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認識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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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認識可分為三方面:一為認識的作用,二為認識的對象,三為認識的内容。
所謂認識的本質乃指認識對象與認識内容的關系而言。
關于認識本質的問題,有四種不同的見解:(一)樸素的實在論(Naiverealism),(二)觀念論(Idealism),(三)先驗的觀念論(TranscendentalIdealism),(四)批評的實在論(Criticalrealism)。
第一節 素樸實在論(NaiveRealism) 據素樸實在論的見解,外物(認識對象)與觀念(認識内容)的關系正和人的容貌與其所攝的像的關系相同。
所以我們所得的感覺與客觀的事物(獨立存在)全相一緻或互相類似。
舉凡輕重、厚薄、剛柔、大小以至色、聲、香、味等都為事物所本具。
我們觀念所含的性質都系事物的性質的描寫。
素樸實在論為一般最為通行的見解,凡不營哲學的思索的人們莫不采取。
考素樸實在論之所以設想主觀之外有獨立自存的物體以作我們觀念的模型,理由有二: (一)我們的知覺必待外物的刺激之生而後生,亦必待外物的刺激之滅而後滅,其生其滅一以外物的刺激為依歸,非我們所得随便左右。
所以知覺的發生都應歸諸外物的刺激。
(二)我們的知覺作用固然時有間斷,而外物則常行存在。
我們開眼見山,閉眼則山消滅,但再行開眼,山又依然存在。
可見不拘我們知覺與否,外物固皆獨立存在,而我們的知覺不外這些外物的映象罷了。
這樣,素樸實在論簡而易喻,故常人皆采取之。
但是假使我們稍稍加以精密的考察,則于其中即可發見不少的難點: (一)錯覺、幻覺、夢境等皆足證明我們知覺之謬誤。
置棒水中,視之若曲,這便是所謂錯覺。
患熱病者往往無形而有所見,無聲而有所聞,這便是所謂幻覺。
方夢之時,夢見蝴蝶,固栩栩然蝴蝶也,而不自知其非蝴蝶,這便是所謂夢境。
在這種種情形之下,我們的觀念是與實物不相一緻的。
(二)錯覺、幻覺、夢境等之屬于迷妄,猶為常人所易知的。
此外,亦有種種知覺,在常人觀之,方謂得事物之真相,而在科學的考察之下,卻未嘗與事物互相符合。
例如食糖而甘,飲藥而苦,素樸實在論者固以為甘與苦乃糖與藥所本具的性質。
但是其實,物與味覺器關相接觸,始有甘苦的分别。
使糖與藥不與舌相接觸而與耳目相接觸,則糖何由甘,藥又何由苦?所以甘與苦不存在于糖于藥,而存在于吾人的知覺。
糖與藥固然具有引起味覺的能力,卻并不具有甘苦的性質;必待我們的味覺機關的作用而後甘苦方才産生。
聲色也是一樣,無耳印無聲,無目即無色。
所以客觀事物所具者絕非這些性質,卻不過是引起此種感覺之能力。
由此可見觀念與外物并不是一緻的。
(三)從外物所得的印象,往往因我們所處情況的不同而異其性質。
例如有物于此,明度不同,色彩亦因以異,明度适當則色彩飽和,明度過或不及則色彩漸失其本質而至于無色。
又如物體的大小與距離有
所謂認識的本質乃指認識對象與認識内容的關系而言。
關于認識本質的問題,有四種不同的見解:(一)樸素的實在論(Naiverealism),(二)觀念論(Idealism),(三)先驗的觀念論(TranscendentalIdealism),(四)批評的實在論(Criticalrealism)。
第一節 素樸實在論(NaiveRealism) 據素樸實在論的見解,外物(認識對象)與觀念(認識内容)的關系正和人的容貌與其所攝的像的關系相同。
所以我們所得的感覺與客觀的事物(獨立存在)全相一緻或互相類似。
舉凡輕重、厚薄、剛柔、大小以至色、聲、香、味等都為事物所本具。
我們觀念所含的性質都系事物的性質的描寫。
素樸實在論為一般最為通行的見解,凡不營哲學的思索的人們莫不采取。
考素樸實在論之所以設想主觀之外有獨立自存的物體以作我們觀念的模型,理由有二: (一)我們的知覺必待外物的刺激之生而後生,亦必待外物的刺激之滅而後滅,其生其滅一以外物的刺激為依歸,非我們所得随便左右。
所以知覺的發生都應歸諸外物的刺激。
(二)我們的知覺作用固然時有間斷,而外物則常行存在。
我們開眼見山,閉眼則山消滅,但再行開眼,山又依然存在。
可見不拘我們知覺與否,外物固皆獨立存在,而我們的知覺不外這些外物的映象罷了。
這樣,素樸實在論簡而易喻,故常人皆采取之。
但是假使我們稍稍加以精密的考察,則于其中即可發見不少的難點: (一)錯覺、幻覺、夢境等皆足證明我們知覺之謬誤。
置棒水中,視之若曲,這便是所謂錯覺。
患熱病者往往無形而有所見,無聲而有所聞,這便是所謂幻覺。
方夢之時,夢見蝴蝶,固栩栩然蝴蝶也,而不自知其非蝴蝶,這便是所謂夢境。
在這種種情形之下,我們的觀念是與實物不相一緻的。
(二)錯覺、幻覺、夢境等之屬于迷妄,猶為常人所易知的。
此外,亦有種種知覺,在常人觀之,方謂得事物之真相,而在科學的考察之下,卻未嘗與事物互相符合。
例如食糖而甘,飲藥而苦,素樸實在論者固以為甘與苦乃糖與藥所本具的性質。
但是其實,物與味覺器關相接觸,始有甘苦的分别。
使糖與藥不與舌相接觸而與耳目相接觸,則糖何由甘,藥又何由苦?所以甘與苦不存在于糖于藥,而存在于吾人的知覺。
糖與藥固然具有引起味覺的能力,卻并不具有甘苦的性質;必待我們的味覺機關的作用而後甘苦方才産生。
聲色也是一樣,無耳印無聲,無目即無色。
所以客觀事物所具者絕非這些性質,卻不過是引起此種感覺之能力。
由此可見觀念與外物并不是一緻的。
(三)從外物所得的印象,往往因我們所處情況的不同而異其性質。
例如有物于此,明度不同,色彩亦因以異,明度适當則色彩飽和,明度過或不及則色彩漸失其本質而至于無色。
又如物體的大小與距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