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認識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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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麼?但即使神欺騙我,神一定也須有可欺騙的對象,這也就是我。
故在“神欺我”中也肯定着我的存在。
不管“我懷疑一切”也好,“我想以為我被欺騙”也好,其中都含有“我”的存在。
換言之,當我思想時,“我”是的确存在的。
所以笛氏有一句名言:“我想故我在”(Cogitoergosum)。
這樣,他把“自我的存在”當做一切知識的出發點。
那末,自我是什麼呢?照普通的解釋,自我乃由身體與精神所合成。
但是笛氏所謂的自我卻與思維(意識)同義。
這是自我的性質中最直接最明晰的性質,其他性質都由此産生。
“我知道”等于“我想我知道”(Iknow=IthinkIknow),“我看”等于“我想我看”(Isee=IthinkIsee),故思維(Thinking)乃系自我的本質。
這是最明晰的事實,所以這就是真。
這樣,真理性的标準乃為觀念的清晰(Clear,指外延而言)與分明(Distinct,指内包而言)。
真僞确否的标準存在于觀念本身之中,不必訴諸經驗。
他把一切觀念分為本有的、外來的及設想的三種。
第三種全出自己的意志,所以可以說是全部錯誤。
第一種最為确實。
第二種是由經驗得來,如不依據第一種,也就易陷錯誤。
本有觀念為我們生來具有的觀念,最清晰,最分明。
最重要的本有觀念為神的觀念及物質觀念。
這是自明的根本觀念,其他知識俱可由此演繹出來。
這是笛氏的唯理論的要點。
這樣,可靠的知識俱由理性而來,其真實與否一以觀念之是否外延清晰與内涵分明為準則,是不必訴諸經驗的。
笛氏的這一種唯理論開了歐洲大陸派哲學的端緒。
第二節 經驗論(Empiricism) 經驗論,與唯理論相反,以為知識的根源在于經驗,而所謂理性乃系茫漠籠統,實不足靠的。
此種思想與大陸唯理派相對立,乃系英美派哲學的特色。
(A)洛克(Locke,1632—1704)的經驗論。
洛克,英國人,其所著人類悟性論(“EssayontheHumanUnderstanding”,1660)為認識論中重要的著作。
經驗論的元祖,通常都推培根(Bacon,1561—1626,著有NovumOrganum一書行世);但培很雖知注重經驗,其所論多系方法(此種方法于科學研究上,固有絕大的貢獻),而于哲學理論則殊略而不詳。
經驗哲學的理論,直到洛克始告大備。
洛氏反對本有觀念,以為唯理派所謂本有觀念,考其實際,也都由經驗而生。
在唯理論的學問家,本有觀念在知識中最為确實,且為一般所認知。
他們并以為這些就是不從經驗産生的證據。
但是洛氏以為這是與事實相反的。
他從論理的及倫理的觀念加以論證。
現在先就其對于論理的觀念的論證講起。
駁論一:在唯理論者以為論理學上最根本之原理如同一原理(PrincipleofIdentity, “AisA”)及矛盾原理(PrincipleofContradiction, “AisnotnonA”)乃系一般所認知的本有的原理(觀念)。
但是其實,野蠻人與兒童渾渾噩噩,絕不能對這種原理加以認知,我們怎麼能說這些乃是本有觀念?也許唯理論者說,野蠻人與兒童固然不能認知這些原理,換句話說,當做原理,他們在意識上固不能認知這些,可是這些原理的内容及意義是為人人(包括野蠻人與兒童)心中所具有的。
例如他們把同一物看做同一物,就是,他們常以為“雉為雉”,“雉為非犬”等,這足以證明他們已經于不知不覺之間根據這些原理而施行推理了。
然而洛氏以為唯理論者既說他們在意識上不能認知這些原理,那末,這些原理不存在于他們心中,不是很明白麼?如說在意識上不能認知的東西也存在于心中,這簡直是矛盾。
