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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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以發現,故是增上緣。
空緣、空者,空隙,亦色識增上緣,障隔則色識不行故。
明緣、明者,光也,阙明緣不能了諸色境故。
習氣緣,色識生時必有習氣與之增上,如乍見仇仇面目,即任運起嗔,便是舊習發現。
蓋習氣即是心所,故望心為增上緣,能助心以取境故。
參看《明心章》。
則關系切至,在所必舉也。
餘識生時,皆應準知。
餘識,謂聲識乃至意識是也。
聲識生時,必有耳官及習氣等為增上緣,乃至意識獨起思構時,亦必有習氣等為增上緣。
習氣種類無量,一切心生時皆有習氣為增上緣雲。
附識:增上緣義最精。
世學謂如科學。
所雲因果唯相當于此,以其但甄明事物相互之關系故也。
頃有問言:“若如公說增上緣者,則将随舉一事皆以全宇宙為之因乎?”曰:理實如是,但學者求一事之因,初不必計及全宇宙,恒自其最近者以為推征。
設秤物之重量為如幹,若地心吸力,若氣壓,固皆為其緻此之因,即至迥色之空或太陽系統以外之他恒星,亦無不與此有關者,故曰一事而全宇宙為之因也。
然學者于此,但緻詳其近緣,若地心吸力,若氣壓,以明此事之因,則能事已畢。
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率此道也。
二者,能于餘法或順或違。
餘法猶言他法。
随舉一事,以明此義。
若霜雪于禾等增上,能牽令轉青色為枯喪,轉者改轉也。
禾等枯喪之位,其以前青色皆滅,義說為轉,非謂前青色不滅可轉為後枯喪也。
又枯喪之起,有自動因。
霜雪于彼,但為增上緣,故言牽也。
世學談生物适應環境者,多忽略生物自身之動因,便為大過。
問霜雪非青色滅之因耶?曰:凡法之滅也,法爾自滅,何待于因?滅若待因者,應不名滅,當說為生,以有因便是生故。
即此霜雪,望枯喪為順緣,望前青色作違緣。
一順一違,幾之所不容測也。
然複當知,此中義分順違,據實違緣雲者,非與滅法為緣。
如前所說,霜雪與枯喪為緣時,前青色已滅。
今雲霜雪與前青色作違緣者,彼既滅無,望誰為緣?由枯喪是前青色之相違法,既與枯喪為緣,即義說為前青色之違緣。
一事向背,義說為二也。
霜雪與枯喪為增上緣,是為一事。
向背者,一事之兩面。
與枯喪為緣,是向義。
既順枯喪令起,即違前青色令不續起,是背義。
由此二義,故說順違耳。
例此而談,如善習為心增上緣時,順生淨識,即違染識令不生。
惡習為心增上緣時,順生染識,即違淨識令不現。
順違之幾,其可忽欤!淨識者,善心也。
染識者,不善心也。
心豈有不善耶?惡習發現而蔽其心,以成其惡。
此時心無權而唯以惡習為心焉,故說為不善心也。
若善習有力現起,以扶助本心之善,則違彼不善心而令不得起。
上述諸緣,由識起是自動義故,立因緣。
心識者何,隻是一種動的勢用而已。
這個動的勢用雖依藉腦筋與外境底剌激力而發出,要不是物質底副産物,遂乃說為自動。
即以此義,假說因緣。
由前念能引義故,立等無間緣。
前念識能引生後念識故,故立此緣。
由有所取境故,立所緣緣。
