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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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公莊以上專詳内州,正如今專記亞州,西南澳、非、美皆在所畧。
由近及遠,故莊以下乃見荊、徐、梁、揚,中分禹州,形勢與今中國同也。
以下至昭爲所聞世,有伯,言同盟,與《穀》、《左》同。
元年 春,王正月。
《春秋》之魯在《禹貢》正東青州,大九州則中國爲正東神州。
《春秋》廣魯于天下,正如今以中國進退全球。
故《春秋》據魯而作。
公何以不言即位?據元年必書公即位。
《春秋》君弑子不言即位。
言《春秋》者,史實書即位,《春秋》不言耳,此爲正例。
故桓《傳》雲「繼弑君不言即位」。
君弑則子何以不言即位?隱之也。
内諱弑,以不言即位起之。
言子痛父,不忍即位。
孰隱?隱子也。
諱莫如深,深則隱也。
子不忍即位,達子之情,是子爲父隱也。
即位,國之大事也,何以不日?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
以三月首事,與儀父同。
夫人在齊未歸,《春秋》之義,莊之立當仇絶母爲首事,緩追逸賊;親親之道,當逐之齊而不殺之。
故因其在齊而以遜言,使如莊公以父仇逐之也。
董子曰:絶文姜之屬,不爲不孝也。
孫者何?據大夫言奔。
孫猶遜也。
言遜避不敢當其位。
内諱奔謂之孫。
公與夫人同言遜,大夫言奔,所以尊尊也。
疏内三言遜,皆在君夫人。
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于齊何?據夫人如齊未還。
念母也。
時莊因念母,迎之于齊,《春秋》惡之,反其事而言孫,如此時孫者然。
正月以存君,書正月不言即位,亦如存君者然。
疏此「公在楚」、「公居于鄆」《傳》。
元年書「正月」、「公在」、「公居」者,以存君也。
念母以首事。
《經》因念母而寓討母爲首事。
報父之仇、孝子之志,不以親害尊變逆。
言孫,如莊討之,所以明父尊母卑之義。
疏上言正月存君,則此亦可雲三月以首事。
考隱、莊不言即位,皆于三月首事。
用之三月,于夏爲正月;以三月首事,明用夏正之義。
夫人何以不稱姜氏?據夫人姜氏孫于邾婁稱氏。
疏《左傳》不稱姜。
絶不爲親,禮也。
貶。
按貶爲貶爵,此不稱姜氏本爲絶屬,《傳》乃以貶説之。
據緻夫人稱夫人,而不言姓氏非夫人,如哀姜辭,故亦得爲貶也。
曷爲貶?與弑公也。
言與者,以齊襄爲首惡。
疏哀姜遜稱夫人姜氏,以喪至乃不稱姜氏者,遜已絶屬,弑君罪重于殺子也。
其與弑公奈何?夫人譖公于齊侯注:「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
』」齊侯怒,與之飲酒;諸侯饗禮。
于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于其乘焉,搚幹而殺之。
念母者,所善也,但以母論所善也,據天王不能母猶絶之。
孝子親親,慈于母者,《春秋》宜善之。
則曷爲于其念母焉貶?與衛轍拒父命同。
不以父與母較,但言念母。
親親之義,不得貶之。
不與念母也。
父尊母卑,母與弑父,子當爲父報仇,逐母以明義,重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也。
故不與念母。
所善爲父仇,則母爲輕、父爲重,有王父命,則父命爲輕、王父命爲重。
此決嫌明疑,《春秋》之大法。
夏,單伯逆王姬。
單伯者,三監,《書》三叔監殷亦同此制。
文武之政與《春秋》同,先師以爲六經同例。
單伯者何?據稱伯,同王臣。
吾大夫以其從内大夫例。
之命乎天子者也。
以其食采與單同。
疏《穀梁》又以爲天子之内臣,《左傳》多稱爲封人。
至于本國命大夫,《傳》但雲吾命大夫也。
舊誤以大夫爲一,何君以單伯爲賢士,亦失之矣。
餘義詳《穀傳》注。
何以不稱使?據内臣當言如,從王臣則當言使。
天子召而使之也。
不言如,言非内臣;又爲天子事,故與内臣文異。
天子召而使之,可不言如。
逆之者何?據與逆夫人、外逆女不同。
使我主之也。
曷爲使我主之?天子嫁女于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
諸侯于天子尊卑不敵,故不相爲禮。
使王姬如魯女然,所以申壻之尊,折女挾貴之勢。
義詳《白虎通》。
疏《日本國志》言:日本初制,親王惟與女親王注爲婚,雖同生不避。
久之,王乃與相族婚。
經制則使諸侯主,以避尊卑之嫌,與别同姓兩不相妨注。
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大夫逆書者皆譏,爲其接我也。
故《經》書大夫來逆女與公接者,皆譏之。
此知天子親迎隻在郊,亦不得如諸侯國。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外例地,不地,非外也。
何以書?據小事、常事不書。
譏。
何譏爾?築之改築。
禮也,班氏説改築于城郭之内。
于外《左傳》所謂委君命于草莽。
非禮也。
禮當築,《春秋》因不可與其事,故外之,外則非禮。
變其事實,外之所以申義,故撥亂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
于外何以非禮?在内不須築,改築則當有變。
築于外在外則不須築。
非禮也。
所以别築者,爲路寢小寢均不可耳,則築于外,《左傳》所謂委君命于草莽也,則不合禮。
按,三《傳》禮多異,而以外言,在外猶不可,在内則更不可言,異同互見。
先師各執一解,則失《經》、《傳》本意。
