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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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三代以前草昧初開,尚無禮經。
則曷爲始乎此?此爲改制維新,當以新法立説,乃始定親迎禮,非始不親迎。
託始焉爾。
孔子述古,以《經》託爲古,故以非禮託於此。
曷爲託始焉爾?古既無親迎,何必以爲始此。
疏據《詩》、《禮》已言親迎,春秋禮制與六經相同,故《春秋》譏不三年喪,《尚書·無逸》已言高宗諒陰,《帝典》已言百姓如喪考妣三年。
由皇而帝,由帝而王,由王而伯,《易》、《詩》、《書》既已言之在先,不應於《春秋》乃爲託始。
《春秋》孟子:「《春秋》天子之事。
」以新經明王法六禮。
之始也。
親迎之禮始定于《春秋》,因託古,故不以爲始親迎,而以爲始不親迎。
疏親迎禮非舊禮,當時未行。
冕而親迎,哀公、子貢皆以爲太重,疑其重,欲孔子之改輕。
使周制所素有,通行數百年,何以疑其重,又何必向孔子議之?由是推,六經之法皆以《春秋》爲始;由《春秋》以推《尚書》,由《尚書》乃推《詩》、《易》。
《春秋》以前制度未備,據魯史作新經,初用二伯,然後推于《尚書》之王,百世以後乃推之全球,爲《詩》、《易》之大一統。
《春秋》非樂道堯舜,專取後之堯舜,知君子六經之皇、帝、王非繼往,是知來。
以六經比六合,《春秋》爲地,爲國君之始基,乃倒推法。
《春秋》二百四十年,地方三千裡,爲皇、帝、王之標本,由二伯以倒推王、帝、皇,學者必以《春秋》爲經學之始。
《易》曰:「數往者順,知來者逆。
」述古爲皇、帝、王、伯,知來爲伯、王、帝、皇。
鄒子驗小推大之説,《春秋》先見之小物也。
女曷爲或稱女,公如齊逆女。
或稱婦,稱婦,有姑辭,爲譏娶母黨專辭。
此句爲後師所衍,舊傳無。
或稱夫人?姜氏入。
女在其國在室服與已嫁異。
稱女,女子在室之稱。
自其父母言之曰女,内外同稱女。
在塗稱婦,疏此句後師誤衍。
在國稱婦,如逆婦、求婦,未行可知;夫人、婦姜,入國可知。
桓以下娶于齊,多于入國言婦:「公子結媵陳人之婦」、陳人娶夫人婦者,輕注畧之,並無在塗明文。
且彼此兩國,一父母一夫家,亦不須言在塗。
入國諸侯君其國内。
未入境則無所施,入境,則與君敵體之義顯。
稱夫人。
入國則從臣子辭,稱「夫人姜氏入」是也。
稱號由彼此國境而定,若王後,則不分境界即稱王後。
故《傳》曰「王命之則成矣」。
天子與諸侯不同。
疏先師傳當雲「女曷爲或稱女,或稱夫人?女在其國稱女,入國稱夫人」。
「或稱婦」,「在塗稱婦」,七字後師所衍。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春秋嫡庶禍亂多,《經》乃改爲一娶九女,不再娶,以杜亂原。
此與叔姬媵歸相起。
董子《爵國篇》雲:「天子立一後,一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王後置一太傅、太母,三伯,三丞。
二十夫人,四姬,三良人,各有師傅」;「王後禦衛者,上下禦各五人。
二十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上下禦各五人。
三良人,各五人。
世子妃及士衛者,如公侯之制。
」「大國一夫人,一世婦,左右婦,三姬,二良人」;「夫人一傅母,三伯,三丞,世婦,左右婦,三姬,二良人,各有師保」;「夫人衛禦者,上下禦各五人;世婦、左右婦,上下禦各五人,二卿,禦各五人」;「次國一夫人,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二孺子」;「夫人一傅母,三伯,三丞。
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三卿人注,各有師保」;「夫人禦衛者,上下士禦各五人;世婦、左右婦,上下禦各五人;二禦,各五人」;「小國夫人,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二孺子」;「夫人一傅氏,三伯,三丞。
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二卿人注,各有師保。
」「禦衛者,上下禦各五人;世婦,左右婦,上下禦各五人;二禦人,各五人。
」使天子、諸侯不再娶,昏姻之禮爲萬化原。
凡禮經、六禮,多藉魯事以見創制。
疏此爲嫡,下「叔姬歸于紀」爲媵待年之禮,此有媵同行,《經》畧之,惟于宋伯姬詳録。
伯姬者何?女子以字配姓,長稱伯。
禮:男女異長。
内女也。
據紀履緰來逆女。
魯,姬姓,女皆氏姬,若齊之姜、宋之子。
其言歸何?據歸爲反室辭。
疏《穀梁》: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
伯姬歸于紀,此其如專行之辭,何也?曰:非專行也,吾伯姬歸于紀,故志之也。
婦人謂嫁曰歸。
諸侯歸國言歸,婦人初嫁亦言歸,明以夫爲家,從夫之義。
疏反曰來歸,已絶夫家,從在室辭。
歸寧注曰來,從夫爲主,爲外辭内。
大夫反歸,曰至于某。
紀子伯、莒子盟于密。
此小國盟,石門爲大國盟之始。
大言齊、鄭,小言紀、莒,諸侯會盟皆可推矣。
子伯二字駢書,所以見非爵,並以明子貴于伯之義。
紀、莒皆百裡國,故紀下稱侯,稱子伯者,《春秋》假以爲小國號也。
杞稱伯,又稱子,亦此例。
先子者,字不如子;莒稱子,夷狄。
紀本卒正,國先亡,故《春秋》以曹代之,進邾婁,以補六卒正。
疏董子説:「《春秋》鄭忽何以名?《春秋傳》曰: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
何以爲一?曰:周爵五等,《春秋》三等。
」舊以文質説《春秋》,不知文周謂大一統之皇,殷即西方質家,儀節簡畧,上下無别。
故僅三等。
三等注不指《春秋》言,《春秋》卒正下至附庸,非止三等。
紀子伯者何?據子伯未有連文者。
此爲一見例。
無聞焉爾。
《傳》:《春秋》伯、子、男爲一等,小國稱子、男。
又,字不若子,皆以明稱號之例。
後師以爲無聞,當以稱號例説之。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内公與夫人薨葬皆日,不爲例。
疏《春秋》外詳大事,内詳小事;大事以見時局,小事以託禮儀。
政治禮法,兩見俱備,《春秋》大例也。
夫人子氏者何?孝、惠娶商,桓以下娶齊。
禮大功以上不爲婚,皆以譏娶母黨,此問亦譏之。
隱公之母也。
《傳》「宣姜、繆姜不知爲宣夫人、成夫人」,以譏娶母黨。
《穀梁》以爲隱之妻。
因《經》無明文,故《傳》各以師説説《經》。
何以不書葬?據稱夫人薨者皆葬。
成公意也。
《春秋》之論事,莫貴乎志。
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貴志,以及和,見其好誠以滅僞。
疏董子説:「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
其志欲立,故書即位。
書即位者,以言其弑君兄也;不書王者,以言其背天子。
是故隱不言立注、桓不言王者,皆從其志以見其事也。
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
由此觀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也。
」何成乎公之意?據不書即位已成公意。
子子以母貴,亦以母賤。
將不終爲君,隱不自正,意在讓桓,平國而反之,如周公反正成王之説。
故母母以子貴,亦以子賤。
亦不終爲夫人也。
不能用夫人禮而葬。
疏《左傳》夫人書法多據禮節立説,魯用周禮儀節,亦據典禮爲法。
夫人自用尊貴典禮,妾母自用卑賤典禮,不相假借。
鄭人伐衛。
鄭莊公爲王左卿士,爲二伯。
鄭伯大,爲二伯,小爲伯子男。
隱、桓世以鄭爲伯,故記鄭兵事最詳。
此如以二伯治方伯。
衛,方伯,同姓國,篤從中國。
《春秋》有内衛之例。
疏此二伯專伐之始。
《左氏》以爲公孫滑之亂。
三年疏《公羊》大一統,比于一年,皇配天爲歲,二後爲天子,爲陰陽,四帝爲四嶽,八王爲八伯。
稱天王十六伯爲天吏,外牧則爲天牧。
年一統,天亦一統。
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孔子曰:古之治天下者必聖人。
聖人有國,則日月不食,星辰不孛。
疏《經》書日食不言其故,後師專以災異立説,以爲後事之應,言不盡售。
西人專詳格緻,直以食、孛可推測,不足爲異。
竊以治曆明時爲皇帝要綱,地球十二風土寒暑各異,立六曆而朔望由日食而定者則皆同。
人與天交通,天變于上,則人事每應于下。
西人專詳格緻,故多不可通之理。
並不能僅恃耳目爲能事。
何以書?據日食多見,如常事。
記異也。
《春秋》書日食三十六。
異,不常見之事,無害于人。
若據大同皇帝言之,異多爲常;葢就中國爲異者,推之全球則多爲常。
疏《春秋》長狄、地震、星孛、來巢、無冰、震、雷、雪、雹不時,能周遊地球一周者多不以爲怪。
又如博物格緻等處所存異物異事尤多。
中國之異,爲地球之常,記異所以爲驗小推大之基礎,通其意于大同。
日食疏泰西八行星繞日之説,是以日爲皇,八行星爲八伯,如《春秋》世界方伯朝天王之事。
大則爲皇,爲大統,小則爲王,爲《春秋》小統。
小大雖殊,其理一緻。
則曷爲或日如此類。
或不日,如莊十八日食不言日之類。
或言朔如莊二十六日食言朔之類。
疏班氏説:「《公羊》以爲朔二十七,二日七,晦二;《穀梁》以爲朔二十六,晦七,夜二,二日一;《左氏》以爲朔十六,二日十八,晦一注,不書日者二。
」《傳》例事在晦言晦,此不言者,大小餘失乃在晦,取前月晦以屬後月,言晦則嫌後月晦,故不言也。
或不言朔?此類是。
曰某月某日朔,疏按,日食爲交會,曆數平常可推,不足爲異,《春秋》以天道治人事,故藉以爲説。
推步家以日食必在朔者,乃月在中,其影射于地而遮蔽其面,人在影掩之處不能見日光,是爲日食,非爲災異見也。
日有食之者,曆法:日月交會,因以爲朔。
此天定之朔,日官不精,或先或後。
在食即爲朔,二日與晦皆非。
食正朔也。
如僖五年「九月戊申朔」。
日有食之者二十七事,日食以求朔,故因以正曆之失前失後。
其或日食二日。