于俗谛中不謂無境,但不許有離識獨存的外境,而不離識之境非無。
所以說識起必有所取境,而得立此緣。
除前三外,依種種關系,立增上緣。
如官體與習氣等等,皆于心識作用為扶助故,故立此緣。
詳此諸緣,本以分析心識,假說緣生,令知心識唯是幻現而非實有。
若識果實有者,即有自體。
或用心識複詞,或單言心,或單言識,唯随文便。
他處準知。
今分析此識而說為衆緣互相藉待,幻現識相,則識無自體甚明。
故緣生言,非表識由衆緣和合故生,乃對彼執識為實有者,善為遮遣。
如對彼不了芭蕉無自體者,為取蕉葉,一一披剝,令知非實。
此義亦爾。
或複有難:“說緣生故,明識無自體即識相空。
然衆緣相為複空否?”今答彼言:假設緣相,明識相空。
識相空故,緣相亦空。
衆緣相待,唯幻現故。
如因緣相,便是動的勢用。
這個勢用曾無暫住,非幻現而何?若等無間緣相,即謂前念識,此亦不暫住,非幻現而何?若所緣緣相,即色聲等境界,此實刹那生滅,固是幻現。
若增上緣相,如官體等,既屬色法,即莫非刹那生滅。
至習氣念念遷流,生滅不住,尤不待言。
故知同屬幻現。
夫諸緣相唯幻現故,即無自體。
無自體故,即是皆空。
爰假施設,以遮執故。
假設衆緣,乃對彼執識為實有者而遮撥之也。
夫言說有遮诠、表诠。
表诠者,直表其事,如在暗室而對彼不睹若處有幾者,呼告之曰若處有幾。
遮诠者,因有迷人于暗中幾妄惑為人為怪,怪者鬼怪。
乃從所惑而遣除之,即以種種事義,明其如何非人,以種種事義,明其如何無怪,而不複與直說是幾,卒令彼人悟知是幾。
故緣生言,但對彼不悟識自性空者,自性即自體之代語。
方便遣執,因迷者執識實有故,故乃分析諸緣而說衆緣互待,幻現識相,是名緣生。
以此遣除其執,乃方便說法也。
故是遮诠,對執而施破,所以為遮诠。
如或以為表诠者,将謂緣生為言,表示識由衆緣和合故生,是反堕于執物之見,甯非甚謬。
俗計物體由分子集合而成,今若計識從衆緣和合故生者,便同一謬見。
故知辭有遮表,不可無辯。
詳夫玄學上之修辭,其資于遮诠之方式者為至要。
蓋玄學所诠之理,本為總相,所謂妙萬物而為言者是也。
總相者,言其遍為萬物實體。
妙萬物者,言其不屬部分,不屬形質也。
以其理之玄微,玄者,懸也。
其理虛懸無所不冒,而不可以物求之也。
微者,無方所,無形相,所謂神也。
故名言困于表示。
雲困,則不止于難也。
名言緣表物而興,字之本義都是表示實物的,雖引申而為極抽象之詞,總表示一種境象。
今以表物之言而求表超物之理,總相的理,是玄微的,是超物的。
往往說似一一物,兼懼聞者以滞物之情,滋生謬解,故玄學家言,特資方便,常有假于遮诠。
此中奧隐曲折,誠有非一般人所可喻者。
古今為玄言者衆矣,其極遮诠之妙者,宜莫如釋氏,而空宗尤善巧。
唯其見理洞徹,故其立辭無礙也。
獨至有宗,始漸違遮诠之方式而主于即用顯體。
此其失不在小,吾今玆不能不略辨之。
蓋雲即用顯體者,固謂用亦實法,但不離體,乃即用而體顯。
不知體上固無可建立,又安可于用上建立乎?設計用為實法而可建立者,則用已與體對,談用何足顯體?有宗自無着肇興,談用猶以分析。
如《瑜伽》論及《辦中邊雜集》等論,其談蘊處界等法皆屬談用,然隻是分析而談,原與建立有異。
至于世親始立識為能變,以之統攝諸法,下逮護法、窺基,衍世親之緒而大之,乃于能變因體加詳。
能變因體,即謂種子。
要之,皆于用上建立,世親以一切法攝歸于識而尊識為能變。
