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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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窺基法師序《唯識》曰:“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此言成立識者,所以簡别于心空之見也。
彼許識不空故,心亦識之異名。
滞空者乖其實。
”見《成唯識論述記序》。
此非了義。
夫妄執有實外境,誠為喪真,不可無遮。
而取境之識,是執心故,即妄非真,雲何而可不空?若以妄識認為真心,計此不空,是認賊作子,過莫大焉。
今謂妄境唯依妄識故有,而實非境,觀識則了境無,于是遮境無過。
此中境者,均謂所執外境。
妄識亦依真心故有,而實乖真,識者,依作用得名。
以作用幻現而無自體故,又雜習染故,所以說之為妄。
夫用依體起,故說妄識依真心故有。
然用之起也,既不能無習染之雜,故至乖其真,而有妄執外境之咎。
證真則了識幻,故應說識是空。
真心依本體得名。
見體,則可了知用之刹那幻現,本無實法可得;至習染無根,元為虛诳。
然不見體者,則直以作用之與習染夾雜流行者認為實在,此過之大也。
由斯義趣,先以唯識遮境執,次乃除彼識執。
初遮境執。
此在唯識舊師,盛有發明。
古時外道小師,并執有實外境,離識獨存。
小師謂小乘師。
舊師一一破斥,乃令惡見之徒,見不正,名惡見。
聞而失據。
其辨證精嚴,稍見基師兩記,《二十論》及《三十論述記》。
名理斐然,猶資研讨。
綜觀外小境執,略檢二計,以相質定。
曰,應用不無計。
此在實際生活方面,因應用事物的串習,而計有外在的實境,即依妄計所由,以為之名。
曰,極微計。
此實從前計中别出言之,乃依所計為名,極微是所計故。
應用不無計者,謂或别計有瓶盆等法,離識實有,此雖俗計,然外小實根據于此。
或總計有日用宇宙,離識實有。
此依俗計,而鍛煉較精;以為吾人日用間所接獨的萬象,喚做宇宙,這是客觀存在的,不須靠着自識去識他才有他的。
外小都屬此計。
極微計者,于物質宇宙推析其本,說有實微,亦離識有。
極微亦省名微。
近人立元子、電子,亦其流也。
故今依據舊師,逐駁如次。
應用不無計者,或計現前有多粗色境,如瓶等物。
離識獨存,此即俗計。
不悟此境若離自識便無有物。
由分别起,境方起故;分别即識。
若離分别,此境即無。
如世所計瓶,視之而白,觸之而堅,即由意綜合堅白等相,命之為瓶。
在計執粗色者,本謂瓶境離識實有;若乃實事求是,則此瓶境設離其視觸綜合諸識相,果複有何物哉?故知瓶境,理實全無。
或複難言:“瓶等粗色,于理不無。
視之有白,觸之有堅,故乃綜合堅白等相而得瓶,奚謂外瓶亡實,從識妄構耶?”答曰:如汝所難,縱令堅白等相果屬外物,不即在識,而此堅及白等,要自條然各别,從何可得整個之瓶?汝意綜合堅白等相以為瓶境,即此瓶境純由汝意虛妄構成,離識何曾有如是境?矧複以理推征,堅白等相屬外物否,極難置斷。
如汝所計瓶白相,是誠在外,不從識現。
若爾,此白應有定相,雲何汝視或遠或近,白便差殊。
況複多人并視,得白各異。
是知白非外有,随能視識而現其相,故瓶白在外,難得其征。
又汝謂瓶堅不由識現,此複無據。
堅若在外,亦應有定相。
今汝觸瓶堅,少壯老衰所得堅度,前後不同,一人之身,自少迄衰,前後屢易,實是無數人,但從其相續而視為一人耳。
各人觸堅,更不一緻,是知堅非外有,亦随觸識而現其相。
故堅相在外,如白無征。
據此,則堅白等相均從識現,綜合為瓶,純由意計。
意識虛妄計度。
外粗色境,理定不成。
計有心外粗色境者,此于理不得成立故。
如上所破,雖遮俗計,複有知解精者,能不定執瓶等個别實物,終計離識實有外界。
彼計日用宇宙自離識而實有。
故或難言:“瓶等粗色,許非實有,我亦無诤。
堅白等相,雖從識現,豈無外因而識得現?若無外因識得現者,應不視時識恒現白,亦不觸時識恒現堅。
今既不爾,堅白等相,自有外因,理當成立。
”應答彼言:識現堅白等相,有境為因,是義可許。
但此為因之境,定不離識獨在。
雲何不離?以境與識為一體故。
一體,故得交感。
由交感故,假說境于識有力為因,令帶己相。
帶者似義,見《識論述記》。
己者,設為境之自謂。
此言由境有力為因,方令識現似境之相也。
如是言因,義應許有。
今汝言外因,便不應理。
何以故?汝計外因者,許離内識而獨在故。
内外離隔,兩不相到,兩不相親,既無交感之方,焉有為因之義?故汝計有外界為因,得令内識現堅白相者,悉汝妄計,義不應許。
