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功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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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章《轉變章》。
克就變言,則說為一翕一辟之生滅滅生而不息;若乃斥指轉變不息之本體而為之目,則曰恒轉;恒轉勢用大極,故又名之以功能。
此在前章未及深論,今更詳之,而印度佛家所見差謬處尤須繩正。
本章開端,關于體用兩詞之意義還須申說一番。
用者,作用或功用之謂,其本身隻是一種動勢,亦名勢用。
體者,對用而得名。
但體是舉其自身全顯為萬殊的大用,不是超脫于用之外而獨存,故體者用之體,不可離用去覓體。
印度佛家将宇宙萬象所謂色法和心法通名法相,謂色心諸法雖複無實,而現有相狀故名法相,至于一切法相之實體則名為法性。
性者,體義。
詳彼所謂法性,即我所雲體;其所謂法相,我則直名為用,而不欲以法相名之,但有時亦說法相。
西洋哲學分别現象與實體,亦近似佛家法相法性之分。
一切法相,何故名之為用?且先就心法言。
吾人反觀自心,固是炯然覺了之相,覺者自覺,了者了别,能了境故。
然無可執為實物,此心隻是刹那刹那别别頓起,無暫住故。
前刹之心,才起即滅,後刹之心,續前而起,亦複不住,故每刹之心皆别别起。
又複當知,此心元是一種健動的勢用,健動即是辟,詳《轉變章》。
本周遍法界而實主乎吾身,法界本佛籍,今借用之,猶雲全宇宙。
雖主乎吾身而實無所不在,彌滿太虛,物皆同具。
無内無外,未可以聲臭求,無自他等相可分,故無内外。
聲臭俱泯,不可以析物之法推求之。
非斷非常,不容起有無見,不守其故,曰非常;盛德恒新,曰不斷。
非常故不容執有實物;非斷故不容計為空無。
是故名為大用。
大者,贊詞。
次就物言。
物質現象,佛書名為色法。
在俗谛中當然以一切物為實在,惟印度佛家将物質析至極微,科學家亦将物質析至原子電子等,然則極微或元子電子可以說為物質宇宙之本源欤?餘敢斷言元子電子都不實在,都不得為本源。
設将來發見有物比元子電子更為細微者,我亦敢斷言其都不實在,都不得為本源。
談元子電子者,如拟之微粒、拟之波動、拟之亦波亦粒,要皆是對于化迹之一種圖摹,而不可得其情實。
雲何化迹?曰:本體流行之翕勢,動而猛疾,有迹象現,現者現起。
動勢疾則有迹象現者,譬如燃火楮,猛力旋轉,便見光輪;此光輪本非實有,隻由旋轉猛疾所現之迹象耳。
翕勢有迹象現,理亦猶是。
是謂化迹。
猶雲變化之迹。
化迹漸轉漸粗,遂形成物質宇宙。
《易》《幹鑿度》曰“夫有形生于無形,天地安從生?今《易緯》本,天地作乾坤,《列子》《天瑞篇》引作天地,當是據《易緯》古本,今從《天瑞》。
故曰有太易、有太初、有太始、有太素也。
太易者,未見氣也;太初者,氣之始也;太始者,形之始也;太素者,質之始也。
氣形質具而未相離,故曰渾淪”雲雲。
按此段文字,從來無注意求解者。
鄭玄注,甚謬,恐文繁,不及駁正。
今略釋如後。
有形生于無形者,生字,是顯發義;有形者非實在,知其必本于無形;無形者真實無對,下雲太易是也。
天地者,萬物之總稱,今問萬物安從生,以起下文。
太易未見氣者,太易乃本體之名。
古代有以氣為宇宙本體者,如殷《易》首《坤》是也。
孔子正其誤,則謂太易不可以氣言之,故曰未見氣。
見者,顯現義,太易本寂然無象,故未顯為氣也。
《轉變章》引太易,解文句稍異。
太初氣之始者,言氣始見,是名太初也。
見讀現。
鄭玄雲“元氣之所本始”,其置一所字,則太初猶不即是氣,但氣以太初為本耳。
此解大謬。
元氣者何?鄭複無釋,隻虛弄名詞。
餘以為氣者,勢用之稱,本體流行而有翕勢,猛疾凝斂,是為形質之母,故字曰氣。
母者,言其未成乎形而形已萌于此,未成乎質而質已胎于此,故曰氣者形質之母。
太始形之始者,言能始形見,是名太始也。
形者,是形着義,非形象義。
成象即有質,當是太素,非太始也。
翕勢凝斂而名為氣,已如前說;自此以往,漸由微而着、由精而粗,于是有勝能着見,勝者贊詞,能者能力,見讀現。
故說為形。
氣尚隐微,及由微而着,即成勝能,故從其盛着,而名之以形也。
太素質之始者,質者物質。
言質始見,是名太素也。
素猶質也,太者贊詞。
勝能着見,又複增盛,而物質始現起也。
氣始名太初者,宇宙本體,是名太易,太易非氣也,而其成用始有氣見,見讀現。
