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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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公哀世九州一統于王官,伯如齊一匡,舊之齊、晉與楚與吳皆降爲方伯,而以鄭、秦爲大夫,以輔内伯。
禮樂征伐自天子出之辭。
《穀梁》「《春秋》有臨天下辭」,謂此世。
疏《魯世家》:「定公卒,子蔣立,是爲哀公。
」 元年《年表》:周敬王二十六年,齊景公五十四年,晉定公十八年,宋景公二十三年,陳閔公八年,衛靈公四十一年,蔡昭侯二十五年,鄭聲公七年,曹陽公八年,杞僖公十二年,秦惠公七年,楚昭王二十二年,吳夫差二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據《顧命》,王即位,受皇後冊命;諸侯即位,必受王冊命。
強幹弱枝,以天子注統天下。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傳》曰「圍不言伐」,中國諸侯累累從楚伐蔡,蔡恐,遷于州來。
董子説:「周室大壞,夷狄主諸夏。
」隨,荊州卒正也。
稱侯者,見荊州百裡國本侯也。
序在許男上者,從號也。
楚主會,故見隨。
許滅復見者,楚復之也。
疏《左傳》「報柏舉也」。
哀世晉、吳無與國,齊得東北二牧魯、衛;晉獨立,楚得西南二牧陳、蔡,吳獨立。
此楚帥陳以求蔡,反伯于王臣。
外諸侯齊、晉、楚、吳通爲牧,八牧六侯二子,秦、鄭爲王朝大夫。
鼷鼠食郊牛,改蔔牛。
《穀》作「食郊牛角」。
本以三蔔三月郊,因改蔔,故至四月。
夏,四月,辛巳,郊。
周四月,夏二月也。
不言用者,言猶可郊也。
魯郊用辛,天子郊用丁。
疏《穀梁》此傳爲總釋郊禮。
秋,齊侯、衛侯伐晉。
齊、晉相伐,無伯之辭。
齊爲東嶽,晉爲北嶽,吳爲南嶽,楚爲西嶽;四嶽二侯二子也。
伐晉者,助範、中行氏也。
晉主諸侯,無言侵伐之者,六卿專晉,各樹黨羽,故齊、衛助範、中行氏以伐晉也。
疏齊統魯、衛東牧,與晉争。
前言楚、陳、隨圍蔡,此言齊、衛伐晉,相比見例。
四方諸侯局勢可考矣。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
國之大事日,伐者大事也,何以不日?不可以日計也。
不可以日計者,雖重不日也。
此孟孫也,其不稱孟而稱仲者,以長伯爲莊公,三桓皆同爲文姜所出,故不稱孟。
疏此明三家專魯之漸。
伐邾婁者,侵小以自封殖,不待貶絶而罪惡見矣。
帥師不言使者,兵不從内制也。
二年 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平列三桓以見上中下。
兄弟之次,先仲次叔終季,三桓之序,乃少者在前,長者居後,言此以明之。
《左傳》季孫爲司馬,叔孫爲司空,孟孫爲司徒。
疏前取自漷水,今復取其東西,惡三家也。
内大夫七伐邾婁不月,此月者,三大夫同伐而取其田,謹之也,故月,亦爲下盟日也。
漷、沂,水名,田以水爲界也。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于句繹。
此大夫盟,何以例日?盟,國之大事也。
微者盟何以不日?小事也。
疏三見魯與邾婁因兵而盟。
各國大夫皆自封殖,公室所以弱也。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論語》:「子言衛靈公之無道也,康子曰:『夫如是,奚而不喪?』孔子曰:『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旅。
夫如是,奚其喪?』」疏《衛世家》:「四十二年春,靈公遊于郊,令子郢僕。
郢,靈公少子也,字子南。
靈公怨太子出奔,謂郢曰:『我將立若爲後。
