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老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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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太一”。

    太一就是道。

    《莊子》說:“泰初有無,無有無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

    ”(《天地》)道是一之所起。

    這也就是說:“道生一”,所以道是太一。

    此所謂“太”,如太上皇、皇太後、老太爺之太,言其比一更高,所以是太一。

     常是與變相對底。

    事物是變底,道是不變底。

    所以道可稱為常道。

    事物的變化所遵循底規律也是不變底。

    所以《老子》說到事物的變化所遵循底規律時,亦以常稱之。

    如說:“取天下常以無事。

    ”(四十八章)“民之從事,常于幾成而敗之。

    ”(六十四章)“常有司殺者殺。

    ”(四十七章)“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七十九章)這些都是不變地如此,都是所謂自然的法律,所以都稱之曰常。

     在自然界的法律中,最根本底法律,是“反者,道之動”(四十章)。

    一事物的某性質,若發展至于極點,則必變為其反面,此名曰反。

    《老子》說:“大曰逝。

    逝日遠。

    遠曰反。

    ”(二十五章) 這是《老子》哲學中的一個根本意思。

    《老子》書中許多話是不容易了解底。

    但若了解了《老子》這一個根本意思,則《老子》書中不容易了解底話,也易了解了。

    因為“反”為道之動,故“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正複為奇,善複為妖”(五十八章)。

    唯其如此,故“曲則全,枉則直,窪則盈,敝則新,少則得,多則惑”(二十二章)。

    唯其如此,故“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二十三章)。

    唯其如此,故“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其事好還”(三十章)。

    唯其如此,故“天之道其猶張弓欤?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七十七章)。

    唯其如此,故“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四十三章),“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七十八章)。

    唯其如此,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四十二章)。

    凡此皆事物變化所遵循底通則。

    《老子》發現而叙述之,并非故為奇論異說。

    而一般人視之,則或以為非常可怪之論。

    故曰:“正言若反。

    ”(七十八章)故曰:“玄德深矣遠矣,與物反矣,然後乃至大順。

    ”(六十五章)故曰:“下士聞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為道。

    ”(四十一章) 這都是所謂常。

    “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兇。

    ”(《老子》十六章)《莊子·天下篇》說:關尹、老聃“以濡弱謙下為表”,“知其雄,守其雌”,“知其榮,守其辱”。

    他們所以如此,因為照以上所說底常,守雌,正是所以求雄;守辱,正是所以避辱。

    這是《老子》所發現底全生避害的方法。

     莊子所受名家的影響,是極其明顯底。

    有許多地方,他是完全接着惠施講底。

    我們于上文第三章中,對于惠施十事,作了一點解釋。

    因為《天下篇》底報告,過于簡略,我們不敢十分斷定惠施的原來底意思,确是如此。

    但我們可以說,《莊子》的《齊物論》的第一層意思,确是類乎此。

     《齊物論》的第一層意思,是指出,一般人對于形象世界所作底分别是相對的。

    人對于形象世界所作底分别,構成人對形象世界底見解。

    這些見解是萬有不齊,如有風時之“萬竅怒号”,如《齊物論》開端所說者。

    在這些見解中,當時最引人注意底,是儒墨二家的見解。

    當時思想界中最引人注意底争執,亦是儒墨二家中間底辯論。

    《齊物論》說:“道惡乎隐而有真僞?言惡乎隐而有是非?道惡乎往而不存?言惡乎存而不可?道隐于小成,言隐于榮華。

    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

    ”《齊物論》下文雲:“道未始有封,言未始有常。

    ”道不限于是一物,所以“未始有封”。

    真理之全,必須從多方面言之。

    所以言真理之言,必須從多方面說,所以“未始有常”。

    所以“道惡乎往而不存?言惡乎存而不可?”知此則知各方面底言,都可以說是真理的一方面。

    各方面底言,都不必互相是非。

    是非之起,由于人各就其有限的觀點,以看事物,而不知其觀點是有限的觀點,因此各有其偏見。

    有限是所謂小成。

    不知有限是有限,以為可以涵蓋一切。

    如此則道為有限所蔽,此所謂“道隐于小成”。

    不知偏見是偏見,又加以文飾,以期“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如此則表示真理之言不可見。

    此所謂“言隐于榮華”。

    儒墨二家中的辯論,亦是如此之類。

     儒墨二家相互是非。

    此之所是者,彼以為非;彼之所是者,此以為非。

    此種辯論,如環無端,沒有止境。

    亦沒有方法,可以決定,誰是真正是,誰是真正非。

    辯者認為辯可以定是非。

    但辯怎麼能定是非?《齊物論》說:“既使我與若辯矣。

    若勝我,我不若勝,若果是也,我果非也耶?我勝若,若不吾勝,我果是也,而果非也耶?其或是也,其或非也耶?其俱是也,其俱非也耶?我與若不能相知也。

    則人固受其黮暗。

    吾誰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與若同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惡能正之?使異乎我與若者正之,既異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與若者正之,既同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然則我與若與人,俱不相知也,而待彼也耶?”《齊物論》的這一段話,頗有辯者的色彩。

    這一段話,也是“然不然,可不可”。

    不過辯者的“然不然,可不可”是與常識立異。

    《齊物論》的“然不然,可不可”是與辯者立異。

     若知是非之起,起于人之各就其有限的觀點,以看事物,則若能從一較高底觀點,以看事物,則見形象世界中底事物,“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

    (《齊物論》)事物是變底,是多方面底。

    所以對于事物底各方面底說法,本來是都可以說底。

    如此看,則所有底是非之辯,均可以不解決而自解決。

    此所謂“是以聖人不由,而照之于天”(《齊物論》)。

    “不由”是不如一般人站在他自己的有限的觀點,以看事物。

    “照之于天”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