或不日,食晦。
或失之前,或失之後。
失之前者,朔在前也;食二日者七。
失之後者,朔在後也。
食晦者二。
此晦也,不言晦者,日食言朔不言晦。
僖十六年《傳》「晦則何以不言晦?《春秋》不書晦。
朔有事則書,晦雖有事不書」者,專謂日食言。
三月,庚戌,天王崩。
《春秋》撥亂反正,以天統王,以王統二伯,以二伯統諸侯,君臣上下等威儀物各不相同,與今泰西言君民共主未進中國文明之化者,天壤懸殊。
疏《周本紀》:平王四十九年爲隱公元年,五十一年卒,太子洩父之子林立,是爲桓王。
何以不書葬?據桓王葬。
天子天子者,天之子也。
董子雲:「獨陰不生,獨陽不生,三參合然後生。
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注。
尊者取尊號焉,卑者取卑號焉。
」又曰:「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
」疏班氏説:「天子者何?爵稱也。
爵所以稱天子者何?王者父天母地,爲天之子也。
故《援神契》曰:『天覆注地載,謂之天子,上法鬥極。
』《鉤命決》曰:『天子者,爵稱也。
』帝王之德有優劣,所以俱稱天子者何?以其俱命于天,而王治五千裡注内也。
」天子爲帝正稱,高王一等,《小雅》:「王于出征,以佐天子。
」王亦可以稱天子,《春秋》「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
王可稱天子者,葢天有九天,王各主其一,《爾雅》「春曰蒼天」,即《春秋》分居之天也。
帝爲大統天子,《尚書》「天子作民父母,以爲天下王」。
帝、王皆稱天子,皇不稱天子者何?皇尊無敵,《詩》曰「上帝是皇」,以其克配皇天也。
記崩《穀梁》:「高曰崩注,厚曰崩,尊曰崩。
天子之崩,以尊也。
」不記葬,葬桓王一見。
必其時也。
《説苑》:「『庚戌,天王崩。
』《傳》曰:『天王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
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在,不必其時也。
』必其時奈何?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殯,二月而葬。
皆何以然?曰:禮不豫兇事,死而後治兇服;衣衰飾,修棺槨,作穿窆宅兆,然後喪文成,外親畢至,葬墳集。
孝子忠臣之恩厚備盡矣。
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畢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畢至也。
」諸侯記卒記注葬,十八國同記卒。
諸侯記卒葬。
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
曷爲或言崩、或言薨?問名義。
天子泰皇大一統配天,乾、坤二皇中分天下,稱天子,方五千裡爲天王,《春秋》方三千裡亦爲王。
《傳》言天子,本爲皇、帝典制,皇、帝未出,則借用之;如大一統,則將有釐正損益之事。
《孟子》雲:「如有王者起,則魯在所損乎?在所益乎?」如秦始一統,用至尊典制,諸侯王改就臣服,不得再僭,以偪至尊。
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
疏此數句舊傳文,師據爲説,以明尊卑、别上下。
當時儀節如今泰西簡畧,故曰殷爵三等,《春秋》正名分、決嫌疑、别同異,故曰周五等。
惟名與器絶不假人,亦以絶覬覦,杜亂原,故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禮。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
尹在會稱子,天子卿也。
氏者,見氏者不卒,不卒則無見其卒者,見尹氏已卒其位,不當世也。
卒則不日,日者,謹之,爲譏世卿也。
疏《左》隱五年尹氏、武氏連文者,即指此年尹氏武氏無疑。
本與《傳》同,《左氏》經古文作「君」,後師不識古文之異,乃以《傳》之聲子説之,不知尹氏見《經》不見《傳》,聲子見《傳》不見《經》。
《春秋》以前如泰西世族政治,較家天下流弊尤大,諸國皆爲世族所掣,後世操、師篡奪,亦由世卿。
《經》譏世卿,以杜亂原,所以亂臣賊子懼。
爲改世族,乃開選舉;欲選舉,乃興學校。
《春秋》以前,中國如日本、高麗,不言選舉、學校。
尹氏者何?據弋氏爲妾辭。
天子天子爲帝正稱,尊于王。
《詩》曰:「王于出征,以佐天子。
」《經》、《傳》多目天子,不言天王,借用大統師説,王不正,稱天子。
疏凡言天子、天下,皆大統説。
如《周禮》皇、帝專書,言疆域稱天下者數十見;《王制》疆域但雲四海之内、九州之内,不曰天下。
大一統之學初開,以爲師説孤弱,實則《經》、《傳》動言天子、天下,實則大統之説詳于小統。
又,大統説秦始、漢武、王莽多師倣之,皮不存,毛安附,故差舛不安。
必地球出,然後能深切著明,可見施行。
之大夫也。
據尹氏立王子朝,知爲天子大夫。
疏《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元士。
」班氏説:「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曰:天雖至尊注,必因日月之光;地雖至靈,必有山川之化;聖人雖有萬人之德,必須俊賢。
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順天成其道。
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
王者受命爲天地人之職,故分注職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効其功。
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
天道莫不成于三:天有三光,日、月、星;地有三形,高、下、平;人有三尊,君、父、師。
故一公三卿佐之,一卿三大夫佐之,一大夫三元士佐之。
天有三光然後能遍照,各自有三法,物成于三:有始、有中、有終,明天道而終之也。
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百二十官下應十二子,《别名記》曰:『司徒典兵,司空主地,司馬順天。
』天者施生,所以主兵何?兵者爲謀除害也,所以全其生、衛其養也,故兵稱天。
寇賊猛獸,皆爲除害者所主也。
《論語》曰:『天下有道,則禮樂注征伐自天子出。
』司馬主兵。
不言兵言馬者,馬陽物,乾之所爲,行兵用焉,不以傷害爲度,故言馬也。
司徒主人。
不言人言徒者,徒,衆也,重民衆。
司空主土。
不言土言空者,空尚主之,何況于實?以微見著。
」其稱尹氏何?據《經》常辭稱尹子。
貶。
曷爲貶?氏當爲譏,王臣不以氏貶,氏不在貶例中。
直舉氏爲譏,故下言譏世卿。
貶當讀作譏。
譏世卿。
世卿,父死子繼也。
疏《春秋》以前,世卿本常事,故周時多見世卿之禍。
《春秋》改制,豫絶專擅,誅邪意,絶亂原,析及秋毫,推而至于兼之二名,皆在所譏貶。
聖人杜漸防微之意深矣!世卿,春秋諸大國無不敗亡于世卿。
非禮也。
《王制》:「内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
」「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
」疏孔子五十知天命,實有受命之瑞,故動引天爲説;使非實有徵據,則不能如此。
受命之説,惟孔子一人得言之,以下如顔、曾、孟、荀,皆不敢以此自託。
故反魯正《樂》删《詩》,非待獲麟乃然。
羣經微言,皆寓於《詩》,《春秋》已不能全具,特孔子絶筆獲麟,後師以《春秋》爲重,遂以微言附會《春秋》,而《詩》反失其説。
世卿三代所同,欲變世卿,故開選舉,故立學造士;使非欲開選舉注,則亦不立學矣。
作《詩》本爲新制。
子貢、宰我以孔子賢於堯舜,緣文明之制由漸而開,自堯、舜至于文、武,代有聖人爲之經營,至周大備;天既屢生聖人爲天子,以成此局,不能長襲其事,故篤生一匹夫聖人,受命制作,繼往開來,以終其局,而後繼體守文,皆得有所遵守;又開教造士,以爲之輔,故百世可以推行。
或以秦漢不用《春秋》之制,不知選舉、學校、禮樂、兵刑無一不本經制,雖井田、封建、禮制儀文代有改變,然或異名同實,或變通救弊,所有長治久安者,實陰受孔子之惠。
且循古今治亂之局,凡合之則安,反之則危。
孔廟用天子禮樂,歷代王者北面而拜,較古帝陵廟有加。
若非天命,豈人力哉!又豈但鈔録舊文便緻此神聖之績哉!外大夫不卒,外大夫無卒例。
此何以卒?據雖王朝大夫來,言聘言使,同列國大夫又無私交,例不言卒。
天王崩,諸侯魯奔喪,含、賻,與諸侯同至京師。
之主也。
《傳》:「陜以東,周公主之;陜以西,召公主之。
」主,二伯辭。
天王崩,尹氏主諸侯,如王子虎故事。
《左氏》以魯主郤氏小國,至京師大國,必有所主。
疏班氏説:「王者所以有二伯者,分職而授政,欲其亟成也。
《王制》:『八伯各以其屬屬于注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
』《詩》曰:『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
』《春秋公羊傳》曰:『自陜以東,周公主之;自陜以西,召公主之。
』不分南北何?東方被聖人化日少,西方被聖人化日久,故分東西,使聖人主其難,賢者主其易,乃俱緻注太平也。
又欲令同有陰陽五行注之節,共法度也。
所分陜者,是國中也。
若言面,八百四十國矣。
」 秋,武氏子來求賻。
此亦譏世卿。
禮:臣有喪,三年不呼其門。
秦、漢以下,居喪去官,皆本于《春秋》。
疏班氏説:「大夫功成未封而死,子得封者,善善及其子孫也。
《春秋傳》曰:『賢者子孫宜有地也。
』」按此爲體恤功臣典禮,不與世繼相涉。
言未封而死,子得封,正對既封而死,子不得封;與譏世卿相反相合,名異實同。
武氏子者何?據以子繫氏,尹氏不子,劉子不氏。
疏繫子于武氏。
姓氏之學,明收族敬宗之義。
《春秋》以前,亦如西人主天,人人自以爲天子,祖宗姓氏之説畧焉;《春秋》乃張姓氏學,惟帝王主天稱天子,卑者取卑稱,以爲其父母之子。
