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文廣義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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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發音去聲讀如“預”,為“幹與”之“與”,則以為之朋擋則相幹與也。
虧 虧,氣之舒也。
蓋心有不平而發聲以舒氣,本“于嗟”字,今俗作“籲嗟”,而讀《召南》“于嗟乎驺虞”作況于切,非也。
籲,驚詞,非歎辭。
其以“于”為指所在之語助者,知其所在則心舒而言暢,故“于某日”“于某地”皆言“于”。
於,亦歎詞,而亦為指所在之詞。
其義正同,而用之微别:固然在彼曰“于”,如《春秋》“盟于蔑”之類是也;用意經度、安措挹取於彼曰“於”,如“志於道”“興於《詩》”之類是也。
既指所在,而又推言之,如“于是”“於焉”之類,則于、於通用。
蓋“于”為舒氣之詞而緩,“於”為歎詞而急。
固然在彼,則緩言之,用意措彼,則急言之,以此微分。
夫 夫,本訓丈夫也,别于童子之稱。
古者計夫定賦,猶今言成丁也。
百畝一夫,而賦準焉。
其為夫婦之夫者,以成丈夫而後有室,三十而娶,斯授田也。
借音防無切,為語助詞,或繹上文,或發端立義,皆以概事理而言。
夫猶人也,謂人理人情之大概然也。
須 須,面毛也。
俗加髟作“”,非是。
彡,毛飾也,須既從彡,何又加髟?髟,首毛,故“”“”皆不從髟。
“須”之于人,若所不須有者,然必須此以成丈夫。
事有見為非急而實不可無者,人之所必須也。
故借為相待、相求之詞,如雲“寡君須矣”,言專心相待,而欲其入也。
通為“斯須”者,猶言少待也;斯,此也,此一刻也。
“須臾”者,須,待也,臾,欲之動也,少待而欲動之,頃也。
其義輾轉相通。
,本訓擊聲也。
從從殳,以殳擊有聲也。
《詩》“天子之邦”,整饬兵刑,以正亂邦也。
軍收後曰,反擊在後也。
古不用為“宮”字。
《史·秦始皇本紀》乃言“作阿房前”。
葉夢得謂屋吻者為,于義亡取。
蓋“坫”字之誤。
堂有坫序,因謂之坫,漢人與“堂”通用。
《黃霸傳》言“先上”,顔師古曰:“丞相所坐之屋。
”至漢以下,始專為皇宮之名,臣下不得而稱矣。
佛、老之廬僭稱之。
麤 麤,從三鹿,言如群鹿之奔突也。
凡作事莽率者謂之麤。
若精粗之“粗”,從米從且,謂舂米苟且不熟,故凡疏楛不精皆借用之。
粗,音徂古切,讀如“祖”。
今人讀粗為麤,以麤率為粗率,以粗疏為麤疏,皆誤。
俗或省作“麄”,尤不成字。
虞 虞,從虍從吳。
吳,大言也。
虞人疾呼以驅虎,故其文若此。
本訓為獵官之名。
舜稱有虞氏,虞幕,蓋先益而為古虞官也。
借用為慮也、度也者,以虞人逐禽,必慮度其蹤迹,而追猛獸者有可憂之道也。
《詩·驺虞》亦言虞人共職,韓嬰、賈誼俱雲然。
毛、鄭惑于祥瑞,謂是白虎黑文之瑞獸。
《說文》據以立釋,不足取。
烏 烏,本孝鳥之名,而借作“烏呼”歎詞,以烏鳴有似悲歎也。
其“惡有”“惡得”“惡能”,自借用“惡”字;或用“烏”字,俗訛也。
“烏呼”之烏,加“口”作“嗚”,亦俗。
篆文“於”“烏”文相肖,“於”稍省耳。
《詩》“於戲”即“烏呼”,“於”字從篆,“戲”字借也。
其“於”字借作語助,與“于”通用者,“于嗟”“烏呼”皆舒氣聲,故通借為指所在之詞,“於”急而“于”緩,必“於是”稱“於”,固“于是”稱“于”,為微别耳。
