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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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屨履霜,爲以水濟火。
八小國許申、曹寅、莒辰、邾巳、小邾未、滕戌、薛亥、杞醜,隱、桓八小國託八伯,故稱侯。
定、哀爲十二月,即《尚書》外十二牧。
乃帝輻立二十一州,非中國;《禹貢》外州,《王制》五服内九州,外當爲十六州,故十二州專爲帝制。
定、哀魯宋二公俱在京畿,大小國分立都鄙。
其言來,從都鄙往京畿。
城莒父及霄。
既已毀邑,何以後言城邑?隳其不如制者。
及者何?以大及小也。
方毀又城,以公私之别,毀私家以培公室,強幹弱枝之道。
量人建國營國,以爲民居;辨方正位,體國經野之事也。
疏近來外國工程律法各有進境,中所當仿,以爲工職進步。
英于製造局歷來不便章程全除,許各國貿易任便往來,不分畛域,内外貨物俱歸一律。
因食物、材料不加進口重稅,則價廉;又磚瓦、玻璃、紙前徵重稅一律蠲免,工藝之旺出於意外。
行船法律廢,海面營運注因大盛,爲别國所不及。
但英雖除各不便律法,添設律法約束工藝,如管理煤井礦洞,幼童誦注,製造廠用人賠償受傷損害是也。
律雖有益但令不便注,所以製造難與無拘束之國争。
又,商部管理鐵路河道海口,經委員詳定,務必照章。
另有數大公司亦甚嚴肅,如保海險,定船尺寸比例及時樣等事;保火險,限定房間鍋爐排列法,鍋爐公司限定鐵料,堅固穩界注。
以上俱本國工程家應遵之例。
十有五年 春,王正月,邾婁子來朝。
定、哀八小國升爲十二諸侯,大小若一,何以復言來朝?尊者無復待之以初。
考《春秋》之例,齊桓一匡,晉伯以後,齊遂失伯,然《春秋》晉、齊相連,齊敘晉下宋上,終《春秋》有二伯辭。
疏事詳《左傳》子貢論執玉。
按,邾婁子當爲小邾婁子。
小邾婁子來朝,下邾婁子奔喪,所以從後互文相起。
大小若一,小即指小邾婁子而言。
鼷鼠食郊牛,牛死,改蔔牛。
郊,禘之小者。
《春秋》有郊無禘,託王統于魯,故言郊。
魯、宋即《詩》之魯、商。
因牛死乃改蔔,否則不蔔牛。
疏董子雲:「祭社稷宗廟山川鬼神,不以其道,無災無害。
至於祭天不享,其蔔不從,使其牛口傷,鼷鼠食其角。
或言食牛,或言食而死,或食而生,或不食而自死,或改蔔而牛死,或蔔而食其角。
過有深淺薄厚,而災有簡甚,不可不察也。
猶郊之變,因其災而之變,應而無爲也。
」 曷爲不言其所食?據食角。
漫也。
漫者,徧食其身,災不敬也。
不舉牛死爲重。
復舉食者,内災甚矣。
録内不言火,是也。
二月,辛醜,楚子滅胡。
大統《易》曰「無得無喪」,《詩》曰無疆無界;故《莊子》曰「凡之亡非亡注,楚之存非存」,所謂楚弓楚得,自皇帝言,無得喪也。
疏滅而言歸,則非滅。
又,鄭滅許以許男歸,後許男再見,蓋合小爲大。
如今合衆國,一國主政,餘國不再見,國名記之于滅;如德國已成帝國,諸小國不與盟會,萬國會中無其國。
如此以託于滅,其本國自在,如許之復見以三。
滅皆以目大國,獨滅曹附宋,許附鄭,頓附蔡,胡、沈附楚,亦如附庸于大國不以名通。
以胡子豹歸。
定篇三滅國皆言以歸,如泰西滅國,其田産皆當入公,降爲屬國,無論公私,各歸原主。
疏定、哀無方伯卒正,故列盟會之曹、許、沈、頓、胡五國皆以一國滅入以歸。
胡,中國也,故曰二伯相争,夷狄數滅,中國憫之也。
定、哀滅國皆以歸,以者,大國左右之,歸者,反其國辭。
禮封國有采,國亡采不亡,可以世守。
隱、桓亡國見《經》者,世采也;定、哀亡國以歸,則合衆國,以小附大,爲《易》「富以其鄰」,《詩》「洽比其鄰」。
世局合則富喜,分則悲傷,古之皇、帝地不過千裡,推行至三萬裡,愈閉塞愈蠻野,愈開通愈樂利。
故分合小大乃世局之要例。
夏,五月,辛亥,郊。
《爾雅·釋天》:「春爲蒼天,夏爲昊天,秋爲旻天,冬爲上天。
」不言用者,可以郊也。
日者,明郊當用辛也,《易》曰「先甲三日,後甲三日」是也。
皇、帝禘天,魯託周公亦郊者,天有大小,故有四天九天説。
疏《淮南·天文訓》:「中央曰鈞天,其星角、亢、氐;東方曰蒼天,其星房、心、尾;東北曰變天,其星箕注、鬥、牽牛;北方曰玄天,其星須女、虛、危、營室;西北方注曰幽天,其星東壁、奎、婁;西方曰顥天,其星胃、昴、畢;西南方曰朱天,其星觜嶲、參、東井;南方曰炎天,其星輿鬼、柳、七星;東南方曰陽天,其星張、翼、軫。
」泰西惟禱,不用禘、郊。
曷爲以夏五月郊?據魯郊正當蔔春三月也。
又,養牲不可過三月。
三蔔之運也。
運,轉也。
已蔔春三正不吉,復蔔四五月,周五爲辰月,在夏爲季春,尚可以郊,故《經》不言用也,過五月則不可矣。
《春秋》例不言周祭禮,使非託魯爲王後,郊天之制無可藉以見,故詳魯郊,而宋可知。
由魯、宋而周、商,則由二公而天、地皇、泰皇皆可推。
壬申注,公薨於高寢。
劉子説:「《春秋》『壬申注公薨於高寢』,《傳》曰:『高寢者何?正寢也。
