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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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名允,惠公子,隱公弟,弑隱而自立。
桓無王者,弑君大惡也。
會皆月者,爲薨于齊。
不卒大夫者,爲不討桓,從逆皆誅之。
元年《年表》:桓公元年,周桓王九年,齊僖公二十年,晉哀公七年,宋殤公九年,衛宣公八年,陳桓公三十四年,鄭莊公三十三年,蔡桓公四年,楚武王三十年,秦甯公五年,曹桓公四十六年,杞武公四十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先君已薨,新君初立,必言即位,然後國有君。
《春秋》于踰年乃書者,不可一年二君也。
即位例書,不關行禮不行禮。
杜説《左氏》以元旦爲即位。
疏《魯世家》:「公子翬使人弑隱公于蔿氏而立子允爲君,是爲桓公。
」 繼弑君不言即位,繼故君,不忍即位,明有恩于先君,臣子之大例。
此其言即位何?變例必有所起。
如其意也。
貪位故行弑,内不言弑,但言即位,以責其弑。
董子雲:「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其志欲即位,故書即位。
即位者,以言其弑君兄也。
不書王者,以其言注背天子。
是故隱不言正、桓不言王者,從其志以見其事也。
從賢之志以達其意,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
由此觀之,《春秋》所善亦善也,《春秋》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之也。
」 三月,公會鄭伯于垂。
諸侯于其封内三年稱子,此稱公何也?緣始終之義,不可曠年無君,故著其君也。
會者,外爲主焉爾。
此與隱公八年遇垂相起。
允弑兄自立,以許田賂鄭以相結,如齊人取濟西田也。
《春秋》十二公,唯桓記十五會,以薨于外,謹之也。
襄公盟會多,記七事而已。
疏三月乃記外事。
亦爲三月以首事。
鄭伯以璧假許田。
假不言以,言以者,非假也。
非假而曰假,諱以田賂鄭也。
濟西田不言假,此言者,宣惡減于桓,此又天子田,故諱之深,如假之者然。
疏《魯世家》:「桓公元年,鄭以璧易天子之許田。
」 其言以璧假之何?據求、乞皆不言以。
易之也。
言以璧,明是以璧易地,非實假。
易之,則其言假之何?辟易言假,必有所爲。
爲恭也。
爲内諱易,託爲恭遜之詞。
《王制》:諸侯有功,取于閒田以祿之;有過,絀地歸之閒田。
故《春秋》齊、晉言田,以二伯得絀陟我也。
鄭亦言田,鄭時爲王左卿士。
曷爲爲恭?據侵地猶直言取、入。
有天子存,所謂有王也。
桓無王,故以王法言之。
則諸侯不得專地也。
此從不得專封推之。
禮:二伯得專征,方伯得專殺,而不得專封。
以征、殺急而封國緩,必禀命,不得自專,故不敢。
不能專封,則諸侯受于天子之地亦不得自專,故不敢言易,但託于假。
侵、伐言取、入則以兵事,或力不能守,或以強侵人,罪有别科。
若安閒無事而擅易封地,則事輕而情重,反不可言。
許田者何?許爲外州國,名内田而繫之許,疑其非例。
《王制》諸侯有功者以閒田祿之,有過削地歸之閒田。
封地不可易,惟田可以加、削。
故《春秋》凡内地取與皆託之於田,此閒田大例也。
魯朝宿之邑也。
魯爲方伯,以此相起。
諸侯時朝乎天子,《王制》:「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義與《公羊》説同。
天子之郊,謂居行兩京。
諸侯皆有據禮制言之。
如在西京則西嶽,諸侯亦必有。
朝宿之邑焉。
《王制》:「方伯爲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于天子之縣内,視元士。
」按,謂方五十裡也。
其地取于天子之閒田。
餘詳《解詁》。
此魯朝宿之邑也,則曷爲謂之許田?據魯邑必有名,當出本名,今乃言田,又繫許。
諱取周田也注。
乃王閒田,非許所有。
出本名,則是取周田,如《左傳》言取天子邑,諱之,不言王田。
諱取周田,則曷爲謂之許田?據圍郊猶言恐是許田。
繫之許也。
以閒田繫之許耳,實非許田。
曷爲繫之許?不目别國獨目許,必有所爲。
近許也。
因近,故以許託之。
此邑也,其稱田何?據指許邑名,獨目田,與實相反。
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
此謂從其重者言之,實則邑重而田輕。
凡内取外邑、外取内邑,乃言田,以避重言輕。
至于專記外事,不言田也。
《補例》:田者何?閒田也。
閒田者何?一州封二百一十國,餘封附庸,餘閒田方百裡,十歸之方伯,以爲加祿也。
禮削地者歸之閒田,三監居于閒田,各掌方百裡者三,食其祿。
本封不可授,閒田可以出入,故《經》于二伯與鄭,取、歸皆以田目之;明二伯得陟絀方伯閒田。
《傳》以爲田多邑少者稱田,一家之説。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
