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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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東北維,爲春官;楚當西南維,爲秋官;晉當西北維,爲冬官;吳當東南維,爲夏官。
故齊與楚比,晉與吳比,齊、吳不當方嶽位。
大統用四隅,不用四正例,《詩》所謂「天子是維」,《易》所謂「西南得朋注,東北喪朋」。
晉在正北,以屬西者,雍爲王畿,避之不數,故《國語》以兖爲正北,冀爲正西。
秦統二公、二侯、二子,無中外。
再作十二諸侯例,大小所以若一。
葬杞悼公。
時葬,卒正正例也。
楚人圍蔡。
《傳》:「楚人聞之,怒,爲是興師,使囊瓦將,爲伐蔡。
蔡請救于吳。
」蔡本在豫,因遷徐,以爲徐牧。
豫文明而徐蠻野。
其先有罪,如四兇屏之於外,以化四夷,故秦以待蔡不能以方伯儀。
疏《蔡世家》:「楚怒,攻蔡。
」從吳以後記事乃詳,自平邱同盟之後,凡在會之國以後于楚,無盟會之文。
晉同盟不書陳、蔡。
晉士鞅、衛孔圄帥師伐鮮虞。
晉伐蔡、鮮虞不敘從國,此何以敘衛?明從衛者晉注而已以下。
疏鮮虞,冀州國,晉六卿封殖,滅以自強,書以謹其禍亂。
圄,二《傳》作「圉」。
隱、桓不見北州國,定、哀特詳于南北,故録之詳。
晉不敘從國注,失伯之辭。
葬劉文公。
定、哀無外伯,亟成劉子之一匡,以大伯之權反之天王。
特記卒葬,以統一天下,存王綱于既墜。
所謂世愈亂而《春秋》之文愈治。
初猶假外諸侯爲伯,今則反亂合古矣。
疏定、哀爲大平,天下有道,自天子出。
劉子會盟,即《詩》雲「樂隻君子,民之父母」;十二土即《詩》十二「之子于歸」,王即《詩》之所謂父母。
外大夫《周》、《召》爲《詩》説,《鹿鳴》爲《小雅》。
《鹿鳴》三篇爲天皇,上方,樂;《菁莪注》三篇爲地皇,下方,哀。
天地不相通,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以火濟火,以水濟水,故樂而淫,哀而傷,即注「和樂且耽」,「我心傷悲」。
二《南》泰皇大一統,尊于二皇。
上天下地,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交而萬物通。
「日中爲市,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熱不甚熱,寒不甚寒,「鐘鼓樂之」,「惟以不永傷」,故得樂而不淫,哀而不傷。
《齊詩》詳皇、帝之學,與《公羊》大一統同,故借用《詩》説,由《春秋》行事深切著明。
《詩》、《易》百世以後之書,託之比興,恐後世讀者不知其旨,故以二《南》之説託于京城,以轄周公十二篇。
以《尚書》實二《南》,亦如《春秋》之深切著明。
據《書》以説《詩》,則空言直如行事,《國風》宗旨既明,則以下迎刃而解。
《公羊》據《詩》之二伯以證《春秋》之二伯,通《春秋》之説于二《南》,驗小推大,與以《書》實《詩》之例相同。
曰「陜以東周公主之,陜以西召公主之」,此中分天下,即《易》乾坤、天皇地皇、龍鳳之説。
東爲緇衣羔裘,西爲素衣麑裘。
《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左史倚相讀三墳五典八索九邱,即三皇五帝之書。
東方文家,天道用九,爲《鹿鳴》之上方;西方質家,地道用六,爲《菁莪》之下方,泰皇居中,法天法地,變爲十二。
凡言九者爲天皇,言六者爲地皇,言十二者爲泰皇。
《周禮》十二土十二風十二教十二月,以四大國合八小國爲之。
蓋二皇中分天下,爲小泰皇;地中交易,天地交泰,乃爲《公羊》大一統。
《周》、《召》、《邶》三風爲泰皇居中,以下十二風分應十二月,合爲一年,《洪範》「王省惟注歲,卿士惟月。
」《詩緯》齊地處孟春之位,陳地處季春之位,曹地注處季夏之位,秦地處中秋之位,唐地處孟冬之位,魏地處季冬之位,所謂十二諸侯也。
今據《春秋》經例改訂爲曹寅、鄭卯、杞辰、莒巳、陳午、許未、邾申、蔡酉、小邾戌、滕亥、衛子、薛醜。
秦,雍州,居中;齊、楚、晉、吳居四嶽;魯、宋居上下。
所謂太平之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
隱、桓言六合如東京,鄭居東統二公四侯,皆中國;定、哀如素,統西皇,以秦統二公二侯二子,公侯伯子男,中外一家,無分夷夏。
先于京城言七政七始,再于外諸侯以十二風起例,小邾亦寓其内,所謂「無大無小注,從公于邁」。
小邾在西,蓋以代秦,秦與鄭東西相對。
《春秋》一王十九國,昭以上分中外、别大小,如大國言齊、晉,小國言江、黃,則有大小之别;大國言齊、晉,遠國言、江黃,則有遠近之分。
至此乃大同平等;《詩》曰「其儀一兮」,莊生《齊物》、淮南《齊俗》是也。
又,二伯分統之法取準于《尚書》。
羲爲周公,和爲召公;春、夏六月屬周公,秋、冬六月屬召公。
此泰皇大一統之説。
東西二四伯託之緇、素,以爲王後,《莊子》所謂南海之帝、北海之帝,北海鯤魚從南冥化爲鳩,即郯子龍、鳥名官之義。
不書葬,諸侯大夫通不卒葬。
疏内諸侯不葬,此何以葬?一見例也。
原仲稱字,此何以稱公?内諸侯也。
原仲監者,稱字,此内諸侯有封地,故稱公。
此何以書?據原仲以監者得一書葬。
録我主也。
「我主」即我主之言。
