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功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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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章《轉變章》。
克就變言,則說為一翕一辟之生滅滅生而不息。
若乃斥指轉變不息之本體而為之目,則曰恒轉。
恒轉勢用大極,此大,不與小對。
無量無邊,雖是實有,而無質礙故,說無量。
無封畛故,說無邊。
故又名之以功能。
此在前章是所未及深詳的,今當廣說。
尤其是印度佛家所見差謬處,須予以繩正。
在本章開端,關于體用兩字的意義還須申說一番。
此本前章所屢用的名詞,而其間義蘊尚有未及委細剖白處,所以補陳于此。
用者,作用或功用之謂。
這種作用或功用的本身隻是一種動勢,亦名勢用。
而不是具有實在性或固定性的東西。
易言之,用是根本沒有自性。
如果用有自性,他就是獨立存在的實有的東西,就不可于用之外再找什麼本體。
體者,對用而得名。
但體是舉其自身全現為分殊的大用,所以說他是用的本體,絕不是超脫于用之外而獨存的東西。
因為體就是用底本體,所以不可離用去覓體。
印度佛家,把宇宙萬象即所謂色法和心法通名法相,謂色心法雖無定實,而有相狀詐現,故名法相;把一切法相底實體,名為法性。
性者,體義。
他們印度佛家所謂法性,即我所雲體,其所謂法相,我則直名為用,而不欲以法相名之。
但依用之迹象而言,有時也不妨說名法相。
西洋哲學家分别現象與實體,亦近似佛家法相、法性之分。
我為甚麼把一切法相說名為用呢?這個道理,須虛懷體究便自見得。
試就法相上說,如心的現象是刹那刹那、别别頓起,我們可以說他是一種作用或功用,新新不住的詐現,絕沒有理由可以說他是實在的東西。
舊唯識師說心的自體即是了别。
詳基師譯《成唯識論》。
他們便從對境了别的這一征象上認取,以為心就是如此的一個東西了。
推迹他們的意思,所謂心者,雖非有質,而不能不承認他是實在的,因為明明有對境了别的一個東西故。
殊不知,了别的這種相狀,絕不可當做是實在的東西。
這個隻是詐現的一種迹象,我們由此迹象,窮核其本相,隻可說為一種健行的作用或功用,也可說為一作用或一功用中之健行的一方面。
每一作用或功用,是具有翕辟兩方面的。
健行即是辟,此辟可說為一種作用,乃偏舉之詞,也可說為一作用中之一方面,乃赅其全而顯此一分之詞。
我們若要随俗施設此心的現象或這種法相,隻好依健行的勢用上假立。
即依辟上而假立之。
實則健行的勢用,元是刹那不住的,根本沒有如俗所計為實在的東西。
所以心這種法相,我們不可定執為實有如此的法相,隻說為稱體顯現的功用而已。
體,本寂然無形,而顯現動勢,即名為用。
稱字吃緊。
體成為用,而全不失其體之自性,譬如水成為冰,而不失水性,故曰稱也。
又如物的現象,佛書中名為色法。
在常識的方面,當然把一切物看做是很實在的,如桌子、椅子,乃至山河大地,及諸天體,何一非實在的物事?然而,哲學家如印度諸師把物質析至極微,科學家把物質析至元子、電子等。
這樣一來,所謂桌子、椅子乃至天體諸大物,都不成為實在的物事了。
然則,極微或元子、電子等,由現在說來,卻是物質宇宙的基本。
我們就認定這些細分,是實在的東西,其果然否?印度勝論師名極微為細分。
今所謂元子、電子等,亦得名細分也。
這種疑問,也不難解釋。
我們不妨直下斷案曰:電子等等細分,都不是實在的。
設将來發見有物比電子等等更為基本的細分者,我亦敢斷言不是實在的。
試旁征科學家的說法,則或以為我們對于電子等等,與其形容為一種微粒,不如形容為一種波動,比較妥當。
實則,微粒說者把電子等等當做有質的小顆粒,如槍彈然。
這個解釋固然不對,而純持波動說者,亦不必符合于實際。
即複說為亦波亦粒,不過兼取兩義,别無所進。
總之,微粒說與波動說,隻是吾人主觀方面對于所謂電子等的本相所圖摹之一種情形,謂有得于其本相,是乃大誤。
我們應知,電子等物事,但随俗施設耳,并非實有如是物事。
以理推征,電子等等,亦如前所說心法,隻是詐現的一種迹象。
我們由此迹象而推求其本相,隻可說為一種凝攝的作用或功用,也可說為一作用或一功用中之凝攝的一方面。
凝攝即是翕,蓋與辟相反相成者。
義詳上卷《轉變章》。
凝攝之勢,轉益增盛,宛爾幻似吾人所測為微細波浪,而多數波群,或有時幻似吾人所測為微粒。
以故,被吾人叫做電子等等。
其實,此類微細物事,隻是依凝攝作用而有之一種迹象而已。
我們如果把物的現象執為定實,以謂誠有如是法相,便大錯特錯。
總之,我們在這裡,把物的現象亦雲法相。
和心的現象亦雲法相。
看做是稱體顯現的大用之兩方面。
所以,心和物根本沒有差别,也都不是實在東西。
