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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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六年《年表》:莊王元年,衛黔牟元年。
疏正月不言王,桓無王。
《公羊》大一統通皇之三統。
《志》:「《易》『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于一,終二十有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注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
」 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會不月。
此月,助不正以伐鄭,故謹之。
疏《年表》:公會曹注,謀伐鄭。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伐鄭以納突。
宋敘上者,大國也。
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者,三國皆侯。
《春秋》諸侯次序,實爵者依爵爲敘,故公常在侯上。
齊、晉常在宋上者,託爲二伯也。
天子三公稱公,二伯即三公,故在王後上。
衛、陳、蔡三國皆侯,常在宋下鄭上。
宋以上曹以下序次有定,而三國次序無定者,則上下有託,義不可亂。
此唯三國同爲侯,同者,則以無定起異者之有定也。
此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而别國有定之説。
疏伐而不能入,厲公、祭仲之力。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穀梁》:「桓無會,其緻何也?危之也。
」《傳》曰不得意緻伐,時納厲公不克故也。
桓世詳記鄭事,十八年凡一十四見,以下書鄭事畧矣。
冬,城向。
《傳》:「名從主人」,「地之與人則不然,俄而可以爲其有矣。
」此伐莒取向,伐莒不可言,故言城向,爲内諱。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朔者,娶子婦姦生之子。
齊、衛名國,世子娶婦,何等隆禮,乃爲其父所奪;使在今日,勢格形禁,萬不能行,若果有之,萬難成立,何況爲君。
以今例昔,迥出情理,乃當時安之若故常。
此昏禮實由孔修,經有六禮,則此等禽獸之行遂絶于世,以禮止亂反正之大功。
故哀公、子貢皆以冕而親迎爲疑,使周公舊典,則亦不向孔子商之矣。
疏《衛世家》:「惠公四年,左右公子怨惠公之讒殺前太子伋而代立,乃作亂,攻惠公,立太子伋之弟黔牟爲君,惠公奔齊。
」 衛侯朔何以名?據諸侯不生名,名者卒之辭也。
絶。
誅其身,故名;絶其子孫如賤者,故亦名。
疏朔出、入皆名,大惡。
出以違命,入以伐王所立。
曷爲絶之?據出奔無絶義。
得罪于天子也。
據下有王人救衛事。
因得罪天子,故以王法絶之。
《孟子》曰:「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
」董子説:「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絶而不得就位,衛侯朔是也。
」疏凡得公罪者,泰西以爲國事犯,雖叛逆視爲平常;《春秋》撥亂世,故設爲君親無將之法,若由平等後再講尊親之法。
舊國用輕典,新國用重典。
其得罪于天子奈何?朔姦生子,宜絶;不以此科者,不教而誅,不可。
見使守衛謂爲天子召,使監守衛地。
朔,而不能使《穀梁》:「天子召而不往也。
」劉向説「周室多禍,衛侯召而不往」,謂朔抗天子命,不聽所使,故《傳》雲得罪于天子。
疏《穀梁》説與《傳》同。
《世家》以爲洩職,因朔殺世子伋事不平,逐朔而立黔牟,當是洩職。
因其得罪天子,不聽天子召,乃謀逐之。
《傳》但就違召事立説。
衛小衆,越在岱陰齊。
謂《經》書出奔者天子討之,辟討,帥小衆奔齊。
疏按:本二公子逐之,《經》以爲王討之而出奔。
出,如古放屏之事。
屬負茲,舍,不即罪爾。
凡言奔者,如緩追逸賊。
負茲,諸侯有病之稱;《春秋》託之于因朔有病,故王舍而不誅。
疏朔本篡立,有誅、絶之罪,又不聽天子命,二公子討之;《經》因絶之,以著極惡。
大罪當誅,以爲逃竄于岱陰,故舍其罪而不即加刑。
此書奔書名之義。
十有七年隱、桓不見南北二州國。
如全球,桓言溫帶,不及寒熱二帶也。
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黃。
黃,齊地。
此渝盟,何以日?公會齊侯,日也。
公以會齊而薨,故于此盟亦危而日之。
疏孔子曰:「禮失求野」。
蓋《經》、《傳》爲俟聖之書,六合以内,所有輿地人民及節候風俗皆在所包,海禁大通,皇帝之説故多借外事證明。
考邦交一事,《左》、《國》所言,如子産、叔向動引先王之法,以爲交涉之準,西人所以輯春秋時事,成注《古時公法》一書,皆取之《左》、《國》而已。
至于大統交涉,其説皆在《周禮》,如大小行人及六方官。
由一年以推三十年,其典章制度迥與《左》、《國》所言不同,蓋《左》、《國》爲《春秋》小統之書,《周禮》則皇、帝之學,爲今日環球言之。
