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文廣義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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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率”字,皆不合六書之旨。
帥、帨,自有“率”音;若,則但音“率”,不可讀之如“稅”。
流俗以“帥”為“”,乃呼“元帥”為“稅”音,呼“帥師”“帥”為“率”音,尤為滅裂。
至俗讀“元”作所賣切,如“灑掃”之“灑”,尤謬。
雲 雲,本古“雲”字,象雲氣出岫回旋之形。
借為所言之詞者,以雲為山川之氣所自吐,而辭氣之出有序者似之。
“雲”與“曰”雖可互用,而“曰”者直述其言也,“雲”有詠歎抽繹其言之意,或約略所言之要,不盡如其所言之詞也。
“晴”之,從雲、從今;今始有雲,尚未雨也。
古文省作“侌”,“侌昜”字本如此。
加阜作陰、陽者,則山南水北為陽,山北水南為陰,如嶽陽、河陰之類是已。
俗書概作陰、陽,非也。
至“陰”字作“隂”,乃晉、宋工書人苟簡以求整妍,尤不成字。
,黏土也,從土、從黃省。
黃者,其土色也。
古人以塗肉炮之,見《内則》;并以封書版,二版相合,字在内方,以土塗合處,加玺印之。
其後或用武都紫泥,至有用泥金者。
今封書口用“封”字,猶存遺意。
俗或加“言”作“謹封”,不通。
“謹”者,言之慎;從者,謂如黏土封固,不洩露也。
音勤,與“謹”音本異。
其草之“”,從堇從草,俗以字形太長,省去“艹”作“堇”,音居隐切,則與“謹”同讀。
斯 斯,本訓析薪也,《詩》“斧以斯之”。
今江楚人謂裂物而破之曰“斯”。
借為“茲”“此”之辭,亦與“茲”“此”微别。
茲,實指此也;此,概指茲也;斯,分析此之與彼異而言也。
“此”之辭緩,“斯”之詞急,如“斯其所取災”是已。
又借為語助辭,如“二爵而言言斯”,謂如此之形象也。
又與“則”相近,而急于“則”,如“陶斯詠,詠斯猶”,謂已如此,則必如彼也。
又與“之”相近,如“螽斯羽”,指此而言,皆有“此”義,而加急也。
所 所,本訓伐木聲。
今借為“處所”字,與“居”意近,而“居”久、“所”暫,如行在所、王所、公所,皆暫所居止也。
伐木剪草,權為居止,随地而處之義也。
今人道号稱“所”,猶之堂、軒,皆題其居止處。
又轉為語助辭,與“能”相對。
能,在己之用也;所,在事之體也。
凡有成形、成心、成功、成事一定之處皆曰“所”,實有其所而可有事也。
斷 斷,正音徒玩切,讀如段,截也。
借為丁玩切,讀如鍛。
斷斷,斷然決斷,截然不可複合也。
或發上聲讀如短,已斷也。
“斷之”音鍛,“已斷”音短,因體用而别,若此類衆矣。
其始本一字一音,義類自可相該。
後之經師,欲令學者易于分曉,加之分别,以體用分四聲,如:風有“諷”音、道有“導”音、治有“稚”音之類,不可勝舉。
訓多而離其本,亦文勝之敝也。
,本訓取木也,以斤斫為薪也。
往樵曰“”,樵所得木曰“薪”。
借為“故”之“”者,以方斫取,木尚未枯槁,而薪為日給之用,不能久積,須每日更取之也。
諸 諸,本訓辨也。
借為衆辭,如諸侯、諸事之類,以分辨詳列而言之,故又為大凡之辭,辨以其類也。
其借為語助辭,乃“之于”二字之合,或為“之乎”二字之合,與“之焉”為“旃”、“不可”為“叵”同。
意緊語急,臨文趨簡,合二字為一字,不必其意義之有取矣。