用分翕辟二勢,今此隻就翕之一方而言。
是物質宇宙之初基也,不尊之曰太初可乎? 形始名太始者,資于氣以成能,其形着盛大,而物質複資之以始,不尊之為太始可乎? 質始但名太素者,以其不更為他作始故也。
素亦質義,質始見而宇宙萬象森然,故贊曰太素也。
氣形質具而未相離者,形固資氣以生,而氣之自分等流,終無已止也;自分指氣的自身而言,等流雲雲,謂氣是刹刹滅故生新、相續流而不斷絕也。
質固資形以生,而形之自分等流,亦無己止也;是故氣形質畢具而互不相離。
謂之渾淪,渾淪者,言三始究不可分判也。
氣始、形始、質始,曰三始。
據《幹鑿度》此文,物質元非本有。
其雲氣始,實即翕勢,所謂大用之一方面。
用有翕辟二方面,今此雲氣者,乃克就翕的方面而言。
形質二始,皆資于氣以生,是化迹之轉而益粗顯也。
餘惟萬物皆方生方滅,方滅方生,都無暫住,何有實物質?非謂無物質現象,但無實質。
且質原于能,能複原于大化攝聚之勢,大化猶雲大用,攝聚猶言翕。
吾推萬物之所由然而正名曰用,用者,以本體之流行故名。
自是活潑潑地,故法相之名,猶嫌其滞于相也。
大乘空有二宗關于法相的說法亦各不同,且先談空義。
空宗首空法相,空者,遮撥之謂。
欲人自悟空理。
空理謂本體,亦名真如。
以空諸妄相而始呈現,故名空理,非謂本體亦空,勿誤會。
如第三章中所舉喻,若于繩相迷執為實有者,即于繩而但起繩相想,不複能于繩而直見其本唯是麻。
今于一切法相迷執為實有,則亦于法相而但作法相想,不複能于法相而直見其本唯是如。
如者,具雲真如。
易言之,即不能空法相而透澈法性。
法性,猶雲本體。
所以空宗遮撥法相,其意趣甚深微妙。
《般若心經》者,從《大般若經》中甄綜精微、纂提綱要而别出之小冊也。
《大般若經》是空宗根本大典,所謂群經之王、諸佛之母也,而《心經》采撮《般若》旨要,足為法門總持。
《心經》開宗明義曰“照見五蘊皆空”,此一語,網羅《大般若》全部旨趣無遺。
五蘊者,法相之别稱,析一切法相而各别以聚,則說為蘊,蘊者,聚義。
綜計蘊數,則說有五。
五蘊者,首色蘊,通攝一切物,如吾人根身以至天地諸大物,總攝色蘊。
次受想行識四蘊,則舉一切心法而通析為此四。
受蘊者,謂于境而有苦樂等領納故名為受,受者,領納義。
此以情的作用而立受蘊。
想蘊者,謂于境取像故名為想。
如緣青時,計此是青非赤白等,是為取像,由此得成辨物析理的知識。
此以知的作用而立想蘊。
行蘊者,謂于境起造作故名為行,行者,造作義。
所以意的作用而立行蘊。
又複當知,受想行三蘊通言心所法。
心所法者,猶雲心上所有之諸作用,不即是心,而屬于心,故名心所。
唯行蘊中不止一個行心所,更有多數心所,皆不别立蘊者,而悉攝于行蘊,學者宜知。
已說心所三蘊,最後識蘊則通攝八個識。
按《成論》雲“凡言識者,亦攝各心所”,今此五蘊,心所既别開,故識蘊隻是心而不攝心所。
向見讀佛書者每以心、心所之分為難解,餘曰:佛家喜用剖析法,将心剖作段段片片,汝隻照他的理論去了解。
小乘初說六識,曰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大乘有宗始加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
然小乘雖無七八之名,卻已有其義,詳在諸論。
總之,色蘊專言物,後四蘊皆言心,故五蘊總分心物兩方面。
上來已說五蘊名義,今釋《經》旨。
經言“五蘊皆空”者,空有二義:一曰空無義,謂一切法相都無實自性故,即皆是空。
如以色蘊言,色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即色法本來是空。
如以受蘊言,受心所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即受心所法本來是空。
乃至以識蘊言,諸心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即諸心法本來是空。
言乃至者,中間略而不舉故。
《大般若經》卷五百五十六有雲“如說我等,畢竟不生,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凡人皆執有自我,不悟我者隻是依五蘊而起之妄執耳。
若離五蘊,我果何在?故知我是假名,求其自性便不可得。
諸法亦爾,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何等是色?即不可取,色本空無,如何可取。