如本《傳》于外爲非禮,《左傳》爲外禮也,説者因岐而異之。
考《穀梁》雲,則備二《傳》之文,始知解《傳》當得言外之意,不可拘于文字。
舉此一經立例,其餘皆仿此。
其築之何以禮?主王姬者,必爲之改築。
主王姬者則曷爲必爲之改築?于路寢則不可,班氏:「不于路寢,路寢注本行政處,非婦人之居。
」小寢則嫌,内女所居,不可以待王姬。
羣公子之舍則已卑矣。
使王姬從羣公子舍出嫁,則與内女同,待之太卑。
其道必爲之改築者也。
築必于内,于外者,《春秋》外之也。
莊忘父仇,時無外之事。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
詳《世家》。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王不繫天,逆天而行也。
王主三千裡,上統于天注。
自帝、皇配天,帝稱天子,王稱天王,伯稱天吏,以天爲號;《春秋》雖小統,通其義于天下。
王不繫天,如諸侯卑,舉國狄之。
錫者注何?與歸、獻異。
疏九錫制詳《白虎通》。
賜也。
此記錫命之始。
以九歲而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諸侯賜弓矢者得專征,賜鈇鉞注者得專殺,賜圭瓚者得爲鬯以祭。
命者何?《王制》:「若有加,則錫注也,不過九命。
」加我服也。
其言桓公何?據文公不言諡。
追命也。
于葬後追加錫文,與文公初生錫不同,故得言諡。
王何以不稱天?無天而行也。
此其爲逆天,奈何追錫惡人?非正也。
襄殺桓公,使人之子忘仇,而爲之主婚,錫桓公以釋其怨,失道尤甚。
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
以爲無天者乃如此,故去天也。
天王之失道多矣,何爲于此去天?惡之必於其事之重者。
王,號之稱,此何注以非舉號稱使者,必目君也。
王姬歸于齊。
言此以明王姬下嫁之禮,所以扶陽抑陰,不使挾貴以驕其夫家,如後世公主下嫁。
何以書?據外女歸不書。
我主之也。
王姬儀注一切同于内女,尊卑相敵,不使王姬挾貴以失事夫之節,所以防患。
此禮後世不行,所以多公主之禍。
詳録其事,所以惡莊也。
齊師遷紀郱、、郚。
遷之者何?遷者不復見,紀下復見。
取之也。
《傳》以郱、、郚爲邑,此謂遷爲取紀之三邑也。
取之則曷爲不言取之也?據取邑不諱。
爲襄公諱也。
《春秋》爲二伯諱,《傳》以襄爲賢,從二伯例。
以爲爲襄諱,故遷不言取耳。
外取邑不書,據外取邑不書,知其爲國。
且遷下皆國辭。
此何以書?大之也。
張大其事,故書之。
《傳》于齊襄、宋襄多恕辭,故所言如此。
何大爾?據取邑無取于大。
自是始滅也。
以齊滅紀爲報許仇,故于邑特大之。
疏按《穀》、《左》于齊襄多貶辭,《傳》乃以二伯例説之,見仁見知,取舍不同。
二《傳》爲常,《公羊》主變。
《春秋》于嫌得者見不得,故特取之,不足爲異。
二年《年表》:陳宣公杵臼元年。
杵臼,莊公弟。
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月葬,正也。
陳無日葬,四月可以葬矣。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注餘邱。
餘邱,邑名。
《春秋》文無邾婁,口繫邾,音聲轉變,誤邾爲於、,與吳孟子、邾黑肱同。
此爲邾邑,不繫邾正條,餘皆推此《傳》之誤説。
凡與《經》無明文者,今不從之。
於注餘邱者何?不繫國,故問。
邾婁於與邾同音,《經》不繫邾,師讀口繫邾。
之邑也。
據口繫知之,師説相傳也如此。
曷爲不繫乎邾婁?邑當繫國。
國之也。
言伐爲國辭。
曷爲國之?邑不得有國辭。
疏按:《傳》推此説,凡六七見于邾,《經》皆無明文。
《左》、《穀》以所説今婁邑爲國,多有明證。
以下皆從此例推之。
君存焉爾。
君存,謂君在師也。
斥言慶父者,惡專。
爲公在師,以公伐邑,病,故使如國辭。
疏《補例》:慶父幼,何以帥師?公亦在師也,何爲不以公主之?非公,國也。
於者何?邾之轉音也,口繫邾,轉爲於也。
「曷爲國之,君存焉爾」,此《傳》爲原文正義,後師推此説别條,于義多不安;須知其意而善説之,如滅夏陽亦嘗用此《傳》是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
《檀弓》:齊有王姬之喪,魯莊爲之服大功;或曰魯爲主故爲之服,或曰外祖母也。
《檀弓》稱爲邾婁,當爲齊學;前説同《傳》,後説以爲襄公母,非新嫁之王姬。
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録焉爾。
曷爲録焉爾?我主之也。
我主,卒則當服。
嫁由魯,卒由魯,言王姬以魯爲父母,不使得以天子之尊臨夫家也。
言歸言卒,與内女全同。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郜。
上言夫人孫于齊,此使如二人然;以爲弑父賊已討,此又别爲一人也。
夫人不會,會者,書其淫。
郜,内邑。
故《左傳》「會齊侯于禚,書,姦也。
」郜,《左》、《穀》作禚。
乙酉,宋公馮卒。
馮弑與夷而日卒者,不以馮主弑,爲宣公諱也。
疏《宋世家》:莊公元年,華督爲相。
九年,執鄭祭仲,要以立突。
十九年,莊公卒,子湣公捷立。
三年《年表》:宋湣公捷元年。
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此所將卑也,在外稱師,在内不氏。
齊師者,齊侯也;不言齊侯者,諱與仇同伐也。
溺者何?翬與弑,不氏公子,疑此亦貶。
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别無所見,故以爲未命大夫,非貶也。
溺不卒者,莊不卒大夫,不報桓仇也。