其所謂能變法者,即對不變之真如而名用。
世親既立識以統攝諸法,便是于用上建立為實有也。
護基兩師于種子義發揮加詳,蓋以識名現行,是乃有而非無,而種子則為現行識所從生之因,亦即為現行識之體,是固明謂用有自體矣。
此亦于用上建立,實根據世親之思想而衍之者也。
而不悟其有将體用截成兩片之失,世親等所謂現行識與其種子是生滅法、是能變法、是用,而真如是不生滅法、是不變法、是體,固明将體用打作兩片看。
如何可言即用顯體?既于用上建立,便把用說成實在了,從何顯得體來。
故有宗之學,至護基而遂大,亦至護基而益差。
差者差失。
竊謂體不可以言說顯,而又不得不以言說顯,則亦毋妨于無可建立處而假有施設,即于非名言安立處而強設名言。
蓋乃假名以彰體,體不可名而假為之名以彰之。
下章恒轉功能諸名,所由施設。
稱體而用已赅。
一稱夫體,而用即赅備,豈其頑空可以名體哉。
用之為言,即言乎體之流行,狀夫體之發現。
發現非有物也,流行非有住也,故不可于用上有所建立。
以所言用者,本無實法故。
此中義趣須細玩《轉變章》始可得之。
是故權衡空有,監觀得失,豈其妄托知言,聊且自明微旨。
因論緣生之為遮诠,而縱言及此。
綜前所說,首遮境執,明色法之非外;此中色者,猶言物質,與眼識所取顔色之色,其涵義廣狹迥異。
他處準知。
次除識執,明心法之無實。
執緣境之心以為實在而不知其為緣生如幻,世俗之大惑也。
然色非外而胡以複名為色,如前所言,既不許有客觀存在的色界,則其所謂不離識之色者,根本不是色法,而胡為複以色名之耶?心無實而何乃複字以心?心非實有,則所雲心者,但假名耳。
然由何義而立此假名?俗之所許,真豈無依?色法心法皆世俗所許有者,然俗所共許,亦或有真理為所依托,否則不應憑空而許有色心萬象。
故次詳于《轉變》。
空緣、空者,空隙,亦色識增上緣,障隔則色識不行故。
明緣、明者,光也,阙明緣不能了諸色境故。
習氣緣,色識生時必有習氣與之增上,如乍見仇仇面目,即任運起嗔,便是舊習發現。
蓋習氣即是心所,故望心為增上緣,能助心以取境故。
參看《明心章》。
則關系切至,在所必舉也。
餘識生時,皆應準知。
餘識,謂聲識乃至意識是也。
聲識生時,必有耳官及習氣等為增上緣,乃至意識獨起思構時,亦必有習氣等為增上緣。
習氣種類無量,一切心生時皆有習氣為增上緣雲。
附識:增上緣義最精。
世學謂如科學。
所雲因果唯相當于此,以其但甄明事物相互之關系故也。
頃有問言:“若如公說增上緣者,則将随舉一事皆以全宇宙為之因乎?”曰:理實如是,但學者求一事之因,初不必計及全宇宙,恒自其最近者以為推征。
設秤物之重量為如幹,若地心吸力,若氣壓,固皆為其緻此之因,即至迥色之空或太陽系統以外之他恒星,亦無不與此有關者,故曰一事而全宇宙為之因也。
然學者于此,但緻詳其近緣,若地心吸力,若氣壓,以明此事之因,則能事已畢。
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率此道也。
二者,能于餘法或順或違。
餘法猶言他法。
随舉一事,以明此義。
若霜雪于禾等增上,能牽令轉青色為枯喪,轉者改轉也。
禾等枯喪之位,其以前青色皆滅,義說為轉,非謂前青色不滅可轉為後枯喪也。
又枯喪之起,有自動因。
霜雪于彼,但為增上緣,故言牽也。