』郢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更圖之。
』夏,靈公卒,夫人命子郢爲太子,曰:『此靈公命也。
』郢曰:『亡人太子蒯瞶之子輒在也,不敢當。
』於是衛乃以輒爲君,是爲出公。
」 滕子來朝。
朝聘可以日計,何爲不日?朝聘常事,安之,不日;盟者非常,危事,故日之,以見善朝聘而惡盟也。
疏《春秋》始終均紀滕朝,書其恭也。
《春秋》滕凡四朝。
内六卒正曹、莒、邾、滕、薛、杞皆以朝禮事魯,莒、杞皆以朝禮事魯,莒不言者,莒夷狄;杞在末,畧不言。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瞶于戚。
納下必言國,此言戚,如國辭,明輒當拒其入衛,不當圍戚也。
以常情言之,當言「衛子蒯瞶入于衛戚」也。
稱世子者,以父命臨之,所以責聵也。
鄭君説: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是也;今稱世子,如君在辭,則《春秋》不與蒯瞶拒父命反國,明矣。
疏《衛世家》:靈公四十二年「六月乙酉,趙簡子欲入蒯瞶,乃令陽虎詐命衛十餘人衰絰歸,簡子送蒯瞶。
衛人聞之,發兵擊蒯瞶。
蒯瞶注不得入,入宿而保,衛人亦罷兵。
」《趙世家》:「靈公卒,趙簡子與陽虎送衛太子蒯瞶於衛,而衛不内,以兵拒之也,遂居於戚。
」 戚者何?戚爲衛邑,已前見。
疑納下言戚,如國辭。
衛之邑也。
不以國許之。
不得入國,則在邑,不必討之。
曷爲不言入于衛?據魚石入于宋彭城繫宋,此何以不言入于衛戚?非國而言納也。
父有子,父謂聵,子謂輒。
不言入衛戚者,戚如私財,子之私財,父可得而有之,故不言衛。
此責輒,以通父子之私恩。
子不得有父也。
父謂聵。
聵雖見逐于靈公,然固輒之父。
戚不繫衛,則别爲一地,不使輒得託祖命以驅逐。
蓋戚爲私,衛爲公,不言衛即不得有戚,如下文圍戚。
疏此《經》所以責輒也。
《論語》曰:「冉有曰:『夫子爲衛君乎?』子貢曰:『夫子不爲也。
』」父子之禍,平決爲難。
《傳》于此條申父得有子之説,所以責輒;下明祖尊于父之義,所以責聵。
仁至義盡,二者並行不悖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軒達帥師戰于栗。
鄭師敗績。
定、哀鄭從王臣大夫例。
與晉戰,託于伯命,不從王人例。
及晉者,非受命之大夫,《春秋》託之。
栗者,晉邑也。
趙鞅主兵,又大國,故及鄭也。
侵伐不日,戰何以日?戰者可以日計,侵伐者不可以日計也。
疏栗,二《傳》作「鐵」。
冬,十月,葬衛靈公。
葬者,世子禍已見《經》,不須去葬以起之。
疏衛侯葬皆月,方伯正例也。
衛十一君八葬,朔不葬者,絶也;鄭不葬者,殺武叔,失國也;剽不葬者,賊未討也;繆曰葬,背殯也;襄公日,危靈公也;惠、定、獻虛,皆自正也。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
《春秋》諸遷皆有所起,無所起則遷不書。
晉遷、楚遷皆不書,書者移封例。
豫州國多,不能不移封于别州,故記遷以起之。
吳滅州來,地在徐州,州來者,吳滅國也,託州來之遷,以明四隅諸侯。
蔡遷州來,在揚也。
吳遷荊,故蔡遷揚,楚遷梁,齊遷青,爲嶽牧注;故魯遷徐,衛遷兖,陳居豫。
以一遷起八州嶽牧之互遷。
鄭、秦稱伯,爲王臣大夫。
疏《蔡世家》:「楚昭王伐蔡,蔡告急于吳。
吳爲蔡遠注,約遷以自近,易以相救。
昭侯私許,不與大夫計。
吳人來救蔡,因遷蔡于州來。
」 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外殺大夫何以不日?君卒乃日,則大夫例時也。
疏駟不欲遷,故蔡殺以説吳。
此無罪,其稱蔡者,夷蔡也。
三年《年表》:衛出公元年。
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圍戚不繫衛者,父得有子,不許輒圍之也。