用之一詞,其意義似不待訓釋,說來便很明白的。
但如欲加以訓釋,反覺甚晦而難明。
用,亦曰作用,作者動發義;亦曰功用,功者能義。
不過,這裡所謂動發和能,其意義又是極難宣說的。
動發者,謂其變動而無所留滞,無留滞,即沒有東西存在。
發生而不可窮竭也。
才生即滅,才滅即生,故無窮竭。
動發的本身,隻是勝能。
勝者殊勝,贊辭也。
這種勝能的意義,是極其微妙而難以言語形容的。
常途如物理學家。
所謂能力,是可施以實測的,今此所謂勝能,便不是實測的方法所可及的。
這個勝能,隻好說為無力之力,無能而無不能。
我們說他是刹那刹那變動,而不曾有一毫留滞,刹那刹那發生,而沒有窮竭和斷絕。
這種動發的勝能,實際上竟是确爾沒有東西存在,而又熾然起動,熾然發生,不是空無。
既熾然起動,熾然發生,不是空無,而又确爾沒有東西存在,如此詭怪至極,所以說為無力之力,無能而無不能。
這種無力之力,無能而無不能,才是至大至健而不可稱量的;至神至妙,含藏萬德,具備衆理,而不可思議的。
這種勝能,是無有所謂空間時間性的,是圓滿周遍一切處,而無有一毫虧欠的,此中一切處言,隻是為言語方便而施設之詞,理實無有處義。
是顯現千差萬别,而複無固定形相可求的。
這種勝能,我們若要說他是有,他又确是沒有實質、沒有色相,如何可說為有?若要說他是無,他又确是衆妙之門,萬善之長,是無所住而恒新新創生的,如何可說為無?所以,這種勝能是俱離有無相的。
物理學上所謂能力,卻與此中所謂勝能,全不相應。
因為他們物理學家。
所謂能力,可以說為實有的事情之一種迹象,而畢竟不即是實有的事情。
此中實有的事情,即斥指所謂功用之翕的方面之動勢而目之,隻對迹象而說為實有耳,非如俗所計有實物也。
他處凡言實有的事情者皆仿此。
又此實有的事情,不妨假名為宇宙。
舍此,亦非别有物界可名為宇宙故。
因為實有的事情,雖複熾然起動,而實寂然無物曾至,曾謂過去。
凡物刹那滅故,無有由過去至現在者,是但有刹那刹那詐現之動,而實沒有動的物,即動而無動。
雖複熾然發生,而實湛然無物現住。
凡物刹那滅故,無有現在得住者。
其沒有動的物,與動而無動諸義,準上可知。
故知繁然妙有,畢竟泊爾虛無。
我們體會到這裡所謂勝能的意義,則通常所有運動速度,和放射種種粗笨的概念,都要掃除淨盡了。
所以,物理學上所謂能力,隻是圖模宇宙的迹象,宇宙見前注。
并非宇宙真個如此。
譬如伸一指端,若以非常猛疾的速度,令其不住而周轉,則恍若見有動輪,實則這種動輪,并非實有,隻是虛假的迹象。
物理學家所謂能力,是實測所可及的東西,這個也和上述的動輪一樣虛假。
我們在玄學上把宇宙萬象還原到一大勝能。
這種能的意義,本極微妙難言。
我們斷不可以物理學上能力的意義,來了解此中所說的能。
這是千萬須得嚴辨,而不可起一毫誤會的。
有人說,照這樣來講勝能,未免把一切法相或宇宙萬象看作空洞無物了。
其實,這并不須驚怖。
元來隻是大用流行,哪有固定的法相? 本論雖不妨假說法相,而實不立法相,卻隻談用,這是與印度大乘根本不同的地方。
須知,大乘空有二宗,關于所謂法相的說法,亦複為二。
空宗是要空法相,此雲空者,即是遮撥的意思。
他們空宗欲人自悟空理,空理,即謂一切法的本體,亦名真如,即是空諸妄想執着之相所顯底真理,故名空理,非謂理體空無,切須善會。
因此,不得不遮撥一切法相。
如第三章中所舉喻,若于繩相執着為實有者,即于繩而但起繩相想,不複能于繩而直見其本唯是麻。
今于一切法相執着為實有,則亦于法相而但作法相想,不複能于法相,而直見其本唯是如。
如者,具雲真如。
易言之,即不能空法相,而直透澈其本體。
透澈,即證會的意思,非同浮泛的了解。
所以,空宗要遮撥法相,以便悟入實際。
實際,亦真如或本體之别名。
這種意趣,甚深微妙,從來幾人會得? 《般若心經》者,從《大般若經》中甄綜精微,纂提綱要,而别出之小冊也。
《大般若經》是空宗所宗主的根本大典,所謂群經之母也,而心經采撮般若旨要,足見其為法門的總持。
《心經》開宗明義,開宗者,開示宗要。
就說照見五蘊皆空。
這句話的意義,廣大無邊,《大般若》全部,無非發揮此意。
五蘊者,法相之别稱。
綜一切法相而計之以數,則說有五;析一切法相而各别以聚,則說為蘊。
蘊者,積聚義。
五蘊者:一色蘊,即通攝一切物的現象。
如俗所計,内而根身,外而物質宇宙,總攝色蘊。
色蘊,本無内外封界可分,但世俗計有内外耳。
受、想、行、識四蘊,則舉一切心的現象而析别之,假說此四蘊。
大乘空宗說到心的名數,原是根據小乘。
小乘初說六識,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識者,心之别名,他處準知。
至于第七識及第八識,小乘當初雖無其名,而已有其義。
詳《成唯識論》。
大乘自無著唱有教,始分明說出八識的名目。
