]《禮記.學記》:“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 [32]《孟子.盡心上》 [33]《論語.裡仁》 [34]《孟子.離婁下》 孔子曰:“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
”[1]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2]孔子謂:“言必信,行必果”為“硜硜小人”。
[3]“必信”、“必果”為小人。
趙岐曰:“義有不得必信其言,子為父隱也;有不能得果行其所欲行者,若親在,不得以其身許友也。
義或重於信,故曰:‘惟義所在’”。
邵武士人疏之雲:“孔子與蒲人盟不適衛而終適衛,是不必信也。
佛肸召,子欲往而終不往,是行不必果也。
”[4]義重而信輕,亦權乎?曰:“義與權相近,而實不同也。
義者,常道也;權者,暫道也。
攘羊而證,為直;在父子之間,則宜隱。
宜隱者,常道也,非暫道也。
父子之間則必有此不必信之道也。
孔子與蒲盟不適衛而終適衛,此權也,猶微服而過宋也。
今日遭魋之難而微服囯之,明日無魋之難,則不微服也。
與蒲盟不適衛,亦猶是也。
故父為子隱,義也;盟蒲而負之,權也。
或曰:父攘羊而隱之,非攘羊,不隱也。
嫂溺則手援之,非溺,則不援也。
有以異乎?曰:異!父攘羊則必隱,嫂溺則有時可不援。
設嫂溺而有援之者,不煩吾之手矣。
父攘羊,雖有隱之者,而子隱之,不變也。
義者,宜也,故其所在無定;義主斷,故其所在實有定。
義者,常道;權者,反常而合道。
事所必當為者,義也;不必為而不得為者,權也。
非義不足以盡道之常,非權不足以盡道之變。
合乎義與權,而後為通、為睿、為大智、為聖人。
董子曰:“仁之為言人也,義之為言我也。
”[5]仁主及乎人,故為愛人,為容人、莊子:“德無不容,仁也。
”[6]為“以德予人”。
管子。
[7]義主於宜,權衡在我,所以輔仁在歸於中正,故曰:仁者,義之本,順之體也。
聖人惡執一,惡專己,故曰“仁”、曰“義”、曰“權”,皆所以去其固而求其通也。
右釋“義”凡二條 君長之設,所以平天下之爭也。
故先王立政之要,惟在於禮。
故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8]天下知有禮而恥於無禮,故射有禮,軍有禮,訟獄有禮,所以消人心之忿,而化萬物之戾,漸之,既久,摩之,既深。
君子以禮自安,小人以禮自勝,欲不治,得乎?後世不言禮而言理。
九流之原,名家出於禮官,法家出於理官。
齊之以刑,則民無恥,齊之以禮,則民且格,禮與刑相去遠矣。
惟先王恐刑罰之不中,務于罪辟之中,求其輕重,析其豪芒,無有差謬,故謂之理,其官即謂之理官,而所以治天下,則以禮不以理也。
禮論辭讓,理辨是非。
知有禮者,雖仇隙之地,不難以揖讓處之,若曰:“雖伸於理,不可屈于禮也。
”知有理者,雖父兄之前不難以口舌爭之,若曰:“雖失于禮,而有以伸於理也。
”今之訟者,彼告之,此訴之,各持一理,譊譊不已,為之解者,若直論其是非,彼此必皆不服,說以名分,勸以孫讓,置酒相揖,往往和解,可知理足以啓争,而禮足以止争也。
是故克己為仁,克己則不争,不争則禮復矣。
明儒呂坤有《語錄》一書,論“理”雲:“天地閒惟理與勢最尊,理又尊之尊也。
廟堂之上言理,則天子不得以勢相奪,即相奪,而理則常伸於天下萬世。
”[9]此真邪說也!孔子自言事君盡禮,未聞持理以與君抗者,呂氏此言,亂臣賊子之萌也。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10]非無訟之難而聼訟之易也。
聼訟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