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經鄭氏注箋釋卷二

關燈
,問所膳,命末有原。

    曾子養曾皙必有酒肉,將徹,必請問所與,問有餘,必曰有。

    孔子論孝曰:「色難」,曰:「啜菽飲水盡其歡」,皆緻樂之事。

    唐氏説:「人壽大率不過七八十年,即百年亦爲時至速。

    人子真能養親之時,至多五六十年,轉瞬即逝。

    曾子曰:『親戚既沒,雖欲孝誰爲孝。

    』養親之時日少一日,思之喜與懼并,而可不緻其樂乎?衛將軍文子篇稱曾子養曾皙:『常以皓皓,是以眉壽。

    』父母之壽否,係於心境之鬱舒,爲人子者不可不隨時加省也。

    」「病則緻其憂」者,對文疾甚曰病,散文則通。

    人子於父母之疾,雖輕而視若重,小愈而防其加,故以病言之。

    元氏雲:「盡其憂謹之心」,侍疾必謹,惟憂故能謹。

    記曰:「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禦。

    」又曰:「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

    」傳稱:「文王事王不怒。

    」謂事王季。

    記稱:「王季有不安節,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

    王季復膳,然後亦復初。

    文王有疾,武王不説冠帶而養,文王一飯亦一飯,文王再飯亦再飯。

    」又引世子之記:「有不安節,『世子色憂不滿容』。

    」史稱漢文帝侍薄太後疾,三年衣不解帶,皆緻憂之事。

    子曰:「父母唯其疾之憂。

    」孩提幼兒,往往多病,而所苦不能自言,父母心誠求之,曲中其隱以療之。

    自少至長,不知幾經憂勞。

    人子思此,則父母之疾,其憂當何如乎?況子疾,父母憂之而愈,父母之疾,子或憂之而仍不能愈。

    人子思此,其憂更當如何乎?痛自衰世人心陷溺,竟有久病無孝子之諺。

    所謂哀莫大於心死者,苟尚有人心,清夜思之,其可以爲人,可以爲子乎?唐氏雲:「色不滿容,行不正履,所以如此者,蓋爲人子而至於親病,已不免於罪矣。

    其飲食之失節耶?寒煖燥溼之失宜耶?抑吾拂親之意而觸親之怒耶?思之重思之,推究其所以緻病之由,忽作一萬一不愈之想,焉得而不憂。

    故愚嘗謂人子緻謹於無形無聲之際,而不可稍忽者,當在親未病之時。

    若吾親既病,則雖悔恨涕泣、奔走祈禱,已無及矣。

    矧或親病日增,竟至於不忍言乎?禮記曰:『親癠,色容不盛。

    』此孝子之疏節也。

    」黃氏道周曰:「得其疏節,則其精意亦見,況并疏節而忽之乎?」案緻其憂者,心專壹於親之病,而無絲毫他念之雜,如此則凡奉湯藥、進飲食、適寒燠之等,皆極和至順,曲得親意,周詳巧變,動中竅要,庶幾減其疾苦而轉危爲安。

    侍疾之道,至危至微,苟百密一疏,則萬悔莫追,人子所當深思也。

    「喪則緻其哀」者,記曰:「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惻怛之心,痛疾之意,傷腎,乾肝,焦肺。

