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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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祫,烝祫。
」《春秋》獨書烝者,爲其爲祫,大祭也。
此正也,不書;書者,以正起不正,爲譏夏五月烝而書也。
疏按:《禮記·祭義》篇爲《孝經》説,《繁露·祭義》篇爲《公羊》立説。
疑古書各經皆有《祭義》篇。
烝者何?據有二烝,疑非時祭。
冬祭也。
據二烝愈知爲冬祭。
春而曰冬者,春秋祭祀用夏正也。
春曰祠,《王制》作礿。
夏曰礿,《王制》作禘。
按《經》秋、冬祭有明文,春、夏不著;先師以意説《經》,多不同。
疏《經》無明文,以意爲説,其實名異實同也。
秋曰嘗,冬曰烝。
《經》有明文,故《王制》同《左傳》、《孝經》,亦同《爾雅》,與《傳》文合。
常事不書,時祭,舊例奉行之事;一年再書,則《經》當見四百餘條,故一概削之。
此何以書?問筆意。
譏。
直書而失見。
何譏爾?常事無可譏。
譏亟也。
爲夏五月復烝,見譏文。
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
亟則黷,亟,如《祭法》日祭月祀之類。
黷則不敬。
《祭義》、《孝經説》言春秋二祭有此義。
疏按:此用《祭義》之文也。
《祭義》本爲《孝經》説。
《孝經》隻見春秋之文,故《祭義》有春露秋霜之説,實則《孝經》亦四時祭錯舉其名,亦經名《春秋》,實包夏、冬而言。
説《孝經》拘泥經文,不知下文,《傳》故明言四時祭,以此爲疏數。
此義可以補證《孝經説》。
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黷。
《王制》:「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
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
」是則每年隻二祭也,故其文與《祭義》二者礿同。
疏注則怠,怠則忘。
疏,如《祭法》歲祭終王之類。
《祭義》説二時祭亦有此文。
諸侯降于天子,隻用二祭,故先師引《孝經》二祭説以爲證。
士不及茲四者,《王制》:「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
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士庶人猶有四時祭注,則諸侯亦必四時皆祭。
唯祭有大小,二祭皆小祭也。
則冬不裘,夏不葛。
不祭則心不敢安于自逸。
《曲禮》曰:「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爲先,廐庫爲次,居室爲後。
凡家造,祭器爲先,犧賦爲次,養器爲後。
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爲祭服。
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
」皆此意也。
疏祭葬何以皆柔日?内事用柔日。
烝何以日?國之大事也。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日也。
常事不書,此何以書?正也。
正則何以書?因正以起五月烝之不正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
禮天子不下聘,何以不諱?方伯禮得聘,已見前矣,此何以書?五年之中三言來聘,譏亟也。
疏家父,如叔服之例,蓋王子也。
《詩》雲「家父作誦」,父蓋字也。
《春秋》字例言伯、仲,如父者皆有實字,如儀父、孔父是也;家如儀、孔,非采地。
王子來,不言王子者,君前臣名,父前子名,言王子則當名。
《春秋》天子大夫不名,諸侯公子視其大夫,則王子亦視大夫,故但字之。
不氏而字,不能單言伯、仲,故必出實字。
泰西一本尊天,人人自以爲天子,《春秋》乃立三本之制,故帝、王獨稱天子,以下皆不得祖天。
夏,五月,丁醜,烝。
此不正也。
因上之正,以見其不正也。
疏魯自行春祠,《經》目以烝,非重用冬祭。
何以書?此非常事也。
言何以書者,問其譏意也。
譏亟也。
譏其一年四祭,僭天子也。
僭天子不可言,故託于亟祭。
與上記烝相起。
疏何以再言烝?非烝也。
非烝而曰烝者,避僭天子禮也。
黷則猶可言,僭天子則不可言也。
周之五月,夏之春也,春祭不名烝,亦今應踰五月,復言烝。
五月烝者,春祠也,避春祠不言而言烝者,爲其僭天子,不可言,故仍言烝也。
《王制》:「唯天子四時皆舉,諸侯烝則不祠。
」今烝而復祠,故再出烝以譏之,以明諸侯隻二祭也。
周禮當是四時皆祭,《春秋》乃辟天子,改爲二大祭,踰二時行薦禮。
秋,公伐邾婁注。
公將不言帥,帥舉其重也。
言公伐者,政在諸侯也。
言伐者,惡公也。
冬,十月,雨雪。
《周禮》:「地中,天地之所合也,陰陽之所會也注,四時之所交,風雨之所和也。
」《列子》説:地中一寒一暑,一晝一夜;皇帝法天,謹于節候;霜雪非時,不能不記以謹變。
且天人感召必于冬令。
董子説:大夫專恣注,陰氣盛也。
何以書?據不害禾稼。
記異也。
異不爲災。
何異爾?雨雪常事。
不時也。
夏八月不應雪,重寒,天時變也。
祭公來,遂逆王後于紀。
董子雲:「天子立一後,一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
」所謂天子一娶十二女也。