亦不可生。
色本空無,如何有生。
何等是受想行識?既不可取,亦不可生”雲雲。
《大般若》全部,此類語句不可勝引,《心經》實總括其要義。
二曰空謂空理,唯能空五蘊相者,方得于五蘊相而皆證空理。
空理,詳前注。
易言之,即于一一蘊相無所取着,而直透澈其本體。
《心經》說“五蘊皆空”,此一空字實含兩義,若執諸法有實自性而不空者,即無由于法相而見空理故。
《心經》,基師有幽贊,而依世親派之見地作解,不必可據。
《心經》複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此中空言,含二義,同前釋。
一者,空謂空無。
俗舉空言,便與色異,世間執色為有故;今依真谛道理解析色法,而至極微,更析至鄰虛,極微更析之便無有物,名曰鄰虛。
色法畢竟空無。
《經》故說言“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若色與空互異者,色法應有實自性,今既不爾,故知色與空互不相異。
既色與空互不異,所以又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此中即言,明示色與空是一非二,因色法無實自性故。
色本空無,受想行識将複雲何?須知受等四蘊法,是就衆生虛妄分别而言。
分别作名詞,即妄識之别名。
妄心是緣生法,已如前說。
詳第三章。
緣生法無自性,究竟空無,故《經》中才說至色與空互不異及互相即之四句,便接續說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如上都是遮撥法相。
二者,空謂空理。
由法相空故,即于法相而識空理。
如色法實性即是空理故,說色不異空;空理即是色法之實性故,說空不異色。
由色與空理互不異故,遂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色與空理有互不異及互相即四句,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綜上所說,由于色心諸法相都空故,此雲空者空無義,謂不執有色心等相。
因于一一法相而皆見為空理。
《經》複說言:“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此承上文而申之也。
諸法空相者,通色法心法而言
克就變言,則說為一翕一辟之生滅滅生而不息;若乃斥指轉變不息之本體而為之目,則曰恒轉;恒轉勢用大極,故又名之以功能。
此在前章未及深論,今更詳之,而印度佛家所見差謬處尤須繩正。
本章開端,關于體用兩詞之意義還須申說一番。
用者,作用或功用之謂,其本身隻是一種動勢,亦名勢用。
體者,對用而得名。
但體是舉其自身全顯為萬殊的大用,不是超脫于用之外而獨存,故體者用之體,不可離用去覓體。
印度佛家将宇宙萬象所謂色法和心法通名法相,謂色心諸法雖複無實,而現有相狀故名法相,至于一切法相之實體則名為法性。
性者,體義。
詳彼所謂法性,即我所雲體;其所謂法相,我則直名為用,而不欲以法相名之,但有時亦說法相。
西洋哲學分别現象與實體,亦近似佛家法相法性之分。
一切法相,何故名之為用?且先就心法言。
吾人反觀自心,固是炯然覺了之相,覺者自覺,了者了别,能了境故。
然無可執為實物,此心隻是刹那刹那别别頓起,無暫住故。
前刹之心,才起即滅,後刹之心,續前而起,亦複不住,故每刹之心皆别别起。
又複當知,此心元是一種健動的勢用,健動即是辟,詳《轉變章》。
本周遍法界而實主乎吾身,法界本佛籍,今借用之,猶雲全宇宙。
雖主乎吾身而實無所不在,彌滿太虛,物皆同具。
無内無外,未可以聲臭求,無自他等相可分,故無内外。
聲臭俱泯,不可以析物之法推求之。
非斷非常,不容起有無見,不守其故,曰非常;盛德恒新,曰不斷。
非常故不容執有實物;非斷故不容計為空無。
是故名為大用。
大者,贊詞。
次就物言。
物質現象,佛書名為色法。
在俗谛中當然以一切物為實在,惟印度佛家将物質析至極微,科學家亦将物質析至原子電子等,然則極微或元子電子可以說為物質宇宙之本源欤?餘敢斷言元子電子都不實在,都不得為本源。
設将來發見有物比元子電子更為細微者,我亦敢斷言其都不實在,都不得為本源。
談元子電子者,如拟之微粒、拟之波動、拟之亦波亦粒,要皆是對于化迹之一種圖摹,而不可得其情實。
雲何化迹?曰:本體流行之翕勢,動而猛疾,有迹象現,現者現起。
