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辜氏湯生英譯《中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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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entto”(漠視)之訓否乎?豈獨“均”字無此訓而已,即“平視”二字(出《魏志·劉桢傳》注),亦曷嘗訓此。

    且即令有此訓,亦必有二不相等之物,而後可言均之平之。

    孟子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

    ”故若雲天下敝屣可均,則辜氏之說當矣。

    今但雲“天下國家可均”,則果如辜氏之說,将均天下國家于何物者哉。

    至“tobeindifferentto”,不過外國語之偶有均字表面之意者,以此釋“均”,苟稍知中國語者,當無人能首肯之也。

     (四)“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

    及其至也,察乎天地。

    ”鄭注曰: 夫婦謂匹夫匹婦之所知所行。

     其言最為精确。

    朱子注此節曰“結上文”,亦即鄭意。

    乃辜氏則譯其上句曰: Themorallawtakesitsriseinrelationbetweenmanandwoman. 而複引葛德《浮斯德》戲曲(Faust)中之一節以證之,實則此處并無此意,不如舊注之得其真意也。

     (五)辜氏于第十五章以下,即譯《哀公問政》章(朱注本之第二十章),而繼以《舜其大孝》、《無憂》、《達孝》三章,又移《鬼神之為德》一章于此下,然後繼以《自誠明》章。

    此等章句之更定,不獨有獨斷之病,自本書之意義觀之,亦決非必要也。

     (六)辜氏置《鬼神》章于《自誠明》章之上,當必以此章中有一“誠”字故也。

    然辜氏之譯“誠”之不可掩也,乃曰: Suchisevidenceofthingsinvisiblethatitisimpossibletodoubtthespirtualnatureofman. 不言“誠”字,而以鬼神代之,尤不可解。

    夫此章之意,本謂鬼神之為物,亦誠之發現,而乃譯之如此。

    辜氏于此際,何獨不為此書思想之統一計也。

     (七)“身不失天下之顯名,尊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廟享之,子孫保之。

    ”此數者,皆指武王言之。

    朱注:“此言武王之事是也。

    ”乃辜氏則以此五句别為一節,而屬之文王,不顧文義之滅裂,甚矣其好怪也!辜氏獨斷之力如此,則更無怪其以武王未受命,為文王未受命,及周公成文、武之德,為周公以周之王成于文、武之德也。

     (八)“禮所生也”之下“居下位”三句,自為錯簡,故朱子亦從鄭注。

    乃辜氏不認此處有錯簡,而意譯之曰: Forunlesssocialinequalitieshaveatrueandmoralbasis,governmentofthepeopleisanimpossibility. 複于注中直譯之曰: Unlessthelowerordersaresatisfiedwiththoseabovethem,governmentofthepeopleisanimpossibility. 複于下節譯之曰: IfthoseinauthorityhavenottheConfidenceofthoseunderthem,governmentofthepeopleisanimpossibility. 按“不獲乎上”之意,當與《孟子》“是故得乎邱民而為天子,得乎天子為諸侯,得乎諸侯為大夫”,及“不得乎君則熱中”之“得”字相同。

    如辜氏之解,則經當雲“在上位不獲乎下”,不當雲“在下位不獲乎上”矣。

    但辜氏之所以為此解者,亦自有故。

    以若從字句解釋,則與上文所雲“為天下國家”,下文所雲“民不可得而治”不相容也。

    然“在下位”以下,自當如鄭注别為一節,而“在下位者”既雲“在位”,則自有治民之責,其間固無矛盾也,況《孟子》引此語亦雲“居下位而不獲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乎。

    要之此種穿鑿,亦由求古人之說之統一之過也。

     (九)“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過矣乎。

    ”辜氏譯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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