聵雖有罪,輒但可守國,不可圍之于戚。
疏納目趙鞅。
圍目衛者,託于靈公之命曼姑。
齊國夏衛國父子之獄,舊二伯各爲一黨,晉助聵,故上趙鞅納戚;齊助輒,故齊國夏助輒圍戚。
相比見義。
曷爲與衛石曼姑帥師圍戚?此衛事也,當主衛。
若主齊,當如圍宋彭城繫宋,而後主客明。
伯討也。
齊、晉均已失伯,猶以伯討言者,以舊例明之。
《傳》凡單稱伯者皆爲二伯。
衛事以齊主之,故爲伯討。
不以齊主,則當主衛,先衛或繫衛也。
疏此與圍彭城爲一例,爲二伯討罪之辭,故使齊主之。
其不繫衛者,以輒子,不得有父也。
此其爲伯討奈何?子不得有父,則圍之已非,何以得爲伯討?又,定、哀無外伯,不得以伯討言。
曼姑受命乎靈公《經》避衛而目曼姑,明父命在曼姑。
而立輒,曼姑受命于君,視聵如路人,知有輒,不知有聵。
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距之也。
輒不得親拒之,其臣親奉先君命以距之,是也。
所以申父子之深恩,明君臣之大義。
戚者衛之邑,輒雖不得圍之,而二伯、大臣則得距此犯命侵地之亂臣賊子也。
疏按,《春秋》名分之書,以義爲主。
朝廷之治,義以掩恩。
衛輒之事,《穀梁》與《傳》同,《左氏》亦有大義滅親之説;範氏乃以歸咎于《穀梁》,誤也。
輒者曷爲者也?蒯瞶之子也。
于聵爲子,于靈公爲孫。
然則曷爲不立蒯瞶而立輒?有世子,不當立孫。
蒯瞶爲無道,靈公逐蒯瞶定篇「衛世子出奔」是也。
而立輒。
事詳《左傳》。
然則輒之義可以立乎?據有父,事難兩全,從祖則背父,從父則背祖也。
曰:可。
受王父命,則辭父命。
其可奈何?背父自立,失之不孝。
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禮,尊成于一。
一國之人各私其所親,則君命不能行矣。
故盡奪其私情,以歸于專一。
王父主國,則世子之命不得先國命。
以王父命辭父命,王父有命,父亦有命,不得已,則辭父命從王父命。
是父之行乎子也。
王父之命,父猶當奉之,何況于子?若違王父命,則己雖通私恩于父,是父已有逆命不孝之罪。
故聽王父命者,所以成父之孝于王父也。
不以家事辭王事。
上謂父子,此即君臣以明之。
一事之行,于家爲甚害,于國爲甚利,則不顧私害而全公利,如大義滅親之類是。
以王事辭家事,又,君有命,祖、父亦有命,其勢不能兼顧,則以君命而辭祖、父命。
蓋祖、父于君亦臣也,當以此折之。
春秋時,志士仁人每遇此事,多殺身以自卸。
義在兩難,各行其志而已。
是上之行乎下也。
祖、父皆君臣,若顧私情而忘公義,是祖、父已不臣矣;故辭祖父家事,以從王事,爲尊君也。
從君、父之命,董子言之詳矣。
夏,四月,甲午,地震。
疏今地學由地震可考地體之生成。
地本質物,無日無時不自變。
必先知震理,而後可推其餘。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
禮,諸侯五廟。
桓、僖親盡宜毀,桓、僖猶有廟者,是魯制未嘗毀廟也。
《春秋》制定爲親盡宜毀,則以此爲復立耳。
疏《孔子世家》:「夏,魯桓、僖公廟燔,南宮敬叔救火。
孔子在陳,聞之曰:『災必于桓、僖廟乎?』已而果然。
」 此皆毀廟也,據禮,五廟親盡宜毀。
其言災何?毀則其廟已過,不可仍舊稱。
復立也。
據有立五宮之事。
周制無親盡毀廟,天子諸侯分别之等威,故有遠祖廟。
《春秋》定諸侯爲廟之制,故以此爲復立。
曷爲不言其復?據武宮言復立。
《春秋》見者不復見也。
一見已明者,不再言之,此《經》例。
因言災,知復立;言災,則立可不言。
武宮因無所見,乃言立。
「有事于武宮」,爲用樂見也。
何以不言及?據雉門、兩觀言及。
敵也。
祖雖有尊卑,自我言之,則一也。
此二廟爲三家所立,自祀所出與用爲卿之祖,故孔子逆知災此二廟也。
何以書?據毀廟災失禮,不足録。
記災也。
此不傷于人,歸入災例者,《檀弓》説「有焚其先人之廬者三日哭」,與傷人一例。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開陽。
