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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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應知,說識起是為自動者,原不謂心有自體。
若心有自體,便等于世間所執神我靈魂,同計有實物故。
蓋且克取動勢而名心識,故是幻現而本無自體也。
所謂心識者,元來沒有獨立的自體。
易言之,即無實物。
他隻是一種動的勢用而已。
吾人内自體驗見得如此,因把這個動的勢用為他安立名字,就叫做心或亦名識。
克取雲雲者,言此中但直取動的勢用而名心識,元不涉及本體。
易言之,即依作用以立心識之名,而與《明心章》以本體言心識者,涵義絕異。
此等義理分際不同之處,學者務随文審擇焉可也。
又蓋且者,不遍之詞,本章所言識,乃對境之識,故且依作用而名之,非一往如此說,或有難言:“既雲自動,疑有自體,若無自體,說誰自動?”不悟自動之言,但顯此動勢不從官體生,亦不從境界生。
何以故?官境隻是物質,不能以物質而産生非物質之作用故。
若物質而能産生非物質的作用者,即物質便成神秘而不成為物質矣。
故自動言,義兼遮表,不容立難。
遮撥謬執此動的勢用為從官境生者,而動的勢用非物質之作用,即于此而表示明白,故雲義兼遮表。
等無間緣者,謂識前為後緣,行相無間,等而開導,故立此緣。
雲何前為後緣?識者動而不居,前念識方滅,後念識即生,故說前識望後為緣。
雲何行相無間?識者動而趣境,雖體無封畛,而行相固殊。
見色聞聲,乃至了法,各别行相,不相間礙,前滅引後,是事恒然。
行相者,識行于境之相,即識于境起解之相也。
如見色與聞聲不同,即識上行相之殊,非如舊說以眼等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
間者隔礙義。
無量行相,容俱起故,故名無間,此亦與舊言無間者迥異其旨。
雲何等而開導?導之為言,是招引義。
開義有二:一避義,二與後處義。
前法開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故成緣義。
由具開與導之兩義故,方成此緣。
若兩義中随缺一義者,即不名緣。
此本舊說。
複有難言:“前法開避,即是已滅。
彼滅無體,雲何招引?”應知前法正起位,即有望後招引之勢,非彼滅已,方為招引。
又前念滅時,即後念生時,生滅中間,更無時分可容間斷。
然則變化密移,疇覺之欤?舊說識亦有間斷者,因依識之行相而剖析為各各獨立之體,故妄計見色等行相不顯現時,即是眼等識間斷也。
複言等者,即等流義,由前引後,平等而流,故置等言。
綜前所說,則知等無間緣,開前導後,方滅方生。
心識所以遷流不息,唯有新新,都無故故。
其德之至健,幾之至神者乎。
設有不明開導,但計心識為由過去至現在複立趨未來者,則猶堕于常見而未聞勝義也。
所緣緣者,略有四義:一有體法,二為識所托,三為識所帶,四為識所慮。
有體法者,為緣之法,必是有體,方有力用,能牽生識,如白色非空而無物,故能牽令眼識同時俱起。
故成緣義。
法若是無,何得為緣?世俗有計瓶等得為緣者,此倒見也。
所謂頑然之瓶,世間本無此物,其以為有者,特妄情所執耳。
今試問汝侪,所得于瓶者果何物?則必曰視之有白,乃至觸之有堅等也。
若爾,汝眼識但得于白,不曾得瓶,乃至汝身識但得于堅等,亦不曾得瓶。
誠以汝感識現量滅謝,散意識方起,遂追憶白及堅等境,妄構為瓶等實物。
散意識者,謂凡人意識散亂故。
是故白及堅等境,誠有非無,方得為緣。
妄情所執之瓶等,此非有體,緣義不成。
或複問言:“若有體法方為緣者,如意識緣空華時,豈非無所緣緣耶?”應知意識此時現似所緣影像,妄作華解。
華雖本無,識上所現似華境之影像,彰彰不無。
即此影像以不無故,亦名有體。
得随境攝,成所緣緣,非無此緣識得生故。
又複有計感識後念以前念境為所緣緣者,唐賢普光曾作是計。
此亦非理。
一切法頓起頓滅,無暫時住故。
前念境即于前念滅,何容留至後念為後識境耶?如眼識前念青境,實不至後,後念青境乃是新生耳。
誠以眼等識現量,刹那已入過去。
一刹那頃,感識與所了境同生同滅。
後念意識繼起迅速,由念勢力,念者記憶。
能憶前境,即現似前境之影像而緣之。