世學談生物适應環境者,多忽略生物自身之動因,便為大過。
問霜雪非青色滅之因耶?曰:凡法之滅也,法爾自滅,何待于因?滅若待因者,應不名滅,當說為生,以有因便是生故。
即此霜雪,望枯喪為順緣,望前青色作違緣。
一順一違,幾之所不容測也。
然複當知,此中義分順違,據實違緣雲者,非與滅法為緣。
如前所說,霜雪與枯喪為緣時,前青色已滅。
今雲霜雪與前青色作違緣者,彼既滅無,望誰為緣?由枯喪是前青色之相違法,既與枯喪為緣,即義說為前青色之違緣。
一事向背,義說為二也。
霜雪與枯喪為增上緣,是為一事。
向背者,一事之兩面。
與枯喪為緣,是向義。
既順枯喪令起,即違前青色令不續起,是背義。
由此二義,故說順違耳。
例此而談,如善習為心增上緣時,順生淨識,即違染識令不生。
惡習為心增上緣時,順生染識,即違淨識令不現。
順違之幾,其可忽欤!淨識者,善心也。
染識者,不善心也。
心豈有不善耶?惡習發現而蔽其心,以成其惡。
此時心無權而唯以惡習為心焉,故說為不善心也。
若善習有力現起,以扶助本心之善,則違彼不善心而令不得起。
上述諸緣,由識起是自動義故,立因緣。
心識者何,隻是一種動的勢用而已。
這個動的勢用雖依藉腦筋與外境底剌激力而發出,要不是物質底副産物,遂乃說為自動。
即以此義,假說因緣。
由前念能引義故,立等無間緣。
前念識能引生後念識故,故立此緣。
由有所取境故,立所緣緣。
于俗谛中不謂無境,但不許有離識獨存的外境,而不離識之境非無。
所以說識起必有所取境,而得立此緣。
除前三外,依種種關系,立增上緣。
如官體與習氣等等,皆于心識作用為扶助故,故立此緣。
詳此諸緣,本以分析心識,假說緣生,令知心識唯是幻現而非實有。
若識果實有者,即有自體。
或用心識複詞,或單言心,或單言識,唯随文便。
他處準知。
今分析此識而說為衆緣互相藉待,幻現識相,則識無自體甚明。
故緣生言,非表識由衆緣和合故生,乃對彼執識為實有者,善為遮遣。
如對彼不了芭蕉無自體者,為取蕉葉,一一披剝,令知非實。
此義亦爾。
或複有難:“說緣生故,明識無自體即識相空。
然衆緣相為複空否?”今答彼言:假設緣相,明識相空。
識相空故,緣相亦空。
衆緣相待,唯幻現故。
如因緣相,便是動的勢用。
這個勢用曾無暫住,非幻現而何?若等無間緣相,即謂前念識,此亦不暫住,非幻現而何?若所緣緣相,即色聲等境界,此實刹那生滅,固是幻現。
若增上緣相,如官體等,既屬色法,即莫非刹那生滅。
至習氣念念遷流,生滅不住,尤不待言。
故知同屬幻現。
夫諸緣相唯幻現故,即無自體。
無自體故,即是皆空。
爰假施設,以遮執故。
假設衆緣,乃對彼執識為實有者而遮撥之也。
夫言說有遮诠、表诠。
表诠者,直表其事,如在暗室而對彼不睹若處有幾者,呼告之曰若處有幾。
遮诠者,因有迷人于暗中幾妄惑為人為怪,怪者鬼怪。
乃從所惑而遣除之,即以種種事義,明其如何非人,以種種事義,明其如何無怪,而不複與直說是幾,卒令彼人悟知是幾。
故緣生言,但對彼不悟識自性空者,自性即自體之代語。
方便遣執,因迷者執識實有故,故乃分析諸緣而說衆緣互待,幻現識相,是名緣生。
以此遣除其執,乃方便說法也。
故是遮诠,對執而施破,所以為遮诠。
如或以為表诠者,将謂緣生為言,表示識由衆緣和合故生,是反堕于執物之見,甯非甚謬。
俗計物體由分子集合而成,今若計識從衆緣和合故生者,便同一謬見。