開陽者,内邑也,何以帥師城之?不服也。
此著陪臣之亂也。
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
疏班固雲:故鄅國也。
開陽,二《傳》作「啟陽」。
宋樂髠帥師伐曹。
宋在此世多獨立,惟自求辟地于近鄰,居地滅曹是也。
疏《曹世家》:「伯陽三年,國人有夢見衆君子立于社宮,謀欲亡曹,曹叔注振鐸止之,請待公孫彊注。
許之。
旦注,求之曹,無此人。
夢者戒其子者曰:『我亡,爾聞公孫彊爲政,必去曹,無罹曹禍。
』」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季孫以後不復見。
此世大夫卒皆日者,王法所始,重録内也。
疏世卿不居憂去官,故居喪去官爲《春秋》制,當時所無。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
何以不言奔于吳?有君命也,不可言,故以放言之。
《左傳》齊高止放而本此書。
疏稱人者,有罪也。
放吳者,奔也。
獵從吳以自救,諸大夫惡之。
畏遷而弑君,禍原獵始,故追録,如放之者然。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不名者,從大夫辭。
原仲、夷伯皆不名何?以三不名始昭。
《春秋》之法,爲之以漸,故三世異辭分爲九。
秦伯卒皆時,此獨日者,記卒之終,待之加禮,赴不名之,爲新建方伯。
以上十年不記秦事。
疏《秦本紀》:「惠公立十年卒,子悼公立。
」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婁。
詳録事實,備本末也。
疏此下叔孫不復見。
言此以見三家之禍,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
四年 春,王三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董子説:盜弑不書弑。
疏三月,二《傳》作「二月」。
據《左傳》,弑者乃大夫,《經》以從楚賤之,稱盜。
弑君詳弑賊名氏人國,盜之例。
賤者窮諸人,小國無大夫,凡大夫弑者稱人,莒人弑其君州密是也。
此舊傳文。
此其稱盜以殺注何?殺當爲「弑」。
賊者弑君猶稱弑目人,此乃稱殺言盜。
賤乎賤者也。
小國大夫賤猶稱人,此更賤于稱人者,故奪其君臣之辭。
不言弑,賤之至也。
賤乎賤者孰謂?據下有殺文知賤爲公孫。
謂罪人也。
罪人,謂賊利也。
公孫使賊利弑君,誅之以爲解。
從史文,以利主其事,下從殺文見殺者。
疏《蔡世家》:「昭公將朝于吳,大夫恐其復遷,乃令賊利弑昭侯。
已而誅賊利以解過,立昭侯子朔注,是爲成注侯。
」 蔡公孫辰出奔吳。
此非主弑,其以奔言之者,有罪也。
疏君弑而出奔吳,明辰從昭公謀服吳者,以見下殺者爲主弑。
葬秦惠公。
備記十五國之葬,所以録世系,明尊卑也。
三不名皆葬,同葬劉文公例。
宋人執小邾婁子。
宋執小邾婁子者,地近也。
此伐而執,不言者,畧之也。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歸姓、公孫霍。
此討賊也,公孫翩之黨。
其言蔡殺者,夷蔡也。
疏稱國以殺大夫。
公孫殺無罪,明不勝殺賊。
累言,同爲大夫。
晉人執戎曼子。
文如宋執小邾婁子者然。
疏楚圍蠻氏,蠻氏潰,奔晉。
楚爲晉索蠻氏,晉因執而與之,如今逋逃人。
赤歸于楚。
一事而兩言者,避京師楚也。
赤者何?據赤歸于曹上無所繫,彼爲郭公。
戎曼子之名也。
此承戎曼子,知即其人。
其言歸于楚何?執而歸之,當如晉執曹伯歸于京師。
執後乃奔,當如鄭詹之例。
言戎曼子奔楚出名,與赤歸于曹同文。
子北宮子曰:先師名也,《人表》列在戰國時。
「辟伯晉伯謂二伯。
凡二伯合諸侯,其有討罪則不自決,執之以歸于京師,聽天子治之,示不敢專決之義。