《穀梁》以爲公子溺,貶之不氏,説與《傳》小異。
禮: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二卿,命于天子。
此百裡七十裡之國也。
至于魯,則三家爲三卿,以外更見大夫,則方伯之大夫亦得書于《經》,故有同時書四人者也。
然則此不氏者,蓋下大夫之職,位當小國之下卿者。
夏,四月,葬宋莊公。
大國日葬,正也;月者,畧之。
宋葬無時例。
五月,葬桓王。
此記葬天王之始。
此未有言崩者,據桓十五年三月崩,至今已七年。
何以書葬?蓋改葬也。
言此以明改葬之禮。
何者?緦,墓地有變,可以改葬。
月者,天王葬重月。
秋,紀季以酅入于齊。
此紀以地之始。
酅者,紀之遺邑也。
言此者,存紀于酅也。
《春秋》滅國無善者,舉一善以爲法。
紀季者何?據蔡季入爲蔡侯。
紀侯之弟也。
據《春秋》之例,父子相繼稱父子,兄弟相及稱叔季,如許叔、蔡季是也。
此稱季,是紀亡、季别立爲君之辭。
何以不名?季有三見,常辭皆名之。
賢也。
許其相及。
何賢乎紀季?據背君以地降仇。
服罪也。
以地適人者當言出奔,此何以不言出奔?國已亡矣,舉賢注而入。
入爲君之辭,許叔入于許是也。
此何以言入?齊不嫌也,以酅服齊,而爲附庸之君也。
疏《左傳》「紀于是乎始判」,言分判爲附庸始于此。
其服罪奈何?魯子曰:「請後五廟諸侯五廟,事祀爲重。
以存姑姊妹。
」此指下叔姬歸于酅而言,説詳董子。
冬,公次于郎。
次,止也。
言有畏也。
其言次于郎者,刺欲救紀而後不能也。
義詳《解詁》。
四年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
饗齊侯所以病齊侯也。
疏公在不言者,爲公諱也。
三月,紀伯姬卒。
内女嫁于諸侯不皆卒,此卒者,閔其亡國也。
内女適諸侯者無故不卒,此以亡國卒之。
卒例日,不日者,以見不卒者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
垂,内邑也。
三國會于垂,則公在可知;不出公者,諱公與仇人遇也。
下狩不諱者,以稱人,可以出公也。
紀侯大去其國。
大去者,去奔之辭也。
其國已亡,言出國者,存紀也。
大去者何?據一見例。
滅也。
滅在遷前,《傳》以此去乃滅之。
孰滅之?齊滅之。
曷爲不言齊滅之?疏《穀梁》爲紀侯諱也。
紀侯去國,民歸之者數年乃絶,故以大去言之。
不言滅,與大王去邠之事同。
爲襄公諱也。
《傳》以襄公爲小伯,故有此説,與賢宋襄公同。
《春秋》爲賢者諱,《春秋》以二伯爲賢。
爲二伯諱者,皆以爲賢例。
何賢乎襄公?襄無道滅國,亦非善事。
復讎也。
因莊忘仇事,襄《傳》即襄事以譏注莊,故託之報仇。
何讎爾?據《春秋》不見其事。
遠祖也。
九世以上哀公。
哀公亨乎周,周烹齊侯。
紀侯譖之,讒。
事詳《齊世家》。
讒雖發于紀侯,烹之者周王,就事論,亦不能專責紀。
以襄公之爲于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
以復仇許之。
盡者何?襄公將復讎乎紀,襄欲滅紀,當□□報仇。
蔔之曰:「師喪分焉。
」「寡人死之,不爲不吉也。
」□□復□。
遠祖者幾世乎?因遠故問。
九世也。
詳《齊世家》。
九世猶可以復讎乎?據報遠爲遷怒。
雖百世可也。
此爲非常可駭之論。
襄公親殺莊公之父,乃敢以報仇名師,其蔑視魯莊甚矣。
家亦可乎?大夫以下。
曰:「不可。
」家,如伍員復仇于楚隻在其子,非有數世。
國何以可?報仇無分家、國。
國君一體也。
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
國君何以爲一體?國君以國爲體,諸侯世,故國君爲一體也。
今紀無罪,事與新君無幹。
此非怒與?遷怒。
曰:「非也。
」古者有明天子,所謂後之堯、舜。
則紀侯必誅,誅其身。
必無紀者。
滅其國,言其誅身亡國,必無子孫得世國也。
紀侯之不誅,至今有紀者,猶無明天子也。
紀侯雖譖,罪由天子,亦不當殺身絶國。
《傳》爲此説,據理而言,明君近佞人,陷無罪以刑,反坐當加等也。
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會同之禮。
相朝聘之道,小朝大聘。
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左傳》所謂繼先君之好。
禮:朝會聘盟言必稱先君,是也。
然則齊、紀無説焉,謂齊、紀先君有仇,必稱先君之好,則譖、烹事竟若無説以辭之也。
不可以竝立乎天下。
禮曰: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故將去紀侯者,誅其身。
不得不去紀也。
滅其國,欲去譖哀公之紀侯,則不得不去紀。
若存紀國,其子孫稱引先君,則紀侯猶存。
當赦紀舊惡。
有明天子,則襄公得爲若行乎?當告于天子,不得自興師。
曰:「不得也。
」有明天子,則天子加誅,齊襄公不得討之;如討,則是遷怒。
苟不請命,更幹先王之典。
不得,則襄公曷爲爲之?據《春秋》爲之諱。
上無天子,天子本爲皇、帝正稱,《詩》所謂「王于出征,以佐天子」。
小統師説每假借大統,如天子、天下皆是也。
下無方伯,上下無人,故責之于居中之二伯。
此通例,《傳》借以説齊襄是也。
緣恩疾者可也。
上下無人,迫于恩義,疾痛之事可以爲之,此亦權變之意也。
《春秋》之義,常于嫌得者見不得,又每因人之惑而爲之立義。
紀侯賢,齊襄不肖,嫌仇不得報,故借此以明復仇之義,兼爲莊公忘仇發也。
此傳者一家之説。
疏凡滅者名,所以絶之也。
此不名而言大去者,所以存紀也,曰紀侯去耳,其國固存也。
于何存之?存之酅也。
齊前遷怒紀,紀已滅矣,此言大去其國者,紀侯賢,民之從遷者衆,如太王去邠之事,故特書大去其國,以存之于酅。