诒 诒,本訓語相欺誘也,音與之切。
傳寫經典者以作“贻贈”之“贻”,乃别用“绐”字為欺绐。
“绐”音徒駭切,絲勞而敝也,本無欺誘之義。
相沿失真,使有寫“欺绐”作“诒”字,而讀之如“怡”者,人争诮之矣。
流俗迷真,大率如是。
讓 讓,相責谯也。
從言從襄,襄,治也,以言相治也。
借為“遜讓”之讓,謂自責不逮,遜美于人,如曰“孤不德”“寡人不敏”,皆自責以明讓。
讐 讐,本訓譍也,以言相對也。
校書曰“校讐”,謂兩人對讀,是則譍也。
《詩》“無言不讐”,猶言無言不答也。
借為“怨讐”之讐,有怨則惡言相對也。
今專以此作“仇讐”字,遂有謂校書者不容其誤,如攻寇讐,穿鑿可笑。
唯不通于本訓,遂增支離。
,從言從為。
人所造為,僞也;造為之言,也。
或作“訛”,從化;化,變易也。
化有為亡,化亡為有,訛言也,亦合六書會意之義。
證 證,谏也,以正言相谏也。
“”,告也,登進其言以上告也。
借“”為“征”之義者,以上告君長,必有征據乃敢言也。
轉借為“病”字,以病見于外,可征據為生死。
俗以“據”為“證”,“病”為“症”者,皆謬。
譍 譍,對也,音于證切。
“應”,當也,音于陵切。
譍從應省者,所答與所問相當也。
應從心者,心所見為當然也。
傳寫經典者以“應”為“譍對”之“譍”,因省成誤。
從“鷹”省者,鷹攫鳥必當其處,與“準”之從隼同。
詧 詧,從言、從察省,本訓雲:“言微親詧也。
”凡“審詧”“訪詧”“詧微”,皆宜作“詧”。
“察”本訓覆也,又大明也。
徐铉曰:古者“祭祀必質明。
明,察也。
”覆察之義,後世不行,唯昭著大明之意而曰察,如“天明地察”“察乎上下”之察,則宜作察。
其“審詧”自當作“詧”。
唐以前史傳文集,俱用“詧”字,唯經典概寫作“察”。
蓋史集流傳不盛,或私閣所錄,或通儒所傳,故于字多審當。
《九經》鈔寫,散在人間,學究塾師,各有傳本,潦草務在速了,故經文不及史文之審。
至于今日,經生逾趨苟簡,恐“聖”“學”“觀”“”之類,更百年而不可诘矣。
說 說,有失熱、弋雪二切,義皆通用。
“說怿”之說,可以失熱切讀之;“言說”之說,亦可音閱,更無分别。
說,本訓釋也,從言從兌;兌,言之和也,和言以解釋之也。
和言以解釋事理,則心為之欣怿;心意和怿,則所言必暢。
二義輾轉相因,故二音可互用。
其長言巧辯以動人者,謂之遊說,亦但和言以欣動人之意,并可以失熱、弋雪二切讀之。
經師遷就初學,破析之令易曉記,專讀“言說”為失熱切,“說怿”為“閱”音,而又别立“悅”字,及讀“遊說”為“稅”音,皆陋也。
其“說駕”之說,亦釋也,讀如稅,而或遂寫作“稅”,亦所不取。
又或借為解釋縛系之辭,讀之如“脫”,既同一解釋之義,何必更立“脫”音?若“脫”,從、從說省,乃《内經》“大已脫”之脫,病而消瘦也,不可借為“釋縛”之義。
阇 阇,本讀如都。
阇,城内重門也。
阇婆國及佛書“阇黎”,音食遮、書也二切,皆夷語,不足論。
閒 閒,古閑切,從門從月,門中見月,光居兩扉之中際也。
必從月者,夜暗則中際之光易見也。
俗以從月者為“閑靜”之“閑”,别從日以為“間際”字,謬矣。
閒,但音艱,更無“閑”音。
閑從木,闌也,闌以止入獸,則中無喧擾,故借為靜适之義。
其“居閒”“為閒”“閒暇”“閒隙”“閒嘗”,皆從月,音艱。
“居閒”者,居兩人之間也;“為閒”者,前後二際之中,無幾時也;“閒暇”者,前事已竟,後事未起,中方暇也;“閒隙”者,兩畔中之隙也;“閒嘗”者,閒暇時嘗為此也。
唯“離閒”之閒與“閒諜”之閒,可讀作澗,然亦從月從門,從日者不成字。