及者,内爲志焉耳。
越,盟地,何爲與國名同?不嫌也。
鄭稱伯不嫌爲爵者,《春秋》三錫命以上乃書,于《經》無伯、子、男之國,故不嫌也。
會垂盟越皆爲許田事,罪惡不待貶絶。
秋,大水。
董子説:桓弑兄隱公,民臣痛隱而賤桓。
後宋督弑其君,諸侯會,將討之,桓受宋賂而歸,又背宋,諸侯由是伐魯。
交兵終讐,伏屍流血,百姓愈怨,故十三年夏復大水。
何以書?記災也。
有備則水不爲災。
凡記災,譏不能以新法養民,宜因所書備之。
冬,十月。
無事何以書?不遺時也。
《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後爲年。
疏《春秋》首時過則書,《詩》篇名有「正月」、「四月」、「七月」、「十月」,即首時之義。
《齊詩》所謂四始:在寅木始,在巳火始,在申金始,在亥水始。
二年 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孔父名嘉,孔,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
宋大夫尊可以稱字,故因爲祖也而稱字。
孔父先死,言及者,君尊臣卑,言事之序也。
《春秋》弑賊不惟其身不復見,其子孫亦不復見,明當絶也。
凡弑而氏者皆此例。
下華氏世卿,此如見華,是弑賊世也。
下見華氏,則此不可言華氏,故去氏。
趙盾子孫見者,非實弑;欒氏見者,亦于弑不見。
陳夏齧見者,徵舒已討也。
《春秋》時有追討弑賊之事。
疏《宋世家》:「殤公十年,華督攻殺孔父,取其妻;殤公怒,遂弑之而迎穆公子馮于鄭而立之。
是爲莊公。
」 及者何?據兩下相殺稱殺,此蒙弑例。
累也。
因弑君連累賊之,若别敘,反如三郤之類。
嫌賊黨,故蒙弑言之,以見死君之義。
弑君多矣,《經》書三十六,不書者猶多。
疏當時弑君殺相,頗與今泰西相似。
十八國記卒葬,書弑已三十六,合千七百國計之當百倍,今數得三千六百見。
自有《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古法亦如泰西寬縱,《春秋》乃嚴討賊之義,由中及外。
泰西後來必遵《春秋》,改行孔子制。
舍此無累者乎?據此先死,疑獨得爲累。
曰:有。
仇牧、荀息,皆累也。
死後得爲累,但同一事,乃言及。
舍仇牧、荀息,無累者乎?據《經》隻書三人,殉君難者不止三人。
曰:有。
《春秋》書及者必大國,故于宋、晉言之。
方伯以下不見,從省文可知,如叔仲惠伯是也。
有則此何以書?據有不見《經》者則書之,爲特筆。
疏據《左傳》則不書者多,《經》削之,不以死君許之也。
此先師據《國語》之文爲説者。
賢也。
因賢特書之,非其比者可以類推。
何賢乎孔父?問其事實。
孔父可謂義形於色矣。
義者,爲君幹難死節。
孔父藎忠素著,爲衆所知,督等將爲亂,憚之,故必先殺而後敢弑。
此其義形於外,爲衆所素信。
隱、桓無臣,故内弑於弟而無討賊之臣,外死于齊而無復仇之子。
因其無臣,人乃輕而弑。
賢孔父,所以著臣節也。
其義形於色奈何?督將弑殤公,孔父生而存,則殤公不可得而弑也,故《春秋》君弑,凡在官者皆有罪也。
故於是先攻孔父之家。
此義形于色之實。
《左傳》:「君子以督先有無君之心,而後動於惡,故先書弑其君。
」與《傳》同。
殤公知孔父死己必死,趨而救之,皆死焉。
殤公知孔父賢,用之不專,故緻此禍。
《左傳》所謂公怒督懼,遂弑殤公。
孔父正色而立于朝,則人莫敢過而緻難于其君者,孔父可謂義形注於色矣。
謂消患于未萌,杜奸邪謀,無赫赫之功,此爲無益。
言此以示人君當用賢,人臣當急難。
《補例》:此華督也,何以不氏?爲其子孫諱也。
何爲爲其子孫諱?弑賊宜絶,華爲宋世卿,故此不言其氏,君子所以嚴討賊之義也。
滕子來朝。
上稱侯,此何以稱子?託號也。
然則子不嫌爲爵與?曰:《春秋》三錫以上乃書于《經》,見《經》皆百裡侯,凡伯、子、男之國通不見《經》,故不以爵爲嫌。
不嫌爲爵,故初不嫌則稱侯也。
子者,滕正稱也,侯爲正本爵,一見已明,故以下皆稱子。
于此出朝,不及五年之期。
疏今泰西君時往别國遊歷,如修《大統春秋》,亦因其大小内外而制朝聘之禮。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會下不繫事。
《春秋》故宋,惟宋三繫事;如釋宋公、宋災,及此是也。
以是内爲主。
成者,事未成而成之之詞。
諸侯伐宋,宋事將敗,公獨受賂,爲之成其事也。
内大惡諱,疏《穀梁》雲:「於内之惡,而君子無遺焉。
」書者,以爲小惡也。
内小惡書,大惡不書,此《傳》先師以爲大惡,與二《傳》不同,宜細推之。
此其目言之何?據會不繫事,此獨斥言目之。
遠也。
此以三世例爲説。
據石經,嚴氏傳文止此,但雲遠也,以下無之。
疏《傳》獨于隱、桓言遠,以遠屬隱、桓。
又雲:定、哀多微詞,以近屬定、哀。
《穀》雲:「立乎定、哀,以指注隱、桓,則隱、桓之世遠矣。
」與《傳》同。
所見異詞注,所聞異詞,所傳聞異詞。
隱與桓異,是爲所傳聞異詞。
先秦傳受諸《經》,首以大傳爲主,繼有問答,皆爲總綱。
若依《經》立解、隨文釋義,則又在其後。
此爲嚴氏之本,與顔氏有異同,與别家尤多歧出。
漢師《經》、《傳》皆由自寫,去取好惡,各有不齊;一家之中,不惟文字異同,亦且有無不合。
