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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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民胞物與,日本表彰同種同文之義,亟相親愛。
諸人或已入仕途,或身列科第,祖宗世守已數百年,今小不得志,即自命爲皇帝子孫,如皇域冀州,喪心狂病,設爲迷局,蠱惑少年。
不知《春秋》之義,今之川、湘、江蘇皆爲夷狄,文爲東夷,禹爲西夷,皇帝子孫降居若水,泰伯斷髮文身,堯、舜以前,中國皆夷狄。
今則亞州皆中國。
《春秋》大中國,則中國之將來大統,亦皆爲中國。
範蔚宗入宋,身居顯要,因事謀逆,以子房、仲連自比,爲世詬病,若皇域冀州,尤堪恥笑。
孟子幹求分内外,願諸人不必務外,專心緻志,求在我之事而已。
春,無冰。
終時而言無冰,正也。
記時變。
皇、帝天下合通,以熱濟寒,赤道不甚熱,黑道不甚寒。
化日舒長而天下平。
南北交合而記無冰,寒暑平也。
疏無冰,爲加寒之辭。
夏,衛石惡出奔晉。
石惡在外,何以言出?絶之于衛也。
何爲與蔑異?石惡惡也。
盟宋《傳》言「惡人在是」者謂此。
疏惡在宋注聞喜殺,畏不敢歸,故奔晉。
據先蔑在外不言出,先蔑因使而奔,無惡于内,此惡黨,使如從會歸衛,討之而奔者然。
邾婁子來朝。
古者聖王明義,以别貴賤,以序尊卑,以體上下,然後民知尊君敬上,而忠順之行備矣。
是故古者天子之官,有典命官掌諸侯之儀,大行人掌諸侯之儀,以等其爵,故貴賤有别,尊卑有序,上下有差也。
典命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當時無此制,《經》乃立之。
《周禮》大統典章,故尤詳。
疏襄世邾婁初與魯和,來朝,後有兵事,至此乃和而朝。
襄世二朝二來伐邾婁,皆詳和戰本末。
秋,八月,大雩。
仲孫羯如晉。
如晉與如楚相起。
冬,齊慶封來奔。
出奔者,爲所討也。
慶封罪何?亂齊國也。
此後奔吳何以不言?有所見,不復見也。
此言來奔,惡内之受亂臣也。
疏《齊世家》:「景公三年十月,慶封出獵。
初,慶封已殺崔杼,益驕,嗜注酒好獵,不聽政令。
慶舍用政,已有内郤。
田文子謂桓子曰:『亂將作。
』田、鮑、高、欒氏相與謀慶氏,慶舍發甲圍慶封宮,四家徒共擊破之。
慶封還,不得入,奔魯。
齊人讓魯,封奔吳,吳與之朱方注。
」 十有一月,公如楚。
宋之會,諸侯皆朝楚,故目内以見。
南北之交相見爲婚媾,爲既見,以成室家,自相往來,爲賓客,爲兄弟,内外相如。
如今日通商,雖較鎖國攘外之境有加,然彼此忌妬,攘利争權,強暴弱、衆陵寡,與戰國無異。
凡天下塞閉則彼此交病,小通則小利,大通則大利。
以今日中國人民視春秋戰國,其得失苦樂不可以道裡計,皆開通之力。
疏如者,朝也。
齊、晉二伯也,言如楚何?以楚爲伯之辭也。
何以有二伯?貶齊以伯楚也。
自宣十五年至昭二十六年,始言如齊。
不如齊,故言如楚,此晉、楚二伯之辭也。
楚伯則何以月之?不許夷狄之主中國也。
晉、楚息兵,交相見,故言如楚。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傳》以王託于文王:(《詩》説也。
樂緯注。
)「王者孰謂?謂文王也」。
以《春秋》言注之,方三千裡一王,五帝中分天下,一帝八王,四十王,外州十二牧亦主三千裡爲王,合爲百王。
故車輻爲方千裡九百,共百《春秋》,故有百王。
《詩》之新周爲皇,帝爲二後,王爲文王注,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文包武而言,帝之左右注如雎鳩之左右,比見天王。
楚子崩卒,楚稱王,亦稱崩,《經》抑之曰「子卒」。
天王崩,不奔喪,相率朝楚送葬,爲中國諱。
疏《周本紀》:「二十七年,靈王崩。
子景王貴立。
」 乙未,楚子昭卒。
公在楚送葬。
如《周禮》邦交,南北合和,所謂「匪寇婚媾」,「殆及公子同歸」。
十二月無乙未,乙未者,閏月也。
《春秋》閏月皆在十二月之後,歸餘于終也。
不言閏月者,日不繫月。
有天王喪,公不如周,乃爲楚送喪,不繫乎臣子,故日亦不繫月也。
疏以甲寅計之,無乙未。
後世乃間入十二月之中,與《春秋》異。
《楚世家》:「康王立十五年卒,子員立,是爲郟敖。
」 二十有九年疏《年表》:周景王元年,楚熊郟敖元年。
春,王正月,公在楚。
《檀弓》:「襄公朝于荊。
楚王卒,荊人曰:『必請襲。
』魯人曰:『非禮也。
』荊人強之。
巫先拂柩,荊人悔之。
」 何言乎公在楚?據正月在晉不書。
正月凡存君例王正月書。
以存君也。
在晉不存,在楚則存者,不以夷狄主中國也。
《穀梁》雲中國不存公,以此爲閔公也。
疏未能太平,天下如一。
初始交和,猶有南北形迹,故存公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穀梁》:「喜注之也。
」疏前後經八月之久乃緻。
如、緻皆月,詳久暫。
庚辰,衛侯衎卒。
無道出奔,諼以復國。
獻者惡諡。
疏《衛世家》:獻公後三年卒注,子襄公惡立。
閽殺吳子餘祭。
董子説:「時吳王好勇,使刑人守門。
後閽戕吳子。
」疏《呂刑》之肉刑、罰鍰,論者皆疑之,以出于《經》,則曲圓其説。
不知《尚書》中自有經、傳,亦如《周禮》、《王制》,每經、傳混淆。
《大傳》不言肉刑,自漢文除之,爲中國政治進步。
泰西用刑尤寬,有合刑措之義。
蓋《呂刑》墨辟、罰鍰二節皆屬傳文,經言「苖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殺戮無辜,爰始淫爲劓、刵、椓注、黥。
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故傳雲「五刑之屬三千」。
又,苖如今海外,多以罰金代刑,有財擾法,大失政體。
經曰注:「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
」又曰:「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于差,非從惟從。
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正。
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傳因引苖民罰鍰之條,以證大辟亦可鍰贖,則是殺人者可以不死;其文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
」二事皆屬傳文推詳苖制,非立爲經法。
後儒不知經傳之例,以文出《尚書》,遂依違其説,故肉刑之議,是非莫決。
漢人之除肉刑,與以日易月,深合經旨,有神鬼相引導;亦如漢高初得天下即太牢祠孔子,蓋出人力之外。
必分訂經、傳,而後可定刑人不指肉刑。
《經》書閽,並曰「近刑人」以譏之。
閽者何?上不繫國。
門人也,據閽從門。
刑人也。
《穀梁》以爲寺人。
守門人雖賤,亦當繫國,故又以爲刑人。
疏《周禮》刑者以守門,專言用刑者注,使天下無棄人之義。
門亦多,必不與近刑人之義相反。
刑人則曷爲謂之閽?據刑人亦有名。
刑人,非其人也。
所謂不齒。
人者有君臣之義,所謂上下辭也。
刑人與平民有異,賤乎賤者,不得言名氏,更不可言人。
君子不近刑人,《王制》:「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注,士遇之塗弗與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注弗故生也。
」疏微者當稱人。
宮刑《春秋》所不禁,故遠之也。
近刑人重則屏之遠方,閽則門庭之間。
日相近接,恐其報怨。
疏刑人專指己所親緻刑者,如子羔之刖人足,不專指閽寺。
則輕死之道也。
天子諸侯得用寺人,寺人,古所稱刑餘之人。
《周禮》有守門之制,則寺人不能不用。
考《左傳》,以爲「吳人伐越,俘焉,以爲閽使守舟。
吳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弑」。
按,此閽爲敵國之俘,與平常寺人不同。
不近刑人,恐其有怨也。
吳卒皆月,此何以不月?賊殺,畧之。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齊、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小邾婁人城杞。
《穀梁》:「杞危不能自守,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
」不言蔡、陳、許者,外之也。
此會有齊、宋,不言齊,愛齊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以見南北交通之制,伯世則不能交通。
杞子來盟。
《公羊》有絀杞義,亦用《詩》説,三《頌》直以魯易杞。
《春秋》有杞不稱公,魯稱公,亦絀杞。
疏連記三國聘盟,襄篇數見之例。
吳子使劄來聘。
此亦南北通。
吳在南服,使劄來聘,爲「既見君子」,爲「匪寇婚媾」。
《左傳》有觀樂之説,蓋傳者藉劄聘以繫全《詩》大義,亦如因莒僕而詳《尚書》説。
明《詩》爲孔子之志,全爲繙譯之言;必知《詩》爲百世下皇、帝大法,無徵不信,不能明言,故託之思夢。
是《詩》專爲知來,非告往,爲空言,非行事,一定之義。
其書無疆無涯,主海外三萬裡地球之事,故曰小球大球,無此疆爾界。
故《齊詩》以四始説《小疋》,分爲五際六情説六合,《詩緯》以皇、帝立説者尤爲詳明。