但是,既說有六識或八識,還是各各獨立的六個或八個呢,抑是僅作為六方面或八方面的說法呢?小乘于此問題,大概是無甚明确的表示,不同大乘無著一派直析八識為各各獨立。
然大乘空宗在其随順世俗而說到心識的時候,卻是假析為諸聚來說,如眼識為一聚,耳識為一聚,乃至第六意識為一聚,并且于每一識聚中,又各各析之為心、心所。
這也是小乘以來相沿的說法。
試就眼識舉例,眼識這一聚中,應分别說為心,及心上所有的心所法。
心是主,心所則是依托于心,而與心相應合以取境的各别作用。
這些作用,不即是心,而隻是依屬于心,因此,說為心上所有之法,而省稱心所。
心是一,以是諸心所法之主故,不容有多。
心所則有多,受、想等等作用法爾差别故。
法爾猶言自然。
眼識一聚之中,析為心、及心所。
耳識乃至第六識均可以此例知。
既略釋心、心所名義,再說受等四蘊。
受是心所之一,而名為受者,謂于境而有苦樂等的領納故,故說名受。
受者,領納義。
此即以情的作用,假立受蘊。
想亦是心所之一,而名為想者,謂于境取像故。
如緣青時,計此是青,非非青等,于境取像,即成辨物析理的知識,此即以知的作用,假立想蘊。
行亦是心所法之一,而名為行者,謂于境起造作故,故說名行。
行者,造作義。
此即以意的作用,假立行蘊,但行蘊中不單是行之一心所,尚有很多的心所法,都包含于行蘊,此不及詳。
參看吾著《佛家名相通釋》部甲。
前受、想、行三蘊,隻是一切心所。
最後識蘊,則非心所法,而隻是心法,即通眼等六識聚中,各各心法,總立識蘊。
如上五蘊,總結說來,不外心物二種現象,受等四蘊皆屬心的現象,色蘊即是物的現象。
故總五蘊言之,不外心物兩方面。
上來已說五蘊名義,今釋經旨。
經言五蘊皆空者,謂一切法相都無實自性故,即皆是空。
如以色蘊言,此色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故,即色法本來是空,竟無所有。
如以受蘊言,引受心所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故,即受心所法,本來是空,竟無所有。
乃至以識蘊言,此諸心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故,即諸心法,本來是空,竟無所有。
文中言乃至者,中間略而不舉故。
《大般若》經卷五百五十六有雲:“如說我等,畢竟不生,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凡人皆自執有我相,不悟我者隻是依五蘊而起之妄執耳。
若離五蘊,則我果何在耶?故雲我者,隻是假名,求其自性便不可得。
諸法亦爾,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何等是色,既不可取,色本空無,有何可取。
亦不可生。
”色本空無,如何有生?何等是受、想、行識,既不可取,亦不可生雲雲,《大般若》全部,此類語句,不可勝引,與上述《心經》的意思,都是互相發揮的。
我們要知道,空宗唯其能空法相或五蘊相,所以于法相或五蘊相,而皆證空理。
空理,詳前注。
亦可省雲空。
易言之,即于一一法相或一一蘊相,無所取着,而直透澈其本體。
本體即空理。
《心經》說五蘊皆空,這裡空字,實含有兩種意義:一是說,五蘊法都無自性故,名之以空。
此雲空者,即是空無義。
一是說,既知五蘊法都無自性,便于一一蘊相,遣除情見執着,而直證入其離諸戲論之清淨本然,亦說為空。
此雲空者,即謂空理,非空無義。
清淨本然,亦空理之代語。
此中二義,本是相關聯的。
若諸法有實自性而不空,即無由于法相而見空理故。
《心經》,基師有幽贊,而依護法之見地作解,不盡可據。
《心經》複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此中空言并含二義,複同前釋。
一者,如俗所計,空謂虛通無物之境,本謂空無,故舉空言,便與色異。
世間情見,執色為有故,今依真谛道理,解析此色,析至極微,更析至鄰虛,極微,更析之便無有物,名曰鄰虛。
鄰虛者,近于虛而無所有也。
故知色法,本自空無,何曾實有?《經》故說言:“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若色與空互異者,即色法應有實自性。
今既不爾,故知色與空,互不相異。
既色與空互不異,所以又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此中即言,明示色和空是一非二,因為色法無實自性的緣故。
色和空,稱名雖複不一,而核實竟無差别。
色本空無,是義決定。
受、想、行、識,将複雲何?須知,小乘以來所謂受、想、行、識四蘊法,隻是依衆生妄虛分别的方面而言。
此中分别一詞,系作名詞用,即心或識之别名。
此妄虛的心,是與其本來底真實的心,不可混雜而談,要當提出來别說。