若“閒居”曰閒,自與“閑居”不同。
“閑居”,靜處也;“閒居”,偶當無事之際而燕坐也,亦但音艱。
至“嫺習”之“嫺”,從女從閒,則讀如閑,女子閒暇,習學女工自熟練也。
或作“閒習”者,省;作“閑習”者,訛。
舊 舊,本訓“舊留”,鳥也。
字或作“鸺”,鸺亦音臼,俗讀如休者,誤。
傳寫相沿,以為“新舊”字,不知所借何義。
谛考深思,不得其解。
或但“久”字之訛?或可借用“臼”字?凡器用之可久者,莫臼若也。
新,樵也;臼,舂也。
樵日取給,而臼用經久,皆借物起義,故舅字從臼。
舅從臼,久也;姑從古,亦久也,故皆為尊老之稱。
毌 毌,古丸切,音與“冠”同,義與“貫”通。
夏曰“毌追”,取笄穿冕之象。
複姓毌丘者,此字也。
傳注家以“毌追”為“母追”,讀如牟。
而今姓毌者,本毌丘氏之後。
魏有毌丘儉。
比見有蜀人為興甯知縣,自呼其姓為“父母”之“母”。
人不識字,乃至自昧其姓,良可哀也。
畢 畢,田獵之網也,畢宿象之。
借為“畢盡”字者,以罔獵獸,無不畢得,非若弋獲之有限也。
密 山如堂者曰“密”,從山從宓。
宓,安也。
如堂之山,四周整緻而無危傾,故借為“周密”字。
君子居心審理,周遍得宜而無或危殆,似山之密,故曰“洗心退藏于密”。
道既上達,德已峻極,乃反而循守素履,細微必謹,安詳周悉,無所疏漏,聖功之極緻也。
密與“疏”對,不與“顯”反。
浮屠氏以隐秘為密,閉戶傳心,隐語相印,其為邪妄明矣。
君子之道,如日中天,何隐之有!此聖語、異端之大别,不可不辨。
當 當,本訓田相值也,謂田之塍埒兩相抵對,無參差者。
通為适與相值、正與相敵、恰與相稱之辭。
心與理相當,理與事相當,事與時相當,職與功相當,刑與罪相當,皆曰“當然”,當之則宜如是也。
當,正也;質,亦正也。
故以物質金錢者,俗謂之當,謂所質之物與所貸者相值也。
俗又有穩當、妥當之語,雖下裡方言,亦取當然而當之義,皆宜如字音都郎切;俗呼丁浪切者,謬。
又軍陣距馬、官署行馬,俗呼“擋木”;“擋”乃“朋擋”之擋,俗省作“黨”。
若距馬以“抵當”敵人,行馬以“當距”行人,皆宜作“當”,如字讀之,不作上聲。
畜 畜,但醜六切一音,止也。
從玄;玄,冬也,冬田止耕也。
《大畜》《小畜》皆以止為義。
通為長養之辭者,止之所以養之,使漸長也。
若“畜牧”之“畜”,以雞、豚、牛、犬須防閑止其放逸,故名曰畜。
訓诂家别作許六、醜救二切,皆鑿也。
至“蓄積”之“蓄”,從草,通為“含蓄”字,含而不吐,蓄而不用也。
亦音醜六切。
或作“畜”者,省。
畲 畲,三歲治田也,音以諸切。
蜀人語濁,誤讀為“蛇”音,本無異文異音。
别作“畲”,從入、從示、從田,謬舛不成字。
,從弓、從。
,絲省也。
隸書以字不茂美,寫作“弦”,令易下筆,實非。
從,弓旁加弦也。
既從糸省,不當複加。
俗有“”字,徐铉曰“非是”。
弓弦之弦,與琴瑟之弦,一也,皆約絲加纏而張之,叩之有聲,固當無别。
《周禮》《論語》“弦歌”皆從弓。
玆 玆,從二玄,黑色也。
“玆”,從草、從茲省,草木多益也,通為益甚之辭。
《春秋傳》“三命茲益恭”,字正作茲。
俗加水作“滋”,誤。
滋,水名,又潤也。
“茲”借為“此”也者,乃“則斯”二字之合,猶言“則此”是也,當用從草之茲,草盛則可指數也。
童 童,與妾同義,皆從。
,罪也。
罪人沒入為奴,男曰童,女曰妾。
童從重省裡字上出。
其“僮子”之“僮”,從人;人,美稱也。
今俗于“僮子”字省去人傍,已指良為賤;于“童仆”字反加人傍,尤為颠倒。
凡字必不得已而從省,未有可妄為增益者也。
