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之倫理思想一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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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視人為皆有仁義禮智之德者,此即吾人現實之性所當求而達之之目的也。
論者或謂孟子之學本無已發未發之說,其言誠是,吾人亦知孟子之所謂性,非攙入佛老思想之宋儒之所謂性也。
彼對性之見解乃經驗的,即非離卻既發之情之超經驗的性,而甯含于情之中之性也。
其曰“仁義禮智我固有之”者,即謂其未發達之萌芽,為吾人所固有者雲耳。
但彼之意中實亦别性為二:即一為理想之性,但發展其萌芽,即可現完全之德;一為含于情中之性,雖現實而未完全,而前者即為後者所當達之之目的,斯固不可争之事實也。
吾人謂孟子區别既發未發之性,意蓋如此,與宋儒之思想固不可混視也。
謂吾人于理想之性本有仁義之德,此即孟子性善論之根據。
吾人于此,謂孟子實發孔子、子思所未發之思想,而明取性善論者之地位,可也。
當時之性論,有性無别說,曰“性無善無不善”。
有性無定說,曰“性猶湍水也”,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
有性有品說,曰性有善有不善。
又有性本能說,曰食色性也。
孟子則反對諸說而标榜其一己之意見,曰性善也。
且證之曰:“《詩》雲:‘天生蒸民,有物有則。
民之秉[夷](彜),好是懿德。
’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則,民之秉[荑](彜)也,故好是懿德。
’”(按,《告子》上)然則何由而知未發之性之為善乎?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
”(按,同上)蓋從孟子之意,則性之為善,乃就其既發之迹,即“四端”之情而知之,情善也,故性亦善。
世無不有“四端”者,知“四端”之情之既善,則由是而出之性,其為善也,自不難推見矣。
抑尚有一問題焉。
性也者固由情以推見之,然可以情而推見性之全體乎?由情之善,而遂謂性之全體亦善,不近于獨斷乎?即會能由己發之情而判定未發之性之全體,然吾人之情不必皆善,而常混之以惡,此征之實驗而明,即孟子亦自承認之者也。
然則孟子何故惟由情善之事實而推論性善乎?何故不由情惡之事實而推論性惡乎?又何故不由善惡相混之事實而推論性之善惡相混乎?彼蓋以為情有不善者,非性之罪。
吾人之心,非惟其性發動也,性以外,又有相異之原理動作其間,此惡之所以生耳。
性以外之原理何?物欲(情欲)是也。
曰:“富歲,子弟多賴;兇歲,子弟多暴。
非天之降才爾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
今夫幹麥,播種而耰之。
其地同,樹之時又同,淳然而生,至于日至之時,皆熟矣。
雖有不同,則地有肥硗,雨露之養,人事之不齊也。
”(按,《告子》上)又曰:“從其矢體為大人,從其小體為小人。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
心之官則思,思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
”(按,同上)即謂心之作用見妨于耳目之官,而為物欲所蔽,是即不善之所由生。
要之,謂性有不善,非性之罪,而物欲使之然故也。
孟子于此,蓋取倫理上二元論之立腳地者也。
以下請略述孟子之修養論,以終此篇。
一言以蔽之,孟子之修養論實立于彼之心理論、性理論的根據之上。
彼之性善論畢竟欲以之為德育上之根據或假定,而始立是說耳。
彼引顔淵之言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
論者或謂孟子之學本無已發未發之說,其言誠是,吾人亦知孟子之所謂性,非攙入佛老思想之宋儒之所謂性也。
彼對性之見解乃經驗的,即非離卻既發之情之超經驗的性,而甯含于情之中之性也。
其曰“仁義禮智我固有之”者,即謂其未發達之萌芽,為吾人所固有者雲耳。
但彼之意中實亦别性為二:即一為理想之性,但發展其萌芽,即可現完全之德;一為含于情中之性,雖現實而未完全,而前者即為後者所當達之之目的,斯固不可争之事實也。
吾人謂孟子區别既發未發之性,意蓋如此,與宋儒之思想固不可混視也。
謂吾人于理想之性本有仁義之德,此即孟子性善論之根據。
吾人于此,謂孟子實發孔子、子思所未發之思想,而明取性善論者之地位,可也。
當時之性論,有性無别說,曰“性無善無不善”。
有性無定說,曰“性猶湍水也”,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
有性有品說,曰性有善有不善。
又有性本能說,曰食色性也。
孟子則反對諸說而标榜其一己之意見,曰性善也。
且證之曰:“《詩》雲:‘天生蒸民,有物有則。
民之秉[夷](彜),好是懿德。
’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則,民之秉[荑](彜)也,故好是懿德。
’”(按,《告子》上)然則何由而知未發之性之為善乎?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
”(按,同上)蓋從孟子之意,則性之為善,乃就其既發之迹,即“四端”之情而知之,情善也,故性亦善。
世無不有“四端”者,知“四端”之情之既善,則由是而出之性,其為善也,自不難推見矣。
抑尚有一問題焉。
性也者固由情以推見之,然可以情而推見性之全體乎?由情之善,而遂謂性之全體亦善,不近于獨斷乎?即會能由己發之情而判定未發之性之全體,然吾人之情不必皆善,而常混之以惡,此征之實驗而明,即孟子亦自承認之者也。
然則孟子何故惟由情善之事實而推論性善乎?何故不由情惡之事實而推論性惡乎?又何故不由善惡相混之事實而推論性之善惡相混乎?彼蓋以為情有不善者,非性之罪。
吾人之心,非惟其性發動也,性以外,又有相異之原理動作其間,此惡之所以生耳。
性以外之原理何?物欲(情欲)是也。
曰:“富歲,子弟多賴;兇歲,子弟多暴。
非天之降才爾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
今夫幹麥,播種而耰之。
其地同,樹之時又同,淳然而生,至于日至之時,皆熟矣。
雖有不同,則地有肥硗,雨露之養,人事之不齊也。
”(按,《告子》上)又曰:“從其矢體為大人,從其小體為小人。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
心之官則思,思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
”(按,同上)即謂心之作用見妨于耳目之官,而為物欲所蔽,是即不善之所由生。
要之,謂性有不善,非性之罪,而物欲使之然故也。
孟子于此,蓋取倫理上二元論之立腳地者也。
以下請略述孟子之修養論,以終此篇。
一言以蔽之,孟子之修養論實立于彼之心理論、性理論的根據之上。
彼之性善論畢竟欲以之為德育上之根據或假定,而始立是說耳。
彼引顔淵之言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