“於此”“於焉”“於至善”“於道”之於,俱正音哀都切;俗讀央居切,非也。
“大夫於禁”,言禁依於地也。
竹名“林於”,皆但作於。
欲作“”“箊”,皆不成字。
黃州有於姓者,登鄉薦,自稱其姓作“洿”音,得之矣。
焉 焉,黃鳥也。
借為語助詞者有三:句末之焉,結上文而有不盡之音;句中之焉如“於焉逍遙”之類,就指所言而遲回言之;句首之焉,與“豈”“何”通,為诘問之詞,言既如此焉,而豈複如彼也。
黃鳥之鳴,聲有馀而仿佛不定,故皆可借用。
要此字之旨輕而不決,不如“豈”“何”“矣”“也”“此”“斯”之意盡于言中。
三義皆止有于乾切一音;訓诂家分為煙、延二音者,非也。
,本字但象禾穗形,以禾穗熟必均平,故訓整也,平也。
其下加,乃腹也,俗或作“臍”,及字下減“”作“”者,皆不成字。
當人之身中,上下均長,故亦可借為均平之辭。
青州國名者,以其地有天水,其水出平地成淵,若腹之穴也。
“分”之,發音在詣切,以配合均也。
又為“約”之,訓券平也。
或加刀作“”者,俗增之。
其發為側皆切者,祭前遷坐變食也,一其心志,專于敬也。
後用為“居”字,所遷居閑靜之室也,亦但借用字;俗别從示作“”者,非。
至“攝升堂”之,下從衣,衣下縫平,故從。
“盛”之,下加皿,者禾麥,皿以盛也。
“采”之,上從草,蒺藜也,《詩》篇首言《采》,因以名樂。
“”音咨,“”亦音咨,“”音瓷,字音各别,傳寫皆作“”者,省文耳。
,本訓鳥在巢上也。
字正作“”,亦工書者欲令整美而作“西”。
日落兌方而鳥歸巢,故以為“東”字。
“宿”“止”字正當作,本義也。
或從木從妻,木者,所歸之巢;妻,同燕寝者也。
其西傍加木作“栖”,于文為贅,蓋俗增之。
讀“棲”作妻音,亦非。
才 才,本訓草木之初也。
木枝葉未全,初生之象,故可通為“方才”字,與“裁”通用。
木初生,衣初制,皆始然無幾時也。
俗别作“纔”,非。
若“性情才”之才,本言質之已成而可用,自當作“材”。
木已成矣,而未經削治,為木工之始事,故從才。
今通以才字書之,傳寫之省。
伊 伊,《說文》以伊尹治天下為本訓。
今按伊尹之前有伊耆氏,而《詩》言“伊”,皆與“惟”字義通,則定非因伊尹之名始制“伊”字,此《說文》之不可從者也。
伊,從人從尹。
尹,正也。
伊亦正意,故通為“正惟”“正此”“正當”之義。
或借用“繄”,繄乃赤黑色缯,于義無取。
何 何,本“負何”之何。
從人,人所負也;從可,量人所可任而負之也。
借為“誰何”之何,見負何者則問其人為誰,所負何物也。
與“佗”同意。
佗者,負物于背,因問其為誰物也。
“負何”之何,亦但如字讀如河。
傳注發為上聲,俗讀作“賀”者,皆非。
俗加草作“荷”,尤謬。
荷,蓮葉也,無“負何”意。
相沿而不可革,雅不勝俗,其孰與正之! ,妙也。
妙者,有“細”意,故又借為小也。
細小者,殆于無,故又借為無也。
凡“妙”“深”“輕”“末”及“管仲”之類,皆宜作。
加“彳”作“微”,隐行也,如“微服”“微行”“隐微”“微行音杭小徑也。
”則作微。
微與顯對。
《春秋傳》稱下士為“微者”,與《孟子》謂富貴人為“顯者”義通。
儋 儋,負何也。
背負曰“何”,肩負曰“儋”,從瞻省,儋負者必瞻顧乃不墜也。
俗作“擔”,非;儋物初不以手。
今人一石為一儋,人力勝一石,言一人所儋也。
會計之數,十鬥為石,本如字音。
乃俗呼一石為一儋,又訛作“旦”音,乃至妄立“擔”字,其陋悖有如此者。
伎 伎,與也,從人從支;支,與之也。
音渠绮切,音與“紀”近。
讀如“芰”者,非。
