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之學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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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經說》上下、《大取》、《小取》六篇中。
《經》下、《經說》上下三篇,其屬辭引例皆當時熟語故事,又多奪句誤字,今不可解。
可全解者,唯《經》上及《小取》二篇耳。
而《經》上但下“名”之定義,而不論下定義之法則,故可不論。
《大取》篇亦多不可解,除一節外,餘略與《小取》篇同意。
此節論概念與個物之區别,實重要之斷簡也,曰: 小圜之圜與大圜之圜同。
方至尺之不至也,與不至鍾之至不異。
其不至同者,遠近之謂也。
是璜也,非(按,本作“是”,疑靜安校改)玉也;意楹非意木也。
蓋“圜”者僅與以概念,而無大小之别;其有大小之别,唯個物為然。
意“楹”非意“木”者,“楹”者個物,而“木”者概念。
即公孫龍“白馬非馬”之說所從出也。
《小取》一篇列舉推理之真妄,而亦不論推理之法則,然其述謬妄之種類,頗有可觀者,以為一切謬妄皆起于比類。
故曰: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
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
(其然也)同。
(句)其所以然也(按,此字衍)不必同。
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
其取之也同。
(句)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
由是而分推理為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四者。
第一種,如: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
骊馬,馬也;乘骊馬,乘馬也。
獲,人也;愛獲,愛人也。
臧,人也;愛臧,愛人也。
此乃“是而然”者也。
然應用此法于他處,則生種種之謬妄。
如: 獲之視(畢注雲:當為“事”。
愚按:當作“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
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
由名學上言之,前者言辭暧昧之謬妄,後者偶然性之謬妄也。
又如: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
船,木也;人船(愚按,疑“入船”之誤),非人木也。
盜,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
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
……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由我國言語中無全稱、特稱之區别,故多有謬妄。
而前提中之所謂“人”與結論中之所謂“人”,其範圍之廣狹異焉,故也。
蓋前提中之人指人之一小部分,而結論中之人則指人類之全體故也。
但自形式上觀之,則與“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之推理,無以或異。
故應用此形式而不考事實之如何,其不陷于此謬妄者鮮矣。
至所謂“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者,亦由比類而起。
曰: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
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愚按,此字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
乘馬,待周乘馬(愚按,當作“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于馬,因為乘馬矣。
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
而後不乘馬(愚按,此五字衍)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愚按,此墨子自主張其兼愛說。
愛人指無人不愛;而不愛人,指不兼愛者,非指兼不愛者也,乘馬之例反是。
乘馬不待、其人全乘于馬上,然後謂之乘馬。
不乘馬,必俟其下馬後,方可謂之不乘馬。
此由一家之學說與一時之習慣立論,非純由名學上觀察者也。
)居于國,則為居國;有一宅于國,而不為有國。
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
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
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
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
之馬之目盼,則為(畢注:當作“謂”)之馬盼;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
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衆,而不謂之牛衆。
一馬,馬也;二馬,馬也。
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
一馬,馬也。
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此亦由吾國言語,無全稱、特稱、單稱之别,故有此謬妄)。
此乃“一是而一非”也。
然墨子非謂推理中有“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之四種也,不過前二節分之,後二節合而論之耳。
而不是之源,由于見一推理之形式之有時而真,而遂應用之于他處。
一切謬妄皆由此起。
然墨子雖列舉事實,而不能發見抽象之法則,以視雅裡大德勒(今譯亞裡士多德)之推論,遂不免如魯、衛之于秦、晉也。
要之,墨子之名學實自其欲攻儒家之說以伸己說始,與希臘哀列亞派之芝諾,欲證明物之不變化不運動,而發明辯證論者相同。
然希臘之名學自芝諾(按,約公元,前490年至前430年,希臘哲學家)以後,經詭辯學者之手,至雅裡大德勒,而遂成一完全之科學。
