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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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對于福爾巴哈的唯物論的批評 福爾巴哈(Feuerbach,1804—1872)的唯物論與本編第二章第一節所述的各家初無大别。

    不過他為引起辯證唯物論的學者,所以我們把他并入本節,并拟加以比較詳細地說明。

    唯物論到了福氏,可以說是有了極顯著的進步。

    在他,存在于宇宙間的東西隻有物質。

    物質具有延長的性質和運動的能力。

    運動有種種不同,因之一切事物也有種種不同。

    宇宙萬象無一不可由物質與運動加以說明。

    在福氏,并無所謂神與精神的實體的存在。

    我們之所以承認精神,無非因為我們對于身體所起的變化之中隻能察知外部的運動而不能察知内部的精微的運動的緣故。

    這種錯誤都從把自己看做二重的東西發生出來。

    我們于世界之外相信有神的存在,以為世間種種禍福的原因都由于神。

    這種見解的錯誤當然與上述的錯誤一樣。

    其實,一切精神都由感覺而生,而感覺乃系腦分子的運動。

    腦分子為純粹的物質分子,其運動與其他物質的運動毫無區别。

    這種物質分子相結合時則生感覺。

    就此可知精神的力都從身體的力導引而出。

    至于神,乃系一般教徒所主張的自欺欺人的愚說。

    宇宙為存在物的總體,實無假定神的必要。

    他論意志,主張決定論而排斥目的論。

    他又以為靈魂不滅論是迷妄的見解。

     在認識論上,照福氏講,我們表象的對象是與我們的表象本身不同的。

    換句話說,物本身是與我們所謂物有别的。

    為什麼呢?因為後者不過為前者的一部分或一方面的緣故。

    在他,味覺神經與鹽同為自然的所産,而味覺神經所感到的“鹹”乃系鹽的客觀的性質之主觀的表現,并不就是鹽的客觀性質。

    所謂感覺,實系客觀地存在于我們外部的物本身對于我們感官波及作用的結果。

    感覺為客觀的世界之主觀的映象。

    這樣,現象與物本身之間,在他,是有差别的。

    不過他所謂差别,并非是那種觀念論者所主張的神秘的差别。

    他以為把物本身轉化為我們所謂物這件事就是認識。

    所以經過這種轉化後的物就是我們關于物本身所得的知識了。

    他是反對物本身的不可知論的。

     他也承認自然裡面的客觀的合法性或客觀的因果性。

    在于福氏,這種客觀的合法性的承認是與物體的客觀的實在性的承認不能分離的。

    所以他所主張的實為徹底的唯物論。

    他徹底反對着一切觀念論。

    在他,把因果性不從外的世界而從意識或理性等加以抽出這件事,不僅把人類的理性與自然加以分離,并且結局會把自然看做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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