「晉人執」是二伯之辭。
而京師楚也。
」《春秋》之例,執爲二伯專稱,凡方伯以下不言執。
歸者,又以下奉上之辭,以晉伯而有所歸,是京師之辭矣。
董子説:晉人執
禮樂征伐自天子出之辭。
《穀梁》「《春秋》有臨天下辭」,謂此世。
疏《魯世家》:「定公卒,子蔣立,是爲哀公。
」 元年《年表》:周敬王二十六年,齊景公五十四年,晉定公十八年,宋景公二十三年,陳閔公八年,衛靈公四十一年,蔡昭侯二十五年,鄭聲公七年,曹陽公八年,杞僖公十二年,秦惠公七年,楚昭王二十二年,吳夫差二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據《顧命》,王即位,受皇後冊命;諸侯即位,必受王冊命。
強幹弱枝,以天子注統天下。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傳》曰「圍不言伐」,中國諸侯累累從楚伐蔡,蔡恐,遷于州來。
董子説:「周室大壞,夷狄主諸夏。
」隨,荊州卒正也。
稱侯者,見荊州百裡國本侯也。
序在許男上者,從號也。
楚主會,故見隨。
許滅復見者,楚復之也。
疏《左傳》「報柏舉也」。
哀世晉、吳無與國,齊得東北二牧魯、衛;晉獨立,楚得西南二牧陳、蔡,吳獨立。
此楚帥陳以求蔡,反伯于王臣。
外諸侯齊、晉、楚、吳通爲牧,八牧六侯二子,秦、鄭爲王朝大夫。
鼷鼠食郊牛,改蔔牛。
《穀》作「食郊牛角」。
本以三蔔三月郊,因改蔔,故至四月。
夏,四月,辛巳,郊。
周四月,夏二月也。
不言用者,言猶可郊也。
魯郊用辛,天子郊用丁。
疏《穀梁》此傳爲總釋郊禮。
秋,齊侯、衛侯伐晉。
齊、晉相伐,無伯之辭。
齊爲東嶽,晉爲北嶽,吳爲南嶽,楚爲西嶽;四嶽二侯二子也。
伐晉者,助範、中行氏也。
晉主諸侯,無言侵伐之者,六卿專晉,各樹黨羽,故齊、衛助範、中行氏以伐晉也。
疏齊統魯、衛東牧,與晉争。
前言楚、陳、隨圍蔡,此言齊、衛伐晉,相比見例。
四方諸侯局勢可考矣。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
國之大事日,伐者大事也,何以不日?不可以日計也。
不可以日計者,雖重不日也。
此孟孫也,其不稱孟而稱仲者,以長伯爲莊公,三桓皆同爲文姜所出,故不稱孟。
疏此明三家專魯之漸。
伐邾婁者,侵小以自封殖,不待貶絶而罪惡見矣。
帥師不言使者,兵不從内制也。
二年 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平列三桓以見上中下。
兄弟之次,先仲次叔終季,三桓之序,乃少者在前,長者居後,言此以明之。
《左傳》季孫爲司馬,叔孫爲司空,孟孫爲司徒。
疏前取自漷水,今復取其東西,惡三家也。
内大夫七伐邾婁不月,此月者,三大夫同伐而取其田,謹之也,故月,亦爲下盟日也。
漷、沂,水名,田以水爲界也。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于句繹。
此大夫盟,何以例日?盟,國之大事也。
微者盟何以不日?小事也。
疏三見魯與邾婁因兵而盟。
各國大夫皆自封殖,公室所以弱也。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論語》:「子言衛靈公之無道也,康子曰:『夫如是,奚而不喪?』孔子曰:『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旅。
夫如是,奚其喪?』」疏《衛世家》:「四十二年春,靈公遊于郊,令子郢僕。
郢,靈公少子也,字子南。
靈公怨太子出奔,謂郢曰:『我將立若爲後。
』郢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更圖之。
』夏,靈公卒,夫人命子郢爲太子,曰:『此靈公命也。
』郢曰:『亡人太子蒯瞶之子輒在也,不敢當。
』於是衛乃以輒爲君,是爲出公。
」 滕子來朝。
