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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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梁大義》第二卷,專明著録之義。
一、《春秋》制義,如奉天、正道、貴民、貴命、重信、親親、尊尊、賢賢、賤利、貴讓、仁義、五倫、權謀、終始、有無、謹始、復仇、明時、法古之類,作《大義》第三卷,專明制義之事。
一、先師傳經淵源本末,如佚傳、異説、傳受、姓氏、闕疑之類,别《穀梁大義》第四卷專明傳經之事。
一、二《傳》之例與本傳大同小異,今作《三傳異例表》一卷,專明此事,故注中不必詳二《傳》例。
《禮》、《事》二表同。
一、範注中採用鄭君《起廢疾》。
案:鄭未有深解。
舊作《起起廢疾》一卷,以明本義而駁何、鄭,故注中不更存何、鄭説。
一、範注採用何、杜兩家,全無師法。
注中不加駁斥,别取其反傳倍理者爲之解説,作《集解糾繆》二卷。
至其駁傳之條,則别爲《釋範》一卷解之。
一、傳有總傳,當分之;有數傳,當别之。
有一見,有累言,有相比見義,有數傳方備,有不發傳爲省文,有不發傳爲别義,有傳不在本條下,有無所繫而發傳,有文同而意異,有文異而意同,有傳此包彼,有傳此起彼,注外别作《釋例》二卷,專以本經依傳比例條考焉。
一、天子、二伯、方伯、卒正、微國、尊卑儀注,一條不苟,説《春秋》者略焉。
注中最詳此義,别爲《十八國尊卑儀注表》以明之。
一、《春秋》有一見例,以明見界畫。
舊説皆誤與正例相比,注外别作《一見表》以明之。
一、中外異辭,最爲要義,説者略焉。
注外别爲《内外異辭表》、《中外異辭表》以明之。
一、筆削等差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筆削表》一卷。
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進退次第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進退表》一卷。
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功罪大小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善惡表》一卷。
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爵位等差,最爲繁雜。
今取傳中州國名氏人字不繫,作《爵祿表》一卷。
一、傳于日月例最爲詳備,注詳于本條下,更别作《日月時例表》三卷,如《公羊》之例。
一、《穀梁》久微,今取定傳議駁本于《穀梁》者,仿董子例,作《穀梁決事》一卷。
一、劉子政説有《外傳》逸文,今取之作《外傳》一卷,以符《藝文志》舊目。
一、三《傳》有師説同而所説之事不同者,如緩追逸賊、同盟用狄道之類,注中不復臚入,别作《三傳師説同源異流表》一卷以明之。
一、《春秋》瑣事孤文,三《傳》各異,無所是正,此在傳疑之例,孔子所不能信,傳者乃不能不説之。
注外别作《三傳傳疑表》一卷,以平三《傳》之獄。
一、屬辭,《春秋》之教也。
今將天王及十八國事緯本末分國編之,即取《史記》譜牒之説以爲之注,作《春秋屬辭表》四卷。
比事,《春秋》之教也,注外别《比事》二卷,以見比義。
一、會盟列敘諸侯,皆有所起。
苟無所起,則不見。
舊説皆略,注詳説之,别作《中國夷狄争伯表》一卷,專明會盟列數之義。
一、方言異稱,華夷翻譯。
孔子雲:「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傳舉方言異稱,蓋大例所包甚廣。
注外别作《中外名號異同表》,而以方言附之。
一、諸國地邑山水名號最爲繁賾,傳中詳其四向,并詳道裡數目。
此非據圖籍不能。
注外别據劉、班之説,更推傳例,作圖一方,并疏解名號于後。
一、《左傳》因《國語》加章句爲今本,今凡《國語》所略而於經例可疑者,則皆誤解。
今將注疏異説標出,爲《左傳變異今學事實表》。
凡表以外,則皆合於二《傳》。
今取其事實與本傳合而爲《史記》、《國語》所無,則命成鑑疏之,以「補疏」標題,示區别焉。
一、今學以《王制》爲宗,齊、魯《詩》皆魯國今學,劉子受《魯詩》,從之。
今于先師外,凡今學各經師説,統輯爲《王制注疏》。
凡本傳禮制不明者取之,已明者但詳出于注疏。
一、傳有從史一例,舊傳解多失。
今取經文從史之例,先立一表,而後依事解之,如趙盾、崔杼、陳溺、楚卷、鄭髠之類是也。
一、今學《王制》外有佚文、佚義不傳於今本者,將據今學各經傳師説彙輯之,以爲《王制佚文佚義考》。
凡傳文義不傳於《王制》者,皆就此説之。
注 案:原無序號,據前篇格式加。
注 故:原作「以」,據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改。
注 然義本相同:原作「然於本同」,據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改。
注 案: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與此本多異。
後有廖氏題識:「《凡例》未刊之先,已經數易其稿。
癸巳,刊入《群經凡例》者多字誤,今畧爲補正。
又加四條於後,爲丁酉以後續得之説。
但雖有此義,不過詳於《易》、《詩》二經中。
至於三《傳》舊條已成定本,於此例殊少牽涉,不敢因之而有移改焉。