如石經言顔、嚴異同,與《春秋繁露》、《白虎通》所引《傳》文爲今本所無,皆佚《傳》也。
據此,知《傳》不足以盡公羊之學。
漢《石經》公羊殘字《傳》桓公二年,顔氏有「所見異詞,所聞異詞」,下闕。
疏再引《傳》文以爲説,詳見《三世異詞表》。
嚴氏《春秋》是年無「所見異詞」三句,熹平石經從之,足見此《傳》嚴氏《春秋》乃宣帝以後一家之本。
又,董子學早分,今《繁露》所引《傳》,有與《傳》同者、異者,知大綱明條各家大同,支餘小目,各以己意緣飾,不必皆受于師。
故諸家大同小異,無一定本。
隱亦遠矣,獨隱、桓言遠。
曷爲爲隱諱?據隱輸注平遠于桓入,極諱滅諱獲,皆不目之。
隱賢而賤桓注也。
三世例中,又分賢否細例也。
諸侯會稷本以討宋,桓公弑賊,首受宋賂,並爲和息齊、陳。
《經》故目言之,使魯主其事。
疏杜注《左傳》因《傳》以爲大惡,乃改成爲平,與《經》意相反。
《傳》訓平爲成,不可據以訓《經》之成爲平。
《傳》之成意、成美、成惡之成,皆從此成字生例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
「齊人來歸衛俘」者,首惡于齊。
此直言取于宋,明桓與宋同惡,獨舉其事而成之。
疏《年表》:宋賂以鼎,納于太廟,君子譏之。
此取之宋,其謂之郜鼎何?據取郜取防不繫原主,鼎已入宋,則不必再繫郜名。
器從名,名謂器本初之名,其物因人、地而異,則繫之人、地,如《經》之戎捷,《傳》之紀甗、垂棘璧、屈産乘,《書》之垂弓、和矢,《考工》之魯削、越斤注之類。
雖其物易數主,皆繫初名;不繫初名,則同凡物,不足以爲寶。
古質後文,今泰西諸國正如中土春秋以前,凡物造自何人,即以其名名之,甚至國都亦以君名名之。
不知避諱之禮,中外古今相同。
地從主人。
郜地爲宋有,故繫之宋。
地爲主,人爲客。
若繫本初,則不可窮詰,且前後無異,不必追繫。
器何以從名?器可移動,各爲所有,非所得專。
繫名,則反嫌非後主物。
地何以從主人?地者不可移動,主人雖變,其地不改。
若帝邱、帝墟,後世猶繫。
器之與人,器謂鼎,人謂宋。
非有鼎爲郜所造,郜乃得有之,本非宋所有之物。
即爾。
即謂偶然相值耳。
宋可以取之郜,魯可以取之宋,後來之主無窮,而最初之名不可沒。
魯與宋皆即爾,非本主。
宋始以不義取之,言始者,謂魯亦取也,亦所謂即者,取而有之爾。
故謂之郜鼎。
故目其原主之名。
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情形與器全異。
俄而可以爲其有矣,《左傳》所謂「一彼一此,何常注之有?」宋取郜,郜即爲宋之有;魯取郜,郜即爲魯之有。
不知器有制造出産之分,終有所繫,不能隨事改移。
故地可言有,器不可言有,器必繫原主,地可從後主。
故《經》于列國侵地不繫原主也。
然則爲取謂諸侯侵伐所取之地,如魯、宋之取郜是也。
可以爲其有乎?既以地繫後主,謂可以爲其有,是許諸侯專地,争戰無休息也。
曰:否。
諸侯不得專地。
争城争野,《春秋》所惡,有王者起,當正封域,繼絶興滅;凡地多者在所損,地少者在所益。
不得因其力争而許之。
何者?問何以不可。
若楚王之妻媦,妻媦,如楚王取鄭二姬事。
一説讀「之」爲「與」,楚僭王與妻妹,如齊桓姑姊妹不嫁之事也。
無時焉可也。
侵地之事與妻媦相同。
《孟子》:「今魯方百裡者五,子以爲有王者作,則魯在所損乎?在所益乎?徒取諸彼以與此,然且仁者不爲,況於殺人以求之乎!」 戊申,納于太廟。
《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言納者,不宜納者也。
取亂人之鼎納于周公之廟,以周公爲不受也。
此小事也,何以日?重之也。
疏《魯世家》:「二年,以宋之賂鼎納于太廟,君子譏之。
」 何以書?據受外物不言所置。
譏。
詞無貶絶,但取譏爾。
何譏爾?據獻鼎于廟可無譏。
遂亂遂亂猶成亂,謂稷會也。
受賂,謂取鼎。
納于太廟,奉辭伐罪,獻俘于廟。
「齊人來歸衛俘」不言于太廟。
非禮也。
太廟之器,以天子所錫爲貴,或本地所出及鄰國貢獻之物。
今取亂人之物以誣祖宗,非禮,並非正也。
秋,七月,紀侯來朝。
紀何以稱侯?明百裡國也。
疏前見子、伯者,託稱也;此見侯不嫌,則出本爵,與滕、薛稱侯同也。
言此,明與諸子、伯相起。
先師以爲天子將娶于紀而封之百裡者,誤也。
齊、鄭將謀取紀,故親魯以自結。
蔡侯、鄭伯會于鄧。
外離會不書,此何以書?鄧在會也。
鄧者何?豫州國也。
鄧侯離吾之鄧爲青州國,與此異。
疏《左傳》雲:「始懼楚也。
」鄧爲豫州國,此爲懼而會鄧亦在此也。
《地理志》南陽鄧下雲「故國」。
離不言會,謂外離會則不書之。
不言猶不志。
非謂離則不言會,蓋借緻例之説,而意不同。
疏舊《傳》文專説緻君之例,凡魯公與外離會有會詞,至于緻詞,則參會以上乃言緻自會。
凡離會者皆言地,如公會齊侯于頰谷言會,而緻言公至自頰谷,不言會。
此離不言會之本義也。
若會則無論内外,凡離會者莫不言會。
弟子以不言爲不書,故雲離不言會,實則並無離不言會之事。
如紀,非比也。
此其言會何?問:離會則外不書,此何以書之?蓋鄧與會爾。
鄧亦在會,則爲參會也。
鄧地近荊州界,楚強而侵伐之。
不言楚者,莊以前不出楚,以爲中國治也。