容 容,本訓容受也。
借為“容貌”字者,容本寬裕有馀之意,容貌之發,生于精神,志氣内開,則輝光外見,若有浮出于形體言貌之外,令見者入其度内,而生敬愛,則容貌者,君子所以受夫天下也。
又為“雝容”“舂容”,則以舒徐寬綽而言,異于褊躁者之不能容物而自失其度也。
宀 宀,深屋也。
女在深屋之下則“安”,女正位乎内也。
借為“豈可”之辭者,與“甯”同意,謂讵可安然如此也。
“安往”,何所往而安也;“安能”,豈能之而不待勉強也。
求其所安而不得,故為诘詞。
寍 寍,從宀、從心、從皿,本文如此。
今或從丁作“甯”,雖異《說文》,然于諧聲亦通。
若此類,不必拘古可爾。
借為“丁寍”雲者,钲聲也。
钲一名丁寍,其聲丁丁寍寍然,所以警告軍旅,故通為勸勉詳告之詞。
又借為豈然之辭,與“安”意同。
若“寍馨”字音佞,乃晉、宋人方言,本不典雅。
宰 宰,從宀、從。
,罪人也。
罪人充役者多在外,唯庖宰在屋下。
宰,庖人也,故從宀。
庖宰本賤役,而冢宰、少宰以宰名官,則以其統治庖宰言之,猶司寇以“寇”名官耳。
古之以罪人司庖者,屠割,惡事,先王不欲平人之習殘忍,故賤之。
宰猶隸也、寇也;冢宰猶言司隸、司寇也。
後世相沿,呼相為宰,然則呼司隸為隸、司寇為寇可乎?周人去古,稱謂已亂。
《春秋》從時王之制,“非天子不考文”,故宰周公亦名曰宰。
雅人臨文,固宜分别,謂相為宰,非所宜也。
借為“主宰”“宰制”者,亦以庖人專宰殺分割而拟之。
若《春秋傳》“宰木拱矣”,謂墓為宰,乃秦人方言耳。
寫 寫,本訓置物也。
從舄、從宀者,履賤,脫于戶外,舄貴,置于室中,名得其所也,故有安置之義。
借為“書”字之義者,以作字言之,一畫一豎,必安置得所,而後成文;以屬辭言之,一字一句,必位置得宜,而後成義也。
繪畫言寫,則工畫者以寫字筆法繪之,所謂士氣也,故言寫以自矜,别于匠作。
攸縣劉杜三自烨作畫,自題曰“設”,本《周禮》“設色”字,較為雅當。
向 向,本訓北出牖也,《詩》:“塞向墐戶。
”若嚮背之“嚮”,從鄉、從向;或作“向”及作“鄉”,皆省。
其地名向與姓向者,音式諒切,于義未詳。
地從主人之呼,往往不知其音之何以異。
如古人讀“取慮”為“秋闾”“允吾”為“鉛牙”,今人呼叙州為“瑞”、虹縣為“绛”,俱不可曉。
州 州,從川。
兩川相夾,中有高丘曰州。
徐铉曰:“今别作洲,非是。
”禹承洪水之馀,以水所繞而不至之土,畫為九州。
以州為疆域之大界,自此始矣。
漢、晉因之,猶為分土之統名。
永嘉以後,華夷分裂,各侈其土,或三五郡而即名一州,不複因水土之大界。
自唐而宋,降與郡等。
今則受隸于府,而與縣均。
名實失據,莫斯為甚。
而“州渚”之“州”,加水作“洲”,積訛相因,不能複正矣。
,從斷首倒縣,刑之最重者也,音古堯切。
軍法“首示衆”字本如此。
若“枭”,乃不孝鳥,且攫禽而食,故從鳥,據木杪以下視而攫搏也,故通為“枭雄”字。
許氏磔首木上之義,不必從。
匈 匈,膺也,象形。
或從者,但作“”,今别作“胸”,而“匈”字但用為匈奴字,非是。
獯,音近匈;鬻,音近奴。
夷語無常字,匈奴蓋即獯鬻。
劋 劋,子小切,絕也。
用為“征劋”字者,滅絕之也,今作“征勦”者非。
“勦”有子小、楚交二切,從巢從力,勞也,如鳥作巢,拮據卒瘏,其力勞也。
《春秋傳》“焉用勦民”,言勞民也。
刺 刺,本訓直傷也,謂以銳刃直入而傷之也,音七賜切。
“刺繡”之“刺”義同,則音亦同,以針直刺入缯帛之中也。
以其深入洞徹,故通為“刺察”之刺,漢有刺奸将軍及刺史,皆取此義。
殺大夫稱刺,傳謂“刺得其情而殺之”。
