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

關燈
微無相觸義。

    無觸者,不得互相逼近故,距離遠故。

    如彼說者,吾今所憑之幾,其所有阿耨色實如無數日系,然吾身實憑焉而不憂其墜陷,其俶詭有如此。

     大乘不許有實極微,诘難外小,恒以有無方分相逼。

    若言極微有方分者,既有方分,應更可析,可析者便非實極微。

    若言微相圓故,所拟東非是東,西等亦爾,無有方分者。

    薩婆多作是計。

    此亦不然。

    極微無方分,即非色法。

    遂立量雲:極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猶如心法。

    成極微非色已。

    又汝粗色即諸極微,粗色外無極微,極微外無粗色。

    當複立量雲:汝粗色應不成色,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非色。

    成粗色非色已。

    遂立量雲:手觸壁等應無對礙,非色法故,如虛空等。

    如上三比量,返證極微定有方分。

    有方分故,必更可析。

    物之可析者,必無實自體。

    由此,汝說極微實有,義不得成。

     當時小師,如古薩婆多師、經部師、正理師。

    是三師者,又主極微或極微所成和合色,為感識所親得之境,證成極微實在。

    至極微如何而直接成為感識境,則薩婆、正理解說互異。

    大乘複一一遮之,略如下述: 古薩婆多師執實多微各别為境,彼計衆多極微,皆有實體,雲實多微。

    如瓶等為眼識境時,實即一一極微各别為眼識境。

    所以者何?一一極微體是實有,若多微和合,成瓶等粗顯境,但是和合假法。

    瓶等合多極微而成,即無實自體,故名和合假。

    眼識緣實不緣假,須有實體方能引生眼識故。

    感識緣實不緣假,見《明心上章》。

     大乘遮曰:各别極微,縱許得為感識緣,彼計極微有實體,得為引生感識之緣借故。

    此姑縱之詞。

    定非感識所緣。

    非是感識所緣慮故。

    何以故?識于所緣起緣慮時,識上必現彼所緣境相故。

    今眼等識上無極微相,故知極微非感識所緣。

     經部師執實多微和合為境。

    一處相近名和,總成一物名合。

    此說一一實微,非眼等識境,眼等識上無極微相故。

    若多微和合而成瓶等粗顯境,體雖是假,眼等識上有此相故,故為眼等識境。

     大乘遮曰:汝和合色于識非是緣。

    此言緣者,藉義。

    識不孤生,必有緣藉,如青色為緣,方引生了别青之眼識是也。

    此中意雲,經部所謂和合色如瓶等者,固非眼等識生起之緣。

    何以故?彼體實無故。

    彼者謂和合色。

    此無實體,是假法故。

    凡為所緣緣者,必有實體方能為緣引生識故,非無體法得為此緣故。

    參看後文所緣緣中。

     正理師執實多微和集為境。

    和義見前。

    不為一體名集。

    此說諸極微一處相近,輾轉相資,各各成其大相。

    如多極微集成山等,多微相資,即一一微各有山等量相,故與眼等識作所緣緣。

    上緣字,緣慮義。

    下緣字,緣藉義。

     大乘遮曰:極微和集位與不和集相資位,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物發生感識?量雲:汝相資極微應不與感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和集相資時。