泰西所推行公法出于西儒之手,與聖所作優劣懸殊;近日講外交者數有增補,以私意爲典要,名公而實私。
擬取《周禮》邦交二門補其私説,再引公法爲之注釋;同者證明之,西書所闕者補之,公法宗旨謬誤,引經説以裁正之。
燦然明備,可見施行。
用夏變夷,引而進之,中國享太平之樂利,或者其早發達于世界。
二月,丙午,公及邾婁儀父盟于趡。
此稱字,下稱子何?紀未亡,附庸正辭稱人,因獨盟加録乃稱字,由字例後乃升子,紀亡後乃補卒正缺也。
此《春秋》進退黜陟之大法也。
渝盟不日,此日者,以下伐主宋、衛也。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奚。
《穀梁》:「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
」奚者何?内邑也。
疏五月上無夏,二《傳》有,後師傳寫誤脫也。
言戰,内敗也;不言其人,爲内諱也。
今年戰敗,明年親與夫人如齊,明公以玩讎得禍。
六月,丁醜,蔡侯封人卒。
卒者終事,先蔡侯而後舉卒者,明卒生者之事,蔡侯自主之。
《春秋》之義,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今蔡侯已卒而季尚在陳,故危之。
前在會稱叔,以起蔡季宣立。
疏《蔡世家》:「二十年,桓侯卒,弟哀侯獻舞立。
」按:隱、桓用六合例,四侯配四時:齊春,陳夏,蔡秋,衛冬。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于蔡。
《穀梁》:「蔡季,蔡之貴注者也;自陳,陳有奉焉。
」《左傳》:「蔡人召蔡季于陳。
」獻武也;稱字,兄終弟及之辭。
疏季,兄終弟及辭也。
無子而立弟,當先教愛,今乃自疑,出之在外,卒已踰月,乃克歸蔡,受命而立。
故以此危之。
蔡季即獻武,何君以爲别一人者誤。
歸者,出入無惡,明得立獻武後獲于楚。
不預貶者,其立國正也。
癸巳,葬蔡桓侯。
《春秋》葬方伯皆稱公,此何以獨侯蔡?以其爲徐州伯也。
蔡稱侯,正也。
《春秋》稱侯之國,唯衛、陳、蔡三國爲正,《傳》所謂「其餘大國稱侯」,《曲禮》「在外曰侯」,是也;齊、晉則二伯稱侯,以下則卒正稱侯,故于葬一明其正,以見其餘稱侯之爲假號者也。
疏不及時而日,渴葬也。
蔡侯卒,宜立者尚在外,幾不得立,故危而日之。
不稱公者,一見以明正稱;稱公從臣子辭,且以惡桓也。
生不稱侯而稱叔,死不稱公而稱侯,皆爲立不明之故。
及宋人、衛人伐邾婁。
及者,内微者之辭。
公本與邾婁盟,爲宋、衛所要,不得已而從,命微者往伐,心不欲及。
《春秋》貴志,故主外而趡盟日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凡日食在朔爲曆之正。
《山海經》禹曰:六合之内,紀之以日月。
合大地與七行星爲日,屬世界;日爲天王,八行星如八伯。
疏班氏雲:《穀梁傳》曰:「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
」董子以朔不言日,惡魯桓,且有夫人之祻,將不終日也。
十有八年《年表》:蔡哀侯元年,鄭子亹元年。
齊殺子亹,昭公弟。
疏《春秋》千裡一州,大一統有萬裡一州之制,加十倍也。
《春秋》二百四十年爲終世,《大統春秋》必二千四百年爲終世,又加十倍。
考《春秋》隱、桓之世祗見《禹貢》中心青、豫二州國,以二方千裡爲中國。
秦博士説古之皇帝地方不過千裡,至春秋之初,中國亦不過二方千裡,不足以成《禹貢》九州之制;故隱、桓之世荊、徐、冀、兖諸州之國不見于《經》,莊世乃見荊、徐,僖世乃見晉、秦,成、襄以下乃見吳,黃池之會晉、吳盟,爲《春秋》終。
諸外州地有遠近,化有遲早,徐徐引而進之,九州成而《春秋》備、百功全。
「獲麐」《傳》曰:《春秋》撥亂世反諸正世,爲世界三十輻共一轂,《周禮》之土圭三萬裡。
今日瀛海開通,共球畢顯,列邦稱雄,不爲統一,會盟摟伐,亦春秋之時局。
考今日進化諸國均在赤道以北,以亞、歐、北美亦《春秋》之青、兖、冀、豫。
如以《春秋》列國相比,中國爲魯,亞、歐、北美爲諸夏,赤道以南爲夷狄,非、澳、南美無國無君。
當今之世修《大統春秋》,必先求録北美進化諸國,南服國不見于經,此一定之例。
《春秋》疆域不過方三千裡,用夏變夷,二百四十年而功乃成。
今大地三萬裡,非遲之又久,不能成功。
中國開化最早,孔子至今已近三千年,歐洲約後中國千年,北美英國殖民不過二百年,非、澳等洲殖民之政或百年、或數十年,進化深淺早遲不能一律。
自利瑪竇入中國,至今三百年。
方今南服各州無君無國,尚在州舉之例,不啻今之世初入莊世;莊十三年後已見荊、徐,數十年而稱君稱國,今則非、澳非數百年後不能開化。
北服有君有國,故以今十年當《春秋》一年。
以《春秋》史事言之,由春秋而戰國,由戰國而秦漢;以《春秋》經義言之,則二百四十年分爲三世,初爲亂世,中爲太平世,終爲昇平世,由伯、王而皇,天下大一統,不識不知,順帝之則。
《詩》、《易》皇、帝之極功亦在二千年之後,由孔子後五千年,然後成《公羊》大一統皇帝之極功。
《孟子》「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皆五百年,推之全球地統加十倍,亦當爲五千年。
地球中分,各有黃、赤、黑三道,隱、桓青、豫爲黃道,莊以下晉、虞、虢、燕爲黑道,荊、徐、梁、揚爲赤道。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桓無王,此何以有王?于其終,以王治之也。