故《詩》爲空言,不可徒以事説。
《漢藝文志》言,「説《詩》者采《春秋》,録雜説,鹹非其本義,與不得已,魯爲近之」。
西漢以前以序説《詩》,久爲班《志》所駁,乃後儒不明此,望文生訓,附以古事。
三家以外,毛獨盛行,朱子繼之,至明豐坊僞《申培詩傳》、《子夏詩序》,而牛鬼蛇神,隳落惡道,至此極矣。
其中所有人名地名皆用翻譯例,故文王非姬昌,周公非姬旦;鳥以名官,黃鳥即西皇二鳩,爲二伯。
皇、帝典章固非閭巷歌謡也,古人徒以事爲説者不知數千百家,今所存如《關雎》,明文所及見尚有八家,或以爲美,或以爲刺,或爲文王,或爲康王,或爲男子作,或爲宮女作。
故蒙撰《逆志表》,每篇列舊序説,次格名物訓釋,次則正名新訓,終以本詩大旨。
皇、帝之學顯,則《詩》義自明,以序説《詩》,不攻自破。
故《齊詩》推大一統之義,與《公羊》相同。
疏《緯》雲:「書者如也」,「詩者持注也。
」周衰,孔子修六藝,空言以俟後世。
無徵不信,惟託興微顯,乃可自附作述,此《緯》所由來也。
《緯》以注《周南》爲主,《召》、《邶》二伯,《鄘》、《衛》以下十二國風應十二月;今推爲中外四嶽八伯諸例。
《緯》更以天星配十五國風;今推廣其例,以《周》、《召》、《邶》三風爲皇,十二風爲四帝,分配十二月:《王》、《鄭》、《齊》爲東方青帝,《豳》、《秦》、《魏》爲西方白帝,《唐》、《鄘》、《檜》爲北方黑帝、《陳》、《衛》、《曹》爲南方赤帝。
《小雅》四始五際大綱與《風》相配,上半五神,分方四遊,合爲三十輻;下半合數四方兩京八伯。
《大雅》分應《三頌》,當是以二十八篇應列宿,終以大統,其中文王、殷商對文,即《緯》之文家質家所由出,大統東西合并,文質彬彬之事也。
《周頌》爲繼周之王,監于二代即文、武;《魯頌》主文王,爲中國;《商頌》主武王,爲海外,即《傳》「王者孰謂,謂文王也」之義。
兩《頌》爲青、素,居中,則「狐裘」之泰皇託之于三統。
《傳》引《周》、《召》爲二伯傳,與《詩》相同,故《關雎》首言左右。
此《緯》中玄聖素王之説也。
孔子既沒,微言僅存,三家未盡闡發,古文之説復起,以爲事非一代、作非一人,錯亂紛紜,毫無義例。
故後世讀書者直視經如古詩選本,望文生訓,雜亂無章。
不知《詩》雖采《春秋》、録古作,既經序訂,機杼全在聖人;使摘句尋章,不考編《詩》之意,則微言奧義莫能明矣。
今先列《緯》文,于全詩求其印證,專著一編,以明宗旨。
《莊子》以經、緯合爲十二經,緯與經對文;今雖自託于一家,編詩之義未嘗不可由此而考。
以此説《詩》,庶幾得覩其奧義雲。
吳無君,諸侯盟但舉國言,吳不稱子,是無君也。
疏按曹、莒、邾傳但無大夫,不言無君。
以三國諸侯,會稱子、伯是也。
無大夫,大夫盟會稱國,不言名氏。
疏吳在揚州,獨遠于中國,無君無大夫,亦如州舉例。
吳以無君無大夫代州舉例,如今非、澳無君可稱;無名臣之國,以其開化晚,遠在南服。
此何以有君稱吳子。
有大夫?稱季劄。
賢季子也。
見吳例可以見。
不氏大夫,所以特見劄者,以賢之耳。
何賢乎季子?讓國也。
《春秋》貴讓。
其讓國奈何?謁也,二十五年門巢卒。
《左傳》稱諸樊,《世家》「長曰諸樊」。
餘祭也,閽弑。
夷昧也,昭十二年立。
與季子同母者四,《世家》:「次曰餘祭,次曰夷昧,次曰季劄。
」《世家》:壽夢注有子四人。
季子弱而才,年幼,有德。
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爲君。
《世家》:「季劄賢,而壽夢欲立之。
」謁曰:「今若是迮而與季子國,季子猶不受也。
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疊爲君,而緻國乎季子。
」兄終弟及以及季子,諸兄友愛之忱。
皆曰:「諾。
」《世家》:「季劄讓不可,乃立長子諸樊,行事當國。
」門巢、近刑人是也。
故諸爲君者,皆輕死爲勇,謁門于巢卒,閽弑餘祭,皆輕死所緻。
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于予身。
」故謁也死,襄十三年立,二十五年門巢卒。
餘祭也立;二十六年。
餘祭也死,二十九年。
夷昧也立;三十年。
夷昧也死,昭十五年。
則國宜之季子者也。
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長庶也,即之。
王夷昧卒,欲授弟季劄,季劄讓,逃去。
于是吳人曰:「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必緻季子。
季子今逃,餘祭之子當代。
」乃立餘祭之子僚爲王。
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
僚不讓,劄亦不争。
闔廬曰:諸樊子。
「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昆弟者,凡爲季子故也。
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與,則我宜立者也。
僚惡得爲君乎?」于是使專諸刺僚,《世家》:「公子光者,王諸樊之子也,以爲『吾父有子注四人,終當傳至季子。
季子既不受國,光當立』。
遂陰納賢士,欲襲王僚。
」而緻國乎季子。
以終先君之意。
季子不受,曰:「爾殺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爲篡也。
如魯桓、齊陽生。
爾殺吾兄,吾又殺爾,如殺公子比、公子瑕與裡克。
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
」去之延陵,封于延陵,故號延陵季子。
終身不入吳國。
故君子以其不受爲義,以其不殺爲仁。
閨門恩揜義。
仁至義盡,不相妨。
疏事在昭公二十八年。
賢季子録季子,有大夫。
則吳何以有君、何以連及其君。
如齊高子紀裂繻皆不繫君,可直稱吳劄來聘。
有大夫?因進一人遂成常例。
以季子爲臣,則宜有君者也。
吳如今南服非、澳,無君無臣。
季子之賢,出類拔萃,靈芝無種,醴泉無原。
因有賢人,乃進其國稱君。
劄者何?劄不氏,不見爲季子。
下楚書薳頗有氏。
吳季子之名也。
楚、秦初見,曰椒,曰遂,與此而三。
與州初見文同。
《春秋》賢者不名,宜如《傳》稱季子。
魯季友亦稱季子。
此何以名?《春秋》于賢者皆有加辭,如叔肸、季友,此乃不字,同于卑賤。
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也。
凡進夷狄皆以漸。
如楚初不氏,後乃氏,同中國大夫。
疏楚曰薳頗,吳曰劄,同時分貴賤。
楚大吳小。
季子者所賢也,能讓國,《春秋》所以賢,與曹子臧同,子臧猶及其子孫。
曷爲不足乎季子?賢則無不足。
子臧《傳》曰「善善及其子孫」。
許人臣者必使臣,許人子者必使子也。
臣子不踰君父。
其君方以子見,同于小國,其臣遂稱氏稱字,則貴賤相嫌,非所以示臣子之法也。
秋,九月,葬衛獻公。
齊高止出奔北燕。
高,齊卿,爲天子之守,燕與齊境近,故奔之。
爲下北燕伯奔齊張本。
冬,仲孫羯如晉。
一晉一楚,一往一來,相比見義。
此執政特使,非行人。
三十年 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頗來聘。
宋之會交相見,公如楚,故楚亦使魯。
記此以與季劄相比。
疏楚三言聘,一稱人,一不氏,一名氏,漸注進大國也。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
世子當以父稱,不稱父而曰君者,朝廷義揜恩,故目君。
此天倫之極變,《經》記注中國以臣弑君者,有以子弑者皆在夷狄。
楚商臣、蔡般、許止以子弑,罪尤重,故中國不見其事。
蔡、許,由中國爲夷狄者。
疏《蔡世家》:「景侯爲世子般娶婦于楚,而景侯通焉。
太子弑景侯而自立,是爲靈公。
」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
外災不日,以伯姬之卒日加于災上,見以災卒也。
天王殺其弟年夫。
《穀梁》:「天王殺其弟年夫,甚之也。
」疏事詳《左傳》。
王子瑕奔晉。
何以不言出?王之子弟不言出。
何以王之子弟不言出?未封也。
年夫殺而瑕奔,失親親之道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
魯如宋即上下往來之義,春如《魯頌》,秋如《商頌》。
自中下外,交通皆由通商互市,《孟子》:「子不通功注易事,則農有餘粟,女有餘布。
」《周禮》地中爲陰陽風雨四時之所交、會、和、合,《繫辭》神農日中爲市,交注易而退,各得其所。
陰陽變化,寒暑顛倒,《易經》之所以名「易」,即交易通商,地球諸國,以其所有,易其所無。
海外以商立國,下方名「商頌」者,初以通商易財貨,後以顛倒易性情。
魯,古文作「旅」字,行旅皆願出于其途,商旅皆願藏于其市,上方曰旅人,下方曰商人,以地中爲市,彼此往來,交易而退,以有易無,各得其所。
《經》名「春秋」,以魯、商行旅通商,所以合爲大一統也。
疏《周禮》地中交、合、和、會,《詩》之「輾轉反側」,顛倒反復,皆取周遊往來、寒暑晝夜;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各得其所,即《詩》之「爰得我所」。
故通商爲開化地球之一大問題。
《周易》日爲地中,故三書「日中」。
綜旅即魯,商《易》之行人,先後之號咷以笑,亦交易其性情。
《詩》、《書》之豐皆爲地中而言,《易經》之所以名「易」者,亦專取商旅往來之義。
葬宋共姬。
月葬者,不踰其夫。
疏共姬從夫諡。
婦人諡,説詳《白虎通》。
外夫人不書葬,非記亡國不書葬。
