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古經左氏説漢義補證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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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博士各立門戶,傳爲劉立,《異義》引爲古學,而禮説不同,《周禮》或古或今,疑不能明,四也。
三傳同説一經,自異則嫌於迕經,隨同又疑於反傳,五也。
全經要例,《公》、《穀》文詳,本傳多僅孤證,欲削則疑於本有,補之則近於膚引,六也。
古先著作,惟存杜氏,通塞參半,高下在心,未可依據,七也。
漢師根據《周禮》,間乖傳義,一遇盤錯,皆沒而不説,八也。
六朝以來,辨難皆在小節,不究經義,無所采獲,九也。
《公》、《穀》既已紛争,攘臂助鬥,更形轇轕,十也。
積茲十難,久爲墜學。
季平素治二《傳》,近乃兼治《左氏》,庚寅成《經説》十二卷,舟車往反,相與辨難,因得盡悉其義。
季平經營《左氏》已久,倉卒具草,固無足奇,然巨經墜學,隱義難通,卒能犯險攻堅,拾遺繼絶,不可謂不偉矣。
綜其長義,凡有廿端。
傳爲解經而作,以經爲主,經例著明,則三《傳》皆在所統,一。
先成二《傳》,洞徹異同,補治《左氏》,故舉重若輕,二。
以《左氏》歸還今學,理古學牽引之失,考《王制》合同之妙,一貫同源,門戶自息,三。
以編年解經,出於先師,非《左氏》之舊,則傳義與博士舊説皆明,四。
據《史記》爲始師,則傳非古學,説非劉羼,不待詳辨,五。
於傳中立「異經見義」一例,傳不合經者可借以見筆削之旨,反爲要例,六。
據傳不以空言説經爲主,推考事文,多關義例,雖同二《傳》,非由竊取,七。
三《傳》大綱皆同,小有參差,不過百一,别立異同諸表,既喜大同,又不嫌揉雜,八。
取《戴記》爲舊傳,六藝、子史莫不同條共貫,闢國百裡,如日中天,九。
無傳之經説,多詳於别條,鉤沈摭佚,具見詳備,十。
杜氏通塞相防,周孔錯出,盡刊新舊之誤,不遺斷爛之譏,十一。
據《五行志》所引劉氏諸條皆不見傳,知劉無附益。
莊公篇寧闕毋補,尤見謹嚴,説皆舊文,乃足尊貴,十二。
於傳中推出新例,確爲授受微言,傳專傳經,不爲史文,二《傳》不書諸例,皆得證明,十三。
别出經説,附經而行,與二《傳》相同,則傳本三家,可以共用,古經易於誦習,二《傳》事實易明,十四。
據《移書》不言授受,僞撰淵源,無從附會,十五。
同盟、赴告、公舉諸例,舊皆以爲史法,今據本傳,證爲經例,然後知傳非紀事之史,十六。
三《傳》事禮例,舊説以爲不同者,今考證其互文參差、隱見諸例,不惟不背,反有相成之妙,十七。
傳例不全,今就傳文爲之推考等差正變,作爲補例,每立一義,皆從傳生,不苦殘佚,又無嫌膚引,十八。
筆削爲《春秋》所重,二《傳》但詳其筆説,削則略焉,今將不見經事依經例編成一書,删削乃詳,因其所棄,知其所存,十九。
賢者作傳,祖述六藝,故不獨傳《春秋》,凡所引用,多屬六藝微言。
今搜考群經佚説,並可由傳以通群經,廿。
有此廿長,故足以平茲十難。
