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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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平邱之盟,歸于劉子,天王居于狄泉。
歸,反政者,然歸伯于王臣,故定、哀遂爲天下辭。
昭世與莊同,莊初無伯,後有伯;昭初有伯,後無伯。
疏《魯世家》:「三十一年,襄公卒。
秋九月,太子卒。
魯人立齊歸之子裯爲君,是爲昭公。
」 元年《年表》:周景王四年,晉平公十七年,齊景七年,宋平三十五年,陳哀二十八,衛襄三年,蔡靈二年,鄭簡二十五年,曹武十四年,杞文九年,秦景三十六年,楚郟敖四年,吳夷昧三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繼正即位,正也。
以見子野正卒。
疏《魯世家》:「昭公年十九注,猶有童心。
穆叔不欲立,曰:『太子死,有母弟可立,不,即立長。
年鈞擇賢,義鈞則蔔之。
今裯非適嗣,且又居喪意不在戚,而有喜色,若果立,必爲季氏憂。
』季武子弗聽,卒立之。
比及葬,三易衰。
君子曰:是不終也。
」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酌、宋向戌、衛石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軒虎、許人、曹人于漷。
董子説:「楚靈王弑君而立,卒主中國,會諸侯。
」按,此亦爲南北交見之會。
南北中分,狎主齊盟,分伯之事若彼此往見,交相見,如《易》之周遊,則爲大同之漸。
此會晉、楚爲二伯,故以楚敘在晉下。
齊先與楚不會,此會者,晉用司馬之計,許諸侯會也。
敘蔡、陳,南服諸侯交相見也。
齊在楚下者,齊爲牧,避楚伯。
疏楚自此會之後,會申、伐吳、滅厲、滅陳、滅蔡,暴虐無道,故有乾谿之禍。
此陳侯之弟招也,何以不稱弟?據八年稱弟。
貶。
貶當讀爲疏。
疏《穀梁》説「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則以稱公子爲正辭,稱弟爲變文。
《傳》以公子爲貶,則以稱弟爲正辭。
此文例之小異者。
曷爲貶?據八年殺偃師,惡事,乃疏之。
爲殺世子偃師貶。
因下有殺事,此先疏之。
曰此師引下殺偃師舊傳爲説。
曰者,先師傳説也。
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文見八年。
大夫相殺稱人,據無知、州籲皆稱人。
《穀梁》八年傳:「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
」此其稱名氏以殺何?獨此稱名氏,以與弑君同。
大夫相殺多矣,無以名氏見者。
此二句舊傳文。
言將自是弑君也。
陳侯溺卒爲弑,明其欲殺。
專會諸侯名氏,今與弑君者同文。
此句舊傳答詞。
疏據此知《傳》以陳侯爲弑,特《經》不書耳。
今將爾,辭曷爲與親弑者同?所殺者乃世子,言將弑君耳,今于世子同君文。
弑君,大夫皆出名氏也。
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
引弑偃師舊傳説,文止此。
然則曷爲不于其弑焉貶?此引下《傳》,以明貶招之故。
以親者弑,稱弟以弑,不稱公子。
然後其罪惡甚,舉親以盡其惡,《穀梁》「盡其親以惡之」是也。
《春秋》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如招之殺偃師。
不貶絶以見罪惡也。
稱弟爲正辭,不加貶絶而罪惡昭著。
貶絶然後罪惡見者,如本經不貶之,則不見將自是弑君。
貶絶以見罪惡也。
如段、仲孫、嬰齊、夫人氏。
今招之罪已重矣,殺世子惡重,不待貶絶而見也。
曷爲復貶乎此?據棄疾不豫貶,又見者不再見。
著招之有罪也。
著謂張大之。
何著乎招之有罪?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
嫌楚得討,故不言弑,而特于此重科之。
疏楚託討招以滅陳,陳之亡,罪在于招。
科以弑君之本罪,而亡國之罪亦並科之,故于此重著之也。
三月,取運。
據凡取皆言田,此不言田者,爲下疆田見。
疏運,莒邑也,魯新取之。
不言主名,諱也。
公以運始,亦以運終。
運者何?據取于莒,乃不繫國。
内之邑也。
内邑,爲莒所取,今反侵地。
疏侵地,以爲莒所有。
《傳》曰:俄而可以爲其有矣,不使莒有,故言取。
運爲内邑,故不繫莒也。
其言取之何?據上無莒取運注之文,内邑不當言取。
不聽也。
不出莒取運,又不言取之運,託于運不聽命,若未嘗入莒者然。
疏事詳《魯語》。
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秦以後不記事。
奔晉者,仕于晉也。
惡秦伯,故以奔言之。
疏段亦出奔,與此事同,《經》書法迥異者,緣情定罪,不拘事迹。
秦無大夫,據遂來聘不稱氏。
《春秋》狄秦,從外州例,大夫不氏也。
此何以書?謂氏公弟從大國例,小國通不稱弟。
仕諸晉也。
因仕晉乃言弟,以見秦君之不容母弟,非如聘之言術而已。
疏仕晉者,如今本國人仕于外國。
秦伯以弟仕之于晉,《經》以出奔書之。
曷爲仕諸晉?仕晉亦不必弟然後可以見。
有千乘之國秦爲方伯,封百裡,食間田九百裡,合爲方百裡者十,爲千乘國。
疏《王制驗推表》:小帝方二千裡一州,加三倍,五帝方三千裡一州,加八倍;三分天下,方四千裡一州,加十五倍;中分天下,方五千裡一州,加二十四倍;皇輻方六千裡一州,加三十五倍。
然則大統之皇三十六,萬乘爲方伯。
而不能容其母弟,所謂盡其親以惡之也。
小國大夫見《經》例不氏,然有親尊當舉,不舉則義不見,亦舉之,如曹、莒之舉公子、公孫是也。
此爲辭窮不得不舉,若但注雲秦鍼出奔晉,則《經》義不見也。
故君子謂之出奔也。
不使其仕秦國而仕晉,故以奔言,爲貶損例。
如段未殺,而以克科之。
疏爲逐母弟而大惡之。
若不言弟,則義不可見,亦不書其事矣。
六月,丁巳,邾婁子華卒。
史無世家,詳見《七國年表》。
晉荀吳帥師敗狄于大鹵。
鹵舊作原,據《解詁》改,狄地也。
《穀梁傳》:「中國曰大原,狄曰大鹵。
」疏原作鹵,同《左傳》。
此晉伐狄而敗之也。
大原者何?狄之邑也。
大原在冀州,何以爲狄之邑?冀州之狄也。
何以知爲冀州狄?要荒不書也。
中國何以有狄名?不嫌也。
《春秋》詳治内四州,故見夷狄也。
此大鹵也,《經》作大鹵。
曷爲謂之大原?《解詁》:「據讀言大原也。
」地物凡地與物有形名可言者。
《穀梁》作「號」。
疏地如大原、墳泉,物如郜鼎。
從中國,則我就其形名言之,成中國辭。
此譯改者也。
邑人名今譒譯,凡海外職官、郡國、器械、草木、禽獸,中國所有者,皆從中譒譯之,不得從本名。
邑名與人名,夷狄先有定名,絶無形名可正。
從主人。
故從夷狄舊名言之。
此以大鹵爲地物,有形名可正者,故從夷狄作大鹵,而譒從中國作大原也。
疏此譒譯例,並見襄卷中。
原者何?問地形之所以名。
上《齊詩》以戌、醜爲上,謂北半球,屬天屬陽。
平曰原,《詩》:「中原有菽。
」下《詩》以辰、未爲下,下主哀,南半球之黃道。
平《洪範》「王道平平」即此二平字。
曰隰。
此中國地形之分别。
如今言外國地物,則從中國之名比喻之,雖彼有舊名,必翻改不用,以便易曉。
人名邑名則其稱已定,又其義例如今外洋人名邑名,皆仍其舊稱。
雖語有翻譯,然不能改正,以無從起義也。
地物如六書之四象,邑人名如假借,但用其聲而已,不關實義也。
疏《周禮》五土,原隰居中。
上下二平,「王道平平」。
南北二黃道爲原隰。
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自齊,齊有奉焉。
去疾,齊出也。
下書莒子去疾卒,此入爲君者也。
莒展弑君自立,去疾自齊攻展,故展奔也。
莒展出奔吳。
莒展舊作展輿,與《左傳》經同。
奔吳者何?展輿吳出也。
去疾何以不稱公子?當國之辭。
展何以不稱莒子?討賊之辭也。
叔弓帥師疆注運田。