僻執外界與彼計執一一粗色境者,根柢無殊,妄習起故。
前所陳義,雖甚易知,然人情封着,難以滌除,恒滞近習,不達神旨。
如往世小師,曾以現量證外境有,以為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故舉此為征。
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下觸字,名詞,謂一切境界。
若無離識實境,甯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其為說如此。
夫言法之有無,宜以現量楷準,此誠谛論。
獨其所謂現量者,則以眼接色乃至身觸觸而有色等覺雲爾,故亦說名現覺。
斯則近似亂真之說也。
據實言之,有色等覺時,即能見已無,不名現量。
所以者何?眼等識現量證境時,于境不執為外,以無計度分别故。
後時意識起,虛妄分别,乃執有外境,故色等覺,唯在意識。
覺意識分别。
與正見,感識現量。
二時不俱,則此覺時,能見感識現量。
已入過去,甯許有是現量證外境有。
應立量雲: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意識散動,名以散心。
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百千劫事。
緣者思慮。
至我所謂現量,既不執外,斯乃證外境無,異汝所雲。
又汝言現覺色等之時,其能見現識于前刹那成已滅無,即所見現境,亦複與彼能見俱時謝落。
故汝所雲色等現覺,實已不及現境,此境已滅故。
複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百千劫事。
又如夢等時,等謂幻覺。
雖無外境而亦得有此覺。
我今現見如是色等,汝能以此許夢等時,實有色等外境否耶?汝若不許,則于餘時現覺,何因緣故,定執此境離識實有?餘時,謂非夢幻時也。
在昔大乘,如前遮訖。
彼乃不伏,設難自救。
一舉憶持,仍成現量,證外境有。
憶持者,記憶之代語。
謂由過去眼等識,于爾時現受外色等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
先若未受,今何所憶?由憶持故,應許過去世感識是有非無,即此識于過去世現所受外境,亦決定有。
由斯許曾現識,現量曾有境,是義極成。
曾者,過去義也。
次以夢征,仍信有外境。
夢覺二識,若同無外境者,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境亦無,例應複自知。
今故應诘:夢心無有境,覺時便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既不自知覺境非有,甯複能知夢境定無?返複推征,應信覺時識,外境定實有。
今勘彼二難,但逞膚談,不研理實。
姑先釋初難。
汝以今識憶持,決定由過去識于爾時現受外色等境者,是義不然。
應知過去感識,緣非外境,我非不許。
非外境者,以與識不離故。
如世虛妄分别所執為離識實境者,與此所謂境不相應故。
然過去識,緣非外境,刹那俱滅,識是刹那生滅,境亦刹那生滅,無有暫住法故。
但由想力有遺習故,想者心所之一,詳《明心下章》。
心緣境時,想與心相應而于境取像。
此想力用不唐捐故,必有習氣遺留,故所緣境之像賴以保存也。
今時意識,由念勢力令習現起,習者前念想之遺習。
得憶前境,是名憶持;念者記憶,為心所之一,見《明心下章》。
非由曾時識緣外境故,後方有憶。
汝以憶持證先現見實有外境,理實不然。
如實說者,汝舉憶持但可證有過去現識,曾現受非外境,實無有如汝所計外境為曾所現受故。
故汝舉證,祇自唐勞。
複釋次難。
夢境非心外實有,必覺時方知。
如處夢中,終不自知夢境非有。
其覺識境,亦非心外實有,必真覺時方知。
世間虛妄分别,串習蒙昧,如在夢中。
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恒不自知。
至真覺位,方能如實了知絕無如世所執外在實境。
非不許有境,但不許有如世所執外在實境耳。
既許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非有;應從虛妄得真覺時,知先妄習所執境亦無。
義既相齊,何庸疑難。
上來酬對,已足匡迷。
極微計者,複當勘定。
梵方外道,本已創說極微,逮佛家小師,則其說益盛。
