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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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太空所有一切钜細諸物,複互相和集成為大整體。

    此與細分論者之說,有甚不同乎?”答曰:根本處,不同也。

    細分論者以為,宇宙泰始惟有多數小物,積小成大。

    若印度古代極微論,其大略蓋如此。

    此乃惟物論之開山也。

    唯物論者不悟宇宙實體,祇執定物質是實有而已。

    本論上宗《大易》,以體用不二為主旨,以為實體變成功用。

    譬如大海水,完完全全的變作起滅無常、騰躍不住的衆漚。

    此以大海水比喻實體,以衆漚比喻功用。

    功用亦稱力用。

    物質精神皆實體之功用也。

    即此功用之内部隐有兩端相反之幾,便顯為翕與辟二方面。

    辟,謂精神,以其有剛健、開發、向上等性,故謂之辟。

    翕,謂物質。

    然本論言物質,即含攝能力在内,說見前。

    顯者,着現之謂,由隐微而至明着也。

    此乃全體分化之始。

    全體者,以實體是大全的、無對的,故亦稱全體。

    今在此處,唯當談翕。

    翕者,質力凝斂,故稱翕。

    凝者,凝結或凝固。

    斂者,衆而不解散,亦猶凝也。

    此功用之一方面也。

    精神是另一方面,可覆看《明變章》。

    質力混然,輕微流動。

    及其凝斂成物,便分化而為無數的“小一”。

    “小一”是物之始見。

    見,讀現,猶雲物初出現。

    上言成物之物字,與此雲“小一”是物之始見,此等物字皆指自然界諸物而言。

    中文物字,有實用,有虛用。

    作虛字用者,則為措辭之便而用之。

    如老子雲:“道之為物。

    ”此物字乃虛用之,以隐指句首之道,非謂道是物質或自然界之某物也。

    餘故以此為虛用之字。

    此例多,不及舉。

    物字作實字用者,亦有分别:一、物質一名亦省稱物。

    如《易經》以坤為物。

    此言坤即是物質,乃自然界各個别之諸物所由之以成者。

    二、《易》曰:“坤,化成物。

    ”則此物字是指自然界各個别之諸物也。

    此兩物字皆以名實物,并非虛用。

    然複須知,物字實用者雖有分别,而自然界各個别諸物,通是物質。

    但就義理分際言,物字之實用者,宜有上述兩種分别耳。

    本論,凡用物字宜随文取義。

    他處未及注。

    此本論之大略也。

    餘究明物質宇宙所由成,本主全體分化論。

    此與細分論者相較,不止九天九地之隔絕,根本處誠無可相容也。

    此中自然界諸物,謂天地或一切物質現象。

     有問:“公言‘小一’成物,以和集二義明之何耶?”答曰:此物性自然耳。

    每一個“小一”是一小物,多數“小一”合成較大之物時,并不是混然揉作一團。

    “小一”還是各各保持他的個别與特性,故說和集。

    和者,言其互相親附。

    親附者,好像是互相愛而結合。

    集者,言其彼此之間各各不喪失其個别與特性。

    譬如日與諸大行星成為太陽系統,此個系統,猶如“小一群”。

    日與諸行星,猶如諸“小一”。

    日及行星都不喪失自己。

    其系統亦不潰散,此物性之貞常也。

    萬物雖雲個别,畢竟是一大整體,譬如五官百體成一身。

    此理近取即是,豈遠乎哉!個别的物一齊發育,方是整體盛大,乃不易之理也。

    然個别終亦不可離整體而獨得發育。

    嘗試思之,天地臨壞滅時,尚有一微塵能傲然孤存于太空否?應知,個别之物無可離大整體而得存在也。

     附識:由萬物和集二義,而推之人類社會,治道可得而蔔也。

    六經有大訓,曰天下為公,曰天下一家。

    《周官經》之經濟制度,以均平為不可背之原理原則。

    《大學》言治天下,歸本于平之大道。

    天下有一處不得其平、或一事不得其平,未可雲公也,未可雲天下一家也。

    此言乎人類和集,保固其整體之道也。

    曰萬物各得其所,人人各盡所能,各足所需。

    曰“群龍無首”,全人類各各自主,亦互相恕。

    (恕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故其時之人類,個個健全,譬如群龍。

    古以龍為靈物也。

    是時天下無有為首長者,故曰“無首”。

    此言人類中之各個人保持其個别與特性之道也。

    繼今以往治道,當日趨于大公至平。

    而個人在整體中各得蕩然自由,無有逾矩者,人道盛極矣。