曷爲或言高寢、或言路寢?曰:諸侯正寢三,一曰高寢,二曰左路寢,三曰右路寢。
高寢者,始封君之寢也;二路寢者,繼體君之寢也。
其二何?曰:子不居父之寢,故二寢。
繼體君世世不可居高祖之寢,故有高寢,名曰高也。
路寢其立奈何?高寢立中,路寢左右。
』《春秋》曰『天王入于注成周』,《傳》曰:『成周者何?東周也。
』然則天子之寢奈何?曰:亦三。
承明繼體守文之君之寢,曰左右之路寢。
謂之承明何?曰:承乎明堂之後者也。
故天子諸侯三寢立而名實正,父子之義章,尊卑之事别,大小之德異矣。
」疏高寢爲始封君之寢,嗣君不當居。
曰高寢,非禮也。
鄭軒達帥師伐宋。
時陳、蔡從楚,宋從晉,魯、衛、鄭從齊。
疏《左傳》作「罕達敗宋師于老邱」,《穀》亦作「罕達」。
齊侯、衛侯次于蘧篨注。
齊、衛三次,皆伐晉也。
不言伐晉者,不忍言也。
何爲敘衛?言衛而魯、陳可知也。
不忍二伯伐二伯,故諱而不列數也。
疏次者,不進也。
爲謀伐晉而救宋也。
公法:兩國交争,或此國與我國通好,而彼國向無盟會者,即可助此擊彼;如兩國皆係同盟,即當局外旁觀,不得偏有所助。
蓋同盟之情不分厚薄,亦不當偏助也。
邾婁子來奔喪。
既大小若一,猶以尊卑言之,尊者無後,待之以初禮。
《禮記》:「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告使,得盡哀;問故,又哭盡哀。
遂行。
日行百裡,不以夜行。
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
」疏天王喪,諸侯例奔喪,《春秋》不一書,藉魯以明其制。
書邾婁之奔喪,則魯與諸侯之不奔喪皆譏矣。
奔喪與會葬對文,禮儀也。
以小事大,君會葬不奔喪。
不日者,其事明也。
其言來奔喪何?據會葬書者多,此隻一書。
奔喪小國一奔喪一會葬,事大如此,天王可知。
非「非」字衍文。
一説言非禮以見魯不奔喪。
禮也。
《異義》:諸侯奔喪者,臣、子之禮,於所尊親,諸侯小事大,君當來會葬。
奔喪,自相奔喪。
《公羊》説:「遣大夫弔,君會其葬。
」疏日本近學西法,國有大喪或大臣喪,則半懸國旗以示哀;他國官署、兵船亦下半旗以示弔。
葬日鳴喪礮,隨其官等級加:一等官十九聲,二等官十五聲。
會葬者皆大禮服,如吉禮,惟偑劍蒙以黑紗。
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妾母于夫世通不見,于子世乃見,此于夫世見者,定已殯,哀已立,父殯則從卒例,不復厭母也。
此但稱卒不稱夫人者,明子得申其私恩于母,書葬立廟,然不能通稱夫人。
子氏,字仲。
成風稱夫人者,其子私稱之,禮所不許,此乃爲正禮。
疏姒氏,《穀》作「弋氏」。
姒氏者何?既非夫人,于定公何屬。
哀公妾母見子孫世,《傳》皆舉子,亦爲母以子氏。
之母也。
姒氏杞女,哀母,定公之妾也。
不言定妾言哀母者,母以子氏。
定未薨,哀未立,則卒不書。
何以不稱夫人?據成風稱夫人。
彼變此正,以子貴,後當追封之。
哀未君也。
未君,即下未踰年之君也。
彼封在生前,此卒於夫世,故異其文。
此爲得正。
疏追稱夫人,皆是其子私尊其母之過。
哀方立,不似僖公自尊其私親。
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記朔,爲曆人象天,董子天道陰陽四時之説詳矣。
九月,滕子來會葬。
會葬之禮于鄙。
上不月,此何以月?公葬之月。
會葬常事,何以書?明事大之禮。
疏《禮記》:「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
臨喪則必有哀色注,執紼不笑。
」 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義見宣公八年《傳》。
乃,難也,乃難乎而下昃,是較日中尤晏;日下昃,故以「乃」言之。
不克葬者,可以克葬也。
疏日下昃與日中、夜中、夜相比見例。
以年統時,以時統月,以月統日。
細分一日爲十二時,如一歲十二月。
《天文訓》:「日出于暘谷,浴于鹹池,拂于扶桑,是謂晨明。
登于扶桑,爰始將行,是謂朏明。
至于曲阿,是謂旦明。
至于曾泉,是謂蚤食。
至于桑野,是謂晏食。
至于衡陽,是謂隅中。
至于昆吾,是謂正中。
至于鳥次,是謂小還。
至于悲谷,是謂餔時。
至于女紀,是謂大還。
至于淵虞,是謂高舂。
至于連石,是謂下舂。
至于悲泉,爰止其女,爰息其馬,是謂縣車。
至于虞淵,是謂黃昏。
至于蒙谷,是謂定昏。
日入于虞淵之汜,曙于蒙谷之浦,行九州七舍,有五億萬七千三百九裡。
」《周髀算經》:「凡日月運行四極之道,極下者,其地高人所居六萬裡,滂沲四隤而下。
天之中央亦高四旁六萬裡,故日光外所照,經注八十一萬裡,周二百四十三萬裡。
故日運行處極北,北方日中,南方夜半。
日在極東,東方日中,西方夜半。
日在極南,南方日中,北方夜半。