文公受命爲伯,統諸侯,故借禮卒葬反正。
疏天子卿授地視侯,出疆加一等,則文公可比二伯之儀。
外二伯注記卒葬,而不一詳王臣,失二伯本旨;因推伯事,録文公卒葬,使與齊、晉同文。
故曰外伯衰,歸職于王臣。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伯莒,楚師敗績。
以者,見吳之憂中國。
楚稱人者,上貶晉,此稱人,明皆失伯。
疏《楚世家》:「十年冬,吳王闔廬、伍子胥、伯嚭與唐蔡俱伐楚。
楚大敗,吳兵遂入郢。
」 吳何以稱子?據吳不稱子。
疏《曲禮》:夷狄雖大曰「子」。
本爲外州夷狄國,故稱子。
夷狄也,而憂中國。
言子于蔡侯以之下,明爲蔡故而進之。
疏楚莊則不許夷狄憂中國,吳子則以憂中國進,各有時、地不同。
蔡已失矣,復以中國言者,從其朔。
其憂中國此以蔡爲中國。
蔡本爲中國,從楚夷之,又記爲中國。
奈何?問其事實。
伍子胥父誅乎楚,以見楚之無道。
不書者,非即無。
挾弓而去楚,以幹闔廬。
闔廬曰:「士之甚,勇之甚,將爲之興師而復讐于楚。
」伍子胥復曰:「諸侯不爲匹夫興師。
且臣聞之:事君猶事父也。
臣、子一例。
《孝經》説事君事父一義。
疏古隻一天一本,聖人乃推一天爲三年。
定公四年。
君爲臣之天,父爲子之天。
注虧君之義,復父之讐,疏《春秋》以前專主一天,孔子因其所知以推所不知,《禮經·記》曰:「臣以君爲天,子以父爲天,妻以夫爲天。
」《白虎通義》所謂三綱之學也。
泰西宗教偏主一天,中人煽其説,遂昌言廢三綱,以爲三綱之義有違公理,凡君、父、夫可以任意苛刻臣、子、妻,皆求平等自由,以放肆其酷虐。
經義之説三綱,爲人父止于慈,君使臣以禮,不敢失禮于臣妾,小事大,大字小;初非使君、父、夫暴虐其臣、子、妻,如俗説「君父教臣子死不敢不死」者也。
抑廢三綱之説與放釋奴隸同,考以奴隸待臣、子、妻,經、傳絶無其説,如《春秋》「殺世子目君甚之也」、「弑君稱人」、爲君無道,父不受誅、許子復仇,夫人與公同言薨葬;就其大端而論,實屬平等,並無偏重。
于倫常中橫加以奴隸之名,非宋以後之誤説,則注言西學者過甚之辭也。
按,經、傳以尊統卑于平等大同之中。
衡量輕重,君與臣平也,父與子平也,夫與妻平也,而其中究不能無尊卑區别,乃文明以後之區别,初非奴隸苛刻之比也。
即以西人論,主、僕同也,而僕不能用主之名;父與子同也,而拜天者必稱天父;妻與夫同也,而各國使臣並無以女充其任者。
蓋其平等之中必有智愚貴賤,以智統愚。
以賤下貴,天理人情之自然,不惟中人如此,西人亦萬不能離也。
即流俗或有偏重之説,當引經傳撥正,以杜其弊,無使滂流;如因噎廢食,激于一偏之説,潰決堤防,變本加厲,不惟顯棄中教,實亦大悖西俗。
且綱常名教爲文明之極軌,尊卑上下之等級,在西人方且潛移默化、日就繩墨,身居中土,久近聖教,乃反戈相向,不求平允,隻務新奇,即爲吾人之敗類,終亦爲西士所恥笑也。
總之,蠻野之區别有弊,平等亦有弊;文明之平等乃善,區别尤善。
臣不爲也。
」傷君益父,忠臣不爲。
疏許復仇即《孟子》犬馬寇仇之説,泰西所謂公理平等。
于是止。
據《左傳》,此事在闔廬未立之前,因闔廬有異志,故順之而止。
蔡昭公朝乎楚,事在昭元年。
有美裘焉。
囊瓦求之,昭公不與,爲是拘昭公于南郢數年,疏《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昭王,持美裘二,獻其一于昭王,而自衣其一。
楚相子常欲之,不與,子常譖蔡侯,留之楚三年。
蔡侯知之,乃獻其裘于子常。
子常受之,乃言歸蔡侯。
」蔡侯歸。
然後歸之。
于其歸焉,用事乎河,河,當爲「漢」字之誤。
《穀梁》作「漢」,是也。
曰:「天下以中國爲天下,舊相承之誤。
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請爲之前列。
」楚人聞之,怒,爲是興師,使囊瓦將而伐蔡。
即上圍蔡。
蔡請救于吳,伍子胥復曰:「蔡非有罪也,楚人爲無道。
君臣皆失伯道。
君如有憂中國之心,當時中國夷狄之分,即今文明蠻野之説。
凡内四州爲中國,如今赤道以南者爲夷狄。
則若時可矣。
」于是興師而救蔡。
記事止此。
疏《吳世家》:「九年,闔廬謂胥、武曰:『始子之言郢未可入,今果如何?』二子對曰:『楚將子常貪,而唐、蔡皆怨之。
王必欲大伐,必得唐、蔡乃可。
』闔廬從之。
悉興師,與唐、蔡西伐楚,至于漢水。
楚亦發兵拒吳,夾水陳。
吳王闔廬弟夫概欲戰,闔廬弗許。
夫槩曰:『王已屬臣兵,兵以利爲上,尚何待焉?』遂以其部五千人襲楚,楚兵注大敗,走,于是吳王遂縱兵追之。
比至郢五戰,楚昭王亡出郢,奔鄖。
鄖公弟欲弑昭王,昭王與鄖公犇隨,而吳兵遂入郢注。
子胥、伯嚭鞭平王之屍以報父仇。
」曰:弟子問。
「事君猶事父也,此其可以復讐奈何?」君臣無獄,不可言復。
曰:「父不受誅,不受誅,謂罪不當誅。
子復讐《孟子》:「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
」可也。
《異義》:「《公羊》説:凡君非禮殺臣,子可復讐。
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
《左傳》説『君命天也』,不可復仇。
」《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注天,兄弟之讐不反兵,交遊之讐不同國。
」父受誅,子復讐,推刃之道也。