疆田一見例。
疆,《詩》「無此疆爾界」。
運田者何?據取田不言疆。
與莒爲竟也。
謂劃界也。
前取邑今取田,諱其事,故言定界者然。
與莒爲竟,則曷爲帥師而往?定界善事,言帥師者,明非實疆。
畏莒也。
實以師取田,《經》以疆言之。
言帥師者,託之定界時恐有他變,故以兵自防,實則以師取也。
葬邾婁悼公。
卒正之喪,禮有專使弔喪與會葬。
始葬,進之。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卷卒。
此弑,不言弑者,爲虔諱也。
何爲爲虔諱?以其討般也。
《傳》曰:「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
」虔與般同惡,而般尤甚,故不言虔之弑,所以誅般也。
疏《楚世家》:「康王寵弟公子圍、子比注、子晳、棄疾。
郟敖三年,以其季父康王弟公子圍爲令尹,主兵事。
四年,圍使鄭,道聞王疾而還。
十二月己酉,圍入問王疾,絞而弑之,遂殺其子莫及平夏。
使注使赴于鄭,伍舉問曰注:『誰爲後?』對曰:『寡大夫圍。
』伍舉更曰:『共王之子圍爲長。
』子比奔晉,而圍立,是爲靈王。
」 楚公子比出奔晉。
楚子卒,比何以奔晉?起虔弑也。
比者楚公子,君弑,故出奔。
二年《年表》:楚靈王元年。
共王子,肘玉。
按,昭篇三傳記多同舊説,所謂不同者,取繒、公子陽生、晉趙陽、蔡侯朱、東國數條而已。
今皆合通之,終篇無一異説矣。
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録韓起來聘,明公之所以出。
起來聘,是晉于魯有加禮。
乃公朝晉不得入,臣反得入,明起亦三家之徒,同惡相扶助,臣抑君。
昭公出居之禍,起爲之也。
據事直書,而罪惡見矣。
夏,叔弓如晉。
襄不事齊,篤心事晉,報起聘。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稱國以殺,殺有罪也。
公孫黑將作亂,子産殺之。
疏黑,公子騑子注,字晳。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
臣前後皆得入,公乃不得,明韓起之蔽君助臣。
其言至河乃復何?據「公如晉次于乾侯而還」言「至自乾侯」,不言至乾侯乃復。
不敢進也。
乃,難辭也。
時聞晉欲執之,不敢往。
君子榮見與,恥見距,故諱,使若至河,河水有難而反。
季孫宿如晉。
與公復相比見例。
三年 春,王正月,丁未,滕子泉卒。
泉《左》、《穀》作原。
滕至此正卒,故以名見也。
既已正卒,故下皆從同也。
疏滕、薛,記卒昭二十八、定四、哀十一皆日名。
之小國,故至此乃正卒。
夏,叔弓如滕。
滕之葬用大夫例,小國比于天子大夫。
下「五月」,未至五月,大夫禮。
五月,葬滕成公。
四月如滕,五月乃葬,言此以明其禮。
服椒爲介,不書。
秋,小邾婁子來朝。
記朝,明附庸亦用朝禮。
夷狄國乃不言朝,介葛廬是也。
八月,大雩。
記災。
疏大雩例時,月者,八月而雩,時之正。
冬,大雨雹。
此非時也,蓋以異書。
疏災異之説詳《月令》,因政令幹時所緻。
北燕伯款出奔齊。
言北燕從史文,以别于南燕。
下傳以爲信史。
名者,失地,大夫專權以逐其君。
惠公女寵緻禍,亦失君道。
疏《燕世家》:「惠公多寵姬。
公欲去諸大夫而用其寵姬宋,大夫共誅姬宋,惠公懼,奔齊。
」 四年 春王正月,大雨雪。
與大雨雹相起,皆爲記異。
疏不日,不以日計。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婁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
南北會盟,中外諸侯皆在也。
宋、鄭、滕、小邾婁,中國國;蔡、陳、許、徐,南方國。
以蔡敘首者,因蔡近楚,外州國也。
徐子以州見者,州舉,與荊、梁同。
胡、沈不敘,今敘者,爲夷狄會見,且兼爲下滅起文。
宋世子何以敘小邾婁下注?《周禮》「大國之孤以皮幣繼子男之後」。
淮夷者,不敘者也,今敘以明夷狄會,故特言也。
疏《尚書》萊、淮同稱夷。
淮夷,萊不言夷,内萊也。
楚人執徐子。
非大國不言執,楚言執者,傷楚彊注也。
徐子以州舉,猶徐州牧、長。
疏《韓子·十過》有囚宋太子事,《經》不書之,宋世子因囚乃書。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吳。
執齊慶封,殺之。
據《左》有宋華費遂、鄭大夫;不書,爲中國諱也。
月者,懷惡而討,惡之也。
疏《楚世家》:「七月,楚以諸侯兵伐吳,圍朱方。
八月,克之,囚慶封,滅其族,以封徇于諸侯。
靈王使棄疾殺之。
」 此伐吳也,此雞父之諸侯也,曷爲敘楚下?以夷狄主中國。
曷以不諱?南方國,可屬楚也。
此稱君,雞父何以注同舉?所謂新夷狄也。
平邱以後反伯于王臣,故前後異辭。
其言執齊慶封何?據慶封在吳,何不繫吳。
爲齊誅也。
其罪在齊,因氏齊。
如夏徵舒之氏陳。
其爲齊誅奈何?事例。
慶封走之吳,從魯之吳。
吳封之于防。
疏《吳世家》以爲伐朱方。
防者,朱方合音。
不言入吳,慶封以討。
然則曷爲不言伐防?吳封防,已爲國。
不與諸侯專封也。
故直言伐吳。
慶封之罪何?事不見《經》,弑乃崔氏主之。
脅齊君而亂齊國也。
慶,崔氏之黨,事詳《左傳》。
《穀梁》:「懷惡而討,雖死不服。
」 遂滅厲。
厲舊屬楚,故齊桓伐之。
吳強,因服吳,楚因伐吳之兵滅之。
不日者,夷狄小國。
遂者,繼事也。
九月,取鄫。
鄫,國也。
内取之,與邿同。
其言取之何?據國言滅。
滅之也。
滅辭。
滅之,則其言取之何?邑乃言取。
内大惡,諱也。
因上滅文,使若取邑然。
疏《左傳》:「取鄫,言易也。
莒亂,著邱公立而不撫鄫,鄫叛而來,故曰取。
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按,《左》言鄫因晉來討而復之,此滅鄫非莒邑,與《傳》同。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豹,得臣子,僑如弟。
僑如奔齊,乃立之。
《經》十五見。
庶子婼立。
疏事詳《左傳》。
五年 春,王正月,舍中軍。
此復古,不宜月,月者,起非實舍。
季氏愈專,公室愈弱。
疏《左傳》:「舍中軍,卑公室也。
」 舍中軍者何?據作言三軍。
復古也。
謂前作非禮,此復古制,故舍之以合二軍之制,《傳》所謂「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是也。
然則曷爲不言三卿?三卿當爲中軍,字之誤。
此言舍中軍,上言作三軍,問何以不言作中軍而言三軍。
二軍舊制,不得雲作。
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言作中軍則不知其數爲三爲五。
作則言三,舍乃言中,則知中爲三數之中。
疏《天官書》:「爲國必謹注三五。
」《周禮》大統之書,凡三皇五帝之典章通以三、五起例。
三則天地人,以人爲中;五則五方,以中爲中。
楚殺其大夫屈申。
據申爲莫敖之後。
公如晉。
董子説:「魯昭公以事楚之故,晉人不入。
楚國強而得意注,一年再注會諸侯,伐強吳,爲齊注誅亂臣,遂滅厲。
魯得其威以滅鄫,明年如晉,無河上之患注。
」疏《年表》:「公如晉,請伐注燕,入其君。
」昭公惟此得入晉,大夫專也。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
牟婁杞邑,莒取,故爲莒邑。
不繫于杞,《傳》所謂地從主人。
上已取運,此復來奔;公不在,誘其臣以地來奔,著大夫之專利無君也。
莒牟夷者何?據上展輿爲君。
莒大夫也。
據去疾入爲君,下有卒文,此非君。
疏于莒爲大夫,于内則爲士。
莒無大夫,此何以書?不如大夫常見。
見,兼有所起。
重地也。
此特書,因以見其地。
其言及防、茲來奔何?據漆、閭邱不言及。
不以私邑累公邑也。
牟婁公邑,君邑也;防、茲私邑,臣邑也。
累,次也。
義不可使臣邑與君邑相次序,故言「及」以絶之。
秋七月,公至自晉。
月緻,危注公也。
公不在而受人叛邑,叔弓之罪也。