日在極西,西方日中,東方夜半。
凡此四方者,天地四極四和。
晝夜易處,加四時相及,然其陰陽所終,陰陽所極,皆若一也。
」 辛巳,葬定姒。
定者,從夫諡也。
不爲夫人者别有諡,成風是未立。
爲夫人從夫諡,定姒是。
定姒何以書葬?據孟子書卒不書葬。
疏外國葬不以禮,然可借以考見文野之分。
中國中古亦如外國,《經》乃定制,故墨據以譏儒;借證外洋,乃見聖人之功。
法蘭人死入殮,即入禮拜堂受禮,來神甫念經;出殯時,堂内按人年紀鳴鍾,以青車烏馬運至鄉間。
無論何人,皆葬禮拜堂後;立石碣,有功者,書其生平事迹。
俄國凡國君、君後皆葬教堂,葬則懸棺下窆,砌石槨其上,槨之上置畫像、金十字架;凡其生平所珍愛物器用,懸之壁間。
又按,美細恒街市南有園注在山上,大數千畝,造廣廈以儲屍櫬;室内空洞無他物,列穴於牆,四面皆是。
西人櫬低小,牆高一丈注,可疊五具。
已藏者石闆封之,題名於上注。
豪於財者,于園内造小室,或在檐廊造龕置石像。
路旁山壁,亦如牆上之穴。
未踰年之君也,定姒爲哀公母。
先君已葬,其子主喪;因其子爲未踰年之君,故其母得書葬。
疏莊公三十二年般卒注,《傳》雲:「何以不葬?未踰年之君也。
」此《傳》「未」上當有「子」字。
般《傳》引下二句,兼有「無子則不廟,不廟則不書葬」,又推足文義之辭。
有子子已立妾母例。
則廟,如考仲子之宮。
爲之立廟,使公子奉其祀,于子祭,于孫止。
廟葬先廟後,姒氏有葬無廟,《傳》引廟以證葬,未免倒置。
蓋廟引仲子桓母未君爲比。
一説廟、葬當互易,作「有子則葬,葬則有廟」。
則書葬。
本條書葬是也。
仲子之葬在春秋前,仲子言考宮,此言葬,互文相起,以見妾母禮。
若無子,則不見於《經》,廟、葬無待言。
有子而卒於夫世,則卒、葬與廟俱不見者。
此《傳》專説妾母,前見子般卒下,蓋後師因「未踰年」句引以説般事,「不葬」、「有子」二句本説妾母禮,不可以説世子。
當時葬禮未定,孺悲學于孔子,《士喪禮》以傳。
泰西宗墨法,主薄葬;野質法文明,則當改良。
疏孟加拉土蕃有數種,一曰明呀哩,一曰夏哩,一曰吧藍美。
吧藍美死則葬諸土,餘則葬於水。
有老死者,子孫親戚送至水旁,聚哭,各手撫其屍,而反掌自舐之,急趨歸,以先至家者爲吉。
明呀哩間有以火化者。
更有伉儷敦篤者,夫死妻殉。
錫蘭人亦同。
冬,城漆。
《列子》引孔子曰:「曩吾修《詩》、《書》,正《禮》、《樂》,將以治天下,遺來世,非但脩一身、治魯國而已。
而魯之君臣日失其序,仁義益衰,情性益薄,此道不行一國與當年,其如天下與來世矣?吾始知《詩》、《書》、《禮》、《樂》無救於治亂,而未知所以革之之方。
此樂天知命者之所憂。
雖然,吾得之矣。
夫樂而知者,非古人之所謂注樂知也。
無樂無知,是真樂真知;故無所不樂,無所不知,無所不憂,無所不爲。
《詩》、《書》、《禮》、《樂》,何棄之有?革之何爲?」按,《春秋》分三世,若始治終亂,成何規模?故分三世。
初治天王,繼治諸侯大夫,終治陪臣。
由大及小,由粗及精,故曰世愈亂文愈治。
亦猶以義例言,非謂與時相反,幹犯名義。
喪不貳事,言此以譏之。
比冬皆城。
疏何謂世愈亂文愈治?定、哀之世,陪臣執國命,諸侯、大夫皆失權,天子無論矣。
然孔子于《春秋》有撥亂反正之功,三世異辭之例。
注 三十九:原作「二十九」,據《史記》改。
注 悼:原作「昭」,據《史記》卷三六《陳杞世家》改。
注 望:據《穀梁傳》桓公十四年作「指」。
注 之所:「之」字原脫,據《穀梁傳》本年補。
注 之:原脫,據《穀梁傳》本年補。
注 酋:原作「酉」,據《史記》卷三三《魯世家》改。
注 傳:原作「朝」,據《公羊傳》隱公四年「衛人立晉」《傳》文改。
注 别是史傳:據文意,似當作「别無史傳」。
注 霣:原誤作「履」,據上文改。
注 申:原作「姜」,據徐元誥《國語集解》卷三《周語下》改。
注 卷:原作「巷」,據《公羊傳》改。
下劉卷之「卷」字同。
注 十三經注疏本《尚書》卷一八《康王之誥》作「大保率西方諸侯……畢公率東方諸侯……」。
注 得朋:「朋」字原脫,據《周易·坤》補。
注 從衛者晉:據文意,當作「從晉者衛」。
又,此句有訛誤,「以下」或爲衍文。
注 從國:「國」原誤作「圄」,據文意改。
注 菁莪:原作「青莪」,按此謂《詩·菁菁者莪》,因據改。
注 即:原作「既」,據文意改。
注 惟:原作「爲」,據《尚書·洪範》改。
下句「惟」字同。
注 曹地:「地」字原脫,據文例補。
注 無大無小:據《詩·魯頌·泮水》,當作「無小無大」。
注 外二伯:「伯」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按:此條疏文文理淆亂,無從究詰。
當係作者批注之語,乃爲梓人羼入刻中。
姑存以俟考。
注 則:原脫,據文意補。
注 楚兵:「楚」字原脫,據《史記》補。
注 郢:原作「鄖」,據《史記·吳世家》改。
注 共戴:原誤作「載」,據《禮記》改。
注 旅:原作「族」,據文意改。
注 邦交:「邦」原誤作「拜」。