」父有罪,義不得相讐。
復讐不除害,謂適可而止,不能絶人之後以除後患。
朋友相衛而不相迿,朋友謂申包胥。
明子胥志在復仇,不發其謀,卒能復楚。
二人所行合古道。
古之道也。
《春秋》有罪而死不追誅,言此以譏之也。
疏《春秋》許臣復讐,即平等公理,《左傳》師曠所以告晉平公者甚詳,不止孟子獨傳此義。
《春秋》之義,以貴治賤,以賢不治不肖。
凡爲君者宜皆賢,如有失道,許下得讐上;故弑君稱人以弑,爲君有罪,恕弑者不名。
所謂不使一人暴虐于上,以肆其兇淫。
泰西平等之説,即《論語》「公則悅」也。
楚囊瓦出奔鄭。
南伯執政大夫言出奔,失伯辭也。
囊瓦之奔,惡之也。
謀人之軍,師敗則死之;謀人之邦,邑危則亡之。
囊瓦敗人之師、亡人之國,乃臨難出奔,罪之也。
直書其事而罪惡見。
疏《楚世家》:「吳兵之來,楚使子常以兵迎之,來漢水而陣。
吳伐敗子常,子常亡,出奔鄭。
」 庚辰,吳入楚。
按,齊以鞍之敗貶爲牧,楚爲南伯,吳入之,幾亡國,自此失伯,與吳同爲嶽牧矣。
入者滅辭,不亡者,賴秦救之耳。
不言秦救者,畧之。
疏凡文明之國,軍旅注戰陳皆有法度。
泰西戰陣公法條約號爲修明,適則《經》、《傳》早已詳于數千年前,如《司馬法》及《傳》所詳,皆滅國公法。
吳何以不稱子?據上稱子。
反夷狄也。
反用狄道,故亦狄之舉國。
疏《傳》之中國夷狄,即今文明蠻野之分。
滅國亦有禮制,如今公法。
其反夷狄奈何?已文明,不能復反夷狄。
如《禹貢》果爲古史,不應荊、揚二千年後乃爲夷狄,此從《春秋》始方進文明,故有反義。
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王者之師,如《司馬法》爲古軍禮,即今息戰修明公法,不許蠻野。
蓋妻楚王之母也。
《周禮》「九伐」,用以止亂除暴,安輯天下。
楚無道,伐之可也,行師當道行紀律,若蠻野橫暴,如水益深,如火益熱,吳初文明遂反夷狄,功罪不掩,各如其分。
聖經權衡修明,非後世所及。
疏今西方公法存兵事,雖用兵,以永保和平爲本旨;《記》所謂「殺人之中亦有禮」。
五年 春,王正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日食必記,以敬天明曆爲政教之切。
《春秋》二百四十年,日食不僅三十六,凡書災異,必以見事起例。
夏,歸粟於蔡。
《周禮》所言邦交注有賑賻之文,即爲古史注;《公羊》詳明美備,此其一端。
孰歸之?據不言國。
諸侯盟諸國。
歸之。
據上浩油盟。
蔡久不通中國,此託于大得,故歸之。
曷爲不言諸侯歸之?據城緣陵言諸侯。
離至不可注得而序,《傳》「其序則主會者爲之」。
劉文公合諸侯于召陵,主會也;新卒失主,故不序。
疏歸粟各從本國轉運,參差不齊,不可得而序言之。
故言我也。
蔡不與中國通者近百年,召陵大會乃通中國,劉文公之力。
此歸粟,雖主會者卒,守其約束。
《經》無「我」文,蓋文公爲我主,目「我」,即文公也。
疏善事主内,故以内主之。
言我,而諸侯可見矣。
於越入吳。
太平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
謂定、哀諸侯不如上分遠近大小之嚴,故詳録小國卒葬。
小國自召陵後無二國累數者,此内用六合,外用十二舍十八國,遠近大小若一。
齊與楚對,爲東西二陽;吳與晉對,爲南北二陰;合魯、宋爲六。
外則十二諸侯衛、陳、蔡、鄭、吳、許、曹、莒、邾、滕、薛、杞。
内六國爲六官,外十二國十二牧注。
不分遠近,不分大小,天下一視同仁,齊貴賤美惡,先師所以有大平之世遠近大小若一之説。
於越者何?或言於或不言於,嫌兩國。
疏在上言于越,爲事舉之;在下言越,因中國録之。
此在譒譯名號例中。
越者何?于伐入言於越。
疏今譒譯例有以中文詳之者,有順其音而記之者,合于中國則中國之,否則以中記其音,而音亦能以名通。
於越者,據惡事言於。
未能以其名通也;夷之則言於越。
疏通,謂以中國文儒譯之。
進于中國則中國之,未能文明合于中國,故惡事則從其夷名稱之,所謂蠻野。
越者,從内稱則言越。
能以其名通也。
凡善事皆言越,惡事言于越。
疏泰西所謂文明之國。
六月,丙申,季孫隱如卒。
隱如惡,其卒之何?見君臣之禮。
疏隱如,奚斯之父。
喪未及朞,斯何以如晉?《春秋》譏世卿與短喪者,皆改定禮制。
周、魯則實朞喪,喪不去官。
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當時不行三年喪,不以喪去官。
據魯大夫可見。
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晉爲二伯,乃能糾合諸侯。
大小若一,故不序從國,而許、曹以下七國永無會同之事。
疏備言晉師之伐鮮虞,見伯之所以衰。
六年 春,王正月,癸亥,鄭遊遫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大平世大小若一,鄭、許同爲十二諸侯,自相滅。
若昭以上則許如鄭,屬故滅,爲方伯討卒正之辭;太平則鄭、許同爲外諸侯,無差等。
許已滅矣,何以下復見?楚封之也。
不與楚封,故以滅言之也。
疏劉文公會召陵以侵楚,許雖在會,然從楚注最篤,中間必有反覆。
楚有亂,鄭爲王朝大夫,乘而滅許,蓋猶用浩油之盟也。
二月,公侵鄭。
僖以下不言公侵伐者,權在大夫;此言公侵者,政不在大夫也。
不可言陪臣,故歸其事于諸侯;世注愈亂而《春秋》之文愈治,此之謂也。
