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古經左氏説漢義補證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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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卒」,爲魯主;書「王子虎卒」,爲「新使乎我」;書齊宋災,以「及我」之類;皆據事實,不空言立説。

    《藝文》雲:「夫子注不以空言説經。

    」凡二《傳》筆削例,外事書不書,本傳皆以赴告言之,筆之,則傳以爲告;削之,則傳以爲不告,不拘事實。

    於内夫人大夫卒葬,則用儀注爲書法也。

    至於二《傳》加損例,本傳則多以「書曰」例當之。

    或以事實立説,或以經例立説,同於二《傳》,特二《傳》言事實多在釋例之後,以例爲主,以事實之,其説易明;本傳則言事實者多,不更言例,故易滋疑耳。

    諸侯三等:二伯、方伯、卒正,舊義賈、董以下治《春秋》者失其傳,本傳例具言其説,足見説出於先秦以上,與今《公》、《穀》傳本著録先後不遠,故能相同。

    今别爲《諸侯三等尊卑儀注》,取傳文及説以註之。

     一、劉、賈以下,古學也,治别經力求與博士異;至於《左傳》,則引據二《傳》爲説。

    非爲風習所移,誠以口受本於孔子,不能自異也。

    杜於漢師難通之條則駁之,《春秋》無達例,言正言變,杜氏膠刻常例,不知變通,凡於難者,皆以爲經仍史文,並無義例。

    史官人有文質注,語有詳略,皆本舊史,且多闕略。

    按經本經,人何得更言舊史注?且變例不明,正例亦難自立。

    今於諸例先明正變,既知爲變,則不復以正疑之矣。

     一、先師引傳解經,改分國爲編年,時有差誤。

    如僖公葬,傳在《僖公》篇,齊桓遷邢封衛,説在閔二年之類,惟爲舊文,故誤跳在此,使本編年,則當附經矣。

    杜以跳寫爲説,或乃就其誤處望文生義,非也。

    所言時日支幹,鈔寫易誤,既非大旨所關,不足深計。

     一、傳有而經不書,則爲隱避例;如交質、納子婦之類,經諱不書。

    傳多而經少,則爲特筆例;如晉、楚、邾遷不書,則書衛、蔡、許三國注遷爲特筆,皆各有所起,非常文也。

    二《傳》不言外,遷不書,據此可補。

    又,二《傳》言外事不書,無實據,本傳皆有明文也。

    諸侯獨詳十九國,記十九國事又有詳略,今以此立筆削例。

    凡傳與經異者,分類表出,各爲細例,以補二《傳》所不足。

     一、《莊公》篇七年傳不及經事,十二公傳前後詳略迥殊,劉申綬據此以爲僞羼之證。

    按,解經果出劉氏,何以七年不立一説?蓋《左傳》本出於屋壁,不免殘佚,劉氏不敢補羼,正見謹嚴。

    今《晉語》一君一篇,可知原文甚備;《國語》、《史記》莊以上事詳於傳,可知《左氏》原本甚詳。

    考《五行志》引傳文與今傳本有詳略不同者,是劉氏後亦有脫佚,故《左氏》有逸文爲今本所無者。

    孫淵如《春秋集證》意在補傳事,今仿其例,凡傳文脫略,悉據《史記》補於各條下,如曹沫劫盟之類是也。

    事不關經者,則補於《國語》中。

    初補於傳中,嫌文過繁;後注《國語》,乃移於《國語》,不敢變傳文之舊。

     一、《春秋》子夏所傳之傳,以《喪服》例之,當名《春秋大傳》;《公》、《穀》當名《問》。

    故《服問》、《喪服傳》引《大傳》之文稱「傳曰」,今《左氏説微》所引大例皆出《大傳》。

    三《傳》同祖一書,故多相同。

    本師間有由本傳推考而出之例,如以鐘、鼓分侵、伐,中國不獻捷之類注,今略爲分别觀之。

     一、《公》、《穀》應對詞命多爲事實,《左氏》之文則不爲。

    經例即據禮説而撰,全與經例《禮經》相同。

    治他書,詞命應對皆在所輕,《左氏》則無一不本禮制,故於應對詞命皆本經例禮説以説之。

    尊卑同異,其大綱也。

     一、《五經異義》有引《左氏》説,《左氏》無其文、文見《國語》者二條;是漢師以《國語》、《左傳》爲一,合而不分。

    今合考其例,蓋傳本爲《國語》,所有異同,特秦以前異本耳。

    今凡《國語》中所有經例禮制事迹,悉引以證經焉。

    如侵伐有無鐘鼓之例,即本《晉語》伐宋事而出,當仿其例類推其餘。

    經例爲重,禮説次之。

     一、杜氏説先儒膚引二《傳》,宜其不用二《傳》矣,乃於本傳無説之條直用二《傳》。

    治《左氏》與二《傳》立異始於杜氏,乃不能自堅,足見漢師引據二《傳》之不誤。

    今於本傳無文而杜氏引用二《傳》之條從漢師例,一律取入,更據此以爲《補例》篇之證。

     一、師説義例與二《傳》同者,皆本舊傳,以外多從傳文推考。

    傳爲舊文,禮例乃其新得。

    如莊三十一年齊侯獻捷,凡義例本成二年單襄公語;莊公二十五年日食,凡惟「正月之朔注,慝未作」,本昭七年季平子語;隱元年「非公命,不書」、「公弗臨,故不書」,本莊二十四年「君舉必書」與王命「勿藉」之語注;桓二年注送女禮本少姜「送從逆班注」與卑聘卑逆之語;「啓蟄而郊」之凡本孟獻子語之類,是也。

    故除《大傳》之外,皆從傳文推考而得者,非如俗説傳文全出左氏之手也。

     一、傳記事有二例:一緣經立説,一異經見義。

    凡傳有而經無者爲削例,傳詳而經略者爲略例,傳與經不同者爲加損例。

    杜氏於經、傳不同者多指爲闕誤,不知藉此可以考見制作之意。

    凡傳與經異者皆紀實事,如《未修春秋》之原文也。

    至於緣經立説之條,則聖作賢述,道一趣同,就經立説,不必求合。

    本事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