己亥十月,季平識。
」 注 案:原無序號,據前篇格式加。
注 梅福,「梅」原作「枚」,今據《漢書·梅福傳》改。
一、《春秋》制義,如奉天、正道、貴民、貴命、重信、親親、尊尊、賢賢、賤利、貴讓、仁義、五倫、權謀、終始、有無、謹始、復仇、明時、法古之類,作《大義》第三卷,專明制義之事。
一、先師傳經淵源本末,如佚傳、異説、傳受、姓氏、闕疑之類,别《穀梁大義》第四卷專明傳經之事。
一、二《傳》之例與本傳大同小異,今作《三傳異例表》一卷,專明此事,故注中不必詳二《傳》例。
《禮》、《事》二表同。
一、範注中採用鄭君《起廢疾》。
案:鄭未有深解。
舊作《起起廢疾》一卷,以明本義而駁何、鄭,故注中不更存何、鄭説。
一、範注採用何、杜兩家,全無師法。
注中不加駁斥,别取其反傳倍理者爲之解説,作《集解糾繆》二卷。
至其駁傳之條,則别爲《釋範》一卷解之。
一、傳有總傳,當分之;有數傳,當别之。
有一見,有累言,有相比見義,有數傳方備,有不發傳爲省文,有不發傳爲别義,有傳不在本條下,有無所繫而發傳,有文同而意異,有文異而意同,有傳此包彼,有傳此起彼,注外别作《釋例》二卷,專以本經依傳比例條考焉。
一、天子、二伯、方伯、卒正、微國、尊卑儀注,一條不苟,説《春秋》者略焉。
注中最詳此義,别爲《十八國尊卑儀注表》以明之。
一、《春秋》有一見例,以明見界畫。
舊説皆誤與正例相比,注外别作《一見表》以明之。
一、中外異辭,最爲要義,説者略焉。
注外别爲《内外異辭表》、《中外異辭表》以明之。
一、筆削等差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筆削表》一卷。
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進退次第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進退表》一卷。
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功罪大小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善惡表》一卷。
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爵位等差,最爲繁雜。
今取傳中州國名氏人字不繫,作《爵祿表》一卷。
一、傳于日月例最爲詳備,注詳于本條下,更别作《日月時例表》三卷,如《公羊》之例。
一、《穀梁》久微,今取定傳議駁本于《穀梁》者,仿董子例,作《穀梁決事》一卷。
一、劉子政説有《外傳》逸文,今取之作《外傳》一卷,以符《藝文志》舊目。
一、三《傳》有師説同而所説之事不同者,如緩追逸賊、同盟用狄道之類,注中不復臚入,别作《三傳師説同源異流表》一卷以明之。
一、《春秋》瑣事孤文,三《傳》各異,無所是正,此在傳疑之例,孔子所不能信,傳者乃不能不説之。
注外别作《三傳傳疑表》一卷,以平三《傳》之獄。
一、屬辭,《春秋》之教也。
今將天王及十八國事緯本末分國編之,即取《史記》譜牒之説以爲之注,作《春秋屬辭表》四卷。
比事,《春秋》之教也,注外别《比事》二卷,以見比義。
一、會盟列敘諸侯,皆有所起。
苟無所起,則不見。
舊説皆略,注詳説之,别作《中國夷狄争伯表》一卷,專明會盟列數之義。
一、方言異稱,華夷翻譯。
孔子雲:「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傳舉方言異稱,蓋大例所包甚廣。
注外别作《中外名號異同表》,而以方言附之。
一、諸國地邑山水名號最爲繁賾,傳中詳其四向,并詳道裡數目。
此非據圖籍不能。
注外别據劉、班之説,更推傳例,作圖一方,并疏解名號于後。
一、《左傳》因《國語》加章句爲今本,今凡《國語》所略而於經例可疑者,則皆誤解。
今將注疏異説標出,爲《左傳變異今學事實表》。
凡表以外,則皆合於二《傳》。
今取其事實與本傳合而爲《史記》、《國語》所無,則命成鑑疏之,以「補疏」標題,示區别焉。
一、今學以《王制》爲宗,齊、魯《詩》皆魯國今學,劉子受《魯詩》,從之。
今于先師外,凡今學各經師説,統輯爲《王制注疏》。
凡本傳禮制不明者取之,已明者但詳出于注疏。
一、傳有從史一例,舊傳解多失。
今取經文從史之例,先立一表,而後依事解之,如趙盾、崔杼、陳溺、楚卷、鄭髠之類是也。
一、今學《王制》外有佚文、佚義不傳於今本者,將據今學各經傳師説彙輯之,以爲《王制佚文佚義考》。
凡傳文義不傳於《王制》者,皆就此説之。
注 案:原無序號,據前篇格式加。
注 故:原作「以」,據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改。
注 然義本相同:原作「然於本同」,據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改。
注 案: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與此本多異。
後有廖氏題識:「《凡例》未刊之先,已經數易其稿。
癸巳,刊入《群經凡例》者多字誤,今畧爲補正。
又加四條於後,爲丁酉以後續得之説。
但雖有此義,不過詳於《易》、《詩》二經中。
至於三《傳》舊條已成定本,於此例殊少牽涉,不敢因之而有移改焉。
己亥十月,季平識。
」 注 案:原無序號,據前篇格式加。
注 梅福,「梅」原作「枚」,今據《漢書·梅福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