公至自侵鄭。
公不在師,以公緻者,歸征伐于諸侯。
此爲詭辭例。
疏起下十一年及鄭平事。
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
周無三年喪,《孟子》有明文。
載籍所言,除從《經》説外,皆無實行之事。
孔子定禮,加隆三年,故墨子因三年喪痛詆儒者。
《論語》宰我短喪、子張高宗之問,皆商酌喪服之制。
即《春秋》考之,則魯大夫,見《經》者如隱公之武氏子。
去年六月隱如卒,斯今夏即爲使如晉,則必服闋可知。
幾乎不及期年,蓋周不行三年喪,仕則畧。
如今武職穿孝百日,實不去官;如據禮言,衰麻不可以據冠冕。
季孫斯之出使外國注明在期年内,「三年喪」,「君不呼其門」,《春秋》新制。
疏二卿兼見《穀梁》。
不正其同倫而相介,故列數之。
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犂。
晉何以執宋行人?晉失諸侯也。
齊,一本作「晉」,從二《傳》,《經》校是。
注《周禮》大小行人專掌外交,爲言語縱橫之學,即今之外務部。
《春秋》餘官不詳,行人屢見,唐、宋以後,外交之學乃絶焉不講,所當恢復。
疏晉六卿執政,無志于諸侯,今欲得諸侯,故執宋行人。
冬,城中城。
再城中城,非外民。
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運。
運爲齊取。
圍之,不得志,故下有歸運事。
疏《左》經作「仲孫何忌」,哀十三年魏多亦作「曼多」;《穀梁》經雖與傳本同而無其説。
不以二字爲名,爲本《傳》獨有之説。
此仲孫何忌也,曷爲謂之仲孫忌?恐爲師讀闕脫。
譏二名,《左氏》二名謂更名,一人二名;《傳》謂凡二字爲名者,或全舉二字,或單舉一字,如兩名者然。
二名疏《左傳》説如楚公子圍、公子棄疾改名虔、熊,《傳》以何忌、曼多立説。
非禮也。
禮,君子已孤不更名。
見《經》諸侯、大夫皆已孤,不得更名。
疏二名有二説,本《傳》舊説謂以二字爲名,從《曲禮》、《檀弓》之二名言之;然夫子之母名徵在,禮詳不偏諱之義,則王莽必以一字爲名之制非禮意矣。
今故從《左氏》説,以莽説爲誤解《傳》意。
一説譏二名不偏諱起例,二字爲名不偏諱,《檀弓》「二名不偏諱,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也。
今《經》單言「忌」,不稱「何」,言「多」,不稱「曼」,則二人之名不全,以見隻諱一字注,二字不偏諱。
《檀弓》所言即《傳》所本。
七年《左》、《國》、《史記》以齊、晉、秦、楚爲《春秋》四嶽,以嶽以屬東西南北四方。
隱、桓託權于天王,莊、僖則齊桓一匡,文以下晉、楚南北分伯,至定、哀而伯衰,《春秋》乃收伯權反之王。
劉文公合諸侯召陵,自是以後,冀、兖、荊、揚出四維國,託于注一嶽兩伯之辭,北則齊與晉争,南則吳與楚争;以魯、衛爲東,陳、蔡爲西,以二稱伯之鄭、秦入爲大夫,爲劉子之輔。
故《論語》以魯、衛、陳、蔡並言,而秦不稱名。
疏《年表》:劉子迎王,晉入王注。
春,王正月。
《經》書首時,「春王正月」二十四見,以法二十四氣。
又如東皇内八州、外十六州,東與西對;秋見十六首時,如西皇外十六注州。
東三八,西六八,爲西皇外州。
東西寓皇制,南北寓帝制;緇素爲三統之皇,黑赤爲南海北海之帝。
夏,四月。
《經》書首時,「夏四月」十二見,以法十二公。
又如南方炎帝外十二州。
夏與冬對。
秋,齊侯、鄭伯盟于鹹。
齊爲春官,鄭爲東國,如内外相盟。
盟召陵避盟劉子,此不避者,齊屬外,此爲内外相盟之辭。
晉在冀,鄭在豫,近鄰秦、鄭二稱伯國,一升注爲卿,一退爲行在牧。
疏鹹,内邑也。
齊、鄭盟者,齊謀徵衛。
外離盟隱、桓以下不書,此何以書?定、哀與隱、桓同辭也。
事詳《左傳》。
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
稱行人,非其罪。
以者,不以者也。
每以小故輒起兵戎。
向戌息兵,趙武、屈建主之,九年中中外無兵事,民受其福,國以和安。
自伯衰,而兵戈大甚。
疏執行人以侵。
衛欲叛晉,相謀而行。
《年表》:「齊侵衛,伐魯注。
」 齊侯、衛侯盟于沙澤。
定、哀遠近若一。
晉、齊中國,吳、楚夷狄,二侯二子同一等。
内四侯法四時之官,每方三月,一時見三國,合爲外十二州,四官與十二牧同等,故曰遠近大小若一。
公與宋爲二王後,故不爲牧而居正東。
與衛盟者,齊徵衛注也。
外離盟莊以下不書,此注書者,三世異辭也。
疏因侵而名同,乃同伐晉。
沙澤注,衛地。
士鞅伐衛,討此盟也。
大雩。
此當在七月。
非時,則不月。
疏《經》書二旱十六雩,合又雩爲十七,又雩非雩,故不數。
《詩》以旱比赤道,二旱如高陽高辛,十六雩如八元八愷。
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齊國夏,召陵序殿諸侯。
既已得衛,魯、衛兄弟,故又求魯。
齊伐皆在西北近鄰,近鄰結怨,譏之。
疏隱、桓不言鄙,定、哀之終亦不言鄙,何以鄙獨詳于有伯之世注?由官府而邦國,由邦國而都鄙,小大遠近之説,隱、桓二公四侯如六相,以皇極立法,都鄙遠在邦國之外。
《周南》邦國官府之制不及藩屏,故隱、桓不言都鄙。
邦國與都鄙爲隣,由近及遠,《召南》詳藩屏,故襄、昭亦詳都鄙。
定、哀則鄙之制以「偕老」、「同歸」爲要義,不以荒遠自棄。
《邶風》不言藩屏,故定、哀亦不言鄙。
《魯世家》:「七年,齊伐我。