注 古史:原作「古世」,據文意改。
注 可:原刻脫,據《公羊傳》補。
注 牧:原誤作「教」,據文意改。
注 從楚:原作「縱楚」,據文意改。
注 世:原作「事」,據文意改。
注 外國:「外」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齊一本作晉」雲雲,當係他處之文而誤置於此。
注 一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于:原刻此處空白,據文意擬補。
注 入王:原作「入王城」,據《史記》删改。
注 十六:原誤作「是六」,據文意改。
注 升:原誤作「所」。
注 魯:原作「晉」,據經文及《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徵衛:原作「衛衛」,據前廖注改。
注 此:原作「皆」,據文意改。
注 「澤」下原衍「渾」字,茲删。
注 世:原作「勢」,據文意改。
注 陳:原作「東」。
注 前伐:原作「前代」,據文意改。
注 無盟會:「無」下重出「無」字,今删。
注 政:原脫,據文意補。
注 世: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大:原誤作「人」,據文意擬改。
注 自「晉趙鞅帥師侵鄭」條注文「……隱、桓世」至此,原刻誤置於下文「弑千乘之主而不克」之「而不」下,今據《公羊傳》乙正。
注 秩:原誤作「佚」,據文意改。
注 版:據《公羊傳》作「闆」。
注 爾:據《左傳》作「而」,義同「爾」。
注 以是:原作「是以」,據《左傳》乙。
注 及:原作「至」,據《左傳》改。
注 「反」下原刻衍「退」字,據《公羊傳》删。
注 三世異辭:「辭」字原脫。
注 會遇:原作「遇會」,據《史記》卷四七《孔子世家》乙。
注 不:原刻脫,據《史記》補。
注 三:原作「一」,據《史記》改。
注 費:原作「駟」,據《公羊傳》改。
按,原刻此處有改補之跡。
《左傳》、《穀梁傳》俱作「圍郈」,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且雲「《公羊》作『費』,不足據」。
廖氏注此條亦雲「克郈」,則原刻本擬改作「郈」,梓人誤作「駟」。
注 一年:「一」字原脫。
注 故:原誤作「汝」,據文意改。
注 薄責:「責」字原脫。
注 「萬物」下原衍「之」字,據《列子·周穆王》删。
注 「所」下原衍「持」字,據《列子·周穆王》删。
注 始皇本紀:原作「秦本紀」,據《史記》改。
下同。
注 三分之一:此似係作者旁注,非注語正文,以括號表之。
注 闆:原誤作「坂」,據傳文改。
注 旱:原誤作「早」,據文意改。
注 「明」下原有「農」字,當係衍文,茲删。
注 其平:原作「其半」,據文意改。
注 日馭:原作「馭去」,據上文改。
注 再西南:「再」原誤作「在」。
注 百物:原作「萬物」,據《周禮》改。
注 末:原脫,據《漢書·律曆志上》補。
注 喪紀:「喪」字原脫,據《漢書·律曆志上》補。
注 帝:原作「極」,據中華書局本郭慶藩《莊子集釋》卷三下《應帝王》改。
注 齊:原脫,據《史記》補。
注 古人:原誤作「故人」。
注 「枝葉」二字原刻在下句「能通一經」上,據文意移。
注 爲: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鞅:原脫,據《史記》補。
注 入絳:原誤作「入終」。
注 化:原誤作「叱」。
注 韓:原脫,據《史記》補。
注 蓍:原誤作「耆」,據上文改。
注 較:原誤作「斬」,據文意改。
注 大夫:原誤作「大人」,據文意改。
注 穀同左:原刻俱爲空白,據文意擬補。
注 祖地:原誤作「租地」,據文意改。
注 伐:原作「戈」,據《史記》改。
注 字通:原作「子通」,據文意改。
注 司空事:「事」字原脫,據上「司馬事」補。
注 小行人:原作「大行人」,據《周禮》改。
注 槁:原作「犒」,據《周禮》改。
注 脤:原誤作「脈」。
注 慮:原作「應」,據中華書局本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卷一二改。
注 營運:原誤作「營連」。
注 「誦」下原刻爲墨釘。
按,此處文字當有訛奪。
注 不便:原作「不更」,據文意擬改。
注 穩界:「界」字難通,茲不擅改,以存原貌。
注 非亡:「非」原誤作「升」,據《莊子·田子方》改。
注 箕:原作「其」,據《淮南子》改。
注 方:原脫,據《淮南子》補。
注 申:原作「辰」,據《公羊傳》改。
注 申:原作「辰」,據中華書局本向宗魯《説苑校證》卷一九《修文》改。
注 入于:原作「居于」,據《説苑校證》改。
注 蘧蒢:《春秋公羊傳》作「籧篨」,當從之。
注 哀色:「色」字原脫,據《曲禮上》補。
注 經:文物出版社影宋本《周髀筭經》作「徑」。
注 園:原作「圍」,據文意改。
注 丈:原作「大」,據文意改。