    」蓋子於父母,一體而分,鞠育恩勤,劬勞罔極。

    一旦嬰兒中道失其親,其痛何若。

    故三年之喪如斯,痛之極也。

    斬衰之哭,往而不反,哀之至也。

    禮經士喪、既夕、士虞等篇,皆稱情立文,曲達孝子哀戚之至隱。

    故曾子讀喪禮,泣下沾襟。

    禮記説喪禮諸篇,語語沈痛,而檀弓「喪禮,哀戚之至也」一章,及問喪、三年兩篇,發抒緻哀之誠,尤不忍卒讀。

    昔曾子執親之喪,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

    高子羔泣血三年,未嘗見齒。

    少連、大連三日不怠,三月不懈。

    期悲哀,三年憂,所謂緻其哀也。

    雜記稱喪禮敬爲上,哀次之,此於緻哀中更申一義,惟其緻哀,是以緻敬。

    子思所謂「必誠必信,勿之有悔」也。

    唐氏雲:「先儒有言,人子既遭親喪,當知親生之時既不可復得,既喪之時亦不可復得也。

    痛哉言乎!是故親始死之時,則非復疾病求藥之時矣。

    既葬之時,則非復始死之時矣。

    思之尚忍不緻其哀乎?」案夫子曰:「人未有自緻者也,必也親喪乎?」人子於親喪之初,悲哀痛疾,天良發不可遏。

    念屬毛離裏以來,鞠育恩勤,瞻依怙恃,俄頃訣别,其痛若木之斷根,身之殊死也。

    屬纊聽息之時,猶冀有一綫之生機,而親竟長往不返,呼號攀援,直欲舍生而從之也。

    環顧兄弟,與我同受形於父母,不勝其相憐相痛也。

    凡人皆有此心,所可歎者,才發見旋梏亡耳。

    孝子緻其哀,則三年之喪,如駟之過隙,而終身之慕,至死不窮矣。

    「祭則緻其嚴」者,初喪,殯宮有奠,而燕養饋羞湯沐,饌於下室,鬼神無像,設奠以憑依之,又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也,及既葬而以虞易奠,卒哭而以吉祭易喪祭,由是祔練祥禫,以漸即吉。

    此勢之無可如何者,而孝子哀痛思慕之情,豈能忘乎?聖人通幽明之故,制祭祀之禮,報氣報魄,以追養繼孝。

    然神人渺隔,非精誠之至,則不能感通。

    孝子感時物之變,悽愴怵惕,追思其親,齊戒沐浴,專緻其精明之德,以交於神明,如執玉,如奉盈,其嚴乎!禮記説祭禮最詳,而祭義一篇,尤足深動人孝思。

    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孔子祭如在,曰:「吾不與祭如不祭」,皆緻其嚴也。

    嚴者,愛敬之心專壹深重,合莫通微,誠中形外者也。

    唐氏雲:「人子而至於祭其親,亦可哀矣。

    生時視膳,未克盡心,至親沒之後,欲再進一勺水,不可得也。

    曾子曰:『椎牛而祭墓,不如雞豚逮親存也。

    』歐陽修述其父之言曰:『祭而豐,不如養之薄也。

    』其言均絶痛。

    禮記曰:『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

    忌日不用,非不祥也。

    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盡其私也。

    』又曰:『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

    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周旋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歎息之聲。

    』如是而祭,猶恐失之,而可不緻其嚴乎?」案禮經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節文至詳,由其文以深求其義,則緻嚴之意自生於心矣。

    禹菲飲食而緻孝乎鬼神,今之人往往自奉甚厚而祭祀簡忽,人之無良,籲可慨矣。

    祭喪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而偝死忘生者衆。

    欲厚民德而正人心,則禮經、記喪祭諸篇,不可不亟講矣。

    此五緻者,論語所謂「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自始至終,一有不備,即不可爲能事親。