此何以書?與紀伯姬、叔姬亡國不同。
隱之也。
此隱專訓爲痛,憫之。
何隱爾?國存傋卒葬,無隱道。
宋災,外災不地。
伯姬卒焉。
守禮,因災以卒。
其稱諡何?據紀伯姬、叔姬無諡。
賢也。
因賢特著其諡。
疏按,内外夫人皆舉諡,紀亡國乃不諡,不因諡以見賢。
「其稱諡何」句當讀爲「隱則何以書葬?賢也」。
何賢爾?據初嫁以緻女賢之。
宋災,宮内火,如西宮災。
外地國。
伯姬存焉,《列女傳》:伯姬之宮夜失火。
有司女禦。
復曰:「火至矣!請出。
」避災。
伯姬曰:「不可。
吾聞之也,婦人夜出,因夜災。
使災在晝,則有别。
不見傅、母董子:大國夫人一傅母、三伯、三丞。
不下堂。
《穀梁傳》作「傅母不在注,宵注不下堂。
」傅至矣,待久而後至。
母未至也。
」因夜各寢息,倉卒未能至。
逮乎火而死。
伯姬賢,《經》舉以立婦女之表,故始嫁詳録媵,三月録緻,終以災卒傋葬。
始終女德完全,故以立法。
泰西婦教方求強勝,進于禮教在百年後。
疏《穀梁》:「婦人以貞爲行」,伯姬賢;《左氏》以爲「女而不婦」。
知、仁異見,各有所取。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
許服于楚,爲鄭世仇,故助其亂。
臣入者,出入皆惡。
疏欒奔楚,良奔許,皆裔狄辭。
有罪屏之四裔,不與同中國。
入亂臣,内拒之,不得爲篡辭。
鄭人殺良霄。
欒盈《傳》曰「不言大夫,非其大夫也」,《穀梁》曰「惡之也」。
有罪出奔,又入爲亂,失臣下之道,不得稱爲大夫。
疏事詳《左傳》。
泰西于國事犯未免袒下,《經》則至公。
上下得失,各隨本事科之,所謂平等中之平等。
冬,十月,葬蔡景公。
月葬,正也。
賊未討,子般亦爲賊,臣、子一也。
何以書葬?據討賊在昭十一年,當于昭十一年書葬,此乃先葬後討。
君子辭也。
《穀梁》「卒而葬之,不忍注使父失民于子也」,意相同。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于澶淵。
前交相見于宋,此會澶淵,宋地。
獨有北方,不及楚屬者,合中之分。
楚、蔡、陳、許皆不見。
宋災故。
按,「宋災故」三字爲先師記語,後誤入《經》文,傳者乃據以立説。
據《左氏》,叔孫豹在會,不書。
疏諸盟會皆不詳其本義,惟宋三見,曰釋宋公、成宋亂、宋災。
公如齊三繫事:觀社、納幣、逆女。
宋災故者何?與釋宋公以成宋亂繫事者又有别。
疏《傳》有早遲,非一師所成。
此誤本釋注記三字義。
諸侯會于澶淵,《經》盟會例隻見本事。
凡爲宋災故也。
解故字之義。
會未有言其所爲者,通例。
此言所爲何?以《經》言之,爲一見例,以記事言,亦一見例。
録伯姬也。
不言其故,則事不著。
諸侯中國。
相聚,北方四牧齊、魯、衛、鄭,魯六卒正,大國則晉、宋。
疏《易》八卦方位分陰陽男女,凡諸陰位,三《傳》同以爲夷狄。
而更宋之所喪,兇災則禬補之注。
曰:當時約會所倡主義。
死者伯姬。
不可復生,爾財復矣。
《穀梁》:「更宋所喪之財也。
」此大事也,聚十二國,故曰大事。
曷爲使微者?襄世詳録大夫,以人録者少。
五大國稱人,爲畧。
卿也。
據《左氏》:「冬十月,叔孫豹會晉趙武、齊公孫蠆注、宋向戌、衛北宮佗、鄭罕虎及小邾之大夫會于澶淵。
」卿《傳》多從《經》稱大夫,此稱卿,據首三大國言之。
則其稱人何?卿不書,必有别義。
貶。
微也。
曷爲貶?如《左氏》以爲「無歸于宋」貶之。
卿不得憂諸侯也。
與《穀梁》各明一義。
左氏以爲「既而無歸于宋,故不書其人」。
疏此小事,《經》詳書,亦如三國來媵,賢伯姬,詳録之以示法。
春秋卿大夫賢者多矣,婦女少,故表張宋共姬、紀伯姬、叔姬,以示女範。
三十有一年《經》四三十二年,僖多一年,此少一年,合之爲四三百二十年;加閔之二年,前多于後六年,故以宣六七年爲《春秋》之中心。
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宮。
公作楚宮不書,有所見則不見也。
禮羣宮稱宮,不嫌與宗廟同者,上繫楚也。
西宮就昭穆之位言之。
疏《魯世家》:「三十一年六月,襄公卒。
」《左傳》:「立胡女敬歸之子子注野,次于季氏。
」按:楚宮,仿楚爲之,猶今西式洋樓。
中外交通,言語、飲食、衣服、器械、宮室各有利益。
魯有楚宮,所謂「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未葬稱子某。
世子卒在君世不見,君薨然後見,有即尊之漸也。
不葬者,無廟無諡,附于祖以享。
疏《魯世家》:「九月,太子卒。
魯人立齊歸之子裯爲君,是爲昭公。
」 己亥,仲孫羯卒。
孟孝伯也。
君薨,太子卒,羯誰卒之?由昭公立後乃卒之。
非君立,不卒大夫。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喪言奔,葬言會者,葬事緩也。
何以月?爲下葬月也。
諸侯五月而葬,同盟畢至,故會葬皆月也。
禮:卒正于方伯,上卿弔,親會葬。
内大夫往會葬而月者,亦從此例。
明五月會葬之禮也。
疏昭公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
葬之也。
癸酉,葬我君襄公。
未葬故上卒而稱子某,與般同。
疏《魯世家》:「昭公居喪,意不在戚而有喜色。
比及葬,三易衰。
」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董子説:「莒不早立嗣,莒人亦弑君,而庶子争。
」《孟子》:「民爲貴,君爲輕。
」《春秋》之義,弑君無道。
稱人所以伸民氣、孤君權也。
立君以爲民,若酷虐以害民,則許臣下得仇之,孟子所謂寇仇,《春秋》所以許報仇。
泰西力信民權,與《春秋》之義同。
蓋稱人以弑,賊本可稱名,不目賊而稱人,人,衆辭,不可討。
且稱人以見其失衆心。
疏莒無大夫,莒人者,展輿也。
莒子立展輿,又廢之,因國人弑公,乃自立。
去疾奔齊,不書。
桉注:《經》凡不可爲訓者皆不書,如執君、囚君、交相質皆不書。
乃弑則書者,弑如妖孽,非常已成,故書之。
辭窮不得已。
若以上則不得書。
注 七:原作「九」,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旨:原作「世」,據文意改。
注 僖:原誤作「禧」。
注 左:原誤作「右」。
注 人: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晉:原作「者」,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鄭:原作「衛」,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惲:原作「憚」,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按下引文字見《公羊傳》襄公七年,而《左傳》無是語,當係作者誤記。
注 列:原誤作「例」。
注 諸:原脫,據文意補。
注 見:原脫,據文意補。
注 故: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國:原作「圍」,據文意改。
注 之:原脫,據文意補。
注 焉: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伐:原作「代」,據《左傳》改。
注 于:原誤作「王」,據《左傳》本年杜注改。
注 用:四庫全書本《駁五經異義》作「命」。
注 爲口:原刻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八《爵國》補。
注 「宰」下原刻有「三」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當作「丕」,爲衍文,因删。
注 二:原作「三」,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比:原作「此」,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定:原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鄬:原作「鄢」,據《公羊傳》改。
注 門于巢卒:原作「門巢足子卒」,據《公羊傳》襄公二十五年改。
注 陳:原作「鄭」,據文意改。
注 疾:《穀梁傳》作「病」。
注 之: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能:《左傳》作「親」。
注 疆:原作「彊」,下句「疆」字同,據《左傳》改。
注 「此」下原有「也」字,據文意删。
注 言語:原作「語言」,今乙。
注 諱:原作「葬」,據文意改。
注 所以通:原作「可以道」,據四庫全書本《駁五經異義》改。
注 賢:原刻脫,據《禮記·郊特性》補。
注 二生:原作「一生」,據《尚書·舜典》改。
注 善:原作「喜」,據《穀梁傳》改。
注 桐:原作「相」,據《左傳》改。
注 言:原脫,據文意補。
注 牛: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己酉」兩句係《左傳》語,當移置下《疏》文「故長于滕」下。
注 代等:疑當作「一等」。
注 立:原脫,據《史記》補。
注 代:原作「伐」,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按:當即《春秋繁露》卷七《官制象天》篇。