不言滅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齊襄有禽獸行,逆天子,大國君終遭殺身之禍,非宋襄比,《春秋》不得以爲賢而諱之。
襄之滅紀,亦不自以爲報仇,親殺桓公,與人之子會饗遇狩,報仇之意非襄所敢言。
後師以不言滅爲賢襄,故立此説以明之。
六月,乙醜,齊侯葬紀伯姬。
叔姬不言齊侯葬,以有喪至也。
此紀已入酅矣,不以季葬者,伯姬無歸文。
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惟此及叔姬、宋伯姬三葬。
隱之也。
因前隱其國亡,故書葬。
以見注。
何隱爾?其國亡矣,徒葬于齊爾。
此復仇也,曷爲葬之?恩怨相歧,據子胥報仇有鞭屍之事。
滅其可滅,葬其可葬。
已殯、可葬,二者並行不悖,各行其是。
如泰西紅十字會與鑄兵仁殺並行。
此其爲可葬奈何?復讎者,許其復遠仇。
非將殺之,事在遠祖,不如討賊書殺。
逐之也。
《經》但許逐之,如書大去,絶紀遠君之祀,而不殺紀新君。
以爲雖遇紀侯之殯,不但紀家屬,如伯姬。
亦將葬之也。
仇不在今紀侯,而在其遠祖。
今但報其遠祖之仇,遷徙其國足矣,于子孫無怨。
無論伯姬之喪,婦人不與外事,宜葬,雖爲紀侯之殯,亦當葬之。
言伯姬者,國亡無諡也,宋共姬有諡。
疏泰西各國,雖兵事,公法不能非理傷害。
所謂殺人之中亦有禮。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於郜。
公曷爲與微者狩?齊侯也。
以言狩,知非微者。
齊侯則其稱人何?疑以狩事貶之。
諱與仇狩也。
仇爲齊侯,因諱而不言,其稱人,非貶。
莊公自立,與莊公往來交接不一,《經》皆變易異其文,不使與齊侯相交接,以明臣子之義。
故曰:「撥亂世反之正,莫近於《春秋》。
」惜莊公之事不如《經》之所言也,悲夫!前此者有事矣,前爲婚姻之事是也。
後此者有事矣,後公會伐衛是也。
則曷爲獨于此焉譏?於讎者將壹譏而已,董子説:《春秋》之義,已見者不復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博文約旨。
若依文義,則失顯微之旨矣。
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讎狩也。
前婚姻有天命可託,後伐衛逆天子,罪有别科,故獨狩事見例。
于仇者則曷爲將壹譏而已?仇者無時,焉可與通?通則爲大譏。
不可勝譏,莊與仇往來密。
故將壹譏而已。
董子所謂見者不再見。
其餘從同同。
《春秋》一見之例,義不止爲通仇言。
五年 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傳》曰:師,衆也。
師而曰如,公在齊之辭也。
齊侯約夫人往會于師,婦人如師,甚爲失禮。
疏天子曰京師,諸侯曰師者,行營所在,故皆可言如,如齊師即如京師之意。
《左傳》:君以師從,卿以旅從。
秋,倪黎來來朝。
不能以名通,故謂之小邾婁。
不見本名,則疑小邾婁本無名,故一見黎來,使知有名。
因不能以名通,乃稱小邾子也。
疏《孟子》曰:「不能五十裡,不達于天子。
附于諸侯,曰附庸。
」 倪者何?疑與介葛盧同。
小邾婁也。
天下附庸多矣,《春秋》常敘一小邾婁以見例;不卒小國,無稱名大夫。
小邾婁則曷爲謂之倪?國無二名,既稱小邾婁,曷爲復以倪見。
未能以其名通也。
因託名以明附庸之制例。
黎來者何?名也。
爲君之名。
名者,二十裡附庸。
疏董子説:「附庸注字者方三十裡,名者方二十裡,人氏者方十五裡。
」其名何?據儀父稱字。
微國也。
以後稱子者,辭窮也。
在盟會,與諸侯國序,不能稱名,故假子以稱之。
《解詁》以子爲進之,非也。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董子雲:齊會諸侯納朔,許諸侯賂。
皆諸侯,何以稱人?貶也。
何爲貶之?爲逆天子命,且辟公與仇者會伐也。
疏《魯世家》:「五年冬,衛納衛惠公。
」 此伐衛何?納朔也。
據下朔入知爲納朔。
疏《左傳》:「冬,伐衛,納惠公也。
」曷爲不言納衛侯朔?據納諸侯例得言納。
辟王也。
天王立黔牟,諸侯伐之而後納朔;若直言納朔,則顯著逆王命。
逆命不可注言,故但雲伐衛而已。
六年 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
詳《世家》。
王人者何?據王人下稱子突。
微者也。
據人爲微者。
僖公八年稱王人,不名。
子突者何?稱子、名突,同子虎,而上乃繫人。
貴也。
稱子名突,本與子虎、子猛同爲貴者之稱,以爲王子突。
貴則其稱人何?據王子則不當稱人。
繫諸人也。
本非微者,故特繫之人,以爲微焉耳。
按:本《傳》言繫者皆謂託辭,如許田託之許是也。
曷爲繫諸人?據尊不繫卑,既爲王子,例不得稱人。
王人爾。
子突救衛,不能勝諸侯之師,使直以爲貴者,則恥辱甚,不可言,故託之微者以殺恥,言此特王人耳。
使貴者來,諸侯自當避之。
疏按,《傳》與《穀梁》小異:《傳》以突爲名、子爲至貴稱,《穀》以子突爲名,實微者也。
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
詳《世家》。
衛侯朔何以名?據諸侯不生名。
絶。
曷爲絶之?據争立者入,不皆絶。
犯命也。
據逆命逐黔牟。
其言入何?篡辭也。
書入以誅其篡立之罪。
先立不正,繼犯王命,故生名。
秋,公至自伐衛。
《穀》專言緻不緻。
曷爲或言緻會,或言緻伐?緻有二例。
得意緻會,不得意緻伐。
二者可緻,則從輕重言之。
《哀公》篇或緻會,或緻伐,伐、會竝見之專例。
衛侯朔入于衛,以緻例推之,此已得意矣。
何以緻伐?得意當緻會。
疏上無會文。
師以爲此説者以言公會,雖不地,亦得以會言之。