莒人愬于晉,晉欲止公,故月以危之。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于濆泉。
濆,《左》作蚡,《穀》作賁。
疏《傳》曰「地物從中國」,此地也,故以中國之名定之,與大原同。
魯納莒叛人與地,復伐莒,故書譏之,所以惡内也。
濆泉者何?此方言繙譯之例。
不知濆泉,疑爲地名。
直泉也。
本非地名,因水直出,故以濆泉名之。
直泉者何?問其名目。
湧泉也。
此就地形目之,非本名濆泉也。
《解詁》以爲「蓋戰而湧爲異」,非也。
秦伯卒。
秦伯爲天子之大夫,故不名。
如原仲、夷伯,生卒皆不名。
疏《左傳》:「秦後子復歸于秦,景公卒故也。
」 何以不名?據以上諸侯名。
秦者,夷也,秦本在西京舊都,乃文王布化之地,今以夷待之者,明《經》書梁州,當封秦于梁州。
秦以梁州方伯入爲王朝卿士,故身在王朝,國在狄也。
因梁乃夷之,若在雍州,不得夷之。
匿嫡之名也。
嫡讀爲適,適謂之國。
適國則爲外諸侯,有名;在王畿則爲寰内諸侯,不名。
《經》之三不名者。
本有名,匿之不稱名,從天子大夫例,字而不名。
疏按,先師相傳有夷狄不名之説,《公羊》以説秦,《穀梁》以説滕。
隱七年滕侯卒,《穀梁》雲:「滕侯無名,少曰世子,長曰君,狄道也。
其不正者,名也。
」與《傳》同。
《左傳》以爲同盟不同盟之故,蓋不以同盟待之,即所以狄之。
今不用其説。
以從大夫例,如祭仲。
其名何?三卒從外諸侯。
嫡得之也。
秦如適梁封國,則有名。
三君從外辭得名。
疏秦有之國不之國之分,故有名不名之别。
劉卷卒猶有名,秦有内外,借名不名以别之,不如劉子純爲内辭可名。
鄭何以名?秦近鄭遠,以秦示例,鄭則從同可知。
定、哀方無伯,何以昭五年秦遽無名?爲之以漸,故一世中辭有三變。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
詳録從楚之國,明夷狄主會夷狄也。
何以不諱陳會?一見以示例也。
沈、頓何以稱子?徐、越何以稱人?沈、頓者,中國國,徐、越者,夷狄國也。
沈、頓、徐、越,皆不敘者也,爲楚主會乃序之。
徐人越人者何?皆君也。
其人之者何也?人越,不可以不人徐也。
疏《吳世家》:「楚靈王會諸侯,而以伐吳之朱方,以誅齊慶封。
吳亦攻楚,取三邑而去。
」 六年 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月者,畧之。
此世正例。
疏《杞世家》:「文公十四年卒,弟平公鬱立。
」 葬秦景公。
秦書葬始此,以下卒不名,皆葬。
秦國本在雍,未適梁,故以爲梁州牧則名而不葬。
以葬在雍不在梁,故不于梁言葬,從居守大夫例。
葬在雍,故録葬則不名。
疏《左傳》:「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 夏,季孫宿如晉。
拜莒田也。
不言公之如齊者,黜齊爲方伯,以晉爲二伯也。
疏《左》雲「拜莒田也」。
葬杞文公。
《孝經》:天子「不敢遺小國之臣,況于公注、侯、伯、子、男乎?」故襄以下詳小國,進化也。
宋華合比出奔衛。
言大夫出奔者,上下交譏之。
疏《左傳》:「宋寺人柳有寵,太子左惡之。
華合比曰:『我殺之。
』柳聞之,乃坎、用牲、埋書,而告公曰:『合比將納亡人之族,既盟于北郭矣。
』公使視之,有焉,遂逐華合比。
合比奔衛。
」 秋,九月,大雩。
《左》雲:「旱也。
」董子説:災者《春秋》之所譏貶,異者《春秋》之所誅絶。
蓋小惡淺近,變在災,四時失和;大惡深遠,天地爲之改變。
又,《五行志》説:「先是莒牟夷以二邑來奔,莒怒伐魯,叔弓帥師距而敗之,昭得入晉。
外和大國,内獲注二邑,取勝鄰國,有炕注陽動衆之應。
」 楚薳頗帥師伐吳。
此取。
師敗不言戰敗者,畧之。
頗《穀》、《左》作「罷」。
疏《吳世家》:「十二年,楚復來伐,次于乾谿注,楚師敗去。
」 冬,叔弓如楚。
公將如楚,故叔弓先之。
言如楚者,升楚爲二伯,故陳爲外州牧。
不言如吳如秦如蔡者,楚大夷,託之于二伯。
疏《左傳》:「叔弓如楚,聘,且弔敗也。
」 齊侯伐北燕。
齊降伯,爲兖牧,北燕在兖州,故齊以侯牧與其事。
疏《齊世家》:「景公十二年如晉見平公,欲與伐燕。
」 七年《年表》:杞平公元年。
春,王正月,暨齊平。
内及齊平也。
疏此内平例。
或雲燕暨齊平,無此例。
三月,公如楚。
如楚者,升楚爲二伯也。
楚主會。
何以遂無如齊之文?則楚代齊也。
楚卒何以皆月?夷狄不主中國也。
吳何以不言如吳?伯未久也。
疏如,朝文也。
公如京師與二伯,齊、晉以下,絶無朝文,惟楚強主會,公有如文,不得正禮,故皆月之。
此爲變例也。
公如楚者二。
叔孫舍如齊莅盟。
此如在公行後,何以有使文?公命也。
有公命,公不在,皆有使文。
疏舍,《左》、《穀》作「婼」。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董子雲:「先是,楚靈王弑君而立,會諸侯、執徐子、滅賴。
後陳公子招殺世子,楚因而滅之。
又滅蔡。
後靈王亦弑死。
」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
《穀梁》發衛齊惡,君臣同名之。
《傳》以爲君子不奪人之名。
諸侯卑,王父不在則不改,在注者則同名皆改。
疏《衛世家》:「九年,襄公卒。
乃立元爲嗣,是爲靈公。
」 九月,公至自楚。
如楚、緻楚皆月,以别于晉。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宿,行父子,襄五年立。
疏《魯世家》:「七年,武子卒。
」幼子悼未立爲卿,以孫意如嗣。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方伯月葬,日者危之也。
《傳》曰:「不及時而日,渴葬也。
」 八年《年表》:衛靈公元年。
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傳》曰:「大夫相殺稱人。
」此其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弑君也。
今將爾,辭何爲與親弑者同?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
録其殺世子,而不目弑君,爲中國諱,又所謂微而顯也。
夏,四月,辛醜,陳侯溺卒。
傳曰「言將注自是弑君也」,此弑者不言弑者,爲中國諱。
何爲爲中國諱?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
不言弑,不與楚之辭。
此與蔡弑相比,又與楚不書弑相比;不書弑,爲中國諱,又不許夷狄託討招以滅中國。
疏《陳世家》:「哀公怒招殺世子,欲誅招。
招發兵圍哀公,哀公自經死。
招卒立留爲陳君。
」 叔弓如晉。
疏《左傳》:「賀虒祁。
」 楚人執陳行人幹注徵師,殺之。
《傳》楚託討招以滅陳。
稱行人,繫國之辭也。
公子勝愬招于楚,故執行人而殺之。
《穀梁》:「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
稱行人,怨接于上。
」有罪乃無罪之誤,大夫有罪稱爵,執諸侯乃以稱人爲討罪。
疏陳、蔡同有弑君之事,楚因討弑滅二國。
蔡重陳輕,又中國,故卒注之,使若正卒,以辟楚之討也。
陳公子留出奔鄭。
公子留,未踰年之君也,何以稱公子?志不當也。
何爲不當?辟招弑君以立留也。
何爲奔鄭?畏楚討也。
疏《陳世家》:「楚使公子棄疾伐陳,陳君留奔鄭。
」留,哀公庶子。
楚伐不言,但記奔,諱之也。
秋,蒐于紅。
言蒐者,田獵以蒐、狩爲正,故見蒐、狩不見苗、獮也。
《傳》曰「秋曰蒐」,此爲正例。
書一正以見其餘不正也。
蒐者何?據與大閱治兵異文。
簡車徒也。
徒,卒,《詩》「公徒三萬」。
疏車爲衍字,説詳《經義述聞》。
何以書?據蒐常事。
蓋以罕書也。
罕書,謂一見例。
例所不書,而一書以見例。
《穀梁》雲「秋,蒐于紅,正也」是也。
疏《刑法志》:「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羣牧注五年大簡車徒。