疏此以國地之始,故發此傳。
九月,入杞。
杞爲王後,與宋同,《樂緯》新周、王魯、故宋、絀杞,三頌説也。
三《頌》中有魯無杞,故曰絀杞爲本義。
《春秋》以宋首,以杞殿,亦得爲絀杞。
疏不言其人者,諱之也。
入杞後復見者何?得而不居也。
得而不居,此入正詞,非諱滅也。
使滅而言入,則杞爲中國。
當日各有所見,故不嫌同言辭。
公及戎盟于唐。
《詩》唐、魏爲晉先。
疏隱、桓之世唯敘中原國,不見荊、揚、徐、梁四州之國,晉亦不見。
一説唐、棠通,戎與潛同指齊。
冬,公至自唐。
據《穀梁》「以此緻遠」,知爲晉也。
《詩》見齊不見晉,故莊以上不見晉。
疏凡二人盟會爲離,猶儷也。
《曲禮》「離坐離立,毋往參焉」。
《補例》:何爲以地緻之?離不言會也。
參盟以上則緻,言公至自會。
凡離會則緻地,桓盟不緻,此緻遠也。
三年《年表》:晉小子元年。
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何以不言王?桓無王也。
嬴者何?内邑也。
言公會者,大國不言來。
凡大國如魯境會公、大夫,通不言來,唯山東小國乃言來。
疏無王者,以王法絶之,與文無天以天絶之同。
董子雲:「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人之于人以言受命。
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不若于言者人絶之。
故臣子大受命。
」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董子説:「《春秋》紀纖芥之失,反之王道,追古貴信,結言注而已,不用牲盟而後成約。
故曰: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傳》曰: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疏桓之不盟亦結言也,此特目之。
桓會盛,此爲惡盟見,故言胥命,非專惡盟也。
胥命者何?《經》言錫命,非此之比。
相命也。
齊大衛小,以大命小,彼此誠信相孚,不用盟。
以胥爲相,相命而已,無須盟誓也。
疏今泰西國主每與别國會盟,交涉約章。
《春秋》凡盟會皆有事件,《左傳》多詳事由,古今同。
何言乎相命?據相命小事,可不書。
疏桓盟不歃血相命,但言會,不言相命也。
近正也。
正謂古道,近正者,未能純合于古。
特書以爲式法。
疏不出相命,反嫌無事相會,故特言相命以顯之。
此其爲近正奈何?據盟不譏。
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古者謂三王之盛,撥亂反正也。
荀子雲:「《春秋》喜胥命,而《詩》非屢盟,其心不一也。
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五伯。
」《五經異義》「古周禮説有盟」,按《周禮》爲大地言之,今環球諸國盟約紛繁,未至一統,不協而盟,亦其常事。
盟以解紛,不得已而用之。
《春秋》二伯、方伯皆假此以脅衆,屢盟屢渝,是爲亂階,故不得不惡之。
非禮本無盟誓也。
疏按,荀子五伯,《穀梁》作二伯,《異義》以有盟無盟爲今古之分,非也。
六月,公會紀侯于盛。
盛者何?近國也。
盛,國也,會紀于此近國而同姓者。
下紀盛當滅于齊,後盛歸我,爲郕邑。
疏按《左》、《穀》作郕。
《傳》莊公滅郕,言盛當即此盛,字異。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日屬世界,以日爲皇,八行星爲八伯。
皇、帝之法,專于奉天,大車、弧弓、枉矢專詳測步,以施政令。
朔爲交會,以日食考訂。
春秋時雖無皇、帝,而託之神靈。
《尚書》「皇後憑玉幾」爲虛設之位,非爲災祥,如漢儒之説。
董子説:前事已大,後事將至者又大,則既。
先是,魯、宋弑君,魯又成宋亂,易許田,無事天子之心,楚僭稱王,鄭射桓王,故二君相弑。
既者何?據食不盡言既。
盡也。
日食幾盡,言既與否,以詳食分數。
于東北爲七月朔,于東南爲正月朔;于西南爲正月夜食,于西北爲七月夜食。
公子翬如齊逆女。
目翬逆女見其與弑也。
逆女者,親也,非親信不使。
以此起翬弑,與公子遂同也。
言公子者,明桓親信之人;又言公子,以起隱之貶也。
與弑者宜誅絶。
疏《魯世家》:「三年,公使翬迎婦于齊,爲夫人。
」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年表》:翬迎女,齊侯逆女,君子譏之。
疏讙,内邑也。
不言來者,方伯以上絶來。
已去齊,故不言女。
何以書?據常事不書。
譏。
無貶絶。
何譏爾?據送女常事,無可譏。
諸侯越境送女,言于讙已越境。
非禮也。
《解詁》:禮,送女父母不下堂,姑姊不出門。
此入國矣。
何以不稱夫人?據入國例稱夫人。
自我言齊,姜氏上繫送,由送以見。
故就齊侯言之。
父母之于子,父送女子。
雖爲鄰國夫人,尊與己同相敵。
猶曰吾姜氏。
姜氏,從齊侯稱也。
以此明父子之義。
公會齊侯于讙。
《穀梁傳》:「無譏乎?曰:爲禮也。
齊侯來,公之逆注而會之可也。