不敢勝天子也。
不敢以爲得意。
螟。
詳董子。
冬,齊人來歸衛寶。
齊人歸衛寶,分罪于齊也。
疏《左傳》雲:「文姜請之也。
」 此衛寶也,則
由近及遠,故莊以下乃見荊、徐、梁、揚,中分禹州,形勢與今中國同也。
以下至昭爲所聞世,有伯,言同盟,與《穀》、《左》同。
元年 春,王正月。
《春秋》之魯在《禹貢》正東青州,大九州則中國爲正東神州。
《春秋》廣魯于天下,正如今以中國進退全球。
故《春秋》據魯而作。
公何以不言即位?據元年必書公即位。
《春秋》君弑子不言即位。
言《春秋》者,史實書即位,《春秋》不言耳,此爲正例。
故桓《傳》雲「繼弑君不言即位」。
君弑則子何以不言即位?隱之也。
内諱弑,以不言即位起之。
言子痛父,不忍即位。
孰隱?隱子也。
諱莫如深,深則隱也。
子不忍即位,達子之情,是子爲父隱也。
即位,國之大事也,何以不日?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
以三月首事,與儀父同。
夫人在齊未歸,《春秋》之義,莊之立當仇絶母爲首事,緩追逸賊;親親之道,當逐之齊而不殺之。
故因其在齊而以遜言,使如莊公以父仇逐之也。
董子曰:絶文姜之屬,不爲不孝也。
孫者何?據大夫言奔。
孫猶遜也。
言遜避不敢當其位。
内諱奔謂之孫。
公與夫人同言遜,大夫言奔,所以尊尊也。
疏内三言遜,皆在君夫人。
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于齊何?據夫人如齊未還。
念母也。
時莊因念母,迎之于齊,《春秋》惡之,反其事而言孫,如此時孫者然。
正月以存君,書正月不言即位,亦如存君者然。
疏此「公在楚」、「公居于鄆」《傳》。
元年書「正月」、「公在」、「公居」者,以存君也。
念母以首事。
《經》因念母而寓討母爲首事。
報父之仇、孝子之志,不以親害尊變逆。
言孫,如莊討之,所以明父尊母卑之義。
疏上言正月存君,則此亦可雲三月以首事。
考隱、莊不言即位,皆于三月首事。
用之三月,于夏爲正月;以三月首事,明用夏正之義。
夫人何以不稱姜氏?據夫人姜氏孫于邾婁稱氏。
疏《左傳》不稱姜。
絶不爲親,禮也。
貶。
按貶爲貶爵,此不稱姜氏本爲絶屬,《傳》乃以貶説之。
據緻夫人稱夫人,而不言姓氏非夫人,如哀姜辭,故亦得爲貶也。
曷爲貶?與弑公也。
言與者,以齊襄爲首惡。
疏哀姜遜稱夫人姜氏,以喪至乃不稱姜氏者,遜已絶屬,弑君罪重于殺子也。
其與弑公奈何?夫人譖公于齊侯注:「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
』」齊侯怒,與之飲酒;諸侯饗禮。
于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于其乘焉,搚幹而殺之。
念母者,所善也,但以母論所善也,據天王不能母猶絶之。
孝子親親,慈于母者,《春秋》宜善之。
則曷爲于其念母焉貶?與衛轍拒父命同。
不以父與母較,但言念母。
親親之義,不得貶之。
不與念母也。
父尊母卑,母與弑父,子當爲父報仇,逐母以明義,重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也。
故不與念母。
所善爲父仇,則母爲輕、父爲重,有王父命,則父命爲輕、王父命爲重。
此決嫌明疑,《春秋》之大法。
夏,單伯逆王姬。
單伯者,三監,《書》三叔監殷亦同此制。
文武之政與《春秋》同,先師以爲六經同例。
單伯者何?據稱伯,同王臣。
吾大夫以其從内大夫例。
之命乎天子者也。
以其食采與單同。
疏《穀梁》又以爲天子之内臣,《左傳》多稱爲封人。
至于本國命大夫,《傳》但雲吾命大夫也。
舊誤以大夫爲一,何君以單伯爲賢士,亦失之矣。
餘義詳《穀傳》注。
何以不稱使?據内臣當言如,從王臣則當言使。
天子召而使之也。
不言如,言非内臣;又爲天子事,故與内臣文異。
天子召而使之,可不言如。
逆之者何?據與逆夫人、外逆女不同。
使我主之也。
曷爲使我主之?天子嫁女于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
諸侯于天子尊卑不敵,故不相爲禮。
使王姬如魯女然,所以申壻之尊,折女挾貴之勢。
義詳《白虎通》。
疏《日本國志》言:日本初制,親王惟與女親王注爲婚,雖同生不避。
久之,王乃與相族婚。
經制則使諸侯主,以避尊卑之嫌,與别同姓兩不相妨注。
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大夫逆書者皆譏,爲其接我也。
故《經》書大夫來逆女與公接者,皆譏之。
此知天子親迎隻在郊,亦不得如諸侯國。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外例地,不地,非外也。
何以書?據小事、常事不書。
譏。
何譏爾?築之改築。
禮也,班氏説改築于城郭之内。
于外《左傳》所謂委君命于草莽。
非禮也。
禮當築,《春秋》因不可與其事,故外之,外則非禮。
變其事實,外之所以申義,故撥亂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
于外何以非禮?在内不須築,改築則當有變。
築于外在外則不須築。
非禮也。
所以别築者,爲路寢小寢均不可耳,則築于外,《左傳》所謂委君命于草莽也,則不合禮。
按,三《傳》禮多異,而以外言,在外猶不可,在内則更不可言,異同互見。
先師各執一解,則失《經》、《傳》本意。
如本《傳》于外爲非禮,《左傳》爲外禮也,説者因岐而異之。
考《穀梁》雲,則備二《傳》之文,始知解《傳》當得言外之意,不可拘于文字。
舉此一經立例,其餘皆仿此。
其築之何以禮?主王姬者,必爲之改築。
主王姬者則曷爲必爲之改築?于路寢則不可,班氏:「不于路寢,路寢注本行政處,非婦人之居。