此影像即心上所現,本非前境,而此心乃妄以自所現影作前境解。
彼乃不辨,以為猶是後念感識取于前境,此在因明,乃雲似現。
實則前境已滅即非有體,如何成所緣緣。
此說違理,故宜刊定。
為識所托者,即有體法望能緣識為所仗托,令彼得生。
彼者謂能緣識。
識不孤起,須托境故。
如眼識非仗托青等色境,必不孤起。
感唯托塵,意則托影,必有所托,方得成緣。
感識唯托塵境而起,謂眼識唯托色塵,耳識唯托聲塵,乃至身識唯托觸塵是也。
至于意識籌度一切法時,嘗利用想與念,詐現似所緣境之影像以為所托焉。
想念皆心所法,見《明心下章》。
為識所帶者,謂所緣境為彼能緣之所挾帶。
能緣即識。
能緣冥入所緣,宛若一體,故名挾帶。
如感識現量證境時,能緣所緣,渾爾而不可分。
如眼識現見白色時,不起分别或推想,即此見與白色渾成一事,無能所可分。
此由境為緣,令彼能緣親挾己體故。
己者,設為境之自謂。
挾帶義發于奘師。
時正量部有般若鞠多者,嘗難及大乘所緣緣義,戒日王請奘師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
奘師造《制惡見論》破鞠多,論中即申挾帶義也。
其文今不傳。
為識所慮者,前之三義,不足成所緣緣。
何以故?若有體法但為識所托所帶即得成所緣緣者,則應外質望鏡等照用作所緣緣。
外質是有體法故,鏡等照用起時,亦以外質為所托所帶故。
鏡等照用依外質同時顯現,故有所托義。
又親挾外質影像而起,故有所帶義。
此若許然,即境望識作所緣緣與外質望鏡等作所緣緣,兩義齊等。
由此應許識亦猶如鏡等,以所緣緣義不異故。
為遮此失,複言所慮。
由境有體,能引令識托彼帶彼緣慮于彼,方許望識作所緣緣。
上三彼字皆謂境,緣慮即思慮。
以所緣緣具所慮義,影顯識為能慮,不同鏡等色法,故說唯識,不言唯境。
于俗谛中許有識,亦許有不離識境,但識為能慮,境屬所慮,故特尊識而說識名唯。
附識:思慮作用乃心識之特征,不可以官品與境界相互之關系說明思慮。
思慮若是官境之合所生,應非了知性故。
昔者印人有言鏡等能緣,猶如識者,今人亦有雲照相器能見物,此皆戲論。
鏡等與照相器隻能于所對境而現似其影像,然此影像仍随境攝,固無有思慮作用于其間也。
何可等心識于色法乎?理本至明而索之愈晦,凡情迷妄,往往如是。
夫思慮屬心之行相,行相者,思解貌。
此與心上所現影像,本不為一事。
世俗未能辨此,故說照相器能見物也。
然唐人言唯識者,于此已有不了。
備雲:“但心清淨故,一切諸相于心顯,故名取境。
”見《解深密經》注六第七葉。
太賢雲:“相于心現,故名所慮。
”見《成唯識論學記》卷六第三十七葉。
此皆不悟心之取境,有其行相,但雲心上現影而已。
若爾,鏡等能緣,照相器能見之說,又何可遮耶?如斯膚妄之談,其當刊正久矣。
綜上四義,明定所緣緣界訓,庶幾無失。
然舊于此緣判親疏者,其說原主八識分立。
尋彼義據,不足極成。
識所取境,皆不離識而有,但應許境于識作所緣緣,何須更判親疏?然舊說主張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則親疏遂分。
如眼識親所緣緣,即自所變相分是也。
其疏所緣緣,即第八識相分。
眼識托此以為本質,而變自相分雲。
護法八識各各有相分本質為親疏緣。
名相瑣繁,此姑不述,述亦短趣。
若為治舊學者解紛排難,當為别錄雲爾。
增上緣者,略有二義。
增上猶言加上,舊訓為扶助義。
謂若此法雖不從彼法生,然必依彼法故有,即說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
一者有勝用。
為緣之法必具勝用,方與果法而作增上。
果法者,如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即說彼為因法,此為果法也。
所謂勝用者,不徒于果法為密迩之助,但不障者即其力也。
取征近事,如吾立足于此,五步之内所有積土,固于吾立足親為增上。
直接為助,故言親也。
即此五步之外,推之全地乃至日局,亦皆與吾立足攸關。
假令五步以外山崩河決,又或餘緯越軌,沖碎員輿,斯皆障害吾之立足。
故知吾今者立足于此,即由全地乃至日局,俱有增上勝用。
由不障害,即其勝用。
準此,則增上緣者寬廣無外,勢不勝窮。
然求一事之增上因,增上緣望所增上法,而得因名。
則恒取其切近,遺其疏遠,不定遍舉也。