武氏子、仍叔之子,繫子于父,杞伯姬朝其子,繫子于母。
董子引《傳》曰:「尊者取尊稱,卑者取卑稱,故曰天之子也可,母之子也可。
」天子之大夫也。
據與尹氏同。
崔氏亦大夫。
其稱武氏子何?據氏爲賤,子爲貴。
譏。
與書「仍叔之子」文義相同,知爲譏。
何譏爾?父卒,武氏子父子相繼之辭。
既譏世卿。
子諸侯在喪,出會者稱子。
未命也。
又譏新喪受命出使。
内大夫在喪出使者屢矣,不加貶絶者,一見不再見。
疏《五禮通考》失流類,周制實無行三年喪事實,不惟不免官,且在喪得受職;《春秋》乃建喪不貳事,不奪人之親。
何以不稱使?據求金求車言使。
當喪,王當三年喪。
未君也。
天子三年乃稱王,然後聽政稱君,行王事。
《穀梁》:「未畢喪,孤未爵;未爵使之,非正也。
其不言使,何也?無君也。
」疏班氏説:「《春秋傳》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者,謂稱王統事發號令也。
』《尚書》曰『高宗諒陰三年』,是也。
《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聽于冢宰三年。
』緣孝子之心,三年不忍當也。
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爲主,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
故天子、諸侯凡三年即位,終始之義乃備,所以諒闇三年,卒孝子之道。
故《論語》曰:『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聽于冢宰三年注者何?以爲冢宰職在制國之用,是以由之也。
故《王制》曰:『冢宰制國用。
』所以名之爲冢宰何?冢者,大也;宰者,制也。
大制事也。
故《王度記》曰:『天子冢宰一人,爵祿如天子之大夫。
』或曰冢宰視卿,《周官》所雲也。
」武氏子來求賻,歸生者曰賵,歸死者曰賻。
疏《荀子》:「賻賵所以佐生,贈襚所以送死。
」劉子:「知生者賻賵,知死者贈襚。
贈襚所以送死,賻賵所以佐生也。
」何以書?《經》記小事多爲筆例。
特筆,必有所取。
譏。
直録其事而美惡見曰譏。
輕者注,重則貶絶。
何譏爾?禮例有賻。
喪事無求,喪稱家注有無。
求賻,非禮也。
王者無求,有求,非正也。
疏《穀梁》:「歸之者,正也;求之者,非正也。
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歸;魯雖不歸,周不可以求之。
求之爲言,得不得未可知之辭也。
交譏之。
」蓋通于下雲爾。
上謂王,下謂魯,交譏之,如《穀梁》説。
一説「通于下」即《禮經》「下達」。
王者喪無求,諸侯、大夫、士、庶人皆從同。
喪禮「稱家有無」,「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不如禮不足而哀有餘」,《論語》「喪與其易也,寧戚」。
顔路請車爲槨,皆爲孔子所不許。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外諸侯始卒。
宋,王後,且大國也。
薨以卒言者,内公與夫人言薨,辟其名,從史文也。
如大夫例者,内大夫可以會外諸侯,故卒亦得同文。
疏《解詁》以此爲王魯例,非是。
《經》方譏用六佾、作三軍,何得待以王禮?雖有王後説,亦不謂禮待。
《解詁》誤説,駁正詳《商榷》。
以下倣此。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此二大國盟之始。
隱、桓世鄭莊爲卿士,一匡天下;後齊承其事,亦一匡。
外盟例時、日者,謹始。
癸未,葬宋繆公。
書葬之始。
繆,諡也,布德執義曰繆。
葬而後舉諡。
諸侯皆稱公者,葬爲臣子事,内尊其君也。
不以國先葬者,起《春秋》葬之例注。
《春秋》于諸侯,有絶者不葬,使無臣子,不絶者然後葬。
故葬在國先,正王法。
葬桓王亦舉下言者,謂以天下葬一人,不嫌也。
葬不葬,仍從《春秋》起義。
疏《諡法》當由孔子所定,舊以爲出于周公者,託始也。
天王、諸侯、夫人、大夫之行爲,《春秋》于其終也,以一字定之。
相傳有《諡議》,《春秋》每諡,當撰一《諡議》别行。
今考《逸周書·諡法解》:壹德不解曰簡,愍民惠禮曰文,克定禍亂曰武,尊賢敬讓曰恭,安民法古曰定,辟地有德曰襄,小心畏忌曰釐,慈惠愛親曰孝,安民立政曰成,布德執義曰穆,敏以敬順曰頃,聖聞周達曰昭,柔德考衆曰靜,布綱治紀曰平,布義行剛曰景,辟土服遠曰桓,愛民好與曰惠,主義行德曰元,勝敵志強曰莊,執義揚善注曰懷,死而志成曰靈,不顯屍國曰隱,恐懼從處曰悼,在國逢亂注曰愍,恭仁短折曰哀,聰明叡哲曰獻,善問周達注曰宣,不生其國曰聲,殺戮無辜曰厲」;皆見于《春秋》。
葬者《春秋》記葬者十五國,通計有八十四葬,其例最繁。
曷爲或大國。
日日葬者十大國,七次國三小國無。
或次國小國。
不日?不日包月、時言,次國正例月,小國正例時。
《春秋》月葬者三十三:大國四,次國二十四,小國五;時葬四十一:小國二十七,次國十一,大國三。
不及時本國遲早在所不拘。
《經》未及期而先書葬爲不及。
疏《春秋》葬不及時者二十二:大國六,次國十六。
小國從天子大夫,三月而葬,無不及時例。
而日,日當讀作「不日」。
疏《春秋》葬不及時而不日者二十,月見者十五:大國二,次國十三,小國無;時見者五:大國二,次國三,小國無。
按,《春秋》葬以當時爲正,過時、不及爲變。
然過時、不及又以不日爲正,日爲變。
所謂正中有變,變中亦有正焉。
此《傳》傳鈔有誤,《傳》當雲:「不及時而不日,渴葬也;過時而不日,慢葬也;不及時而日,隱之也;過時而日,謂之不能葬也。
」如此文義簡晰,正變分明。
渴葬也。
葬者臣子事,臣子急迫,不及禮,葬例當不日。
如葬蔡文公之類。
疏「渴」與「慢」文義相反,同爲不日正例。
專從不及時、過時見義,不及爲渴,過時爲慢,即渴、慢以别不及與過,不以日月起例,以不日爲各國本例,所以專就過不及言之。
若同爲不及,則皆屬渴葬,不能因日不日義遂相反,故知爲傳鈔之誤。
不及時不及時當讀作「過時」。
疏《春秋》過時葬者四十二:大國三,次國十二,小國二十七。
而不日,過時葬不日者三十九,月葬十見:次國六,小國四,大國無;時葬二十九見:小國二十三,次國六,大國無。
慢葬也。
臣子緩葬失度,《春秋》責其無哀戚守禮之行,惟過時乃書之。
當時爲正例,故專就過時立説,如葬蔡景公滕成公之類。
過時過時當讀作「不及時」。
而日,葬不及時而日者三見:大國二,次國一,小國無。
隱之也;如葬蔡桓侯。
生不稱侯,死不稱公,以起兄終弟及之變。
據不及時常例,當不日以顯其事,《春秋》嘉其賢,過時以隱之。
董子雲:「《春秋》常於嫌得者見不得」是也。
過時注而不日,不日當讀作日。
疏《春秋》過時葬日者,惟大國三見,次國小國俱無。
謂之不能葬也。
日爲正例,過時以起不能葬。
如葬齊桓公,大國正例日葬,因國亂賊未討,至平國討賊後,久乃書葬,故謂之不能葬。
疏舊本及時過時連文,而以日不日爲正變,不足以見渴與慢之分别;故讀作「不日」,與日連文,而以未及、過分渴、慢。
上既改讀以見渴慢之分,則此節知以日爲變例。
蓋渴慢由不及與過可見,而隱與不能葬必假之變乃足以見其義。
當時當時葬者二十。
而不日,以月爲正。
疏《春秋》葬不日者十六,月見九:大國二,次國六,小國一;時見七:小國四,次國二,大國一。
正也。
方伯日卒月葬爲正,次國如衛、陳、鄭與晉,皆以月爲正例。
《春秋》葬國三等,《傳》每舉中等以立法。
所謂「三亦有中」,舉方伯爲例,上而二伯,下而小國,皆可由此而推。
疏《春秋》記事,例當見日月者,皆不以日月爲例;唯本事不明,必假日月發明者乃爲例。
又,諸例大抵以日時二門分輕重,以月消息于其間,所謂無月例是也。
惟諸侯國有三等,乃以三等分,如滅國與葬是。
按,日月例《穀梁》最詳,全《傳》共百有餘見。
本《傳》共六七十見,《解詁》所補每舛誤,又每以不例爲例,無正變之可分。
所當改正者。
當時而日注,葬日者四:次國二,大國二,小國無。
方伯以月葬爲正,日則爲變,大國則又以日爲正。
按《傳》,不及時、過時、當時分三等,中分日、時、月,爲九等;再以大國次國小國分之,爲十八等。
考明二十七等之《經》例,再以説《傳》,則無疑義矣。
疏日月例惟此條最繁,今分爲二十七門以考之,此條明,諸例皆可推。
《春秋》日月例本爲諸例之一門,或乃專據此條立説,一似《春秋》全以日月見例者;須知有爲例不爲例之分,而例又分有無正變與正多變少。
除去災異以日月記時疎數,人事之以日月立説者不過數十條,立談可明,非委曲繁重,老死不能得其要領。
危不得葬也。
據嗣君與夷爲説。
《春秋》殺世子、君不葬,無繼嗣之道也。
與夷雖正,爲繆公子所殺,《春秋》歸罪于繆公,故危之。
非其位而受,雖受之不失爲正,君子猶爲危之。
疏按《傳》,問者專問日不日之分。
據《穀梁》滅國,有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之文注,本《傳》亦同。
弟子問日一例,不日中包時月二門。
考《傳》例,有何以日何以不日,無何以不月明文;故舊有無月例之説,以爲重則日,輕則時,月不爲正,居其間以消息。
凡例日者,《傳》雲「何以不日」;例時者,《傳》雲「何以日」「何以月」,故凡崩薨卒内葬祭祀戰盟地震火災,可以日決之大事,無不日者;如聘來遇歸朝如諸小事,正時有無變例者,此可以輕事時定之。
惟地位有數等,非日時所能定,則每平分三例,月亦正例。
《傳》未詳,可以《經》例定之者,如諸侯卒葬。
舊説治絲而棼,無一簡明之要例。
今亦如大夫例,以國分爲三等。
大國葬如宋,終《春秋》無時,則不能以不日之時爲正例;許、制注、薛小國葬,終《春秋》皆時者,不能以日月爲正例。
又按,例之正變,自應正多變少,不能正少變多。
如葬以不日爲正,則大國之宋、齊幾至有變無正。
此雖《傳》説有小異,不能不改者,如方伯國《春秋》記葬者三十二,月十九、時十一、日二,則不得不以月爲正,時爲變,日爲尤變。
秦葬不月者,秦爲梁州方伯,《春秋》夷之,從小國例也。
小國通記葬者三十二,時二十七、月五,無日,則不得不以時爲正,月爲變。
二大國尊在方伯卒正之上,禮待當有不同,考宋葬七:四日,二月,一如葬月;齊葬八:四日,一閏月,三時;晉爲分伯,禮待通不及齊,葬六:一日,三月,會葬二月。