」補例:齊侯已入境,其不言來何也?《春秋》非魯屬國不言來。
《春秋》凡山東小國于魯有來文,凡外州國通不言來,決尊卑統屬也。
以言會者,不許之詞;以見逆者
桓無王者,弑君大惡也。
會皆月者,爲薨于齊。
不卒大夫者,爲不討桓,從逆皆誅之。
元年《年表》:桓公元年,周桓王九年,齊僖公二十年,晉哀公七年,宋殤公九年,衛宣公八年,陳桓公三十四年,鄭莊公三十三年,蔡桓公四年,楚武王三十年,秦甯公五年,曹桓公四十六年,杞武公四十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先君已薨,新君初立,必言即位,然後國有君。
《春秋》于踰年乃書者,不可一年二君也。
即位例書,不關行禮不行禮。
杜説《左氏》以元旦爲即位。
疏《魯世家》:「公子翬使人弑隱公于蔿氏而立子允爲君,是爲桓公。
」 繼弑君不言即位,繼故君,不忍即位,明有恩于先君,臣子之大例。
此其言即位何?變例必有所起。
如其意也。
貪位故行弑,内不言弑,但言即位,以責其弑。
董子雲:「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其志欲即位,故書即位。
即位者,以言其弑君兄也。
不書王者,以其言注背天子。
是故隱不言正、桓不言王者,從其志以見其事也。
從賢之志以達其意,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
由此觀之,《春秋》所善亦善也,《春秋》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之也。
」 三月,公會鄭伯于垂。
諸侯于其封内三年稱子,此稱公何也?緣始終之義,不可曠年無君,故著其君也。
會者,外爲主焉爾。
此與隱公八年遇垂相起。
允弑兄自立,以許田賂鄭以相結,如齊人取濟西田也。
《春秋》十二公,唯桓記十五會,以薨于外,謹之也。
襄公盟會多,記七事而已。
疏三月乃記外事。
亦爲三月以首事。
鄭伯以璧假許田。
假不言以,言以者,非假也。
非假而曰假,諱以田賂鄭也。
濟西田不言假,此言者,宣惡減于桓,此又天子田,故諱之深,如假之者然。
疏《魯世家》:「桓公元年,鄭以璧易天子之許田。
」 其言以璧假之何?據求、乞皆不言以。
易之也。
言以璧,明是以璧易地,非實假。
易之,則其言假之何?辟易言假,必有所爲。
爲恭也。
爲内諱易,託爲恭遜之詞。
《王制》:諸侯有功,取于閒田以祿之;有過,絀地歸之閒田。
故《春秋》齊、晉言田,以二伯得絀陟我也。
鄭亦言田,鄭時爲王左卿士。
曷爲爲恭?據侵地猶直言取、入。
有天子存,所謂有王也。
桓無王,故以王法言之。
則諸侯不得專地也。
此從不得專封推之。
禮:二伯得專征,方伯得專殺,而不得專封。
以征、殺急而封國緩,必禀命,不得自專,故不敢。
不能專封,則諸侯受于天子之地亦不得自專,故不敢言易,但託于假。
侵、伐言取、入則以兵事,或力不能守,或以強侵人,罪有别科。
若安閒無事而擅易封地,則事輕而情重,反不可言。
許田者何?許爲外州國,名内田而繫之許,疑其非例。
《王制》諸侯有功者以閒田祿之,有過削地歸之閒田。
封地不可易,惟田可以加、削。
故《春秋》凡内地取與皆託之於田,此閒田大例也。
魯朝宿之邑也。
魯爲方伯,以此相起。
諸侯時朝乎天子,《王制》:「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義與《公羊》説同。
天子之郊,謂居行兩京。
諸侯皆有據禮制言之。
如在西京則西嶽,諸侯亦必有。
朝宿之邑焉。
《王制》:「方伯爲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于天子之縣内,視元士。
」按,謂方五十裡也。
其地取于天子之閒田。
餘詳《解詁》。
此魯朝宿之邑也,則曷爲謂之許田?據魯邑必有名,當出本名,今乃言田,又繫許。
諱取周田也注。
乃王閒田,非許所有。
出本名,則是取周田,如《左傳》言取天子邑,諱之,不言王田。
諱取周田,則曷爲謂之許田?據圍郊猶言恐是許田。
繫之許也。
以閒田繫之許耳,實非許田。
曷爲繫之許?不目别國獨目許,必有所爲。
近許也。
因近,故以許託之。
此邑也,其稱田何?據指許邑名,獨目田,與實相反。
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
此謂從其重者言之,實則邑重而田輕。
凡内取外邑、外取内邑,乃言田,以避重言輕。
至于專記外事,不言田也。
《補例》:田者何?閒田也。
閒田者何?一州封二百一十國,餘封附庸,餘閒田方百裡,十歸之方伯,以爲加祿也。
禮削地者歸之閒田,三監居于閒田,各掌方百裡者三,食其祿。
本封不可授,閒田可以出入,故《經》于二伯與鄭,取、歸皆以田目之;明二伯得陟絀方伯閒田。
《傳》以爲田多邑少者稱田,一家之説。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
及者,内爲志焉耳。
越,盟地,何爲與國名同?不嫌也。
鄭稱伯不嫌爲爵者,《春秋》三錫命以上乃書,于《經》無伯、子、男之國,故不嫌也。
會垂盟越皆爲許田事,罪惡不待貶絶。
秋,大水。
董子説:桓弑兄隱公,民臣痛隱而賤桓。
