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佛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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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欲繩正大乘空、有二宗性相之論,須先将本論體用二詞與大乘法性、法相二詞,分别略釋。
先釋體用。
體用二字,從來學人用得很泛濫。
本論在宇宙論中談體用,其意義殊特,讀者須依本論之體系而索解。
體者,宇宙本體之省稱。
本體,亦雲實體。
用者,則是實體變成功用。
實體是變動不居,生生不竭,即從其變動與生生,而說為實體之功用。
功用則有翕辟兩方面,變化無窮,而恒率循相反相成之法則,是名功用。
亦省稱用。
偉哉,宇宙萬象。
幽深莫妙于精神,着明莫盛于物質。
至精運物,而為動始。
精者,精神之省稱。
至,贊詞也。
始者,主動義,非先時而動之謂。
運物者,精神斡運乎一切物質中而為主動以導物也。
至物含神,而承化。
物者,物質之省稱。
至字,同上。
承化者,物質之動順承乎精神,而與之俱進,不退墜也。
此與上句宜參看《原儒》下卷第三段總論《大易》處。
神質互含、交動,其變化萬有不齊,是為本體之大用。
大者,贊詞。
本論以體用不二立宗。
學者不可向大用流行之外,别求實體。
餘自信此為定案未堪搖奪。
平生曆盡辛苦而後有獲,非敢妄言也。
問:“雲何說體用不二?”答:實體自起變動而成為大用,汝道體用是二否?譬如大海水自起變動而成為衆漚,衆漚,以比喻用。
大海水,以比喻體。
汝道大海水、衆漚是二否? 已說體用,次釋法性、法相二詞。
法字,為佛學中最普遍之公名。
萬有,通名曰法。
相字,讀為輔相之相。
佛書中有兩種釋:一、相,謂相狀。
凡法各有一種相狀。
如物有質礙,可目見。
心無質礙,雖不可目見,而心可内自覺知,是有無相之相、無狀之狀也。
二、相,猶體也。
此以相字訓為體字,便與相狀義不同。
性字之義亦不一。
佛書中有訓為德性之性者,如善、不善等性是也。
有訓為體字者,即與相字訓體者同。
法相一名,是心物諸行之總稱。
心物諸行非恒常故,謂心物諸行,非是永恒不變的東西。
不固定故,準上可知。
其變化密移而有相狀詐現,詐者,雖現相狀而不是固定的,故雲詐現。
所以名之曰法相。
法相,猶俗雲現象。
法性,謂萬法實體,是名真如。
法性之性字,當作體字釋,已見前注。
萬法,謂心物諸行。
心物諸行之實體名曰真如。
真者,真實。
如者,不變。
詳唐人《百法疏》。
大乘法性一名,與本論實體一名相當。
大乘法相一名,與本論功用一名相當。
然佛家性相之談,法性省稱性,法相省稱相,見基師《識論述記》等。
确與本論體用不二義旨極端相反,無可融和。
大乘之學,分為空、有兩輪。
大乘空有二宗,譬如車之兩輪也。
空宗立真俗二谛。
谛者,實也。
世俗公認為實有之事理,随順說故,遂立俗谛。
真理實有,非俗谛所可攝故,遂立真谛。
其在俗谛中不破法相,至開演真谛則極力破相以顯性。
顯,猶明示也。
言破除法相,所以明示法性令人悟也。
但其結論,則法相、法性都不立。
易言之,是體用皆空。
自此以下用性相二名時,或徑以體用二名代之。
有宗起而矯其失,用意極美。
獨惜支離破碎,未達本原。
玄奘為有宗大師,其弘揚無着世親之學,可謂至矣。
千餘年來知識之倫,有尊崇而無懷疑。
餘始發見世親一派之謬誤,嘗欲别為詳論,但恐精力不支;詳論之,則文字太繁也。
今當衡正二宗。
且先龍樹學。
空宗以龍樹為大祖故稱龍樹學。
雲何說空宗破相顯性?此以《般若心經》舉證,則可無疑矣。
《般若心經》者,從《大般若經》中甄綜精微,纂提綱要之小冊也。
《大般若經》後或簡稱《大經》。
是空宗根本大典,号為群經之王,諸佛之母。
《心經》開宗明義曰“照見五蘊皆空”。
此一語,綱羅《大經》全部義旨無遺。
五蘊者,法相之别稱。
析一切法相,而各别以聚,則說為蘊。
蘊者,聚義。
綜計蘊數,則說有五。
五蘊者:首,色蘊,通攝一切物。
佛書中,色字有廣狹二義:狹義,謂青黃赤白等色。
廣義,謂一切物質。
此中,色是廣義。
自吾人身軀以至天地諸大物,總攝于色蘊。
次,受、想、行、識四蘊,則舉一切心法而通析為此四。
受蘊者,謂于境而有苦樂等領納故名為受。
受者,領納義。
此以情的作用而立受蘊。
想蘊者,謂于境取像,故名為想。
如緣青色時,計此是青、非赤白等,是為取像。
緣字,含攀援與思慮等義。
由此,發展為辨物析理的知識。
此以知的作用而立想蘊。
行蘊者,謂于所緣境而起造作,故名為行。
行者,造作義,如見花好而思折其枝,此即造作。