又雲:「王後置一大傅、母,三伯,三丞。
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各有師傅」;王後禦各五人,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上下禦各五人,三良人各五人,王後傅上下史各五人,三伯上下史各五人,少伯史各五人。
疏此王後内臣師保禦史之數,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皆外官之妻,舊説以爲天子備百二十女者談誤。
不言使,譏不親迎;言遂,亦譏禮文不備。
祭公者何?周、祭、凡者,周公之後。
《經》以魯爲主,故獨詳之。
周公祭公,二公昔與魯同祖周公,凡亦因親乃係之。
天子之三公也。
《傳》曰:「天子之三公稱公。
」《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爲九十三國。
義詳董子。
疏王臣一國隻見一官,同采皆子弟出爲監者。
祭公王臣,祭伯、祭仲、祭叔,監也;單子王臣,單伯,監也。
何以不稱使?據奉命皆當言使。
不專使于我,故不言使,且譏不親迎也。
疏《異義》:《公羊》説:天子與諸侯皆親迎,使人逆,非禮,故不言使。
宋公使公孫壽納幣言使者,納幣不親迎注可言使,此親迎,不可言使。
婚禮不稱主人。
「婚禮不稱主人」,禮文也,至于史冊所書,皆以君爲主;如宋稱公使是也。
此爲親迎,不可使人,故無使文。
《傳》以爲不稱使譏不親迎。
遂者何?在來下逆上,文可省。
生事也。
來爲一事,逆别爲一事,故再遂以别之。
大夫無遂事,遂事,如漢人之矯詔擅執。
然王臣與諸侯大夫同,皆當受命于君,不能由己生事。
是專己擅命,失臣節矣。
此其言遂注何?疏言遂則得遂之,權變所在也。
成使乎我也。
成否由我而定,不復再通王命,亦不稱主人之意。
其成使乎我奈何?問其禮制。
使我爲媒,可則因用是往逆矣。
爲媒可定婚,逆則必輕注。
言遂者,輕忽之辭,所以譏也。
女在其國稱女,内外同例。
其稱王後何?據内入國然後始稱夫人。
王者無外,此大一統之義也。
王者天下皆其所有,不如諸侯有疆域之分,故雖在紀,與入國無異。
其辭成矣。
諸侯大夫之稱必其本國,王後則天下所同。
既定婚,雖紀人亦稱爲王後,與天下同辭。
故不待入國乃稱王後也。
疏專與成,今所謂全權大臣,故得便宜行事。
無遂事,非全權。
九年 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凡書歸皆譏不親迎,如專行之辭。
不使祭公得專逆事。
其辭成矣,已稱王後。
則其稱紀季姜何?此當雲王後歸于京師。
自我言紀。
女子無專行,凡嫁皆父母主之。
父母之于子,以父母之義言之。
雖爲天王後,尊。
猶曰吾季姜。
與齊逆姜氏《傳》同意。
諸侯女爲王後,就君臣之義言之,則後尊而諸侯卑;以父子之義言之,則父尊而女卑。
後世典禮有父母拜其女者,如事君之禮;《春秋》不奪人父子之親、絶歸寧之事,所以各申其尊也。
京師者何?據諸侯言師。
天子之居也。
天子行在之地統稱京師,如巡于河陽亦稱京師是也。
京者何?據諸侯不言京。
大也。
京,大也。
加京于師,謂天子九軍數衆也。
《詩》雲「天子六師」,《書》曰「乃詔六卿」,六卿,六軍也。
《爵國》篇:「天子方千裡,定率得千六百萬口,九分之,各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爲京口軍九。
三京口軍以奉王家。
」按:天子九軍,以百七十萬爲一軍;大國五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口,次國三萬六千四百口,爲一軍;小國萬三千人爲一軍。
故天子稱京師也。
師者何?據師非地名,乃言歸。
衆也。
爲兵之名,以衆得稱。
天子之居,如天王居于皇之屬。
必以衆大之辭言之。
此《春秋》存西周之義也。
平王棄西周于秦而東遷,《春秋》存之,不使秦主雍州,故稱秦伯,如以天子大夫爲留守也。
東周稱京師者,言天子行在之所,非建都之地,故以京師言之。
《春秋》魯公、大夫在師稱師,天王則稱京師。
六軍大于二軍,天子出,一公守,二公從,二公統六卿,各主一軍爲六師,較諸侯師加大。
故東周言京師,河陽亦言京師。
《傳》不以爲王城,而以大衆説之者,此微意也。
漢師不知此義,則直以京師爲周王城之名,與《傳》意背矣。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穀梁》以使爲譏曹伯。
射姑與内。
疏小國不言使。
此言使者,爲世子出。
曹在卒正首,又爲朝乃出使,餘俱不言使也。
諸侯來曰朝,此世子也,周禮:世子稱孤,此爲小國之孤。
其言朝何?據世子禮當下于君。
《春秋》有譏父老子代從政者,此舊《傳》説也。
譏父老子代從政,爲世卿而發者,《傳》于仍叔之子已言之是也。
《傳》移此例,以説諸侯也。
未知其在齊與?齊世子光會是也。
曹與?本事是也。
與者,疑而未審之辭。
《春秋》譏父老子代政爲世卿而發,《傳》以推于諸侯,如後世太上皇禪内之例。
父死子繼,正也;如此,是二君也。
非正,故譏之。
疏曹以下何以不稱使?小國也。
何以不記災?小國也。
《春秋》方伯以上乃稱使,陜以東國乃記災。
十年 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
曹卒何以日?卒正之首,從正卒例,故詳世系也。
日、名則與方伯同,貴賤不相嫌,與以下之降之見爲小國也。
末國則以漸而升,居首則以漸而降,互文以見大義也。
疏隱、桓不卒卒正,卒者,明射姑爲父病攝政也。
君有疾不能聽政,世子監國可也,然事須禀命;今君在而行朝禮,實失臣子之道。