」此卒正三年簡徒也。
魯爲方伯,何以一同卒正之簡徒?一州七卒正,魯自攝一卒正,故常自簡徒也。
下大蒐乃方伯大簡車徒。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左傳》:「陳公子招歸罪于公子過而殺之。
」陳人者何?招也。
稱人以殺,辭窮也。
疏程公説《分紀》:成公有四子,曰哀公,曰黃,曰招,曰過。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
夷狄滅中國在所諱,日陳、蔡,非中國。
楚屬之南牧、晉之同盟皆不書陳。
楚爲伯,自討所屬之南牧,故可言滅。
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
殺陳孔瑗。
《傳》曰「滅人之國,執人之罪人,殺人之賊」。
陳之罪人招耳。
不言弑,詳著其討,不許楚滅之辭也。
疏瑗,《左》、《穀》作「奂」。
葬陳哀公。
滅國不葬,此葬者,存陳也。
如滅而旋復,故下言歸于。
此託陳臣子自葬,不與楚葬之也。
九年《年表》:陳惠公吳元年。
哀公孫也。
疏按,陳已滅,吳未立,《年表》以此爲吳元年者,順《經》文存陳也。
繼哀公,則當以是年爲元年。
春,叔弓會楚子于陳。
《春秋》滅國以地見,此何以復言陳?存陳也。
疏已滅復見,不從地名,存之。
故下又書陳火。
許遷于夷。
常遷不書,此書者,以許先爲徐州卒正也。
疏《春秋》諸名國多在豫州,如陳、衛、蔡、鄭,許既立爲方伯,卒正不能同在一州,故《經》有遷封推移之例。
如今泰西諸名國皆在歐州,如修《大統春秋》,亦用移推例,遷名國于非、澳、南美。
《左傳》:「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于夷注,實城父。
然丹遷城父人于陳,以夷濮田益之。
遷方城外人于許。
取州來、淮北之田以益注之,伍舉授許男田。
」 夏,四月,陳火。
《傳》:「大曰災,小曰火。
」陳已滅,故以小者言也。
疏陳自新城以後不與中國同盟,外之于中國。
何爲外之?時升楚爲伯,退齊爲方伯,中國多一方伯,故以陳代楚也。
既已外之,更言存之者,陳本中國,雖外之,故仍存之也。
陳已滅矣,其言陳火何?據陳以上不記災,今已爲楚縣,則更不應記之矣。
疏火,《左》經作「災」。
存陳也,不以亡國待陳,因有災事書之。
疏爲存陳,故不言招弑,然著討招之義,則弑見矣。
曰存陳,悕矣。
悕,《穀》作「閔」。
曷爲存陳?據蔡與陳同,曷爲獨存之。
滅人之國,上滅陳。
執人之罪人,執陳公子招。
殺人之賊,殺陳孔瑗。
罪人與賊互文耳,不以弑事主瑗也。
葬人之君,葬陳哀公。
若是則陳存悕矣。
國不存注而存陳,亦閔之而然矣。
秋,仲孫貜如齊。
言大夫如齊,不言公如齊者,以楚代齊也。
此記其事實。
《孟子》曰:「以大事小者,樂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
樂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國。
」交鄰國之道者也。
冬,築郎囿。
書築囿,美叔孫注昭子之言也。
十年 春,王正月。
夏,晉欒施來奔。
著齊大夫之亂。
疏《經》作「晉」,字誤,當作「齊」。
惠公子公子堅字子欒,堅子公孫竈字子雅。
欒施,子雅之子,字子旗。
逐欒者,陳氏謀也。
秋,七月,季孫隱如、叔弓、仲孫貜帥師伐莒。
連記三大夫,祿去公室久矣。
叔弓大夫也,何以在上卿下卿之中?代叔孫作右軍也。
此伐莒,取郠不言者?諱之也。
疏隱如,《左》、《穀》作「意如」。
一説叔弓即叔孫舍之誤文。
戊子,晉侯彪卒。
平公也。
晉伯衰,六卿強,專晉,自後遂成三家分晉之局。
定、哀無伯,晉爲方伯。
疏《晉世家》:「二十六年,平公卒,子昭公夷注立。
」 九月,叔孫舍如晉。
上伐莒之叔弓當爲叔孫舍。
疏舍,二《傳》作「婼」。
葬晉平公。
伯葬例月者,方伯例。
譏失平邱之盟,主劉子,晉降爲方伯矣。
疏昭世晉侯之卒皆從方伯例月。
冬何以無冬?闕文也。
按,無冬者,不無脫字,非盡特筆。
《解詁》以爲「取孟子之年」,則尤爲臆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戌卒。
戌,二《傳》作「成」。
疏《宋世家》:「四十四年,平公卒,子文公立。
」 十有一年《年表》:晉昭公夷注元年,宋元公佐元年。
春,王正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叔孫爲卿,叔弓,大夫也。
並見二文,事宋之禮不如晉也。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因般罪大,乃許楚子討。
然虔即般也,般、虔同名,故一律治之。
申者楚地,誘至申殺之,其地其日,皆爲重之。
誘殺戎曼子不地不日。
疏《楚世家》:「十年,召蔡侯,醉而殺之,使棄疾定蔡,因爲陳蔡公。
」靈侯如楚,楚殺之,使棄疾居之,爲蔡侯。
楚靈王以般弑其父,誘之于申,伏甲,飲之醉而殺之,刑其士卒七十人。
楚子虔何以名?據誘殺戎曼子不名。
絶。
凡名皆誅以死刑。
曷爲絶之?據般有罪。
爲其誘討注也。
戎曼子無大惡,以夷狄相誘,是非易見;蔡般有大惡,楚得爲討賊,若不絶之,嫌楚得誘。
因般有大惡,乃絶。
楚子,明不得討;所謂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也。
此討賊也。
般殺父自立。
雖誘之,則曷爲絶之?所討得宜,雖誘,罪不至絶。
懷惡而討不義,楚子自弑其君,而討蔡般。
疏前諱其弑,所以成其討般;此又名之,所以惡其誘也。
以夷狄治夷狄,又大惡,故不爲之諱。
君子不與注也。
故不與以討賊辭,而但科其誘討。
誘討之罪注尚輕,然以所討人者即己之罪,蔡應紀,楚亦應紀,故加等治之也。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于申已殺其君,此復圍其國。
疏棄,二《傳》作「棄」。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大蒐于比蒲。
疏《左傳》:「五月,齊歸薨。
大蒐于比蒲,非禮也。
」 大蒐者何?據上蒐不言大。
簡車徒也。
《刑法志》:「羣牧注五年大簡車徒。
」疏何以或曰蒐、或曰大蒐?不言大蒐者,方伯三年自簡所攝卒正之徒;大蒐者,通簡一州二百一十國也。
此夏田注也。
夏曰苗,不曰苗而曰蒐者,夏不田,不可言也。
不曰蒐而曰大蒐,明非蒐也,如桓之再言蒸也。
何以書?蓋以罕書也。
常事不書,此書者,譏夏田也。
喪不貳事,有喪而大蒐,非禮也。
仲孫貜會邾婁子,盟于侵羊。
侵羊,二《傳》作「祲祥」。
疏内大夫可以會諸侯。
秋,季孫隱如會晉韓起、齊國酌、宋華亥、衛北宮佗、鄭軒虎、曹人、杞人于屈銀。
隱如,二《傳注》作「意如」,酌作「弱」,軒作「罕」,屈銀作「厥憖」。
疏《左傳》:「會于厥憖,謀救蔡也。
」不言救者,無救于滅也。
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齊,諡也。
凡有諡者皆書薨,無諡者書卒,如弋氏。
齊歸者何?昭公之母也。
《解詁》:「歸氏,胡女。
」按《世家》,襄公妾,昭公尊之爲夫人。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君在稱世子,君卒當稱子;不稱子,絶之也。
鄭忽稱世子,明其當立,此以稱世子爲絶,義各不同。
疏《蔡世家》:「十一月滅蔡,使棄疾爲蔡公。
」 此未踰年之君也,據未踰年當稱子。
其稱世子何?父在之稱。
不君靈公,靈公即般也。
不君者,弑賊宜誅。
不成其子也。
不成其子,不得有父死子繼之辭。
上不與楚誘討,嫌般無罪,不當絶,故于此乃正之。
不君靈公,則曷爲不成其子?據惡惡止于其身。
誅君之子不立。
其父惡重,當坐弑父誅。
陳、蔡一也,一存陳而不曰弑,一目而絶之;中外既分,又惡有輕重也。
疏《檀弓》「凡在宮者殺無赦」,父當絶,則子不得立。