而墨子之後,如惠施、公孫龍等,徒馳騁詭辯,而不能發揮其推理論,遂使名學史上殆無我中國人可占之位置,是則可惜者也。
*** [1]本篇刊于1906年3月《教育世界》121号。
《經》下、《經說》上下三篇,其屬辭引例皆當時熟語故事,又多奪句誤字,今不可解。
可全解者,唯《經》上及《小取》二篇耳。
而《經》上但下“名”之定義,而不論下定義之法則,故可不論。
《大取》篇亦多不可解,除一節外,餘略與《小取》篇同意。
此節論概念與個物之區别,實重要之斷簡也,曰: 小圜之圜與大圜之圜同。
方至尺之不至也,與不至鍾之至不異。
其不至同者,遠近之謂也。
是璜也,非(按,本作“是”,疑靜安校改)玉也;意楹非意木也。
蓋“圜”者僅與以概念,而無大小之别;其有大小之别,唯個物為然。
意“楹”非意“木”者,“楹”者個物,而“木”者概念。
即公孫龍“白馬非馬”之說所從出也。
《小取》一篇列舉推理之真妄,而亦不論推理之法則,然其述謬妄之種類,頗有可觀者,以為一切謬妄皆起于比類。
故曰: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
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
(其然也)同。
(句)其所以然也(按,此字衍)不必同。
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
其取之也同。
(句)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
由是而分推理為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四者。
第一種,如: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
骊馬,馬也;乘骊馬,乘馬也。
獲,人也;愛獲,愛人也。
臧,人也;愛臧,愛人也。
此乃“是而然”者也。
然應用此法于他處,則生種種之謬妄。
如: 獲之視(畢注雲:當為“事”。
愚按:當作“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
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
由名學上言之,前者言辭暧昧之謬妄,後者偶然性之謬妄也。
又如: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
船,木也;人船(愚按,疑“入船”之誤),非人木也。
盜,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
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
……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由我國言語中無全稱、特稱之區别,故多有謬妄。
而前提中之所謂“人”與結論中之所謂“人”,其範圍之廣狹異焉,故也。
蓋前提中之人指人之一小部分,而結論中之人則指人類之全體故也。
但自形式上觀之,則與“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之推理,無以或異。
故應用此形式而不考事實之如何,其不陷于此謬妄者鮮矣。
至所謂“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者,亦由比類而起。
曰: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
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愚按,此字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
乘馬,待周乘馬(愚按,當作“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于馬,因為乘馬矣。
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
而後不乘馬(愚按,此五字衍)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愚按,此墨子自主張其兼愛說。
愛人指無人不愛;而不愛人,指不兼愛者,非指兼不愛者也,乘馬之例反是。
乘馬不待、其人全乘于馬上,然後謂之乘馬。
不乘馬,必俟其下馬後,方可謂之不乘馬。
此由一家之學說與一時之習慣立論,非純由名學上觀察者也。
)居于國,則為居國;有一宅于國,而不為有國。
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
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
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
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
之馬之目盼,則為(畢注:當作“謂”)之馬盼;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
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衆,而不謂之牛衆。
一馬,馬也;二馬,馬也。
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
一馬,馬也。
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此亦由吾國言語,無全稱、特稱、單稱之别,故有此謬妄)。
此乃“一是而一非”也。
然墨子非謂推理中有“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之四種也,不過前二節分之,後二節合而論之耳。
而不是之源,由于見一推理之形式之有時而真,而遂應用之于他處。
一切謬妄皆由此起。
然墨子雖列舉事實,而不能發見抽象之法則,以視雅裡大德勒(今譯亞裡士多德)之推論,遂不免如魯、衛之于秦、晉也。
要之,墨子之名學實自其欲攻儒家之說以伸己說始,與希臘哀列亞派之芝諾,欲證明物之不變化不運動,而發明辯證論者相同。
然希臘之名學自芝諾(按,約公元,前490年至前430年,希臘哲學家)以後,經詭辯學者之手,至雅裡大德勒,而遂成一完全之科學。
而墨子之後,如惠施、公孫龍等,徒馳騁詭辯,而不能發揮其推理論,遂使名學史上殆無我中國人可占之位置,是則可惜者也。
*** [1]本篇刊于1906年3月《教育世界》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