動勢疾則有迹象現者,譬如燃火楮,猛力旋轉,便見光輪;此光輪本非實有,隻由旋轉猛疾所現之迹象耳。
翕勢有迹象現,理亦猶是。
是謂化迹。
猶雲變化之迹。
化迹漸轉漸粗,遂形成物質宇宙。
《易》《幹鑿度》曰“夫有形生于無形,天地安從生?今《易緯》本,天地作乾坤,《列子》《天瑞篇》引作天地,當是據《易緯》古本,今從《天瑞》。
故曰有太易、有太初、有太始、有太素也。
太易者,未見氣也;太初者,氣之始也;太始者,形之始也;太素者,質之始也。
氣形質具而未相離,故曰渾淪”雲雲。
按此段文字,從來無注意求解者。
鄭玄注,甚謬,恐文繁,不及駁正。
今略釋如後。
有形生于無形者,生字,是顯發義;有形者非實在,知其必本于無形;無形者真實無對,下雲太易是也。
天地者,萬物之總稱,今問萬物安從生,以起下文。
太易未見氣者,太易乃本體之名。
古代有以氣為宇宙本體者,如殷《易》首《坤》是也。
孔子正其誤,則謂太易不可以氣言之,故曰未見氣。
見者,顯現義,太易本寂然無象,故未顯為氣也。
《轉變章》引太易,解文句稍異。
太初氣之始者,言氣始見,是名太初也。
見讀現。
鄭玄雲“元氣之所本始”,其置一所字,則太初猶不即是氣,但氣以太初為本耳。
此解大謬。
元氣者何?鄭複無釋,隻虛弄名詞。
餘以為氣者,勢用之稱,本體流行而有翕勢,猛疾凝斂,是為形質之母,故字曰氣。
母者,言其未成乎形而形已萌于此,未成乎質而質已胎于此,故曰氣者形質之母。
太始形之始者,言能始形見,是名太始也。
形者,是形着義,非形象義。
成象即有質,當是太素,非太始也。
翕勢凝斂而名為氣,已如前說;自此以往,漸由微而着、由精而粗,于是有勝能着見,勝者贊詞,能者能力,見讀現。
故說為形。
氣尚隐微,及由微而着,即成勝能,故從其盛着,而名之以形也。
太素質之始者,質者物質。
言質始見,是名太素也。
素猶質也,太者贊詞。
勝能着見,又複增盛,而物質始現起也。
氣始名太初者,宇宙本體,是名太易,太易非氣也,而其成用始有氣見,見讀現。
用分翕辟二勢,今此隻就翕之一方而言。
是物質宇宙之初基也,不尊之曰太初可乎? 形始名太始者,資于氣以成能,其形着盛大,而物質複資之以始,不尊之為太始可乎? 質始但名太素者,以其不更為他作始故也。
素亦質義,質始見而宇宙萬象森然,故贊曰太素也。
氣形質具而未相離者,形固資氣以生,而氣之自分等流,終無已止也;自分指氣的自身而言,等流雲雲,謂氣是刹刹滅故生新、相續流而不斷絕也。
質固資形以生,而形之自分等流,亦無己止也;是故氣形質畢具而互不相離。
謂之渾淪,渾淪者,言三始究不可分判也。
氣始、形始、質始,曰三始。
據《幹鑿度》此文,物質元非本有。
其雲氣始,實即翕勢,所謂大用之一方面。
用有翕辟二方面,今此雲氣者,乃克就翕的方面而言。
形質二始,皆資于氣以生,是化迹之轉而益粗顯也。
餘惟萬物皆方生方滅,方滅方生,都無暫住,何有實物質?非謂無物質現象,但無實質。
且質原于能,能複原于大化攝聚之勢,大化猶雲大用,攝聚猶言翕。
吾推萬物之所由然而正名曰用,用者,以本體之流行故名。
自是活潑潑地,故法相之名,猶嫌其滞于相也。
大乘空有二宗關于法相的說法亦各不同,且先談空義。
空宗首空法相,空者,遮撥之謂。
欲人自悟空理。
空理謂本體,亦名真如。
以空諸妄相而始呈現,故名空理,非謂本體亦空,勿誤會。
如第三章中所舉喻,若于繩相迷執為實有者,即于繩而但起繩相想,不複能于繩而直見其本唯是麻。
今于一切法相迷執為實有,則亦于法相而但作法相想,不複能于法相而直見其本唯是如。
如者,具雲真如。
易言之,即不能空法相而透澈法性。
法性,猶雲本體。
所以空宗遮撥法相,其意趣甚深微妙。
《般若心經》者,從《大般若經》中甄綜精微、纂提綱要而别出之小冊也。
《大般若經》是空宗根本大典,所謂群經之王、諸佛之母也,而《心經》采撮《般若》旨要,足為法門總持。
《心經》開宗明義曰“照見五蘊皆空”,此一語,網羅《大般若》全部旨趣無遺。
五蘊者,法相之别稱,析一切法相而各别以聚,則說為蘊,蘊者,聚義。
綜計蘊數,則說有五。
五蘊者,首色蘊,通攝一切物,如吾人根身以至天地諸大物,總攝色蘊。
次受想行識四蘊,則舉一切心法而通析為此四。
受蘊者,謂于境而有苦樂等領納故名為受,受者,領納義。
此以情的作用而立受蘊。
想蘊者,謂于境取像故名為想。
如緣青時,計此是青非赤白等,是為取像,由此得成辨物析理的知識。
此以知的作用而立想蘊。
行蘊者,謂于境起造作故名為行,行者,造作義。
所以意的作用而立行蘊。
又複當知,受想行三蘊通言心所法。
心所法者,猶雲心上所有之諸作用,不即是心,而屬于心,故名心所。