我們應知,虛妄的心是待因緣、次第緣、所緣緣及增上緣,才幻現心相。
如前第三章談緣生處,可以覆按。
這種心既析為衆緣,則此心法便無有自性。
既無自性,即是畢竟空,無所有,所以《經》中才說至色與空互不異,及互相即的四句,接着就說:“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此明心法,亦同于色法,本是空無。
如上所說,都是遮撥法相。
二者,空謂空理,由法相空故,即于法相而識空理。
如色法,非異彼空理别有自性故,故說色不異空。
此空理非離異色法而獨在故,故雲空不異色。
由色與空理互不異故,遂申之曰,色即是空,謂此色法即是離相寂然之真理故。
真理,即空理之異名。
離相者,即謂真理自身是遠離吾人一切虛妄計度所執相故。
又曰空即是色,謂離相寂然真理,即是色法之實相故。
此雲實相,即本體之代語。
下仿此。
如上所說,色與空理,有互不異,及相即四句,受、想、行、識,例色同然。
故雲,亦複如是。
綜前所說,由于色心諸法相都空故,此雲空者,空無義。
謂不計執有是色心等相故。
因即于一一法相,而皆見為空理。
既于諸法相,而直透悟其寂然無相的本體,所以,《經》複說言:“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此承上文而申之也。
諸法空相者:通色法及心法而言之,故雲諸法。
空相者,相謂實相,詳前注。
即諸法的本體,是空諸妄執所顯得故,故雲空相。
如于色法,不妄執為實有如是色相,而直透悟其寂然無相的本體,即此本體,是空諸妄執所顯得之實相也。
以由空諸妄執所顯故,亦雲空相。
凡法本無今有,名生。
生已壞盡,名滅。
空相者,是離言絕待,言說是表示物事或某種東西的。
而所謂空相,決不可當做外在的物事或東西來想。
言說不能和他相應,所以說為離言。
他不是有物可與之為匹的,故雲無待。
法爾本有,法爾,猶言自然。
自然者,無所待而然之謂。
本有者,本來有故,非昔無今有故。
既非一向無而今始生,故雲不生。
凡法有生,則有滅,既無有生,即亦無滅,故雲不滅。
障染名垢,翻此名淨。
所謂空相,恒如其性,不受染污,譬如太虛,雖雲霧四塞,而虛性恒時自爾,不受雲霧阻礙,故雲不垢。
然又言不淨者,以淨必待垢得名,既本清淨,恒無有垢,即淨之名,亦無所待以立,故雲不淨。
體相益廣名增,翻此名減。
空相,至大無外,不待增益始廣,故雲不增。
凡法可增則可減,此既無增,即亦無有減損,故複言不減。
如上略明諸法空相遠離生滅、垢淨、增減等相,即是泯除有對的差别的法相,而直證入絕對的無差别的實相。
所以,《經》複說言:“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空中者,謂于空相或實相中,唯是一真絕待,一真之一是無對義,非算數之一也。
離相寂然。
所謂實相者,雖本實有,而非如俗所計外界的物,即非有形體與方所等,故雲離相。
寂然者,唯是沖虛寂默,無可形容。
吾人一切虛妄計度與戲論,祇是作霧自迷,都與他不相涉。
故約實相言,即無有色法可得,亦無有受、想、行、識等法可得。
此《心經》綜括《大般若》全部深密的理趣,而以極簡約的文字表達之者也。
我在這裡引用《心經》一段文字,加以解釋,欲令讀者了然于空宗的根本意思。
所謂嘗一脔肉而知一鼎之味,睹梧桐一葉落而知天下之秋。
讀者由《心經》這段話,确是可以明白空宗的旨要了。
我嘗說,空宗的認識論,是對于吾人的知識或情見等,極力大掃蕩一番。
易言之,即是要将無始時來,在實用方面,慣習于向外找東西的量智作用,排斥令盡,令盡者,令其無複存留也。
量智,見上卷《明宗章》。
而返諸固有本來離染的性智。
空宗所謂般若者,即智義。
而不徑譯為智者,其義深微,恐濫常途所謂智故也。
今本論所謂性智,即相當于空宗所謂般若或智義。
唯其如此,空宗所以要把那量智所行底境界,即情見所執為實有的法相,一切剝奪淨盡,使外無可逐之境,即内而狂馳之情見,亦與之俱熄。
我們要知道,情見本無根的,若把情見所攀援或構畫的東西,一一遮撥盡,情見也無可孤存了。
唯情見消亡,即于法相不起執,而得透入諸法實相。
空宗在認識論方面的主張,是我在玄學上所極端贊同的。
不過,我們還可以假施設一外在世界或經驗界,不屬玄學領域,本無外界,隻是假設。
在這裡對于情見或知識,不妨承認其有相當的價值。
隻是這種情見與知識,要加以鍛煉和改進,毋令陷于迷謬。
迷者,于物無知。
謬者,知見錯誤。
尤要者,在使情見轉為正見,此中正見一詞,意義甚深。
常途所謂毋迷謬者,非此境界。
易言之,即使情見轉為性智的發用。
說到這裡,我有無限的幽奧的意思,很難說出,且待寫《量論》時再談。
空宗的全部意思,我們可蔽以一言曰:破相顯性。
此雲相者,謂法相。
性者,實性,即本體之異名。
複仿此。