注 三:原作「下」,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此下原刻衍「三八二十四」五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删。
注 「爲方裡者千」至「方千裡」: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引盧文弨,此十四字係衍文。
注 萎:原作「姜圈」,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五:原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國:原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二十八:原作「三十一」,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十:原作「七」,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而:原誤作「面」,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上:原作「土」,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五:原作「十五」,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十五:原作「四十五」,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禦:原作「卿」,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上:原作「下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及下文改。
注 上下:原作「上下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禦:原作「卿」,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九大夫:原作「九夫人」,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原刻無「非」字,據文意擬補。
注 後:原刻「會」,據《穀梁傳》改。
注 三:原作「二」,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五《隨本消息》改。
注 鄭伯會:淩曙《春秋繁露注》作「鄭服」。
注 軍:原作「會」,據徐元誥《國語集解·晉語七》改。
注 工:原作「上」,據《國語集解·晉語七》改。
注 「二」下原刻衍「律」字,據《國語集解·晉語七》删。
注 輅車:原作「賂輅」,據《國語集解·晉語七》改。
注 晉:原作「魯」,據《史記》改。
注 聘:原作「不聘」,茲據文意改。
注 東平:原作「東萊」,據《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改。
注 亢父:原作「元父」,據《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改。
注 不:原作「口」,據《公羊傳·昭公三十一年》改。
注 閱:原作「閡」,據《左傳》改。
注 而:原作「之」,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使:原作「任」,據《左傳》改。
注 皁:原作「早」,據《左傳》改。
注 定得:原作「得定」,據淩曙《春秋繁露注》乙。
注 士:原作「世」,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比上卿者」上原有「比公者」,蘇輿《義證》雲「三字衍」,因删。
注 劉卷:原作「劉巷」,據《公羊傳·定公四年》經文改。
下同。
注 四:原脫,據文意擬補。
注 楚:原脫,據文意補。
注 湨梁:原作「溴梁」,形近緻誤,因改。
後文同。
注 按:「專説中國」二句,文字疑有錯倒。
注 説:原無,據文意補。
注 戮:原作「二」,據文意擬改。
注 采綠:原作「采藍」。
下引詩出《詩經·采綠》,因據改。
注 得:原作「州」,據文意改。
注 「與」上原衍「皆」,今删。
注 緻:原作「治」,據文意改。
注 殺:原作「伐」,據《史記》卷三二《齊世家》改。
注 微:原誤作「徵」。
注 慢葬:原作「渴葬」,據隱公三年《傳》改。
注 平: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之説:原作「主説」,據文意改。
注 按:雲「再失閏」,在《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注 僵:原誤作「疆」。
注 詩:原誤作「討」。
注 天王:原作「人王」,據文意擬改。
注 二:四庫全書本《古微書》卷一《尚書考靈曜》作「三」。
注 閉牖:二字原刻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減:原誤作「滅」,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時葬正也:原作「時正葬也」,據文意乙。
注 既:原作「即」,據文意改。
注 共:原脫,據文意補。
注 繮:原作「彊」,據《白虎通·誅伐》改。
注 衎:原誤作「衍」。
注 公妻:二字原作「姜」,據《史記》卷三二《齊世家》改。
注 宮:原作「宦」,據《史記》改。
注 近:原作「反」,據《史記》改。
注 趣:原作「取」,據《史記》改。
注 殺:據《史記》作「弑」。
注 石:原作「死」,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五《隨本消息》改。
注 隰:原作「濕」,據《詩·邶風·氓》改。
注 十六年:原誤作「六十六年」。
注 郡:原作「須」,據文意改。
注 大會:原作「入會」,據文意改。
注 餘祭:原作「祭餘」,據下襄公二十九年乙。
注 傷射:原作「射傷」,據《史記》卷三一《吳世家》乙。
注 上:原作「主」,據文意改。
注 思:原作「恩」,據下文改。
注 派:原脫,據文意補。
注 待:原作「特」,據文意改。
注 誥:原誤作「討」,據文意改。
注 「九牧」下原衍一「牧」字,今删。
注 積:原作「績」,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七《考功名》改。
下「天道積聚」之「積」同。
注 秩:原作「枎」,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以:原作「以爲」,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第:原作「定」,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以:原在下句「後」字下,據《春秋繁露注》移。
注 負:原作「員」,據《春秋繁露注》改。
下「負多」之「負」同。
注 之三:原作「後」,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七《隨本消息》改。
注 始皇本紀:原誤作「秦本記」,據《史記》改。
注 大行人:「人」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客:原作「主」,據《周禮·秋官大司寇》改。
注 列:原誤作「例」。
注 復:原作「後」,據《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改。
注 鈇:原誤作「鉄」,據《春秋公羊傳》傳。
注 何以:原誤作「可以」,據《左傳》本年改。
注 焉:原脫,據《穀梁傳》哀公七年補。
注 大夫不臣:「大夫」二字原脫,據《穀梁傳》本年補。
注 未列:原作「未例」,據文意改。
注 「因奔晉」二句,原刻在「冬十有二月」條下,據文意移此。
注 伊藤:原作「藤辟」,據文意改。
注 欺詐:「詐」原作「許」,據文意改。
注 其人:原作「與人」,據文意改。
注 蹂躪:原誤作「蹂躝」。
注 在宋:原作「在衛」,據上年《傳》改。
注 嗜:原作「陼」,據《史記·齊世家》改。
注 朱方:原刻脫,據《史記·齊世家》補。
注 《詩》説也樂緯:此五字恐係注文之旁注,而爲刻工闌入注語正文。
茲保留,而作小字,加括號。
注 言:原作「舊」,據文意改。
注 文王:原誤作「大八王」。
注 帝之左右:「帝」原作「文」,據文意擬改。
注 喜:原作「善」,據《穀梁傳》改。
注 卒:原脫,據《史記》補。
注 椓:原作「榢」,據《尚書·呂刑》改。
注 經曰:原作「往同」,據文意擬改。
注 者:原脫,據文意補。
注 養:原作「義」,據《禮記·王制》改。
注 亦:原作「示」,據《禮記》改。
注 持:原作「志」,據四庫全書本《古微書·詩緯含神霧》改。
注 以:原脫,據文意補。
注 夢:原誤作「薨」,據《史記》改。
注 有子:據《史記·吳世家》作「兄弟」,當據改。
注 漸:原作「慚」,據文意改。
注 記:原無此字,據文意擬補。
注 功:原作「工」,據《孟子·滕文公下》改。
注 交:原誤作「文」。
注 不在:原作「在不」,據《穀梁傳》乙。
注 宵:原作「霄」,據《穀梁傳》改。
注 忍:原刻脫,據《穀梁傳》補。
注 禬補之:「禬」原作「檜」,據文意改。