唯行蘊中不止一個行心所,更有多數心所,皆不别立蘊者,而悉攝于行蘊,學者宜知。
已說心所三蘊,最後識蘊則通攝八個識。
按《成論》雲“凡言識者,亦攝各心所”,今此五蘊,心所既别開,故識蘊隻是心而不攝心所。
向見讀佛書者每以心、心所之分為難解,餘曰:佛家喜用剖析法,将心剖作段段片片,汝隻照他的理論去了解。
小乘初說六識,曰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大乘有宗始加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
然小乘雖無七八之名,卻已有其義,詳在諸論。
總之,色蘊專言物,後四蘊皆言心,故五蘊總分心物兩方面。
上來已說五蘊名義,今釋《經》旨。
經言“五蘊皆空”者,空有二義:一曰空無義,謂一切法相都無實自性故,即皆是空。
如以色蘊言,色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即色法本來是空。
如以受蘊言,受心所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即受心所法本來是空。
乃至以識蘊言,諸心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即諸心法本來是空。
言乃至者,中間略而不舉故。
《大般若經》卷五百五十六有雲“如說我等,畢竟不生,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凡人皆執有自我,不悟我者隻是依五蘊而起之妄執耳。
若離五蘊,我果何在?故知我是假名,求其自性便不可得。
諸法亦爾,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何等是色?即不可取,色本空無,如何可取。
亦不可生。
色本空無,如何有生。
何等是受想行識?既不可取,亦不可生”雲雲。
《大般若》全部,此類語句不可勝引,《心經》實總括其要義。
二曰空謂空理,唯能空五蘊相者,方得于五蘊相而皆證空理。
空理,詳前注。
易言之,即于一一蘊相無所取着,而直透澈其本體。
《心經》說“五蘊皆空”,此一空字實含兩義,若執諸法有實自性而不空者,即無由于法相而見空理故。
《心經》,基師有幽贊,而依世親派之見地作解,不必可據。
《心經》複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此中空言,含二義,同前釋。
一者,空謂空無。
俗舉空言,便與色異,世間執色為有故;今依真谛道理解析色法,而至極微,更析至鄰虛,極微更析之便無有物,名曰鄰虛。
色法畢竟空無。
《經》故說言“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若色與空互異者,色法應有實自性,今既不爾,故知色與空互不相異。
既色與空互不異,所以又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此中即言,明示色與空是一非二,因色法無實自性故。
色本空無,受想行識将複雲何?須知受等四蘊法,是就衆生虛妄分别而言。
分别作名詞,即妄識之别名。
妄心是緣生法,已如前說。
詳第三章。
緣生法無自性,究竟空無,故《經》中才說至色與空互不異及互相即之四句,便接續說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如上都是遮撥法相。
二者,空謂空理。
由法相空故,即于法相而識空理。
如色法實性即是空理故,說色不異空;空理即是色法之實性故,說空不異色。
由色與空理互不異故,遂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色與空理有互不異及互相即四句,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綜上所說,由于色心諸法相都空故,此雲空者空無義,謂不執有色心等相。
因于一一法相而皆見為空理。
《經》複說言:“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此承上文而申之也。
諸法空相者,通色法心法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