後宋督弑其君,諸侯會,將討之,桓受宋賂而歸,又背宋,諸侯由是伐魯。
交兵終讐,伏屍流血,百姓愈怨,故十三年夏復大水。
何以書?記災也。
有備則水不爲災。
凡記災,譏不能以新法養民,宜因所書備之。
冬,十月。
無事何以書?不遺時也。
《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後爲年。
疏《春秋》首時過則書,《詩》篇名有「正月」、「四月」、「七月」、「十月」,即首時之義。
《齊詩》所謂四始:在寅木始,在巳火始,在申金始,在亥水始。
二年 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孔父名嘉,孔,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
宋大夫尊可以稱字,故因爲祖也而稱字。
孔父先死,言及者,君尊臣卑,言事之序也。
《春秋》弑賊不惟其身不復見,其子孫亦不復見,明當絶也。
凡弑而氏者皆此例。
下華氏世卿,此如見華,是弑賊世也。
下見華氏,則此不可言華氏,故去氏。
趙盾子孫見者,非實弑;欒氏見者,亦于弑不見。
陳夏齧見者,徵舒已討也。
《春秋》時有追討弑賊之事。
疏《宋世家》:「殤公十年,華督攻殺孔父,取其妻;殤公怒,遂弑之而迎穆公子馮于鄭而立之。
是爲莊公。
」 及者何?據兩下相殺稱殺,此蒙弑例。
累也。
因弑君連累賊之,若别敘,反如三郤之類。
嫌賊黨,故蒙弑言之,以見死君之義。
弑君多矣,《經》書三十六,不書者猶多。
疏當時弑君殺相,頗與今泰西相似。
十八國記卒葬,書弑已三十六,合千七百國計之當百倍,今數得三千六百見。
自有《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古法亦如泰西寬縱,《春秋》乃嚴討賊之義,由中及外。
泰西後來必遵《春秋》,改行孔子制。
舍此無累者乎?據此先死,疑獨得爲累。
曰:有。
仇牧、荀息,皆累也。
死後得爲累,但同一事,乃言及。
舍仇牧、荀息,無累者乎?據《經》隻書三人,殉君難者不止三人。
曰:有。
《春秋》書及者必大國,故于宋、晉言之。
方伯以下不見,從省文可知,如叔仲惠伯是也。
有則此何以書?據有不見《經》者則書之,爲特筆。
疏據《左傳》則不書者多,《經》削之,不以死君許之也。
此先師據《國語》之文爲説者。
賢也。
因賢特書之,非其比者可以類推。
何賢乎孔父?問其事實。
孔父可謂義形於色矣。
義者,爲君幹難死節。
孔父藎忠素著,爲衆所知,督等將爲亂,憚之,故必先殺而後敢弑。
此其義形於外,爲衆所素信。
隱、桓無臣,故内弑於弟而無討賊之臣,外死于齊而無復仇之子。
因其無臣,人乃輕而弑。
賢孔父,所以著臣節也。
其義形於色奈何?督將弑殤公,孔父生而存,則殤公不可得而弑也,故《春秋》君弑,凡在官者皆有罪也。
故於是先攻孔父之家。
此義形于色之實。
《左傳》:「君子以督先有無君之心,而後動於惡,故先書弑其君。
」與《傳》同。
殤公知孔父死己必死,趨而救之,皆死焉。
殤公知孔父賢,用之不專,故緻此禍。
《左傳》所謂公怒督懼,遂弑殤公。
孔父正色而立于朝,則人莫敢過而緻難于其君者,孔父可謂義形注於色矣。
謂消患于未萌,杜奸邪謀,無赫赫之功,此爲無益。
言此以示人君當用賢,人臣當急難。
《補例》:此華督也,何以不氏?爲其子孫諱也。
何爲爲其子孫諱?弑賊宜絶,華爲宋世卿,故此不言其氏,君子所以嚴討賊之義也。
滕子來朝。
上稱侯,此何以稱子?託號也。
然則子不嫌爲爵與?曰:《春秋》三錫以上乃書于《經》,見《經》皆百裡侯,凡伯、子、男之國通不見《經》,故不以爵爲嫌。
不嫌爲爵,故初不嫌則稱侯也。
子者,滕正稱也,侯爲正本爵,一見已明,故以下皆稱子。
于此出朝,不及五年之期。
疏今泰西君時往别國遊歷,如修《大統春秋》,亦因其大小内外而制朝聘之禮。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會下不繫事。
《春秋》故宋,惟宋三繫事;如釋宋公、宋災,及此是也。
以是内爲主。
成者,事未成而成之之詞。
諸侯伐宋,宋事將敗,公獨受賂,爲之成其事也。
内大惡諱,疏《穀梁》雲:「於内之惡,而君子無遺焉。
」書者,以爲小惡也。
内小惡書,大惡不書,此《傳》先師以爲大惡,與二《傳》不同,宜細推之。
此其目言之何?據會不繫事,此獨斥言目之。
遠也。
此以三世例爲説。
據石經,嚴氏傳文止此,但雲遠也,以下無之。
疏《傳》獨于隱、桓言遠,以遠屬隱、桓。
又雲:定、哀多微詞,以近屬定、哀。
《穀》雲:「立乎定、哀,以指注隱、桓,則隱、桓之世遠矣。
」與《傳》同。
所見異詞注,所聞異詞,所傳聞異詞。
隱與桓異,是爲所傳聞異詞。
先秦傳受諸《經》,首以大傳爲主,繼有問答,皆爲總綱。
若依《經》立解、隨文釋義,則又在其後。
此爲嚴氏之本,與顔氏有異同,與别家尤多歧出。
漢師《經》、《傳》皆由自寫,去取好惡,各有不齊;一家之中,不惟文字異同,亦且有無不合。
如石經言顔、嚴異同,與《春秋繁露》、《白虎通》所引《傳》文爲今本所無,皆佚《傳》也。
據此,知《傳》不足以盡公羊之學。
漢《石經》公羊殘字《傳》桓公二年,顔氏有「所見異詞,所聞異詞」,下闕。
