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 呂大鈞、大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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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學正統,二程稱洛學,張載稱關學。
當時關學之盛,不下于洛學。
後來宋室南渡,關學中絕,洛學則楊時一派,四傳而得朱熹,遂臻大盛。
呂大鈞字和叔,其先汲郡人,祖始遷藍田。
大鈞乃關學之翹楚。
載倡學關中,一時寂寥,絕少和者。
大鈞與載為同年友,心悅而好之,遂執弟子禮。
于是學者靡然知所趨向。
他後又從二程學,但論其學脈,确然是關學之矩镬。
載講學,以禮為先。
大鈞承其意,愛講井田兵制,以為治道必由是。
悉撰成圖籍,作具體推行之想。
大鈞為人質厚,所知已自信而又力可及者,遂行無稍疑畏,時人方之為子路。
他曾做一兩任小官,自說:“學未優,道未明,不願再仕進。
”他推本載教法,先為《鄉約》,先在他本地推行,關中風俗為之一變。
這卻是配合經濟與道德來融鑄入普遍日常人生的一種社會運動,也可說是一種寓有社會主義的社會教育。
歐陽修《本論》,隻注重上層政治;範仲淹義田,才着眼社會經濟,但亦僅是一種私人性的慈善事業。
大鈞的《鄉約》,可說是《本論》之本,想實從鄉村中提倡新風氣,建立新人生。
這一運動,卻是提倡儒學,排斥佛、釋,而深入農村的備有具體方案的活動。
下面摘要述說他《鄉約》之内容: 一、德業相勵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肅政教,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他之所謂“德”,一切都是能。
他之所謂“能”,全表顯在個人處社會群體之實際事業上。
政治則隻占最末的一項。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禦僮仆。
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如禮、樂、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他之所謂“業”,全是日常人生,而是日常人生中與人相接的一面,卻不指私人單獨生活言。
這可見關學與洛學精神之根本相異處。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鄉約》主要精神,在舉出人人可能者,而由團體力量來互相督勵。
雖各自自由,而有一種集體的心理上之制裁與引導。
二、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酗博鬥訟。
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争訴,得已不已者。
二、行止逾違。
三、行不恭遜。
四、言不忠信。
五、造言誣毀。
六、營私太甚。
犯約之過:一、德業不相勵。
二、過失不相規。
三、禮俗不相交。
四、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交非其人。
二、遊戲怠惰。
三、動作失儀。
四、臨事不恪。
五、用度不節。
這裡所舉的“不修之過”,也不指私行言,乃指私人生活之有關涉于公共生活者而言。
如不衣冠入街市,犯第三條。
與人約了時間不遵守,犯第四條。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
不聽,則會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谕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
其争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凡此所舉,在古代儒家則有禮,在佛教中則有戒律。
僧人不守戒律,例得驅逐。
這些在政府法律上,則不能照顧,也不能約束。
又不是專指私人道德言,因此社會應有公衆的制裁。
惟不由宗教團體來任此制裁之責,那是呂氏《鄉約》之用意。
三、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年長二十以上,長者長十年以上,敵者,少者少于己十歲以下,幼者少于己二十歲以下,造請拜揖凡三條,請召送迎凡四條,慶吊贈遺凡四條。
此處條文,因禮俗随時而變,不具引。
右禮俗相交之事,值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诘之,且書于籍。
這是鄉村間一種生活公約。
讓我們姑舉一例: 凡遇尊長于道,皆徒行,則趨進揖。
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于道側以俟。
尊長已過,乃揖而行。
或皆乘馬,于尊者則回避之,于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
俟過,乃揖而行。
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回避之。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
當時關學之盛,不下于洛學。
後來宋室南渡,關學中絕,洛學則楊時一派,四傳而得朱熹,遂臻大盛。
呂大鈞字和叔,其先汲郡人,祖始遷藍田。
大鈞乃關學之翹楚。
載倡學關中,一時寂寥,絕少和者。
大鈞與載為同年友,心悅而好之,遂執弟子禮。
于是學者靡然知所趨向。
他後又從二程學,但論其學脈,确然是關學之矩镬。
載講學,以禮為先。
大鈞承其意,愛講井田兵制,以為治道必由是。
悉撰成圖籍,作具體推行之想。
大鈞為人質厚,所知已自信而又力可及者,遂行無稍疑畏,時人方之為子路。
他曾做一兩任小官,自說:“學未優,道未明,不願再仕進。
”他推本載教法,先為《鄉約》,先在他本地推行,關中風俗為之一變。
這卻是配合經濟與道德來融鑄入普遍日常人生的一種社會運動,也可說是一種寓有社會主義的社會教育。
歐陽修《本論》,隻注重上層政治;範仲淹義田,才着眼社會經濟,但亦僅是一種私人性的慈善事業。
大鈞的《鄉約》,可說是《本論》之本,想實從鄉村中提倡新風氣,建立新人生。
這一運動,卻是提倡儒學,排斥佛、釋,而深入農村的備有具體方案的活動。
下面摘要述說他《鄉約》之内容: 一、德業相勵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肅政教,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他之所謂“德”,一切都是能。
他之所謂“能”,全表顯在個人處社會群體之實際事業上。
政治則隻占最末的一項。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禦僮仆。
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如禮、樂、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他之所謂“業”,全是日常人生,而是日常人生中與人相接的一面,卻不指私人單獨生活言。
這可見關學與洛學精神之根本相異處。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鄉約》主要精神,在舉出人人可能者,而由團體力量來互相督勵。
雖各自自由,而有一種集體的心理上之制裁與引導。
二、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酗博鬥訟。
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争訴,得已不已者。
二、行止逾違。
三、行不恭遜。
四、言不忠信。
五、造言誣毀。
六、營私太甚。
犯約之過:一、德業不相勵。
二、過失不相規。
三、禮俗不相交。
四、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交非其人。
二、遊戲怠惰。
三、動作失儀。
四、臨事不恪。
五、用度不節。
這裡所舉的“不修之過”,也不指私行言,乃指私人生活之有關涉于公共生活者而言。
如不衣冠入街市,犯第三條。
與人約了時間不遵守,犯第四條。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
不聽,則會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谕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
其争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凡此所舉,在古代儒家則有禮,在佛教中則有戒律。
僧人不守戒律,例得驅逐。
這些在政府法律上,則不能照顧,也不能約束。
又不是專指私人道德言,因此社會應有公衆的制裁。
惟不由宗教團體來任此制裁之責,那是呂氏《鄉約》之用意。
三、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年長二十以上,長者長十年以上,敵者,少者少于己十歲以下,幼者少于己二十歲以下,造請拜揖凡三條,請召送迎凡四條,慶吊贈遺凡四條。
此處條文,因禮俗随時而變,不具引。
右禮俗相交之事,值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诘之,且書于籍。
這是鄉村間一種生活公約。
讓我們姑舉一例: 凡遇尊長于道,皆徒行,則趨進揖。
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于道側以俟。
尊長已過,乃揖而行。
或皆乘馬,于尊者則回避之,于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
俟過,乃揖而行。
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回避之。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