疏櫟者何?内邑也。
此年專記内事,痛公遇讎之禍也。
不言夫人者,君在例不得稱數夫人。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如者朝文,齊、晉二伯,故公得言如。
言公如齊,不言夫人可也;出夫人者,以夫人之故薨也。
疏《魯世家》:「十八年春,公將有行,與夫人姜氏如齊。
申繻諫止,不聽,遂如齊。
」 公何以不言及夫人?桓公尊,夫人卑,例當言「及」。
《傳》曰「何以不言及」,敵也,夫人與公抗行。
妻陵夫之辭。
夫人外也。
公外夫人絶不言及。
夫人外者何?既同如齊,何以言外。
内辭也,内爲公諱。
臣子之辭,非實事。
其實夫人外公也。
夫人淫于齊侯,挾其勢以脅公。
不以禮,故不及也,非實公外之。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公弑不地,此其地何也?在外也,桓賊也。
不以討賊言者,順臣子之文也。
疏《魯世家》:齊襄公通魯桓公夫人,公知之,怒夫人,夫人以告齊侯。
夏四月丙子,齊侯饗公,公醉,使彭生抱魯桓公上乘,因命彭生拉其脅而殺之。
公死于車,齊人殺彭生以説魯。
立太子同,是爲莊公。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喪至,殯而即位,此何以不言即位?一年不可二君也。
疏以生稱公者,未殯以前以生禮事也。
日者,喪自外至,如初喪之儀文。
故昭公五日乃殯也。
秋,七月。
《三統曆》:「經元一以統始注,《易》太極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於四時雖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注成敗,《易》吉兇之效也;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
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疏首時者,削之。
此年專敘桓事,四時四記,若不二事者,蓋皆削之。
冬,十有二月,己醜,葬我君桓公。
桓公者,諡也;葬而舉諡,于卒事乎加之矣。
説詳《白虎通》。
疏《公羊》三世,大一統爲昇平;今日天下紛紛,三萬裡中分裂各地,自相雄長,如春秋之局,所謂亂世。
考現在各國等級,有帝,有王,有總統,有獨立自主,有保護半權,有屬國,有殖民地;蓋中西言語各别,文字不同,異者各以己意讀之,故不足以爲典要,然大旨不出強淩弱、衆暴寡,弱肉強食,所謂權利世界而已。
名不正,言不順;公法雖倡爲息兵平禍,有名無實,徒爲強國魚肉之助。
按,古今時勢相同,春秋之齊、晉、秦、楚、吳侵滅諸國,橫暴寇虐,大抵與今時勢相同,初無所謂典禮道德。
孔子欲爲萬世圖長治久安之策,乃尊天扶王以立極,託諸強國爲二伯,尊二伯以申王法;列邦有盛衰,又定爲二伯黜陟之例;其次等之國,因其土地立爲各州牧,再次則以爲卒正,再次則以爲連帥屬長,迄終之以附庸。
變易弱肉強食之春秋爲尊讓禮樂之天下。
若齊、晉、吳、楚,其僭越王號,地大數畿,不合經制之事迹,則諱避之,起尊王守約之想像,直表章而懲勸之。
各小國之統屬強國,不曰畏其勢力,以爲天子所立之二伯,例得專征,統屬列國;尊二伯,即所以尊天王;其會盟侵伐不曰私利優己,以爲明天子之禁戒約,諸侯有罪,二伯方伯專征殺,得緻天王典禮以討之;諸侯之有功德者,奉天子命,得以閒田褒進之。
凡一切不可爲訓、不合典禮之事實,皆諱莫如深,以爲有天子憲法,絶無此事。
王法所當創設之典禮法度,或因事表著之,或特筆創制之,名正言順,天道洽,人事畢,撥極亂之禹州,成休明之中國。
所謂撥亂世反之正者爲《詩》説,非今日之時局,不足以爲世界;非大一統之天下,不足以爲反之正。
就大一統之義言之,以今之帝國爲二伯,將來如有盛衰,隨時升降;以王國爲方伯,以保護國爲卒正,以半權國爲連帥,以屬國爲屬長,再以諸小國比于百裡七十裡五十裡。
合天下而立二伯,則二伯爲帝矣。
崇天以爲皇,皇德配天,未能一統,以天代之。
大二伯爲天子,大八伯爲天王,大十六牧爲天牧,大三卿爲天吏,再以《春秋》之會盟禮樂征伐組織之,易變勢利之世界爲昇平文明之世界。
小事大,大字小,小大相維,各有經義典制,以道德仁義爲依歸,易變權詐陰謀之陋習。
方伯以下,各據一《春秋》以爲典禮行事之楷模。
二伯奉天道,燮理陰陽,損益調和于其上,而皇道平、帝功成。
《春秋》爲治天下之基礎,《公羊》驗推之法可以包含皇帝之極功。
《詩》、《易》由太平以後立説,猶不若《公羊》、《春秋》原始要終,合當今之時局也。
賊未討,何以書葬?《春秋》賊不討不書葬,以臣子盡從賊也。
賊多繼立,臣子從之,故不書,非苛辭。
弟子誤據之。
讎在外也。
師以讎易賊,若就賊例説,則誤矣。
讎與賊異,在外與在内異。
讎在外則何以書葬?弟子未明所以不葬,責臣子之義,故一例視之。
君子辭也。
宣十二年「葬陳靈公」《傳》:「君子辭也。
楚已討之,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君子辭者,謂寬假之,不責難于臣子也。
疏弑者繼立,或爲大夫,臣子不討之而與之同類相長,則通國皆賊,悉宜殺無赦。
初既無忠孝之大節,後復從誅殺之科條,是卒者無臣子,故不葬,以賊在内也。
若仇人在外,與我異國,一時雖不能報,然其本國臣子與仇無朋黨之情,則自得盡其忠孝之意而葬之。
寬報仇之日期,所以嚴討賊之科録。