今北人謂與人物為伎,讀如紀,較南人言“把”、言“得”者,雅俗懸絕,南人顧笑之。
若“倡技”之“技”,字本從手。
歌舞,技術也,習之者為技人。
俗以“伎與”之“伎”為倡技,非也。
若“妓”字從女,音同伎,乃婦人小物也,謂箴線細瑣之物。
俗以“女技”為“妓”,尤謬。
俟 俟,本訓大也。
矣,有歎美意。
人而可以為人矣,不亦大乎!《詩》“儦儦俟俟”。
若“徯待”之“”,從來從矣;或作“”,從彳從矣。
矣,已然之辭。
來矣,行矣,故可待也。
若欲簡省,正可作“”,不當作“俟”。
但 但,本“但裼”之“但”。
“但踴”“但問”,字皆從人。
其從衣作“袒”者,音丈苋切,衣縫解也,今俗作“綻”。
但,本去衣露體之名,而借為“徒然”“僅有”之義,但裼去飾,僅露身也。
又為轉語詞者,言大略不然,獨有一說僅存,當别論也。
其雲“但令”“但能”者,他皆不恤,獨此為得,如衣雖去而身存也。
今人止知“但”為轉語、僅有之詞,不知“但裼”之本訓,乃以袒裂之“袒”為但衣,而别立“綻”字以代“袒”,皆非。
假 非真之謂“假”,通為假借之義。
借者,非己所實有也。
“徦”,至也。
二字同音古雅切,則“徦于上下”及“王徦有家”,雖或讀為古陌切,亦聲之轉爾。
其字正宜作“徦”,從彳。
而《說文》于從人“假”字下曰:“一曰至也。
《虞書》曰:假于上下。
”此《說文》之疵駁不可從者。
仰 舉首之謂“仰”。
舉首求望于人,謂之仰望,本自下望上之詞。
今文移令下行之稱仰,望其人為其事也。
始則下求于上,繼則施之平交,尚為謙抑。
後上官以施之下吏,且及胥役。
世降而日趨于雜軟,亦可歎已。
偶 偶,刻木為人形也。
借作“乍然”之詞,如木偶之戲,乍爾能動,非固然也。
又相似亦曰偶然,木偶似人也。
此字本無“并立”義,不與“奇”對。
奇耦之“耦”,從耒,古者耕必兩人合耦,秉耒并行。
價 價,善也。
人而可為介者,必習于禮,故為善也。
今俗以為使人之稱,彼字但當作“介”,本《春秋》“一介行李”之義。
佩 佩,從人、從凡、從巾。
巾,所佩者。
凡人皆必有佩,所謂“去喪,無所不佩”也。
俗從玉作“珮”,非。
佩兼有決、觿、管、燧、紛、帨之類,豈但玉哉! 侚 侚,辭閏切,疾也。
“幼而侚齊”,齊敏也。
從人從旬,人十歲而早敏也。
“”,亦辭閏切,從彳從勻,行示也。
刑人而行遊之以示衆,曰“斬以”。
遒人以木铎且行且告,亦曰“”。
從彳,行貌;從勻,均示之也。
今俗寫“侚齊”“示”字俱作“狥”,從犬從旬,大謬,不成字。
其順從于人而不恤己之得失安危,則當借用“殉”字,從旬,從死省,言死與之均也。
俗亦作“狥”,又讀為詳遵切者,非。
倩 倩,美也。
從人從青,言如木之方青榮美也。
婿謂之倩,美之之辭。
止有倉見切一音。
今俗以借力于人為倩、讀作七政切者,正當作“請”。
“請”字自可作去聲讀之。
傳 傳,正音直戀切,本訓遞也。
遞者,驲遞也。
從人從專,專人于郵舍以待,命至斯行也。
其讀作平聲者,傳之行也。
要亦無異義,自可概作去聲讀之。
借為“經傳”之傳者,傳所以遞述經意,令通達也。
國史紀人之行業初終,亦曰傳,述其人以達于後也。
,以證切,送也。
凡送皆可謂之,不但為送女之辭,《楚辭》“予”是已。
後專用為送嫁。
又去“人”加“丹”舟加“女”,作“媵”,非正文也。
以送嫁為媵,因謂從嫁之侄娣為媵妾,以未受禮迎,若送女而往,因留侍爾。
僇 僇,音力救切,本訓癡行僇僇,忽行忽不見也,頻行而非有所往也。
今馬勞而牽之緩行曰“僇馬”,本此。
俗用“溜”字,而以僇為“戮辱”字,相沿之誤。
佛 佛,見不明也,讀與“拂”同,義亦相通。