餘初學《公羊》,用武進劉氏説,以爲《左》不解經。
今觀所論述,凡餘之素所詬病者,皆非傳義。
且旌旗既改,壁壘遂新,不惟包舉二《傳》,六經亦藉以愈顯。
籲,何其盛也!自來説三《傳》者皆有門戶之見,入主出奴,不能相通。
季平初刊《凡例》,亦屬分途,乃能由疑而信,深探本原。
禮樂政刑,本屬故物,爲詿誤者所蒙蔽自絶者二千年,一旦歸依故國,復覩冠裳,此非季平之幸,乃傳大注幸也。
鄭盦師既爲之序矣,時餘方治《周禮》,力申本經,與季平宗旨小别,然通經緻用,詳制度而略訓詁,同也。
二經皆爲世詬病,歸獄劉歆,今正前失,搜佚義,彌縫禦侮,以期存亡繼絶者,又相合也。
既歎季平之勤,自感著述之苦,故論其難易之故以歸之,殊未足自盡其意也。
光緒庚寅七月,年愚弟宋育仁撰。
注 漢:原作「後」,據《群經凡例》原目改。
注 案:序號原無,據前篇例加。
注 同:前原衍一「仝」字,據文意删。
注 卒赴而葬不告:原作「卒告而葬不赴」,據《公羊傳》隱公八年改。
注 盟:原誤作「監」,據《穀梁傳》隱公八年改。
注 撫征:原作「鎮撫」,據《左傳》昭公十五年改。
注 「片皇」二字恐有訛誤,疑作「片言」。
注 説族:似當作「舍族」。
注 盟:原誤作「監」,據《左傳》隱公八年改。
注 夫子:原作「夫夫子」,衍一「夫」字。
注 質:原作「盾」,據文意改。
注 舊史:原作「史舊」,據上文乙。
注 三國:原作「王國」,據文意改。
注 類:原作「内」,據文意改。
注 朔:此字原脫,據《左傳》補。
注 案,「君舉必書」見莊二十三年,「勿藉」見成公二年。
注 案,據《左傳》,事在桓公三年。
注 送從逆班:原誤作「逆違其班」,據《左傳》昭公三年改。
注 異義:「義」上原衍一「議」字。
按此指《五經異義》,據删。
注 造:原作「選」,據文意改。
注 綬:原誤作「受」,今改。
注 戴記:原作「載記」,據文意改。
注 大:原作「太」,據文意改。
三傳同説一經,自異則嫌於迕經,隨同又疑於反傳,五也。
全經要例,《公》、《穀》文詳,本傳多僅孤證,欲削則疑於本有,補之則近於膚引,六也。
古先著作,惟存杜氏,通塞參半,高下在心,未可依據,七也。
漢師根據《周禮》,間乖傳義,一遇盤錯,皆沒而不説,八也。
六朝以來,辨難皆在小節,不究經義,無所采獲,九也。
《公》、《穀》既已紛争,攘臂助鬥,更形轇轕,十也。
積茲十難,久爲墜學。
季平素治二《傳》,近乃兼治《左氏》,庚寅成《經説》十二卷,舟車往反,相與辨難,因得盡悉其義。
季平經營《左氏》已久,倉卒具草,固無足奇,然巨經墜學,隱義難通,卒能犯險攻堅,拾遺繼絶,不可謂不偉矣。
綜其長義,凡有廿端。
傳爲解經而作,以經爲主,經例著明,則三《傳》皆在所統,一。
先成二《傳》,洞徹異同,補治《左氏》,故舉重若輕,二。
以《左氏》歸還今學,理古學牽引之失,考《王制》合同之妙,一貫同源,門戶自息,三。
以編年解經,出於先師,非《左氏》之舊,則傳義與博士舊説皆明,四。
據《史記》爲始師,則傳非古學,説非劉羼,不待詳辨,五。
於傳中立「異經見義」一例,傳不合經者可借以見筆削之旨,反爲要例,六。
據傳不以空言説經爲主,推考事文,多關義例,雖同二《傳》,非由竊取,七。
三《傳》大綱皆同,小有參差,不過百一,别立異同諸表,既喜大同,又不嫌揉雜,八。