仇與賊異,無論後之報否必葬,以别于討賊。
至其不能復仇,則别文以見之。
《經》所以書葬以寬之。
注 原刻無「言」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
注 也:原脫,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形:原作「刑」,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指:原作「望」,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桓公十四年改。
注 詞:據《春秋公羊傳》,當作「辭」。
下二句「詞」字同。
注 輸:原誤作「輪」。
注 賤桓:原作「桓賊」,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此謂「越斤」,誤。
按《考工記》有「宋之斤,魯之削」。
注 常:原作「嘗」,據《春秋左氏傳·昭公元年》改。
注 言:原脫,據《春秋繁露》補。
注 「逆」上原刻衍「此」字,今删。
注 矣:原作「以」,據文意改。
注 狩:原誤作「守」,據《春秋公羊傳》僖公二十八年經改。
注 無事:此二字原脫,據《禮記·王制》補。
注 殀:原誤作「妖」,據《禮記·王制》改。
注 八: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三: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百四:右引淩氏《注》作「百二」。
注 疑衍一「合」字。
注 大夫:按文意當作「下大夫」,疑原刻脫「下」字。
注 候:原作「侯」,據文意改。
下「節候」之「候」同。
注 欲出其君:《左傳》原作「欲立其出」。
注 「會」下原有「也」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説:原誤作「記」,據文例改。
注 焉:原脫,據《春秋繁露》補。
注 壓:原作「下」,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而:原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
下句「而」字同。
注 義大矣:《春秋繁露注》作「義矣夫」。
注 建:《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作「足」。
注 治兵:上原衍一「治」字,今删。
注 襄:原作「傳」。
注 利:原作「厲」,據《史記》卷三六《陳杞世家》改。
注 陳討:疑當作「陳佗」。
注 討:原誤作「詩」。
注 于:原作「乎」,據《十三經注疏·春秋公羊傳注疏》改。
注 原刻脫此「歸」字,據《史記》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國」字原刻脫,據《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諱:原作「謹」,據文意改。
注 疏:原作「疏」,據《春秋公羊傳》,此「疏」字係正文,因改。
注 原刻無「祭」字,據文意補。
注 公伐邾婁:《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作「伐邾婁」,無「公」字。
注 也:原脫,據《周禮》補。
下句末「也」字同。
注 大夫專恣:《漢書》卷二七中《五行志》中之下作「夫人專恣」。
注 迎:原脫,據文意補。
注 「遂」下原衍「事」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輕:疑當作「親」。
注 「地者」下原衍一「者」字,茲删。
注 原刻脫「惡乎近」二句,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鄶:原作「鄫」,據《春秋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
下「鄶」字同。
注 氏:原作「亡」。
按鄶國妘姓,亡於鄭;鄫國姒姓,亡於莒。
因改。
注 密貪侈冒:《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作「崇侈貪冒」,當據改。
注 古人之:原作「古之人」,據《春秋公羊傳》乙。
注 原刻脫「道」字。
據《公羊傳》莊公四年補。
注 誘殺:原作「有殺」,據《史記》改。
注 上:原脫,據文意補。
注 象:原作「衆」,陰失節:原作「時陰節」,均據《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改。
注 衛:原作「鄭」,據《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
注 昭二十二年:原作「昭二十年」,據《春秋》經文改。
注 中:原作「日」,據文意改。
注 居:原作「君」,于:原作「入」,均據《史記》卷四二《鄭世家》改。
注 置:原誤作「直」,據《漢書·律曆志》改。
注 「曹」下原衍一「曹」字,據《史記》删。
注 原刻無「成」字,據文意擬補。
注 貴:原作「賢」,據《春秋穀梁傳》改。
注 始:原作「如」,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