見不明,則必相違戾。
《禮記》“獻鳥者佛其首”,謂拂戾之也。
或讀如“弼”,大抵與“拂”互用。
浮屠氏譯為“覺也”,為其師之尊稱,則見性不明而拂人之理,已自暴之矣。
湯義仍謂一部語錄止一翻字法門,蓋見及此。
作 作,起也。
“三嗅而作”,“舍瑟而作”,其本訓也。
借為“造作”之作,音側個切。
俗别立“做”字,非。
人将有為,必從坐起,從人從乍,乍然而起,将有為矣。
故緩曰“造”,急曰“作”。
乍然而起,無所因仍,故創始曰“作”;乍為之,前未有也,故與“述”對。
偰 偰,乃堯司徒之名,或作禼。
其不從人而作契者,傳寫省也。
契自“契券”字,音苦計切,無音私列切者。
《詩》“死生契闊”,契闊,勤苦也,音苦結切,字本作“挈”,謂挈持闊遠,不得休止,傳寫作“契”,從省而訛。
借 借,正音資昔切,讀如積。
今通讀為子夜切,乃北人不能有入聲,以入作去耳。
若“借重”“借權”之“借”,則“藉”字之轉,省作“借”字,當音慈夜切。
僻 僻,避也,音普擊切,盤旋讓避也。
今俗用為“邪僻”字者,謬。
“邪辟”之“辟”,不從人,借用“法辟”字,假托禮法,外示公正,而居之不疑,無能匡正,以成乎偏诐也。
唯“幽僻”之僻,則可作“僻”,幽僻之所,避人之壤也。
,本訓安也,從人從。
相沿從“意”者,誤。
,十萬也,本訓滿也。
十萬,滿數也。
音于力切,讀如抑。
今俗于“萬”字加“人”作“”者,非。
從人者,居盈處盛,人乃安也。
借為“度”之,亦宜作“”。
數至十萬,難于按實而數,但度之耳,不當作“”;測度疑料,非心之所安也。
俜 俜,使也。
《詩》作“”,《書》作“伻”,古文之異也。
俗以孤孑為伶俜。
伶,弄也;俜,使也。
孤孑之人,為人所弄玩役使也。
俠 俠,俜也。
遊俠者,交遊豪傑,以氣勢役使人也。
俗有俠士之稱,去遊言俠,則失其義矣。
若“豪俠”之“俠”,自宜作“傑”。
俠、傑,音相近而訛耳。
傑,傲也,才氣有馀則傲世,故稱“豪傑”。
若俗有“傑”字,出《梁四公傳》,不典。
俺 俺,音于業切,大也。
俗或呼乙感切,或讀如庵、訓作“我”者,皆夷狄呼“我”不明,侏之語,與“喒”“咱”同。
辭 言辭之辭,從、從辜省。
,治也,治理其辜也。
決獄之爰書曰“辭”,訟者所訴及所供亦曰“辭”。
又通為賓主相答之文,蓋亦有分辨是非之意。
若辤受之“辤”,從辛;辛不可多食,辤而不受也。
蔡伯皆隐語“齑臼受辛”,誤矣。
唯賓主相讓曰“敢辤”“敢固辤”,則或可與“辭”通用。
讓者,必有應對之言也;辭者,酬對喻說之文。
若箸述、歌詠,則當作“詞”。
其一字為文,一句為辭,則辭、詞可以通用。
頻 頻,本從涉、從頁,隸書或省“涉”作“步”,水崖也。
人至水崖,阻水不行,則頻蹙。
許氏說:“水崖,人所賓附。
”今或作“濱”,而徐铉曰:“今俗作濱,非是。
”頻、瀕、濱三字,下筆相似,而皆合六書會意之旨,徐說非也。
頻字借為“頻繁”之“頻”者,于義無取,當作“颦”,事繁則眉蹙也。
今人獨用“頻”為“頻繁”字,于“水頻”必加水以分别之,皆是不達文義。
常 常、裳二字,一也,從巾、從衣,義相通用,與帬、裙同。
巾,幅帛也。
倍尋曰“常”者,裳下齊之廣十六尺也。
尋、常,皆近也,因近而易見,有平而無奇之義。
常近而無奇,則無變;不變,則可久。
輾轉相因,皆自“衣常”之“常”通之,猶言不下帶,言目前耳。
後人曲為分别,專以從“衣”者為“衣裳”,從“巾”者為“尋常”“平常”“久常”,皆不審用字之本旨。
假令寫“尋常”為“裳”,人必笑之。
