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認識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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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本有”之義不合。
如果把“本有”作如此解,那末,無論什麼知識都可以說是本有的,為什麼呢?因為假定我們不具認知的能力,我們對無論什麼原理,無論什麼知識,也就無從認知的緣故。
駁論二:唯理論者也許說,這些原理都是随推理同來,無待于經驗,所以是本有的。
然而所謂“同來”可有二種解釋:第一,作與推理同時發生解;第二,作由推理的幫助而方被發現解。
如照第二種解釋,這些原理不能說是本有,因為無論什麼原理可以說都是依據推理而被我們所發現的。
反之,如照第一種解釋,那末,唯理論者之說乃與事實相反。
為什麼呢?野蠻人兒童不知這些原理而能施行推理,可見這些原理是不與推理同時發生,卻比推理發生為遲。
例如不知“甲非非甲”的原理的兒童也能施行“酸與甜是不同的”那種推理的。
駁論三:唯理論者又說,這些原理,一經指示,一般人們即都能認知,所以與其他原理不同,不是從經驗而來,乃是本有的。
然而,第一,所謂一經指示,即為人們所認知,這一點絕不能說是本有原理的特征,就是唯理論者所視為從經驗而來的各種原理也是如此。
第二,一種原理一定須經指示方得為人們所認知,這一點已是證明其原理已非本有。
本有的原理是無須他人的指示的。
第三,進一步講,唯理論者所謂一經指示即為人們所認知,其說與事實不符。
我們要理會這些原理,其實是要許多的準備,就是有賴于經驗的。
因此,洛克下結論說,這些原理縱為一般所認知,我們還不能即說這些原理就是本有,況且事實與此相反,野蠻人兒童對此絕不認知。
而兒童經驗少,對此不易認知,我們成人經驗多,就較易認知,這不是足以證明這些原理的知認與經驗大有關系麼?這不是足以證明這些原理實非本有麼?這樣,洛氏從論理上對于唯理論加以攻擊。
同樣,他又從倫理上也曾施以同一的論駁,他以為我們關于善惡的标準絕非本有,這也是為經驗所構成的。
在洛氏看來,這樣,我們在經驗以前一無觀念,換言之,我們的心猶如白紙(Tabularasa)。
我們一定要根據經驗所得的印象方才得以構成種種的觀念。
經驗有二種:一為我們感官從外部所得來的經驗,是謂感覺(Sensation),二為源于内心諸作用的經驗,是謂反省(Reflection)。
一切觀念都是由這二種經驗的種種結合而構成的。
觀念分為單純(Simple)及複雜(Complex)二種。
單純觀念有四類:(一)由單一感官而來者,如色之來自目,聲之來自耳等;(二)由數種感官而來者,如延長,形狀之來自視觸二覺等;(三)由反省而來者,如在思維及意欲等作用本身的經驗上所獲得的各種觀念等;(四)由感覺及反省合成者,如苦樂、存在、一、力、連續等。
再把多數的單純觀念加以結合,比較其關系,抽象其同一,即成複雜的觀念。
複雜觀念有三種:(一)狀态,凡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附屬于存在物者,是謂狀态,如時間空間等;(二)本體,凡具有諸種性質的獨立體,是謂本體;(三)關系,這是指相互的關系,如因果律等。
至于就真理(确實性)的标準論,這在笛卡得為“理性的”(即Clear及Distinct),可是在洛克,則為“直接感覺的”或“能夠直接感覺的”。
(B)休姆(Hume,1711—1776)的經驗論。
繼承洛克的學說而加以發揮者為英國人休姆。
休姆把古來信以為本有必然的因果律加以破壞。
他以為我們實際上隻經驗着事實互相前後連續地在那兒生起而已,并沒有經驗着其間的必然的聯絡。
投火于木,則木柴燃燒,這是為我們所經驗的。
然而我們對于火燃與木燒之間的關系毫不能知,所以在過去,這兩個現象固然前後相繼而起,但吾人絕不能因此斷定在未來也是一定如此。