注 蠆: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子: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桉:原誤作「椄」。
諸人或已入仕途,或身列科第,祖宗世守已數百年,今小不得志,即自命爲皇帝子孫,如皇域冀州,喪心狂病,設爲迷局,蠱惑少年。
不知《春秋》之義,今之川、湘、江蘇皆爲夷狄,文爲東夷,禹爲西夷,皇帝子孫降居若水,泰伯斷髮文身,堯、舜以前,中國皆夷狄。
今則亞州皆中國。
《春秋》大中國,則中國之將來大統,亦皆爲中國。
範蔚宗入宋,身居顯要,因事謀逆,以子房、仲連自比,爲世詬病,若皇域冀州,尤堪恥笑。
孟子幹求分内外,願諸人不必務外,專心緻志,求在我之事而已。
春,無冰。
終時而言無冰,正也。
記時變。
皇、帝天下合通,以熱濟寒,赤道不甚熱,黑道不甚寒。
化日舒長而天下平。
南北交合而記無冰,寒暑平也。
疏無冰,爲加寒之辭。
夏,衛石惡出奔晉。
石惡在外,何以言出?絶之于衛也。
何爲與蔑異?石惡惡也。
盟宋《傳》言「惡人在是」者謂此。
疏惡在宋注聞喜殺,畏不敢歸,故奔晉。
據先蔑在外不言出,先蔑因使而奔,無惡于内,此惡黨,使如從會歸衛,討之而奔者然。
邾婁子來朝。
古者聖王明義,以别貴賤,以序尊卑,以體上下,然後民知尊君敬上,而忠順之行備矣。
是故古者天子之官,有典命官掌諸侯之儀,大行人掌諸侯之儀,以等其爵,故貴賤有别,尊卑有序,上下有差也。
典命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當時無此制,《經》乃立之。
《周禮》大統典章,故尤詳。
疏襄世邾婁初與魯和,來朝,後有兵事,至此乃和而朝。
襄世二朝二來伐邾婁,皆詳和戰本末。
秋,八月,大雩。
仲孫羯如晉。
如晉與如楚相起。
冬,齊慶封來奔。
出奔者,爲所討也。
慶封罪何?亂齊國也。
此後奔吳何以不言?有所見,不復見也。
此言來奔,惡内之受亂臣也。
疏《齊世家》:「景公三年十月,慶封出獵。
初,慶封已殺崔杼,益驕,嗜注酒好獵,不聽政令。
慶舍用政,已有内郤。
田文子謂桓子曰:『亂將作。
』田、鮑、高、欒氏相與謀慶氏,慶舍發甲圍慶封宮,四家徒共擊破之。
慶封還,不得入,奔魯。
齊人讓魯,封奔吳,吳與之朱方注。
」 十有一月,公如楚。
宋之會,諸侯皆朝楚,故目内以見。
南北之交相見爲婚媾,爲既見,以成室家,自相往來,爲賓客,爲兄弟,内外相如。
如今日通商,雖較鎖國攘外之境有加,然彼此忌妬,攘利争權,強暴弱、衆陵寡,與戰國無異。
凡天下塞閉則彼此交病,小通則小利,大通則大利。
以今日中國人民視春秋戰國,其得失苦樂不可以道裡計,皆開通之力。
疏如者,朝也。
齊、晉二伯也,言如楚何?以楚爲伯之辭也。
何以有二伯?貶齊以伯楚也。
自宣十五年至昭二十六年,始言如齊。
不如齊,故言如楚,此晉、楚二伯之辭也。
楚伯則何以月之?不許夷狄之主中國也。
晉、楚息兵,交相見,故言如楚。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傳》以王託于文王:(《詩》説也。
樂緯注。
)「王者孰謂?謂文王也」。
以《春秋》言注之,方三千裡一王,五帝中分天下,一帝八王,四十王,外州十二牧亦主三千裡爲王,合爲百王。
故車輻爲方千裡九百,共百《春秋》,故有百王。
《詩》之新周爲皇,帝爲二後,王爲文王注,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文包武而言,帝之左右注如雎鳩之左右,比見天王。
楚子崩卒,楚稱王,亦稱崩,《經》抑之曰「子卒」。
天王崩,不奔喪,相率朝楚送葬,爲中國諱。
疏《周本紀》:「二十七年,靈王崩。
子景王貴立。
」 乙未,楚子昭卒。
公在楚送葬。
如《周禮》邦交,南北合和,所謂「匪寇婚媾」,「殆及公子同歸」。
十二月無乙未,乙未者,閏月也。
《春秋》閏月皆在十二月之後,歸餘于終也。
不言閏月者,日不繫月。
有天王喪,公不如周,乃爲楚送喪,不繫乎臣子,故日亦不繫月也。
疏以甲寅計之,無乙未。
後世乃間入十二月之中,與《春秋》異。
《楚世家》:「康王立十五年卒,子員立,是爲郟敖。
」 二十有九年疏《年表》:周景王元年,楚熊郟敖元年。
春,王正月,公在楚。
《檀弓》:「襄公朝于荊。
楚王卒,荊人曰:『必請襲。
』魯人曰:『非禮也。
』荊人強之。
巫先拂柩,荊人悔之。
」 何言乎公在楚?據正月在晉不書。
正月凡存君例王正月書。
以存君也。
在晉不存,在楚則存者,不以夷狄主中國也。
《穀梁》雲中國不存公,以此爲閔公也。
疏未能太平,天下如一。
初始交和,猶有南北形迹,故存公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穀梁》:「喜注之也。
」疏前後經八月之久乃緻。
如、緻皆月,詳久暫。
庚辰,衛侯衎卒。
無道出奔,諼以復國。
獻者惡諡。
疏《衛世家》:獻公後三年卒注,子襄公惡立。
閽殺吳子餘祭。
董子説:「時吳王好勇,使刑人守門。
後閽戕吳子。
」疏《呂刑》之肉刑、罰鍰,論者皆疑之,以出于《經》,則曲圓其説。
不知《尚書》中自有經、傳,亦如《周禮》、《王制》,每經、傳混淆。
《大傳》不言肉刑,自漢文除之,爲中國政治進步。
泰西用刑尤寬,有合刑措之義。
蓋《呂刑》墨辟、罰鍰二節皆屬傳文,經言「苖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殺戮無辜,爰始淫爲劓、刵、椓注、黥。
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故傳雲「五刑之屬三千」。
又,苖如今海外,多以罰金代刑,有財擾法,大失政體。
經曰注:「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
」又曰:「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于差,非從惟從。
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正。
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傳因引苖民罰鍰之條,以證大辟亦可鍰贖,則是殺人者可以不死;其文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
」二事皆屬傳文推詳苖制,非立爲經法。
後儒不知經傳之例,以文出《尚書》,遂依違其説,故肉刑之議,是非莫決。
漢人之除肉刑,與以日易月,深合經旨,有神鬼相引導;亦如漢高初得天下即太牢祠孔子,蓋出人力之外。
必分訂經、傳,而後可定刑人不指肉刑。
《經》書閽,並曰「近刑人」以譏之。
閽者何?上不繫國。
門人也,據閽從門。
刑人也。
《穀梁》以爲寺人。
守門人雖賤,亦當繫國,故又以爲刑人。
疏《周禮》刑者以守門,專言用刑者注,使天下無棄人之義。
門亦多,必不與近刑人之義相反。
刑人則曷爲謂之閽?據刑人亦有名。
刑人,非其人也。
所謂不齒。
人者有君臣之義,所謂上下辭也。
刑人與平民有異,賤乎賤者,不得言名氏,更不可言人。
君子不近刑人,《王制》:「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注,士遇之塗弗與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注弗故生也。
」疏微者當稱人。
宮刑《春秋》所不禁,故遠之也。
近刑人重則屏之遠方,閽則門庭之間。
日相近接,恐其報怨。
疏刑人專指己所親緻刑者,如子羔之刖人足,不專指閽寺。
則輕死之道也。
天子諸侯得用寺人,寺人,古所稱刑餘之人。
《周禮》有守門之制,則寺人不能不用。
考《左傳》,以爲「吳人伐越,俘焉,以爲閽使守舟。
吳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弑」。
按,此閽爲敵國之俘,與平常寺人不同。
不近刑人,恐其有怨也。
吳卒皆月,此何以不月?賊殺,畧之。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齊、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小邾婁人城杞。
《穀梁》:「杞危不能自守,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
」不言蔡、陳、許者,外之也。
此會有齊、宋,不言齊,愛齊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以見南北交通之制,伯世則不能交通。
杞子來盟。
《公羊》有絀杞義,亦用《詩》説,三《頌》直以魯易杞。
《春秋》有杞不稱公,魯稱公,亦絀杞。
疏連記三國聘盟,襄篇數見之例。
吳子使劄來聘。
此亦南北通。
吳在南服,使劄來聘,爲「既見君子」,爲「匪寇婚媾」。
《左傳》有觀樂之説,蓋傳者藉劄聘以繫全《詩》大義,亦如因莒僕而詳《尚書》説。
明《詩》爲孔子之志,全爲繙譯之言;必知《詩》爲百世下皇、帝大法,無徵不信,不能明言,故託之思夢。
是《詩》專爲知來,非告往,爲空言,非行事,一定之義。
其書無疆無涯,主海外三萬裡地球之事,故曰小球大球,無此疆爾界。
故《齊詩》以四始説《小疋》,分爲五際六情説六合,《詩緯》以皇、帝立説者尤爲詳明。
故《詩》爲空言,不可徒以事説。
《漢藝文志》言,「説《詩》者采《春秋》,録雜説,鹹非其本義,與不得已,魯爲近之」。