     “小一”本無固定的質。

    其活活躍躍,直是刹那刹那皆突然頓變,不守故常。

    此須詳究刹那生滅義。

    可玩《明變章》。

    萬物刹那生滅,本創發于《大易》。

    但以片言,其義不顯。

    莊子闡明此義,而從來學莊者不求甚解。

    餘治大乘之學,其于斯義辨析較詳。

    吾乃徹悟《易》與莊之幽旨。

    三十年前,本論《明變章》初稿即盛演斯義,而覽者多不信受。

    及國難入川,萊蕪韓裕文從遊,偶與談及此。

    裕文曰:“今之學者說,一顆電子的振動,并不是循一定的規律。

    電子總是在許多軌道中,跳來跳去,他一忽兒在此一軌道上消失,一忽兒在另一軌道上又産生,也不是有外力使之然的。

    ”詳此所雲,可見近世學者對于電子發見其一忽兒消失,一忽兒又産生。

    雖未說電子于每一刹那頃,頓起頓滅、頓滅頓起,而已與此義接近矣。

    裕文說此,餘猶能憶。

    惜其不幸短命死矣。

    餘嘗思及,“小一”騰躍不住,起滅無常,無常者,謂其刹刹頓變,無有恒常性。

    如何而得成為世間所共見為有對礙性的一切物?此一問題,甚堪留意。

    餘竊謂“小一”如各各分散,不相和集,當無成物之可能,宇宙始終是蒙然鴻荒而已。

    夫惟無數“小一”,各别和集而成無數“小一群”。

    諸“小一群”亦複各别和集,此其所以得成一切物也。

    “小一”本無對礙性。

    然多數“小一群”和集成萬物,則現有對礙性者,此其故,或由無數“小一群”各别和集時,自然形成各種各樣的排列法式或結構法式。

    “小一”的動力與其質,當随其排列法式或結構法式的千差萬别,而變現為異形異性乃至種種不齊的一切物。

    這個推論或不至遠離事實。

    但“小一”無論在若何法式中,其變态雖不一,而亦必有一大同點。

    蓋由其既受範于法式,附識。

    已成為各種物。

    則其質自當趨于凝固,其力亦缊蓄于物體中。

    于是諸物皆有對礙性,此其着見于諸物之大同點也。

    吾人從物之表面觀察,并不覺其本來是騰躍不住,起滅無常的多數“小一群”。

    祇見為有對礙性之物,不亦谲怪至極欤。

     附識:範者,古代造器,有用竹為模型,名之為範。

    諸器之成,必由乎範也。

    今謂多數“小一群”和集,自然形成各種各樣的排列法式或結構法式。

    各種法式之形成,非有意想造作也,祇自然耳。

    自然者,莫有圖謀之使然,而适然。

    猶俗雲,沒有誰來設計,使他成為如此,而他恰好自己便如此。

    故曰自然。

    法式,猶範也。

    此際“小一”之變動,便不得不随順法式。

    如器之依範而成也。

     夫“小一”,元是質力混然之暴流所分化而成者。

    質力之暴流雖分化為無數“小一”,而此暴流與“小一”卻不可分之為二。

    蓋暴流以外無“小一”,“小一”以外無暴流。

    切勿誤解而緻支離。

    故其起滅無常,正是《易》《大傳》所謂“變動不居,周流六虛,将虛空假析為上下及東西南北諸方,曰六虛。

    不可為典要,典要,猶規律也。

    其變動本無一定的規律。

    唯變所适”。

    萬變不竭之大流,本無作意。

    故其變也,惟動以不容已,任其勢之所趨,無有窮竭。

    故曰惟變所适。

    莊生深觀大化,而有谲怪之歎,殆謂是欤? 若乃“小一”和集已形成種種法式而成物,可覆看前文,“小一”和集時,即是形成法式而成物時。

    不是先為和集,後乃形成法式以成物也。

    于此,不容猜想有時間先後。

    于是萬物既成。

    從一方面說,物乃各各有個别的異點;從别一方面說,凡物通有類型。

    如土石等等通屬無機物的一類型,動植等物通屬生物的一類型。

    若更細分之,則類型甚多而難窮。

    是故由個别方面觀物,則物以有成型故,容易長成與發展。

    成型者,謂凡物皆有其一成不易之型。

    亦複以有成型故,其發展終有限度,必歸壞滅。

    凡物在無窮盡的時間中,雖千歲猶一刹那頃耳。

    何有久住?但凡個别之物,雖無久住,而其類則皆悠久。

    如山可崩,川可竭。

    而山川之類,則非大地全毀,不至絕也。

    《大易》每卦三爻,以明萬物有始、壯、究三期。

    參考《易緯》。

    物初生曰始,由始而壯,由壯而究。

    究者,滅盡之謂。

    諸天與地球皆至大之物,其生命極悠長,然以卦爻義推之,天地雖大,終有究盡之期也。

    凡有形之物,莫不歸于滅。

    滅故,所以生新。

    惟故故不留,乃新新不已。

    是以至人體道日新,克去個體或小己之迷執而直參大化,則何究盡之有乎?道,謂變化之理。