按,宋葬無時者,宋王後,正大國,附一齊一晉,齊葬定、哀以後一月一時,定、哀無伯,則國無大小之分,隱、桓世齊未伯。
葬僖公日者,日齊月晉,以定尊卑,故晉附于大國,從次國例。
又,齊以日爲正,晉以月爲正,如楚卒日、吳卒月,二國自相比例,故葬惟文公創伯,特日以褒之,以下皆月。
比類以觀,故定爲大國例日,侯國例月,小國例時。
必如此,而後列國乃有本例;以多者爲正,少者爲變,其位次節目始分明。
足以饜心定議,亦簡要明晰。
此當時,五月而葬。
何危爾?問事實。
疏大國以日爲正,次國乃爲變。
此引方伯例以説宋。
宣公謂繆公曰:「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父子之親。
以爲社稷宗廟主,《白虎通》説:「王注者所以有社稷何?以爲天下求福報功。
人非土不立,非穀不食;爲土地廣博,不可遍敬也,五穀衆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稷,五穀之長,故立稷而祭之也。
稷者得陰陽五行注之氣,而用尤多,故爲長也。
」「王者所以立宗廟何?曰:生死殊路,故敬鬼神而遠之。
緣生事死,敬亡如事存,故欲立宗廟而祭之。
此孝子之心,所以追養繼孝也。
宗者,尊也,廟者,皃也。
象先祖之尊皃也。
所以有室何?象生之居也。
」則與夷不若女。
德才優于子。
盍終爲君矣!」宣公死,繆公立。
《世家》:「武公卒,子宣公力立。
宣公有太子與夷。
十九年,宣公病,讓其弟和曰:『父死子繼,兄死弟及,天下通義也。
我其立和。
』和亦三讓而受之。
宣公卒,弟和立,是爲穆公。
」繆公逐其二子莊公馮與左師勃,曰:「爾爲吾子,生毋相見,死毋相哭!」如武王讓周公,太宗不立德昭。
疏《世家》:「出居于鄭。
」與夷復曰:《世家》作孔父諫。
「先君之所爲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兄弟相及,用商法。
以君可以爲社稷宗廟主也。
有君人之德,如周公,能緻太平。
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將緻國乎與夷,如周公不傳伯禽,反政成王。
此非先君之意也。
武王之意不如此。
且使子而可逐,則先君其逐臣矣。
」繆公曰:「先君之不爾逐,可知矣。
如約宋太宗反位于德昭。
吾立乎此,非本有國,不得傳子。
攝也。
」如魯隱公之攝,將平國,反之桓。
終緻國乎與夷。
周公反政成王。
疏《宋世家》:「穆公九年,病,召大司馬孔父謂曰:『先君宣公舍太子與夷而立我,我不敢忘。
我死,必立與夷也。
』孔父曰:『羣臣皆願立公子馮。
』穆公曰:『毋立馮,吾不可以負宣公。
』于是穆公使公子馮出居于鄭。
八月庚辰,穆公卒,與夷立,是爲殤公。
」莊公馮弑與夷。
桓二年事。
故君子大居正,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居正義。
疏《檀弓》:「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
』趨而就子服伯子于門右,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
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
夫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
』子遊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
』」宋之禍,學武王而誤。
宣公爲之也。
尋流溯源,馮弑君實宣公肇之。
使宣公不立繆公,則馮非太子,斷無覬覦君國之念,弑何有焉!疏日爲大國本例,《傳》以爲變,就方伯例説之。
與夷之弑明見《經》,不必假日以見危例。
宋人傳弟,本屬殷法。
四年 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月者,諱伐取之始。
莒、杞皆卒正,此卒正相伐之始。
魯爲方伯,不能治二國,至以兵伐取邑。
譏内也。
疏《地理志》陳留雍丘下:「故杞國也,周武王封禹後東樓公。
先春秋時徙魯東北。
二十一世簡公,爲楚所滅。
」 牟注婁者何?據外邑不書,疑别爲一事。
杞小國惟詳山東,以魯爲主也。
詳内畧外。
之邑也。
先言伐,而後言取,知爲杞邑。
外取邑不書,外取邑多。
疆埸之間,一彼一此,何嘗之有?此何以書?凡不書而書者,皆爲特筆。
有起義。
疾始取邑也。
取邑不始于此,而曰「疾始取邑」者,聖人以新經託古制,明述而不作之意。
與疾始滅、譏始不親迎同。
戊注申,衛州籲弑其君完。
子夏曰:「《春秋》之記臣弑君、子弑父者以十數,皆非一日之積也,有漸而已。
」凡姦者,行久而積成,積成而力多,多而能弑。
故明主早絶之。
曷爲以國氏?據商人弑舍不氏國。
當國也。
志欲爲君,《春秋》如其意。
氏國,《穀梁》:「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
」疏泰西罪分公、私,叛逆、國事犯爲公罪,則從輕;民間鬬殺不關國事,爲私罪,則從重。
《周禮》「亂國用重典」,是當改良,如新國、平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清,内地。
約伐鄭也。
疏隱、桓魯不爲方伯,諸侯如五官。
宋、魯二王後,稱公。
二公相遇,以見志相得。
有伯之世,魯乃爲方伯。
遇者何?據不言會盟。
不期也。
《曲禮》:「不期而會曰遇。
」又:「未注及期相見曰遇。
」疏《穀梁》:「及者,内爲志焉爾。
遇者,志相得也。
」一君出,一君要之也。
非兩國定約會清,宋公有事過魯,公出要會于清。
比如今諸國相遇于隙地。
小事會謀。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鄭爲王卿士,以四國代鄭,無王也。
二稱君,二稱人,人蔡、衛即所以貶宋、陳。
不稱君,貶不明。
衛州籲初立,敘在後。
陳,舜後,不稱公,非二代。
疏隱、桓大國七見,地皆在青、豫,所謂中國,比于三統京師。
劉子雲:「陳國,今淮陽之地;潁川,南陽。
」蔡于此初見。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隱、桓託于官府,如《周禮》五官,四侯在外,一伯在内,二公爲王賓。
五國會伐鄭,齊不與會伐。
再敘,謹始也。
衛人,州籲也,稱人,貶之。
人蔡,助逆,貶。
不人宋、陳者,明非微者,以助逆貶也。
疏此如今聯邦伐注國。
翬者何?據不氏,疑未命。
公子翬也。
據言帥師,知即公子翬。
疏《春秋》凡書大夫帥師,皆譏擅政專兵,别有起義。
何以不稱公子?據逆女氏公子。
貶。
使同未命。
曷爲貶?問其事實。
與弑公也。
弑君必有先見,專兵,弑君之先見者。
故《傳》曰:「君親無將,將而必誅。
」其與弑公奈何?公子翬諂注乎隱公,謂隱公曰:「百姓安子,諸侯説子,盍終爲君矣。
」隱公曰:「否。
吾使修塗裘,邑名。
吾將老焉。
」公子翬恐若其言聞乎桓,于是謂桓曰:「吾爲子口隱矣。
隱曰:『吾不反也。
』」桓曰:「然則奈何?」曰:「請作難,弑隱公。
」于鍾巫之祭焉,弑隱公也。
義詳《解詁》。
九月,衛人殺州籲于濮。
地濮,譏失賊。
此未踰年之君,常辭當如「晉裡克弑其君卓子」,因討賊,不稱君;君之子公子,不加弑辭,如殺。
微者稱人,若鄭人殺良霄、晉人殺欒盈。
州籲,《穀》作祝籲。
疏《衛世家》:「莊公五年,取齊女爲夫人,好而無子。
又取陳女爲夫人,生子,早死。
陳女女弟亦幸于莊公,而生子完。
完母死,莊公令夫人齊女子之,立爲太子。
莊公有寵妾,生子州籲。
十八年,州籲長,好兵,莊公使將。
石碏諫莊公曰:『庶子好兵,使將,亂自此起。
』不聽。
二十三年,莊公卒,大子完立,是爲桓公。
桓公二年,弟州籲驕奢,桓公絀之。
州籲出奔。
十六年,州籲收衛亡人以襲殺桓公,州籲自立爲衛君。
」 其稱人何?據稱人爲貶辭。
討賊之辭也。
《傳》:「稱人以殺,殺有罪也。
」此稱人者,爲討賊之辭。
疏諸侯治諸侯稱爵,爲伯討;稱人,非伯討。
弑君稱人,爲君無道。
討賊稱人,爲衆辭,一國之人皆在也。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州籲已殺,邢近衛,三月乃立晉。
故言月以起其緩。
疏《衛世家》:石碏殺州籲,「乃迎桓公弟晉于邢而立之,是爲宣公。
」今天下學術趨重貴民輕君之説,《孟子》「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得乎丘民爲天子」,與「土芥」、「寇仇」雲雲。
按,此乃經傳常言,非《孟子》所獨傳。
考《左》、《國》、諸子,俱有其義;《尚書》以天民爲功用歸宿,「欽若昊天」、「敬授民時」即《孟子》天視民視、天聽民聽之宗旨。
《春秋》記異以敬天,記災以重民。
凡弑稱人,爲君無道;討賊稱人,爲衆辭。
君無道,許復仇;記潰,爲許下叛上。
重民之義與泰西同,非許君專制于上,不奉法度,苛虐小民。
《春秋》時局初在諸侯,次大夫,終陪臣;上擁空名,下操政柄,與今西人所謂「下出令,上行令」、「君、相爲奴隸」相同。
如「君若贅旒」,「政則甯氏,祭則寡人」,孔子請討陳恒注,公曰「告夫三子」,非得議院許可,君、相不能自行其意者乎!竊以三代晚季實同民權,西人新改壓制,民氣勃伸,國勢遂盛;行之既久,朝氣渙散,百弊叢生,不可勝言。
説者謂:以西人之強,由人皆崇實,非盡法良;使中西苟異地而處,成敗亦必相反。
《春秋》立王法,以貴治賤,以賢治不肖,以大夫治民,以諸侯治大夫,以二伯注治諸侯,以天王治二伯,以天治王,盡奪下權以反歸于上。
二伯、方伯、諸侯、卿大夫士、庶民各有職分,無相侵奪;下非淩上,上亦非專制。
蓋上之專暴、下之攘捝皆不容注于大同之世。
民權有蠻野文明之分,憲法亦有精純駁雜之别。
總之,大同不識不知,忘帝力于何有,固不以囂陵争競爲止境也。
晉者何?據立有立君立廟。
公子晉也。
以有尹立朝,晉卒,知爲公子。
疏《穀梁》:「晉之名惡也。
」挈晉不氏公子如當國爲纂辭,《傳》所謂不與父死子繼、兄死弟及之正辭。
立者何?據得正即位不言。
立者,不宜立者也。
據尹氏立王子朝。
疏立者,不能自立朝,加人力保護之辭。
若本當立,則繼、及常事。
故辭不言立。
其稱人何?據立朝言尹氏。
衆立之辭也。
得衆,故言人。
然則孰立之?人字爲託辭,故問誰立。