取《戴記》爲舊傳,六藝、子史莫不同條共貫,闢國百裡,如日中天,九。
無傳之經説,多詳於别條,鉤沈摭佚,具見詳備,十。
杜氏通塞相防,周孔錯出,盡刊新舊之誤,不遺斷爛之譏,十一。
據《五行志》所引劉氏諸條皆不見傳,知劉無附益。
莊公篇寧闕毋補,尤見謹嚴,説皆舊文,乃足尊貴,十二。
於傳中推出新例,確爲授受微言,傳專傳經,不爲史文,二《傳》不書諸例,皆得證明,十三。
别出經説,附經而行,與二《傳》相同,則傳本三家,可以共用,古經易於誦習,二《傳》事實易明,十四。
據《移書》不言授受,僞撰淵源,無從附會,十五。
同盟、赴告、公舉諸例,舊皆以爲史法,今據本傳,證爲經例,然後知傳非紀事之史,十六。
三《傳》事禮例,舊説以爲不同者,今考證其互文參差、隱見諸例,不惟不背,反有相成之妙,十七。
傳例不全,今就傳文爲之推考等差正變,作爲補例,每立一義,皆從傳生,不苦殘佚,又無嫌膚引,十八。
筆削爲《春秋》所重,二《傳》但詳其筆説,削則略焉,今將不見經事依經例編成一書,删削乃詳,因其所棄,知其所存,十九。
賢者作傳,祖述六藝,故不獨傳《春秋》,凡所引用,多屬六藝微言。
今搜考群經佚説,並可由傳以通群經,廿。
有此廿長,故足以平茲十難。
餘初學《公羊》,用武進劉氏説,以爲《左》不解經。
今觀所論述,凡餘之素所詬病者,皆非傳義。
且旌旗既改,壁壘遂新,不惟包舉二《傳》,六經亦藉以愈顯。
籲,何其盛也!自來説三《傳》者皆有門戶之見,入主出奴,不能相通。
季平初刊《凡例》,亦屬分途,乃能由疑而信,深探本原。
禮樂政刑,本屬故物,爲詿誤者所蒙蔽自絶者二千年,一旦歸依故國,復覩冠裳,此非季平之幸,乃傳大注幸也。
鄭盦師既爲之序矣,時餘方治《周禮》,力申本經,與季平宗旨小别,然通經緻用,詳制度而略訓詁,同也。
二經皆爲世詬病,歸獄劉歆,今正前失,搜佚義,彌縫禦侮,以期存亡繼絶者,又相合也。
既歎季平之勤,自感著述之苦,故論其難易之故以歸之,殊未足自盡其意也。
光緒庚寅七月,年愚弟宋育仁撰。
注 漢:原作「後」,據《群經凡例》原目改。
注 案:序號原無,據前篇例加。
注 同:前原衍一「仝」字,據文意删。
注 卒赴而葬不告:原作「卒告而葬不赴」,據《公羊傳》隱公八年改。
注 盟:原誤作「監」,據《穀梁傳》隱公八年改。
注 撫征:原作「鎮撫」,據《左傳》昭公十五年改。
注 「片皇」二字恐有訛誤,疑作「片言」。
注 説族:似當作「舍族」。
注 盟:原誤作「監」,據《左傳》隱公八年改。
注 夫子:原作「夫夫子」,衍一「夫」字。
注 質:原作「盾」,據文意改。
注 舊史:原作「史舊」,據上文乙。
注 三國:原作「王國」,據文意改。
注 類:原作「内」,據文意改。
注 朔:此字原脫,據《左傳》補。
注 案,「君舉必書」見莊二十三年,「勿藉」見成公二年。
注 案,據《左傳》,事在桓公三年。
注 送從逆班:原誤作「逆違其班」,據《左傳》昭公三年改。
注 異義:「義」上原衍一「議」字。
按此指《五經異義》,據删。
注 造:原作「選」,據文意改。
注 綬:原誤作「受」,今改。
注 戴記:原作「載記」,據文意改。
注 大:原作「太」,據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