今此雖不暇詳稽,要其大端相近,可以略言。
諸立極微者,大抵執極微是團圓之相,而以七微合成阿耨色。
中間一微,四方上下有六微。
如是七微,複與餘多數的阿耨色。
合,輾轉成幾等或大地,乃至無量世界。
毗婆沙師說諸極
彼許識不空故,心亦識之異名。
滞空者乖其實。
”見《成唯識論述記序》。
此非了義。
夫妄執有實外境,誠為喪真,不可無遮。
而取境之識,是執心故,即妄非真,雲何而可不空?若以妄識認為真心,計此不空,是認賊作子,過莫大焉。
今謂妄境唯依妄識故有,而實非境,觀識則了境無,于是遮境無過。
此中境者,均謂所執外境。
妄識亦依真心故有,而實乖真,識者,依作用得名。
以作用幻現而無自體故,又雜習染故,所以說之為妄。
夫用依體起,故說妄識依真心故有。
然用之起也,既不能無習染之雜,故至乖其真,而有妄執外境之咎。
證真則了識幻,故應說識是空。
真心依本體得名。
見體,則可了知用之刹那幻現,本無實法可得;至習染無根,元為虛诳。
然不見體者,則直以作用之與習染夾雜流行者認為實在,此過之大也。
由斯義趣,先以唯識遮境執,次乃除彼識執。
初遮境執。
此在唯識舊師,盛有發明。
古時外道小師,并執有實外境,離識獨存。
小師謂小乘師。
舊師一一破斥,乃令惡見之徒,見不正,名惡見。
聞而失據。
其辨證精嚴,稍見基師兩記,《二十論》及《三十論述記》。
名理斐然,猶資研讨。
綜觀外小境執,略檢二計,以相質定。
曰,應用不無計。
此在實際生活方面,因應用事物的串習,而計有外在的實境,即依妄計所由,以為之名。
曰,極微計。
此實從前計中别出言之,乃依所計為名,極微是所計故。
應用不無計者,謂或别計有瓶盆等法,離識實有,此雖俗計,然外小實根據于此。
或總計有日用宇宙,離識實有。
此依俗計,而鍛煉較精;以為吾人日用間所接獨的萬象,喚做宇宙,這是客觀存在的,不須靠着自識去識他才有他的。
外小都屬此計。
極微計者,于物質宇宙推析其本,說有實微,亦離識有。
極微亦省名微。
近人立元子、電子,亦其流也。
故今依據舊師,逐駁如次。
應用不無計者,或計現前有多粗色境,如瓶等物。
離識獨存,此即俗計。
不悟此境若離自識便無有物。
由分别起,境方起故;分别即識。
若離分别,此境即無。
如世所計瓶,視之而白,觸之而堅,即由意綜合堅白等相,命之為瓶。
在計執粗色者,本謂瓶境離識實有;若乃實事求是,則此瓶境設離其視觸綜合諸識相,果複有何物哉?故知瓶境,理實全無。
或複難言:“瓶等粗色,于理不無。
視之有白,觸之有堅,故乃綜合堅白等相而得瓶,奚謂外瓶亡實,從識妄構耶?”答曰:如汝所難,縱令堅白等相果屬外物,不即在識,而此堅及白等,要自條然各别,從何可得整個之瓶?汝意綜合堅白等相以為瓶境,即此瓶境純由汝意虛妄構成,離識何曾有如是境?矧複以理推征,堅白等相屬外物否,極難置斷。
如汝所計瓶白相,是誠在外,不從識現。
若爾,此白應有定相,雲何汝視或遠或近,白便差殊。
況複多人并視,得白各異。
是知白非外有,随能視識而現其相,故瓶白在外,難得其征。
又汝謂瓶堅不由識現,此複無據。
堅若在外,亦應有定相。
今汝觸瓶堅,少壯老衰所得堅度,前後不同,一人之身,自少迄衰,前後屢易,實是無數人,但從其相續而視為一人耳。
各人觸堅,更不一緻,是知堅非外有,亦随觸識而現其相。
故堅相在外,如白無征。
據此,則堅白等相均從識現,綜合為瓶,純由意計。
意識虛妄計度。
外粗色境,理定不成。
計有心外粗色境者,此于理不得成立故。
如上所破,雖遮俗計,複有知解精者,能不定執瓶等個别實物,終計離識實有外界。
彼計日用宇宙自離識而實有。
故或難言:“瓶等粗色,許非實有,我亦無诤。
堅白等相,雖從識現,豈無外因而識得現?若無外因識得現者,應不視時識恒現白,亦不觸時識恒現堅。
今既不爾,堅白等相,自有外因,理當成立。
”應答彼言:識現堅白等相,有境為因,是義可許。
但此為因之境,定不離識獨在。
雲何不離?以境與識為一體故。
一體,故得交感。
由交感故,假說境于識有力為因,令帶己相。
帶者似義,見《識論述記》。
己者,設為境之自謂。
此言由境有力為因,方令識現似境之相也。
如是言因,義應許有。
今汝言外因,便不應理。
何以故?汝計外因者,許離内識而獨在故。
内外離隔,兩不相到,兩不相親,既無交感之方,焉有為因之義?故汝計有外界為因,得令内識現堅白相者,悉汝妄計,義不應許。
僻執外界與彼計執一一粗色境者,根柢無殊,妄習起故。
前所陳義,雖甚易知,然人情封着,難以滌除,恒滞近習,不達神旨。
如往世小師,曾以現量證外境有,以為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故舉此為征。