注 事:原誤作「四」,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
疏正月不言王,桓無王。
《公羊》大一統通皇之三統。
《志》:「《易》『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于一,終二十有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注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
」 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會不月。
此月,助不正以伐鄭,故謹之。
疏《年表》:公會曹注,謀伐鄭。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伐鄭以納突。
宋敘上者,大國也。
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者,三國皆侯。
《春秋》諸侯次序,實爵者依爵爲敘,故公常在侯上。
齊、晉常在宋上者,託爲二伯也。
天子三公稱公,二伯即三公,故在王後上。
衛、陳、蔡三國皆侯,常在宋下鄭上。
宋以上曹以下序次有定,而三國次序無定者,則上下有託,義不可亂。
此唯三國同爲侯,同者,則以無定起異者之有定也。
此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而别國有定之説。
疏伐而不能入,厲公、祭仲之力。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穀梁》:「桓無會,其緻何也?危之也。
」《傳》曰不得意緻伐,時納厲公不克故也。
桓世詳記鄭事,十八年凡一十四見,以下書鄭事畧矣。
冬,城向。
《傳》:「名從主人」,「地之與人則不然,俄而可以爲其有矣。
」此伐莒取向,伐莒不可言,故言城向,爲内諱。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朔者,娶子婦姦生之子。
齊、衛名國,世子娶婦,何等隆禮,乃爲其父所奪;使在今日,勢格形禁,萬不能行,若果有之,萬難成立,何況爲君。
以今例昔,迥出情理,乃當時安之若故常。
此昏禮實由孔修,經有六禮,則此等禽獸之行遂絶于世,以禮止亂反正之大功。
故哀公、子貢皆以冕而親迎爲疑,使周公舊典,則亦不向孔子商之矣。
疏《衛世家》:「惠公四年,左右公子怨惠公之讒殺前太子伋而代立,乃作亂,攻惠公,立太子伋之弟黔牟爲君,惠公奔齊。
」 衛侯朔何以名?據諸侯不生名,名者卒之辭也。
絶。
誅其身,故名;絶其子孫如賤者,故亦名。
疏朔出、入皆名,大惡。
出以違命,入以伐王所立。
曷爲絶之?據出奔無絶義。
得罪于天子也。
據下有王人救衛事。
因得罪天子,故以王法絶之。
《孟子》曰:「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
」董子説:「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絶而不得就位,衛侯朔是也。
」疏凡得公罪者,泰西以爲國事犯,雖叛逆視爲平常;《春秋》撥亂世,故設爲君親無將之法,若由平等後再講尊親之法。
舊國用輕典,新國用重典。
其得罪于天子奈何?朔姦生子,宜絶;不以此科者,不教而誅,不可。
見使守衛謂爲天子召,使監守衛地。
朔,而不能使《穀梁》:「天子召而不往也。
」劉向説「周室多禍,衛侯召而不往」,謂朔抗天子命,不聽所使,故《傳》雲得罪于天子。
疏《穀梁》説與《傳》同。
《世家》以爲洩職,因朔殺世子伋事不平,逐朔而立黔牟,當是洩職。
因其得罪天子,不聽天子召,乃謀逐之。
《傳》但就違召事立説。
衛小衆,越在岱陰齊。
謂《經》書出奔者天子討之,辟討,帥小衆奔齊。
疏按:本二公子逐之,《經》以爲王討之而出奔。
出,如古放屏之事。
屬負茲,舍,不即罪爾。
凡言奔者,如緩追逸賊。
負茲,諸侯有病之稱;《春秋》託之于因朔有病,故王舍而不誅。
疏朔本篡立,有誅、絶之罪,又不聽天子命,二公子討之;《經》因絶之,以著極惡。
大罪當誅,以爲逃竄于岱陰,故舍其罪而不即加刑。
此書奔書名之義。
十有七年隱、桓不見南北二州國。
如全球,桓言溫帶,不及寒熱二帶也。
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黃。
黃,齊地。
此渝盟,何以日?公會齊侯,日也。
公以會齊而薨,故于此盟亦危而日之。
疏孔子曰:「禮失求野」。
蓋《經》、《傳》爲俟聖之書,六合以内,所有輿地人民及節候風俗皆在所包,海禁大通,皇帝之説故多借外事證明。
考邦交一事,《左》、《國》所言,如子産、叔向動引先王之法,以爲交涉之準,西人所以輯春秋時事,成注《古時公法》一書,皆取之《左》、《國》而已。
至于大統交涉,其説皆在《周禮》,如大小行人及六方官。
由一年以推三十年,其典章制度迥與《左》、《國》所言不同,蓋《左》、《國》爲《春秋》小統之書,《周禮》則皇、帝之學,爲今日環球言之。
泰西所推行公法出于西儒之手,與聖所作優劣懸殊;近日講外交者數有增補,以私意爲典要,名公而實私。
擬取《周禮》邦交二門補其私説,再引公法爲之注釋;同者證明之,西書所闕者補之,公法宗旨謬誤,引經説以裁正之。