注 於上:原作「於土」,據文意改。
注 卒:原脫,據文意補。
注 所謂:原作「謂所」,據《列子集釋·仲尼》乙。
葛屨履霜,爲以水濟火。
八小國許申、曹寅、莒辰、邾巳、小邾未、滕戌、薛亥、杞醜,隱、桓八小國託八伯,故稱侯。
定、哀爲十二月,即《尚書》外十二牧。
乃帝輻立二十一州,非中國;《禹貢》外州,《王制》五服内九州,外當爲十六州,故十二州專爲帝制。
定、哀魯宋二公俱在京畿,大小國分立都鄙。
其言來,從都鄙往京畿。
城莒父及霄。
既已毀邑,何以後言城邑?隳其不如制者。
及者何?以大及小也。
方毀又城,以公私之别,毀私家以培公室,強幹弱枝之道。
量人建國營國,以爲民居;辨方正位,體國經野之事也。
疏近來外國工程律法各有進境,中所當仿,以爲工職進步。
英于製造局歷來不便章程全除,許各國貿易任便往來,不分畛域,内外貨物俱歸一律。
因食物、材料不加進口重稅,則價廉;又磚瓦、玻璃、紙前徵重稅一律蠲免,工藝之旺出於意外。
行船法律廢,海面營運注因大盛,爲别國所不及。
但英雖除各不便律法,添設律法約束工藝,如管理煤井礦洞,幼童誦注,製造廠用人賠償受傷損害是也。
律雖有益但令不便注,所以製造難與無拘束之國争。
又,商部管理鐵路河道海口,經委員詳定,務必照章。
另有數大公司亦甚嚴肅,如保海險,定船尺寸比例及時樣等事;保火險,限定房間鍋爐排列法,鍋爐公司限定鐵料,堅固穩界注。
以上俱本國工程家應遵之例。
十有五年 春,王正月,邾婁子來朝。
定、哀八小國升爲十二諸侯,大小若一,何以復言來朝?尊者無復待之以初。
考《春秋》之例,齊桓一匡,晉伯以後,齊遂失伯,然《春秋》晉、齊相連,齊敘晉下宋上,終《春秋》有二伯辭。
疏事詳《左傳》子貢論執玉。
按,邾婁子當爲小邾婁子。
小邾婁子來朝,下邾婁子奔喪,所以從後互文相起。
大小若一,小即指小邾婁子而言。
鼷鼠食郊牛,牛死,改蔔牛。
郊,禘之小者。
《春秋》有郊無禘,託王統于魯,故言郊。
魯、宋即《詩》之魯、商。
因牛死乃改蔔,否則不蔔牛。
疏董子雲:「祭社稷宗廟山川鬼神,不以其道,無災無害。
至於祭天不享,其蔔不從,使其牛口傷,鼷鼠食其角。
或言食牛,或言食而死,或食而生,或不食而自死,或改蔔而牛死,或蔔而食其角。
過有深淺薄厚,而災有簡甚,不可不察也。
猶郊之變,因其災而之變,應而無爲也。
」 曷爲不言其所食?據食角。
漫也。
漫者,徧食其身,災不敬也。
不舉牛死爲重。
復舉食者,内災甚矣。
録内不言火,是也。
二月,辛醜,楚子滅胡。
大統《易》曰「無得無喪」,《詩》曰無疆無界;故《莊子》曰「凡之亡非亡注,楚之存非存」,所謂楚弓楚得,自皇帝言,無得喪也。
疏滅而言歸,則非滅。
又,鄭滅許以許男歸,後許男再見,蓋合小爲大。
如今合衆國,一國主政,餘國不再見,國名記之于滅;如德國已成帝國,諸小國不與盟會,萬國會中無其國。
如此以託于滅,其本國自在,如許之復見以三。
滅皆以目大國,獨滅曹附宋,許附鄭,頓附蔡,胡、沈附楚,亦如附庸于大國不以名通。
以胡子豹歸。
定篇三滅國皆言以歸,如泰西滅國,其田産皆當入公,降爲屬國,無論公私,各歸原主。
疏定、哀無方伯卒正,故列盟會之曹、許、沈、頓、胡五國皆以一國滅入以歸。
胡,中國也,故曰二伯相争,夷狄數滅,中國憫之也。
定、哀滅國皆以歸,以者,大國左右之,歸者,反其國辭。
禮封國有采,國亡采不亡,可以世守。
隱、桓亡國見《經》者,世采也;定、哀亡國以歸,則合衆國,以小附大,爲《易》「富以其鄰」,《詩》「洽比其鄰」。
世局合則富喜,分則悲傷,古之皇、帝地不過千裡,推行至三萬裡,愈閉塞愈蠻野,愈開通愈樂利。
故分合小大乃世局之要例。
夏,五月,辛亥,郊。
《爾雅·釋天》:「春爲蒼天,夏爲昊天,秋爲旻天,冬爲上天。
」不言用者,可以郊也。
日者,明郊當用辛也,《易》曰「先甲三日,後甲三日」是也。
皇、帝禘天,魯託周公亦郊者,天有大小,故有四天九天説。
疏《淮南·天文訓》:「中央曰鈞天,其星角、亢、氐;東方曰蒼天,其星房、心、尾;東北曰變天,其星箕注、鬥、牽牛;北方曰玄天,其星須女、虛、危、營室;西北方注曰幽天,其星東壁、奎、婁;西方曰顥天,其星胃、昴、畢;西南方曰朱天,其星觜嶲、參、東井;南方曰炎天,其星輿鬼、柳、七星;東南方曰陽天,其星張、翼、軫。
」泰西惟禱,不用禘、郊。
曷爲以夏五月郊?據魯郊正當蔔春三月也。
又,養牲不可過三月。
三蔔之運也。
運,轉也。
已蔔春三正不吉,復蔔四五月,周五爲辰月,在夏爲季春,尚可以郊,故《經》不言用也,過五月則不可矣。
《春秋》例不言周祭禮,使非託魯爲王後,郊天之制無可藉以見,故詳魯郊,而宋可知。
由魯、宋而周、商,則由二公而天、地皇、泰皇皆可推。
壬申注,公薨於高寢。
劉子説:「《春秋》『壬申注公薨於高寢』,《傳》曰:『高寢者何?正寢也。
曷爲或言高寢、或言路寢?曰:諸侯正寢三,一曰高寢,二曰左路寢,三曰右路寢。
高寢者,始封君之寢也;二路寢者,繼體君之寢也。
其二何?曰:子不居父之寢,故二寢。
