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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等異制,不爲立表,無所比例。
今取《記》文,略者爲五等表,詳者爲十等表,更以他書補其缺略,其有孤條,則爲之推例補之。
既成此表,以觀禮制,則不緻迷亂矣。
異者在前,同者附後。
補亡 《記》文所説儀節,其見於《周禮》、《儀禮》者人所易知,惟其禮已亡,零星節目時見《記》中,解者不知其所統屬,遊蕩於諸儀之間。
如《春秋》之一見例,最滋異説。
今細爲推考,彙其遺説,輯補亡禮。
如祭祀屍未至之前必祭主,今《儀禮》祭主之禮亡,而記中祭主之説無所附。
因就記文推補此禮,倘能補得亡禮二三十事,記中流亡皆有所歸,則其事易明矣。
取證 所謂記者,原以解經,因有經文,乃立記説。
凡《春秋》、《周禮》、《國語》、《左傳》、《詩》、《禮》諸記,皆取經爲證,則記有所附,義乃愈明。
至於學禮、儒論,則博采子緯所言,以相證印。
蓋記爲經傳之支流,而又爲子緯之宗祖,上下相比,其義乃明。
求異 凡門戶不同,務求其分。
每説一條,力求歧異,比較推尋,相觀而悟。
如説《祭法》,須將《王制》對觀。
每條説得不同,十五家門目所有禮制,喜異不喜同也。
求同 凡一家之説,雖語言文字小有參差,此當力求其合,不可好異,緻多歧出。
蓋其同出一原,所説豈能大異?如《少儀》、《内則》、《玉藻》中所言儀節,每多不合,然總爲一家之言,此當求同。
以下廿七例,意多主合同也。
附文 各篇既分經、傳、注與漢儒所附,此外尚多記識混入正文者,王、俞諸家所考是也。
又有記言一事,先儒更引别條以相證,或記言此禮,先師更取異説以相補,紛然淆雜於中。
須考其正經、附文,使不相混。
科分 《記》文凡見於《家語》、《孔叢》者,皆較本書易解,雖由文字間有潤色,更以詳其首尾,補入問答、論説之由,頗似釋藏科分,特以絜要領綱。
茲擬於每篇目下提録綱旨,兼列因由,務求明鬯,以便循攬。
以上二十四例説篇章。
注 妨:原作「防」,據文意改。
注 内:原作「親」,據《禮記·文王世子篇》改。
今取《記》文,略者爲五等表,詳者爲十等表,更以他書補其缺略,其有孤條,則爲之推例補之。
既成此表,以觀禮制,則不緻迷亂矣。
異者在前,同者附後。
補亡 《記》文所説儀節,其見於《周禮》、《儀禮》者人所易知,惟其禮已亡,零星節目時見《記》中,解者不知其所統屬,遊蕩於諸儀之間。
如《春秋》之一見例,最滋異説。
今細爲推考,彙其遺説,輯補亡禮。
如祭祀屍未至之前必祭主,今《儀禮》祭主之禮亡,而記中祭主之説無所附。
因就記文推補此禮,倘能補得亡禮二三十事,記中流亡皆有所歸,則其事易明矣。
取證 所謂記者,原以解經,因有經文,乃立記説。
凡《春秋》、《周禮》、《國語》、《左傳》、《詩》、《禮》諸記,皆取經爲證,則記有所附,義乃愈明。
至於學禮、儒論,則博采子緯所言,以相證印。
蓋記爲經傳之支流,而又爲子緯之宗祖,上下相比,其義乃明。
求異 凡門戶不同,務求其分。
每説一條,力求歧異,比較推尋,相觀而悟。
如説《祭法》,須將《王制》對觀。
每條説得不同,十五家門目所有禮制,喜異不喜同也。
求同 凡一家之説,雖語言文字小有參差,此當力求其合,不可好異,緻多歧出。
蓋其同出一原,所説豈能大異?如《少儀》、《内則》、《玉藻》中所言儀節,每多不合,然總爲一家之言,此當求同。
以下廿七例,意多主合同也。
附文 各篇既分經、傳、注與漢儒所附,此外尚多記識混入正文者,王、俞諸家所考是也。
又有記言一事,先儒更引别條以相證,或記言此禮,先師更取異説以相補,紛然淆雜於中。
須考其正經、附文,使不相混。
科分 《記》文凡見於《家語》、《孔叢》者,皆較本書易解,雖由文字間有潤色,更以詳其首尾,補入問答、論説之由,頗似釋藏科分,特以絜要領綱。
茲擬於每篇目下提録綱旨,兼列因由,務求明鬯,以便循攬。
以上二十四例説篇章。
注 妨:原作「防」,據文意改。
注 内:原作「親」,據《禮記·文王世子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