《春秋》誅君之子立者多矣,不可勝誅,故于有一明之,餘可類推。
非怒也,小惡止于其身,大惡則當絶。
此不爲遷
歸,反政者,然歸伯于王臣,故定、哀遂爲天下辭。
昭世與莊同,莊初無伯,後有伯;昭初有伯,後無伯。
疏《魯世家》:「三十一年,襄公卒。
秋九月,太子卒。
魯人立齊歸之子裯爲君,是爲昭公。
」 元年《年表》:周景王四年,晉平公十七年,齊景七年,宋平三十五年,陳哀二十八,衛襄三年,蔡靈二年,鄭簡二十五年,曹武十四年,杞文九年,秦景三十六年,楚郟敖四年,吳夷昧三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繼正即位,正也。
以見子野正卒。
疏《魯世家》:「昭公年十九注,猶有童心。
穆叔不欲立,曰:『太子死,有母弟可立,不,即立長。
年鈞擇賢,義鈞則蔔之。
今裯非適嗣,且又居喪意不在戚,而有喜色,若果立,必爲季氏憂。
』季武子弗聽,卒立之。
比及葬,三易衰。
君子曰:是不終也。
」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酌、宋向戌、衛石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軒虎、許人、曹人于漷。
董子説:「楚靈王弑君而立,卒主中國,會諸侯。
」按,此亦爲南北交見之會。
南北中分,狎主齊盟,分伯之事若彼此往見,交相見,如《易》之周遊,則爲大同之漸。
此會晉、楚爲二伯,故以楚敘在晉下。
齊先與楚不會,此會者,晉用司馬之計,許諸侯會也。
敘蔡、陳,南服諸侯交相見也。
齊在楚下者,齊爲牧,避楚伯。
疏楚自此會之後,會申、伐吳、滅厲、滅陳、滅蔡,暴虐無道,故有乾谿之禍。
此陳侯之弟招也,何以不稱弟?據八年稱弟。
貶。
貶當讀爲疏。
疏《穀梁》説「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則以稱公子爲正辭,稱弟爲變文。
《傳》以公子爲貶,則以稱弟爲正辭。
此文例之小異者。
曷爲貶?據八年殺偃師,惡事,乃疏之。
爲殺世子偃師貶。
因下有殺事,此先疏之。
曰此師引下殺偃師舊傳爲説。
曰者,先師傳説也。
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文見八年。
大夫相殺稱人,據無知、州籲皆稱人。
《穀梁》八年傳:「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
」此其稱名氏以殺何?獨此稱名氏,以與弑君同。
大夫相殺多矣,無以名氏見者。
此二句舊傳文。
言將自是弑君也。
陳侯溺卒爲弑,明其欲殺。
專會諸侯名氏,今與弑君者同文。
此句舊傳答詞。
疏據此知《傳》以陳侯爲弑,特《經》不書耳。
今將爾,辭曷爲與親弑者同?所殺者乃世子,言將弑君耳,今于世子同君文。
弑君,大夫皆出名氏也。
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
引弑偃師舊傳説,文止此。
然則曷爲不于其弑焉貶?此引下《傳》,以明貶招之故。
以親者弑,稱弟以弑,不稱公子。
然後其罪惡甚,舉親以盡其惡,《穀梁》「盡其親以惡之」是也。
《春秋》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如招之殺偃師。
不貶絶以見罪惡也。
稱弟爲正辭,不加貶絶而罪惡昭著。
貶絶然後罪惡見者,如本經不貶之,則不見將自是弑君。
貶絶以見罪惡也。
如段、仲孫、嬰齊、夫人氏。
今招之罪已重矣,殺世子惡重,不待貶絶而見也。
曷爲復貶乎此?據棄疾不豫貶,又見者不再見。
著招之有罪也。
著謂張大之。
何著乎招之有罪?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
嫌楚得討,故不言弑,而特于此重科之。
疏楚託討招以滅陳,陳之亡,罪在于招。
科以弑君之本罪,而亡國之罪亦並科之,故于此重著之也。
三月,取運。
據凡取皆言田,此不言田者,爲下疆田見。
疏運,莒邑也,魯新取之。
不言主名,諱也。
公以運始,亦以運終。
運者何?據取于莒,乃不繫國。
内之邑也。
内邑,爲莒所取,今反侵地。
疏侵地,以爲莒所有。
《傳》曰:俄而可以爲其有矣,不使莒有,故言取。
運爲内邑,故不繫莒也。
其言取之何?據上無莒取運注之文,内邑不當言取。
不聽也。
不出莒取運,又不言取之運,託于運不聽命,若未嘗入莒者然。
疏事詳《魯語》。
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秦以後不記事。
奔晉者,仕于晉也。
惡秦伯,故以奔言之。
疏段亦出奔,與此事同,《經》書法迥異者,緣情定罪,不拘事迹。
秦無大夫,據遂來聘不稱氏。
《春秋》狄秦,從外州例,大夫不氏也。
此何以書?謂氏公弟從大國例,小國通不稱弟。
仕諸晉也。
因仕晉乃言弟,以見秦君之不容母弟,非如聘之言術而已。
疏仕晉者,如今本國人仕于外國。
秦伯以弟仕之于晉,《經》以出奔書之。
曷爲仕諸晉?仕晉亦不必弟然後可以見。
有千乘之國秦爲方伯,封百裡,食間田九百裡,合爲方百裡者十,爲千乘國。
疏《王制驗推表》:小帝方二千裡一州,加三倍,五帝方三千裡一州,加八倍;三分天下,方四千裡一州,加十五倍;中分天下,方五千裡一州,加二十四倍;皇輻方六千裡一州,加三十五倍。
然則大統之皇三十六,萬乘爲方伯。
而不能容其母弟,所謂盡其親以惡之也。
小國大夫見《經》例不氏,然有親尊當舉,不舉則義不見,亦舉之,如曹、莒之舉公子、公孫是也。
此爲辭窮不得不舉,若但注雲秦鍼出奔晉,則《經》義不見也。
故君子謂之出奔也。
不使其仕秦國而仕晉,故以奔言,爲貶損例。
如段未殺,而以克科之。
疏爲逐母弟而大惡之。
若不言弟,則義不可見,亦不書其事矣。
六月,丁巳,邾婁子華卒。
史無世家,詳見《七國年表》。
晉荀吳帥師敗狄于大鹵。
鹵舊作原,據《解詁》改,狄地也。
《穀梁傳》:「中國曰大原,狄曰大鹵。
」疏原作鹵,同《左傳》。
此晉伐狄而敗之也。
大原者何?狄之邑也。
大原在冀州,何以爲狄之邑?冀州之狄也。
何以知爲冀州狄?要荒不書也。
中國何以有狄名?不嫌也。
《春秋》詳治内四州,故見夷狄也。
此大鹵也,《經》作大鹵。
曷爲謂之大原?《解詁》:「據讀言大原也。
」地物凡地與物有形名可言者。
《穀梁》作「號」。
疏地如大原、墳泉,物如郜鼎。
從中國,則我就其形名言之,成中國辭。
此譯改者也。
邑人名今譒譯,凡海外職官、郡國、器械、草木、禽獸,中國所有者,皆從中譒譯之,不得從本名。
邑名與人名,夷狄先有定名,絶無形名可正。
從主人。
故從夷狄舊名言之。
此以大鹵爲地物,有形名可正者,故從夷狄作大鹵,而譒從中國作大原也。
疏此譒譯例,並見襄卷中。
原者何?問地形之所以名。
上《齊詩》以戌、醜爲上,謂北半球,屬天屬陽。
平曰原,《詩》:「中原有菽。
」下《詩》以辰、未爲下,下主哀,南半球之黃道。
平《洪範》「王道平平」即此二平字。
曰隰。
此中國地形之分别。
如今言外國地物,則從中國之名比喻之,雖彼有舊名,必翻改不用,以便易曉。
人名邑名則其稱已定,又其義例如今外洋人名邑名,皆仍其舊稱。
雖語有翻譯,然不能改正,以無從起義也。
地物如六書之四象,邑人名如假借,但用其聲而已,不關實義也。
疏《周禮》五土,原隰居中。
上下二平,「王道平平」。
南北二黃道爲原隰。
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自齊,齊有奉焉。
去疾,齊出也。
下書莒子去疾卒,此入爲君者也。
莒展弑君自立,去疾自齊攻展,故展奔也。
莒展出奔吳。
莒展舊作展輿,與《左傳》經同。
奔吳者何?展輿吳出也。
去疾何以不稱公子?當國之辭。
展何以不稱莒子?討賊之辭也。
叔弓帥師疆注運田。
疆田一見例。
疆,《詩》「無此疆爾界」。
運田者何?據取田不言疆。
與莒爲竟也。
謂劃界也。
前取邑今取田,諱其事,故言定界者然。
與莒爲竟,則曷爲帥師而往?定界善事,言帥師者,明非實疆。
畏莒也。
實以師取田,《經》以疆言之。