取鄆,以爲陽虎邑以從政。
」 九月,大雩。
兩記大雩。
一無月,一月以爲九月,而雩之起例。
《傳》蓋據此經立説。
冬,十月。
《經》書首時,「冬
故齊與楚比,晉與吳比,齊、吳不當方嶽位。
大統用四隅,不用四正例,《詩》所謂「天子是維」,《易》所謂「西南得朋注,東北喪朋」。
晉在正北,以屬西者,雍爲王畿,避之不數,故《國語》以兖爲正北,冀爲正西。
秦統二公、二侯、二子,無中外。
再作十二諸侯例,大小所以若一。
葬杞悼公。
時葬,卒正正例也。
楚人圍蔡。
《傳》:「楚人聞之,怒,爲是興師,使囊瓦將,爲伐蔡。
蔡請救于吳。
」蔡本在豫,因遷徐,以爲徐牧。
豫文明而徐蠻野。
其先有罪,如四兇屏之於外,以化四夷,故秦以待蔡不能以方伯儀。
疏《蔡世家》:「楚怒,攻蔡。
」從吳以後記事乃詳,自平邱同盟之後,凡在會之國以後于楚,無盟會之文。
晉同盟不書陳、蔡。
晉士鞅、衛孔圄帥師伐鮮虞。
晉伐蔡、鮮虞不敘從國,此何以敘衛?明從衛者晉注而已以下。
疏鮮虞,冀州國,晉六卿封殖,滅以自強,書以謹其禍亂。
圄,二《傳》作「圉」。
隱、桓不見北州國,定、哀特詳于南北,故録之詳。
晉不敘從國注,失伯之辭。
葬劉文公。
定、哀無外伯,亟成劉子之一匡,以大伯之權反之天王。
特記卒葬,以統一天下,存王綱于既墜。
所謂世愈亂而《春秋》之文愈治。
初猶假外諸侯爲伯,今則反亂合古矣。
疏定、哀爲大平,天下有道,自天子出。
劉子會盟,即《詩》雲「樂隻君子,民之父母」;十二土即《詩》十二「之子于歸」,王即《詩》之所謂父母。
外大夫《周》、《召》爲《詩》説,《鹿鳴》爲《小雅》。
《鹿鳴》三篇爲天皇,上方,樂;《菁莪注》三篇爲地皇,下方,哀。
天地不相通,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以火濟火,以水濟水,故樂而淫,哀而傷,即注「和樂且耽」,「我心傷悲」。
二《南》泰皇大一統,尊于二皇。
上天下地,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交而萬物通。
「日中爲市,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熱不甚熱,寒不甚寒,「鐘鼓樂之」,「惟以不永傷」,故得樂而不淫,哀而不傷。
《齊詩》詳皇、帝之學,與《公羊》大一統同,故借用《詩》説,由《春秋》行事深切著明。
《詩》、《易》百世以後之書,託之比興,恐後世讀者不知其旨,故以二《南》之説託于京城,以轄周公十二篇。
以《尚書》實二《南》,亦如《春秋》之深切著明。
據《書》以説《詩》,則空言直如行事,《國風》宗旨既明,則以下迎刃而解。
《公羊》據《詩》之二伯以證《春秋》之二伯,通《春秋》之説于二《南》,驗小推大,與以《書》實《詩》之例相同。
曰「陜以東周公主之,陜以西召公主之」,此中分天下,即《易》乾坤、天皇地皇、龍鳳之説。
東爲緇衣羔裘,西爲素衣麑裘。
《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左史倚相讀三墳五典八索九邱,即三皇五帝之書。
東方文家,天道用九,爲《鹿鳴》之上方;西方質家,地道用六,爲《菁莪》之下方,泰皇居中,法天法地,變爲十二。
凡言九者爲天皇,言六者爲地皇,言十二者爲泰皇。
《周禮》十二土十二風十二教十二月,以四大國合八小國爲之。
蓋二皇中分天下,爲小泰皇;地中交易,天地交泰,乃爲《公羊》大一統。
《周》、《召》、《邶》三風爲泰皇居中,以下十二風分應十二月,合爲一年,《洪範》「王省惟注歲,卿士惟月。
」《詩緯》齊地處孟春之位,陳地處季春之位,曹地注處季夏之位,秦地處中秋之位,唐地處孟冬之位,魏地處季冬之位,所謂十二諸侯也。
今據《春秋》經例改訂爲曹寅、鄭卯、杞辰、莒巳、陳午、許未、邾申、蔡酉、小邾戌、滕亥、衛子、薛醜。
秦,雍州,居中;齊、楚、晉、吳居四嶽;魯、宋居上下。
所謂太平之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
隱、桓言六合如東京,鄭居東統二公四侯,皆中國;定、哀如素,統西皇,以秦統二公二侯二子,公侯伯子男,中外一家,無分夷夏。
先于京城言七政七始,再于外諸侯以十二風起例,小邾亦寓其内,所謂「無大無小注,從公于邁」。
小邾在西,蓋以代秦,秦與鄭東西相對。
《春秋》一王十九國,昭以上分中外、别大小,如大國言齊、晉,小國言江、黃,則有大小之别;大國言齊、晉,遠國言、江黃,則有遠近之分。
至此乃大同平等;《詩》曰「其儀一兮」,莊生《齊物》、淮南《齊俗》是也。
又,二伯分統之法取準于《尚書》。
羲爲周公,和爲召公;春、夏六月屬周公,秋、冬六月屬召公。
此泰皇大一統之説。
東西二四伯託之緇、素,以爲王後,《莊子》所謂南海之帝、北海之帝,北海鯤魚從南冥化爲鳩,即郯子龍、鳥名官之義。
不書葬,諸侯大夫通不卒葬。
疏内諸侯不葬,此何以葬?一見例也。
原仲稱字,此何以稱公?内諸侯也。
原仲監者,稱字,此内諸侯有封地,故稱公。
此何以書?據原仲以監者得一書葬。
録我主也。
「我主」即我主之言。
文公受命爲伯,統諸侯,故借禮卒葬反正。
疏天子卿授地視侯,出疆加一等,則文公可比二伯之儀。
外二伯注記卒葬,而不一詳王臣,失二伯本旨;因推伯事,録文公卒葬,使與齊、晉同文。
故曰外伯衰,歸職于王臣。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伯莒,楚師敗績。