人非託衆即貶,實則衆中亦有人名。
石碏立之。
衛立得正,故不言一人立,如王子朝。
石碏立之,立君與弑君同例。
一人所弑,《經》稱臣以明法。
則其稱人何?如尹氏
則曷爲始乎此?此爲改制維新,當以新法立説,乃始定親迎禮,非始不親迎。
託始焉爾。
孔子述古,以《經》託爲古,故以非禮託於此。
曷爲託始焉爾?古既無親迎,何必以爲始此。
疏據《詩》、《禮》已言親迎,春秋禮制與六經相同,故《春秋》譏不三年喪,《尚書·無逸》已言高宗諒陰,《帝典》已言百姓如喪考妣三年。
由皇而帝,由帝而王,由王而伯,《易》、《詩》、《書》既已言之在先,不應於《春秋》乃爲託始。
《春秋》孟子:「《春秋》天子之事。
」以新經明王法六禮。
之始也。
親迎之禮始定于《春秋》,因託古,故不以爲始親迎,而以爲始不親迎。
疏親迎禮非舊禮,當時未行。
冕而親迎,哀公、子貢皆以爲太重,疑其重,欲孔子之改輕。
使周制所素有,通行數百年,何以疑其重,又何必向孔子議之?由是推,六經之法皆以《春秋》爲始;由《春秋》以推《尚書》,由《尚書》乃推《詩》、《易》。
《春秋》以前制度未備,據魯史作新經,初用二伯,然後推于《尚書》之王,百世以後乃推之全球,爲《詩》、《易》之大一統。
《春秋》非樂道堯舜,專取後之堯舜,知君子六經之皇、帝、王非繼往,是知來。
以六經比六合,《春秋》爲地,爲國君之始基,乃倒推法。
《春秋》二百四十年,地方三千裡,爲皇、帝、王之標本,由二伯以倒推王、帝、皇,學者必以《春秋》爲經學之始。
《易》曰:「數往者順,知來者逆。
」述古爲皇、帝、王、伯,知來爲伯、王、帝、皇。
鄒子驗小推大之説,《春秋》先見之小物也。
女曷爲或稱女,公如齊逆女。
或稱婦,稱婦,有姑辭,爲譏娶母黨專辭。
此句爲後師所衍,舊傳無。
或稱夫人?姜氏入。
女在其國在室服與已嫁異。
稱女,女子在室之稱。
自其父母言之曰女,内外同稱女。
在塗稱婦,疏此句後師誤衍。
在國稱婦,如逆婦、求婦,未行可知;夫人、婦姜,入國可知。
桓以下娶于齊,多于入國言婦:「公子結媵陳人之婦」、陳人娶夫人婦者,輕注畧之,並無在塗明文。
且彼此兩國,一父母一夫家,亦不須言在塗。
入國諸侯君其國内。
未入境則無所施,入境,則與君敵體之義顯。
稱夫人。
入國則從臣子辭,稱「夫人姜氏入」是也。
稱號由彼此國境而定,若王後,則不分境界即稱王後。
故《傳》曰「王命之則成矣」。
天子與諸侯不同。
疏先師傳當雲「女曷爲或稱女,或稱夫人?女在其國稱女,入國稱夫人」。
「或稱婦」,「在塗稱婦」,七字後師所衍。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春秋嫡庶禍亂多,《經》乃改爲一娶九女,不再娶,以杜亂原。
此與叔姬媵歸相起。
董子《爵國篇》雲:「天子立一後,一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王後置一太傅、太母,三伯,三丞。
二十夫人,四姬,三良人,各有師傅」;「王後禦衛者,上下禦各五人。
二十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上下禦各五人。
三良人,各五人。
世子妃及士衛者,如公侯之制。
」「大國一夫人,一世婦,左右婦,三姬,二良人」;「夫人一傅母,三伯,三丞,世婦,左右婦,三姬,二良人,各有師保」;「夫人衛禦者,上下禦各五人;世婦、左右婦,上下禦各五人,二卿,禦各五人」;「次國一夫人,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二孺子」;「夫人一傅母,三伯,三丞。
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三卿人注,各有師保」;「夫人禦衛者,上下士禦各五人;世婦、左右婦,上下禦各五人;二禦,各五人」;「小國夫人,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二孺子」;「夫人一傅氏,三伯,三丞。
世婦,左右婦,三良人,二卿人注,各有師保。
」「禦衛者,上下禦各五人;世婦,左右婦,上下禦各五人;二禦人,各五人。
」使天子、諸侯不再娶,昏姻之禮爲萬化原。
凡禮經、六禮,多藉魯事以見創制。
疏此爲嫡,下「叔姬歸于紀」爲媵待年之禮,此有媵同行,《經》畧之,惟于宋伯姬詳録。
伯姬者何?女子以字配姓,長稱伯。
禮:男女異長。
内女也。
據紀履緰來逆女。
魯,姬姓,女皆氏姬,若齊之姜、宋之子。
其言歸何?據歸爲反室辭。
疏《穀梁》: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
伯姬歸于紀,此其如專行之辭,何也?曰:非專行也,吾伯姬歸于紀,故志之也。
婦人謂嫁曰歸。
諸侯歸國言歸,婦人初嫁亦言歸,明以夫爲家,從夫之義。
疏反曰來歸,已絶夫家,從在室辭。
歸寧注曰來,從夫爲主,爲外辭内。
大夫反歸,曰至于某。
紀子伯、莒子盟于密。
此小國盟,石門爲大國盟之始。
大言齊、鄭,小言紀、莒,諸侯會盟皆可推矣。
子伯二字駢書,所以見非爵,並以明子貴于伯之義。
紀、莒皆百裡國,故紀下稱侯,稱子伯者,《春秋》假以爲小國號也。
杞稱伯,又稱子,亦此例。
先子者,字不如子;莒稱子,夷狄。
紀本卒正,國先亡,故《春秋》以曹代之,進邾婁,以補六卒正。
疏董子説:「《春秋》鄭忽何以名?《春秋傳》曰: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
何以爲一?曰:周爵五等,《春秋》三等。
」舊以文質説《春秋》,不知文周謂大一統之皇,殷即西方質家,儀節簡畧,上下無别。
故僅三等。
三等注不指《春秋》言,《春秋》卒正下至附庸,非止三等。
紀子伯者何?據子伯未有連文者。
此爲一見例。
無聞焉爾。
《傳》:《春秋》伯、子、男爲一等,小國稱子、男。
又,字不若子,皆以明稱號之例。
後師以爲無聞,當以稱號例説之。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内公與夫人薨葬皆日,不爲例。
疏《春秋》外詳大事,内詳小事;大事以見時局,小事以託禮儀。
政治禮法,兩見俱備,《春秋》大例也。
夫人子氏者何?孝、惠娶商,桓以下娶齊。
禮大功以上不爲婚,皆以譏娶母黨,此問亦譏之。
隱公之母也。
《傳》「宣姜、繆姜不知爲宣夫人、成夫人」,以譏娶母黨。
《穀梁》以爲隱之妻。
因《經》無明文,故《傳》各以師説説《經》。
何以不書葬?據稱夫人薨者皆葬。
成公意也。
《春秋》之論事,莫貴乎志。
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貴志,以及和,見其好誠以滅僞。
疏董子説:「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
其志欲立,故書即位。
書即位者,以言其弑君兄也;不書王者,以言其背天子。
是故隱不言立注、桓不言王者,皆從其志以見其事也。
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
由此觀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也。
」何成乎公之意?據不書即位已成公意。
子子以母貴,亦以母賤。
將不終爲君,隱不自正,意在讓桓,平國而反之,如周公反正成王之説。
故母母以子貴,亦以子賤。
亦不終爲夫人也。
不能用夫人禮而葬。
疏《左傳》夫人書法多據禮節立説,魯用周禮儀節,亦據典禮爲法。
夫人自用尊貴典禮,妾母自用卑賤典禮,不相假借。
鄭人伐衛。
鄭莊公爲王左卿士,爲二伯。
鄭伯大,爲二伯,小爲伯子男。
隱、桓世以鄭爲伯,故記鄭兵事最詳。
此如以二伯治方伯。
衛,方伯,同姓國,篤從中國。
《春秋》有内衛之例。
疏此二伯專伐之始。
《左氏》以爲公孫滑之亂。
三年疏《公羊》大一統,比于一年,皇配天爲歲,二後爲天子,爲陰陽,四帝爲四嶽,八王爲八伯。
稱天王十六伯爲天吏,外牧則爲天牧。
年一統,天亦一統。
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孔子曰:古之治天下者必聖人。
聖人有國,則日月不食,星辰不孛。
疏《經》書日食不言其故,後師專以災異立説,以爲後事之應,言不盡售。
西人專詳格緻,直以食、孛可推測,不足爲異。
竊以治曆明時爲皇帝要綱,地球十二風土寒暑各異,立六曆而朔望由日食而定者則皆同。
人與天交通,天變于上,則人事每應于下。
西人專詳格緻,故多不可通之理。
並不能僅恃耳目爲能事。
何以書?據日食多見,如常事。
記異也。
《春秋》書日食三十六。
異,不常見之事,無害于人。
若據大同皇帝言之,異多爲常;葢就中國爲異者,推之全球則多爲常。
疏《春秋》長狄、地震、星孛、來巢、無冰、震、雷、雪、雹不時,能周遊地球一周者多不以爲怪。
又如博物格緻等處所存異物異事尤多。
中國之異,爲地球之常,記異所以爲驗小推大之基礎,通其意于大同。
日食疏泰西八行星繞日之説,是以日爲皇,八行星爲八伯,如《春秋》世界方伯朝天王之事。
大則爲皇,爲大統,小則爲王,爲《春秋》小統。
小大雖殊,其理一緻。
則曷爲或日如此類。
或不日,如莊十八日食不言日之類。
或言朔如莊二十六日食言朔之類。
疏班氏説:「《公羊》以爲朔二十七,二日七,晦二;《穀梁》以爲朔二十六,晦七,夜二,二日一;《左氏》以爲朔十六,二日十八,晦一注,不書日者二。
」《傳》例事在晦言晦,此不言者,大小餘失乃在晦,取前月晦以屬後月,言晦則嫌後月晦,故不言也。
或不言朔?此類是。
曰某月某日朔,疏按,日食爲交會,曆數平常可推,不足爲異,《春秋》以天道治人事,故藉以爲説。
推步家以日食必在朔者,乃月在中,其影射于地而遮蔽其面,人在影掩之處不能見日光,是爲日食,非爲災異見也。
日有食之者,曆法:日月交會,因以爲朔。
此天定之朔,日官不精,或先或後。
在食即爲朔,二日與晦皆非。
食正朔也。
如僖五年「九月戊申朔」。
日有食之者二十七事,日食以求朔,故因以正曆之失前失後。
其或日食二日。
或不日,食晦。
或失之前,或失之後。
失之前者,朔在前也;食二日者七。
失之後者,朔在後也。
食晦者二。
此晦也,不言晦者,日食言朔不言晦。
僖十六年《傳》「晦則何以不言晦?《春秋》不書晦。
朔有事則書,晦雖有事不書」者,專謂日食言。
三月,庚戌,天王崩。