推之一切行動,甚至發為極大事業者,皆造作也。
此以意的作用而立行蘊。
又複當知,受想行三蘊,通名心所法。
心所法者,猶雲心上所有之諸作用。
不即是心而屬于心,故名心所。
唯行蘊中,不止一個行心所。
更有多數心所,皆不别立蘊而悉攝于行蘊,學者宜知。
已說心所三蘊。
最後識蘊則通攝八個識。
按《成論》雲:“凡言識者,亦攝各心所。
”今此五蘊,心所既别開。
故識蘊祇是心,而不攝心所。
向見讀佛書者每以心心所之分為難解。
餘曰,佛家喜用剖析法,将心剖作段段片片,汝祇照他的理論去了解。
小乘初說六識,曰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大乘有宗始加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
然小乘雖無七八之名,卻已有其義,詳在諸論。
總之,色蘊專言物,後四蘊皆言心。
故五蘊總分心物兩方面。
上來已說五蘊名義,今釋經旨。
雲何五蘊皆空?空者,空無。
謂一切法相都無實自性故,應說皆空。
中譯佛籍,性字有時訓為體。
已如前說。
此中自性,猶雲自體。
他處仿此。
讀者須切記。
無實者,世俗以為一切物都是有實自體的,今言無實,所以破其惑也。
如以色蘊言,色法無有實自體,即色法本來是空。
佛家将物質分析至極微,以明物質無實自體,故說為空。
如以受蘊言,受心所法,無有實自體,即受心所法本來是空。
乃至以識蘊言諸心法皆無有實自體,即諸心法本來是空。
言乃至者,中間略而不舉,可類推故。
佛家以緣生之義,說明一切心法都無實自體,故皆空。
《大般若經》卷五百五十六有雲“如說我等,畢竟不生。
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凡人皆執有我,殊不知所謂我者,祇是依色、受等五蘊而妄計為自我耳。
若離五蘊,我果何在?故知我是假名,本無自性。
諸法亦爾,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何等是色,既不可取,色法無實自體,何可取得。
亦不可生。
色法無實自體,本來無生。
何等是受想行識,既不可取,亦不可生”雲雲。
《大般若》全部,此類語句不可勝引。
《心經》總括其要義。
《心經》複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按世俗說色,便與空異,以色是實有,非空無故。
世俗說空,便與色異,以空是無所有,色法是有,不可同故。
今依真谛道理,解析色法而至極微,更析至鄰虛,極微更析之,便無有物,名曰鄰虛。
色法畢竟空無。
由色空故,即色與空互不相異。
經故說言:“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 既色與空互不異,經又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此中兩即字,明示色與空是一非二,因色法無實自性故。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者。
此四蘊法,與空互不異,互相即。
與上說色處同,可省文也。
此四蘊法,無實自性,須考《緣生論》。
今恐文繁,不及引。
經複說言:“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
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此承上文而申之也。
諸法者,通色法、心法而言之也。
空者,空無。
空相者,言空,則不同于有,故假說空相。
相者,相狀。
空相祇是無相之相。
凡法先無今有,名生。
生已壞盡,名滅。
空相本無生,故雲不生。
無生即無滅,故雲不滅。
惑染名垢,反此名淨。
空相無染污,故雲不垢。
既本無垢,即淨名亦不立,故雲不淨。
物或患不足而益之,曰增。
物過盛而損之,曰減。
空相洞然無物,将何所益,故雲不增。
無增即無減,故言不減。
如上略明諸法空相,遠離生滅、垢淨、增減等差别相。
“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據此,則五蘊法皆空,法相破盡矣。
餘昔曾遇人言,《心經》是一切都空之論。
餘戒之曰,汝何言之易乎?精于琴者,善聆弦外之音。
通于道者,能得聖人言外之意。
汝開口便以一切都空四字,斷定《心經》。
汝果真解《心經》與大經乎?玄奘臨終誦《心經》,窺基作《幽贊》,汝可輕議《心經》乎?夫《心經》說五蘊皆空,誠破盡一切法相,然其破相乃所以顯性也。
顯,猶示也。
以為世人迷執法相,便不能透悟法性。