朝聘可以日計,何爲不日?朝聘常事,安之,不日;盟者非常,危事,故日之,以見善朝聘而惡盟也。
疏《春秋》始終均紀滕朝,書其恭也。
《春秋》滕凡四朝。
内六卒正曹、莒、邾、滕、薛、杞皆以朝禮事魯,莒、杞皆以朝禮事魯,莒不言者,莒夷狄;杞在末,畧不言。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瞶于戚。
納下必言國,此言戚,如國辭,明輒當拒其入衛,不當圍戚也。
以常情言之,當言「衛子蒯瞶入于衛戚」也。
稱世子者,以父命臨之,所以責聵也。
鄭君説: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是也;今稱世子,如君在辭,則《春秋》不與蒯瞶拒父命反國,明矣。
疏《衛世家》:靈公四十二年「六月乙酉,趙簡子欲入蒯瞶,乃令陽虎詐命衛十餘人衰絰歸,簡子送蒯瞶。
衛人聞之,發兵擊蒯瞶。
蒯瞶注不得入,入宿而保,衛人亦罷兵。
」《趙世家》:「靈公卒,趙簡子與陽虎送衛太子蒯瞶於衛,而衛不内,以兵拒之也,遂居於戚。
」 戚者何?戚爲衛邑,已前見。
疑納下言戚,如國辭。
衛之邑也。
不以國許之。
不得入國,則在邑,不必討之。
曷爲不言入于衛?據魚石入于宋彭城繫宋,此何以不言入于衛戚?非國而言納也。
父有子,父謂聵,子謂輒。
不言入衛戚者,戚如私財,子之私財,父可得而有之,故不言衛。
此責輒,以通父子之私恩。
子不得有父也。
父謂聵。
聵雖見逐于靈公,然固輒之父。
戚不繫衛,則别爲一地,不使輒得託祖命以驅逐。
蓋戚爲私,衛爲公,不言衛即不得有戚,如下文圍戚。
疏此《經》所以責輒也。
《論語》曰:「冉有曰:『夫子爲衛君乎?』子貢曰:『夫子不爲也。
』」父子之禍,平決爲難。
《傳》于此條申父得有子之説,所以責輒;下明祖尊于父之義,所以責聵。
仁至義盡,二者並行不悖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軒達帥師戰于栗。
鄭師敗績。
定、哀鄭從王臣大夫例。
與晉戰,託于伯命,不從王人例。
及晉者,非受命之大夫,《春秋》託之。
栗者,晉邑也。
趙鞅主兵,又大國,故及鄭也。
侵伐不日,戰何以日?戰者可以日計,侵伐者不可以日計也。
疏栗,二《傳》作「鐵」。
冬,十月,葬衛靈公。
葬者,世子禍已見《經》,不須去葬以起之。
疏衛侯葬皆月,方伯正例也。
衛十一君八葬,朔不葬者,絶也;鄭不葬者,殺武叔,失國也;剽不葬者,賊未討也;繆曰葬,背殯也;襄公日,危靈公也;惠、定、獻虛,皆自正也。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
《春秋》諸遷皆有所起,無所起則遷不書。
晉遷、楚遷皆不書,書者移封例。
豫州國多,不能不移封于别州,故記遷以起之。
吳滅州來,地在徐州,州來者,吳滅國也,託州來之遷,以明四隅諸侯。
蔡遷州來,在揚也。
吳遷荊,故蔡遷揚,楚遷梁,齊遷青,爲嶽牧注;故魯遷徐,衛遷兖,陳居豫。
以一遷起八州嶽牧之互遷。
鄭、秦稱伯,爲王臣大夫。
疏《蔡世家》:「楚昭王伐蔡,蔡告急于吳。
吳爲蔡遠注,約遷以自近,易以相救。
昭侯私許,不與大夫計。
吳人來救蔡,因遷蔡于州來。
」 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外殺大夫何以不日?君卒乃日,則大夫例時也。
疏駟不欲遷,故蔡殺以説吳。
此無罪,其稱蔡者,夷蔡也。
三年《年表》:衛出公元年。
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圍戚不繫衛者,父得有子,不許輒圍之也。
聵雖有罪,輒但可守國,不可圍之于戚。
疏納目趙鞅。
圍目衛者,託于靈公之命曼姑。
齊國夏衛國父子之獄,舊二伯各爲一黨,晉助聵,故上趙鞅納戚;齊助輒,故齊國夏助輒圍戚。
相比見義。
曷爲與衛石曼姑帥師圍戚?此衛事也,當主衛。
若主齊,當如圍宋彭城繫宋,而後主客明。