燦然明備,可見施行。
用夏變夷,引而進之,中國享太平之樂利,或者其早發達于世界。
二月,丙午,公及邾婁儀父盟于趡。
此稱字,下稱子何?紀未亡,附庸正辭稱人,因獨盟加録乃稱字,由字例後乃升子,紀亡後乃補卒正缺也。
此《春秋》進退黜陟之大法也。
渝盟不日,此日者,以下伐主宋、衛也。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奚。
《穀梁》:「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
」奚者何?内邑也。
疏五月上無夏,二《傳》有,後師傳寫誤脫也。
言戰,内敗也;不言其人,爲内諱也。
今年戰敗,明年親與夫人如齊,明公以玩讎得禍。
六月,丁醜,蔡侯封人卒。
卒者終事,先蔡侯而後舉卒者,明卒生者之事,蔡侯自主之。
《春秋》之義,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今蔡侯已卒而季尚在陳,故危之。
前在會稱叔,以起蔡季宣立。
疏《蔡世家》:「二十年,桓侯卒,弟哀侯獻舞立。
」按:隱、桓用六合例,四侯配四時:齊春,陳夏,蔡秋,衛冬。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于蔡。
《穀梁》:「蔡季,蔡之貴注者也;自陳,陳有奉焉。
」《左傳》:「蔡人召蔡季于陳。
」獻武也;稱字,兄終弟及之辭。
疏季,兄終弟及辭也。
無子而立弟,當先教愛,今乃自疑,出之在外,卒已踰月,乃克歸蔡,受命而立。
故以此危之。
蔡季即獻武,何君以爲别一人者誤。
歸者,出入無惡,明得立獻武後獲于楚。
不預貶者,其立國正也。
癸巳,葬蔡桓侯。
《春秋》葬方伯皆稱公,此何以獨侯蔡?以其爲徐州伯也。
蔡稱侯,正也。
《春秋》稱侯之國,唯衛、陳、蔡三國爲正,《傳》所謂「其餘大國稱侯」,《曲禮》「在外曰侯」,是也;齊、晉則二伯稱侯,以下則卒正稱侯,故于葬一明其正,以見其餘稱侯之爲假號者也。
疏不及時而日,渴葬也。
蔡侯卒,宜立者尚在外,幾不得立,故危而日之。
不稱公者,一見以明正稱;稱公從臣子辭,且以惡桓也。
生不稱侯而稱叔,死不稱公而稱侯,皆爲立不明之故。
及宋人、衛人伐邾婁。
及者,内微者之辭。
公本與邾婁盟,爲宋、衛所要,不得已而從,命微者往伐,心不欲及。
《春秋》貴志,故主外而趡盟日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凡日食在朔爲曆之正。
《山海經》禹曰:六合之内,紀之以日月。
合大地與七行星爲日,屬世界;日爲天王,八行星如八伯。
疏班氏雲:《穀梁傳》曰:「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
」董子以朔不言日,惡魯桓,且有夫人之祻,將不終日也。
十有八年《年表》:蔡哀侯元年,鄭子亹元年。
齊殺子亹,昭公弟。
疏《春秋》千裡一州,大一統有萬裡一州之制,加十倍也。
《春秋》二百四十年爲終世,《大統春秋》必二千四百年爲終世,又加十倍。
考《春秋》隱、桓之世祗見《禹貢》中心青、豫二州國,以二方千裡爲中國。
秦博士説古之皇帝地方不過千裡,至春秋之初,中國亦不過二方千裡,不足以成《禹貢》九州之制;故隱、桓之世荊、徐、冀、兖諸州之國不見于《經》,莊世乃見荊、徐,僖世乃見晉、秦,成、襄以下乃見吳,黃池之會晉、吳盟,爲《春秋》終。
諸外州地有遠近,化有遲早,徐徐引而進之,九州成而《春秋》備、百功全。
「獲麐」《傳》曰:《春秋》撥亂世反諸正世,爲世界三十輻共一轂,《周禮》之土圭三萬裡。
今日瀛海開通,共球畢顯,列邦稱雄,不爲統一,會盟摟伐,亦春秋之時局。
考今日進化諸國均在赤道以北,以亞、歐、北美亦《春秋》之青、兖、冀、豫。
如以《春秋》列國相比,中國爲魯,亞、歐、北美爲諸夏,赤道以南爲夷狄,非、澳、南美無國無君。
當今之世修《大統春秋》,必先求録北美進化諸國,南服國不見于經,此一定之例。
《春秋》疆域不過方三千裡,用夏變夷,二百四十年而功乃成。
今大地三萬裡,非遲之又久,不能成功。
中國開化最早,孔子至今已近三千年,歐洲約後中國千年,北美英國殖民不過二百年,非、澳等洲殖民之政或百年、或數十年,進化深淺早遲不能一律。
自利瑪竇入中國,至今三百年。
方今南服各州無君無國,尚在州舉之例,不啻今之世初入莊世;莊十三年後已見荊、徐,數十年而稱君稱國,今則非、澳非數百年後不能開化。
北服有君有國,故以今十年當《春秋》一年。
以《春秋》史事言之,由春秋而戰國,由戰國而秦漢;以《春秋》經義言之,則二百四十年分爲三世,初爲亂世,中爲太平世,終爲昇平世,由伯、王而皇,天下大一統,不識不知,順帝之則。
《詩》、《易》皇、帝之極功亦在二千年之後,由孔子後五千年,然後成《公羊》大一統皇帝之極功。
《孟子》「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皆五百年,推之全球地統加十倍,亦當爲五千年。
地球中分,各有黃、赤、黑三道,隱、桓青、豫爲黃道,莊以下晉、虞、虢、燕爲黑道,荊、徐、梁、揚爲赤道。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桓無王,此何以有王?于其終,以王治之也。
疏櫟者何?内邑也。
此年專記内事,痛公遇讎之禍也。
不言夫人者,君在例不得稱數夫人。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如者朝文,齊、晉二伯,故公得言如。