譬如癡人睹雲霧彌天,便為雲霧所障,竟不悟太陽常在。
故欲向人指示法性,必先破除法相也。
上引經文,是“諸法空相”至“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一段,義旨淵廣。
淵者
先釋體用。
體用二字,從來學人用得很泛濫。
本論在宇宙論中談體用,其意義殊特,讀者須依本論之體系而索解。
體者,宇宙本體之省稱。
本體,亦雲實體。
用者,則是實體變成功用。
實體是變動不居,生生不竭,即從其變動與生生,而說為實體之功用。
功用則有翕辟兩方面,變化無窮,而恒率循相反相成之法則,是名功用。
亦省稱用。
偉哉,宇宙萬象。
幽深莫妙于精神,着明莫盛于物質。
至精運物,而為動始。
精者,精神之省稱。
至,贊詞也。
始者,主動義,非先時而動之謂。
運物者,精神斡運乎一切物質中而為主動以導物也。
至物含神,而承化。
物者,物質之省稱。
至字,同上。
承化者,物質之動順承乎精神,而與之俱進,不退墜也。
此與上句宜參看《原儒》下卷第三段總論《大易》處。
神質互含、交動,其變化萬有不齊,是為本體之大用。
大者,贊詞。
本論以體用不二立宗。
學者不可向大用流行之外,别求實體。
餘自信此為定案未堪搖奪。
平生曆盡辛苦而後有獲,非敢妄言也。
問:“雲何說體用不二?”答:實體自起變動而成為大用,汝道體用是二否?譬如大海水自起變動而成為衆漚,衆漚,以比喻用。
大海水,以比喻體。
汝道大海水、衆漚是二否? 已說體用,次釋法性、法相二詞。
法字,為佛學中最普遍之公名。
萬有,通名曰法。
相字,讀為輔相之相。
佛書中有兩種釋:一、相,謂相狀。
凡法各有一種相狀。
如物有質礙,可目見。
心無質礙,雖不可目見,而心可内自覺知,是有無相之相、無狀之狀也。
二、相,猶體也。
此以相字訓為體字,便與相狀義不同。
性字之義亦不一。
佛書中有訓為德性之性者,如善、不善等性是也。
有訓為體字者,即與相字訓體者同。
法相一名,是心物諸行之總稱。
心物諸行非恒常故,謂心物諸行,非是永恒不變的東西。
不固定故,準上可知。
其變化密移而有相狀詐現,詐者,雖現相狀而不是固定的,故雲詐現。
所以名之曰法相。
法相,猶俗雲現象。
法性,謂萬法實體,是名真如。
法性之性字,當作體字釋,已見前注。
萬法,謂心物諸行。
心物諸行之實體名曰真如。
真者,真實。
如者,不變。
詳唐人《百法疏》。
大乘法性一名,與本論實體一名相當。
大乘法相一名,與本論功用一名相當。
然佛家性相之談,法性省稱性,法相省稱相,見基師《識論述記》等。
确與本論體用不二義旨極端相反,無可融和。
大乘之學,分為空、有兩輪。
大乘空有二宗,譬如車之兩輪也。
空宗立真俗二谛。
谛者,實也。
世俗公認為實有之事理,随順說故,遂立俗谛。
真理實有,非俗谛所可攝故,遂立真谛。
其在俗谛中不破法相,至開演真谛則極力破相以顯性。
顯,猶明示也。
言破除法相,所以明示法性令人悟也。
但其結論,則法相、法性都不立。
易言之,是體用皆空。
自此以下用性相二名時,或徑以體用二名代之。
有宗起而矯其失,用意極美。
獨惜支離破碎,未達本原。
玄奘為有宗大師,其弘揚無着世親之學,可謂至矣。
千餘年來知識之倫,有尊崇而無懷疑。
餘始發見世親一派之謬誤,嘗欲别為詳論,但恐精力不支;詳論之,則文字太繁也。
今當衡正二宗。
且先龍樹學。
空宗以龍樹為大祖故稱龍樹學。
雲何說空宗破相顯性?此以《般若心經》舉證,則可無疑矣。
《般若心經》者,從《大般若經》中甄綜精微,纂提綱要之小冊也。
《大般若經》後或簡稱《大經》。
是空宗根本大典,号為群經之王,諸佛之母。
《心經》開宗明義曰“照見五蘊皆空”。
此一語,綱羅《大經》全部義旨無遺。
五蘊者,法相之别稱。
析一切法相,而各别以聚,則說為蘊。
蘊者,聚義。
綜計蘊數,則說有五。
五蘊者:首,色蘊,通攝一切物。
佛書中,色字有廣狹二義:狹義,謂青黃赤白等色。
廣義,謂一切物質。
此中,色是廣義。
自吾人身軀以至天地諸大物,總攝于色蘊。
次,受、想、行、識四蘊,則舉一切心法而通析為此四。
受蘊者,謂于境而有苦樂等領納故名為受。
受者,領納義。
此以情的作用而立受蘊。
想蘊者,謂于境取像,故名為想。
如緣青色時,計此是青、非赤白等,是為取像。
緣字,含攀援與思慮等義。
由此,發展為辨物析理的知識。
此以知的作用而立想蘊。
行蘊者,謂于所緣境而起造作,故名為行。
行者,造作義,如見花好而思折其枝,此即造作。
推之一切行動,甚至發為極大事業者,皆造作也。
此以意的作用而立行蘊。
又複當知,受想行三蘊,通名心所法。
心所法者,猶雲心上所有之諸作用。
不即是心而屬于心,故名心所。
唯行蘊中,不止一個行心所。
更有多數心所,皆不别立蘊而悉攝于行蘊,學者宜知。
已說心所三蘊。