今即心法為征,如一念色識生時,其所待之增上緣何限,感識了色亦名色識,了聲亦名聲識,乃至了觸亦名觸識。
然官緣、官者,謂眼官與神經系,乃色識
若心有自體,便等于世間所執神我靈魂,同計有實物故。
蓋且克取動勢而名心識,故是幻現而本無自體也。
所謂心識者,元來沒有獨立的自體。
易言之,即無實物。
他隻是一種動的勢用而已。
吾人内自體驗見得如此,因把這個動的勢用為他安立名字,就叫做心或亦名識。
克取雲雲者,言此中但直取動的勢用而名心識,元不涉及本體。
易言之,即依作用以立心識之名,而與《明心章》以本體言心識者,涵義絕異。
此等義理分際不同之處,學者務随文審擇焉可也。
又蓋且者,不遍之詞,本章所言識,乃對境之識,故且依作用而名之,非一往如此說,或有難言:“既雲自動,疑有自體,若無自體,說誰自動?”不悟自動之言,但顯此動勢不從官體生,亦不從境界生。
何以故?官境隻是物質,不能以物質而産生非物質之作用故。
若物質而能産生非物質的作用者,即物質便成神秘而不成為物質矣。
故自動言,義兼遮表,不容立難。
遮撥謬執此動的勢用為從官境生者,而動的勢用非物質之作用,即于此而表示明白,故雲義兼遮表。
等無間緣者,謂識前為後緣,行相無間,等而開導,故立此緣。
雲何前為後緣?識者動而不居,前念識方滅,後念識即生,故說前識望後為緣。
雲何行相無間?識者動而趣境,雖體無封畛,而行相固殊。
見色聞聲,乃至了法,各别行相,不相間礙,前滅引後,是事恒然。
行相者,識行于境之相,即識于境起解之相也。
如見色與聞聲不同,即識上行相之殊,非如舊說以眼等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
間者隔礙義。
無量行相,容俱起故,故名無間,此亦與舊言無間者迥異其旨。
雲何等而開導?導之為言,是招引義。
開義有二:一避義,二與後處義。
前法開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故成緣義。
由具開與導之兩義故,方成此緣。
若兩義中随缺一義者,即不名緣。
此本舊說。
複有難言:“前法開避,即是已滅。
彼滅無體,雲何招引?”應知前法正起位,即有望後招引之勢,非彼滅已,方為招引。
又前念滅時,即後念生時,生滅中間,更無時分可容間斷。
然則變化密移,疇覺之欤?舊說識亦有間斷者,因依識之行相而剖析為各各獨立之體,故妄計見色等行相不顯現時,即是眼等識間斷也。
複言等者,即等流義,由前引後,平等而流,故置等言。
綜前所說,則知等無間緣,開前導後,方滅方生。
心識所以遷流不息,唯有新新,都無故故。
其德之至健,幾之至神者乎。
設有不明開導,但計心識為由過去至現在複立趨未來者,則猶堕于常見而未聞勝義也。
所緣緣者,略有四義:一有體法,二為識所托,三為識所帶,四為識所慮。
有體法者,為緣之法,必是有體,方有力用,能牽生識,如白色非空而無物,故能牽令眼識同時俱起。
故成緣義。
法若是無,何得為緣?世俗有計瓶等得為緣者,此倒見也。
所謂頑然之瓶,世間本無此物,其以為有者,特妄情所執耳。
今試問汝侪,所得于瓶者果何物?則必曰視之有白,乃至觸之有堅等也。
若爾,汝眼識但得于白,不曾得瓶,乃至汝身識但得于堅等,亦不曾得瓶。
誠以汝感識現量滅謝,散意識方起,遂追憶白及堅等境,妄構為瓶等實物。
散意識者,謂凡人意識散亂故。
是故白及堅等境,誠有非無,方得為緣。
妄情所執之瓶等,此非有體,緣義不成。
或複問言:“若有體法方為緣者,如意識緣空華時,豈非無所緣緣耶?”應知意識此時現似所緣影像,妄作華解。
華雖本無,識上所現似華境之影像,彰彰不無。
即此影像以不無故,亦名有體。
得随境攝,成所緣緣,非無此緣識得生故。
又複有計感識後念以前念境為所緣緣者,唐賢普光曾作是計。
此亦非理。
一切法頓起頓滅,無暫時住故。
前念境即于前念滅,何容留至後念為後識境耶?如眼識前念青境,實不至後,後念青境乃是新生耳。
誠以眼等識現量,刹那已入過去。
一刹那頃,感識與所了境同生同滅。
後念意識繼起迅速,由念勢力,念者記憶。
能憶前境,即現似前境之影像而緣之。
此影像即心上所現,本非前境,而此心乃妄以自所現影作前境解。
彼乃不辨,以為猶是後念感識取于前境,此在因明,乃雲似現。
實則前境已滅即非有體,如何成所緣緣。
此說違理,故宜刊定。
為識所托者,即有體法望能緣識為所仗托,令彼得生。
彼者謂能緣識。