空宗極力破除法相,正所以顯性。
因為他的認識論,是注重在對治一切人底知識和情見。
以下,省稱知見。
所以破相,即是斥駁知見,才好豁然悟入實性。
知見是從日常現實生活中熏習出來的,是向外馳求物理的,決不能返窺内在的與天地萬物同
克就變言,則說為一翕一辟之生滅滅生而不息。
若乃斥指轉變不息之本體而為之目,則曰恒轉。
恒轉勢用大極,此大,不與小對。
無量無邊,雖是實有,而無質礙故,說無量。
無封畛故,說無邊。
故又名之以功能。
此在前章是所未及深詳的,今當廣說。
尤其是印度佛家所見差謬處,須予以繩正。
在本章開端,關于體用兩字的意義還須申說一番。
此本前章所屢用的名詞,而其間義蘊尚有未及委細剖白處,所以補陳于此。
用者,作用或功用之謂。
這種作用或功用的本身隻是一種動勢,亦名勢用。
而不是具有實在性或固定性的東西。
易言之,用是根本沒有自性。
如果用有自性,他就是獨立存在的實有的東西,就不可于用之外再找什麼本體。
體者,對用而得名。
但體是舉其自身全現為分殊的大用,所以說他是用的本體,絕不是超脫于用之外而獨存的東西。
因為體就是用底本體,所以不可離用去覓體。
印度佛家,把宇宙萬象即所謂色法和心法通名法相,謂色心法雖無定實,而有相狀詐現,故名法相;把一切法相底實體,名為法性。
性者,體義。
他們印度佛家所謂法性,即我所雲體,其所謂法相,我則直名為用,而不欲以法相名之。
但依用之迹象而言,有時也不妨說名法相。
西洋哲學家分别現象與實體,亦近似佛家法相、法性之分。
我為甚麼把一切法相說名為用呢?這個道理,須虛懷體究便自見得。
試就法相上說,如心的現象是刹那刹那、别别頓起,我們可以說他是一種作用或功用,新新不住的詐現,絕沒有理由可以說他是實在的東西。
舊唯識師說心的自體即是了别。
詳基師譯《成唯識論》。
他們便從對境了别的這一征象上認取,以為心就是如此的一個東西了。
推迹他們的意思,所謂心者,雖非有質,而不能不承認他是實在的,因為明明有對境了别的一個東西故。
殊不知,了别的這種相狀,絕不可當做是實在的東西。
這個隻是詐現的一種迹象,我們由此迹象,窮核其本相,隻可說為一種健行的作用或功用,也可說為一作用或一功用中之健行的一方面。
每一作用或功用,是具有翕辟兩方面的。
健行即是辟,此辟可說為一種作用,乃偏舉之詞,也可說為一作用中之一方面,乃赅其全而顯此一分之詞。
我們若要随俗施設此心的現象或這種法相,隻好依健行的勢用上假立。
即依辟上而假立之。
實則健行的勢用,元是刹那不住的,根本沒有如俗所計為實在的東西。
所以心這種法相,我們不可定執為實有如此的法相,隻說為稱體顯現的功用而已。
體,本寂然無形,而顯現動勢,即名為用。
稱字吃緊。
體成為用,而全不失其體之自性,譬如水成為冰,而不失水性,故曰稱也。
又如物的現象,佛書中名為色法。
在常識的方面,當然把一切物看做是很實在的,如桌子、椅子,乃至山河大地,及諸天體,何一非實在的物事?然而,哲學家如印度諸師把物質析至極微,科學家把物質析至元子、電子等。
這樣一來,所謂桌子、椅子乃至天體諸大物,都不成為實在的物事了。
然則,極微或元子、電子等,由現在說來,卻是物質宇宙的基本。
我們就認定這些細分,是實在的東西,其果然否?印度勝論師名極微為細分。
今所謂元子、電子等,亦得名細分也。
這種疑問,也不難解釋。
我們不妨直下斷案曰:電子等等細分,都不是實在的。
設将來發見有物比電子等等更為基本的細分者,我亦敢斷言不是實在的。
試旁征科學家的說法,則或以為我們對于電子等等,與其形容為一種微粒,不如形容為一種波動,比較妥當。
實則,微粒說者把電子等等當做有質的小顆粒,如槍彈然。
這個解釋固然不對,而純持波動說者,亦不必符合于實際。
即複說為亦波亦粒,不過兼取兩義,别無所進。
總之,微粒說與波動說,隻是吾人主觀方面對于所謂電子等的本相所圖摹之一種情形,謂有得于其本相,是乃大誤。
我們應知,電子等物事,但随俗施設耳,并非實有如是物事。
以理推征,電子等等,亦如前所說心法,隻是詐現的一種迹象。
我們由此迹象而推求其本相,隻可說為一種凝攝的作用或功用,也可說為一作用或一功用中之凝攝的一方面。
凝攝即是翕,蓋與辟相反相成者。
義詳上卷《轉變章》。
凝攝之勢,轉益增盛,宛爾幻似吾人所測為微細波浪,而多數波群,或有時幻似吾人所測為微粒。
以故,被吾人叫做電子等等。
其實,此類微細物事,隻是依凝攝作用而有之一種迹象而已。
我們如果把物的現象執為定實,以謂誠有如是法相,便大錯特錯。
總之,我們在這裡,把物的現象亦雲法相。
和心的現象亦雲法相。
看做是稱體顯現的大用之兩方面。
所以,心和物根本沒有差别,也都不是實在東西。
用之一詞,其意義似不待訓釋,說來便很明白的。
但如欲加以訓釋,反覺甚晦而難明。
用,亦曰作用,作者動發義;亦曰功用,功者能義。
不過,這裡所謂動發和能,其意義又是極難宣說的。
動發者,謂其變動而無所留滞,無留滞,即沒有東西存在。