言此所以禁後世内禪之事,不使有二君也。
《曹世家》:「穆公三年卒,子桓公終生立。
桓公五十五年卒,子射姑立。
」 夏,五月,葬曹桓公。
禮諸侯五月而葬,方伯以上用此禮,卒正以下則以三月爲期。
《經》書小國葬多不及五月之期,又不書月者,多不可考,其過不及皆畧之。
正月卒,五月葬,中隻間三月,蔔葬先遠日,死與往日則爲四月葬。
因爲卒正首,加禮之。
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此爲紀事,衛背約,不會公也。
紀與魯親,齊欲取之,鄭從齊,公與衛約于桃丘,後聽齊、鄭。
不與會公,與垂之會不見宋、衛同。
桃丘者,衛之邑也。
會者何?據上言會,下乃不遇。
期辭也。
弗遇則不當言會,言會緻其意。
公與衛侯約會于桃丘,臨會衛侯背約,不會公。
其言弗遇何?問先言會復言弗遇。
公不見要也。
《傳》:「遇者何?一君出,一君要之。
」此言弗遇者,謂公已出而衛不要,故不遇。
此外背期不見公,故下有郎之戰。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衛與齊、鄭相結,故不見公,而有此戰。
戰不地,地者注,避城下之戰,如在外邑。
郎者何?郎爲内邑已明,因言來,故問之,恐爲國也。
吾近邑也。
據狩于郎故遠,則郎非近邑;就遠鄙相較,則爲近耳。
吾近邑,是在外也。
則其言來戰于郎何?據來盟在國辭。
果在外邑,則不應來;如在國,則不應地郎也。
近也。
近者,謂城下之戰。
避其實,故言近耳。
惡乎近?近乎圍也注。
此偏戰也。
據結日而戰是正戰,非詐兵。
凡結日戰皆剛日,外事用剛日也。
何以不言師敗績?據詐戰乃不言敗。
内不言戰,凡内敗外但言敗而已,不戰而後敗;外戰乃言戰而後敗。
言戰乃敗矣。
内諱敗不諱敵。
可以言戰,不可以言敗,敗人則但敗。
今言戰,則内敗可知。
十有一年曹莊公射姑元年。
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此皆君,其稱人,貶之也。
何貶乎爾?爲滅紀貶也。
此戰勝而盟也,齊、鄭皆欲滅紀,戰勝而盟,所以堅取紀之謀也。
外盟時者,惡其志在滅國故也。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日卒,正也。
疏《鄭世家》:「四十三年,鄭莊公卒。
」 秋,七月,葬鄭莊公。
不及時而不曰慢葬。
方伯月葬,正也。
疏月者,方伯以上正例也。
嗣子有亂,下已明,不于葬起之。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方伯本封百裡,食閒田方百裡者九,共爲方百裡者十。
閒田方百裡者九爲方伯,公費有更改。
天子命三大夫爲監,專管閒田,一大夫管方百裡者三,專爲方伯事。
方伯本國自有三卿,專管本國事,不與方伯事。
閒田如與方伯本國遠,則方伯如閒田,本國常須命人攝理。
祭仲、單伯逆女,是以監者與方伯本國事,故《世家》以爲卿言之,此變而失正也。
天子監當主方伯事,不可與本國私事;單伯與會、伐,此監者主方伯事,以内大夫盟、伐,則亦變而失正。
内大夫管本國事,不可以攝方伯事。
《經》書祭仲事,惡以天子監爲卿,故有奪嫡之禍。
疏《鄭世家》:「祭仲有寵于莊公,莊公使爲卿,公使娶鄧女,生太子忽,故祭仲立之,是爲昭公。
莊公又娶宋雍氏女,生厲公突。
雍氏有寵于宋,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
」 祭仲者何?據祭氏與王臣同,又不名,乃上繫鄭。
鄭相也。
相即《王制》所謂爲監,《傳》所謂爲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
《左傳》以爲祭封人,是也。
疏不直稱大夫而曰相者,即謂仲爲監,如漢制天子爲諸侯置守、相。
此《傳》原文也。
何以不名?後來弟子不知祭爲王臣、采爲監制,乃疑不名。
賢也。
《春秋》無賢者不名例,當用天子大夫不名。
疏以比孔父、季子,後師誤荅。
何賢乎祭仲?祭仲廢君大惡,無可賢之理。
以爲知權也。
因前誤荅,設辭自圓。
以爲賢,故以權許之。
其爲知權奈何?問其實事。
古者古者,謂東遷之初。
《世家》鄭初于鄭,在畿内,秦之初縣社、鄭是也。
鄭國處于留,《地理志》陳留縣注孟康雲:留,鄭邑。
先鄭伯有善于鄶注公者,通乎夫人,國雲鄶,以妘氏注。
以取其國而遷鄭焉,《地理志》:鄭「本周宣王弟友爲周司徒,食采于周畿内,是爲鄭。
鄭桓公問于史伯曰:周室多故,何以逃之?史伯曰:四方之國,非王母弟甥舅,則夷狄,不可入也。
其濟、洛、河、潁之間有子男之國,虢、會爲大,恃勢與險,密貪侈冒注,君若寄帑與賄,周亂而弊,必將背君;君以成周之衆奉而伐罪,亦必克矣。
桓公從其言,乃東寄帑與賄,虢、會受之。
後二年,幽敗,桓公死,其子武公,爲平王東遷,卒定虢、會之地。
」而野留。
既遷于新鄭,以初所寄,故子之,留爲野。
莊公死,已葬,七月葬,此事在九月。
祭仲將往省于留,留與鄭别。
新君立,往留巡撫之。
塗出于宋。
宋人誘召之,不必爲正塗。
宋人執之,謂之曰:「爲我出忽而立突。
」《鄭世家》: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祭仲不從,恐宋因而遂殺忽滅鄭。
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下出奔是也。
國可以存易亡。
無滅亡之禍。
少遼緩之,則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