伯討也。
齊、晉均已失伯,猶以伯討言者,以舊例明之。
《傳》凡單稱伯者皆爲二伯。
衛事以齊主之,故爲伯討。
不以齊主,則當主衛,先衛或繫衛也。
疏此與圍彭城爲一例,爲二伯討罪之辭,故使齊主之。
其不繫衛者,以輒子,不得有父也。
此其爲伯討奈何?子不得有父,則圍之已非,何以得爲伯討?又,定、哀無外伯,不得以伯討言。
曼姑受命乎靈公《經》避衛而目曼姑,明父命在曼姑。
而立輒,曼姑受命于君,視聵如路人,知有輒,不知有聵。
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距之也。
輒不得親拒之,其臣親奉先君命以距之,是也。
所以申父子之深恩,明君臣之大義。
戚者衛之邑,輒雖不得圍之,而二伯、大臣則得距此犯命侵地之亂臣賊子也。
疏按,《春秋》名分之書,以義爲主。
朝廷之治,義以掩恩。
衛輒之事,《穀梁》與《傳》同,《左氏》亦有大義滅親之説;範氏乃以歸咎于《穀梁》,誤也。
輒者曷爲者也?蒯瞶之子也。
于聵爲子,于靈公爲孫。
然則曷爲不立蒯瞶而立輒?有世子,不當立孫。
蒯瞶爲無道,靈公逐蒯瞶定篇「衛世子出奔」是也。
而立輒。
事詳《左傳》。
然則輒之義可以立乎?據有父,事難兩全,從祖則背父,從父則背祖也。
曰:可。
受王父命,則辭父命。
其可奈何?背父自立,失之不孝。
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禮,尊成于一。
一國之人各私其所親,則君命不能行矣。
故盡奪其私情,以歸于專一。
王父主國,則世子之命不得先國命。
以王父命辭父命,王父有命,父亦有命,不得已,則辭父命從王父命。
是父之行乎子也。
王父之命,父猶當奉之,何況于子?若違王父命,則己雖通私恩于父,是父已有逆命不孝之罪。
故聽王父命者,所以成父之孝于王父也。
不以家事辭王事。
上謂父子,此即君臣以明之。
一事之行,于家爲甚害,于國爲甚利,則不顧私害而全公利,如大義滅親之類是。
以王事辭家事,又,君有命,祖、父亦有命,其勢不能兼顧,則以君命而辭祖、父命。
蓋祖、父于君亦臣也,當以此折之。
春秋時,志士仁人每遇此事,多殺身以自卸。
義在兩難,各行其志而已。
是上之行乎下也。
祖、父皆君臣,若顧私情而忘公義,是祖、父已不臣矣;故辭祖父家事,以從王事,爲尊君也。
從君、父之命,董子言之詳矣。
夏,四月,甲午,地震。
疏今地學由地震可考地體之生成。
地本質物,無日無時不自變。
必先知震理,而後可推其餘。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
禮,諸侯五廟。
桓、僖親盡宜毀,桓、僖猶有廟者,是魯制未嘗毀廟也。
《春秋》制定爲親盡宜毀,則以此爲復立耳。
疏《孔子世家》:「夏,魯桓、僖公廟燔,南宮敬叔救火。
孔子在陳,聞之曰:『災必于桓、僖廟乎?』已而果然。
」 此皆毀廟也,據禮,五廟親盡宜毀。
其言災何?毀則其廟已過,不可仍舊稱。
復立也。
據有立五宮之事。
周制無親盡毀廟,天子諸侯分别之等威,故有遠祖廟。
《春秋》定諸侯爲廟之制,故以此爲復立。
曷爲不言其復?據武宮言復立。
《春秋》見者不復見也。
一見已明者,不再言之,此《經》例。
因言災,知復立;言災,則立可不言。
武宮因無所見,乃言立。
「有事于武宮」,爲用樂見也。
何以不言及?據雉門、兩觀言及。
敵也。
祖雖有尊卑,自我言之,則一也。
此二廟爲三家所立,自祀所出與用爲卿之祖,故孔子逆知災此二廟也。
何以書?據毀廟災失禮,不足録。
記災也。
此不傷于人,歸入災例者,《檀弓》説「有焚其先人之廬者三日哭」,與傷人一例。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開陽。
開陽者,内邑也,何以帥師城之?不服也。
此著陪臣之亂也。
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
疏班固雲:故鄅國也。