疏再引《傳》文以爲説,詳見《三世異詞表》。
嚴氏《春秋》是年無「所見異詞」三句,熹平石經從之,足見此《傳》嚴氏《春秋》乃宣帝以後一家之本。
又,董子學早分,今《繁露》所引《傳》,有與《傳》同者、異者,知大綱明條各家大同,支餘小目,各以己意緣飾,不必皆受于師。
故諸家大同小異,無一定本。
隱亦遠矣,獨隱、桓言遠。
曷爲爲隱諱?據隱輸注平遠于桓入,極諱滅諱獲,皆不目之。
隱賢而賤桓注也。
三世例中,又分賢否細例也。
諸侯會稷本以討宋,桓公弑賊,首受宋賂,並爲和息齊、陳。
《經》故目言之,使魯主其事。
疏杜注《左傳》因《傳》以爲大惡,乃改成爲平,與《經》意相反。
《傳》訓平爲成,不可據以訓《經》之成爲平。
《傳》之成意、成美、成惡之成,皆從此成字生例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
「齊人來歸衛俘」者,首惡于齊。
此直言取于宋,明桓與宋同惡,獨舉其事而成之。
疏《年表》:宋賂以鼎,納于太廟,君子譏之。
此取之宋,其謂之郜鼎何?據取郜取防不繫原主,鼎已入宋,則不必再繫郜名。
器從名,名謂器本初之名,其物因人、地而異,則繫之人、地,如《經》之戎捷,《傳》之紀甗、垂棘璧、屈産乘,《書》之垂弓、和矢,《考工》之魯削、越斤注之類。
雖其物易數主,皆繫初名;不繫初名,則同凡物,不足以爲寶。
古質後文,今泰西諸國正如中土春秋以前,凡物造自何人,即以其名名之,甚至國都亦以君名名之。
不知避諱之禮,中外古今相同。
地從主人。
郜地爲宋有,故繫之宋。
地爲主,人爲客。
若繫本初,則不可窮詰,且前後無異,不必追繫。
器何以從名?器可移動,各爲所有,非所得專。
繫名,則反嫌非後主物。
地何以從主人?地者不可移動,主人雖變,其地不改。
若帝邱、帝墟,後世猶繫。
器之與人,器謂鼎,人謂宋。
非有鼎爲郜所造,郜乃得有之,本非宋所有之物。
即爾。
即謂偶然相值耳。
宋可以取之郜,魯可以取之宋,後來之主無窮,而最初之名不可沒。
魯與宋皆即爾,非本主。
宋始以不義取之,言始者,謂魯亦取也,亦所謂即者,取而有之爾。
故謂之郜鼎。
故目其原主之名。
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情形與器全異。
俄而可以爲其有矣,《左傳》所謂「一彼一此,何常注之有?」宋取郜,郜即爲宋之有;魯取郜,郜即爲魯之有。
不知器有制造出産之分,終有所繫,不能隨事改移。
故地可言有,器不可言有,器必繫原主,地可從後主。
故《經》于列國侵地不繫原主也。
然則爲取謂諸侯侵伐所取之地,如魯、宋之取郜是也。
可以爲其有乎?既以地繫後主,謂可以爲其有,是許諸侯專地,争戰無休息也。
曰:否。
諸侯不得專地。
争城争野,《春秋》所惡,有王者起,當正封域,繼絶興滅;凡地多者在所損,地少者在所益。
不得因其力争而許之。
何者?問何以不可。
若楚王之妻媦,妻媦,如楚王取鄭二姬事。
一説讀「之」爲「與」,楚僭王與妻妹,如齊桓姑姊妹不嫁之事也。
無時焉可也。
侵地之事與妻媦相同。
《孟子》:「今魯方百裡者五,子以爲有王者作,則魯在所損乎?在所益乎?徒取諸彼以與此,然且仁者不爲,況於殺人以求之乎!」 戊申,納于太廟。
《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言納者,不宜納者也。
取亂人之鼎納于周公之廟,以周公爲不受也。
此小事也,何以日?重之也。
疏《魯世家》:「二年,以宋之賂鼎納于太廟,君子譏之。
」 何以書?據受外物不言所置。
譏。
詞無貶絶,但取譏爾。
何譏爾?據獻鼎于廟可無譏。
遂亂遂亂猶成亂,謂稷會也。
受賂,謂取鼎。
納于太廟,奉辭伐罪,獻俘于廟。
「齊人來歸衛俘」不言于太廟。
非禮也。
太廟之器,以天子所錫爲貴,或本地所出及鄰國貢獻之物。
今取亂人之物以誣祖宗,非禮,並非正也。
秋,七月,紀侯來朝。
紀何以稱侯?明百裡國也。
疏前見子、伯者,託稱也;此見侯不嫌,則出本爵,與滕、薛稱侯同也。
言此,明與諸子、伯相起。
先師以爲天子將娶于紀而封之百裡者,誤也。
齊、鄭將謀取紀,故親魯以自結。
蔡侯、鄭伯會于鄧。
外離會不書,此何以書?鄧在會也。
鄧者何?豫州國也。
鄧侯離吾之鄧爲青州國,與此異。
疏《左傳》雲:「始懼楚也。
」鄧爲豫州國,此爲懼而會鄧亦在此也。
《地理志》南陽鄧下雲「故國」。
離不言會,謂外離會則不書之。
不言猶不志。
非謂離則不言會,蓋借緻例之説,而意不同。
疏舊《傳》文專説緻君之例,凡魯公與外離會有會詞,至于緻詞,則參會以上乃言緻自會。
凡離會者皆言地,如公會齊侯于頰谷言會,而緻言公至自頰谷,不言會。
此離不言會之本義也。
若會則無論内外,凡離會者莫不言會。
弟子以不言爲不書,故雲離不言會,實則並無離不言會之事。
如紀,非比也。
此其言會何?問:離會則外不書,此何以書之?蓋鄧與會爾。
鄧亦在會,則爲參會也。
鄧地近荊州界,楚強而侵伐之。
不言楚者,莊以前不出楚,以爲中國治也。
疏此以國地之始,故發此傳。
九月,入杞。
杞爲王後,與宋同,《樂緯》新周、王魯、故宋、絀杞,三頌説也。
三《頌》中有魯無杞,故曰絀杞爲本義。
《春秋》以宋首,以杞殿,亦得爲絀杞。
疏不言其人者,諱之也。
入杞後復見者何?得而不居也。