    孟子曰:「事親若曾子者可也。

    」蓋必如曾子之備緻,然後爲能事親也。

    〇治要引注雲:「樂,竭歡心以事其親。

    」説「樂」字,是。

     事親者,居上不驕, 箋雲:書曰:「慎乃在位。

    」 爲下不亂, 箋雲:易侯氏説:「臣子當至順。

    」坤卦注。

    論語曰:「其爲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 在醜不争。

     不忿芳粉反,下同。

    争也。

    釋文。

    醜,衆也。

    三字據曲禮注補。

     箋雲:記曰:「爲人子之禮,在醜夷不争。

    」 居上而驕,則亡; 箋雲:易曰:「亢之爲言也,知存而不知亡。

    」大學説治國平天下曰:「驕泰以失之。

    」 爲下而亂,則刑; 好亂則刑罰及其身也。

    釋文。

     在醜而争,則兵。

     一朝之三字補。

    忿,釋文。

    忘其身以及其親。

    七字補。

     箋雲:明皇曰:「謂以兵刃相加。

    」 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爲不孝也。

    」 愛親者三字補。

    不敢惡於人親。

    釋文。

    「親」字衍。

    敬親者不敢慢於人,而三者不去,災及於親。

    養雖隆,猶是不孝而已。

    二十六字補。

     箋雲:孟子曰:「不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吾聞之矣。

    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吾未之聞也。

    」 釋曰:五緻備然後能事親,而事親必先守身,故此遂論守身之道,蓋不敢毀傷之目也。

    言事親者常念爲父母之身,惟恐近於危辱以貽親憂。

    居上位,則思天道盈虧,居高疾顛,載舟覆舟,小人難保,不敢以富貴而驕。

    爲人下,則思貴有常尊,賤有等威,盡忠守順,以率天常,不敢挾是非不平之見而在亂。

    在醜類群衆之中,則思敬而無失,恭而有禮,橫逆之來,情恕理遣,不敢逞血氣之勇而争。

    蓋居上而驕,則百姓怨叛,必亡;爲下而亂,則王法不容,必刑;在醜而争,則暴亂侵陵,必緻兵刃相加。

    驕、亂、争三者不去,則亡、刑、兵三禍必至。

    身且不保,親復何賴?雖日用太牢之養,親將憂不能下咽,猶是不孝之子也。

    故事親者,必始於不毀傷其身,惟三者除所以能備五緻也。

    簡氏雲:「事親者敬以脩身,斯居上不驕矣;順以從法,斯爲下不亂矣;和以處衆,斯在醜不争矣。

    」唐氏雲:「居高俯視,常覺下墜之可危,斯不驕矣。

    居上而驕,盈滿之至,死氣至矣,焉得不亡。

    作亂之事,每起於犯上,犯上之事,每起於心之不平。

    其幾甚微,深可畏也。

    懷才負氣之士,往往激於一時之不平,不較事之大小,理之邪正。

    及躬被刑罰,念及父母所生之全體,以及平日鞠養之恩,而悔已無及矣,可不痛哉。

    易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爲階。

    』朋衆相處,往往於言語之中殺機已伏,是以君子慎密不出也。

    」案五者皆出於心之仁,三者皆出於氣之暴。

    五者備而三者除,則所以緻家庭聚順之歡者,即以養天下和平之福矣。

    黃氏雲:「若是者何也?敬身之謂也。

    敬身而後敬人,敬人而後敬天。

    頌曰:『敬之敬之,天維顯思,命不易哉,無曰高高在上。

    』爲天子者如此,又況其下者乎?爲下而争亂,忘身及親,是君子之大戒也。

    孝經者,其爲辟兵而作乎?辟兵與刑,孝治乃成。

    兵刑之生,皆始於争。