言帥師者,託之定界時恐有他變,故以兵自防,實則以師取也。
葬邾婁悼公。
卒正之喪,禮有專使弔喪與會葬。
始葬,進之。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卷卒。
此弑,不言弑者,爲虔諱也。
何爲爲虔諱?以其討般也。
《傳》曰:「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
」虔與般同惡,而般尤甚,故不言虔之弑,所以誅般也。
疏《楚世家》:「康王寵弟公子圍、子比注、子晳、棄疾。
郟敖三年,以其季父康王弟公子圍爲令尹,主兵事。
四年,圍使鄭,道聞王疾而還。
十二月己酉,圍入問王疾,絞而弑之,遂殺其子莫及平夏。
使注使赴于鄭,伍舉問曰注:『誰爲後?』對曰:『寡大夫圍。
』伍舉更曰:『共王之子圍爲長。
』子比奔晉,而圍立,是爲靈王。
」 楚公子比出奔晉。
楚子卒,比何以奔晉?起虔弑也。
比者楚公子,君弑,故出奔。
二年《年表》:楚靈王元年。
共王子,肘玉。
按,昭篇三傳記多同舊説,所謂不同者,取繒、公子陽生、晉趙陽、蔡侯朱、東國數條而已。
今皆合通之,終篇無一異説矣。
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録韓起來聘,明公之所以出。
起來聘,是晉于魯有加禮。
乃公朝晉不得入,臣反得入,明起亦三家之徒,同惡相扶助,臣抑君。
昭公出居之禍,起爲之也。
據事直書,而罪惡見矣。
夏,叔弓如晉。
襄不事齊,篤心事晉,報起聘。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稱國以殺,殺有罪也。
公孫黑將作亂,子産殺之。
疏黑,公子騑子注,字晳。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
臣前後皆得入,公乃不得,明韓起之蔽君助臣。
其言至河乃復何?據「公如晉次于乾侯而還」言「至自乾侯」,不言至乾侯乃復。
不敢進也。
乃,難辭也。
時聞晉欲執之,不敢往。
君子榮見與,恥見距,故諱,使若至河,河水有難而反。
季孫宿如晉。
與公復相比見例。
三年 春,王正月,丁未,滕子泉卒。
泉《左》、《穀》作原。
滕至此正卒,故以名見也。
既已正卒,故下皆從同也。
疏滕、薛,記卒昭二十八、定四、哀十一皆日名。
之小國,故至此乃正卒。
夏,叔弓如滕。
滕之葬用大夫例,小國比于天子大夫。
下「五月」,未至五月,大夫禮。
五月,葬滕成公。
四月如滕,五月乃葬,言此以明其禮。
服椒爲介,不書。
秋,小邾婁子來朝。
記朝,明附庸亦用朝禮。
夷狄國乃不言朝,介葛廬是也。
八月,大雩。
記災。
疏大雩例時,月者,八月而雩,時之正。
冬,大雨雹。
此非時也,蓋以異書。
疏災異之説詳《月令》,因政令幹時所緻。
北燕伯款出奔齊。
言北燕從史文,以别于南燕。
下傳以爲信史。
名者,失地,大夫專權以逐其君。
惠公女寵緻禍,亦失君道。
疏《燕世家》:「惠公多寵姬。
公欲去諸大夫而用其寵姬宋,大夫共誅姬宋,惠公懼,奔齊。
」 四年 春王正月,大雨雪。
與大雨雹相起,皆爲記異。
疏不日,不以日計。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婁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
南北會盟,中外諸侯皆在也。
宋、鄭、滕、小邾婁,中國國;蔡、陳、許、徐,南方國。
以蔡敘首者,因蔡近楚,外州國也。
徐子以州見者,州舉,與荊、梁同。
胡、沈不敘,今敘者,爲夷狄會見,且兼爲下滅起文。
宋世子何以敘小邾婁下注?《周禮》「大國之孤以皮幣繼子男之後」。
淮夷者,不敘者也,今敘以明夷狄會,故特言也。
疏《尚書》萊、淮同稱夷。
淮夷,萊不言夷,内萊也。
楚人執徐子。
非大國不言執,楚言執者,傷楚彊注也。
徐子以州舉,猶徐州牧、長。
疏《韓子·十過》有囚宋太子事,《經》不書之,宋世子因囚乃書。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吳。
執齊慶封,殺之。
據《左》有宋華費遂、鄭大夫;不書,爲中國諱也。
月者,懷惡而討,惡之也。
疏《楚世家》:「七月,楚以諸侯兵伐吳,圍朱方。
八月,克之,囚慶封,滅其族,以封徇于諸侯。
靈王使棄疾殺之。
」 此伐吳也,此雞父之諸侯也,曷爲敘楚下?以夷狄主中國。
曷以不諱?南方國,可屬楚也。
此稱君,雞父何以注同舉?所謂新夷狄也。
平邱以後反伯于王臣,故前後異辭。
其言執齊慶封何?據慶封在吳,何不繫吳。
爲齊誅也。
其罪在齊,因氏齊。
如夏徵舒之氏陳。
其爲齊誅奈何?事例。
慶封走之吳,從魯之吳。
吳封之于防。
疏《吳世家》以爲伐朱方。
防者,朱方合音。
不言入吳,慶封以討。
然則曷爲不言伐防?吳封防,已爲國。
不與諸侯專封也。
故直言伐吳。
慶封之罪何?事不見《經》,弑乃崔氏主之。
脅齊君而亂齊國也。
慶,崔氏之黨,事詳《左傳》。
《穀梁》:「懷惡而討,雖死不服。
」 遂滅厲。
厲舊屬楚,故齊桓伐之。
吳強,因服吳,楚因伐吳之兵滅之。
不日者,夷狄小國。
遂者,繼事也。
九月,取鄫。
鄫,國也。
内取之,與邿同。
其言取之何?據國言滅。
滅之也。
滅辭。
滅之,則其言取之何?邑乃言取。
内大惡,諱也。
因上滅文,使若取邑然。
疏《左傳》:「取鄫,言易也。
莒亂,著邱公立而不撫鄫,鄫叛而來,故曰取。
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按,《左》言鄫因晉來討而復之,此滅鄫非莒邑,與《傳》同。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豹,得臣子,僑如弟。
僑如奔齊,乃立之。
《經》十五見。
庶子婼立。
疏事詳《左傳》。
五年 春,王正月,舍中軍。
此復古,不宜月,月者,起非實舍。
季氏愈專,公室愈弱。
疏《左傳》:「舍中軍,卑公室也。
」 舍中軍者何?據作言三軍。
復古也。
謂前作非禮,此復古制,故舍之以合二軍之制,《傳》所謂「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是也。
然則曷爲不言三卿?三卿當爲中軍,字之誤。
此言舍中軍,上言作三軍,問何以不言作中軍而言三軍。
二軍舊制,不得雲作。
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言作中軍則不知其數爲三爲五。
作則言三,舍乃言中,則知中爲三數之中。
疏《天官書》:「爲國必謹注三五。
」《周禮》大統之書,凡三皇五帝之典章通以三、五起例。
三則天地人,以人爲中;五則五方,以中爲中。
楚殺其大夫屈申。
據申爲莫敖之後。
公如晉。
董子説:「魯昭公以事楚之故,晉人不入。
楚國強而得意注,一年再注會諸侯,伐強吳,爲齊注誅亂臣,遂滅厲。
魯得其威以滅鄫,明年如晉,無河上之患注。
」疏《年表》:「公如晉,請伐注燕,入其君。
」昭公惟此得入晉,大夫專也。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
牟婁杞邑,莒取,故爲莒邑。
不繫于杞,《傳》所謂地從主人。
上已取運,此復來奔;公不在,誘其臣以地來奔,著大夫之專利無君也。
莒牟夷者何?據上展輿爲君。
莒大夫也。
據去疾入爲君,下有卒文,此非君。
疏于莒爲大夫,于内則爲士。
莒無大夫,此何以書?不如大夫常見。
見,兼有所起。
重地也。
此特書,因以見其地。
其言及防、茲來奔何?據漆、閭邱不言及。
不以私邑累公邑也。
牟婁公邑,君邑也;防、茲私邑,臣邑也。
累,次也。
義不可使臣邑與君邑相次序,故言「及」以絶之。
秋七月,公至自晉。
月緻,危注公也。
公不在而受人叛邑,叔弓之罪也。
莒人愬于晉,晉欲止公,故月以危之。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于濆泉。
濆,《左》作蚡,《穀》作賁。
疏《傳》曰「地物從中國」,此地也,故以中國之名定之,與大原同。