繼體君世世不可居高祖之寢,故有高寢,名曰高也。
路寢其立奈何?高寢立中,路寢左右。
』《春秋》曰『天王入于注成周』,《傳》曰:『成周者何?東周也。
』然則天子之寢奈何?曰:亦三。
承明繼體守文之君之寢,曰左右之路寢。
謂之承明何?曰:承乎明堂之後者也。
故天子諸侯三寢立而名實正,父子之義章,尊卑之事别,大小之德異矣。
」疏高寢爲始封君之寢,嗣君不當居。
曰高寢,非禮也。
鄭軒達帥師伐宋。
時陳、蔡從楚,宋從晉,魯、衛、鄭從齊。
疏《左傳》作「罕達敗宋師于老邱」,《穀》亦作「罕達」。
齊侯、衛侯次于蘧篨注。
齊、衛三次,皆伐晉也。
不言伐晉者,不忍言也。
何爲敘衛?言衛而魯、陳可知也。
不忍二伯伐二伯,故諱而不列數也。
疏次者,不進也。
爲謀伐晉而救宋也。
公法:兩國交争,或此國與我國通好,而彼國向無盟會者,即可助此擊彼;如兩國皆係同盟,即當局外旁觀,不得偏有所助。
蓋同盟之情不分厚薄,亦不當偏助也。
邾婁子來奔喪。
既大小若一,猶以尊卑言之,尊者無後,待之以初禮。
《禮記》:「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告使,得盡哀;問故,又哭盡哀。
遂行。
日行百裡,不以夜行。
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
」疏天王喪,諸侯例奔喪,《春秋》不一書,藉魯以明其制。
書邾婁之奔喪,則魯與諸侯之不奔喪皆譏矣。
奔喪與會葬對文,禮儀也。
以小事大,君會葬不奔喪。
不日者,其事明也。
其言來奔喪何?據會葬書者多,此隻一書。
奔喪小國一奔喪一會葬,事大如此,天王可知。
非「非」字衍文。
一説言非禮以見魯不奔喪。
禮也。
《異義》:諸侯奔喪者,臣、子之禮,於所尊親,諸侯小事大,君當來會葬。
奔喪,自相奔喪。
《公羊》説:「遣大夫弔,君會其葬。
」疏日本近學西法,國有大喪或大臣喪,則半懸國旗以示哀;他國官署、兵船亦下半旗以示弔。
葬日鳴喪礮,隨其官等級加:一等官十九聲,二等官十五聲。
會葬者皆大禮服,如吉禮,惟偑劍蒙以黑紗。
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妾母于夫世通不見,于子世乃見,此于夫世見者,定已殯,哀已立,父殯則從卒例,不復厭母也。
此但稱卒不稱夫人者,明子得申其私恩于母,書葬立廟,然不能通稱夫人。
子氏,字仲。
成風稱夫人者,其子私稱之,禮所不許,此乃爲正禮。
疏姒氏,《穀》作「弋氏」。
姒氏者何?既非夫人,于定公何屬。
哀公妾母見子孫世,《傳》皆舉子,亦爲母以子氏。
之母也。
姒氏杞女,哀母,定公之妾也。
不言定妾言哀母者,母以子氏。
定未薨,哀未立,則卒不書。
何以不稱夫人?據成風稱夫人。
彼變此正,以子貴,後當追封之。
哀未君也。
未君,即下未踰年之君也。
彼封在生前,此卒於夫世,故異其文。
此爲得正。
疏追稱夫人,皆是其子私尊其母之過。
哀方立,不似僖公自尊其私親。
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記朔,爲曆人象天,董子天道陰陽四時之説詳矣。
九月,滕子來會葬。
會葬之禮于鄙。
上不月,此何以月?公葬之月。
會葬常事,何以書?明事大之禮。
疏《禮記》:「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
臨喪則必有哀色注,執紼不笑。
」 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義見宣公八年《傳》。
乃,難也,乃難乎而下昃,是較日中尤晏;日下昃,故以「乃」言之。
不克葬者,可以克葬也。
疏日下昃與日中、夜中、夜相比見例。
以年統時,以時統月,以月統日。
細分一日爲十二時,如一歲十二月。
《天文訓》:「日出于暘谷,浴于鹹池,拂于扶桑,是謂晨明。
登于扶桑,爰始將行,是謂朏明。
至于曲阿,是謂旦明。
至于曾泉,是謂蚤食。
至于桑野,是謂晏食。
至于衡陽,是謂隅中。
至于昆吾,是謂正中。
至于鳥次,是謂小還。
至于悲谷,是謂餔時。
至于女紀,是謂大還。
至于淵虞,是謂高舂。
至于連石,是謂下舂。
至于悲泉,爰止其女,爰息其馬,是謂縣車。
至于虞淵,是謂黃昏。
至于蒙谷,是謂定昏。
日入于虞淵之汜,曙于蒙谷之浦,行九州七舍,有五億萬七千三百九裡。
」《周髀算經》:「凡日月運行四極之道,極下者,其地高人所居六萬裡,滂沲四隤而下。
天之中央亦高四旁六萬裡,故日光外所照,經注八十一萬裡,周二百四十三萬裡。
故日運行處極北,北方日中,南方夜半。
日在極東,東方日中,西方夜半。
日在極南,南方日中,北方夜半。
日在極西,西方日中,東方夜半。
凡此四方者,天地四極四和。
晝夜易處,加四時相及,然其陰陽所終,陰陽所極,皆若一也。
」 辛巳,葬定姒。
定者,從夫諡也。
不爲夫人者别有諡,成風是未立。
爲夫人從夫諡,定姒是。