避廟諱者,代“常”以“嘗”,何如代以“裳”之不失本義乎! 帥 帥,與“帨”同,有所律、輸芮二切,本訓佩巾也,自不可通之戎事。
若“将”“統”之“”,從行、從率。
今廢“”字,概借用“帥”字,或借用捕鳥畢率
其發音去聲讀如“預”,為“幹與”之“與”,則以為之朋擋則相幹與也。
虧 虧,氣之舒也。
蓋心有不平而發聲以舒氣,本“于嗟”字,今俗作“籲嗟”,而讀《召南》“于嗟乎驺虞”作況于切,非也。
籲,驚詞,非歎辭。
其以“于”為指所在之語助者,知其所在則心舒而言暢,故“于某日”“于某地”皆言“于”。
於,亦歎詞,而亦為指所在之詞。
其義正同,而用之微别:固然在彼曰“于”,如《春秋》“盟于蔑”之類是也;用意經度、安措挹取於彼曰“於”,如“志於道”“興於《詩》”之類是也。
既指所在,而又推言之,如“于是”“於焉”之類,則于、於通用。
蓋“于”為舒氣之詞而緩,“於”為歎詞而急。
固然在彼,則緩言之,用意措彼,則急言之,以此微分。
夫 夫,本訓丈夫也,别于童子之稱。
古者計夫定賦,猶今言成丁也。
百畝一夫,而賦準焉。
其為夫婦之夫者,以成丈夫而後有室,三十而娶,斯授田也。
借音防無切,為語助詞,或繹上文,或發端立義,皆以概事理而言。
夫猶人也,謂人理人情之大概然也。
須 須,面毛也。
俗加髟作“”,非是。
彡,毛飾也,須既從彡,何又加髟?髟,首毛,故“”“”皆不從髟。
“須”之于人,若所不須有者,然必須此以成丈夫。
事有見為非急而實不可無者,人之所必須也。
故借為相待、相求之詞,如雲“寡君須矣”,言專心相待,而欲其入也。
通為“斯須”者,猶言少待也;斯,此也,此一刻也。
“須臾”者,須,待也,臾,欲之動也,少待而欲動之,頃也。
其義輾轉相通。
,本訓擊聲也。
從從殳,以殳擊有聲也。
《詩》“天子之邦”,整饬兵刑,以正亂邦也。
軍收後曰,反擊在後也。
古不用為“宮”字。
《史·秦始皇本紀》乃言“作阿房前”。
葉夢得謂屋吻者為,于義亡取。
蓋“坫”字之誤。
堂有坫序,因謂之坫,漢人與“堂”通用。
《黃霸傳》言“先上”,顔師古曰:“丞相所坐之屋。
”至漢以下,始專為皇宮之名,臣下不得而稱矣。
佛、老之廬僭稱之。
麤 麤,從三鹿,言如群鹿之奔突也。
凡作事莽率者謂之麤。
若精粗之“粗”,從米從且,謂舂米苟且不熟,故凡疏楛不精皆借用之。
粗,音徂古切,讀如“祖”。
今人讀粗為麤,以麤率為粗率,以粗疏為麤疏,皆誤。
俗或省作“麄”,尤不成字。
虞 虞,從虍從吳。
吳,大言也。
虞人疾呼以驅虎,故其文若此。
本訓為獵官之名。
舜稱有虞氏,虞幕,蓋先益而為古虞官也。
借用為慮也、度也者,以虞人逐禽,必慮度其蹤迹,而追猛獸者有可憂之道也。
《詩·驺虞》亦言虞人共職,韓嬰、賈誼俱雲然。
毛、鄭惑于祥瑞,謂是白虎黑文之瑞獸。
《說文》據以立釋,不足取。
烏 烏,本孝鳥之名,而借作“烏呼”歎詞,以烏鳴有似悲歎也。
其“惡有”“惡得”“惡能”,自借用“惡”字;或用“烏”字,俗訛也。
“烏呼”之烏,加“口”作“嗚”,亦俗。
篆文“於”“烏”文相肖,“於”稍省耳。
《詩》“於戲”即“烏呼”,“於”字從篆,“戲”字借也。
其“於”字借作語助,與“于”通用者,“于嗟”“烏呼”皆舒氣聲,故通借為指所在之詞,“於”急而“于”緩,必“於是”稱“於”,固“于是”稱“于”,為微别耳。
“於此”“於焉”“於至善”“於道”之於,俱正音哀都切;俗讀央居切,非也。
“大夫於禁”,言禁依於地也。
竹名“林於”,皆但作於。
欲作“”“箊”,皆不成字。
黃州有於姓者,登鄉薦,自稱其姓作“洿”音,得之矣。
焉 焉,黃鳥也。
