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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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古不同之外,分十五門以别宗派,立二十四事以理篇章,可謂詳備。

    特恐古文繁賾,儀節參舛,猶有難明,再表二十七例,以求畫一。

    苟盡其術,想思當過半矣。

     今古雜例 今古之分嚴矣,而《公羊》用古《左傳》參今,萬一之間,未能歸畫。

    《記》中凡出入於二門之間者,統爲此派。

    然有一二事之雜,有全體之雜,有傳記之雜,師説之雜,須細别之。

     互見例 《儀禮》儀注專以互文起例,《記》中斷文孤句,本末不全,彼此異制,莫非此例。

    譬如滿屋散錢,須得串貫,又如神龍,東雲見鱗,西雲見爪,須由此推見全龍,不可因其鱗爪不同,驚爲二物。

    前言草儀注,意欲將此互見者而貫串爲一事。

    得此,不憂歧出無線索矣。

     文字異同例 一家之學,而文字各異,此當求合,不可分之。

    如同爲《投壺》,而兩篇文字不同,本一《釁廟》,而二書詳略相反,鈔録偶歧,不關别義,考定一尊,或兼存别義可也。

    如《祭法》出於《國語》,而文與《國語》有小異;《孟子》出於《王制》,而字與《國語》有小異。

    若於此求歧,則千頭萬緒,無所宗主矣。

     列國不同例 《記》中所言春秋官名、禮制最爲紛雜,此不止一例,然其大宗,則列國異制是也。

    齊自管子而變,晉自文公而亂,宋有王禮,魯郊周公,外則吳、楚有國制,小則滕、薛宜降等。

    首立此例,以收異同。

    然須考核精審,未可憑虛指目。

    證以子史,推其沿革,確然有徵,乃爲得耳。

     潤色例 國家典章制度,皆有詳略二門,略爲綱領注,詳爲節目,略如經傳,詳如注疏。

    試以輪委一事言之,論其大意,數言可了,推論委曲,則章程成帙。

    又其章程詳盡之處,每與大略、綱領之意間有妨倍。

    《孟子》雲:「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

    」《王制》所言大略也,考其詳盡,其文百倍於本經,此皆潤色例也。

    記中彼此不同,詳略大反之處,學者意中莫不以爲二事,再不敢合言。

    須知《荀子》序官説九卿,《董子·爵國》詳食俸,皆《王制》之潤色。

    今特立此例,以考詳略,不可因其面異而不求其心同也。

     參差例 畫家畫房屋器具,不能見全形,則以參差之法見之。

    經傳於齊整之事間不用此法,至於差分疊減,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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