祭仲守義不固,以鄭人後來出忽納突,因貪權生變,事出意外,是初受刼而後反,宋亦無如之何。
此言意,亦失。
是不可得則病,謂不行則國必亡,君必死。
然後有鄭國。
謂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
國重君輕,此古義也。
《孟子》曰:「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
」亡君有君,國可以存。
古人之注有權者,如伊尹之事。
祭仲之權是也。
以仲之廢君存鄭亦如伊尹也。
《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則可,無伊尹之志則篡也。
」祭仲,無伊尹之志者,事非其比。
權者何?問權名義。
權者,反于經,而後有善者也。
以下論權之古義也。
《論語》曰:「可與立,未可與權。
」立即經,權者,因時事所格,不能守常,必隨之變化,乃能合道。
如:大夫無遂,經也;而猶許公子結,以其救危,權也。
如株守常經,所傷反大,必變正而合道,乃爲有道。
善此權之所以反正合道也。
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死亡外無行權之理。
行權有道,守經則可常行,行權有禁忌,不輕用。
自貶損以行權,行權必有所妨害,惟所妨害專在我,乃可用之。
貶損,如祭仲身被逐君之名以自污是也。
不害人以行權。
如于人有妨害,則失之不仁。
既已反經,又復害物。
若賣友趨利,則不爲也。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
董子説:「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
」自救危亡而先害人,則不可;必如祭仲之事,自救而無害于人,而許行權。
此因説祭仲,推論行權之事。
《春秋》之權事多矣,當由此推之。
宋人者,宋公也。
其曰人何?貶之也。
突歸于鄭。
名突者,如段,當國之辭也。
言歸者,其篡已明矣。
美惡不嫌同詞。
先言突歸而後言忽奔者,明祭仲挾之以行,以逐忽也。
疏《鄭世家》:宋莊公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突以求賂焉。
祭仲許宋,與宋盟,以突歸,立之。
己亥,突立,是爲厲公。
突何以名?據當氏公子、言鄭。
挈乎祭仲也。
與魯納齊糾同。
祭仲奉鄭突以爲君,故以當國言。
其言歸何?據歸爲易辭。
順祭仲也。
言祭仲納之,故易不嫌善。
歸者,美惡已明。
鄭忽出奔衛。
春秋諸侯奔去,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皆失道也。
詳録之,以爲人君之鑒。
各有所起。
疏《鄭世家》:「昭公忽聞祭仲以宋要,立其弟突。
九月辛亥,忽出奔衛。
」 忽據歸稱世子。
何以名?未踰年君,當稱鄭子。
國君失地,名;疑以失地貶,故不稱子。
《春秋》伯子男許男,曹伯,莒子。
一也,同爲卒正。
辭無所貶。
此引杞子伯互稱舊《傳》爲説也。
伯、子、男爲一等,即《傳》稱伯子男之意。
《春秋》方伯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
鄭以方伯稱伯者,從寰内諸侯例。
《春秋》惟爵號一定之國在喪乃稱子,如宋、陳、衛;凡在疑似,通不稱子,齊、晉、鄭、曹是也。
鄭以方伯稱伯,爲變例;在喪稱子,則與杞、紀同爲小國之文,故在喪通不稱子,爲避嫌耳。
《穀梁》以爲貶之,引此爲説,明鄭忽所以不可稱鄭子之意。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蔡叔者何?蔡侯也。
蔡侯何以稱叔?以明兄終弟及之義,見季之繼乎叔也。
何以獨于蔡見?曰:生不稱爵,死不稱公,皆異之也。
何爲異之?以其非中國,乃恐與陳、衛同,故異其文也。
柔者何?不氏而外會,疑貶。
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未命故不氏。
故未三錫者,《春秋》必三錫以上乃書于經。
大國大夫視小國之君,若吾上大夫,亦得稱氏見《經》,此下大夫,故不氏也。
公會宋公于夫童。
夫鍾,内邑。
桓世詳記宋事,凡十六書。
疏《左傳》作夫鍾。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闞,内邑。
此何以書?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十有二年《年表》:鄭厲公突元年。
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毆蛇。
上言紀子伯、莒子,此雲紀侯莒子何?明一稱也。
以見子伯爲託號,侯乃本爵。
盟拒齊之謀。
疏《左傳》作曲池。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注,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
南燕不敘會盟,敘者,一見例。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方伯日卒,正也。
《陳世家》:厲公立二年卒,立弟林,是爲莊公。
令蔡人誘殺注厲公,故爲去葬;非佗子,不得爲絶。
公會宋公于郯。
《左》、《穀》作虛。
疏虛,内地。
會例時。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此何以月?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此與去年相起。