借為語助詞者有三:句末之焉,結上文而有不盡之音;句中之焉如“於焉逍遙”之類,就指所言而遲回言之;句首之焉,與“豈”“何”通,為诘問之詞,言既如此焉,而豈複如彼也。
黃鳥之鳴,聲有馀而仿佛不定,故皆可借用。
要此字之旨輕而不決,不如“豈”“何”“矣”“也”“此”“斯”之意盡于言中。
三義皆止有于乾切一音;訓诂家分為煙、延二音者,非也。
,本字但象禾穗形,以禾穗熟必均平,故訓整也,平也。
其下加,乃腹也,俗或作“臍”,及字下減“”作“”者,皆不成字。
當人之身中,上下均長,故亦可借為均平之辭。
青州國名者,以其地有天水,其水出平地成淵,若腹之穴也。
“分”之,發音在詣切,以配合均也。
又為“約”之,訓券平也。
或加刀作“”者,俗增之。
其發為側皆切者,祭前遷坐變食也,一其心志,專于敬也。
後用為“居”字,所遷居閑靜之室也,亦但借用字;俗别從示作“”者,非。
至“攝升堂”之,下從衣,衣下縫平,故從。
“盛”之,下加皿,者禾麥,皿以盛也。
“采”之,上從草,蒺藜也,《詩》篇首言《采》,因以名樂。
“”音咨,“”亦音咨,“”音瓷,字音各别,傳寫皆作“”者,省文耳。
,本訓鳥在巢上也。
字正作“”,亦工書者欲令整美而作“西”。
日落兌方而鳥歸巢,故以為“東”字。
“宿”“止”字正當作,本義也。
或從木從妻,木者,所歸之巢;妻,同燕寝者也。
其西傍加木作“栖”,于文為贅,蓋俗增之。
讀“棲”作妻音,亦非。
才 才,本訓草木之初也。
木枝葉未全,初生之象,故可通為“方才”字,與“裁”通用。
木初生,衣初制,皆始然無幾時也。
俗别作“纔”,非。
若“性情才”之才,本言質之已成而可用,自當作“材”。
木已成矣,而未經削治,為木工之始事,故從才。
今通以才字書之,傳寫之省。
伊 伊,《說文》以伊尹治天下為本訓。
今按伊尹之前有伊耆氏,而《詩》言“伊”,皆與“惟”字義通,則定非因伊尹之名始制“伊”字,此《說文》之不可從者也。
伊,從人從尹。
尹,正也。
伊亦正意,故通為“正惟”“正此”“正當”之義。
或借用“繄”,繄乃赤黑色缯,于義無取。
何 何,本“負何”之何。
從人,人所負也;從可,量人所可任而負之也。
借為“誰何”之何,見負何者則問其人為誰,所負何物也。
與“佗”同意。
佗者,負物于背,因問其為誰物也。
“負何”之何,亦但如字讀如河。
傳注發為上聲,俗讀作“賀”者,皆非。
俗加草作“荷”,尤謬。
荷,蓮葉也,無“負何”意。
相沿而不可革,雅不勝俗,其孰與正之! ,妙也。
妙者,有“細”意,故又借為小也。
細小者,殆于無,故又借為無也。
凡“妙”“深”“輕”“末”及“管仲”之類,皆宜作。
加“彳”作“微”,隐行也,如“微服”“微行”“隐微”“微行音杭小徑也。
”則作微。
微與顯對。
《春秋傳》稱下士為“微者”,與《孟子》謂富貴人為“顯者”義通。
儋 儋,負何也。
背負曰“何”,肩負曰“儋”,從瞻省,儋負者必瞻顧乃不墜也。
俗作“擔”,非;儋物初不以手。
今人一石為一儋,人力勝一石,言一人所儋也。
會計之數,十鬥為石,本如字音。
乃俗呼一石為一儋,又訛作“旦”音,乃至妄立“擔”字,其陋悖有如此者。
伎 伎,與也,從人從支;支,與之也。
音渠绮切,音與“紀”近。
讀如“芰”者,非。
今北人謂與人物為伎,讀如紀,較南人言“把”、言“得”者,雅俗懸絕,南人顧笑之。
若“倡技”之“技”,字本從手。
歌舞,技術也,習之者為技人。
俗以“伎與”之“伎”為倡技,非也。
若“妓”字從女,音同伎,乃婦人小物也,謂箴線細瑣之物。
俗以“女技”為“妓”,尤謬。
俟 俟,本訓大也。