    爲孝以教仁,爲弟以教讓,何争之有?傳曰:『堯、舜帥天下以仁而民從之,桀、紂帥天下以暴而民從之。

    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諸人者,未之有也。

    』故恕者,聖人所下脫「以」字。

    養兵不用而藏身之固也。

    」案黃氏之言,深得經之神恉。

    抑又思之,驕以緻亡,亂以緻刑,争以緻兵,此之謂毀傷。

    非是則殀壽不貳,脩身以俟之,命也。

    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緻命遂志,殺身成仁,義也。

    是故驕也、亂也、争也,雖幸而無患,君子謂之毀傷,所謂「罔之生也幸而免」也。

    不驕、不亂、不争,雖不幸而死,若比幹之極諫,孔父、仇牧之死難,君子謂之全歸,「未見蹈仁而死者」也。

    蹈仁而死,猶不死也,以其無毀傷之道也,故曾子臨大節而不可奪。

    又案,「爲下不亂」,中庸作「不倍」。

    倍,背也。

    背者,亂之階也。

    既明且哲,以保其身,所以守身即所以立身也。

    〇治要引注雲:「雖尊爲君而不驕也,爲人臣下不敢爲亂也。

    」義無誤。

    又雲:「忿争爲醜。

    嚴雲:「當雲『朋友爲醜』。

    」醜,類也,以爲善。

    嚴雲:「當雲『助己爲善』。

    」不忿争也。

    」文既脫誤,即如嚴校,義亦未允。

    又雲:「富貴不以其道,是以取亡也。

    」「不以其道」四字未甚允。

    又雲:「爲人臣下好爲亂,則刑罰及其身。

    」不誤。

    又雲:「朋友中好爲忿争,惟兵刃之道。

    」「醜」字不必專指朋友。

    又雲:「夫愛親者不敢惡於人之親。

    今反驕亂忿争,雖日緻三牲之養,豈得爲孝乎?」據釋文誤本,遂於經愛人外增出「親」字。

    天子、聖治兩章注由此皆誤矣。

     五刑章第十一 釋曰:上言驕、亂、争三者不除,養雖隆,猶爲不孝。

    蓋不孝始於忘身,充忘身之極,則無父無君,殫殘聖法,無惡不爲。

    故此章遂極言不孝之罪,所謂「刑自反此作」,故以五刑名章。

    蓋蒙聖治章「悖德」、「悖禮」之文,以反結首章「事親」、「事君」、「立身」之義。

    春秋所以討亂賊,明王法以遏亂也。

     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科條三千,謂劓、墨、當爲「墨、劓」。

    宮割、臏、此字補。

    大辟。

    穿窬盜竊者劓,嚴雲:「當作墨。

    」劫賊傷人者墨,嚴雲:「當作劓。

    」男女不與當爲「以」。

    禮交者宮割,壞人二字盧補。

    垣墻、開人關者臏,二字盧補。

    手殺人者大辟。

    釋文。

     箋雲:舊説:「不孝之罪,聖人惡之,去在三千條外。

    」疏。

    易:「突如,其來如,焚如。

    」鄭氏曰:「不孝之罪,五刑莫大。

    焚如,殺其親之刑。

    」 要君者無上, 箋雲:明皇曰:「君者,臣所稟命也,而敢要之,是無上也。

    」 非聖人者無法, 非侮聖人者,釋文。

    其心無法。

    四字補。

     箋雲:明皇曰:「聖人制作禮法,而敢非之,是無法也。

    」 非孝者無親, 非此字補。

    人行者,釋文。

    其心無親。

    四字補。

     箋雲:明皇曰:「善事父母爲孝,而敢非之,是無親也。

    」 此大亂之道也。

    」 箋雲:元氏説:「人不忠於君,不法於聖,不愛於親,此皆爲不孝,罪惡之極,故以大亂結之。

    」 釋曰:此承上章推極不孝之罪。

    言五刑之屬,科條總有三千,而罪莫有大於不孝。