」小寢則嫌,内女所居,不可以待王姬。
羣公子之舍則已卑矣。
使王姬從羣公子舍出嫁,則與内女同,待之太卑。
其道必爲之改築者也。
築必于内,于外者,《春秋》外之也。
莊忘父仇,時無外之事。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
詳《世家》。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王不繫天,逆天而行也。
王主三千裡,上統于天注。
自帝、皇配天,帝稱天子,王稱天王,伯稱天吏,以天爲號;《春秋》雖小統,通其義于天下。
王不繫天,如諸侯卑,舉國狄之。
錫者注何?與歸、獻異。
疏九錫制詳《白虎通》。
賜也。
此記錫命之始。
以九歲而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諸侯賜弓矢者得專征,賜鈇鉞注者得專殺,賜圭瓚者得爲鬯以祭。
命者何?《王制》:「若有加,則錫注也,不過九命。
」加我服也。
其言桓公何?據文公不言諡。
追命也。
于葬後追加錫文,與文公初生錫不同,故得言諡。
王何以不稱天?無天而行也。
此其爲逆天,奈何追錫惡人?非正也。
襄殺桓公,使人之子忘仇,而爲之主婚,錫桓公以釋其怨,失道尤甚。
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
以爲無天者乃如此,故去天也。
天王之失道多矣,何爲于此去天?惡之必於其事之重者。
王,號之稱,此何注以非舉號稱使者,必目君也。
王姬歸于齊。
言此以明王姬下嫁之禮,所以扶陽抑陰,不使挾貴以驕其夫家,如後世公主下嫁。
何以書?據外女歸不書。
我主之也。
王姬儀注一切同于内女,尊卑相敵,不使王姬挾貴以失事夫之節,所以防患。
此禮後世不行,所以多公主之禍。
詳録其事,所以惡莊也。
齊師遷紀郱、、郚。
遷之者何?遷者不復見,紀下復見。
取之也。
《傳》以郱、、郚爲邑,此謂遷爲取紀之三邑也。
取之則曷爲不言取之也?據取邑不諱。
爲襄公諱也。
《春秋》爲二伯諱,《傳》以襄爲賢,從二伯例。
以爲爲襄諱,故遷不言取耳。
外取邑不書,據外取邑不書,知其爲國。
且遷下皆國辭。
此何以書?大之也。
張大其事,故書之。
《傳》于齊襄、宋襄多恕辭,故所言如此。
何大爾?據取邑無取于大。
自是始滅也。
以齊滅紀爲報許仇,故于邑特大之。
疏按《穀》、《左》于齊襄多貶辭,《傳》乃以二伯例説之,見仁見知,取舍不同。
二《傳》爲常,《公羊》主變。
《春秋》于嫌得者見不得,故特取之,不足爲異。
二年《年表》:陳宣公杵臼元年。
杵臼,莊公弟。
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月葬,正也。
陳無日葬,四月可以葬矣。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注餘邱。
餘邱,邑名。
《春秋》文無邾婁,口繫邾,音聲轉變,誤邾爲於、,與吳孟子、邾黑肱同。
此爲邾邑,不繫邾正條,餘皆推此《傳》之誤説。
凡與《經》無明文者,今不從之。
於注餘邱者何?不繫國,故問。
邾婁於與邾同音,《經》不繫邾,師讀口繫邾。
之邑也。
據口繫知之,師説相傳也如此。
曷爲不繫乎邾婁?邑當繫國。
國之也。
言伐爲國辭。
曷爲國之?邑不得有國辭。
疏按:《傳》推此説,凡六七見于邾,《經》皆無明文。
《左》、《穀》以所説今婁邑爲國,多有明證。
以下皆從此例推之。
君存焉爾。
君存,謂君在師也。
斥言慶父者,惡專。
爲公在師,以公伐邑,病,故使如國辭。
疏《補例》:慶父幼,何以帥師?公亦在師也,何爲不以公主之?非公,國也。
於者何?邾之轉音也,口繫邾,轉爲於也。
「曷爲國之,君存焉爾」,此《傳》爲原文正義,後師推此説别條,于義多不安;須知其意而善説之,如滅夏陽亦嘗用此《傳》是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
《檀弓》:齊有王姬之喪,魯莊爲之服大功;或曰魯爲主故爲之服,或曰外祖母也。
《檀弓》稱爲邾婁,當爲齊學;前説同《傳》,後説以爲襄公母,非新嫁之王姬。
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録焉爾。
曷爲録焉爾?我主之也。
我主,卒則當服。
嫁由魯,卒由魯,言王姬以魯爲父母,不使得以天子之尊臨夫家也。
言歸言卒,與内女全同。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郜。
上言夫人孫于齊,此使如二人然;以爲弑父賊已討,此又别爲一人也。
夫人不會,會者,書其淫。
郜,内邑。
故《左傳》「會齊侯于禚,書,姦也。
」郜,《左》、《穀》作禚。
乙酉,宋公馮卒。
馮弑與夷而日卒者,不以馮主弑,爲宣公諱也。
疏《宋世家》:莊公元年,華督爲相。
九年,執鄭祭仲,要以立突。
十九年,莊公卒,子湣公捷立。
三年《年表》:宋湣公捷元年。
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此所將卑也,在外稱師,在内不氏。
齊師者,齊侯也;不言齊侯者,諱與仇同伐也。
溺者何?翬與弑,不氏公子,疑此亦貶。
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别無所見,故以爲未命大夫,非貶也。
溺不卒者,莊不卒大夫,不報桓仇也。
《穀梁》以爲公子溺,貶之不氏,説與《傳》小異。
禮: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二卿,命于天子。
此百裡七十裡之國也。