開陽,二《傳》作「啟陽」。
宋樂髠帥師伐曹。
宋在此世多獨立,惟自求辟地于近鄰,居地滅曹是也。
疏《曹世家》:「伯陽三年,國人有夢見衆君子立于社宮,謀欲亡曹,曹叔注振鐸止之,請待公孫彊注。
許之。
旦注,求之曹,無此人。
夢者戒其子者曰:『我亡,爾聞公孫彊爲政,必去曹,無罹曹禍。
』」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季孫以後不復見。
此世大夫卒皆日者,王法所始,重録内也。
疏世卿不居憂去官,故居喪去官爲《春秋》制,當時所無。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
何以不言奔于吳?有君命也,不可言,故以放言之。
《左傳》齊高止放而本此書。
疏稱人者,有罪也。
放吳者,奔也。
獵從吳以自救,諸大夫惡之。
畏遷而弑君,禍原獵始,故追録,如放之者然。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不名者,從大夫辭。
原仲、夷伯皆不名何?以三不名始昭。
《春秋》之法,爲之以漸,故三世異辭分爲九。
秦伯卒皆時,此獨日者,記卒之終,待之加禮,赴不名之,爲新建方伯。
以上十年不記秦事。
疏《秦本紀》:「惠公立十年卒,子悼公立。
」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婁。
詳録事實,備本末也。
疏此下叔孫不復見。
言此以見三家之禍,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
四年 春,王三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董子説:盜弑不書弑。
疏三月,二《傳》作「二月」。
據《左傳》,弑者乃大夫,《經》以從楚賤之,稱盜。
弑君詳弑賊名氏人國,盜之例。
賤者窮諸人,小國無大夫,凡大夫弑者稱人,莒人弑其君州密是也。
此舊傳文。
此其稱盜以殺注何?殺當爲「弑」。
賊者弑君猶稱弑目人,此乃稱殺言盜。
賤乎賤者也。
小國大夫賤猶稱人,此更賤于稱人者,故奪其君臣之辭。
不言弑,賤之至也。
賤乎賤者孰謂?據下有殺文知賤爲公孫。
謂罪人也。
罪人,謂賊利也。
公孫使賊利弑君,誅之以爲解。
從史文,以利主其事,下從殺文見殺者。
疏《蔡世家》:「昭公將朝于吳,大夫恐其復遷,乃令賊利弑昭侯。
已而誅賊利以解過,立昭侯子朔注,是爲成注侯。
」 蔡公孫辰出奔吳。
此非主弑,其以奔言之者,有罪也。
疏君弑而出奔吳,明辰從昭公謀服吳者,以見下殺者爲主弑。
葬秦惠公。
備記十五國之葬,所以録世系,明尊卑也。
三不名皆葬,同葬劉文公例。
宋人執小邾婁子。
宋執小邾婁子者,地近也。
此伐而執,不言者,畧之也。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歸姓、公孫霍。
此討賊也,公孫翩之黨。
其言蔡殺者,夷蔡也。
疏稱國以殺大夫。
公孫殺無罪,明不勝殺賊。
累言,同爲大夫。
晉人執戎曼子。
文如宋執小邾婁子者然。
疏楚圍蠻氏,蠻氏潰,奔晉。
楚爲晉索蠻氏,晉因執而與之,如今逋逃人。
赤歸于楚。
一事而兩言者,避京師楚也。
赤者何?據赤歸于曹上無所繫,彼爲郭公。
戎曼子之名也。
此承戎曼子,知即其人。
其言歸于楚何?執而歸之,當如晉執曹伯歸于京師。
執後乃奔,當如鄭詹之例。
言戎曼子奔楚出名,與赤歸于曹同文。
子北宮子曰:先師名也,《人表》列在戰國時。
「辟伯晉伯謂二伯。
凡二伯合諸侯,其有討罪則不自決,執之以歸于京師,聽天子治之,示不敢專決之義。
「晉人執」是二伯之辭。
而京師楚也。
」《春秋》之例,執爲二伯專稱,凡方伯以下不言執。
歸者,又以下奉上之辭,以晉伯而有所歸,是京師之辭矣。
董子説:晉人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