    不孝則無父無君,兇德悖禮,與聖人之道全反,惡逆滔天,將使人類相殺無已時,此是大亂之道也。

    「五刑之屬三千」,述尚書呂刑文。

    呂覽引商書曰:「刑三百,罪莫大於不孝。

    」或三百係三千之誤。

    或三百其綱,三千其目,皆大分言之,科條三千。

    蓋聖人惟刑之恤,一條之中,或故或誤,輕重出入,分析至詳,務在化惡爲善,弼教棐彜,並生並育。

    據呂覽,則夫子此言本商書古訓。

    周書言:「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亦此意。

    説文雲:「,不順忽出也,從到同倒。

    子。

    」易稱:「突如,其來如」,不孝子出不容於内也。

    ,即易突字也。

    易稱:「突如,其來如,焚如」,蓋不孝之極,如商臣、莒僕之等,凡在人類莫不欲處以極刑。

    五刑之常,雖大辟不足以蔽其辜,故殺而焚之。

    唐氏説:「周禮大司徒賈疏雲:『孝經不孝不在三千者,深塞逆源。

    蓋三千科條,均係人道之刑。

    人而至於不孝,則非人行而淪於禽獸,故當處以待禽獸之法,如後世淩遲之刑。

    此聖人之所以不忍言,故不在三千之條。

    』賈公彥謂深塞逆源,得禮與刑之精義矣。

    」案凡人出於禮則入於刑。

    黃氏謂:「禮有三千,刑亦三千。

    禮刑相維,不孝之罪,豈惟禮所不容,亦刑所不容,故别著三千條外,所謂罪不容於死也。

    」阮氏雲:「志在春秋,爲弑君父者嚴刑法也。

    行在孝經,爲事君父者率性道也。

    文言曰:『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

    』此易教兼春秋、孝經言之也。

    」「要君者無上」以下,申言不孝爲罪之至大。

    簡氏雲:「三者皆自不孝而來。

    不孝則無可移之忠,由無親而無上,於是乎敢要君。

    不孝則不道先王之法言而無法,於是乎敢非聖人。

    不孝則不愛其親而無親,於是乎敢非孝。

    故曰:『此大亂之道也』,明其當爲莫大之罪也。

    」元氏雲:「凡爲人子,當須遵承聖教,以孝事親,以忠事君。

    君命宜奉而行之,敢要之,是無心遵或當爲尊。

    於上也。

    若臧武仲以防求爲後於魯,晉舅犯及河授璧請亡之類,是也。

    」唐氏:「論語朱子注雲:『要,有挾而求也。

    』有所挾以求君,其居心不敬之甚矣。

    」案要者,有所挾以與君約,使君不得不從己。

    要,如要於路之要,蓋持其要害之意。

    臣之祿,君實有之,臣言情於君可也。

    予奪可否,惟君作命,無敢強求。

    若惟恐君之不許,而迫以不得不許之勢,則要君矣。

    武仲本非有叛君之心,其事本迫於勢之不得已。

    然迫於勢而反以據邑之勢迫君,則其心固已不顧君臣之義,故夫子正其名曰要君。

    舅犯於君倚己如左右手之時,而乘機以堅君之信,故趙文子謂見利不顧其君。

    充類至義之盡,則凡亂臣緻難於其君,不奪不饜者,孰非由勢迫利疚而然?君至尊也,而敢要之以從其私,天澤定分何在?是其心無上也。

    非者,不以爲是而毀謗之。

    正朝夕者視北辰,正嫌疑者視聖人,聖人制爲禮法,輔翼刑法,使天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相生、相養、相保而不相殺。

    不忠不孝之人,行事皆悖禮法,犯刑法,與聖人之道無一不相反,故舉天下萬世所公是者而非之。

    唐氏説:「此言所以尊經也。

    孔子謂君子畏聖人之言,小人侮聖人之言。

    禮記王制雲:『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行僞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