以者,見吳之憂中國。
楚稱人者,上貶晉,此稱人,明皆失伯。
疏《楚世家》:「十年冬,吳王闔廬、伍子胥、伯嚭與唐蔡俱伐楚。
楚大敗,吳兵遂入郢。
」 吳何以稱子?據吳不稱子。
疏《曲禮》:夷狄雖大曰「子」。
本爲外州夷狄國,故稱子。
夷狄也,而憂中國。
言子于蔡侯以之下,明爲蔡故而進之。
疏楚莊則不許夷狄憂中國,吳子則以憂中國進,各有時、地不同。
蔡已失矣,復以中國言者,從其朔。
其憂中國此以蔡爲中國。
蔡本爲中國,從楚夷之,又記爲中國。
奈何?問其事實。
伍子胥父誅乎楚,以見楚之無道。
不書者,非即無。
挾弓而去楚,以幹闔廬。
闔廬曰:「士之甚,勇之甚,將爲之興師而復讐于楚。
」伍子胥復曰:「諸侯不爲匹夫興師。
且臣聞之:事君猶事父也。
臣、子一例。
《孝經》説事君事父一義。
疏古隻一天一本,聖人乃推一天爲三年。
定公四年。
君爲臣之天,父爲子之天。
注虧君之義,復父之讐,疏《春秋》以前專主一天,孔子因其所知以推所不知,《禮經·記》曰:「臣以君爲天,子以父爲天,妻以夫爲天。
」《白虎通義》所謂三綱之學也。
泰西宗教偏主一天,中人煽其説,遂昌言廢三綱,以爲三綱之義有違公理,凡君、父、夫可以任意苛刻臣、子、妻,皆求平等自由,以放肆其酷虐。
經義之説三綱,爲人父止于慈,君使臣以禮,不敢失禮于臣妾,小事大,大字小;初非使君、父、夫暴虐其臣、子、妻,如俗説「君父教臣子死不敢不死」者也。
抑廢三綱之説與放釋奴隸同,考以奴隸待臣、子、妻,經、傳絶無其説,如《春秋》「殺世子目君甚之也」、「弑君稱人」、爲君無道,父不受誅、許子復仇,夫人與公同言薨葬;就其大端而論,實屬平等,並無偏重。
于倫常中橫加以奴隸之名,非宋以後之誤説,則注言西學者過甚之辭也。
按,經、傳以尊統卑于平等大同之中。
衡量輕重,君與臣平也,父與子平也,夫與妻平也,而其中究不能無尊卑區别,乃文明以後之區别,初非奴隸苛刻之比也。
即以西人論,主、僕同也,而僕不能用主之名;父與子同也,而拜天者必稱天父;妻與夫同也,而各國使臣並無以女充其任者。
蓋其平等之中必有智愚貴賤,以智統愚。
以賤下貴,天理人情之自然,不惟中人如此,西人亦萬不能離也。
即流俗或有偏重之説,當引經傳撥正,以杜其弊,無使滂流;如因噎廢食,激于一偏之説,潰決堤防,變本加厲,不惟顯棄中教,實亦大悖西俗。
且綱常名教爲文明之極軌,尊卑上下之等級,在西人方且潛移默化、日就繩墨,身居中土,久近聖教,乃反戈相向,不求平允,隻務新奇,即爲吾人之敗類,終亦爲西士所恥笑也。
總之,蠻野之區别有弊,平等亦有弊;文明之平等乃善,區别尤善。
臣不爲也。
」傷君益父,忠臣不爲。
疏許復仇即《孟子》犬馬寇仇之説,泰西所謂公理平等。
于是止。
據《左傳》,此事在闔廬未立之前,因闔廬有異志,故順之而止。
蔡昭公朝乎楚,事在昭元年。
有美裘焉。
囊瓦求之,昭公不與,爲是拘昭公于南郢數年,疏《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昭王,持美裘二,獻其一于昭王,而自衣其一。
楚相子常欲之,不與,子常譖蔡侯,留之楚三年。
蔡侯知之,乃獻其裘于子常。
子常受之,乃言歸蔡侯。
」蔡侯歸。
然後歸之。
于其歸焉,用事乎河,河,當爲「漢」字之誤。
《穀梁》作「漢」,是也。
曰:「天下以中國爲天下,舊相承之誤。
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請爲之前列。
」楚人聞之,怒,爲是興師,使囊瓦將而伐蔡。
即上圍蔡。
蔡請救于吳,伍子胥復曰:「蔡非有罪也,楚人爲無道。
君臣皆失伯道。
君如有憂中國之心,當時中國夷狄之分,即今文明蠻野之説。
凡内四州爲中國,如今赤道以南者爲夷狄。
則若時可矣。
」于是興師而救蔡。
記事止此。
疏《吳世家》:「九年,闔廬謂胥、武曰:『始子之言郢未可入,今果如何?』二子對曰:『楚將子常貪,而唐、蔡皆怨之。
王必欲大伐,必得唐、蔡乃可。
』闔廬從之。
悉興師,與唐、蔡西伐楚,至于漢水。
楚亦發兵拒吳,夾水陳。
吳王闔廬弟夫概欲戰,闔廬弗許。
夫槩曰:『王已屬臣兵,兵以利爲上,尚何待焉?』遂以其部五千人襲楚,楚兵注大敗,走,于是吳王遂縱兵追之。
比至郢五戰,楚昭王亡出郢,奔鄖。
鄖公弟欲弑昭王,昭王與鄖公犇隨,而吳兵遂入郢注。
子胥、伯嚭鞭平王之屍以報父仇。
」曰:弟子問。
「事君猶事父也,此其可以復讐奈何?」君臣無獄,不可言復。
曰:「父不受誅,不受誅,謂罪不當誅。
子復讐《孟子》:「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
」可也。
《異義》:「《公羊》説:凡君非禮殺臣,子可復讐。
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
《左傳》説『君命天也』,不可復仇。
」《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注天,兄弟之讐不反兵,交遊之讐不同國。
」父受誅,子復讐,推刃之道也。
」父有罪,義不得相讐。
復讐不除害,謂適可而止,不能絶人之後以除後患。
朋友相衛而不相迿,朋友謂申包胥。
明子胥志在復仇,不發其謀,卒能復楚。
二人所行合古道。
古之道也。
《春秋》有罪而死不追誅,言此以譏之也。
疏《春秋》許臣復讐,即平等公理,《左傳》師曠所以告晉平公者甚詳,不止孟子獨傳此義。