西漢以前以序説《詩》,久爲班《志》所駁,乃後儒不明此,望文生訓,附以古事。
三家以外,毛獨盛行,朱子繼之,至明豐坊僞《申培詩傳》、《子夏詩序》,而牛鬼蛇神,隳落惡道,至此極矣。
其中所有人名地名皆用翻譯例,故文王非姬昌,周公非姬旦;鳥以名官,黃鳥即西皇二鳩,爲二伯。
皇、帝典章固非閭巷歌謡也,古人徒以事爲説者不知數千百家,今所存如《關雎》,明文所及見尚有八家,或以爲美,或以爲刺,或爲文王,或爲康王,或爲男子作,或爲宮女作。
故蒙撰《逆志表》,每篇列舊序説,次格名物訓釋,次則正名新訓,終以本詩大旨。
皇、帝之學顯,則《詩》義自明,以序説《詩》,不攻自破。
故《齊詩》推大一統之義,與《公羊》相同。
疏《緯》雲:「書者如也」,「詩者持注也。
」周衰,孔子修六藝,空言以俟後世。
無徵不信,惟託興微顯,乃可自附作述,此《緯》所由來也。
《緯》以注《周南》爲主,《召》、《邶》二伯,《鄘》、《衛》以下十二國風應十二月;今推爲中外四嶽八伯諸例。
《緯》更以天星配十五國風;今推廣其例,以《周》、《召》、《邶》三風爲皇,十二風爲四帝,分配十二月:《王》、《鄭》、《齊》爲東方青帝,《豳》、《秦》、《魏》爲西方白帝,《唐》、《鄘》、《檜》爲北方黑帝、《陳》、《衛》、《曹》爲南方赤帝。
《小雅》四始五際大綱與《風》相配,上半五神,分方四遊,合爲三十輻;下半合數四方兩京八伯。
《大雅》分應《三頌》,當是以二十八篇應列宿,終以大統,其中文王、殷商對文,即《緯》之文家質家所由出,大統東西合并,文質彬彬之事也。
《周頌》爲繼周之王,監于二代即文、武;《魯頌》主文王,爲中國;《商頌》主武王,爲海外,即《傳》「王者孰謂,謂文王也」之義。
兩《頌》爲青、素,居中,則「狐裘」之泰皇託之于三統。
《傳》引《周》、《召》爲二伯傳,與《詩》相同,故《關雎》首言左右。
此《緯》中玄聖素王之説也。
孔子既沒,微言僅存,三家未盡闡發,古文之説復起,以爲事非一代、作非一人,錯亂紛紜,毫無義例。
故後世讀書者直視經如古詩選本,望文生訓,雜亂無章。
不知《詩》雖采《春秋》、録古作,既經序訂,機杼全在聖人;使摘句尋章,不考編《詩》之意,則微言奧義莫能明矣。
今先列《緯》文,于全詩求其印證,專著一編,以明宗旨。
《莊子》以經、緯合爲十二經,緯與經對文;今雖自託于一家,編詩之義未嘗不可由此而考。
以此説《詩》,庶幾得覩其奧義雲。
吳無君,諸侯盟但舉國言,吳不稱子,是無君也。
疏按曹、莒、邾傳但無大夫,不言無君。
以三國諸侯,會稱子、伯是也。
無大夫,大夫盟會稱國,不言名氏。
疏吳在揚州,獨遠于中國,無君無大夫,亦如州舉例。
吳以無君無大夫代州舉例,如今非、澳無君可稱;無名臣之國,以其開化晚,遠在南服。
此何以有君稱吳子。
有大夫?稱季劄。
賢季子也。
見吳例可以見。
不氏大夫,所以特見劄者,以賢之耳。
何賢乎季子?讓國也。
《春秋》貴讓。
其讓國奈何?謁也,二十五年門巢卒。
《左傳》稱諸樊,《世家》「長曰諸樊」。
餘祭也,閽弑。
夷昧也,昭十二年立。
與季子同母者四,《世家》:「次曰餘祭,次曰夷昧,次曰季劄。
」《世家》:壽夢注有子四人。
季子弱而才,年幼,有德。
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爲君。
《世家》:「季劄賢,而壽夢欲立之。
」謁曰:「今若是迮而與季子國,季子猶不受也。
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疊爲君,而緻國乎季子。
」兄終弟及以及季子,諸兄友愛之忱。
皆曰:「諾。
」《世家》:「季劄讓不可,乃立長子諸樊,行事當國。
」門巢、近刑人是也。
故諸爲君者,皆輕死爲勇,謁門于巢卒,閽弑餘祭,皆輕死所緻。
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于予身。
」故謁也死,襄十三年立,二十五年門巢卒。
餘祭也立;二十六年。
餘祭也死,二十九年。
夷昧也立;三十年。
夷昧也死,昭十五年。
則國宜之季子者也。
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長庶也,即之。
王夷昧卒,欲授弟季劄,季劄讓,逃去。
于是吳人曰:「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必緻季子。
季子今逃,餘祭之子當代。
」乃立餘祭之子僚爲王。
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
僚不讓,劄亦不争。
闔廬曰:諸樊子。
「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昆弟者,凡爲季子故也。
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與,則我宜立者也。
僚惡得爲君乎?」于是使專諸刺僚,《世家》:「公子光者,王諸樊之子也,以爲『吾父有子注四人,終當傳至季子。
季子既不受國,光當立』。
遂陰納賢士,欲襲王僚。
」而緻國乎季子。
以終先君之意。
季子不受,曰:「爾殺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爲篡也。
如魯桓、齊陽生。
爾殺吾兄,吾又殺爾,如殺公子比、公子瑕與裡克。
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
」去之延陵,封于延陵,故號延陵季子。
終身不入吳國。
故君子以其不受爲義,以其不殺爲仁。
閨門恩揜義。
仁至義盡,不相妨。
疏事在昭公二十八年。
賢季子録季子,有大夫。
則吳何以有君、何以連及其君。
如齊高子紀裂繻皆不繫君,可直稱吳劄來聘。
有大夫?因進一人遂成常例。
以季子爲臣,則宜有君者也。
吳如今南服非、澳,無君無臣。
季子之賢,出類拔萃,靈芝無種,醴泉無原。
因有賢人,乃進其國稱君。
劄者何?劄不氏,不見爲季子。
下楚書薳頗有氏。
吳季子之名也。
楚、秦初見,曰椒,曰遂,與此而三。
與州初見文同。
《春秋》賢者不名,宜如《傳》稱季子。
魯季友亦稱季子。
此何以名?《春秋》于賢者皆有加辭,如叔肸、季友,此乃不字,同于卑賤。
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也。
凡進夷狄皆以漸。
如楚初不氏,後乃氏,同中國大夫。
疏楚曰薳頗,吳曰劄,同時分貴賤。
楚大吳小。
季子者所賢也,能讓國,《春秋》所以賢,與曹子臧同,子臧猶及其子孫。
曷爲不足乎季子?賢則無不足。
子臧《傳》曰「善善及其子孫」。
許人臣者必使臣,許人子者必使子也。
臣子不踰君父。
其君方以子見,同于小國,其臣遂稱氏稱字,則貴賤相嫌,非所以示臣子之法也。
秋,九月,葬衛獻公。
齊高止出奔北燕。
高,齊卿,爲天子之守,燕與齊境近,故奔之。
爲下北燕伯奔齊張本。
冬,仲孫羯如晉。
一晉一楚,一往一來,相比見義。
此執政特使,非行人。
三十年 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頗來聘。
宋之會交相見,公如楚,故楚亦使魯。
記此以與季劄相比。
疏楚三言聘,一稱人,一不氏,一名氏,漸注進大國也。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
世子當以父稱,不稱父而曰君者,朝廷義揜恩,故目君。
此天倫之極變,《經》記注中國以臣弑君者,有以子弑者皆在夷狄。
楚商臣、蔡般、許止以子弑,罪尤重,故中國不見其事。
蔡、許,由中國爲夷狄者。
疏《蔡世家》:「景侯爲世子般娶婦于楚,而景侯通焉。
太子弑景侯而自立,是爲靈公。
」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
外災不日,以伯姬之卒日加于災上,見以災卒也。
天王殺其弟年夫。
《穀梁》:「天王殺其弟年夫,甚之也。
」疏事詳《左傳》。
王子瑕奔晉。
何以不言出?王之子弟不言出。
何以王之子弟不言出?未封也。
年夫殺而瑕奔,失親親之道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
魯如宋即上下往來之義,春如《魯頌》,秋如《商頌》。
自中下外,交通皆由通商互市,《孟子》:「子不通功注易事,則農有餘粟,女有餘布。
」《周禮》地中爲陰陽風雨四時之所交、會、和、合,《繫辭》神農日中爲市,交注易而退,各得其所。
陰陽變化,寒暑顛倒,《易經》之所以名「易」,即交易通商,地球諸國,以其所有,易其所無。
海外以商立國,下方名「商頌」者,初以通商易財貨,後以顛倒易性情。
魯,古文作「旅」字,行旅皆願出于其途,商旅皆願藏于其市,上方曰旅人,下方曰商人,以地中爲市,彼此往來,交易而退,以有易無,各得其所。
《經》名「春秋」,以魯、商行旅通商,所以合爲大一統也。
疏《周禮》地中交、合、和、會,《詩》之「輾轉反側」,顛倒反復,皆取周遊往來、寒暑晝夜;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各得其所,即《詩》之「爰得我所」。
故通商爲開化地球之一大問題。
《周易》日爲地中,故三書「日中」。
綜旅即魯,商《易》之行人,先後之號咷以笑,亦交易其性情。
《詩》、《書》之豐皆爲地中而言,《易經》之所以名「易」者,亦專取商旅往來之義。
葬宋共姬。
月葬者,不踰其夫。
疏共姬從夫諡。
婦人諡,説詳《白虎通》。
外夫人不書葬,非記亡國不書葬。
此何以書?與紀伯姬、叔姬亡國不同。
隱之也。
此隱專訓爲痛,憫之。
何隱爾?國存傋卒葬,無隱道。
