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之倫理思想一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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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持論,則又越于直覺說之立腳地,不以義與孝為相并而立之絕對的标準,而既于二者之間,與以輕重之别矣。

    由舜之大孝推之,則為親而棄天下,甯有其事;然若舜棄天下,而天下大亂,生民塗炭,則舜如之何?孟子苟設想及此,而與以明答,則吾人于孟子說之立腳地當更明了,而惜其未有之也。

     要之,孟子于大體上似屬直覺說,然亦稍加以立極論之思想。

    (立極論者謂立一究竟之标準以為一切義務之根據。

    )彼以不殺人為仁,然有時亦以殺人為合于天理者,則彼之非嚴義之直覺論者,不可争也。

     今謂仁義禮智(姑從孟子大體之見言之)不以自身以外之理由為根據,而為直覺的道德上之法則及觀念,然如此道德上之直覺的(法則)及觀念,吾人如何而有之乎?自内乎?将自外乎?先天的乎?将經驗的乎?又以之為自内者、為先天的者矣,然将如固有論者之言,謂人之有生,即既以明了之觀念,而存于心中乎?抑将如發達論者之言,謂其始不過為一朦胧之沖動,惟由經驗,以徐徐發展之,而後能為明了之意識乎?解此點者,屬孟子倫理說中之心理論、性理論方面。

    按:孟子始研究心理、性理之問題,而以之為其倫理說或德育之基礎。

    此為中國倫理史上極當注意之事。

    彼宋儒一派之性理論畢竟淵源于此耳。

    然則孟子于道德上之觀念,果謂其起原何自乎?吾人以為彼之思想一面似屬固有論,他面又似屬發達論,曰: 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

    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

    親親,仁也;敬長,義也。

    (按,《盡心》上) 此非謂無經驗無教育之小兒,亦尚有仁義之德及觀念乎?然孟子又以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見孺子入井,則人皆欲救之。

    此恻隐之心非有所求于他,特自然流露之沖動耳。

    曰:“無恻隐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擴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達。

    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

    ”(按,《公孫醜》上)由是觀之,則孟子意中似又謂吾人之生而既有者,非仁義禮智之德,惟既有其沖動感情,而适宜擴充之,則足以達于仁義禮智之德或觀念雲爾。

    曰“不學而[知](能)”“不慮而[能](知)”,即無論何人皆有此四端沖動之意也。

    曰“孩提之童”無不知“愛親”“敬長”者,其所謂“知”,蓋非(知)愛敬之合理,非知其為道德上之善,易言以明之,即非有所謂仁義之知識觀念,惟既有愛敬之心(心即情),以為其自然之沖動而已。

    彼于“敬兄”之上,特加“及長”一語,此最宜注意者也。

    以此為解,則不但适合心理上事實,且于孟子之本意為不背矣。

    然則在常人生來之狀态,果可曰,“四端”之外,未有仁義禮智之觀念及德乎?孟子以為誠然。

    然吾人之性實亦有仁義禮智在,曰:“仁義禮智非由外铄也,我固有之也。

    ”(按,《告子》上)是孟子于既發之性與未發之性,即已在現實之狀态之性與尚在将有或可有之狀态之性,亦明明區别之,而于可有而未發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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