二
」《春秋》獨書烝者,爲其爲祫,大祭也。
此正也,不書;書者,以正起不正,爲譏夏五月烝而書也。
疏按:《禮記·祭義》篇爲《孝經》説,《繁露·祭義》篇爲《公羊》立説。
疑古書各經皆有《祭義》篇。
烝者何?據有二烝,疑非時祭。
冬祭也。
據二烝愈知爲冬祭。
春而曰冬者,春秋祭祀用夏正也。
春曰祠,《王制》作礿。
夏曰礿,《王制》作禘。
按《經》秋、冬祭有明文,春、夏不著;先師以意説《經》,多不同。
疏《經》無明文,以意爲説,其實名異實同也。
秋曰嘗,冬曰烝。
《經》有明文,故《王制》同《左傳》、《孝經》,亦同《爾雅》,與《傳》文合。
常事不書,時祭,舊例奉行之事;一年再書,則《經》當見四百餘條,故一概削之。
此何以書?問筆意。
譏。
直書而失見。
何譏爾?常事無可譏。
譏亟也。
爲夏五月復烝,見譏文。
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
亟則黷,亟,如《祭法》日祭月祀之類。
黷則不敬。
《祭義》、《孝經説》言春秋二祭有此義。
疏按:此用《祭義》之文也。
《祭義》本爲《孝經》説。
《孝經》隻見春秋之文,故《祭義》有春露秋霜之説,實則《孝經》亦四時祭錯舉其名,亦經名《春秋》,實包夏、冬而言。
説《孝經》拘泥經文,不知下文,《傳》故明言四時祭,以此爲疏數。
此義可以補證《孝經説》。
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黷。
《王制》:「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
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
」是則每年隻二祭也,故其文與《祭義》二者礿同。
疏注則怠,怠則忘。
疏,如《祭法》歲祭終王之類。
《祭義》説二時祭亦有此文。
諸侯降于天子,隻用二祭,故先師引《孝經》二祭説以爲證。
士不及茲四者,《王制》:「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
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士庶人猶有四時祭注,則諸侯亦必四時皆祭。
唯祭有大小,二祭皆小祭也。
則冬不裘,夏不葛。
不祭則心不敢安于自逸。
《曲禮》曰:「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爲先,廐庫爲次,居室爲後。
凡家造,祭器爲先,犧賦爲次,養器爲後。
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爲祭服。
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
」皆此意也。
疏祭葬何以皆柔日?内事用柔日。
烝何以日?國之大事也。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日也。
常事不書,此何以書?正也。
正則何以書?因正以起五月烝之不正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
禮天子不下聘,何以不諱?方伯禮得聘,已見前矣,此何以書?五年之中三言來聘,譏亟也。
疏家父,如叔服之例,蓋王子也。
《詩》雲「家父作誦」,父蓋字也。
《春秋》字例言伯、仲,如父者皆有實字,如儀父、孔父是也;家如儀、孔,非采地。
王子來,不言王子者,君前臣名,父前子名,言王子則當名。
《春秋》天子大夫不名,諸侯公子視其大夫,則王子亦視大夫,故但字之。
不氏而字,不能單言伯、仲,故必出實字。
泰西一本尊天,人人自以爲天子,《春秋》乃立三本之制,故帝、王獨稱天子,以下皆不得祖天。
夏,五月,丁醜,烝。
此不正也。
因上之正,以見其不正也。
疏魯自行春祠,《經》目以烝,非重用冬祭。
何以書?此非常事也。
言何以書者,問其譏意也。
譏亟也。
譏其一年四祭,僭天子也。
僭天子不可言,故託于亟祭。
與上記烝相起。
疏何以再言烝?非烝也。
非烝而曰烝者,避僭天子禮也。
黷則猶可言,僭天子則不可言也。
周之五月,夏之春也,春祭不名烝,亦今應踰五月,復言烝。
五月烝者,春祠也,避春祠不言而言烝者,爲其僭天子,不可言,故仍言烝也。
《王制》:「唯天子四時皆舉,諸侯烝則不祠。
」今烝而復祠,故再出烝以譏之,以明諸侯隻二祭也。
周禮當是四時皆祭,《春秋》乃辟天子,改爲二大祭,踰二時行薦禮。
秋,公伐邾婁注。
公將不言帥,帥舉其重也。
言公伐者,政在諸侯也。
言伐者,惡公也。
冬,十月,雨雪。
《周禮》:「地中,天地之所合也,陰陽之所會也注,四時之所交,風雨之所和也。
」《列子》説:地中一寒一暑,一晝一夜;皇帝法天,謹于節候;霜雪非時,不能不記以謹變。
且天人感召必于冬令。
董子説:大夫專恣注,陰氣盛也。
何以書?據不害禾稼。
記異也。
異不爲災。
何異爾?雨雪常事。
不時也。
夏八月不應雪,重寒,天時變也。
祭公來,遂逆王後于紀。
董子雲:「天子立一後,一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
」所謂天子一娶十二女也。
又雲:「王後置一大傅、母,三伯,三丞。
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各有師傅」;王後禦各五人,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上下禦各五人,三良人各五人,王後傅上下史各五人,三伯上下史各五人,少伯史各五人。
