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生的三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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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雖是對于其他有情的根身之一種改變局面,其實還是對于“已成的我”的奮鬥;因為其他有情的根身實在就是我的器界——已成的我;所以這時為礙的并非另外的有情,仍是我自己的“真異熟果”。
真正為礙的是在其他有情的“他心”而不在其根身。
譬如我要求他人之見愛,或提出一種意見要求旁人同我一緻。
這時為礙的即是“他心”:這才是真正的其他有情并非我的“已成的我”,而是彼之“現在的我”:這時他究竟對我同意與否尚不可知,我如果要求大家與我同意,就須陳訴我意,改造“他心”的局面,始能如我的願,這亦即是奮鬥。
此應修訂者一。
(二)為礙的不僅物質世界與“他心”,還有一種比較很深隐為人所不留意,而卻亦時常遇見的,就是宇宙間一定的因果法則。
這個法則是必須遵循而不能避免的,有如此的因,一定會有如彼的果;譬如吃砒霜的糖一定要死乃是因果必至之勢,我愛吃砒霜糖而不願意死,這時為礙的就是必至的自然律,是我所不能避免的。
又如凡人皆願生活而不願老死,這時為礙的即在“凡生活皆須老死”之律也。
此應修訂者二。
(三)人類的生活細看起來還不能一律視為奮鬥。
自然由很細微的事情一直到很大的事情——如從擡手動腳一直到改造國家——無一不是奮鬥,但有時也有例外。
如樂極而歌,興來而舞,乃至一切遊戲、音樂、歌舞、詩文、繪畫等情感的活動,遊藝的作品,差不多都是潛力之抒寫,全非應付困難或解決問題,所以亦全非奮鬥。
我們說這些事與奮鬥不同,不單單因為他們是自然的流露而非浮現于意識之上的活動——不先浮現于意識之上而去活動的也有算是奮鬥的——也因為其本性和态度上全然不同。
此應修訂者三。
人生三種問題[2] 這樣一個根本的說法,加以三層修訂,大體上可以說是妥帖的了。
我們對于三方面文化的觀察,以及世界未來文化的推測,亦皆出于此。
這時我們再來看,雖然每一“事”中的問都有一答,而所答的不一定使我們的要求滿足。
大約滿足與否可分為下列四條來看: (一)可滿足者此即對于物質世界——已成的我——之奮鬥;這時隻有知識力量來不及的時候暫不能滿足,而卻本是可以解決的問題。
譬如當初的人要求上天,因為當時的知識力量不及所以不能滿足,而自發明氫氣球、飛行機之後也可以滿足,可見這種性質上可以解決的要求終究是有法子想的。
(二)滿足與否不可定者:如我意欲向前要求時為礙的在有情的“他心”,這全在我的宇宙範圍之外,能予我滿足與否是沒有把握的。
例如我要求旁人不要恨我,固然有時因為我表白誠懇可以變更旁人的“他心”,而有時無論如何表白,他仍舊恨我,或者口口聲聲說不恨而心裡照舊的恨。
這時我的要求能滿足與否是毫無一定,不能由我做主的,因為我隻能制服他的身體而不能制服他的“他心”;隻能聽他來定這結果。
(三)絕對不能滿足者:此即必須遵循的因果必至之勢,是完全無法可想的。
譬如生活要求永遠不老死,花開要求永遠不凋謝,這是無論如何做不到的,絕對不可能的,所以這種要求當然不能滿足。
(四)此條與以上三條都不同,是無所謂滿足與否,做到與否的。
這種生活是很特異的,如歌舞音樂以及種種自然的情感發揮,全是無所謂滿足與否,或做到做不到的。
人類的生活大緻如此。
而我們現在所研究的問題就是: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類生活的樣法。
那麼,我們觀察這個問題,如果将生活看透,對于生活的樣法即文化,自然可以分曉了。
但是在這裡還要有一句聲明:文化與文明有别。
所謂文明是我們在生活中的成績品——譬如中國所制造的器皿和中國的政治制度等都是中國文明的一部分。
生活中呆實的制作品算是文明,生活上抽象的樣法是文化。
不過文化與文明也可以說是一個東西的兩方面,如一種政治制度亦可說是一民族的制作品——文明,亦可以說是一民族生活的樣法——文化。
人生的三路向[3] 以上已将生活的内容解釋清楚,那麼,生活既是一樣的,為什麼生活的樣法不同呢?這時要曉得文明的不同就是成績品的不同,而成績品之不同則由其用力之所在不同,換言之就是某一民族對于某方面成功的多少不同;至于文化的不同純乎是抽象樣法的,進一步說就是生活中解決問題方法之不同。
此種解決問題的方法——或生活的樣法——有下列三種: (一)本來的路向:就是奮力取得所要求的東西,設法滿足他的要求;換一句話說就是奮鬥的态度。
遇到問題都是對于前面去下手,這種下手的結果就是改造局面,使其可以滿足我們的要求,這是生活本來的路向。
(二)遇到問題不去要求解決,改造局面,就在這種境地上求我自己的滿足。