宋災,外災不地。
伯姬卒焉。
守禮,因災以卒。
其稱諡何?據紀伯姬、叔姬無諡。
賢也。
因賢特著其諡。
疏按,内外夫人皆舉諡,紀亡國乃不諡,不因諡以見賢。
「其稱諡何」句當讀爲「隱則何以書葬?賢也」。
何賢爾?據初嫁以緻女賢之。
宋災,宮内火,如西宮災。
外地國。
伯姬存焉,《列女傳》:伯姬之宮夜失火。
有司女禦。
復曰:「火至矣!請出。
」避災。
伯姬曰:「不可。
吾聞之也,婦人夜出,因夜災。
使災在晝,則有别。
不見傅、母董子:大國夫人一傅母、三伯、三丞。
不下堂。
《穀梁傳》作「傅母不在注,宵注不下堂。
」傅至矣,待久而後至。
母未至也。
」因夜各寢息,倉卒未能至。
逮乎火而死。
伯姬賢,《經》舉以立婦女之表,故始嫁詳録媵,三月録緻,終以災卒傋葬。
始終女德完全,故以立法。
泰西婦教方求強勝,進于禮教在百年後。
疏《穀梁》:「婦人以貞爲行」,伯姬賢;《左氏》以爲「女而不婦」。
知、仁異見,各有所取。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
許服于楚,爲鄭世仇,故助其亂。
臣入者,出入皆惡。
疏欒奔楚,良奔許,皆裔狄辭。
有罪屏之四裔,不與同中國。
入亂臣,内拒之,不得爲篡辭。
鄭人殺良霄。
欒盈《傳》曰「不言大夫,非其大夫也」,《穀梁》曰「惡之也」。
有罪出奔,又入爲亂,失臣下之道,不得稱爲大夫。
疏事詳《左傳》。
泰西于國事犯未免袒下,《經》則至公。
上下得失,各隨本事科之,所謂平等中之平等。
冬,十月,葬蔡景公。
月葬,正也。
賊未討,子般亦爲賊,臣、子一也。
何以書葬?據討賊在昭十一年,當于昭十一年書葬,此乃先葬後討。
君子辭也。
《穀梁》「卒而葬之,不忍注使父失民于子也」,意相同。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于澶淵。
前交相見于宋,此會澶淵,宋地。
獨有北方,不及楚屬者,合中之分。
楚、蔡、陳、許皆不見。
宋災故。
按,「宋災故」三字爲先師記語,後誤入《經》文,傳者乃據以立説。
據《左氏》,叔孫豹在會,不書。
疏諸盟會皆不詳其本義,惟宋三見,曰釋宋公、成宋亂、宋災。
公如齊三繫事:觀社、納幣、逆女。
宋災故者何?與釋宋公以成宋亂繫事者又有别。
疏《傳》有早遲,非一師所成。
此誤本釋注記三字義。
諸侯會于澶淵,《經》盟會例隻見本事。
凡爲宋災故也。
解故字之義。
會未有言其所爲者,通例。
此言所爲何?以《經》言之,爲一見例,以記事言,亦一見例。
録伯姬也。
不言其故,則事不著。
諸侯中國。
相聚,北方四牧齊、魯、衛、鄭,魯六卒正,大國則晉、宋。
疏《易》八卦方位分陰陽男女,凡諸陰位,三《傳》同以爲夷狄。
而更宋之所喪,兇災則禬補之注。
曰:當時約會所倡主義。
死者伯姬。
不可復生,爾財復矣。
《穀梁》:「更宋所喪之財也。
」此大事也,聚十二國,故曰大事。
曷爲使微者?襄世詳録大夫,以人録者少。
五大國稱人,爲畧。
卿也。
據《左氏》:「冬十月,叔孫豹會晉趙武、齊公孫蠆注、宋向戌、衛北宮佗、鄭罕虎及小邾之大夫會于澶淵。
」卿《傳》多從《經》稱大夫,此稱卿,據首三大國言之。
則其稱人何?卿不書,必有别義。
貶。
微也。
曷爲貶?如《左氏》以爲「無歸于宋」貶之。
卿不得憂諸侯也。
與《穀梁》各明一義。
左氏以爲「既而無歸于宋,故不書其人」。
疏此小事,《經》詳書,亦如三國來媵,賢伯姬,詳録之以示法。
春秋卿大夫賢者多矣,婦女少,故表張宋共姬、紀伯姬、叔姬,以示女範。
三十有一年《經》四三十二年,僖多一年,此少一年,合之爲四三百二十年;加閔之二年,前多于後六年,故以宣六七年爲《春秋》之中心。
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宮。
公作楚宮不書,有所見則不見也。
禮羣宮稱宮,不嫌與宗廟同者,上繫楚也。
西宮就昭穆之位言之。
疏《魯世家》:「三十一年六月,襄公卒。
」《左傳》:「立胡女敬歸之子子注野,次于季氏。
」按:楚宮,仿楚爲之,猶今西式洋樓。
中外交通,言語、飲食、衣服、器械、宮室各有利益。
魯有楚宮,所謂「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未葬稱子某。
世子卒在君世不見,君薨然後見,有即尊之漸也。
不葬者,無廟無諡,附于祖以享。
疏《魯世家》:「九月,太子卒。
魯人立齊歸之子裯爲君,是爲昭公。
」 己亥,仲孫羯卒。
孟孝伯也。
君薨,太子卒,羯誰卒之?由昭公立後乃卒之。
非君立,不卒大夫。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喪言奔,葬言會者,葬事緩也。
何以月?爲下葬月也。
諸侯五月而葬,同盟畢至,故會葬皆月也。
禮:卒正于方伯,上卿弔,親會葬。
内大夫往會葬而月者,亦從此例。
明五月會葬之禮也。
疏昭公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
葬之也。
癸酉,葬我君襄公。
未葬故上卒而稱子某,與般同。
疏《魯世家》:「昭公居喪,意不在戚而有喜色。
比及葬,三易衰。
」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董子説:「莒不早立嗣,莒人亦弑君,而庶子争。
」《孟子》:「民爲貴,君爲輕。
」《春秋》之義,弑君無道。
稱人所以伸民氣、孤君權也。
立君以爲民,若酷虐以害民,則許臣下得仇之,孟子所謂寇仇,《春秋》所以許報仇。
泰西力信民權,與《春秋》之義同。
蓋稱人以弑,賊本可稱名,不目賊而稱人,人,衆辭,不可討。
且稱人以見其失衆心。
疏莒無大夫,莒人者,展輿也。
莒子立展輿,又廢之,因國人弑公,乃自立。
去疾奔齊,不書。
桉注:《經》凡不可爲訓者皆不書,如執君、囚君、交相質皆不書。
乃弑則書者,弑如妖孽,非常已成,故書之。
辭窮不得已。
若以上則不得書。
注 七:原作「九」,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旨:原作「世」,據文意改。
注 僖:原誤作「禧」。
注 左:原誤作「右」。
注 人: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晉:原作「者」,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鄭:原作「衛」,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惲:原作「憚」,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按下引文字見《公羊傳》襄公七年,而《左傳》無是語,當係作者誤記。
注 列:原誤作「例」。
注 諸:原脫,據文意補。
注 見:原脫,據文意補。
注 故: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國:原作「圍」,據文意改。
注 之:原脫,據文意補。
注 焉: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伐:原作「代」,據《左傳》改。
注 于:原誤作「王」,據《左傳》本年杜注改。
注 用:四庫全書本《駁五經異義》作「命」。
注 爲口:原刻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八《爵國》補。
注 「宰」下原刻有「三」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當作「丕」,爲衍文,因删。
注 二:原作「三」,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比:原作「此」,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定:原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鄬:原作「鄢」,據《公羊傳》改。
注 門于巢卒:原作「門巢足子卒」,據《公羊傳》襄公二十五年改。
注 陳:原作「鄭」,據文意改。
注 疾:《穀梁傳》作「病」。
注 之:原脫,據《左傳》本年補。
注 能:《左傳》作「親」。
注 疆:原作「彊」,下句「疆」字同,據《左傳》改。
注 「此」下原有「也」字,據文意删。
注 言語:原作「語言」,今乙。
注 諱:原作「葬」,據文意改。
注 所以通:原作「可以道」,據四庫全書本《駁五經異義》改。
注 賢:原刻脫,據《禮記·郊特性》補。
注 二生:原作「一生」,據《尚書·舜典》改。
注 善:原作「喜」,據《穀梁傳》改。
注 桐:原作「相」,據《左傳》改。
注 言:原脫,據文意補。
注 牛: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己酉」兩句係《左傳》語,當移置下《疏》文「故長于滕」下。
注 代等:疑當作「一等」。
注 立:原脫,據《史記》補。
注 代:原作「伐」,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按:當即《春秋繁露》卷七《官制象天》篇。
注 三:原作「下」,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此下原刻衍「三八二十四」五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删。