《春秋》撥亂反正,以天統王,以王統二伯,以二伯統諸侯,君臣上下等威儀物各不相同,與今泰西言君民共主未進中國文明之化者,天壤懸殊。
疏《周本紀》:平王四十九年爲隱公元年,五十一年卒,太子洩父之子林立,是爲桓王。
何以不書葬?據桓王葬。
天子天子者,天之子也。
董子雲:「獨陰不生,獨陽不生,三參合然後生。
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注。
尊者取尊號焉,卑者取卑號焉。
」又曰:「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
」疏班氏説:「天子者何?爵稱也。
爵所以稱天子者何?王者父天母地,爲天之子也。
故《援神契》曰:『天覆注地載,謂之天子,上法鬥極。
』《鉤命決》曰:『天子者,爵稱也。
』帝王之德有優劣,所以俱稱天子者何?以其俱命于天,而王治五千裡注内也。
」天子爲帝正稱,高王一等,《小雅》:「王于出征,以佐天子。
」王亦可以稱天子,《春秋》「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
王可稱天子者,葢天有九天,王各主其一,《爾雅》「春曰蒼天」,即《春秋》分居之天也。
帝爲大統天子,《尚書》「天子作民父母,以爲天下王」。
帝、王皆稱天子,皇不稱天子者何?皇尊無敵,《詩》曰「上帝是皇」,以其克配皇天也。
記崩《穀梁》:「高曰崩注,厚曰崩,尊曰崩。
天子之崩,以尊也。
」不記葬,葬桓王一見。
必其時也。
《説苑》:「『庚戌,天王崩。
』《傳》曰:『天王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
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在,不必其時也。
』必其時奈何?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殯,二月而葬。
皆何以然?曰:禮不豫兇事,死而後治兇服;衣衰飾,修棺槨,作穿窆宅兆,然後喪文成,外親畢至,葬墳集。
孝子忠臣之恩厚備盡矣。
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畢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畢至也。
」諸侯記卒記注葬,十八國同記卒。
諸侯記卒葬。
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
曷爲或言崩、或言薨?問名義。
天子泰皇大一統配天,乾、坤二皇中分天下,稱天子,方五千裡爲天王,《春秋》方三千裡亦爲王。
《傳》言天子,本爲皇、帝典制,皇、帝未出,則借用之;如大一統,則將有釐正損益之事。
《孟子》雲:「如有王者起,則魯在所損乎?在所益乎?」如秦始一統,用至尊典制,諸侯王改就臣服,不得再僭,以偪至尊。
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
疏此數句舊傳文,師據爲説,以明尊卑、别上下。
當時儀節如今泰西簡畧,故曰殷爵三等,《春秋》正名分、決嫌疑、别同異,故曰周五等。
惟名與器絶不假人,亦以絶覬覦,杜亂原,故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禮。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
尹在會稱子,天子卿也。
氏者,見氏者不卒,不卒則無見其卒者,見尹氏已卒其位,不當世也。
卒則不日,日者,謹之,爲譏世卿也。
疏《左》隱五年尹氏、武氏連文者,即指此年尹氏武氏無疑。
本與《傳》同,《左氏》經古文作「君」,後師不識古文之異,乃以《傳》之聲子説之,不知尹氏見《經》不見《傳》,聲子見《傳》不見《經》。
《春秋》以前如泰西世族政治,較家天下流弊尤大,諸國皆爲世族所掣,後世操、師篡奪,亦由世卿。
《經》譏世卿,以杜亂原,所以亂臣賊子懼。
爲改世族,乃開選舉;欲選舉,乃興學校。
《春秋》以前,中國如日本、高麗,不言選舉、學校。
尹氏者何?據弋氏爲妾辭。
天子天子爲帝正稱,尊于王。
《詩》曰:「王于出征,以佐天子。
」《經》、《傳》多目天子,不言天王,借用大統師説,王不正,稱天子。
疏凡言天子、天下,皆大統説。
如《周禮》皇、帝專書,言疆域稱天下者數十見;《王制》疆域但雲四海之内、九州之内,不曰天下。
大一統之學初開,以爲師説孤弱,實則《經》、《傳》動言天子、天下,實則大統之説詳于小統。
又,大統説秦始、漢武、王莽多師倣之,皮不存,毛安附,故差舛不安。
必地球出,然後能深切著明,可見施行。
之大夫也。
據尹氏立王子朝,知爲天子大夫。
疏《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元士。
」班氏説:「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曰:天雖至尊注,必因日月之光;地雖至靈,必有山川之化;聖人雖有萬人之德,必須俊賢。
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順天成其道。
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
王者受命爲天地人之職,故分注職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効其功。
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
天道莫不成于三:天有三光,日、月、星;地有三形,高、下、平;人有三尊,君、父、師。
故一公三卿佐之,一卿三大夫佐之,一大夫三元士佐之。
天有三光然後能遍照,各自有三法,物成于三:有始、有中、有終,明天道而終之也。
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百二十官下應十二子,《别名記》曰:『司徒典兵,司空主地,司馬順天。
』天者施生,所以主兵何?兵者爲謀除害也,所以全其生、衛其養也,故兵稱天。
寇賊猛獸,皆爲除害者所主也。
《論語》曰:『天下有道,則禮樂注征伐自天子出。
』司馬主兵。
不言兵言馬者,馬陽物,乾之所爲,行兵用焉,不以傷害爲度,故言馬也。
司徒主人。
不言人言徒者,徒,衆也,重民衆。
司空主土。
不言土言空者,空尚主之,何況于實?以微見著。
」其稱尹氏何?據《經》常辭稱尹子。
貶。
曷爲貶?氏當爲譏,王臣不以氏貶,氏不在貶例中。
直舉氏爲譏,故下言譏世卿。
貶當讀作譏。
譏世卿。
世卿,父死子繼也。
疏《春秋》以前,世卿本常事,故周時多見世卿之禍。
《春秋》改制,豫絶專擅,誅邪意,絶亂原,析及秋毫,推而至于兼之二名,皆在所譏貶。
聖人杜漸防微之意深矣!世卿,春秋諸大國無不敗亡于世卿。
非禮也。
《王制》:「内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
」「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
」疏孔子五十知天命,實有受命之瑞,故動引天爲説;使非實有徵據,則不能如此。
受命之説,惟孔子一人得言之,以下如顔、曾、孟、荀,皆不敢以此自託。
故反魯正《樂》删《詩》,非待獲麟乃然。
羣經微言,皆寓於《詩》,《春秋》已不能全具,特孔子絶筆獲麟,後師以《春秋》爲重,遂以微言附會《春秋》,而《詩》反失其説。
世卿三代所同,欲變世卿,故開選舉,故立學造士;使非欲開選舉注,則亦不立學矣。
作《詩》本爲新制。
子貢、宰我以孔子賢於堯舜,緣文明之制由漸而開,自堯、舜至于文、武,代有聖人爲之經營,至周大備;天既屢生聖人爲天子,以成此局,不能長襲其事,故篤生一匹夫聖人,受命制作,繼往開來,以終其局,而後繼體守文,皆得有所遵守;又開教造士,以爲之輔,故百世可以推行。
或以秦漢不用《春秋》之制,不知選舉、學校、禮樂、兵刑無一不本經制,雖井田、封建、禮制儀文代有改變,然或異名同實,或變通救弊,所有長治久安者,實陰受孔子之惠。
且循古今治亂之局,凡合之則安,反之則危。
孔廟用天子禮樂,歷代王者北面而拜,較古帝陵廟有加。
若非天命,豈人力哉!又豈但鈔録舊文便緻此神聖之績哉!外大夫不卒,外大夫無卒例。
此何以卒?據雖王朝大夫來,言聘言使,同列國大夫又無私交,例不言卒。
天王崩,諸侯魯奔喪,含、賻,與諸侯同至京師。
之主也。
《傳》:「陜以東,周公主之;陜以西,召公主之。
」主,二伯辭。
天王崩,尹氏主諸侯,如王子虎故事。
《左氏》以魯主郤氏小國,至京師大國,必有所主。
疏班氏説:「王者所以有二伯者,分職而授政,欲其亟成也。
《王制》:『八伯各以其屬屬于注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
』《詩》曰:『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
』《春秋公羊傳》曰:『自陜以東,周公主之;自陜以西,召公主之。
』不分南北何?東方被聖人化日少,西方被聖人化日久,故分東西,使聖人主其難,賢者主其易,乃俱緻注太平也。
又欲令同有陰陽五行注之節,共法度也。
所分陜者,是國中也。
若言面,八百四十國矣。
」 秋,武氏子來求賻。
此亦譏世卿。
禮:臣有喪,三年不呼其門。
秦、漢以下,居喪去官,皆本于《春秋》。
疏班氏説:「大夫功成未封而死,子得封者,善善及其子孫也。
《春秋傳》曰:『賢者子孫宜有地也。
』」按此爲體恤功臣典禮,不與世繼相涉。
言未封而死,子得封,正對既封而死,子不得封;與譏世卿相反相合,名異實同。
武氏子者何?據以子繫氏,尹氏不子,劉子不氏。
疏繫子于武氏。
姓氏之學,明收族敬宗之義。
《春秋》以前,亦如西人主天,人人自以爲天子,祖宗姓氏之説畧焉;《春秋》乃張姓氏學,惟帝王主天稱天子,卑者取卑稱,以爲其父母之子。
武氏子、仍叔之子,繫子于父,杞伯姬朝其子,繫子于母。
董子引《傳》曰:「尊者取尊稱,卑者取卑稱,故曰天之子也可,母之子也可。
」天子之大夫也。
據與尹氏同。
崔氏亦大夫。
其稱武氏子何?據氏爲賤,子爲貴。
譏。
與書「仍叔之子」文義相同,知爲譏。