發生而不可窮竭也。
才生即滅,才滅即生,故無窮竭。
動發的本身,隻是勝能。
勝者殊勝,贊辭也。
這種勝能的意義,是極其微妙而難以言語形容的。
常途如物理學家。
所謂能力,是可施以實測的,今此所謂勝能,便不是實測的方法所可及的。
這個勝能,隻好說為無力之力,無能而無不能。
我們說他是刹那刹那變動,而不曾有一毫留滞,刹那刹那發生,而沒有窮竭和斷絕。
這種動發的勝能,實際上竟是确爾沒有東西存在,而又熾然起動,熾然發生,不是空無。
既熾然起動,熾然發生,不是空無,而又确爾沒有東西存在,如此詭怪至極,所以說為無力之力,無能而無不能。
這種無力之力,無能而無不能,才是至大至健而不可稱量的;至神至妙,含藏萬德,具備衆理,而不可思議的。
這種勝能,是無有所謂空間時間性的,是圓滿周遍一切處,而無有一毫虧欠的,此中一切處言,隻是為言語方便而施設之詞,理實無有處義。
是顯現千差萬别,而複無固定形相可求的。
這種勝能,我們若要說他是有,他又确是沒有實質、沒有色相,如何可說為有?若要說他是無,他又确是衆妙之門,萬善之長,是無所住而恒新新創生的,如何可說為無?所以,這種勝能是俱離有無相的。
物理學上所謂能力,卻與此中所謂勝能,全不相應。
因為他們物理學家。
所謂能力,可以說為實有的事情之一種迹象,而畢竟不即是實有的事情。
此中實有的事情,即斥指所謂功用之翕的方面之動勢而目之,隻對迹象而說為實有耳,非如俗所計有實物也。
他處凡言實有的事情者皆仿此。
又此實有的事情,不妨假名為宇宙。
舍此,亦非别有物界可名為宇宙故。
因為實有的事情,雖複熾然起動,而實寂然無物曾至,曾謂過去。
凡物刹那滅故,無有由過去至現在者,是但有刹那刹那詐現之動,而實沒有動的物,即動而無動。
雖複熾然發生,而實湛然無物現住。
凡物刹那滅故,無有現在得住者。
其沒有動的物,與動而無動諸義,準上可知。
故知繁然妙有,畢竟泊爾虛無。
我們體會到這裡所謂勝能的意義,則通常所有運動速度,和放射種種粗笨的概念,都要掃除淨盡了。
所以,物理學上所謂能力,隻是圖模宇宙的迹象,宇宙見前注。
并非宇宙真個如此。
譬如伸一指端,若以非常猛疾的速度,令其不住而周轉,則恍若見有動輪,實則這種動輪,并非實有,隻是虛假的迹象。
物理學家所謂能力,是實測所可及的東西,這個也和上述的動輪一樣虛假。
我們在玄學上把宇宙萬象還原到一大勝能。
這種能的意義,本極微妙難言。
我們斷不可以物理學上能力的意義,來了解此中所說的能。
這是千萬須得嚴辨,而不可起一毫誤會的。
有人說,照這樣來講勝能,未免把一切法相或宇宙萬象看作空洞無物了。
其實,這并不須驚怖。
元來隻是大用流行,哪有固定的法相? 本論雖不妨假說法相,而實不立法相,卻隻談用,這是與印度大乘根本不同的地方。
須知,大乘空有二宗,關于所謂法相的說法,亦複為二。
空宗是要空法相,此雲空者,即是遮撥的意思。
他們空宗欲人自悟空理,空理,即謂一切法的本體,亦名真如,即是空諸妄想執着之相所顯底真理,故名空理,非謂理體空無,切須善會。
因此,不得不遮撥一切法相。
如第三章中所舉喻,若于繩相執着為實有者,即于繩而但起繩相想,不複能于繩而直見其本唯是麻。
今于一切法相執着為實有,則亦于法相而但作法相想,不複能于法相,而直見其本唯是如。
如者,具雲真如。
易言之,即不能空法相,而直透澈其本體。
透澈,即證會的意思,非同浮泛的了解。
所以,空宗要遮撥法相,以便悟入實際。
實際,亦真如或本體之别名。
這種意趣,甚深微妙,從來幾人會得? 《般若心經》者,從《大般若經》中甄綜精微,纂提綱要,而别出之小冊也。
《大般若經》是空宗所宗主的根本大典,所謂群經之母也,而心經采撮般若旨要,足見其為法門的總持。
《心經》開宗明義,開宗者,開示宗要。
就說照見五蘊皆空。
這句話的意義,廣大無邊,《大般若》全部,無非發揮此意。
五蘊者,法相之别稱。
綜一切法相而計之以數,則說有五;析一切法相而各别以聚,則說為蘊。
蘊者,積聚義。
五蘊者:一色蘊,即通攝一切物的現象。
如俗所計,内而根身,外而物質宇宙,總攝色蘊。
色蘊,本無内外封界可分,但世俗計有内外耳。
受、想、行、識四蘊,則舉一切心的現象而析别之,假說此四蘊。
大乘空宗說到心的名數,原是根據小乘。
小乘初說六識,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識者,心之别名,他處準知。
至于第七識及第八識,小乘當初雖無其名,而已有其義。
詳《成唯識論》。
大乘自無著唱有教,始分明說出八識的名目。
但是,既說有六識或八識,還是各各獨立的六個或八個呢,抑是僅作為六方面或八方面的說法呢?小乘于此問題,大概是無甚明确的表示,不同大乘無著一派直析八識為各各獨立。
然大乘空宗在其随順世俗而說到心識的時候,卻是假析為諸聚來說,如眼識為一聚,耳識為一聚,乃至第六意識為一聚,并且于每一識聚中,又各各析之為心、心所。