定姒何以書葬?據孟子書卒不書葬。
疏外國葬不以禮,然可借以考見文野之分。
中國中古亦如外國,《經》乃定制,故墨據以譏儒;借證外洋,乃見聖人之功。
法蘭人死入殮,即入禮拜堂受禮,來神甫念經;出殯時,堂内按人年紀鳴鍾,以青車烏馬運至鄉間。
無論何人,皆葬禮拜堂後;立石碣,有功者,書其生平事迹。
俄國凡國君、君後皆葬教堂,葬則懸棺下窆,砌石槨其上,槨之上置畫像、金十字架;凡其生平所珍愛物器用,懸之壁間。
又按,美細恒街市南有園注在山上,大數千畝,造廣廈以儲屍櫬;室内空洞無他物,列穴於牆,四面皆是。
西人櫬低小,牆高一丈注,可疊五具。
已藏者石闆封之,題名於上注。
豪於財者,于園内造小室,或在檐廊造龕置石像。
路旁山壁,亦如牆上之穴。
未踰年之君也,定姒爲哀公母。
先君已葬,其子主喪;因其子爲未踰年之君,故其母得書葬。
疏莊公三十二年般卒注,《傳》雲:「何以不葬?未踰年之君也。
」此《傳》「未」上當有「子」字。
般《傳》引下二句,兼有「無子則不廟,不廟則不書葬」,又推足文義之辭。
有子子已立妾母例。
則廟,如考仲子之宮。
爲之立廟,使公子奉其祀,于子祭,于孫止。
廟葬先廟後,姒氏有葬無廟,《傳》引廟以證葬,未免倒置。
蓋廟引仲子桓母未君爲比。
一説廟、葬當互易,作「有子則葬,葬則有廟」。
則書葬。
本條書葬是也。
仲子之葬在春秋前,仲子言考宮,此言葬,互文相起,以見妾母禮。
若無子,則不見於《經》,廟、葬無待言。
有子而卒於夫世,則卒、葬與廟俱不見者。
此《傳》專説妾母,前見子般卒下,蓋後師因「未踰年」句引以説般事,「不葬」、「有子」二句本説妾母禮,不可以説世子。
當時葬禮未定,孺悲學于孔子,《士喪禮》以傳。
泰西宗墨法,主薄葬;野質法文明,則當改良。
疏孟加拉土蕃有數種,一曰明呀哩,一曰夏哩,一曰吧藍美。
吧藍美死則葬諸土,餘則葬於水。
有老死者,子孫親戚送至水旁,聚哭,各手撫其屍,而反掌自舐之,急趨歸,以先至家者爲吉。
明呀哩間有以火化者。
更有伉儷敦篤者,夫死妻殉。
錫蘭人亦同。
冬,城漆。
《列子》引孔子曰:「曩吾修《詩》、《書》,正《禮》、《樂》,將以治天下,遺來世,非但脩一身、治魯國而已。
而魯之君臣日失其序,仁義益衰,情性益薄,此道不行一國與當年,其如天下與來世矣?吾始知《詩》、《書》、《禮》、《樂》無救於治亂,而未知所以革之之方。
此樂天知命者之所憂。
雖然,吾得之矣。
夫樂而知者,非古人之所謂注樂知也。
無樂無知,是真樂真知;故無所不樂,無所不知,無所不憂,無所不爲。
《詩》、《書》、《禮》、《樂》,何棄之有?革之何爲?」按,《春秋》分三世,若始治終亂,成何規模?故分三世。
初治天王,繼治諸侯大夫,終治陪臣。
由大及小,由粗及精,故曰世愈亂文愈治。
亦猶以義例言,非謂與時相反,幹犯名義。
喪不貳事,言此以譏之。
比冬皆城。
疏何謂世愈亂文愈治?定、哀之世,陪臣執國命,諸侯、大夫皆失權,天子無論矣。
然孔子于《春秋》有撥亂反正之功,三世異辭之例。
注 三十九:原作「二十九」,據《史記》改。
注 悼:原作「昭」,據《史記》卷三六《陳杞世家》改。
注 望:據《穀梁傳》桓公十四年作「指」。
注 之所:「之」字原脫,據《穀梁傳》本年補。
注 之:原脫,據《穀梁傳》本年補。
注 酋:原作「酉」,據《史記》卷三三《魯世家》改。
注 傳:原作「朝」,據《公羊傳》隱公四年「衛人立晉」《傳》文改。
注 别是史傳:據文意,似當作「别無史傳」。
注 霣:原誤作「履」,據上文改。
注 申:原作「姜」,據徐元誥《國語集解》卷三《周語下》改。
注 卷:原作「巷」,據《公羊傳》改。
下劉卷之「卷」字同。
注 十三經注疏本《尚書》卷一八《康王之誥》作「大保率西方諸侯……畢公率東方諸侯……」。
注 得朋:「朋」字原脫,據《周易·坤》補。
注 從衛者晉:據文意,當作「從晉者衛」。
又,此句有訛誤,「以下」或爲衍文。
注 從國:「國」原誤作「圄」,據文意改。
注 菁莪:原作「青莪」,按此謂《詩·菁菁者莪》,因據改。
注 即:原作「既」,據文意改。
注 惟:原作「爲」,據《尚書·洪範》改。
下句「惟」字同。
注 曹地:「地」字原脫,據文例補。
注 無大無小:據《詩·魯頌·泮水》,當作「無小無大」。
注 外二伯:「伯」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按:此條疏文文理淆亂,無從究詰。
當係作者批注之語,乃爲梓人羼入刻中。
姑存以俟考。
注 則:原脫,據文意補。
注 楚兵:「楚」字原脫,據《史記》補。
注 郢:原作「鄖」,據《史記·吳世家》改。
注 共戴:原誤作「載」,據《禮記》改。
注 旅:原作「族」,據文意改。
注 邦交:「邦」原誤作「拜」。
注 古史:原作「古世」,據文意改。
注 可:原刻脫,據《公羊傳》補。
注 牧:原誤作「教」,據文意改。
注 從楚:原作「縱楚」,據文意改。
注 世:原作「事」,據文意改。