譬如屋小而漏,假使照本來的路向一定要求另換一間房屋,而持第二種路向的遇到這種問題,他并不要求另換一間房屋,而就在此種境地之下變換自己的意思而滿足。
并且一般的有興趣。
這時下手的地方并不在前面,眼睛并不望前看而向旁邊看;他并不想奮鬥的改造局面,而是回想
真正為礙的是在其他有情的“他心”而不在其根身。
譬如我要求他人之見愛,或提出一種意見要求旁人同我一緻。
這時為礙的即是“他心”:這才是真正的其他有情并非我的“已成的我”,而是彼之“現在的我”:這時他究竟對我同意與否尚不可知,我如果要求大家與我同意,就須陳訴我意,改造“他心”的局面,始能如我的願,這亦即是奮鬥。
此應修訂者一。
(二)為礙的不僅物質世界與“他心”,還有一種比較很深隐為人所不留意,而卻亦時常遇見的,就是宇宙間一定的因果法則。
這個法則是必須遵循而不能避免的,有如此的因,一定會有如彼的果;譬如吃砒霜的糖一定要死乃是因果必至之勢,我愛吃砒霜糖而不願意死,這時為礙的就是必至的自然律,是我所不能避免的。
又如凡人皆願生活而不願老死,這時為礙的即在“凡生活皆須老死”之律也。
此應修訂者二。
(三)人類的生活細看起來還不能一律視為奮鬥。
自然由很細微的事情一直到很大的事情——如從擡手動腳一直到改造國家——無一不是奮鬥,但有時也有例外。
如樂極而歌,興來而舞,乃至一切遊戲、音樂、歌舞、詩文、繪畫等情感的活動,遊藝的作品,差不多都是潛力之抒寫,全非應付困難或解決問題,所以亦全非奮鬥。
我們說這些事與奮鬥不同,不單單因為他們是自然的流露而非浮現于意識之上的活動——不先浮現于意識之上而去活動的也有算是奮鬥的——也因為其本性和态度上全然不同。
此應修訂者三。
人生三種問題[2] 這樣一個根本的說法,加以三層修訂,大體上可以說是妥帖的了。
我們對于三方面文化的觀察,以及世界未來文化的推測,亦皆出于此。
這時我們再來看,雖然每一“事”中的問都有一答,而所答的不一定使我們的要求滿足。
大約滿足與否可分為下列四條來看: (一)可滿足者此即對于物質世界——已成的我——之奮鬥;這時隻有知識力量來不及的時候暫不能滿足,而卻本是可以解決的問題。
譬如當初的人要求上天,因為當時的知識力量不及所以不能滿足,而自發明氫氣球、飛行機之後也可以滿足,可見這種性質上可以解決的要求終究是有法子想的。
(二)滿足與否不可定者:如我意欲向前要求時為礙的在有情的“他心”,這全在我的宇宙範圍之外,能予我滿足與否是沒有把握的。
例如我要求旁人不要恨我,固然有時因為我表白誠懇可以變更旁人的“他心”,而有時無論如何表白,他仍舊恨我,或者口口聲聲說不恨而心裡照舊的恨。
這時我的要求能滿足與否是毫無一定,不能由我做主的,因為我隻能制服他的身體而不能制服他的“他心”;隻能聽他來定這結果。
(三)絕對不能滿足者:此即必須遵循的因果必至之勢,是完全無法可想的。
譬如生活要求永遠不老死,花開要求永遠不凋謝,這是無論如何做不到的,絕對不可能的,所以這種要求當然不能滿足。
(四)此條與以上三條都不同,是無所謂滿足與否,做到與否的。
這種生活是很特異的,如歌舞音樂以及種種自然的情感發揮,全是無所謂滿足與否,或做到做不到的。
人類的生活大緻如此。
而我們現在所研究的問題就是: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類生活的樣法。
那麼,我們觀察這個問題,如果将生活看透,對于生活的樣法即文化,自然可以分曉了。
但是在這裡還要有一句聲明:文化與文明有别。
所謂文明是我們在生活中的成績品——譬如中國所制造的器皿和中國的政治制度等都是中國文明的一部分。
生活中呆實的制作品算是文明,生活上抽象的樣法是文化。
不過文化與文明也可以說是一個東西的兩方面,如一種政治制度亦可說是一民族的制作品——文明,亦可以說是一民族生活的樣法——文化。
人生的三路向[3] 以上已将生活的内容解釋清楚,那麼,生活既是一樣的,為什麼生活的樣法不同呢?這時要曉得文明的不同就是成績品的不同,而成績品之不同則由其用力之所在不同,換言之就是某一民族對于某方面成功的多少不同;至于文化的不同純乎是抽象樣法的,進一步說就是生活中解決問題方法之不同。
此種解決問題的方法——或生活的樣法——有下列三種: (一)本來的路向:就是奮力取得所要求的東西,設法滿足他的要求;換一句話說就是奮鬥的态度。
遇到問題都是對于前面去下手,這種下手的結果就是改造局面,使其可以滿足我們的要求,這是生活本來的路向。
(二)遇到問題不去要求解決,改造局面,就在這種境地上求我自己的滿足。
譬如屋小而漏,假使照本來的路向一定要求另換一間房屋,而持第二種路向的遇到這種問題,他并不要求另換一間房屋,而就在此種境地之下變換自己的意思而滿足。
并且一般的有興趣。
這時下手的地方并不在前面,眼睛并不望前看而向旁邊看;他并不想奮鬥的改造局面,而是回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