《春秋》之義,以貴治賤,以賢不治不肖。
凡爲君者宜皆賢,如有失道,許下得讐上;故弑君稱人以弑,爲君有罪,恕弑者不名。
所謂不使一人暴虐于上,以肆其兇淫。
泰西平等之説,即《論語》「公則悅」也。
楚囊瓦出奔鄭。
南伯執政大夫言出奔,失伯辭也。
囊瓦之奔,惡之也。
謀人之軍,師敗則死之;謀人之邦,邑危則亡之。
囊瓦敗人之師、亡人之國,乃臨難出奔,罪之也。
直書其事而罪惡見。
疏《楚世家》:「吳兵之來,楚使子常以兵迎之,來漢水而陣。
吳伐敗子常,子常亡,出奔鄭。
」 庚辰,吳入楚。
按,齊以鞍之敗貶爲牧,楚爲南伯,吳入之,幾亡國,自此失伯,與吳同爲嶽牧矣。
入者滅辭,不亡者,賴秦救之耳。
不言秦救者,畧之。
疏凡文明之國,軍旅注戰陳皆有法度。
泰西戰陣公法條約號爲修明,適則《經》、《傳》早已詳于數千年前,如《司馬法》及《傳》所詳,皆滅國公法。
吳何以不稱子?據上稱子。
反夷狄也。
反用狄道,故亦狄之舉國。
疏《傳》之中國夷狄,即今文明蠻野之分。
滅國亦有禮制,如今公法。
其反夷狄奈何?已文明,不能復反夷狄。
如《禹貢》果爲古史,不應荊、揚二千年後乃爲夷狄,此從《春秋》始方進文明,故有反義。
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王者之師,如《司馬法》爲古軍禮,即今息戰修明公法,不許蠻野。
蓋妻楚王之母也。
《周禮》「九伐」,用以止亂除暴,安輯天下。
楚無道,伐之可也,行師當道行紀律,若蠻野橫暴,如水益深,如火益熱,吳初文明遂反夷狄,功罪不掩,各如其分。
聖經權衡修明,非後世所及。
疏今西方公法存兵事,雖用兵,以永保和平爲本旨;《記》所謂「殺人之中亦有禮」。
五年 春,王正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日食必記,以敬天明曆爲政教之切。
《春秋》二百四十年,日食不僅三十六,凡書災異,必以見事起例。
夏,歸粟於蔡。
《周禮》所言邦交注有賑賻之文,即爲古史注;《公羊》詳明美備,此其一端。
孰歸之?據不言國。
諸侯盟諸國。
歸之。
據上浩油盟。
蔡久不通中國,此託于大得,故歸之。
曷爲不言諸侯歸之?據城緣陵言諸侯。
離至不可注得而序,《傳》「其序則主會者爲之」。
劉文公合諸侯于召陵,主會也;新卒失主,故不序。
疏歸粟各從本國轉運,參差不齊,不可得而序言之。
故言我也。
蔡不與中國通者近百年,召陵大會乃通中國,劉文公之力。
此歸粟,雖主會者卒,守其約束。
《經》無「我」文,蓋文公爲我主,目「我」,即文公也。
疏善事主内,故以内主之。
言我,而諸侯可見矣。
於越入吳。
太平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
謂定、哀諸侯不如上分遠近大小之嚴,故詳録小國卒葬。
小國自召陵後無二國累數者,此内用六合,外用十二舍十八國,遠近大小若一。
齊與楚對,爲東西二陽;吳與晉對,爲南北二陰;合魯、宋爲六。
外則十二諸侯衛、陳、蔡、鄭、吳、許、曹、莒、邾、滕、薛、杞。
内六國爲六官,外十二國十二牧注。
不分遠近,不分大小,天下一視同仁,齊貴賤美惡,先師所以有大平之世遠近大小若一之説。
於越者何?或言於或不言於,嫌兩國。
疏在上言于越,爲事舉之;在下言越,因中國録之。
此在譒譯名號例中。
越者何?于伐入言於越。
疏今譒譯例有以中文詳之者,有順其音而記之者,合于中國則中國之,否則以中記其音,而音亦能以名通。
於越者,據惡事言於。
未能以其名通也;夷之則言於越。
疏通,謂以中國文儒譯之。
進于中國則中國之,未能文明合于中國,故惡事則從其夷名稱之,所謂蠻野。
越者,從内稱則言越。
能以其名通也。
凡善事皆言越,惡事言于越。
疏泰西所謂文明之國。
六月,丙申,季孫隱如卒。
隱如惡,其卒之何?見君臣之禮。
疏隱如,奚斯之父。
喪未及朞,斯何以如晉?《春秋》譏世卿與短喪者,皆改定禮制。
周、魯則實朞喪,喪不去官。
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當時不行三年喪,不以喪去官。
據魯大夫可見。
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晉爲二伯,乃能糾合諸侯。
大小若一,故不序從國,而許、曹以下七國永無會同之事。
疏備言晉師之伐鮮虞,見伯之所以衰。
六年 春,王正月,癸亥,鄭遊遫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大平世大小若一,鄭、許同爲十二諸侯,自相滅。
若昭以上則許如鄭,屬故滅,爲方伯討卒正之辭;太平則鄭、許同爲外諸侯,無差等。
許已滅矣,何以下復見?楚封之也。
不與楚封,故以滅言之也。
疏劉文公會召陵以侵楚,許雖在會,然從楚注最篤,中間必有反覆。
楚有亂,鄭爲王朝大夫,乘而滅許,蓋猶用浩油之盟也。
二月,公侵鄭。
僖以下不言公侵伐者,權在大夫;此言公侵者,政不在大夫也。
不可言陪臣,故歸其事于諸侯;世注愈亂而《春秋》之文愈治,此之謂也。
公至自侵鄭。
公不在師,以公緻者,歸征伐于諸侯。
此爲詭辭例。
疏起下十一年及鄭平事。
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
周無三年喪,《孟子》有明文。
載籍所言,除從《經》説外,皆無實行之事。