最後識蘊則通攝八個識。
按《成論》雲:“凡言識者,亦攝各心所。
”今此五蘊,心所既别開。
故識蘊祇是心,而不攝心所。
向見讀佛書者每以心心所之分為難解。
餘曰,佛家喜用剖析法,将心剖作段段片片,汝祇照他的理論去了解。
小乘初說六識,曰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大乘有宗始加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
然小乘雖無七八之名,卻已有其義,詳在諸論。
總之,色蘊專言物,後四蘊皆言心。
故五蘊總分心物兩方面。
上來已說五蘊名義,今釋經旨。
雲何五蘊皆空?空者,空無。
謂一切法相都無實自性故,應說皆空。
中譯佛籍,性字有時訓為體。
已如前說。
此中自性,猶雲自體。
他處仿此。
讀者須切記。
無實者,世俗以為一切物都是有實自體的,今言無實,所以破其惑也。
如以色蘊言,色法無有實自體,即色法本來是空。
佛家将物質分析至極微,以明物質無實自體,故說為空。
如以受蘊言,受心所法,無有實自體,即受心所法本來是空。
乃至以識蘊言諸心法皆無有實自體,即諸心法本來是空。
言乃至者,中間略而不舉,可類推故。
佛家以緣生之義,說明一切心法都無實自體,故皆空。
《大般若經》卷五百五十六有雲“如說我等,畢竟不生。
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凡人皆執有我,殊不知所謂我者,祇是依色、受等五蘊而妄計為自我耳。
若離五蘊,我果何在?故知我是假名,本無自性。
諸法亦爾,但有假名,都無自性。
何等是色,既不可取,色法無實自體,何可取得。
亦不可生。
色法無實自體,本來無生。
何等是受想行識,既不可取,亦不可生”雲雲。
《大般若》全部,此類語句不可勝引。
《心經》總括其要義。
《心經》複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按世俗說色,便與空異,以色是實有,非空無故。
世俗說空,便與色異,以空是無所有,色法是有,不可同故。
今依真谛道理,解析色法而至極微,更析至鄰虛,極微更析之,便無有物,名曰鄰虛。
色法畢竟空無。
由色空故,即色與空互不相異。
經故說言:“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 既色與空互不異,經又申之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此中兩即字,明示色與空是一非二,因色法無實自性故。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者。
此四蘊法,與空互不異,互相即。
與上說色處同,可省文也。
此四蘊法,無實自性,須考《緣生論》。
今恐文繁,不及引。
經複說言:“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
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此承上文而申之也。
諸法者,通色法、心法而言之也。
空者,空無。
空相者,言空,則不同于有,故假說空相。
相者,相狀。
空相祇是無相之相。
凡法先無今有,名生。
生已壞盡,名滅。
空相本無生,故雲不生。
無生即無滅,故雲不滅。
惑染名垢,反此名淨。
空相無染污,故雲不垢。
既本無垢,即淨名亦不立,故雲不淨。
物或患不足而益之,曰增。
物過盛而損之,曰減。
空相洞然無物,将何所益,故雲不增。
無增即無減,故言不減。
如上略明諸法空相,遠離生滅、垢淨、增減等差别相。
“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
”據此,則五蘊法皆空,法相破盡矣。
餘昔曾遇人言,《心經》是一切都空之論。
餘戒之曰,汝何言之易乎?精于琴者,善聆弦外之音。
通于道者,能得聖人言外之意。
汝開口便以一切都空四字,斷定《心經》。
汝果真解《心經》與大經乎?玄奘臨終誦《心經》,窺基作《幽贊》,汝可輕議《心經》乎?夫《心經》說五蘊皆空,誠破盡一切法相,然其破相乃所以顯性也。
顯,猶示也。
以為世人迷執法相,便不能透悟法性。
譬如癡人睹雲霧彌天,便為雲霧所障,竟不悟太陽常在。
故欲向人指示法性,必先破除法相也。
上引經文,是“諸法空相”至“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一段,義旨淵廣。
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