識不孤起,須托境故。
如眼識非仗托青等色境,必不孤起。
感唯托塵,意則托影,必有所托,方得成緣。
感識唯托塵境而起,謂眼識唯托色塵,耳識唯托聲塵,乃至身識唯托觸塵是也。
至于意識籌度一切法時,嘗利用想與念,詐現似所緣境之影像以為所托焉。
想念皆心所法,見《明心下章》。
為識所帶者,謂所緣境為彼能緣之所挾帶。
能緣即識。
能緣冥入所緣,宛若一體,故名挾帶。
如感識現量證境時,能緣所緣,渾爾而不可分。
如眼識現見白色時,不起分别或推想,即此見與白色渾成一事,無能所可分。
此由境為緣,令彼能緣親挾己體故。
己者,設為境之自謂。
挾帶義發于奘師。
時正量部有般若鞠多者,嘗難及大乘所緣緣義,戒日王請奘師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
奘師造《制惡見論》破鞠多,論中即申挾帶義也。
其文今不傳。
為識所慮者,前之三義,不足成所緣緣。
何以故?若有體法但為識所托所帶即得成所緣緣者,則應外質望鏡等照用作所緣緣。
外質是有體法故,鏡等照用起時,亦以外質為所托所帶故。
鏡等照用依外質同時顯現,故有所托義。
又親挾外質影像而起,故有所帶義。
此若許然,即境望識作所緣緣與外質望鏡等作所緣緣,兩義齊等。
由此應許識亦猶如鏡等,以所緣緣義不異故。
為遮此失,複言所慮。
由境有體,能引令識托彼帶彼緣慮于彼,方許望識作所緣緣。
上三彼字皆謂境,緣慮即思慮。
以所緣緣具所慮義,影顯識為能慮,不同鏡等色法,故說唯識,不言唯境。
于俗谛中許有識,亦許有不離識境,但識為能慮,境屬所慮,故特尊識而說識名唯。
附識:思慮作用乃心識之特征,不可以官品與境界相互之關系說明思慮。
思慮若是官境之合所生,應非了知性故。
昔者印人有言鏡等能緣,猶如識者,今人亦有雲照相器能見物,此皆戲論。
鏡等與照相器隻能于所對境而現似其影像,然此影像仍随境攝,固無有思慮作用于其間也。
何可等心識于色法乎?理本至明而索之愈晦,凡情迷妄,往往如是。
夫思慮屬心之行相,行相者,思解貌。
此與心上所現影像,本不為一事。
世俗未能辨此,故說照相器能見物也。
然唐人言唯識者,于此已有不了。
備雲:“但心清淨故,一切諸相于心顯,故名取境。
”見《解深密經》注六第七葉。
太賢雲:“相于心現,故名所慮。
”見《成唯識論學記》卷六第三十七葉。
此皆不悟心之取境,有其行相,但雲心上現影而已。
若爾,鏡等能緣,照相器能見之說,又何可遮耶?如斯膚妄之談,其當刊正久矣。
綜上四義,明定所緣緣界訓,庶幾無失。
然舊于此緣判親疏者,其說原主八識分立。
尋彼義據,不足極成。
識所取境,皆不離識而有,但應許境于識作所緣緣,何須更判親疏?然舊說主張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則親疏遂分。
如眼識親所緣緣,即自所變相分是也。
其疏所緣緣,即第八識相分。
眼識托此以為本質,而變自相分雲。
護法八識各各有相分本質為親疏緣。
名相瑣繁,此姑不述,述亦短趣。
若為治舊學者解紛排難,當為别錄雲爾。
增上緣者,略有二義。
增上猶言加上,舊訓為扶助義。
謂若此法雖不從彼法生,然必依彼法故有,即說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
一者有勝用。
為緣之法必具勝用,方與果法而作增上。
果法者,如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即說彼為因法,此為果法也。
所謂勝用者,不徒于果法為密迩之助,但不障者即其力也。
取征近事,如吾立足于此,五步之内所有積土,固于吾立足親為增上。
直接為助,故言親也。
即此五步之外,推之全地乃至日局,亦皆與吾立足攸關。
假令五步以外山崩河決,又或餘緯越軌,沖碎員輿,斯皆障害吾之立足。
故知吾今者立足于此,即由全地乃至日局,俱有增上勝用。
由不障害,即其勝用。
準此,則增上緣者寬廣無外,勢不勝窮。
然求一事之增上因,增上緣望所增上法,而得因名。
則恒取其切近,遺其疏遠,不定遍舉也。
今即心法為征,如一念色識生時,其所待之增上緣何限,感識了色亦名色識,了聲亦名聲識,乃至了觸亦名觸識。
然官緣、官者,謂眼官與神經系,乃色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