孔子定禮,加隆三年,故墨子因三年喪痛詆儒者。
《論語》宰我短喪、子張高宗之問,皆商酌喪服之制。
即《春秋》考之,則魯大夫,見《經》者如隱公之武氏子。
去年六月隱如卒,斯今夏即爲使如晉,則必服闋可知。
幾乎不及期年,蓋周不行三年喪,仕則畧。
如今武職穿孝百日,實不去官;如據禮言,衰麻不可以據冠冕。
季孫斯之出使外國注明在期年内,「三年喪」,「君不呼其門」,《春秋》新制。
疏二卿兼見《穀梁》。
不正其同倫而相介,故列數之。
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犂。
晉何以執宋行人?晉失諸侯也。
齊,一本作「晉」,從二《傳》,《經》校是。
注《周禮》大小行人專掌外交,爲言語縱橫之學,即今之外務部。
《春秋》餘官不詳,行人屢見,唐、宋以後,外交之學乃絶焉不講,所當恢復。
疏晉六卿執政,無志于諸侯,今欲得諸侯,故執宋行人。
冬,城中城。
再城中城,非外民。
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運。
運爲齊取。
圍之,不得志,故下有歸運事。
疏《左》經作「仲孫何忌」,哀十三年魏多亦作「曼多」;《穀梁》經雖與傳本同而無其説。
不以二字爲名,爲本《傳》獨有之説。
此仲孫何忌也,曷爲謂之仲孫忌?恐爲師讀闕脫。
譏二名,《左氏》二名謂更名,一人二名;《傳》謂凡二字爲名者,或全舉二字,或單舉一字,如兩名者然。
二名疏《左傳》説如楚公子圍、公子棄疾改名虔、熊,《傳》以何忌、曼多立説。
非禮也。
禮,君子已孤不更名。
見《經》諸侯、大夫皆已孤,不得更名。
疏二名有二説,本《傳》舊説謂以二字爲名,從《曲禮》、《檀弓》之二名言之;然夫子之母名徵在,禮詳不偏諱之義,則王莽必以一字爲名之制非禮意矣。
今故從《左氏》説,以莽説爲誤解《傳》意。
一説譏二名不偏諱起例,二字爲名不偏諱,《檀弓》「二名不偏諱,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也。
今《經》單言「忌」,不稱「何」,言「多」,不稱「曼」,則二人之名不全,以見隻諱一字注,二字不偏諱。
《檀弓》所言即《傳》所本。
七年《左》、《國》、《史記》以齊、晉、秦、楚爲《春秋》四嶽,以嶽以屬東西南北四方。
隱、桓託權于天王,莊、僖則齊桓一匡,文以下晉、楚南北分伯,至定、哀而伯衰,《春秋》乃收伯權反之王。
劉文公合諸侯召陵,自是以後,冀、兖、荊、揚出四維國,託于注一嶽兩伯之辭,北則齊與晉争,南則吳與楚争;以魯、衛爲東,陳、蔡爲西,以二稱伯之鄭、秦入爲大夫,爲劉子之輔。
故《論語》以魯、衛、陳、蔡並言,而秦不稱名。
疏《年表》:劉子迎王,晉入王注。
春,王正月。
《經》書首時,「春王正月」二十四見,以法二十四氣。
又如東皇内八州、外十六州,東與西對;秋見十六首時,如西皇外十六注州。
東三八,西六八,爲西皇外州。
東西寓皇制,南北寓帝制;緇素爲三統之皇,黑赤爲南海北海之帝。
夏,四月。
《經》書首時,「夏四月」十二見,以法十二公。
又如南方炎帝外十二州。
夏與冬對。
秋,齊侯、鄭伯盟于鹹。
齊爲春官,鄭爲東國,如内外相盟。
盟召陵避盟劉子,此不避者,齊屬外,此爲内外相盟之辭。
晉在冀,鄭在豫,近鄰秦、鄭二稱伯國,一升注爲卿,一退爲行在牧。
疏鹹,内邑也。
齊、鄭盟者,齊謀徵衛。
外離盟隱、桓以下不書,此何以書?定、哀與隱、桓同辭也。
事詳《左傳》。
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
稱行人,非其罪。
以者,不以者也。
每以小故輒起兵戎。
向戌息兵,趙武、屈建主之,九年中中外無兵事,民受其福,國以和安。
自伯衰,而兵戈大甚。
疏執行人以侵。
衛欲叛晉,相謀而行。
《年表》:「齊侵衛,伐魯注。
」 齊侯、衛侯盟于沙澤。
定、哀遠近若一。
晉、齊中國,吳、楚夷狄,二侯二子同一等。
内四侯法四時之官,每方三月,一時見三國,合爲外十二州,四官與十二牧同等,故曰遠近大小若一。
公與宋爲二王後,故不爲牧而居正東。
與衛盟者,齊徵衛注也。
外離盟莊以下不書,此注書者,三世異辭也。
疏因侵而名同,乃同伐晉。
沙澤注,衛地。
士鞅伐衛,討此盟也。
大雩。
此當在七月。
非時,則不月。
疏《經》書二旱十六雩,合又雩爲十七,又雩非雩,故不數。
《詩》以旱比赤道,二旱如高陽高辛,十六雩如八元八愷。
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齊國夏,召陵序殿諸侯。
既已得衛,魯、衛兄弟,故又求魯。
齊伐皆在西北近鄰,近鄰結怨,譏之。
疏隱、桓不言鄙,定、哀之終亦不言鄙,何以鄙獨詳于有伯之世注?由官府而邦國,由邦國而都鄙,小大遠近之説,隱、桓二公四侯如六相,以皇極立法,都鄙遠在邦國之外。
《周南》邦國官府之制不及藩屏,故隱、桓不言都鄙。
邦國與都鄙爲隣,由近及遠,《召南》詳藩屏,故襄、昭亦詳都鄙。
定、哀則鄙之制以「偕老」、「同歸」爲要義,不以荒遠自棄。
《邶風》不言藩屏,故定、哀亦不言鄙。
《魯世家》:「七年,齊伐我。
取鄆,以爲陽虎邑以從政。
」 九月,大雩。
兩記大雩。
一無月,一月以爲九月,而雩之起例。
《傳》蓋據此經立説。
冬,十月。
《經》書首時,「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