我們不過以過去的經驗來推定未來容或如此罷了。
所以因果的原理絕非必然地存在于事物之間,也絕非吾人本有的觀念。
這也是一種經
如果把“本有”作如此解,那末,無論什麼知識都可以說是本有的,為什麼呢?因為假定我們不具認知的能力,我們對無論什麼原理,無論什麼知識,也就無從認知的緣故。
駁論二:唯理論者也許說,這些原理都是随推理同來,無待于經驗,所以是本有的。
然而所謂“同來”可有二種解釋:第一,作與推理同時發生解;第二,作由推理的幫助而方被發現解。
如照第二種解釋,這些原理不能說是本有,因為無論什麼原理可以說都是依據推理而被我們所發現的。
反之,如照第一種解釋,那末,唯理論者之說乃與事實相反。
為什麼呢?野蠻人兒童不知這些原理而能施行推理,可見這些原理是不與推理同時發生,卻比推理發生為遲。
例如不知“甲非非甲”的原理的兒童也能施行“酸與甜是不同的”那種推理的。
駁論三:唯理論者又說,這些原理,一經指示,一般人們即都能認知,所以與其他原理不同,不是從經驗而來,乃是本有的。
然而,第一,所謂一經指示,即為人們所認知,這一點絕不能說是本有原理的特征,就是唯理論者所視為從經驗而來的各種原理也是如此。
第二,一種原理一定須經指示方得為人們所認知,這一點已是證明其原理已非本有。
本有的原理是無須他人的指示的。
第三,進一步講,唯理論者所謂一經指示即為人們所認知,其說與事實不符。
我們要理會這些原理,其實是要許多的準備,就是有賴于經驗的。
因此,洛克下結論說,這些原理縱為一般所認知,我們還不能即說這些原理就是本有,況且事實與此相反,野蠻人兒童對此絕不認知。
而兒童經驗少,對此不易認知,我們成人經驗多,就較易認知,這不是足以證明這些原理的知認與經驗大有關系麼?這不是足以證明這些原理實非本有麼?這樣,洛氏從論理上對于唯理論加以攻擊。
同樣,他又從倫理上也曾施以同一的論駁,他以為我們關于善惡的标準絕非本有,這也是為經驗所構成的。
在洛氏看來,這樣,我們在經驗以前一無觀念,換言之,我們的心猶如白紙(Tabularasa)。
我們一定要根據經驗所得的印象方才得以構成種種的觀念。
經驗有二種:一為我們感官從外部所得來的經驗,是謂感覺(Sensation),二為源于内心諸作用的經驗,是謂反省(Reflection)。
一切觀念都是由這二種經驗的種種結合而構成的。
觀念分為單純(Simple)及複雜(Complex)二種。
單純觀念有四類:(一)由單一感官而來者,如色之來自目,聲之來自耳等;(二)由數種感官而來者,如延長,形狀之來自視觸二覺等;(三)由反省而來者,如在思維及意欲等作用本身的經驗上所獲得的各種觀念等;(四)由感覺及反省合成者,如苦樂、存在、一、力、連續等。
再把多數的單純觀念加以結合,比較其關系,抽象其同一,即成複雜的觀念。
複雜觀念有三種:(一)狀态,凡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附屬于存在物者,是謂狀态,如時間空間等;(二)本體,凡具有諸種性質的獨立體,是謂本體;(三)關系,這是指相互的關系,如因果律等。
至于就真理(确實性)的标準論,這在笛卡得為“理性的”(即Clear及Distinct),可是在洛克,則為“直接感覺的”或“能夠直接感覺的”。
(B)休姆(Hume,1711—1776)的經驗論。
繼承洛克的學說而加以發揮者為英國人休姆。
休姆把古來信以為本有必然的因果律加以破壞。
他以為我們實際上隻經驗着事實互相前後連續地在那兒生起而已,并沒有經驗着其間的必然的聯絡。
投火于木,則木柴燃燒,這是為我們所經驗的。
然而我們對于火燃與木燒之間的關系毫不能知,所以在過去,這兩個現象固然前後相繼而起,但吾人絕不能因此斷定在未來也是一定如此。
我們不過以過去的經驗來推定未來容或如此罷了。
所以因果的原理絕非必然地存在于事物之間,也絕非吾人本有的觀念。
這也是一種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