魯納莒叛人與地,復伐莒,故書譏之,所以惡内也。
濆泉者何?此方言繙譯之例。
不知濆泉,疑爲地名。
直泉也。
本非地名,因水直出,故以濆泉名之。
直泉者何?問其名目。
湧泉也。
此就地形目之,非本名濆泉也。
《解詁》以爲「蓋戰而湧爲異」,非也。
秦伯卒。
秦伯爲天子之大夫,故不名。
如原仲、夷伯,生卒皆不名。
疏《左傳》:「秦後子復歸于秦,景公卒故也。
」 何以不名?據以上諸侯名。
秦者,夷也,秦本在西京舊都,乃文王布化之地,今以夷待之者,明《經》書梁州,當封秦于梁州。
秦以梁州方伯入爲王朝卿士,故身在王朝,國在狄也。
因梁乃夷之,若在雍州,不得夷之。
匿嫡之名也。
嫡讀爲適,適謂之國。
適國則爲外諸侯,有名;在王畿則爲寰内諸侯,不名。
《經》之三不名者。
本有名,匿之不稱名,從天子大夫例,字而不名。
疏按,先師相傳有夷狄不名之説,《公羊》以説秦,《穀梁》以説滕。
隱七年滕侯卒,《穀梁》雲:「滕侯無名,少曰世子,長曰君,狄道也。
其不正者,名也。
」與《傳》同。
《左傳》以爲同盟不同盟之故,蓋不以同盟待之,即所以狄之。
今不用其説。
以從大夫例,如祭仲。
其名何?三卒從外諸侯。
嫡得之也。
秦如適梁封國,則有名。
三君從外辭得名。
疏秦有之國不之國之分,故有名不名之别。
劉卷卒猶有名,秦有内外,借名不名以别之,不如劉子純爲内辭可名。
鄭何以名?秦近鄭遠,以秦示例,鄭則從同可知。
定、哀方無伯,何以昭五年秦遽無名?爲之以漸,故一世中辭有三變。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
詳録從楚之國,明夷狄主會夷狄也。
何以不諱陳會?一見以示例也。
沈、頓何以稱子?徐、越何以稱人?沈、頓者,中國國,徐、越者,夷狄國也。
沈、頓、徐、越,皆不敘者也,爲楚主會乃序之。
徐人越人者何?皆君也。
其人之者何也?人越,不可以不人徐也。
疏《吳世家》:「楚靈王會諸侯,而以伐吳之朱方,以誅齊慶封。
吳亦攻楚,取三邑而去。
」 六年 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月者,畧之。
此世正例。
疏《杞世家》:「文公十四年卒,弟平公鬱立。
」 葬秦景公。
秦書葬始此,以下卒不名,皆葬。
秦國本在雍,未適梁,故以爲梁州牧則名而不葬。
以葬在雍不在梁,故不于梁言葬,從居守大夫例。
葬在雍,故録葬則不名。
疏《左傳》:「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 夏,季孫宿如晉。
拜莒田也。
不言公之如齊者,黜齊爲方伯,以晉爲二伯也。
疏《左》雲「拜莒田也」。
葬杞文公。
《孝經》:天子「不敢遺小國之臣,況于公注、侯、伯、子、男乎?」故襄以下詳小國,進化也。
宋華合比出奔衛。
言大夫出奔者,上下交譏之。
疏《左傳》:「宋寺人柳有寵,太子左惡之。
華合比曰:『我殺之。
』柳聞之,乃坎、用牲、埋書,而告公曰:『合比將納亡人之族,既盟于北郭矣。
』公使視之,有焉,遂逐華合比。
合比奔衛。
」 秋,九月,大雩。
《左》雲:「旱也。
」董子説:災者《春秋》之所譏貶,異者《春秋》之所誅絶。
蓋小惡淺近,變在災,四時失和;大惡深遠,天地爲之改變。
又,《五行志》説:「先是莒牟夷以二邑來奔,莒怒伐魯,叔弓帥師距而敗之,昭得入晉。
外和大國,内獲注二邑,取勝鄰國,有炕注陽動衆之應。
」 楚薳頗帥師伐吳。
此取。
師敗不言戰敗者,畧之。
頗《穀》、《左》作「罷」。
疏《吳世家》:「十二年,楚復來伐,次于乾谿注,楚師敗去。
」 冬,叔弓如楚。
公將如楚,故叔弓先之。
言如楚者,升楚爲二伯,故陳爲外州牧。
不言如吳如秦如蔡者,楚大夷,託之于二伯。
疏《左傳》:「叔弓如楚,聘,且弔敗也。
」 齊侯伐北燕。
齊降伯,爲兖牧,北燕在兖州,故齊以侯牧與其事。
疏《齊世家》:「景公十二年如晉見平公,欲與伐燕。
」 七年《年表》:杞平公元年。
春,王正月,暨齊平。
内及齊平也。
疏此内平例。
或雲燕暨齊平,無此例。
三月,公如楚。
如楚者,升楚爲二伯也。
楚主會。
何以遂無如齊之文?則楚代齊也。
楚卒何以皆月?夷狄不主中國也。
吳何以不言如吳?伯未久也。
疏如,朝文也。
公如京師與二伯,齊、晉以下,絶無朝文,惟楚強主會,公有如文,不得正禮,故皆月之。
此爲變例也。
公如楚者二。
叔孫舍如齊莅盟。
此如在公行後,何以有使文?公命也。
有公命,公不在,皆有使文。
疏舍,《左》、《穀》作「婼」。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董子雲:「先是,楚靈王弑君而立,會諸侯、執徐子、滅賴。
後陳公子招殺世子,楚因而滅之。
又滅蔡。
後靈王亦弑死。
」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
《穀梁》發衛齊惡,君臣同名之。
《傳》以爲君子不奪人之名。
諸侯卑,王父不在則不改,在注者則同名皆改。
疏《衛世家》:「九年,襄公卒。
乃立元爲嗣,是爲靈公。
」 九月,公至自楚。
如楚、緻楚皆月,以别于晉。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宿,行父子,襄五年立。
疏《魯世家》:「七年,武子卒。
」幼子悼未立爲卿,以孫意如嗣。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方伯月葬,日者危之也。
《傳》曰:「不及時而日,渴葬也。
」 八年《年表》:衛靈公元年。
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傳》曰:「大夫相殺稱人。
」此其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弑君也。
今將爾,辭何爲與親弑者同?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
録其殺世子,而不目弑君,爲中國諱,又所謂微而顯也。
夏,四月,辛醜,陳侯溺卒。
傳曰「言將注自是弑君也」,此弑者不言弑者,爲中國諱。
何爲爲中國諱?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
不言弑,不與楚之辭。
此與蔡弑相比,又與楚不書弑相比;不書弑,爲中國諱,又不許夷狄託討招以滅中國。
疏《陳世家》:「哀公怒招殺世子,欲誅招。
招發兵圍哀公,哀公自經死。
招卒立留爲陳君。
」 叔弓如晉。
疏《左傳》:「賀虒祁。
」 楚人執陳行人幹注徵師,殺之。
《傳》楚託討招以滅陳。
稱行人,繫國之辭也。
公子勝愬招于楚,故執行人而殺之。
《穀梁》:「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
稱行人,怨接于上。
」有罪乃無罪之誤,大夫有罪稱爵,執諸侯乃以稱人爲討罪。
疏陳、蔡同有弑君之事,楚因討弑滅二國。
蔡重陳輕,又中國,故卒注之,使若正卒,以辟楚之討也。
陳公子留出奔鄭。
公子留,未踰年之君也,何以稱公子?志不當也。
何爲不當?辟招弑君以立留也。
何爲奔鄭?畏楚討也。
疏《陳世家》:「楚使公子棄疾伐陳,陳君留奔鄭。
」留,哀公庶子。
楚伐不言,但記奔,諱之也。
秋,蒐于紅。
言蒐者,田獵以蒐、狩爲正,故見蒐、狩不見苗、獮也。
《傳》曰「秋曰蒐」,此爲正例。
書一正以見其餘不正也。
蒐者何?據與大閱治兵異文。
簡車徒也。
徒,卒,《詩》「公徒三萬」。
疏車爲衍字,説詳《經義述聞》。
何以書?據蒐常事。
蓋以罕書也。
罕書,謂一見例。
例所不書,而一書以見例。
《穀梁》雲「秋,蒐于紅,正也」是也。
疏《刑法志》:「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羣牧注五年大簡車徒。
」此卒正三年簡徒也。
魯爲方伯,何以一同卒正之簡徒?一州七卒正,魯自攝一卒正,故常自簡徒也。