矣,有歎美意。
人而可以為人矣,不亦大乎!《詩》“儦儦俟俟”。
若“徯待”之“”,從來從矣;或作“”,從彳從矣。
矣,已然之辭。
來矣,行矣,故可待也。
若欲簡省,正可作“”,不當作“俟”。
但 但,本“但裼”之“但”。
“但踴”“但問”,字皆從人。
其從衣作“袒”者,音丈苋切,衣縫解也,今俗作“綻”。
但,本去衣露體之名,而借為“徒然”“僅有”之義,但裼去飾,僅露身也。
又為轉語詞者,言大略不然,獨有一說僅存,當别論也。
其雲“但令”“但能”者,他皆不恤,獨此為得,如衣雖去而身存也。
今人止知“但”為轉語、僅有之詞,不知“但裼”之本訓,乃以袒裂之“袒”為但衣,而别立“綻”字以代“袒”,皆非。
假 非真之謂“假”,通為假借之義。
借者,非己所實有也。
“徦”,至也。
二字同音古雅切,則“徦于上下”及“王徦有家”,雖或讀為古陌切,亦聲之轉爾。
其字正宜作“徦”,從彳。
而《說文》于從人“假”字下曰:“一曰至也。
《虞書》曰:假于上下。
”此《說文》之疵駁不可從者。
仰 舉首之謂“仰”。
舉首求望于人,謂之仰望,本自下望上之詞。
今文移令下行之稱仰,望其人為其事也。
始則下求于上,繼則施之平交,尚為謙抑。
後上官以施之下吏,且及胥役。
世降而日趨于雜軟,亦可歎已。
偶 偶,刻木為人形也。
借作“乍然”之詞,如木偶之戲,乍爾能動,非固然也。
又相似亦曰偶然,木偶似人也。
此字本無“并立”義,不與“奇”對。
奇耦之“耦”,從耒,古者耕必兩人合耦,秉耒并行。
價 價,善也。
人而可為介者,必習于禮,故為善也。
今俗以為使人之稱,彼字但當作“介”,本《春秋》“一介行李”之義。
佩 佩,從人、從凡、從巾。
巾,所佩者。
凡人皆必有佩,所謂“去喪,無所不佩”也。
俗從玉作“珮”,非。
佩兼有決、觿、管、燧、紛、帨之類,豈但玉哉! 侚 侚,辭閏切,疾也。
“幼而侚齊”,齊敏也。
從人從旬,人十歲而早敏也。
“”,亦辭閏切,從彳從勻,行示也。
刑人而行遊之以示衆,曰“斬以”。
遒人以木铎且行且告,亦曰“”。
從彳,行貌;從勻,均示之也。
今俗寫“侚齊”“示”字俱作“狥”,從犬從旬,大謬,不成字。
其順從于人而不恤己之得失安危,則當借用“殉”字,從旬,從死省,言死與之均也。
俗亦作“狥”,又讀為詳遵切者,非。
倩 倩,美也。
從人從青,言如木之方青榮美也。
婿謂之倩,美之之辭。
止有倉見切一音。
今俗以借力于人為倩、讀作七政切者,正當作“請”。
“請”字自可作去聲讀之。
傳 傳,正音直戀切,本訓遞也。
遞者,驲遞也。
從人從專,專人于郵舍以待,命至斯行也。
其讀作平聲者,傳之行也。
要亦無異義,自可概作去聲讀之。
借為“經傳”之傳者,傳所以遞述經意,令通達也。
國史紀人之行業初終,亦曰傳,述其人以達于後也。
,以證切,送也。
凡送皆可謂之,不但為送女之辭,《楚辭》“予”是已。
後專用為送嫁。
又去“人”加“丹”舟加“女”,作“媵”,非正文也。
以送嫁為媵,因謂從嫁之侄娣為媵妾,以未受禮迎,若送女而往,因留侍爾。
僇 僇,音力救切,本訓癡行僇僇,忽行忽不見也,頻行而非有所往也。
今馬勞而牽之緩行曰“僇馬”,本此。
俗用“溜”字,而以僇為“戮辱”字,相沿之誤。
佛 佛,見不明也,讀與“拂”同,義亦相通。
見不明,則必相違戾。
《禮記》“獻鳥者佛其首”,謂拂戾之也。
或讀如“弼”,大抵與“拂”互用。
浮屠氏譯為“覺也”,為其師之尊稱,則見性不明而拂人之理,已自暴之矣。
湯義仍謂一部語錄止一翻字法門,蓋見及此。
作 作,起也。
“三嗅而作”,“舍瑟而作”,其本訓也。