至于魯,則三家爲三卿,以外更見大夫,則方伯之大夫亦得書于《經》,故有同時書四人者也。
然則此不氏者,蓋下大夫之職,位當小國之下卿者。
夏,四月,葬宋莊公。
大國日葬,正也;月者,畧之。
宋葬無時例。
五月,葬桓王。
此記葬天王之始。
此未有言崩者,據桓十五年三月崩,至今已七年。
何以書葬?蓋改葬也。
言此以明改葬之禮。
何者?緦,墓地有變,可以改葬。
月者,天王葬重月。
秋,紀季以酅入于齊。
此紀以地之始。
酅者,紀之遺邑也。
言此者,存紀于酅也。
《春秋》滅國無善者,舉一善以爲法。
紀季者何?據蔡季入爲蔡侯。
紀侯之弟也。
據《春秋》之例,父子相繼稱父子,兄弟相及稱叔季,如許叔、蔡季是也。
此稱季,是紀亡、季别立爲君之辭。
何以不名?季有三見,常辭皆名之。
賢也。
許其相及。
何賢乎紀季?據背君以地降仇。
服罪也。
以地適人者當言出奔,此何以不言出奔?國已亡矣,舉賢注而入。
入爲君之辭,許叔入于許是也。
此何以言入?齊不嫌也,以酅服齊,而爲附庸之君也。
疏《左傳》「紀于是乎始判」,言分判爲附庸始于此。
其服罪奈何?魯子曰:「請後五廟諸侯五廟,事祀爲重。
以存姑姊妹。
」此指下叔姬歸于酅而言,説詳董子。
冬,公次于郎。
次,止也。
言有畏也。
其言次于郎者,刺欲救紀而後不能也。
義詳《解詁》。
四年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
饗齊侯所以病齊侯也。
疏公在不言者,爲公諱也。
三月,紀伯姬卒。
内女嫁于諸侯不皆卒,此卒者,閔其亡國也。
内女適諸侯者無故不卒,此以亡國卒之。
卒例日,不日者,以見不卒者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
垂,内邑也。
三國會于垂,則公在可知;不出公者,諱公與仇人遇也。
下狩不諱者,以稱人,可以出公也。
紀侯大去其國。
大去者,去奔之辭也。
其國已亡,言出國者,存紀也。
大去者何?據一見例。
滅也。
滅在遷前,《傳》以此去乃滅之。
孰滅之?齊滅之。
曷爲不言齊滅之?疏《穀梁》爲紀侯諱也。
紀侯去國,民歸之者數年乃絶,故以大去言之。
不言滅,與大王去邠之事同。
爲襄公諱也。
《傳》以襄公爲小伯,故有此説,與賢宋襄公同。
《春秋》爲賢者諱,《春秋》以二伯爲賢。
爲二伯諱者,皆以爲賢例。
何賢乎襄公?襄無道滅國,亦非善事。
復讎也。
因莊忘仇事,襄《傳》即襄事以譏注莊,故託之報仇。
何讎爾?據《春秋》不見其事。
遠祖也。
九世以上哀公。
哀公亨乎周,周烹齊侯。
紀侯譖之,讒。
事詳《齊世家》。
讒雖發于紀侯,烹之者周王,就事論,亦不能專責紀。
以襄公之爲于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
以復仇許之。
盡者何?襄公將復讎乎紀,襄欲滅紀,當□□報仇。
蔔之曰:「師喪分焉。
」「寡人死之,不爲不吉也。
」□□復□。
遠祖者幾世乎?因遠故問。
九世也。
詳《齊世家》。
九世猶可以復讎乎?據報遠爲遷怒。
雖百世可也。
此爲非常可駭之論。
襄公親殺莊公之父,乃敢以報仇名師,其蔑視魯莊甚矣。
家亦可乎?大夫以下。
曰:「不可。
」家,如伍員復仇于楚隻在其子,非有數世。
國何以可?報仇無分家、國。
國君一體也。
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
國君何以爲一體?國君以國爲體,諸侯世,故國君爲一體也。
今紀無罪,事與新君無幹。
此非怒與?遷怒。
曰:「非也。
」古者有明天子,所謂後之堯、舜。
則紀侯必誅,誅其身。
必無紀者。
滅其國,言其誅身亡國,必無子孫得世國也。
紀侯之不誅,至今有紀者,猶無明天子也。
紀侯雖譖,罪由天子,亦不當殺身絶國。
《傳》爲此説,據理而言,明君近佞人,陷無罪以刑,反坐當加等也。
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會同之禮。
相朝聘之道,小朝大聘。
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左傳》所謂繼先君之好。
禮:朝會聘盟言必稱先君,是也。
然則齊、紀無説焉,謂齊、紀先君有仇,必稱先君之好,則譖、烹事竟若無説以辭之也。
不可以竝立乎天下。
禮曰: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故將去紀侯者,誅其身。
不得不去紀也。
滅其國,欲去譖哀公之紀侯,則不得不去紀。
若存紀國,其子孫稱引先君,則紀侯猶存。
當赦紀舊惡。
有明天子,則襄公得爲若行乎?當告于天子,不得自興師。
曰:「不得也。
」有明天子,則天子加誅,齊襄公不得討之;如討,則是遷怒。
苟不請命,更幹先王之典。
不得,則襄公曷爲爲之?據《春秋》爲之諱。
上無天子,天子本爲皇、帝正稱,《詩》所謂「王于出征,以佐天子」。
小統師説每假借大統,如天子、天下皆是也。
下無方伯,上下無人,故責之于居中之二伯。
此通例,《傳》借以説齊襄是也。
緣恩疾者可也。
上下無人,迫于恩義,疾痛之事可以爲之,此亦權變之意也。
《春秋》之義,常于嫌得者見不得,又每因人之惑而爲之立義。
紀侯賢,齊襄不肖,嫌仇不得報,故借此以明復仇之義,兼爲莊公忘仇發也。
此傳者一家之説。
疏凡滅者名,所以絶之也。
此不名而言大去者,所以存紀也,曰紀侯去耳,其國固存也。
于何存之?存之酅也。
齊前遷怒紀,紀已滅矣,此言大去其國者,紀侯賢,民之從遷者衆,如太王去邠之事,故特書大去其國,以存之于酅。
不言滅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齊襄有禽獸行,逆天子,大國君終遭殺身之禍,非宋襄比,《春秋》不得以爲賢而諱之。
襄之滅紀,亦不自以爲報仇,親殺桓公,與人之子會饗遇狩,報仇之意非襄所敢言。