這也是小乘以來相沿的說法。
試就眼識舉例,眼識這一聚中,應分别說為心,及心上所有的心所法。
心是主,心所則是依托于心,而與心相應合以取境的各别作用。
這些作用,不即是心,而隻是依屬于心,因此,說為心上所有之法,而省稱心所。
心是一,以是諸心所法之主故,不容有多。
心所則有多,受、想等等作用法爾差别故。
法爾猶言自然。
眼識一聚之中,析為心、及心所。
耳識乃至第六識均可以此例知。
既略釋心、心所名義,再說受等四蘊。
受是心所之一,而名為受者,謂于境而有苦樂等的領納故,故說名受。
受者,領納義。
此即以情的作用,假立受蘊。
想亦是心所之一,而名為想者,謂于境取像故。
如緣青時,計此是青,非非青等,于境取像,即成辨物析理的知識,此即以知的作用,假立想蘊。
行亦是心所法之一,而名為行者,謂于境起造作故,故說名行。
行者,造作義。
此即以意的作用,假立行蘊,但行蘊中不單是行之一心所,尚有很多的心所法,都包含于行蘊,此不及詳。
參看吾著《佛家名相通釋》部甲。
前受、想、行三蘊,隻是一切心所。
最後識蘊,則非心所法,而隻是心法,即通眼等六識聚中,各各心法,總立識蘊。
如上五蘊,總結說來,不外心物二種現象,受等四蘊皆屬心的現象,色蘊即是物的現象。
故總五蘊言之,不外心物兩方面。
上來已說五蘊名義,今釋經旨。
經言五蘊皆空者,謂一切法相都無實自性故,即皆是空。
如以色蘊言,此色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故,即色法本來是空,竟無所有。
如以受蘊言,引受心所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故,即受心所法,本來是空,竟無所有。
乃至以識蘊言,此諸心法,無有獨立的實在的自體故,即諸心法,本來是空,竟無所有。
文中言乃至者,中間略而不舉故。
《大般若》經卷五百五十六有雲:“如說我等,畢竟不生,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凡人皆自執有我相,不悟我者隻是依五蘊而起之妄執耳。
若離五蘊,則我果何在耶?故雲我者,隻是假名,求其自性便不可得。
諸法亦爾,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何等是色,既不可取,色本空無,有何可取。
亦不可生。
”色本空無,如何有生?何等是受、想、行識,既不可取,亦不可生雲雲,《大般若》全部,此類語句,不可勝引,與上述《心經》的意思,都是互相發揮的。
我們要知道,空宗唯其能空法相或五蘊相,所以于法相或五蘊相,而皆證空理。
空理,詳前注。
亦可省雲空。
易言之,即于一一法相或一一蘊相,無所取着,而直透澈其本體。
本體即空理。
《心經》說五蘊皆空,這裡空字,實含有兩種意義:一是說,五蘊法都無自性故,名之以空。
此雲空者,即是空無義。
一是說,既知五蘊法都無自性,便于一一蘊相,遣除情見執着,而直證入其離諸戲論之清淨本然,亦說為空。
此雲空者,即謂空理,非空無義。
清淨本然,亦空理之代語。
此中二義,本是相關聯的。
若諸法有實自性而不空,即無由于法相而見空理故。
《心經》,基師有幽贊,而依護法之見地作解,不盡可據。
《心經》複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此中空言并含二義,複同前釋。
一者,如俗所計,空謂虛通無物之境,本謂空無,故舉空言,便與色異。
世間情見,執色為有故,今依真谛道理,解析此色,析至極微,更析至鄰虛,極微,更析之便無有物,名曰鄰虛。
鄰虛者,近于虛而無所有也。
故知色法,本自空無,何曾實有?《經》故說言:“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若色與空互異者,即色法應有實自性。
今既不爾,故知色與空,互不相異。
既色與空互不異,所以又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此中即言,明示色和空是一非二,因為色法無實自性的緣故。
色和空,稱名雖複不一,而核實竟無差别。
色本空無,是義決定。
受、想、行、識,将複雲何?須知,小乘以來所謂受、想、行、識四蘊法,隻是依衆生妄虛分别的方面而言。
此中分别一詞,系作名詞用,即心或識之别名。
此妄虛的心,是與其本來底真實的心,不可混雜而談,要當提出來别說。
我們應知,虛妄的心是待因緣、次第緣、所緣緣及增上緣,才幻現心相。
如前第三章談緣生處,可以覆按。
這種心既析為衆緣,則此心法便無有自性。
既無自性,即是畢竟空,無所有,所以《經》中才說至色與空互不異,及互相即的四句,接着就說:“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此明心法,亦同于色法,本是空無。