言公如齊,不言夫人可也;出夫人者,以夫人之故薨也。
疏《魯世家》:「十八年春,公將有行,與夫人姜氏如齊。
申繻諫止,不聽,遂如齊。
」 公何以不言及夫人?桓公尊,夫人卑,例當言「及」。
《傳》曰「何以不言及」,敵也,夫人與公抗行。
妻陵夫之辭。
夫人外也。
公外夫人絶不言及。
夫人外者何?既同如齊,何以言外。
内辭也,内爲公諱。
臣子之辭,非實事。
其實夫人外公也。
夫人淫于齊侯,挾其勢以脅公。
不以禮,故不及也,非實公外之。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公弑不地,此其地何也?在外也,桓賊也。
不以討賊言者,順臣子之文也。
疏《魯世家》:齊襄公通魯桓公夫人,公知之,怒夫人,夫人以告齊侯。
夏四月丙子,齊侯饗公,公醉,使彭生抱魯桓公上乘,因命彭生拉其脅而殺之。
公死于車,齊人殺彭生以説魯。
立太子同,是爲莊公。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喪至,殯而即位,此何以不言即位?一年不可二君也。
疏以生稱公者,未殯以前以生禮事也。
日者,喪自外至,如初喪之儀文。
故昭公五日乃殯也。
秋,七月。
《三統曆》:「經元一以統始注,《易》太極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於四時雖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注成敗,《易》吉兇之效也;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
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疏首時者,削之。
此年專敘桓事,四時四記,若不二事者,蓋皆削之。
冬,十有二月,己醜,葬我君桓公。
桓公者,諡也;葬而舉諡,于卒事乎加之矣。
説詳《白虎通》。
疏《公羊》三世,大一統爲昇平;今日天下紛紛,三萬裡中分裂各地,自相雄長,如春秋之局,所謂亂世。
考現在各國等級,有帝,有王,有總統,有獨立自主,有保護半權,有屬國,有殖民地;蓋中西言語各别,文字不同,異者各以己意讀之,故不足以爲典要,然大旨不出強淩弱、衆暴寡,弱肉強食,所謂權利世界而已。
名不正,言不順;公法雖倡爲息兵平禍,有名無實,徒爲強國魚肉之助。
按,古今時勢相同,春秋之齊、晉、秦、楚、吳侵滅諸國,橫暴寇虐,大抵與今時勢相同,初無所謂典禮道德。
孔子欲爲萬世圖長治久安之策,乃尊天扶王以立極,託諸強國爲二伯,尊二伯以申王法;列邦有盛衰,又定爲二伯黜陟之例;其次等之國,因其土地立爲各州牧,再次則以爲卒正,再次則以爲連帥屬長,迄終之以附庸。
變易弱肉強食之春秋爲尊讓禮樂之天下。
若齊、晉、吳、楚,其僭越王號,地大數畿,不合經制之事迹,則諱避之,起尊王守約之想像,直表章而懲勸之。
各小國之統屬強國,不曰畏其勢力,以爲天子所立之二伯,例得專征,統屬列國;尊二伯,即所以尊天王;其會盟侵伐不曰私利優己,以爲明天子之禁戒約,諸侯有罪,二伯方伯專征殺,得緻天王典禮以討之;諸侯之有功德者,奉天子命,得以閒田褒進之。
凡一切不可爲訓、不合典禮之事實,皆諱莫如深,以爲有天子憲法,絶無此事。
王法所當創設之典禮法度,或因事表著之,或特筆創制之,名正言順,天道洽,人事畢,撥極亂之禹州,成休明之中國。
所謂撥亂世反之正者爲《詩》説,非今日之時局,不足以爲世界;非大一統之天下,不足以爲反之正。
就大一統之義言之,以今之帝國爲二伯,將來如有盛衰,隨時升降;以王國爲方伯,以保護國爲卒正,以半權國爲連帥,以屬國爲屬長,再以諸小國比于百裡七十裡五十裡。
合天下而立二伯,則二伯爲帝矣。
崇天以爲皇,皇德配天,未能一統,以天代之。
大二伯爲天子,大八伯爲天王,大十六牧爲天牧,大三卿爲天吏,再以《春秋》之會盟禮樂征伐組織之,易變勢利之世界爲昇平文明之世界。
小事大,大字小,小大相維,各有經義典制,以道德仁義爲依歸,易變權詐陰謀之陋習。
方伯以下,各據一《春秋》以爲典禮行事之楷模。
二伯奉天道,燮理陰陽,損益調和于其上,而皇道平、帝功成。
《春秋》爲治天下之基礎,《公羊》驗推之法可以包含皇帝之極功。
《詩》、《易》由太平以後立説,猶不若《公羊》、《春秋》原始要終,合當今之時局也。
賊未討,何以書葬?《春秋》賊不討不書葬,以臣子盡從賊也。
賊多繼立,臣子從之,故不書,非苛辭。
弟子誤據之。
讎在外也。
師以讎易賊,若就賊例説,則誤矣。
讎與賊異,在外與在内異。
讎在外則何以書葬?弟子未明所以不葬,責臣子之義,故一例視之。
君子辭也。
宣十二年「葬陳靈公」《傳》:「君子辭也。
楚已討之,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君子辭者,謂寬假之,不責難于臣子也。
疏弑者繼立,或爲大夫,臣子不討之而與之同類相長,則通國皆賊,悉宜殺無赦。
初既無忠孝之大節,後復從誅殺之科條,是卒者無臣子,故不葬,以賊在内也。
若仇人在外,與我異國,一時雖不能報,然其本國臣子與仇無朋黨之情,則自得盡其忠孝之意而葬之。
寬報仇之日期,所以嚴討賊之科録。
仇與賊異,無論後之報否必葬,以别于討賊。
至其不能復仇,則别文以見之。
《經》所以書葬以寬之。
注 原刻無「言」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