乃古者以斷首為殊死刑,上刑也,大夫則不斷首,以刃刺其要害。
稱殺為刺,二義并有,要皆音七賜切。
訓诂家讀“刺繡”及“刺人而殺之”為“七”音,當緣誤以翻切字母為本音
帥、帨,自有“率”音;若,則但音“率”,不可讀之如“稅”。
流俗以“帥”為“”,乃呼“元帥”為“稅”音,呼“帥師”“帥”為“率”音,尤為滅裂。
至俗讀“元”作所賣切,如“灑掃”之“灑”,尤謬。
雲 雲,本古“雲”字,象雲氣出岫回旋之形。
借為所言之詞者,以雲為山川之氣所自吐,而辭氣之出有序者似之。
“雲”與“曰”雖可互用,而“曰”者直述其言也,“雲”有詠歎抽繹其言之意,或約略所言之要,不盡如其所言之詞也。
“晴”之,從雲、從今;今始有雲,尚未雨也。
古文省作“侌”,“侌昜”字本如此。
加阜作陰、陽者,則山南水北為陽,山北水南為陰,如嶽陽、河陰之類是已。
俗書概作陰、陽,非也。
至“陰”字作“隂”,乃晉、宋工書人苟簡以求整妍,尤不成字。
,黏土也,從土、從黃省。
黃者,其土色也。
古人以塗肉炮之,見《内則》;并以封書版,二版相合,字在内方,以土塗合處,加玺印之。
其後或用武都紫泥,至有用泥金者。
今封書口用“封”字,猶存遺意。
俗或加“言”作“謹封”,不通。
“謹”者,言之慎;從者,謂如黏土封固,不洩露也。
音勤,與“謹”音本異。
其草之“”,從堇從草,俗以字形太長,省去“艹”作“堇”,音居隐切,則與“謹”同讀。
斯 斯,本訓析薪也,《詩》“斧以斯之”。
今江楚人謂裂物而破之曰“斯”。
借為“茲”“此”之辭,亦與“茲”“此”微别。
茲,實指此也;此,概指茲也;斯,分析此之與彼異而言也。
“此”之辭緩,“斯”之詞急,如“斯其所取災”是已。
又借為語助辭,如“二爵而言言斯”,謂如此之形象也。
又與“則”相近,而急于“則”,如“陶斯詠,詠斯猶”,謂已如此,則必如彼也。
又與“之”相近,如“螽斯羽”,指此而言,皆有“此”義,而加急也。
所 所,本訓伐木聲。
今借為“處所”字,與“居”意近,而“居”久、“所”暫,如行在所、王所、公所,皆暫所居止也。
伐木剪草,權為居止,随地而處之義也。
今人道号稱“所”,猶之堂、軒,皆題其居止處。
又轉為語助辭,與“能”相對。
能,在己之用也;所,在事之體也。
凡有成形、成心、成功、成事一定之處皆曰“所”,實有其所而可有事也。
斷 斷,正音徒玩切,讀如段,截也。
借為丁玩切,讀如鍛。
斷斷,斷然決斷,截然不可複合也。
或發上聲讀如短,已斷也。
“斷之”音鍛,“已斷”音短,因體用而别,若此類衆矣。
其始本一字一音,義類自可相該。
後之經師,欲令學者易于分曉,加之分别,以體用分四聲,如:風有“諷”音、道有“導”音、治有“稚”音之類,不可勝舉。
訓多而離其本,亦文勝之敝也。
,本訓取木也,以斤斫為薪也。
往樵曰“”,樵所得木曰“薪”。
借為“故”之“”者,以方斫取,木尚未枯槁,而薪為日給之用,不能久積,須每日更取之也。
諸 諸,本訓辨也。
借為衆辭,如諸侯、諸事之類,以分辨詳列而言之,故又為大凡之辭,辨以其類也。
其借為語助辭,乃“之于”二字之合,或為“之乎”二字之合,與“之焉”為“旃”、“不可”為“叵”同。
意緊語急,臨文趨簡,合二字為一字,不必其意義之有取矣。
诒 诒,本訓語相欺誘也,音與之切。
傳寫經典者以作“贻贈”之“贻”,乃别用“绐”字為欺绐。
“绐”音徒駭切,絲勞而敝也,本無欺誘之義。
相沿失真,使有寫“欺绐”作“诒”字,而讀之如“怡”者,人争诮之矣。
流俗迷真,大率如是。
讓 讓,相責谯也。
從言從襄,襄,治也,以言相治也。