下大蒐乃方伯大簡車徒。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左傳》:「陳公子招歸罪于公子過而殺之。
」陳人者何?招也。
稱人以殺,辭窮也。
疏程公説《分紀》:成公有四子,曰哀公,曰黃,曰招,曰過。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
夷狄滅中國在所諱,日陳、蔡,非中國。
楚屬之南牧、晉之同盟皆不書陳。
楚爲伯,自討所屬之南牧,故可言滅。
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
殺陳孔瑗。
《傳》曰「滅人之國,執人之罪人,殺人之賊」。
陳之罪人招耳。
不言弑,詳著其討,不許楚滅之辭也。
疏瑗,《左》、《穀》作「奂」。
葬陳哀公。
滅國不葬,此葬者,存陳也。
如滅而旋復,故下言歸于。
此託陳臣子自葬,不與楚葬之也。
九年《年表》:陳惠公吳元年。
哀公孫也。
疏按,陳已滅,吳未立,《年表》以此爲吳元年者,順《經》文存陳也。
繼哀公,則當以是年爲元年。
春,叔弓會楚子于陳。
《春秋》滅國以地見,此何以復言陳?存陳也。
疏已滅復見,不從地名,存之。
故下又書陳火。
許遷于夷。
常遷不書,此書者,以許先爲徐州卒正也。
疏《春秋》諸名國多在豫州,如陳、衛、蔡、鄭,許既立爲方伯,卒正不能同在一州,故《經》有遷封推移之例。
如今泰西諸名國皆在歐州,如修《大統春秋》,亦用移推例,遷名國于非、澳、南美。
《左傳》:「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于夷注,實城父。
然丹遷城父人于陳,以夷濮田益之。
遷方城外人于許。
取州來、淮北之田以益注之,伍舉授許男田。
」 夏,四月,陳火。
《傳》:「大曰災,小曰火。
」陳已滅,故以小者言也。
疏陳自新城以後不與中國同盟,外之于中國。
何爲外之?時升楚爲伯,退齊爲方伯,中國多一方伯,故以陳代楚也。
既已外之,更言存之者,陳本中國,雖外之,故仍存之也。
陳已滅矣,其言陳火何?據陳以上不記災,今已爲楚縣,則更不應記之矣。
疏火,《左》經作「災」。
存陳也,不以亡國待陳,因有災事書之。
疏爲存陳,故不言招弑,然著討招之義,則弑見矣。
曰存陳,悕矣。
悕,《穀》作「閔」。
曷爲存陳?據蔡與陳同,曷爲獨存之。
滅人之國,上滅陳。
執人之罪人,執陳公子招。
殺人之賊,殺陳孔瑗。
罪人與賊互文耳,不以弑事主瑗也。
葬人之君,葬陳哀公。
若是則陳存悕矣。
國不存注而存陳,亦閔之而然矣。
秋,仲孫貜如齊。
言大夫如齊,不言公如齊者,以楚代齊也。
此記其事實。
《孟子》曰:「以大事小者,樂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
樂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國。
」交鄰國之道者也。
冬,築郎囿。
書築囿,美叔孫注昭子之言也。
十年 春,王正月。
夏,晉欒施來奔。
著齊大夫之亂。
疏《經》作「晉」,字誤,當作「齊」。
惠公子公子堅字子欒,堅子公孫竈字子雅。
欒施,子雅之子,字子旗。
逐欒者,陳氏謀也。
秋,七月,季孫隱如、叔弓、仲孫貜帥師伐莒。
連記三大夫,祿去公室久矣。
叔弓大夫也,何以在上卿下卿之中?代叔孫作右軍也。
此伐莒,取郠不言者?諱之也。
疏隱如,《左》、《穀》作「意如」。
一説叔弓即叔孫舍之誤文。
戊子,晉侯彪卒。
平公也。
晉伯衰,六卿強,專晉,自後遂成三家分晉之局。
定、哀無伯,晉爲方伯。
疏《晉世家》:「二十六年,平公卒,子昭公夷注立。
」 九月,叔孫舍如晉。
上伐莒之叔弓當爲叔孫舍。
疏舍,二《傳》作「婼」。
葬晉平公。
伯葬例月者,方伯例。
譏失平邱之盟,主劉子,晉降爲方伯矣。
疏昭世晉侯之卒皆從方伯例月。
冬何以無冬?闕文也。
按,無冬者,不無脫字,非盡特筆。
《解詁》以爲「取孟子之年」,則尤爲臆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戌卒。
戌,二《傳》作「成」。
疏《宋世家》:「四十四年,平公卒,子文公立。
」 十有一年《年表》:晉昭公夷注元年,宋元公佐元年。
春,王正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叔孫爲卿,叔弓,大夫也。
並見二文,事宋之禮不如晉也。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因般罪大,乃許楚子討。
然虔即般也,般、虔同名,故一律治之。
申者楚地,誘至申殺之,其地其日,皆爲重之。
誘殺戎曼子不地不日。
疏《楚世家》:「十年,召蔡侯,醉而殺之,使棄疾定蔡,因爲陳蔡公。
」靈侯如楚,楚殺之,使棄疾居之,爲蔡侯。
楚靈王以般弑其父,誘之于申,伏甲,飲之醉而殺之,刑其士卒七十人。
楚子虔何以名?據誘殺戎曼子不名。
絶。
凡名皆誅以死刑。
曷爲絶之?據般有罪。
爲其誘討注也。
戎曼子無大惡,以夷狄相誘,是非易見;蔡般有大惡,楚得爲討賊,若不絶之,嫌楚得誘。
因般有大惡,乃絶。
楚子,明不得討;所謂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也。
此討賊也。
般殺父自立。
雖誘之,則曷爲絶之?所討得宜,雖誘,罪不至絶。
懷惡而討不義,楚子自弑其君,而討蔡般。
疏前諱其弑,所以成其討般;此又名之,所以惡其誘也。
以夷狄治夷狄,又大惡,故不爲之諱。
君子不與注也。
故不與以討賊辭,而但科其誘討。
誘討之罪注尚輕,然以所討人者即己之罪,蔡應紀,楚亦應紀,故加等治之也。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于申已殺其君,此復圍其國。
疏棄,二《傳》作「棄」。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大蒐于比蒲。
疏《左傳》:「五月,齊歸薨。
大蒐于比蒲,非禮也。
」 大蒐者何?據上蒐不言大。
簡車徒也。
《刑法志》:「羣牧注五年大簡車徒。
」疏何以或曰蒐、或曰大蒐?不言大蒐者,方伯三年自簡所攝卒正之徒;大蒐者,通簡一州二百一十國也。
此夏田注也。
夏曰苗,不曰苗而曰蒐者,夏不田,不可言也。
不曰蒐而曰大蒐,明非蒐也,如桓之再言蒸也。
何以書?蓋以罕書也。
常事不書,此書者,譏夏田也。
喪不貳事,有喪而大蒐,非禮也。
仲孫貜會邾婁子,盟于侵羊。
侵羊,二《傳》作「祲祥」。
疏内大夫可以會諸侯。
秋,季孫隱如會晉韓起、齊國酌、宋華亥、衛北宮佗、鄭軒虎、曹人、杞人于屈銀。
隱如,二《傳注》作「意如」,酌作「弱」,軒作「罕」,屈銀作「厥憖」。
疏《左傳》:「會于厥憖,謀救蔡也。
」不言救者,無救于滅也。
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齊,諡也。
凡有諡者皆書薨,無諡者書卒,如弋氏。
齊歸者何?昭公之母也。
《解詁》:「歸氏,胡女。
」按《世家》,襄公妾,昭公尊之爲夫人。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君在稱世子,君卒當稱子;不稱子,絶之也。
鄭忽稱世子,明其當立,此以稱世子爲絶,義各不同。
疏《蔡世家》:「十一月滅蔡,使棄疾爲蔡公。
」 此未踰年之君也,據未踰年當稱子。
其稱世子何?父在之稱。
不君靈公,靈公即般也。
不君者,弑賊宜誅。
不成其子也。
不成其子,不得有父死子繼之辭。
上不與楚誘討,嫌般無罪,不當絶,故于此乃正之。
不君靈公,則曷爲不成其子?據惡惡止于其身。
誅君之子不立。
其父惡重,當坐弑父誅。
陳、蔡一也,一存陳而不曰弑,一目而絶之;中外既分,又惡有輕重也。
疏《檀弓》「凡在宮者殺無赦」,父當絶,則子不得立。
《春秋》誅君之子立者多矣,不可勝誅,故于有一明之,餘可類推。
非怒也,小惡止于其身,大惡則當絶。
此不爲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