借為“造作”之作,音側個切。
俗别立“做”字,非。
人将有為,必從坐起,從人從乍,乍然而起,将有為矣。
故緩曰“造”,急曰“作”。
乍然而起,無所因仍,故創始曰“作”;乍為之,前未有也,故與“述”對。
偰 偰,乃堯司徒之名,或作禼。
其不從人而作契者,傳寫省也。
契自“契券”字,音苦計切,無音私列切者。
《詩》“死生契闊”,契闊,勤苦也,音苦結切,字本作“挈”,謂挈持闊遠,不得休止,傳寫作“契”,從省而訛。
借 借,正音資昔切,讀如積。
今通讀為子夜切,乃北人不能有入聲,以入作去耳。
若“借重”“借權”之“借”,則“藉”字之轉,省作“借”字,當音慈夜切。
僻 僻,避也,音普擊切,盤旋讓避也。
今俗用為“邪僻”字者,謬。
“邪辟”之“辟”,不從人,借用“法辟”字,假托禮法,外示公正,而居之不疑,無能匡正,以成乎偏诐也。
唯“幽僻”之僻,則可作“僻”,幽僻之所,避人之壤也。
,本訓安也,從人從。
相沿從“意”者,誤。
,十萬也,本訓滿也。
十萬,滿數也。
音于力切,讀如抑。
今俗于“萬”字加“人”作“”者,非。
從人者,居盈處盛,人乃安也。
借為“度”之,亦宜作“”。
數至十萬,難于按實而數,但度之耳,不當作“”;測度疑料,非心之所安也。
俜 俜,使也。
《詩》作“”,《書》作“伻”,古文之異也。
俗以孤孑為伶俜。
伶,弄也;俜,使也。
孤孑之人,為人所弄玩役使也。
俠 俠,俜也。
遊俠者,交遊豪傑,以氣勢役使人也。
俗有俠士之稱,去遊言俠,則失其義矣。
若“豪俠”之“俠”,自宜作“傑”。
俠、傑,音相近而訛耳。
傑,傲也,才氣有馀則傲世,故稱“豪傑”。
若俗有“傑”字,出《梁四公傳》,不典。
俺 俺,音于業切,大也。
俗或呼乙感切,或讀如庵、訓作“我”者,皆夷狄呼“我”不明,侏之語,與“喒”“咱”同。
辭 言辭之辭,從、從辜省。
,治也,治理其辜也。
決獄之爰書曰“辭”,訟者所訴及所供亦曰“辭”。
又通為賓主相答之文,蓋亦有分辨是非之意。
若辤受之“辤”,從辛;辛不可多食,辤而不受也。
蔡伯皆隐語“齑臼受辛”,誤矣。
唯賓主相讓曰“敢辤”“敢固辤”,則或可與“辭”通用。
讓者,必有應對之言也;辭者,酬對喻說之文。
若箸述、歌詠,則當作“詞”。
其一字為文,一句為辭,則辭、詞可以通用。
頻 頻,本從涉、從頁,隸書或省“涉”作“步”,水崖也。
人至水崖,阻水不行,則頻蹙。
許氏說:“水崖,人所賓附。
”今或作“濱”,而徐铉曰:“今俗作濱,非是。
”頻、瀕、濱三字,下筆相似,而皆合六書會意之旨,徐說非也。
頻字借為“頻繁”之“頻”者,于義無取,當作“颦”,事繁則眉蹙也。
今人獨用“頻”為“頻繁”字,于“水頻”必加水以分别之,皆是不達文義。
常 常、裳二字,一也,從巾、從衣,義相通用,與帬、裙同。
巾,幅帛也。
倍尋曰“常”者,裳下齊之廣十六尺也。
尋、常,皆近也,因近而易見,有平而無奇之義。
常近而無奇,則無變;不變,則可久。
輾轉相因,皆自“衣常”之“常”通之,猶言不下帶,言目前耳。
後人曲為分别,專以從“衣”者為“衣裳”,從“巾”者為“尋常”“平常”“久常”,皆不審用字之本旨。
假令寫“尋常”為“裳”,人必笑之。
避廟諱者,代“常”以“嘗”,何如代以“裳”之不失本義乎! 帥 帥,與“帨”同,有所律、輸芮二切,本訓佩巾也,自不可通之戎事。
若“将”“統”之“”,從行、從率。
今廢“”字,概借用“帥”字,或借用捕鳥畢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