何譏爾?父卒,武氏子父子相繼之辭。
既譏世卿。
子諸侯在喪,出會者稱子。
未命也。
又譏新喪受命出使。
内大夫在喪出使者屢矣,不加貶絶者,一見不再見。
疏《五禮通考》失流類,周制實無行三年喪事實,不惟不免官,且在喪得受職;《春秋》乃建喪不貳事,不奪人之親。
何以不稱使?據求金求車言使。
當喪,王當三年喪。
未君也。
天子三年乃稱王,然後聽政稱君,行王事。
《穀梁》:「未畢喪,孤未爵;未爵使之,非正也。
其不言使,何也?無君也。
」疏班氏説:「《春秋傳》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者,謂稱王統事發號令也。
』《尚書》曰『高宗諒陰三年』,是也。
《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聽于冢宰三年。
』緣孝子之心,三年不忍當也。
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爲主,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
故天子、諸侯凡三年即位,終始之義乃備,所以諒闇三年,卒孝子之道。
故《論語》曰:『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聽于冢宰三年注者何?以爲冢宰職在制國之用,是以由之也。
故《王制》曰:『冢宰制國用。
』所以名之爲冢宰何?冢者,大也;宰者,制也。
大制事也。
故《王度記》曰:『天子冢宰一人,爵祿如天子之大夫。
』或曰冢宰視卿,《周官》所雲也。
」武氏子來求賻,歸生者曰賵,歸死者曰賻。
疏《荀子》:「賻賵所以佐生,贈襚所以送死。
」劉子:「知生者賻賵,知死者贈襚。
贈襚所以送死,賻賵所以佐生也。
」何以書?《經》記小事多爲筆例。
特筆,必有所取。
譏。
直録其事而美惡見曰譏。
輕者注,重則貶絶。
何譏爾?禮例有賻。
喪事無求,喪稱家注有無。
求賻,非禮也。
王者無求,有求,非正也。
疏《穀梁》:「歸之者,正也;求之者,非正也。
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歸;魯雖不歸,周不可以求之。
求之爲言,得不得未可知之辭也。
交譏之。
」蓋通于下雲爾。
上謂王,下謂魯,交譏之,如《穀梁》説。
一説「通于下」即《禮經》「下達」。
王者喪無求,諸侯、大夫、士、庶人皆從同。
喪禮「稱家有無」,「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不如禮不足而哀有餘」,《論語》「喪與其易也,寧戚」。
顔路請車爲槨,皆爲孔子所不許。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外諸侯始卒。
宋,王後,且大國也。
薨以卒言者,内公與夫人言薨,辟其名,從史文也。
如大夫例者,内大夫可以會外諸侯,故卒亦得同文。
疏《解詁》以此爲王魯例,非是。
《經》方譏用六佾、作三軍,何得待以王禮?雖有王後説,亦不謂禮待。
《解詁》誤説,駁正詳《商榷》。
以下倣此。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此二大國盟之始。
隱、桓世鄭莊爲卿士,一匡天下;後齊承其事,亦一匡。
外盟例時、日者,謹始。
癸未,葬宋繆公。
書葬之始。
繆,諡也,布德執義曰繆。
葬而後舉諡。
諸侯皆稱公者,葬爲臣子事,内尊其君也。
不以國先葬者,起《春秋》葬之例注。
《春秋》于諸侯,有絶者不葬,使無臣子,不絶者然後葬。
故葬在國先,正王法。
葬桓王亦舉下言者,謂以天下葬一人,不嫌也。
葬不葬,仍從《春秋》起義。
疏《諡法》當由孔子所定,舊以爲出于周公者,託始也。
天王、諸侯、夫人、大夫之行爲,《春秋》于其終也,以一字定之。
相傳有《諡議》,《春秋》每諡,當撰一《諡議》别行。
今考《逸周書·諡法解》:壹德不解曰簡,愍民惠禮曰文,克定禍亂曰武,尊賢敬讓曰恭,安民法古曰定,辟地有德曰襄,小心畏忌曰釐,慈惠愛親曰孝,安民立政曰成,布德執義曰穆,敏以敬順曰頃,聖聞周達曰昭,柔德考衆曰靜,布綱治紀曰平,布義行剛曰景,辟土服遠曰桓,愛民好與曰惠,主義行德曰元,勝敵志強曰莊,執義揚善注曰懷,死而志成曰靈,不顯屍國曰隱,恐懼從處曰悼,在國逢亂注曰愍,恭仁短折曰哀,聰明叡哲曰獻,善問周達注曰宣,不生其國曰聲,殺戮無辜曰厲」;皆見于《春秋》。
葬者《春秋》記葬者十五國,通計有八十四葬,其例最繁。
曷爲或大國。
日日葬者十大國,七次國三小國無。
或次國小國。
不日?不日包月、時言,次國正例月,小國正例時。
《春秋》月葬者三十三:大國四,次國二十四,小國五;時葬四十一:小國二十七,次國十一,大國三。
不及時本國遲早在所不拘。
《經》未及期而先書葬爲不及。
疏《春秋》葬不及時者二十二:大國六,次國十六。
小國從天子大夫,三月而葬,無不及時例。
而日,日當讀作「不日」。
疏《春秋》葬不及時而不日者二十,月見者十五:大國二,次國十三,小國無;時見者五:大國二,次國三,小國無。
按,《春秋》葬以當時爲正,過時、不及爲變。
然過時、不及又以不日爲正,日爲變。
所謂正中有變,變中亦有正焉。
此《傳》傳鈔有誤,《傳》當雲:「不及時而不日,渴葬也;過時而不日,慢葬也;不及時而日,隱之也;過時而日,謂之不能葬也。
」如此文義簡晰,正變分明。
渴葬也。
葬者臣子事,臣子急迫,不及禮,葬例當不日。
如葬蔡文公之類。
疏「渴」與「慢」文義相反,同爲不日正例。
專從不及時、過時見義,不及爲渴,過時爲慢,即渴、慢以别不及與過,不以日月起例,以不日爲各國本例,所以專就過不及言之。
若同爲不及,則皆屬渴葬,不能因日不日義遂相反,故知爲傳鈔之誤。
不及時不及時當讀作「過時」。
疏《春秋》過時葬者四十二:大國三,次國十二,小國二十七。
而不日,過時葬不日者三十九,月葬十見:次國六,小國四,大國無;時葬二十九見:小國二十三,次國六,大國無。
慢葬也。
臣子緩葬失度,《春秋》責其無哀戚守禮之行,惟過時乃書之。
當時爲正例,故專就過時立説,如葬蔡景公滕成公之類。
過時過時當讀作「不及時」。
而日,葬不及時而日者三見:大國二,次國一,小國無。
隱之也;如葬蔡桓侯。
生不稱侯,死不稱公,以起兄終弟及之變。
據不及時常例,當不日以顯其事,《春秋》嘉其賢,過時以隱之。
董子雲:「《春秋》常於嫌得者見不得」是也。
過時注而不日,不日當讀作日。
疏《春秋》過時葬日者,惟大國三見,次國小國俱無。
謂之不能葬也。
日爲正例,過時以起不能葬。
如葬齊桓公,大國正例日葬,因國亂賊未討,至平國討賊後,久乃書葬,故謂之不能葬。
疏舊本及時過時連文,而以日不日爲正變,不足以見渴與慢之分别;故讀作「不日」,與日連文,而以未及、過分渴、慢。
上既改讀以見渴慢之分,則此節知以日爲變例。
蓋渴慢由不及與過可見,而隱與不能葬必假之變乃足以見其義。
當時當時葬者二十。
而不日,以月爲正。
疏《春秋》葬不日者十六,月見九:大國二,次國六,小國一;時見七:小國四,次國二,大國一。
正也。
方伯日卒月葬爲正,次國如衛、陳、鄭與晉,皆以月爲正例。
《春秋》葬國三等,《傳》每舉中等以立法。
所謂「三亦有中」,舉方伯爲例,上而二伯,下而小國,皆可由此而推。
疏《春秋》記事,例當見日月者,皆不以日月爲例;唯本事不明,必假日月發明者乃爲例。
又,諸例大抵以日時二門分輕重,以月消息于其間,所謂無月例是也。
惟諸侯國有三等,乃以三等分,如滅國與葬是。
按,日月例《穀梁》最詳,全《傳》共百有餘見。
本《傳》共六七十見,《解詁》所補每舛誤,又每以不例爲例,無正變之可分。
所當改正者。
當時而日注,葬日者四:次國二,大國二,小國無。
方伯以月葬爲正,日則爲變,大國則又以日爲正。
按《傳》,不及時、過時、當時分三等,中分日、時、月,爲九等;再以大國次國小國分之,爲十八等。
考明二十七等之《經》例,再以説《傳》,則無疑義矣。
疏日月例惟此條最繁,今分爲二十七門以考之,此條明,諸例皆可推。
《春秋》日月例本爲諸例之一門,或乃專據此條立説,一似《春秋》全以日月見例者;須知有爲例不爲例之分,而例又分有無正變與正多變少。
除去災異以日月記時疎數,人事之以日月立説者不過數十條,立談可明,非委曲繁重,老死不能得其要領。
危不得葬也。
據嗣君與夷爲説。
《春秋》殺世子、君不葬,無繼嗣之道也。
與夷雖正,爲繆公子所殺,《春秋》歸罪于繆公,故危之。
非其位而受,雖受之不失爲正,君子猶爲危之。
疏按《傳》,問者專問日不日之分。
據《穀梁》滅國,有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之文注,本《傳》亦同。
弟子問日一例,不日中包時月二門。
考《傳》例,有何以日何以不日,無何以不月明文;故舊有無月例之説,以爲重則日,輕則時,月不爲正,居其間以消息。
凡例日者,《傳》雲「何以不日」;例時者,《傳》雲「何以日」「何以月」,故凡崩薨卒内葬祭祀戰盟地震火災,可以日決之大事,無不日者;如聘來遇歸朝如諸小事,正時有無變例者,此可以輕事時定之。
惟地位有數等,非日時所能定,則每平分三例,月亦正例。
《傳》未詳,可以《經》例定之者,如諸侯卒葬。
舊説治絲而棼,無一簡明之要例。
今亦如大夫例,以國分爲三等。
大國葬如宋,終《春秋》無時,則不能以不日之時爲正例;許、制注、薛小國葬,終《春秋》皆時者,不能以日月爲正例。
又按,例之正變,自應正多變少,不能正少變多。
如葬以不日爲正,則大國之宋、齊幾至有變無正。
此雖《傳》説有小異,不能不改者,如方伯國《春秋》記葬者三十二,月十九、時十一、日二,則不得不以月爲正,時爲變,日爲尤變。
秦葬不月者,秦爲梁州方伯,《春秋》夷之,從小國例也。
小國通記葬者三十二,時二十七、月五,無日,則不得不以時爲正,月爲變。
二大國尊在方伯卒正之上,禮待當有不同,考宋葬七:四日,二月,一如葬月;齊葬八:四日,一閏月,三時;晉爲分伯,禮待通不及齊,葬六:一日,三月,會葬二月。
按,宋葬無時者,宋王後,正大國,附一齊一晉,齊葬定、哀以後一月一時,定、哀無伯,則國無大小之分,隱、桓世齊未伯。
葬僖公日者,日齊月晉,以定尊卑,故晉附于大國,從次國例。
又,齊以日爲正,晉以月爲正,如楚卒日、吳卒月,二國自相比例,故葬惟文公創伯,特日以褒之,以下皆月。
比類以觀,故定爲大國例日,侯國例月,小國例時。