    又如汝說者,亦有量等相一過。

    如俱以一億極微作瓶瓯,瓶瓯相應同一,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

    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非是相資量等方為感識緣。

     薩婆、正理,并主極微為感識所可親得。

    其持論初不本之實測,而出于思構,故大乘一一難破之,彼亦無以自救。

    或有問言:“外小創發極微,頗近晚世科學思想,而大乘獨一往遮撥,何耶?”餘曰:大乘本玄學之見地,以遮撥實微,固其宜也。

    外小若僅在世間極成之範圍内假說極微實有,世間極成義者,即在實際生活方面或經驗界,假定萬象為實有。

    略見《大論真實品》。

    固亦與科學在經驗之範圍内假定元子、電子為實有者,同其旨趣。

    顧自玄學言之,則對于世間或科學所假定為實有之事物,不能不加以駁正。

    何則?玄學所求者為絕對真實。

    所謂實體。

    世間或科學所假定為實有之事物,從玄學觀察,即泯除其實有性,而齊攝入絕對真實中故也。

    若于現象而洞見其實體,即現象本非實有,隻此實體是唯一實在。

    或曰:“所謂極微或元子、電子者,不可說為實體欤?”曰:惡。

    是何言?實體者,所謂太易未見氣也。

    本《易》《幹鑿度》。

    《易》具變易、不易二義。

    雖變動不居,而恒如其性,故即變易即不易也。

    佛家以不變不動言如,似偏顯不易義,而未若大《易》以即變易即不易言之為更妙也。

    此體本不可名,姑強以易名之耳。

    太者,贊辭。

    未見氣者,此體至虛,而不屬于有。

    夫氣,則有之至希至微者也。

    氣之未見,所謂無聲無臭至焉者也。

    善談體者莫如《易》。

    玄奘《上太宗表》雲:“百物正名,未涉真如之境。

    ”以此議《易》,奘師實不解《易》也。

    虛而不可迹,不可以迹象求。

    故無不充周,若有迹象,即有方所,則不能充周也。

    圓滿之謂周,不息之謂充。

    故遍為萬有實體,充周故為萬有實體。

    其得以極微或元子、電子言之耶?其得以實體為細分之集聚耶?勝論外道說極微亦名細分,彼計心物皆有極微,似即以極微為實體。

    吾國今日學子,甚傾心唯物之論,頗遇人言實體不必說得玄妙,隻是元子、電子而已。

     總前說而觀之,大乘遮撥外境,甚有義據。

    夫識對境彰名,才言識,便有境。

    如何可言唯識無境耶?原夫境識以義用分,義用者,因其作用不一故,即義分境與識。

    而實全體流行,非可截然析成兩片也。

    唯其非頑然之體,故幻現能所相貌。

    名識為能,是能知故。

    名境為所,是所知故。

    但就相貌言,則能所相待,不可說能生于所,亦不可說所生于能。

    然能所偕同而無封畛可得,尋不着境識間底界劃故。

    則雖欲離析之而固無從也,所謂全體流行者以此。

    夫由吾自身以迄日星大地乃至他身,自身已外,有一切衆生身。

    皆境也。

    自身境與自識不離,夫人而知之。

    自身境者,以自身望自識,亦是境故,是所知故。

    日星大地乃至他身等境,皆為自識所涵攝流通而會成一體,初無内外可分。

    乃人盡昧焉,以為此皆離自識而獨在者,果何據耶?日星高明不離于吾視,大地博厚不離于吾履,履即觸識。

    他身繁然并處不離于吾情思,是故一切境相與識同體,感而遂通,其應如神,以其一體本無離隔故也。

    據此,則唯識為言,但遮外境,不謂境無,以境與識同體不離,故言唯識。

    唯者特殊義,非唯獨義。

    識能了境,力用殊特,說識名唯,義亦攝境。

    豈言唯識,便謂境無?然或有難言:“信如境不離識者,則科學上所發見日用宇宙,即自然界。

    所有定律公則等等,純為客觀事實,雖自識不曾了别及之,而此事實之為信有自若也。

    如缺乏科學知識者,即于科學上所發見底事實多了别不及,而其事實之為信有自若。

    必言境不離識者,于義何取?”餘曰:理之難言,為其多泥于一曲也。

    唯識不謂無境,即所雲定律公則等等,何嘗不許有此事實,隻是不必問此事實耳。

    這些事實底研究,可以讓諸科學,故玄學不必問也。

    至若識于當境了别,固名境不離識,當境者,當前之境故。

    然了别不及之境,要亦識量所涵。

    但了别之部分,或因作意力故而特别顯現。

    作意見《明心》下。

    了别不及之部分,隻沉隐于識野之陰,識遍照故,假言識野。

    陰者,形容了别不顯現處。

    固非與識截然異體,不相通貫;如其作意尋求,此境亦得豁然明着。

    以是征知,凡所有境,當了别不及時,實未曾離識獨在。

    汝以科學上定律公則等等,縱了别不及,其信有自若,以是證成外境,毋亦未窺理要而泥于一曲乎! 夫境不離識義者,豈惟梵方大乘夙所創明,即在中土先哲,蓋亦默識于斯而不肯衍為論議耳。

    征其微言,約略可見:“合内外之道”,《中庸》之了義也;合内外者,即是心境渾融之詣。

    蓋誠明之心通感天下萬有而無礙,所謂境随心轉,無有對待紛擾之相。

    “萬物皆備于我”,子輿氏之密意也;會物歸己,正是唯識了義。

    若有物與我為對,則我亦是一物耳。

    既物莫非我,則我亦無待以立也。

    而言我者,假為之名耳。

    物我之相都亡,是立于無對者也。

    到此方信得自家生命元來無限。

    若其落于物我對待之中者,則是自喪其無限之生命而成乎一物已耳。

    “仁者渾然與物同體”,程伯子之實證也;伯子之言,同己于物,然與孟氏意同。

    “宇宙不外吾心”,陸象山之懸解也。

    慈湖己易盛弘師說。

    逮于陽明昌言“心外無物”,門下诘難,片言解蔽。

    語錄有雲:“先生遊南鎮。

    一友指岩中花樹問曰:‘天下無心外之物,如此花樹在深山中自開自落,于我心亦何相關?’先生曰:‘汝未看此花時,此花與汝心同歸于寂。

    汝來看此花時,則此花顔色一時明白起來,便知此花不在汝心外。

    ’”其持說精到如此。

    故知理有同然,華梵哲人,所見不異。

    程陸王諸師,稍涉禅家語錄,并不曾窺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