    』夫析言破律等事,其罪至於誅不以聽者,謂其非經而侮聖也。

    法,謂法律。

    近世無知妄作之徒,常欲軼乎名教之外,深憚聖經法典,動輒以廢經爲言,且以似是而非之辭侮慢聖人,此法律之所以不容者也。

    」案聖人先知先覺,行爲世法,言爲世則。

    非之者傲很明德,以亂天常,是其心無法也。

    要君、非聖之惡皆由於不孝。

    孝者,天經地義,人所率乎性以爲行。

    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

    天下雖至驕悍不馴之夫,聞孝子之行,無不惻然自動其天良。

    不孝之子喪其本心,竟忍以孝行爲非,曾不念身所從來。

    屬毛離裏,天性至親,是其心無親也。

    簡氏雲:「今之非孝者雲:『孝知有家,不知有國。

    』韓非子雲:『魯人從君戰,三戰三北。

    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也。

    」仲尼以爲孝,舉而上之。

    是以觀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甚哉韓非之誣也。

    周官有養死政之老。

    曾子雲:『事君不忠,非孝也。

    戰陣無勇,非孝也。

    』故經曰:『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孝子忠臣相成之道也。

    」案人而至於非孝,則天理絶滅盡矣。

    孝則事君必忠,而聖教行,天下治。

    不孝不忠,則聖法斁而乾坤或幾乎息矣,故曰:「此大亂之道也」。

    人生於三,事之如一。

    故天地者人之本,祖父者類之本,君師者治之本,事親、事君、事師其義同。

    大戴禮言大罪有五,殺人爲下。

    蓋殺人者,所殘止一人,自取誅戮而已。

    要君、非聖、非孝,則逆天悖禮之極,將驅天下爲禽獸,以召禽獼草薙、積血暴骨之禍,故聖人必首誅之。

    所以救同類於水火,以至順討至逆,迫於愛敬萬不得已之心而出之者也。

    孔子誅少正卯,誅亂臣賊子,豈得已哉?〇黃氏雲:「兵刑雜用而道德衰,聖人之禁也,曰示之以好惡。

    示之以好惡,則猶未有禁也,刑而後禁之。

    周禮司徒以六行教民,司寇以五刑匡其不率。

    於是有不孝之刑,不友之刑,不睦婣之刑,不任卹之刑。

    此六者,非刑之所能禁也。

    刑之能禁者,寇賊姦宄耳。

    然其習爲寇賊姦宄者,刑亦不能禁也。

    必以之禁六行,禁其不率。

    則是束民性而法之也。

    言束縛民性而歸於法。

    束民性而法之,不有陽竊,必有陰敗。

    言民以詐相遁。

    繇是則堯、舜之禮樂,與名法争騖矣,此爲明代用刑刻深而陳忠諫,痛乎言之。

    争騖必絀。

    然且夫子猶言刑法,何也?夫子之言,蓋爲墨氏而發也。

    人情易媮,媮而去節,則以禮爲戎首。

    夫子之時,墨氏未著,而子桑戶、原壤之徒,皆臨喪不哀,遯於天刑。

    夫子逆知後世之治必入於墨氏,臨喪不哀,其變則爲墨氏薄葬,不愛其親矣。

    墨氏之徒,必有要君、非聖、非孝之説以爚亂天下,使聖人不得行其禮,人主不得行其刑。

    刑衰禮息而愛敬不生,愛敬不生而無父無君者始得肆志於天下,故夫子特著而豫防之,辭簡而旨危,憂深而慮遠矣。

    」唐氏雲:「按近世墨氏之學勝矣,聰穎之士喜其新奇,迷入其中,良可憫痛。

    黃氏之言,所見尤遠,可謂得孔、曾之精意。

    」案觀於今日無父、無君、非聖之禍,真如孟子所雲:「率獸食人,人將相食。

    」乃知不愛其親而愛他人爲大兇德,墨氏兼愛之爲兼惡,而猖狂浮遊之言,視君臣父子若萍浮江河而適相合,實有以啟其先,其流毒至今二千餘年而驟發不可遏。

    此聖人以至德要道順天下,所以不得已而用刑遏亂也。

    孝經十八章而言刑祇此一章,聖人體天地生生之德,任德不任刑也。

    言刑而大聲疾呼如此,誠不忍天下萬世赤子匍匐將入井,而異端之徒肆其不仁,將推而下之,且投石也。

    〇注雲「劓、墨、宮割、臏、大辟」者,陸氏雲:「墨,刻其額而涅之以墨。

    劓,截鼻之刑。

    宮割,男子割勢,女子宮閉之。

    」白虎通五刑篇曰:「臏者,脫其臏也。

    」案「臏」,書呂刑作「剕」,周禮司刑作「刖」。

    大辟,死刑。

    五刑之條,周禮每罪各五百,合二千五百。

    呂刑則墨、劓各千,剕五百,宮三百,大辟二百,凡三千。

    變周初法從夏制,所謂刑罰世輕世重,各因時宜。

    其次,呂刑先「剕」後「宮」,周禮先「宮」後「刖」。

    注説五刑所犯之罪,與周禮注引書大傳有異同,各有所本,要皆舉其大略。

    釋文不見「臏」字,亦不見「剕」、「刖」字。

    考易困卦「刖」字,書呂刑「剕」字,周禮司刑注「臏」字,皆有音。

    孝經童蒙始習,何反無音。

    竊疑釋文「宮割』條下必有闕文。

    據注「宮」下有「割」字,周禮注述書作「臏辟」,蓋皆據今文尚書,與後注古文異,此注蓋本作「臏」字。

    陸以「宮割」字、「臏」字皆與當時所行呂刑異,故先據呂刑正文解經,乃爲注作音,别其異同,以「宮割」條稱呂刑及周禮並直作「宮」字例之。

    當補雲:「臏,頻忍反。

    呂刑作『剕』,周禮作『刖』。

    」盧氏於「宮割」下補「臏」字,於「關鑰」下空缺處補「者臏」二字,皆是,今從之。

    先宮後臏,或因所據成文傳寫倒置。

    至聖人制刑及誅大不孝大義,餘於易噬、嗑、坎、離箋釋論之詳矣。

    〇治要引注雲:「五刑者,謂墨、劓、臏、宮割、大辟也。

    」又雲:「事君先事而後食祿,今反要之,此無尊上之道。

    」又雲:「非侮聖人者不可法。

    己不自孝,又非他人爲孝,不可親。

    」又雲:「事君不忠,侮聖人言,非孝者,大亂之道也。

    」義皆無誤。

    惟釋「非孝」句與釋文引注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