借為“遜讓”之讓,謂自責不逮,遜美于人,如曰“孤不德”“寡人不敏”,皆自責以明讓。
讐 讐,本訓譍也,以言相對也。
校書曰“校讐”,謂兩人對讀,是則譍也。
《詩》“無言不讐”,猶言無言不答也。
借為“怨讐”之讐,有怨則惡言相對也。
今專以此作“仇讐”字,遂有謂校書者不容其誤,如攻寇讐,穿鑿可笑。
唯不通于本訓,遂增支離。
,從言從為。
人所造為,僞也;造為之言,也。
或作“訛”,從化;化,變易也。
化有為亡,化亡為有,訛言也,亦合六書會意之義。
證 證,谏也,以正言相谏也。
“”,告也,登進其言以上告也。
借“”為“征”之義者,以上告君長,必有征據乃敢言也。
轉借為“病”字,以病見于外,可征據為生死。
俗以“據”為“證”,“病”為“症”者,皆謬。
譍 譍,對也,音于證切。
“應”,當也,音于陵切。
譍從應省者,所答與所問相當也。
應從心者,心所見為當然也。
傳寫經典者以“應”為“譍對”之“譍”,因省成誤。
從“鷹”省者,鷹攫鳥必當其處,與“準”之從隼同。
詧 詧,從言、從察省,本訓雲:“言微親詧也。
”凡“審詧”“訪詧”“詧微”,皆宜作“詧”。
“察”本訓覆也,又大明也。
徐铉曰:古者“祭祀必質明。
明,察也。
”覆察之義,後世不行,唯昭著大明之意而曰察,如“天明地察”“察乎上下”之察,則宜作察。
其“審詧”自當作“詧”。
唐以前史傳文集,俱用“詧”字,唯經典概寫作“察”。
蓋史集流傳不盛,或私閣所錄,或通儒所傳,故于字多審當。
《九經》鈔寫,散在人間,學究塾師,各有傳本,潦草務在速了,故經文不及史文之審。
至于今日,經生逾趨苟簡,恐“聖”“學”“觀”“”之類,更百年而不可诘矣。
說 說,有失熱、弋雪二切,義皆通用。
“說怿”之說,可以失熱切讀之;“言說”之說,亦可音閱,更無分别。
說,本訓釋也,從言從兌;兌,言之和也,和言以解釋之也。
和言以解釋事理,則心為之欣怿;心意和怿,則所言必暢。
二義輾轉相因,故二音可互用。
其長言巧辯以動人者,謂之遊說,亦但和言以欣動人之意,并可以失熱、弋雪二切讀之。
經師遷就初學,破析之令易曉記,專讀“言說”為失熱切,“說怿”為“閱”音,而又别立“悅”字,及讀“遊說”為“稅”音,皆陋也。
其“說駕”之說,亦釋也,讀如稅,而或遂寫作“稅”,亦所不取。
又或借為解釋縛系之辭,讀之如“脫”,既同一解釋之義,何必更立“脫”音?若“脫”,從、從說省,乃《内經》“大已脫”之脫,病而消瘦也,不可借為“釋縛”之義。
阇 阇,本讀如都。
阇,城内重門也。
阇婆國及佛書“阇黎”,音食遮、書也二切,皆夷語,不足論。
閒 閒,古閑切,從門從月,門中見月,光居兩扉之中際也。
必從月者,夜暗則中際之光易見也。
俗以從月者為“閑靜”之“閑”,别從日以為“間際”字,謬矣。
閒,但音艱,更無“閑”音。
閑從木,闌也,闌以止入獸,則中無喧擾,故借為靜适之義。
其“居閒”“為閒”“閒暇”“閒隙”“閒嘗”,皆從月,音艱。
“居閒”者,居兩人之間也;“為閒”者,前後二際之中,無幾時也;“閒暇”者,前事已竟,後事未起,中方暇也;“閒隙”者,兩畔中之隙也;“閒嘗”者,閒暇時嘗為此也。
唯“離閒”之閒與“閒諜”之閒,可讀作澗,然亦從月從門,從日者不成字。
若“閒居”曰閒,自與“閑居”不同。
“閑居”,靜處也;“閒居”,偶當無事之際而燕坐也,亦但音艱。
至“嫺習”之“嫺”,從女從閒,則讀如閑,女子閒暇,習學女工自熟練也。
或作“閒習”者,省;作“閑習”者,訛。
舊 舊,本訓“舊留”,鳥也。
字或作“鸺”,鸺亦音臼,俗讀如休者,誤。