得而不居,此入正詞,非諱滅也。
使滅而言入,則杞爲中國。
當日各有所見,故不嫌同言辭。
公及戎盟于唐。
《詩》唐、魏爲晉先。
疏隱、桓之世唯敘中原國,不見荊、揚、徐、梁四州之國,晉亦不見。
一説唐、棠通,戎與潛同指齊。
冬,公至自唐。
據《穀梁》「以此緻遠」,知爲晉也。
《詩》見齊不見晉,故莊以上不見晉。
疏凡二人盟會爲離,猶儷也。
《曲禮》「離坐離立,毋往參焉」。
《補例》:何爲以地緻之?離不言會也。
參盟以上則緻,言公至自會。
凡離會則緻地,桓盟不緻,此緻遠也。
三年《年表》:晉小子元年。
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何以不言王?桓無王也。
嬴者何?内邑也。
言公會者,大國不言來。
凡大國如魯境會公、大夫,通不言來,唯山東小國乃言來。
疏無王者,以王法絶之,與文無天以天絶之同。
董子雲:「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人之于人以言受命。
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不若于言者人絶之。
故臣子大受命。
」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董子説:「《春秋》紀纖芥之失,反之王道,追古貴信,結言注而已,不用牲盟而後成約。
故曰: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傳》曰: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疏桓之不盟亦結言也,此特目之。
桓會盛,此爲惡盟見,故言胥命,非專惡盟也。
胥命者何?《經》言錫命,非此之比。
相命也。
齊大衛小,以大命小,彼此誠信相孚,不用盟。
以胥爲相,相命而已,無須盟誓也。
疏今泰西國主每與别國會盟,交涉約章。
《春秋》凡盟會皆有事件,《左傳》多詳事由,古今同。
何言乎相命?據相命小事,可不書。
疏桓盟不歃血相命,但言會,不言相命也。
近正也。
正謂古道,近正者,未能純合于古。
特書以爲式法。
疏不出相命,反嫌無事相會,故特言相命以顯之。
此其爲近正奈何?據盟不譏。
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古者謂三王之盛,撥亂反正也。
荀子雲:「《春秋》喜胥命,而《詩》非屢盟,其心不一也。
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五伯。
」《五經異義》「古周禮説有盟」,按《周禮》爲大地言之,今環球諸國盟約紛繁,未至一統,不協而盟,亦其常事。
盟以解紛,不得已而用之。
《春秋》二伯、方伯皆假此以脅衆,屢盟屢渝,是爲亂階,故不得不惡之。
非禮本無盟誓也。
疏按,荀子五伯,《穀梁》作二伯,《異義》以有盟無盟爲今古之分,非也。
六月,公會紀侯于盛。
盛者何?近國也。
盛,國也,會紀于此近國而同姓者。
下紀盛當滅于齊,後盛歸我,爲郕邑。
疏按《左》、《穀》作郕。
《傳》莊公滅郕,言盛當即此盛,字異。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日屬世界,以日爲皇,八行星爲八伯。
皇、帝之法,專于奉天,大車、弧弓、枉矢專詳測步,以施政令。
朔爲交會,以日食考訂。
春秋時雖無皇、帝,而託之神靈。
《尚書》「皇後憑玉幾」爲虛設之位,非爲災祥,如漢儒之説。
董子説:前事已大,後事將至者又大,則既。
先是,魯、宋弑君,魯又成宋亂,易許田,無事天子之心,楚僭稱王,鄭射桓王,故二君相弑。
既者何?據食不盡言既。
盡也。
日食幾盡,言既與否,以詳食分數。
于東北爲七月朔,于東南爲正月朔;于西南爲正月夜食,于西北爲七月夜食。
公子翬如齊逆女。
目翬逆女見其與弑也。
逆女者,親也,非親信不使。
以此起翬弑,與公子遂同也。
言公子者,明桓親信之人;又言公子,以起隱之貶也。
與弑者宜誅絶。
疏《魯世家》:「三年,公使翬迎婦于齊,爲夫人。
」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年表》:翬迎女,齊侯逆女,君子譏之。
疏讙,内邑也。
不言來者,方伯以上絶來。
已去齊,故不言女。
何以書?據常事不書。
譏。
無貶絶。
何譏爾?據送女常事,無可譏。
諸侯越境送女,言于讙已越境。
非禮也。
《解詁》:禮,送女父母不下堂,姑姊不出門。
此入國矣。
何以不稱夫人?據入國例稱夫人。
自我言齊,姜氏上繫送,由送以見。
故就齊侯言之。
父母之于子,父送女子。
雖爲鄰國夫人,尊與己同相敵。
猶曰吾姜氏。
姜氏,從齊侯稱也。
以此明父子之義。
公會齊侯于讙。
《穀梁傳》:「無譏乎?曰:爲禮也。
齊侯來,公之逆注而會之可也。
」補例:齊侯已入境,其不言來何也?《春秋》非魯屬國不言來。
《春秋》凡山東小國于魯有來文,凡外州國通不言來,決尊卑統屬也。
以言會者,不許之詞;以見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