如上所說,都是遮撥法相。
二者,空謂空理,由法相空故,即于法相而識空理。
如色法,非異彼空理别有自性故,故說色不異空。
此空理非離異色法而獨在故,故雲空不異色。
由色與空理互不異故,遂申之曰,色即是空,謂此色法即是離相寂然之真理故。
真理,即空理之異名。
離相者,即謂真理自身是遠離吾人一切虛妄計度所執相故。
又曰空即是色,謂離相寂然真理,即是色法之實相故。
此雲實相,即本體之代語。
下仿此。
如上所說,色與空理,有互不異,及相即四句,受、想、行、識,例色同然。
故雲,亦複如是。
綜前所說,由于色心諸法相都空故,此雲空者,空無義。
謂不計執有是色心等相故。
因即于一一法相,而皆見為空理。
既于諸法相,而直透悟其寂然無相的本體,所以,《經》複說言:“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此承上文而申之也。
諸法空相者:通色法及心法而言之,故雲諸法。
空相者,相謂實相,詳前注。
即諸法的本體,是空諸妄執所顯得故,故雲空相。
如于色法,不妄執為實有如是色相,而直透悟其寂然無相的本體,即此本體,是空諸妄執所顯得之實相也。
以由空諸妄執所顯故,亦雲空相。
凡法本無今有,名生。
生已壞盡,名滅。
空相者,是離言絕待,言說是表示物事或某種東西的。
而所謂空相,決不可當做外在的物事或東西來想。
言說不能和他相應,所以說為離言。
他不是有物可與之為匹的,故雲無待。
法爾本有,法爾,猶言自然。
自然者,無所待而然之謂。
本有者,本來有故,非昔無今有故。
既非一向無而今始生,故雲不生。
凡法有生,則有滅,既無有生,即亦無滅,故雲不滅。
障染名垢,翻此名淨。
所謂空相,恒如其性,不受染污,譬如太虛,雖雲霧四塞,而虛性恒時自爾,不受雲霧阻礙,故雲不垢。
然又言不淨者,以淨必待垢得名,既本清淨,恒無有垢,即淨之名,亦無所待以立,故雲不淨。
體相益廣名增,翻此名減。
空相,至大無外,不待增益始廣,故雲不增。
凡法可增則可減,此既無增,即亦無有減損,故複言不減。
如上略明諸法空相遠離生滅、垢淨、增減等相,即是泯除有對的差别的法相,而直證入絕對的無差别的實相。
所以,《經》複說言:“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空中者,謂于空相或實相中,唯是一真絕待,一真之一是無對義,非算數之一也。
離相寂然。
所謂實相者,雖本實有,而非如俗所計外界的物,即非有形體與方所等,故雲離相。
寂然者,唯是沖虛寂默,無可形容。
吾人一切虛妄計度與戲論,祇是作霧自迷,都與他不相涉。
故約實相言,即無有色法可得,亦無有受、想、行、識等法可得。
此《心經》綜括《大般若》全部深密的理趣,而以極簡約的文字表達之者也。
我在這裡引用《心經》一段文字,加以解釋,欲令讀者了然于空宗的根本意思。
所謂嘗一脔肉而知一鼎之味,睹梧桐一葉落而知天下之秋。
讀者由《心經》這段話,确是可以明白空宗的旨要了。
我嘗說,空宗的認識論,是對于吾人的知識或情見等,極力大掃蕩一番。
易言之,即是要将無始時來,在實用方面,慣習于向外找東西的量智作用,排斥令盡,令盡者,令其無複存留也。
量智,見上卷《明宗章》。
而返諸固有本來離染的性智。
空宗所謂般若者,即智義。
而不徑譯為智者,其義深微,恐濫常途所謂智故也。
今本論所謂性智,即相當于空宗所謂般若或智義。
唯其如此,空宗所以要把那量智所行底境界,即情見所執為實有的法相,一切剝奪淨盡,使外無可逐之境,即内而狂馳之情見,亦與之俱熄。
我們要知道,情見本無根的,若把情見所攀援或構畫的東西,一一遮撥盡,情見也無可孤存了。
唯情見消亡,即于法相不起執,而得透入諸法實相。
空宗在認識論方面的主張,是我在玄學上所極端贊同的。
不過,我們還可以假施設一外在世界或經驗界,不屬玄學領域,本無外界,隻是假設。
在這裡對于情見或知識,不妨承認其有相當的價值。
隻是這種情見與知識,要加以鍛煉和改進,毋令陷于迷謬。
迷者,于物無知。
謬者,知見錯誤。
尤要者,在使情見轉為正見,此中正見一詞,意義甚深。
常途所謂毋迷謬者,非此境界。
易言之,即使情見轉為性智的發用。
說到這裡,我有無限的幽奧的意思,很難說出,且待寫《量論》時再談。
空宗的全部意思,我們可蔽以一言曰:破相顯性。
此雲相者,謂法相。
性者,實性,即本體之異名。
複仿此。
空宗極力破除法相,正所以顯性。
因為他的認識論,是注重在對治一切人底知識和情見。
以下,省稱知見。
所以破相,即是斥駁知見,才好豁然悟入實性。
知見是從日常現實生活中熏習出來的,是向外馳求物理的,決不能返窺内在的與天地萬物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