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下觸字,名詞,謂一切境界。
若無離識實境,甯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其為說如此。
夫言法之有無,宜以現量楷準,此誠谛論。
獨其所謂現量者,則以眼接色乃至身觸觸而有色等覺雲爾,故亦說名現覺。
斯則近似亂真之說也。
據實言之,有色等覺時,即能見已無,不名現量。
所以者何?眼等識現量證境時,于境不執為外,以無計度分别故。
後時意識起,虛妄分别,乃執有外境,故色等覺,唯在意識。
覺意識分别。
與正見,感識現量。
二時不俱,則此覺時,能見感識現量。
已入過去,甯許有是現量證外境有。
應立量雲: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意識散動,名以散心。
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百千劫事。
緣者思慮。
至我所謂現量,既不執外,斯乃證外境無,異汝所雲。
又汝言現覺色等之時,其能見現識于前刹那成已滅無,即所見現境,亦複與彼能見俱時謝落。
故汝所雲色等現覺,實已不及現境,此境已滅故。
複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百千劫事。
又如夢等時,等謂幻覺。
雖無外境而亦得有此覺。
我今現見如是色等,汝能以此許夢等時,實有色等外境否耶?汝若不許,則于餘時現覺,何因緣故,定執此境離識實有?餘時,謂非夢幻時也。
在昔大乘,如前遮訖。
彼乃不伏,設難自救。
一舉憶持,仍成現量,證外境有。
憶持者,記憶之代語。
謂由過去眼等識,于爾時現受外色等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
先若未受,今何所憶?由憶持故,應許過去世感識是有非無,即此識于過去世現所受外境,亦決定有。
由斯許曾現識,現量曾有境,是義極成。
曾者,過去義也。
次以夢征,仍信有外境。
夢覺二識,若同無外境者,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境亦無,例應複自知。
今故應诘:夢心無有境,覺時便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既不自知覺境非有,甯複能知夢境定無?返複推征,應信覺時識,外境定實有。
今勘彼二難,但逞膚談,不研理實。
姑先釋初難。
汝以今識憶持,決定由過去識于爾時現受外色等境者,是義不然。
應知過去感識,緣非外境,我非不許。
非外境者,以與識不離故。
如世虛妄分别所執為離識實境者,與此所謂境不相應故。
然過去識,緣非外境,刹那俱滅,識是刹那生滅,境亦刹那生滅,無有暫住法故。
但由想力有遺習故,想者心所之一,詳《明心下章》。
心緣境時,想與心相應而于境取像。
此想力用不唐捐故,必有習氣遺留,故所緣境之像賴以保存也。
今時意識,由念勢力令習現起,習者前念想之遺習。
得憶前境,是名憶持;念者記憶,為心所之一,見《明心下章》。
非由曾時識緣外境故,後方有憶。
汝以憶持證先現見實有外境,理實不然。
如實說者,汝舉憶持但可證有過去現識,曾現受非外境,實無有如汝所計外境為曾所現受故。
故汝舉證,祇自唐勞。
複釋次難。
夢境非心外實有,必覺時方知。
如處夢中,終不自知夢境非有。
其覺識境,亦非心外實有,必真覺時方知。
世間虛妄分别,串習蒙昧,如在夢中。
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恒不自知。
至真覺位,方能如實了知絕無如世所執外在實境。
非不許有境,但不許有如世所執外在實境耳。
既許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非有;應從虛妄得真覺時,知先妄習所執境亦無。
義既相齊,何庸疑難。
上來酬對,已足匡迷。
極微計者,複當勘定。
梵方外道,本已創說極微,逮佛家小師,則其說益盛。
今此雖不暇詳稽,要其大端相近,可以略言。
諸立極微者,大抵執極微是團圓之相,而以七微合成阿耨色。
中間一微,四方上下有六微。
如是七微,複與餘多數的阿耨色。
合,輾轉成幾等或大地,乃至無量世界。
毗婆沙師說諸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