注 也:原脫,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形:原作「刑」,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指:原作「望」,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桓公十四年改。
注 詞:據《春秋公羊傳》,當作「辭」。
下二句「詞」字同。
注 輸:原誤作「輪」。
注 賤桓:原作「桓賊」,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此謂「越斤」,誤。
按《考工記》有「宋之斤,魯之削」。
注 常:原作「嘗」,據《春秋左氏傳·昭公元年》改。
注 言:原脫,據《春秋繁露》補。
注 「逆」上原刻衍「此」字,今删。
注 矣:原作「以」,據文意改。
注 狩:原誤作「守」,據《春秋公羊傳》僖公二十八年經改。
注 無事:此二字原脫,據《禮記·王制》補。
注 殀:原誤作「妖」,據《禮記·王制》改。
注 八: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三: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百四:右引淩氏《注》作「百二」。
注 疑衍一「合」字。
注 大夫:按文意當作「下大夫」,疑原刻脫「下」字。
注 候:原作「侯」,據文意改。
下「節候」之「候」同。
注 欲出其君:《左傳》原作「欲立其出」。
注 「會」下原有「也」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説:原誤作「記」,據文例改。
注 焉:原脫,據《春秋繁露》補。
注 壓:原作「下」,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而:原脫,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
下句「而」字同。
注 義大矣:《春秋繁露注》作「義矣夫」。
注 建:《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作「足」。
注 治兵:上原衍一「治」字,今删。
注 襄:原作「傳」。
注 利:原作「厲」,據《史記》卷三六《陳杞世家》改。
注 陳討:疑當作「陳佗」。
注 討:原誤作「詩」。
注 于:原作「乎」,據《十三經注疏·春秋公羊傳注疏》改。
注 原刻脫此「歸」字,據《史記》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國」字原刻脫,據《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諱:原作「謹」,據文意改。
注 疏:原作「疏」,據《春秋公羊傳》,此「疏」字係正文,因改。
注 原刻無「祭」字,據文意補。
注 公伐邾婁:《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作「伐邾婁」,無「公」字。
注 也:原脫,據《周禮》補。
下句末「也」字同。
注 大夫專恣:《漢書》卷二七中《五行志》中之下作「夫人專恣」。
注 迎:原脫,據文意補。
注 「遂」下原衍「事」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輕:疑當作「親」。
注 「地者」下原衍一「者」字,茲删。
注 原刻脫「惡乎近」二句,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鄶:原作「鄫」,據《春秋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
下「鄶」字同。
注 氏:原作「亡」。
按鄶國妘姓,亡於鄭;鄫國姒姓,亡於莒。
因改。
注 密貪侈冒:《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作「崇侈貪冒」,當據改。
注 古人之:原作「古之人」,據《春秋公羊傳》乙。
注 原刻脫「道」字。
據《公羊傳》莊公四年補。
注 誘殺:原作「有殺」,據《史記》改。
注 上:原脫,據文意補。
注 象:原作「衆」,陰失節:原作「時陰節」,均據《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改。
注 衛:原作「鄭」,據《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
注 昭二十二年:原作「昭二十年」,據《春秋》經文改。
注 中:原作「日」,據文意改。
注 居:原作「君」,于:原作「入」,均據《史記》卷四二《鄭世家》改。
注 置:原誤作「直」,據《漢書·律曆志》改。
注 「曹」下原衍一「曹」字,據《史記》删。
注 原刻無「成」字,據文意擬補。
注 貴:原作「賢」,據《春秋穀梁傳》改。
注 始:原作「如」,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
注 事:原誤作「四」,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