故知辭有遮表,不可無辯。
詳夫玄學上之修辭,其資于遮诠之方式者為至要。
蓋玄學所诠之理,本為總相,所謂妙萬物而為言者是也。
總相者,言其遍為萬物實體。
妙萬物者,言其不屬部分,不屬形質也。
以其理之玄微,玄者,懸也。
其理虛懸無所不冒,而不可以物求之也。
微者,無方所,無形相,所謂神也。
故名言困于表示。
雲困,則不止于難也。
名言緣表物而興,字之本義都是表示實物的,雖引申而為極抽象之詞,總表示一種境象。
今以表物之言而求表超物之理,總相的理,是玄微的,是超物的。
往往說似一一物,兼懼聞者以滞物之情,滋生謬解,故玄學家言,特資方便,常有假于遮诠。
此中奧隐曲折,誠有非一般人所可喻者。
古今為玄言者衆矣,其極遮诠之妙者,宜莫如釋氏,而空宗尤善巧。
唯其見理洞徹,故其立辭無礙也。
獨至有宗,始漸違遮诠之方式而主于即用顯體。
此其失不在小,吾今玆不能不略辨之。
蓋雲即用顯體者,固謂用亦實法,但不離體,乃即用而體顯。
不知體上固無可建立,又安可于用上建立乎?設計用為實法而可建立者,則用已與體對,談用何足顯體?有宗自無着肇興,談用猶以分析。
如《瑜伽》論及《辦中邊雜集》等論,其談蘊處界等法皆屬談用,然隻是分析而談,原與建立有異。
至于世親始立識為能變,以之統攝諸法,下逮護法、窺基,衍世親之緒而大之,乃于能變因體加詳。
能變因體,即謂種子。
要之,皆于用上建立,世親以一切法攝歸于識而尊識為能變。
其所謂能變法者,即對不變之真如而名用。
世親既立識以統攝諸法,便是于用上建立為實有也。
護基兩師于種子義發揮加詳,蓋以識名現行,是乃有而非無,而種子則為現行識所從生之因,亦即為現行識之體,是固明謂用有自體矣。
此亦于用上建立,實根據世親之思想而衍之者也。
而不悟其有将體用截成兩片之失,世親等所謂現行識與其種子是生滅法、是能變法、是用,而真如是不生滅法、是不變法、是體,固明将體用打作兩片看。
如何可言即用顯體?既于用上建立,便把用說成實在了,從何顯得體來。
故有宗之學,至護基而遂大,亦至護基而益差。
差者差失。
竊謂體不可以言說顯,而又不得不以言說顯,則亦毋妨于無可建立處而假有施設,即于非名言安立處而強設名言。
蓋乃假名以彰體,體不可名而假為之名以彰之。
下章恒轉功能諸名,所由施設。
稱體而用已赅。
一稱夫體,而用即赅備,豈其頑空可以名體哉。
用之為言,即言乎體之流行,狀夫體之發現。
發現非有物也,流行非有住也,故不可于用上有所建立。
以所言用者,本無實法故。
此中義趣須細玩《轉變章》始可得之。
是故權衡空有,監觀得失,豈其妄托知言,聊且自明微旨。
因論緣生之為遮诠,而縱言及此。
綜前所說,首遮境執,明色法之非外;此中色者,猶言物質,與眼識所取顔色之色,其涵義廣狹迥異。
他處準知。
次除識執,明心法之無實。
執緣境之心以為實在而不知其為緣生如幻,世俗之大惑也。
然色非外而胡以複名為色,如前所言,既不許有客觀存在的色界,則其所謂不離識之色者,根本不是色法,而胡為複以色名之耶?心無實而何乃複字以心?心非實有,則所雲心者,但假名耳。
然由何義而立此假名?俗之所許,真豈無依?色法心法皆世俗所許有者,然俗所共許,亦或有真理為所依托,否則不應憑空而許有色心萬象。
故次詳于《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