疏此王後内臣師保禦史之數,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皆外官之妻,舊説以爲天子備百二十女者談誤。
不言使,譏不親迎;言遂,亦譏禮文不備。
祭公者何?周、祭、凡者,周公之後。
《經》以魯爲主,故獨詳之。
周公祭公,二公昔與魯同祖周公,凡亦因親乃係之。
天子之三公也。
《傳》曰:「天子之三公稱公。
」《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爲九十三國。
義詳董子。
疏王臣一國隻見一官,同采皆子弟出爲監者。
祭公王臣,祭伯、祭仲、祭叔,監也;單子王臣,單伯,監也。
何以不稱使?據奉命皆當言使。
不專使于我,故不言使,且譏不親迎也。
疏《異義》:《公羊》説:天子與諸侯皆親迎,使人逆,非禮,故不言使。
宋公使公孫壽納幣言使者,納幣不親迎注可言使,此親迎,不可言使。
婚禮不稱主人。
「婚禮不稱主人」,禮文也,至于史冊所書,皆以君爲主;如宋稱公使是也。
此爲親迎,不可使人,故無使文。
《傳》以爲不稱使譏不親迎。
遂者何?在來下逆上,文可省。
生事也。
來爲一事,逆别爲一事,故再遂以别之。
大夫無遂事,遂事,如漢人之矯詔擅執。
然王臣與諸侯大夫同,皆當受命于君,不能由己生事。
是專己擅命,失臣節矣。
此其言遂注何?疏言遂則得遂之,權變所在也。
成使乎我也。
成否由我而定,不復再通王命,亦不稱主人之意。
其成使乎我奈何?問其禮制。
使我爲媒,可則因用是往逆矣。
爲媒可定婚,逆則必輕注。
言遂者,輕忽之辭,所以譏也。
女在其國稱女,内外同例。
其稱王後何?據内入國然後始稱夫人。
王者無外,此大一統之義也。
王者天下皆其所有,不如諸侯有疆域之分,故雖在紀,與入國無異。
其辭成矣。
諸侯大夫之稱必其本國,王後則天下所同。
既定婚,雖紀人亦稱爲王後,與天下同辭。
故不待入國乃稱王後也。
疏專與成,今所謂全權大臣,故得便宜行事。
無遂事,非全權。
九年 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凡書歸皆譏不親迎,如專行之辭。
不使祭公得專逆事。
其辭成矣,已稱王後。
則其稱紀季姜何?此當雲王後歸于京師。
自我言紀。
女子無專行,凡嫁皆父母主之。
父母之于子,以父母之義言之。
雖爲天王後,尊。
猶曰吾季姜。
與齊逆姜氏《傳》同意。
諸侯女爲王後,就君臣之義言之,則後尊而諸侯卑;以父子之義言之,則父尊而女卑。
後世典禮有父母拜其女者,如事君之禮;《春秋》不奪人父子之親、絶歸寧之事,所以各申其尊也。
京師者何?據諸侯言師。
天子之居也。
天子行在之地統稱京師,如巡于河陽亦稱京師是也。
京者何?據諸侯不言京。
大也。
京,大也。
加京于師,謂天子九軍數衆也。
《詩》雲「天子六師」,《書》曰「乃詔六卿」,六卿,六軍也。
《爵國》篇:「天子方千裡,定率得千六百萬口,九分之,各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爲京口軍九。
三京口軍以奉王家。
」按:天子九軍,以百七十萬爲一軍;大國五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口,次國三萬六千四百口,爲一軍;小國萬三千人爲一軍。
故天子稱京師也。
師者何?據師非地名,乃言歸。
衆也。
爲兵之名,以衆得稱。
天子之居,如天王居于皇之屬。
必以衆大之辭言之。
此《春秋》存西周之義也。
平王棄西周于秦而東遷,《春秋》存之,不使秦主雍州,故稱秦伯,如以天子大夫爲留守也。
東周稱京師者,言天子行在之所,非建都之地,故以京師言之。
《春秋》魯公、大夫在師稱師,天王則稱京師。
六軍大于二軍,天子出,一公守,二公從,二公統六卿,各主一軍爲六師,較諸侯師加大。
故東周言京師,河陽亦言京師。
《傳》不以爲王城,而以大衆説之者,此微意也。
漢師不知此義,則直以京師爲周王城之名,與《傳》意背矣。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穀梁》以使爲譏曹伯。
射姑與内。
疏小國不言使。
此言使者,爲世子出。
曹在卒正首,又爲朝乃出使,餘俱不言使也。
諸侯來曰朝,此世子也,周禮:世子稱孤,此爲小國之孤。
其言朝何?據世子禮當下于君。
《春秋》有譏父老子代從政者,此舊《傳》説也。
譏父老子代從政,爲世卿而發者,《傳》于仍叔之子已言之是也。
《傳》移此例,以説諸侯也。
未知其在齊與?齊世子光會是也。
曹與?本事是也。
與者,疑而未審之辭。
《春秋》譏父老子代政爲世卿而發,《傳》以推于諸侯,如後世太上皇禪内之例。
父死子繼,正也;如此,是二君也。
非正,故譏之。
疏曹以下何以不稱使?小國也。
何以不記災?小國也。
《春秋》方伯以上乃稱使,陜以東國乃記災。
十年 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
曹卒何以日?卒正之首,從正卒例,故詳世系也。
日、名則與方伯同,貴賤不相嫌,與以下之降之見爲小國也。
末國則以漸而升,居首則以漸而降,互文以見大義也。
疏隱、桓不卒卒正,卒者,明射姑爲父病攝政也。
君有疾不能聽政,世子監國可也,然事須禀命;今君在而行朝禮,實失臣子之道。
言此所以禁後世内禪之事,不使有二君也。
《曹世家》:「穆公三年卒,子桓公終生立。
桓公五十五年卒,子射姑立。
」 夏,五月,葬曹桓公。
禮諸侯五月而葬,方伯以上用此禮,卒正以下則以三月爲期。