傳寫相沿,以為“新舊”字,不知所借何義。
谛考深思,不得其解。
或但“久”字之訛?或可借用“臼”字?凡器用之可久者,莫臼若也。
新,樵也;臼,舂也。
樵日取給,而臼用經久,皆借物起義,故舅字從臼。
舅從臼,久也;姑從古,亦久也,故皆為尊老之稱。
毌 毌,古丸切,音與“冠”同,義與“貫”通。
夏曰“毌追”,取笄穿冕之象。
複姓毌丘者,此字也。
傳注家以“毌追”為“母追”,讀如牟。
而今姓毌者,本毌丘氏之後。
魏有毌丘儉。
比見有蜀人為興甯知縣,自呼其姓為“父母”之“母”。
人不識字,乃至自昧其姓,良可哀也。
畢 畢,田獵之網也,畢宿象之。
借為“畢盡”字者,以罔獵獸,無不畢得,非若弋獲之有限也。
密 山如堂者曰“密”,從山從宓。
宓,安也。
如堂之山,四周整緻而無危傾,故借為“周密”字。
君子居心審理,周遍得宜而無或危殆,似山之密,故曰“洗心退藏于密”。
道既上達,德已峻極,乃反而循守素履,細微必謹,安詳周悉,無所疏漏,聖功之極緻也。
密與“疏”對,不與“顯”反。
浮屠氏以隐秘為密,閉戶傳心,隐語相印,其為邪妄明矣。
君子之道,如日中天,何隐之有!此聖語、異端之大别,不可不辨。
當 當,本訓田相值也,謂田之塍埒兩相抵對,無參差者。
通為适與相值、正與相敵、恰與相稱之辭。
心與理相當,理與事相當,事與時相當,職與功相當,刑與罪相當,皆曰“當然”,當之則宜如是也。
當,正也;質,亦正也。
故以物質金錢者,俗謂之當,謂所質之物與所貸者相值也。
俗又有穩當、妥當之語,雖下裡方言,亦取當然而當之義,皆宜如字音都郎切;俗呼丁浪切者,謬。
又軍陣距馬、官署行馬,俗呼“擋木”;“擋”乃“朋擋”之擋,俗省作“黨”。
若距馬以“抵當”敵人,行馬以“當距”行人,皆宜作“當”,如字讀之,不作上聲。
畜 畜,但醜六切一音,止也。
從玄;玄,冬也,冬田止耕也。
《大畜》《小畜》皆以止為義。
通為長養之辭者,止之所以養之,使漸長也。
若“畜牧”之“畜”,以雞、豚、牛、犬須防閑止其放逸,故名曰畜。
訓诂家别作許六、醜救二切,皆鑿也。
至“蓄積”之“蓄”,從草,通為“含蓄”字,含而不吐,蓄而不用也。
亦音醜六切。
或作“畜”者,省。
畲 畲,三歲治田也,音以諸切。
蜀人語濁,誤讀為“蛇”音,本無異文異音。
别作“畲”,從入、從示、從田,謬舛不成字。
,從弓、從。
,絲省也。
隸書以字不茂美,寫作“弦”,令易下筆,實非。
從,弓旁加弦也。
既從糸省,不當複加。
俗有“”字,徐铉曰“非是”。
弓弦之弦,與琴瑟之弦,一也,皆約絲加纏而張之,叩之有聲,固當無别。
《周禮》《論語》“弦歌”皆從弓。
玆 玆,從二玄,黑色也。
“玆”,從草、從茲省,草木多益也,通為益甚之辭。
《春秋傳》“三命茲益恭”,字正作茲。
俗加水作“滋”,誤。
滋,水名,又潤也。
“茲”借為“此”也者,乃“則斯”二字之合,猶言“則此”是也,當用從草之茲,草盛則可指數也。
童 童,與妾同義,皆從。
,罪也。
罪人沒入為奴,男曰童,女曰妾。
童從重省裡字上出。
其“僮子”之“僮”,從人;人,美稱也。
今俗于“僮子”字省去人傍,已指良為賤;于“童仆”字反加人傍,尤為颠倒。
凡字必不得已而從省,未有可妄為增益者也。
容 容,本訓容受也。
借為“容貌”字者,容本寬裕有馀之意,容貌之發,生于精神,志氣内開,則輝光外見,若有浮出于形體言貌之外,令見者入其度内,而生敬愛,則容貌者,君子所以受夫天下也。
又為“雝容”“舂容”,則以舒徐寬綽而言,異于褊躁者之不能容物而自失其度也。
宀 宀,深屋也。