    大用流行,不守故常,是稱大化。

    至人不迷執小己,便直接參加大化。

    大化無究盡也。

     或有問曰:“公之論,以質力凝斂名之為翕,翕便成物。

    若是,則持唯翕之論可矣。

    胡為乎更以精神名之為辟?乃說大用有翕辟兩方面。

    功用省稱用,大者贊詞。

    如此,不亦逞臆太過乎?”答曰:異哉,子之悍于興難而不務深窮理根也。

    究理到極處,是為萬變之原,萬物之本,萬理之所會歸。

    郭象《莊子注》,稱之曰理根。

    從來宇宙論中談本體者,其極大迷謬,略說三端:迷者,惑重而難見理。

    謬者,錯誤,而憚于改。

    其一,求絕對于相對之外。

    此乃古代一神教之锢疾,其迷不可解,譬猶锢疾不可瘳也。

    後來學術雖興,猶未離其窠臼。

    殊不知絕對乃實體之目,相對就萬有而言。

    實體,是萬有的自身,譬如大海水是衆漚的自身。

    學人了悟到此,則絕對相對本來不二,而亦有分;雖有分,而實不二。

    昭然明白,夫複何疑?真理平平常常,本無奇怪。

    而學人自造迷霧,乃去真理日遠。

    如遊子迷途,失其所歸,豈不惜哉!談本體者不見真理,固是可惜。

    若乃為哲學而厭聞本體論,是則宇宙人生無本原,此不更可惜欤。

     從來學人談及實體與現象,莫不說現象是變異,實體是真實。

    如此,便成兩重世界。

    若依我說體用不二,則實體即是現象,譬如大海水即是衆漚。

    現象即是實體。

    譬如衆漚以外,無有大海水。

    現象起滅無常,正是實體起滅無常;譬如衆漚起滅無常,正是大海水起滅無常。

    現象動躍不住,正是實體動躍不住。

    譬如衆漚動躍不住,正是大海水動躍不住。

    是故不應說現象是變異,實體是真實。

    現象與實體雖有分,畢竟不可裂而為二,是義決定。

    應說現象與實體本來是一,應說真實即是變異,變異即是真實。

    本論董正諸家之失,非止一二端,此略舉其要耳。

     其二,西學不談本體者且勿論,即在談本體者亦是徒逞偏見,終成無體之論。

    西洋自有哲學以來,學派分歧,始終不外唯心唯物兩大宗,互相争鬥。

    唯心論者堅主精神是萬有之一元,不得不割去物。

    然物質現象終不可否認,則以之歸并于心,直以物質為精神之副産物耳。

    唯物論者堅持物質是宇宙之一元,不得不割去心。

    然精神現象終不可否認,則以之歸并于物,直以精神為物質之副産物耳。

    餘在清季初聞二宗之論,即甚懷疑。

    中年而後,竊謂其根本錯誤,實由不辨體用。

    功用省稱用。

    用者,變化無窮之稱。

    變之起也,必有相狀着現,故亦雲現象。

    精神、物質,皆大用之燦然者也。

    燦然者,顯著之貌。

    餘敢斷言,大用流行不是憑空忽然而起,更不是如幻如化。

    餘敢斷言,大用燦然,定有實體,譬如衆漚紛然定有大海水。

    實體是大用的自身,譬如大海水是衆漚的自身。

    觀萬有而不窮其實相,萬有即是大用之别稱。

    實相,猶實體也。

    見前章。

    譬如小孩睹衆漚相而不悟大海水,奚其可哉!精神、物質,皆用也。

    易言之,皆現象燦然者也。

    唯心者執精神為一元,唯物者執物質為一元,是乃割裂宇宙而各取大用流行之一方面,以為本原。

    本原,謂實體。

    其實同歸于無體之論而已。

     餘初緻力宇宙論,對于實體之探窮,經過甚多變遷。

    舉要而言,略說三變。

    至第三變,始成定論。

    一者,姑假設有造物主。

    古籍言天、言帝,少而習之,未能遽舍,但不敢輕信。

    吾遠取諸物,近取諸身,觸處窮理,卒無可證成造物主。

    餘遂放棄此一假設,是為第一變。

    此一期中經曆極複雜,亦複瑣屑,今不及詳。

    二者,造物主既不容成立,吾姑假設萬物無原。

    以為萬物從泰始來,各各以形相生,此謂物種嬗變也。

    而亦各各以類相從。

    如無機物、有機物,各從其類也。

    任萬物之不齊而齊,付之自然而得矣。

    物各以形相生,至不齊也。

    以類相從,則不齊而齊矣。

    是時餘之思想,在董理萬物之類,而歸納于一大類。

    吾不欲索原于玄冥之鄉,甯舍棄而不問,是為無原之論。

    未幾,餘自度,析别萬物,求其統類,祇是博物之業。

    殆将放舍宇宙論。

    不堪緻廣大、盡精微也。

    索原于玄冥之鄉固不可,玄,幽晦也。

    冥,亦幽晦義。

    凡思想喜蹈空而不可明征者,則以玄冥譏之,此作劣義用也。

    然亦有理極深遠,則亦以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