所以唯理論者的說明是錯誤的。
又唯理論者如說野蠻人和兒童等心中雖不具有這些原理,卻具有認知這種原理的能力。
這就與
故在“神欺我”中也肯定着我的存在。
不管“我懷疑一切”也好,“我想以為我被欺騙”也好,其中都含有“我”的存在。
換言之,當我思想時,“我”是的确存在的。
所以笛氏有一句名言:“我想故我在”(Cogitoergosum)。
這樣,他把“自我的存在”當做一切知識的出發點。
那末,自我是什麼呢?照普通的解釋,自我乃由身體與精神所合成。
但是笛氏所謂的自我卻與思維(意識)同義。
這是自我的性質中最直接最明晰的性質,其他性質都由此産生。
“我知道”等于“我想我知道”(Iknow=IthinkIknow),“我看”等于“我想我看”(Isee=IthinkIsee),故思維(Thinking)乃系自我的本質。
這是最明晰的事實,所以這就是真。
這樣,真理性的标準乃為觀念的清晰(Clear,指外延而言)與分明(Distinct,指内包而言)。
真僞确否的标準存在于觀念本身之中,不必訴諸經驗。
他把一切觀念分為本有的、外來的及設想的三種。
第三種全出自己的意志,所以可以說是全部錯誤。
第一種最為确實。
第二種是由經驗得來,如不依據第一種,也就易陷錯誤。
本有觀念為我們生來具有的觀念,最清晰,最分明。
最重要的本有觀念為神的觀念及物質觀念。
這是自明的根本觀念,其他知識俱可由此演繹出來。
這是笛氏的唯理論的要點。
這樣,可靠的知識俱由理性而來,其真實與否一以觀念之是否外延清晰與内涵分明為準則,是不必訴諸經驗的。
笛氏的這一種唯理論開了歐洲大陸派哲學的端緒。
第二節 經驗論(Empiricism) 經驗論,與唯理論相反,以為知識的根源在于經驗,而所謂理性乃系茫漠籠統,實不足靠的。
此種思想與大陸唯理派相對立,乃系英美派哲學的特色。
(A)洛克(Locke,1632—1704)的經驗論。
洛克,英國人,其所著人類悟性論(“EssayontheHumanUnderstanding”,1660)為認識論中重要的著作。
經驗論的元祖,通常都推培根(Bacon,1561—1626,著有NovumOrganum一書行世);但培很雖知注重經驗,其所論多系方法(此種方法于科學研究上,固有絕大的貢獻),而于哲學理論則殊略而不詳。
經驗哲學的理論,直到洛克始告大備。
洛氏反對本有觀念,以為唯理派所謂本有觀念,考其實際,也都由經驗而生。
在唯理論的學問家,本有觀念在知識中最為确實,且為一般所認知。
他們并以為這些就是不從經驗産生的證據。
但是洛氏以為這是與事實相反的。
他從論理的及倫理的觀念加以論證。
現在先就其對于論理的觀念的論證講起。
駁論一:在唯理論者以為論理學上最根本之原理如同一原理(PrincipleofIdentity, “AisA”)及矛盾原理(PrincipleofContradiction, “AisnotnonA”)乃系一般所認知的本有的原理(觀念)。
但是其實,野蠻人與兒童渾渾噩噩,絕不能對這種原理加以認知,我們怎麼能說這些乃是本有觀念?也許唯理論者說,野蠻人與兒童固然不能認知這些原理,換句話說,當做原理,他們在意識上固不能認知這些,可是這些原理的内容及意義是為人人(包括野蠻人與兒童)心中所具有的。
例如他們把同一物看做同一物,就是,他們常以為“雉為雉”,“雉為非犬”等,這足以證明他們已經于不知不覺之間根據這些原理而施行推理了。
然而洛氏以為唯理論者既說他們在意識上不能認知這些原理,那末,這些原理不存在于他們心中,不是很明白麼?如說在意識上不能認知的東西也存在于心中,這簡直是矛盾。
所以唯理論者的說明是錯誤的。
又唯理論者如說野蠻人和兒童等心中雖不具有這些原理,卻具有認知這種原理的能力。
這就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