女在深屋之下則“安”,女正位乎内也。
借為“豈可”之辭者,與“甯”同意,謂讵可安然如此也。
“安往”,何所往而安也;“安能”,豈能之而不待勉強也。
求其所安而不得,故為诘詞。
寍 寍,從宀、從心、從皿,本文如此。
今或從丁作“甯”,雖異《說文》,然于諧聲亦通。
若此類,不必拘古可爾。
借為“丁寍”雲者,钲聲也。
钲一名丁寍,其聲丁丁寍寍然,所以警告軍旅,故通為勸勉詳告之詞。
又借為豈然之辭,與“安”意同。
若“寍馨”字音佞,乃晉、宋人方言,本不典雅。
宰 宰,從宀、從。
,罪人也。
罪人充役者多在外,唯庖宰在屋下。
宰,庖人也,故從宀。
庖宰本賤役,而冢宰、少宰以宰名官,則以其統治庖宰言之,猶司寇以“寇”名官耳。
古之以罪人司庖者,屠割,惡事,先王不欲平人之習殘忍,故賤之。
宰猶隸也、寇也;冢宰猶言司隸、司寇也。
後世相沿,呼相為宰,然則呼司隸為隸、司寇為寇可乎?周人去古,稱謂已亂。
《春秋》從時王之制,“非天子不考文”,故宰周公亦名曰宰。
雅人臨文,固宜分别,謂相為宰,非所宜也。
借為“主宰”“宰制”者,亦以庖人專宰殺分割而拟之。
若《春秋傳》“宰木拱矣”,謂墓為宰,乃秦人方言耳。
寫 寫,本訓置物也。
從舄、從宀者,履賤,脫于戶外,舄貴,置于室中,名得其所也,故有安置之義。
借為“書”字之義者,以作字言之,一畫一豎,必安置得所,而後成文;以屬辭言之,一字一句,必位置得宜,而後成義也。
繪畫言寫,則工畫者以寫字筆法繪之,所謂士氣也,故言寫以自矜,别于匠作。
攸縣劉杜三自烨作畫,自題曰“設”,本《周禮》“設色”字,較為雅當。
向 向,本訓北出牖也,《詩》:“塞向墐戶。
”若嚮背之“嚮”,從鄉、從向;或作“向”及作“鄉”,皆省。
其地名向與姓向者,音式諒切,于義未詳。
地從主人之呼,往往不知其音之何以異。
如古人讀“取慮”為“秋闾”“允吾”為“鉛牙”,今人呼叙州為“瑞”、虹縣為“绛”,俱不可曉。
州 州,從川。
兩川相夾,中有高丘曰州。
徐铉曰:“今别作洲,非是。
”禹承洪水之馀,以水所繞而不至之土,畫為九州。
以州為疆域之大界,自此始矣。
漢、晉因之,猶為分土之統名。
永嘉以後,華夷分裂,各侈其土,或三五郡而即名一州,不複因水土之大界。
自唐而宋,降與郡等。
今則受隸于府,而與縣均。
名實失據,莫斯為甚。
而“州渚”之“州”,加水作“洲”,積訛相因,不能複正矣。
,從斷首倒縣,刑之最重者也,音古堯切。
軍法“首示衆”字本如此。
若“枭”,乃不孝鳥,且攫禽而食,故從鳥,據木杪以下視而攫搏也,故通為“枭雄”字。
許氏磔首木上之義,不必從。
匈 匈,膺也,象形。
或從者,但作“”,今别作“胸”,而“匈”字但用為匈奴字,非是。
獯,音近匈;鬻,音近奴。
夷語無常字,匈奴蓋即獯鬻。
劋 劋,子小切,絕也。
用為“征劋”字者,滅絕之也,今作“征勦”者非。
“勦”有子小、楚交二切,從巢從力,勞也,如鳥作巢,拮據卒瘏,其力勞也。
《春秋傳》“焉用勦民”,言勞民也。
刺 刺,本訓直傷也,謂以銳刃直入而傷之也,音七賜切。
“刺繡”之“刺”義同,則音亦同,以針直刺入缯帛之中也。
以其深入洞徹,故通為“刺察”之刺,漢有刺奸将軍及刺史,皆取此義。
殺大夫稱刺,傳謂“刺得其情而殺之”。
乃古者以斷首為殊死刑,上刑也,大夫則不斷首,以刃刺其要害。
稱殺為刺,二義并有,要皆音七賜切。
訓诂家讀“刺繡”及“刺人而殺之”為“七”音,當緣誤以翻切字母為本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