《經》書小國葬多不及五月之期,又不書月者,多不可考,其過不及皆畧之。
正月卒,五月葬,中隻間三月,蔔葬先遠日,死與往日則爲四月葬。
因爲卒正首,加禮之。
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此爲紀事,衛背約,不會公也。
紀與魯親,齊欲取之,鄭從齊,公與衛約于桃丘,後聽齊、鄭。
不與會公,與垂之會不見宋、衛同。
桃丘者,衛之邑也。
會者何?據上言會,下乃不遇。
期辭也。
弗遇則不當言會,言會緻其意。
公與衛侯約會于桃丘,臨會衛侯背約,不會公。
其言弗遇何?問先言會復言弗遇。
公不見要也。
《傳》:「遇者何?一君出,一君要之。
」此言弗遇者,謂公已出而衛不要,故不遇。
此外背期不見公,故下有郎之戰。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衛與齊、鄭相結,故不見公,而有此戰。
戰不地,地者注,避城下之戰,如在外邑。
郎者何?郎爲内邑已明,因言來,故問之,恐爲國也。
吾近邑也。
據狩于郎故遠,則郎非近邑;就遠鄙相較,則爲近耳。
吾近邑,是在外也。
則其言來戰于郎何?據來盟在國辭。
果在外邑,則不應來;如在國,則不應地郎也。
近也。
近者,謂城下之戰。
避其實,故言近耳。
惡乎近?近乎圍也注。
此偏戰也。
據結日而戰是正戰,非詐兵。
凡結日戰皆剛日,外事用剛日也。
何以不言師敗績?據詐戰乃不言敗。
内不言戰,凡内敗外但言敗而已,不戰而後敗;外戰乃言戰而後敗。
言戰乃敗矣。
内諱敗不諱敵。
可以言戰,不可以言敗,敗人則但敗。
今言戰,則内敗可知。
十有一年曹莊公射姑元年。
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此皆君,其稱人,貶之也。
何貶乎爾?爲滅紀貶也。
此戰勝而盟也,齊、鄭皆欲滅紀,戰勝而盟,所以堅取紀之謀也。
外盟時者,惡其志在滅國故也。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日卒,正也。
疏《鄭世家》:「四十三年,鄭莊公卒。
」 秋,七月,葬鄭莊公。
不及時而不曰慢葬。
方伯月葬,正也。
疏月者,方伯以上正例也。
嗣子有亂,下已明,不于葬起之。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方伯本封百裡,食閒田方百裡者九,共爲方百裡者十。
閒田方百裡者九爲方伯,公費有更改。
天子命三大夫爲監,專管閒田,一大夫管方百裡者三,專爲方伯事。
方伯本國自有三卿,專管本國事,不與方伯事。
閒田如與方伯本國遠,則方伯如閒田,本國常須命人攝理。
祭仲、單伯逆女,是以監者與方伯本國事,故《世家》以爲卿言之,此變而失正也。
天子監當主方伯事,不可與本國私事;單伯與會、伐,此監者主方伯事,以内大夫盟、伐,則亦變而失正。
内大夫管本國事,不可以攝方伯事。
《經》書祭仲事,惡以天子監爲卿,故有奪嫡之禍。
疏《鄭世家》:「祭仲有寵于莊公,莊公使爲卿,公使娶鄧女,生太子忽,故祭仲立之,是爲昭公。
莊公又娶宋雍氏女,生厲公突。
雍氏有寵于宋,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
」 祭仲者何?據祭氏與王臣同,又不名,乃上繫鄭。
鄭相也。
相即《王制》所謂爲監,《傳》所謂爲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
《左傳》以爲祭封人,是也。
疏不直稱大夫而曰相者,即謂仲爲監,如漢制天子爲諸侯置守、相。
此《傳》原文也。
何以不名?後來弟子不知祭爲王臣、采爲監制,乃疑不名。
賢也。
《春秋》無賢者不名例,當用天子大夫不名。
疏以比孔父、季子,後師誤荅。
何賢乎祭仲?祭仲廢君大惡,無可賢之理。
以爲知權也。
因前誤荅,設辭自圓。
以爲賢,故以權許之。
其爲知權奈何?問其實事。
古者古者,謂東遷之初。
《世家》鄭初于鄭,在畿内,秦之初縣社、鄭是也。
鄭國處于留,《地理志》陳留縣注孟康雲:留,鄭邑。
先鄭伯有善于鄶注公者,通乎夫人,國雲鄶,以妘氏注。
以取其國而遷鄭焉,《地理志》:鄭「本周宣王弟友爲周司徒,食采于周畿内,是爲鄭。
鄭桓公問于史伯曰:周室多故,何以逃之?史伯曰:四方之國,非王母弟甥舅,則夷狄,不可入也。
其濟、洛、河、潁之間有子男之國,虢、會爲大,恃勢與險,密貪侈冒注,君若寄帑與賄,周亂而弊,必將背君;君以成周之衆奉而伐罪,亦必克矣。
桓公從其言,乃東寄帑與賄,虢、會受之。
後二年,幽敗,桓公死,其子武公,爲平王東遷,卒定虢、會之地。
」而野留。
既遷于新鄭,以初所寄,故子之,留爲野。
莊公死,已葬,七月葬,此事在九月。
祭仲將往省于留,留與鄭别。
新君立,往留巡撫之。
塗出于宋。
宋人誘召之,不必爲正塗。
宋人執之,謂之曰:「爲我出忽而立突。
」《鄭世家》: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祭仲不從,恐宋因而遂殺忽滅鄭。
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下出奔是也。
國可以存易亡。
無滅亡之禍。
少遼緩之,則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
祭仲守義不固,以鄭人後來出忽納突,因貪權生變,事出意外,是初受刼而後反,宋亦無如之何。
此言意,亦失。
是不可得則病,謂不行則國必亡,君必死。
然後有鄭國。
謂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