必如此,而後列國乃有本例;以多者爲正,少者爲變,其位次節目始分明。
足以饜心定議,亦簡要明晰。
此當時,五月而葬。
何危爾?問事實。
疏大國以日爲正,次國乃爲變。
此引方伯例以説宋。
宣公謂繆公曰:「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父子之親。
以爲社稷宗廟主,《白虎通》説:「王注者所以有社稷何?以爲天下求福報功。
人非土不立,非穀不食;爲土地廣博,不可遍敬也,五穀衆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稷,五穀之長,故立稷而祭之也。
稷者得陰陽五行注之氣,而用尤多,故爲長也。
」「王者所以立宗廟何?曰:生死殊路,故敬鬼神而遠之。
緣生事死,敬亡如事存,故欲立宗廟而祭之。
此孝子之心,所以追養繼孝也。
宗者,尊也,廟者,皃也。
象先祖之尊皃也。
所以有室何?象生之居也。
」則與夷不若女。
德才優于子。
盍終爲君矣!」宣公死,繆公立。
《世家》:「武公卒,子宣公力立。
宣公有太子與夷。
十九年,宣公病,讓其弟和曰:『父死子繼,兄死弟及,天下通義也。
我其立和。
』和亦三讓而受之。
宣公卒,弟和立,是爲穆公。
」繆公逐其二子莊公馮與左師勃,曰:「爾爲吾子,生毋相見,死毋相哭!」如武王讓周公,太宗不立德昭。
疏《世家》:「出居于鄭。
」與夷復曰:《世家》作孔父諫。
「先君之所爲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兄弟相及,用商法。
以君可以爲社稷宗廟主也。
有君人之德,如周公,能緻太平。
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將緻國乎與夷,如周公不傳伯禽,反政成王。
此非先君之意也。
武王之意不如此。
且使子而可逐,則先君其逐臣矣。
」繆公曰:「先君之不爾逐,可知矣。
如約宋太宗反位于德昭。
吾立乎此,非本有國,不得傳子。
攝也。
」如魯隱公之攝,將平國,反之桓。
終緻國乎與夷。
周公反政成王。
疏《宋世家》:「穆公九年,病,召大司馬孔父謂曰:『先君宣公舍太子與夷而立我,我不敢忘。
我死,必立與夷也。
』孔父曰:『羣臣皆願立公子馮。
』穆公曰:『毋立馮,吾不可以負宣公。
』于是穆公使公子馮出居于鄭。
八月庚辰,穆公卒,與夷立,是爲殤公。
」莊公馮弑與夷。
桓二年事。
故君子大居正,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居正義。
疏《檀弓》:「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
』趨而就子服伯子于門右,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
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
夫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
』子遊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
』」宋之禍,學武王而誤。
宣公爲之也。
尋流溯源,馮弑君實宣公肇之。
使宣公不立繆公,則馮非太子,斷無覬覦君國之念,弑何有焉!疏日爲大國本例,《傳》以爲變,就方伯例説之。
與夷之弑明見《經》,不必假日以見危例。
宋人傳弟,本屬殷法。
四年 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月者,諱伐取之始。
莒、杞皆卒正,此卒正相伐之始。
魯爲方伯,不能治二國,至以兵伐取邑。
譏内也。
疏《地理志》陳留雍丘下:「故杞國也,周武王封禹後東樓公。
先春秋時徙魯東北。
二十一世簡公,爲楚所滅。
」 牟注婁者何?據外邑不書,疑别爲一事。
杞小國惟詳山東,以魯爲主也。
詳内畧外。
之邑也。
先言伐,而後言取,知爲杞邑。
外取邑不書,外取邑多。
疆埸之間,一彼一此,何嘗之有?此何以書?凡不書而書者,皆爲特筆。
有起義。
疾始取邑也。
取邑不始于此,而曰「疾始取邑」者,聖人以新經託古制,明述而不作之意。
與疾始滅、譏始不親迎同。
戊注申,衛州籲弑其君完。
子夏曰:「《春秋》之記臣弑君、子弑父者以十數,皆非一日之積也,有漸而已。
」凡姦者,行久而積成,積成而力多,多而能弑。
故明主早絶之。
曷爲以國氏?據商人弑舍不氏國。
當國也。
志欲爲君,《春秋》如其意。
氏國,《穀梁》:「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
」疏泰西罪分公、私,叛逆、國事犯爲公罪,則從輕;民間鬬殺不關國事,爲私罪,則從重。
《周禮》「亂國用重典」,是當改良,如新國、平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清,内地。
約伐鄭也。
疏隱、桓魯不爲方伯,諸侯如五官。
宋、魯二王後,稱公。
二公相遇,以見志相得。
有伯之世,魯乃爲方伯。
遇者何?據不言會盟。
不期也。
《曲禮》:「不期而會曰遇。
」又:「未注及期相見曰遇。
」疏《穀梁》:「及者,内爲志焉爾。
遇者,志相得也。
」一君出,一君要之也。
非兩國定約會清,宋公有事過魯,公出要會于清。
比如今諸國相遇于隙地。
小事會謀。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鄭爲王卿士,以四國代鄭,無王也。
二稱君,二稱人,人蔡、衛即所以貶宋、陳。
不稱君,貶不明。
衛州籲初立,敘在後。
陳,舜後,不稱公,非二代。
疏隱、桓大國七見,地皆在青、豫,所謂中國,比于三統京師。
劉子雲:「陳國,今淮陽之地;潁川,南陽。
」蔡于此初見。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隱、桓託于官府,如《周禮》五官,四侯在外,一伯在内,二公爲王賓。
五國會伐鄭,齊不與會伐。
再敘,謹始也。
衛人,州籲也,稱人,貶之。
人蔡,助逆,貶。
不人宋、陳者,明非微者,以助逆貶也。
疏此如今聯邦伐注國。
翬者何?據不氏,疑未命。
公子翬也。
據言帥師,知即公子翬。
疏《春秋》凡書大夫帥師,皆譏擅政專兵,别有起義。
何以不稱公子?據逆女氏公子。
貶。
使同未命。
曷爲貶?問其事實。
與弑公也。
弑君必有先見,專兵,弑君之先見者。
故《傳》曰:「君親無將,將而必誅。
」其與弑公奈何?公子翬諂注乎隱公,謂隱公曰:「百姓安子,諸侯説子,盍終爲君矣。
」隱公曰:「否。
吾使修塗裘,邑名。
吾將老焉。
」公子翬恐若其言聞乎桓,于是謂桓曰:「吾爲子口隱矣。
隱曰:『吾不反也。
』」桓曰:「然則奈何?」曰:「請作難,弑隱公。
」于鍾巫之祭焉,弑隱公也。
義詳《解詁》。
九月,衛人殺州籲于濮。
地濮,譏失賊。
此未踰年之君,常辭當如「晉裡克弑其君卓子」,因討賊,不稱君;君之子公子,不加弑辭,如殺。
微者稱人,若鄭人殺良霄、晉人殺欒盈。
州籲,《穀》作祝籲。
疏《衛世家》:「莊公五年,取齊女爲夫人,好而無子。
又取陳女爲夫人,生子,早死。
陳女女弟亦幸于莊公,而生子完。
完母死,莊公令夫人齊女子之,立爲太子。
莊公有寵妾,生子州籲。
十八年,州籲長,好兵,莊公使將。
石碏諫莊公曰:『庶子好兵,使將,亂自此起。
』不聽。
二十三年,莊公卒,大子完立,是爲桓公。
桓公二年,弟州籲驕奢,桓公絀之。
州籲出奔。
十六年,州籲收衛亡人以襲殺桓公,州籲自立爲衛君。
」 其稱人何?據稱人爲貶辭。
討賊之辭也。
《傳》:「稱人以殺,殺有罪也。
」此稱人者,爲討賊之辭。
疏諸侯治諸侯稱爵,爲伯討;稱人,非伯討。
弑君稱人,爲君無道。
討賊稱人,爲衆辭,一國之人皆在也。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州籲已殺,邢近衛,三月乃立晉。
故言月以起其緩。
疏《衛世家》:石碏殺州籲,「乃迎桓公弟晉于邢而立之,是爲宣公。
」今天下學術趨重貴民輕君之説,《孟子》「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得乎丘民爲天子」,與「土芥」、「寇仇」雲雲。
按,此乃經傳常言,非《孟子》所獨傳。
考《左》、《國》、諸子,俱有其義;《尚書》以天民爲功用歸宿,「欽若昊天」、「敬授民時」即《孟子》天視民視、天聽民聽之宗旨。
《春秋》記異以敬天,記災以重民。
凡弑稱人,爲君無道;討賊稱人,爲衆辭。
君無道,許復仇;記潰,爲許下叛上。
重民之義與泰西同,非許君專制于上,不奉法度,苛虐小民。
《春秋》時局初在諸侯,次大夫,終陪臣;上擁空名,下操政柄,與今西人所謂「下出令,上行令」、「君、相爲奴隸」相同。
如「君若贅旒」,「政則甯氏,祭則寡人」,孔子請討陳恒注,公曰「告夫三子」,非得議院許可,君、相不能自行其意者乎!竊以三代晚季實同民權,西人新改壓制,民氣勃伸,國勢遂盛;行之既久,朝氣渙散,百弊叢生,不可勝言。
説者謂:以西人之強,由人皆崇實,非盡法良;使中西苟異地而處,成敗亦必相反。
《春秋》立王法,以貴治賤,以賢治不肖,以大夫治民,以諸侯治大夫,以二伯注治諸侯,以天王治二伯,以天治王,盡奪下權以反歸于上。
二伯、方伯、諸侯、卿大夫士、庶民各有職分,無相侵奪;下非淩上,上亦非專制。
蓋上之專暴、下之攘捝皆不容注于大同之世。
民權有蠻野文明之分,憲法亦有精純駁雜之别。
總之,大同不識不知,忘帝力于何有,固不以囂陵争競爲止境也。
晉者何?據立有立君立廟。
公子晉也。
以有尹立朝,晉卒,知爲公子。
疏《穀梁》:「晉之名惡也。
」挈晉不氏公子如當國爲纂辭,《傳》所謂不與父死子繼、兄死弟及之正辭。
立者何?據得正即位不言。
立者,不宜立者也。
據尹氏立王子朝。
疏立者,不能自立朝,加人力保護之辭。
若本當立,則繼、及常事。
故辭不言立。
其稱人何?據立朝言尹氏。
衆立之辭也。
得衆,故言人。
然則孰立之?人字爲託辭,故問誰立。
人非託衆即貶,實則衆中亦有人名。
石碏立之。
衛立得正,故不言一人立,如王子朝。
石碏立之,立君與弑君同例。
一人所弑,《經》稱臣以明法。
則其稱人何?如尹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