注 外國:「外」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齊一本作晉」雲雲,當係他處之文而誤置於此。
注 一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于:原刻此處空白,據文意擬補。
注 入王:原作「入王城」,據《史記》删改。
注 十六:原誤作「是六」,據文意改。
注 升:原誤作「所」。
注 魯:原作「晉」,據經文及《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徵衛:原作「衛衛」,據前廖注改。
注 此:原作「皆」,據文意改。
注 「澤」下原衍「渾」字,茲删。
注 世:原作「勢」,據文意改。
注 陳:原作「東」。
注 前伐:原作「前代」,據文意改。
注 無盟會:「無」下重出「無」字,今删。
注 政:原脫,據文意補。
注 世: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大:原誤作「人」,據文意擬改。
注 自「晉趙鞅帥師侵鄭」條注文「……隱、桓世」至此,原刻誤置於下文「弑千乘之主而不克」之「而不」下,今據《公羊傳》乙正。
注 秩:原誤作「佚」,據文意改。
注 版:據《公羊傳》作「闆」。
注 爾:據《左傳》作「而」,義同「爾」。
注 以是:原作「是以」,據《左傳》乙。
注 及:原作「至」,據《左傳》改。
注 「反」下原刻衍「退」字,據《公羊傳》删。
注 三世異辭:「辭」字原脫。
注 會遇:原作「遇會」,據《史記》卷四七《孔子世家》乙。
注 不:原刻脫,據《史記》補。
注 三:原作「一」,據《史記》改。
注 費:原作「駟」,據《公羊傳》改。
按,原刻此處有改補之跡。
《左傳》、《穀梁傳》俱作「圍郈」,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且雲「《公羊》作『費』,不足據」。
廖氏注此條亦雲「克郈」,則原刻本擬改作「郈」,梓人誤作「駟」。
注 一年:「一」字原脫。
注 故:原誤作「汝」,據文意改。
注 薄責:「責」字原脫。
注 「萬物」下原衍「之」字,據《列子·周穆王》删。
注 「所」下原衍「持」字,據《列子·周穆王》删。
注 始皇本紀:原作「秦本紀」,據《史記》改。
下同。
注 三分之一:此似係作者旁注,非注語正文,以括號表之。
注 闆:原誤作「坂」,據傳文改。
注 旱:原誤作「早」,據文意改。
注 「明」下原有「農」字,當係衍文,茲删。
注 其平:原作「其半」,據文意改。
注 日馭:原作「馭去」,據上文改。
注 再西南:「再」原誤作「在」。
注 百物:原作「萬物」,據《周禮》改。
注 末:原脫,據《漢書·律曆志上》補。
注 喪紀:「喪」字原脫,據《漢書·律曆志上》補。
注 帝:原作「極」,據中華書局本郭慶藩《莊子集釋》卷三下《應帝王》改。
注 齊:原脫,據《史記》補。
注 古人:原誤作「故人」。
注 「枝葉」二字原刻在下句「能通一經」上,據文意移。
注 爲: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鞅:原脫,據《史記》補。
注 入絳:原誤作「入終」。
注 化:原誤作「叱」。
注 韓:原脫,據《史記》補。
注 蓍:原誤作「耆」,據上文改。
注 較:原誤作「斬」,據文意改。
注 大夫:原誤作「大人」,據文意改。
注 穀同左:原刻俱爲空白,據文意擬補。
注 祖地:原誤作「租地」,據文意改。
注 伐:原作「戈」,據《史記》改。
注 字通:原作「子通」,據文意改。
注 司空事:「事」字原脫,據上「司馬事」補。
注 小行人:原作「大行人」,據《周禮》改。
注 槁:原作「犒」,據《周禮》改。
注 脤:原誤作「脈」。
注 慮:原作「應」,據中華書局本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卷一二改。
注 營運:原誤作「營連」。
注 「誦」下原刻爲墨釘。
按,此處文字當有訛奪。
注 不便:原作「不更」,據文意擬改。
注 穩界:「界」字難通,茲不擅改,以存原貌。
注 非亡:「非」原誤作「升」,據《莊子·田子方》改。
注 箕:原作「其」,據《淮南子》改。
注 方:原脫,據《淮南子》補。
注 申:原作「辰」,據《公羊傳》改。
注 申:原作「辰」,據中華書局本向宗魯《説苑校證》卷一九《修文》改。
注 入于:原作「居于」,據《説苑校證》改。
注 蘧蒢:《春秋公羊傳》作「籧篨」,當從之。
注 哀色:「色」字原脫,據《曲禮上》補。
注 經:文物出版社影宋本《周髀筭經》作「徑」。
注 園:原作「圍」,據文意改。
注 丈:原作「大」,據文意改。
注 於上:原作「於土」,據文意改。
注 卒:原脫,據文意補。
注 所謂:原作「謂所」,據《列子集釋·仲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