國重君輕,此古義也。
《孟子》曰:「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
」亡君有君,國可以存。
古人之注有權者,如伊尹之事。
祭仲之權是也。
以仲之廢君存鄭亦如伊尹也。
《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則可,無伊尹之志則篡也。
」祭仲,無伊尹之志者,事非其比。
權者何?問權名義。
權者,反于經,而後有善者也。
以下論權之古義也。
《論語》曰:「可與立,未可與權。
」立即經,權者,因時事所格,不能守常,必隨之變化,乃能合道。
如:大夫無遂,經也;而猶許公子結,以其救危,權也。
如株守常經,所傷反大,必變正而合道,乃爲有道。
善此權之所以反正合道也。
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死亡外無行權之理。
行權有道,守經則可常行,行權有禁忌,不輕用。
自貶損以行權,行權必有所妨害,惟所妨害專在我,乃可用之。
貶損,如祭仲身被逐君之名以自污是也。
不害人以行權。
如于人有妨害,則失之不仁。
既已反經,又復害物。
若賣友趨利,則不爲也。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
董子説:「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
」自救危亡而先害人,則不可;必如祭仲之事,自救而無害于人,而許行權。
此因説祭仲,推論行權之事。
《春秋》之權事多矣,當由此推之。
宋人者,宋公也。
其曰人何?貶之也。
突歸于鄭。
名突者,如段,當國之辭也。
言歸者,其篡已明矣。
美惡不嫌同詞。
先言突歸而後言忽奔者,明祭仲挾之以行,以逐忽也。
疏《鄭世家》:宋莊公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突以求賂焉。
祭仲許宋,與宋盟,以突歸,立之。
己亥,突立,是爲厲公。
突何以名?據當氏公子、言鄭。
挈乎祭仲也。
與魯納齊糾同。
祭仲奉鄭突以爲君,故以當國言。
其言歸何?據歸爲易辭。
順祭仲也。
言祭仲納之,故易不嫌善。
歸者,美惡已明。
鄭忽出奔衛。
春秋諸侯奔去,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皆失道也。
詳録之,以爲人君之鑒。
各有所起。
疏《鄭世家》:「昭公忽聞祭仲以宋要,立其弟突。
九月辛亥,忽出奔衛。
」 忽據歸稱世子。
何以名?未踰年君,當稱鄭子。
國君失地,名;疑以失地貶,故不稱子。
《春秋》伯子男許男,曹伯,莒子。
一也,同爲卒正。
辭無所貶。
此引杞子伯互稱舊《傳》爲説也。
伯、子、男爲一等,即《傳》稱伯子男之意。
《春秋》方伯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
鄭以方伯稱伯者,從寰内諸侯例。
《春秋》惟爵號一定之國在喪乃稱子,如宋、陳、衛;凡在疑似,通不稱子,齊、晉、鄭、曹是也。
鄭以方伯稱伯,爲變例;在喪稱子,則與杞、紀同爲小國之文,故在喪通不稱子,爲避嫌耳。
《穀梁》以爲貶之,引此爲説,明鄭忽所以不可稱鄭子之意。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蔡叔者何?蔡侯也。
蔡侯何以稱叔?以明兄終弟及之義,見季之繼乎叔也。
何以獨于蔡見?曰:生不稱爵,死不稱公,皆異之也。
何爲異之?以其非中國,乃恐與陳、衛同,故異其文也。
柔者何?不氏而外會,疑貶。
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未命故不氏。
故未三錫者,《春秋》必三錫以上乃書于經。
大國大夫視小國之君,若吾上大夫,亦得稱氏見《經》,此下大夫,故不氏也。
公會宋公于夫童。
夫鍾,内邑。
桓世詳記宋事,凡十六書。
疏《左傳》作夫鍾。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闞,内邑。
此何以書?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十有二年《年表》:鄭厲公突元年。
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毆蛇。
上言紀子伯、莒子,此雲紀侯莒子何?明一稱也。
以見子伯爲託號,侯乃本爵。
盟拒齊之謀。
疏《左傳》作曲池。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注,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
南燕不敘會盟,敘者,一見例。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方伯日卒,正也。
《陳世家》:厲公立二年卒,立弟林,是爲莊公。
令蔡人誘殺注厲公,故爲去葬;非佗子,不得爲絶。
公會宋公于郯。
《左》、《穀》作虛。
疏虛,内地。
會例時。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此何以月?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此與去年相起。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