後師以不言滅爲賢襄,故立此説以明之。
六月,乙醜,齊侯葬紀伯姬。
叔姬不言齊侯葬,以有喪至也。
此紀已入酅矣,不以季葬者,伯姬無歸文。
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惟此及叔姬、宋伯姬三葬。
隱之也。
因前隱其國亡,故書葬。
以見注。
何隱爾?其國亡矣,徒葬于齊爾。
此復仇也,曷爲葬之?恩怨相歧,據子胥報仇有鞭屍之事。
滅其可滅,葬其可葬。
已殯、可葬,二者並行不悖,各行其是。
如泰西紅十字會與鑄兵仁殺並行。
此其爲可葬奈何?復讎者,許其復遠仇。
非將殺之,事在遠祖,不如討賊書殺。
逐之也。
《經》但許逐之,如書大去,絶紀遠君之祀,而不殺紀新君。
以爲雖遇紀侯之殯,不但紀家屬,如伯姬。
亦將葬之也。
仇不在今紀侯,而在其遠祖。
今但報其遠祖之仇,遷徙其國足矣,于子孫無怨。
無論伯姬之喪,婦人不與外事,宜葬,雖爲紀侯之殯,亦當葬之。
言伯姬者,國亡無諡也,宋共姬有諡。
疏泰西各國,雖兵事,公法不能非理傷害。
所謂殺人之中亦有禮。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於郜。
公曷爲與微者狩?齊侯也。
以言狩,知非微者。
齊侯則其稱人何?疑以狩事貶之。
諱與仇狩也。
仇爲齊侯,因諱而不言,其稱人,非貶。
莊公自立,與莊公往來交接不一,《經》皆變易異其文,不使與齊侯相交接,以明臣子之義。
故曰:「撥亂世反之正,莫近於《春秋》。
」惜莊公之事不如《經》之所言也,悲夫!前此者有事矣,前爲婚姻之事是也。
後此者有事矣,後公會伐衛是也。
則曷爲獨于此焉譏?於讎者將壹譏而已,董子説:《春秋》之義,已見者不復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博文約旨。
若依文義,則失顯微之旨矣。
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讎狩也。
前婚姻有天命可託,後伐衛逆天子,罪有别科,故獨狩事見例。
于仇者則曷爲將壹譏而已?仇者無時,焉可與通?通則爲大譏。
不可勝譏,莊與仇往來密。
故將壹譏而已。
董子所謂見者不再見。
其餘從同同。
《春秋》一見之例,義不止爲通仇言。
五年 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傳》曰:師,衆也。
師而曰如,公在齊之辭也。
齊侯約夫人往會于師,婦人如師,甚爲失禮。
疏天子曰京師,諸侯曰師者,行營所在,故皆可言如,如齊師即如京師之意。
《左傳》:君以師從,卿以旅從。
秋,倪黎來來朝。
不能以名通,故謂之小邾婁。
不見本名,則疑小邾婁本無名,故一見黎來,使知有名。
因不能以名通,乃稱小邾子也。
疏《孟子》曰:「不能五十裡,不達于天子。
附于諸侯,曰附庸。
」 倪者何?疑與介葛盧同。
小邾婁也。
天下附庸多矣,《春秋》常敘一小邾婁以見例;不卒小國,無稱名大夫。
小邾婁則曷爲謂之倪?國無二名,既稱小邾婁,曷爲復以倪見。
未能以其名通也。
因託名以明附庸之制例。
黎來者何?名也。
爲君之名。
名者,二十裡附庸。
疏董子説:「附庸注字者方三十裡,名者方二十裡,人氏者方十五裡。
」其名何?據儀父稱字。
微國也。
以後稱子者,辭窮也。
在盟會,與諸侯國序,不能稱名,故假子以稱之。
《解詁》以子爲進之,非也。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董子雲:齊會諸侯納朔,許諸侯賂。
皆諸侯,何以稱人?貶也。
何爲貶之?爲逆天子命,且辟公與仇者會伐也。
疏《魯世家》:「五年冬,衛納衛惠公。
」 此伐衛何?納朔也。
據下朔入知爲納朔。
疏《左傳》:「冬,伐衛,納惠公也。
」曷爲不言納衛侯朔?據納諸侯例得言納。
辟王也。
天王立黔牟,諸侯伐之而後納朔;若直言納朔,則顯著逆王命。
逆命不可注言,故但雲伐衛而已。
六年 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
詳《世家》。
王人者何?據王人下稱子突。
微者也。
據人爲微者。
僖公八年稱王人,不名。
子突者何?稱子、名突,同子虎,而上乃繫人。
貴也。
稱子名突,本與子虎、子猛同爲貴者之稱,以爲王子突。
貴則其稱人何?據王子則不當稱人。
繫諸人也。
本非微者,故特繫之人,以爲微焉耳。
按:本《傳》言繫者皆謂託辭,如許田託之許是也。
曷爲繫諸人?據尊不繫卑,既爲王子,例不得稱人。
王人爾。
子突救衛,不能勝諸侯之師,使直以爲貴者,則恥辱甚,不可言,故託之微者以殺恥,言此特王人耳。
使貴者來,諸侯自當避之。
疏按,《傳》與《穀梁》小異:《傳》以突爲名、子爲至貴稱,《穀》以子突爲名,實微者也。
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
詳《世家》。
衛侯朔何以名?據諸侯不生名。
絶。
曷爲絶之?據争立者入,不皆絶。
犯命也。
據逆命逐黔牟。
其言入何?篡辭也。
書入以誅其篡立之罪。
先立不正,繼犯王命,故生名。
秋,公至自伐衛。
《穀》專言緻不緻。
曷爲或言緻會,或言緻伐?緻有二例。
得意緻會,不得意緻伐。
二者可緻,則從輕重言之。
《哀公》篇或緻會,或緻伐,伐、會竝見之專例。
衛侯朔入于衛,以緻例推之,此已得意矣。
何以緻伐?得意當緻會。
疏上無會文。
師以爲此説者以言公會,雖不地,亦得以會言之。
不敢勝天子也。
不敢以爲得意。
螟。
詳董子。
冬,齊人來歸衛寶。
齊人歸衛寶,分罪于齊也。
疏《左傳》雲:「文姜請之也。
」 此衛寶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