注 「爲方裡者千」至「方千裡」: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引盧文弨,此十四字係衍文。
注 萎:原作「姜圈」,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五:原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國:原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二十八:原作「三十一」,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十:原作「七」,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而:原誤作「面」,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上:原作「土」,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五:原作「十五」,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十五:原作「四十五」,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禦:原作「卿」,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上:原作「下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及下文改。
注 上下:原作「上下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禦:原作「卿」,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九大夫:原作「九夫人」,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原刻無「非」字,據文意擬補。
注 後:原刻「會」,據《穀梁傳》改。
注 三:原作「二」,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五《隨本消息》改。
注 鄭伯會:淩曙《春秋繁露注》作「鄭服」。
注 軍:原作「會」,據徐元誥《國語集解·晉語七》改。
注 工:原作「上」,據《國語集解·晉語七》改。
注 「二」下原刻衍「律」字,據《國語集解·晉語七》删。
注 輅車:原作「賂輅」,據《國語集解·晉語七》改。
注 晉:原作「魯」,據《史記》改。
注 聘:原作「不聘」,茲據文意改。
注 東平:原作「東萊」,據《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改。
注 亢父:原作「元父」,據《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改。
注 不:原作「口」,據《公羊傳·昭公三十一年》改。
注 閱:原作「閡」,據《左傳》改。
注 而:原作「之」,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使:原作「任」,據《左傳》改。
注 皁:原作「早」,據《左傳》改。
注 定得:原作「得定」,據淩曙《春秋繁露注》乙。
注 士:原作「世」,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比上卿者」上原有「比公者」,蘇輿《義證》雲「三字衍」,因删。
注 劉卷:原作「劉巷」,據《公羊傳·定公四年》經文改。
下同。
注 四:原脫,據文意擬補。
注 楚:原脫,據文意補。
注 湨梁:原作「溴梁」,形近緻誤,因改。
後文同。
注 按:「專説中國」二句,文字疑有錯倒。
注 説:原無,據文意補。
注 戮:原作「二」,據文意擬改。
注 采綠:原作「采藍」。
下引詩出《詩經·采綠》,因據改。
注 得:原作「州」,據文意改。
注 「與」上原衍「皆」,今删。
注 緻:原作「治」,據文意改。
注 殺:原作「伐」,據《史記》卷三二《齊世家》改。
注 微:原誤作「徵」。
注 慢葬:原作「渴葬」,據隱公三年《傳》改。
注 平: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之説:原作「主説」,據文意改。
注 按:雲「再失閏」,在《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注 僵:原誤作「疆」。
注 詩:原誤作「討」。
注 天王:原作「人王」,據文意擬改。
注 二:四庫全書本《古微書》卷一《尚書考靈曜》作「三」。
注 閉牖:二字原刻脫,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減:原誤作「滅」,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時葬正也:原作「時正葬也」,據文意乙。
注 既:原作「即」,據文意改。
注 共:原脫,據文意補。
注 繮:原作「彊」,據《白虎通·誅伐》改。
注 衎:原誤作「衍」。
注 公妻:二字原作「姜」,據《史記》卷三二《齊世家》改。
注 宮:原作「宦」,據《史記》改。
注 近:原作「反」,據《史記》改。
注 趣:原作「取」,據《史記》改。
注 殺:據《史記》作「弑」。
注 石:原作「死」,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五《隨本消息》改。
注 隰:原作「濕」,據《詩·邶風·氓》改。
注 十六年:原誤作「六十六年」。
注 郡:原作「須」,據文意改。
注 大會:原作「入會」,據文意改。
注 餘祭:原作「祭餘」,據下襄公二十九年乙。
注 傷射:原作「射傷」,據《史記》卷三一《吳世家》乙。
注 上:原作「主」,據文意改。
注 思:原作「恩」,據下文改。
注 派:原脫,據文意補。
注 待:原作「特」,據文意改。
注 誥:原誤作「討」,據文意改。
注 「九牧」下原衍一「牧」字,今删。
注 積:原作「績」,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七《考功名》改。
下「天道積聚」之「積」同。
注 秩:原作「枎」,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以:原作「以爲」,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第:原作「定」,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以:原在下句「後」字下,據《春秋繁露注》移。
注 負:原作「員」,據《春秋繁露注》改。
下「負多」之「負」同。
注 之三:原作「後」,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七《隨本消息》改。
注 始皇本紀:原誤作「秦本記」,據《史記》改。
注 大行人:「人」字原脫,據文意補。
注 客:原作「主」,據《周禮·秋官大司寇》改。
注 列:原誤作「例」。
注 復:原作「後」,據《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改。
注 鈇:原誤作「鉄」,據《春秋公羊傳》傳。
注 何以:原誤作「可以」,據《左傳》本年改。
注 焉:原脫,據《穀梁傳》哀公七年補。
注 大夫不臣:「大夫」二字原脫,據《穀梁傳》本年補。
注 未列:原作「未例」,據文意改。
注 「因奔晉」二句,原刻在「冬十有二月」條下,據文意移此。
注 伊藤:原作「藤辟」,據文意改。
注 欺詐:「詐」原作「許」,據文意改。
注 其人:原作「與人」,據文意改。
注 蹂躪:原誤作「蹂躝」。
注 在宋:原作「在衛」,據上年《傳》改。
注 嗜:原作「陼」,據《史記·齊世家》改。
注 朱方:原刻脫,據《史記·齊世家》補。
注 《詩》説也樂緯:此五字恐係注文之旁注,而爲刻工闌入注語正文。
茲保留,而作小字,加括號。
注 言:原作「舊」,據文意改。
注 文王:原誤作「大八王」。
注 帝之左右:「帝」原作「文」,據文意擬改。
注 喜:原作「善」,據《穀梁傳》改。
注 卒:原脫,據《史記》補。
注 椓:原作「榢」,據《尚書·呂刑》改。
注 經曰:原作「往同」,據文意擬改。
注 者:原脫,據文意補。
注 養:原作「義」,據《禮記·王制》改。
注 亦:原作「示」,據《禮記》改。
注 持:原作「志」,據四庫全書本《古微書·詩緯含神霧》改。
注 以:原脫,據文意補。
注 夢:原誤作「薨」,據《史記》改。
注 有子:據《史記·吳世家》作「兄弟」,當據改。
注 漸:原作「慚」,據文意改。
注 記:原無此字,據文意擬補。
注 功:原作「工」,據《孟子·滕文公下》改。
注 交:原誤作「文」。
注 不在:原作「在不」,據《穀梁傳》乙。
注 宵:原作「霄」,據《穀梁傳》改。
注 忍:原刻脫,據《穀梁傳》補。
注 禬補之:「禬」原作「檜」,據文意改。
注 蠆: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子:原刻脫,據《左傳》補。
注 桉:原誤作「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