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之倫理思想一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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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滅性,無妻滅人倫,是食色之重者。
棄前者而全後者,固理之所當然。
然又設辭以辨之曰:“兄之臂而奪之食,則得食;不則不得食:則将之乎?逾東家之牆而摟其處子,則得妻;不摟則不得妻:則将摟之乎?”(按,同上)此謂有重大于食色之義在,即不得不棄食色而全義也。
是明明謂義之有融通性也。
此外又有一例:“萬章問曰:‘《詩》雲:“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信斯言也,宜莫如舜。
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不(按,當衍)告則不得娶。
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也。
如告,則廢人之大倫,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
’”(按,《萬章》上)由此觀之,是孟子于倫理上,實立一種系統觀,而謂個人之義務,皆各有相當之位置階級,遇有不得已之時,亦可為其重者大者,而破滅其輕者小者也。
從此思想,則與所謂“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之言,明明相異。
然則孟子于實際上,殆未嘗不以一種“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即所謂“權”者,認為正當之行為也。
吾人欲解孟子之真意,不得不設為一言,以解決此問題,曰:人得以比較種種義務而通融于其間者,就特殊義務之自身言之,即被統攝于“仁義禮智”或“孝弟忠信”等通則之下之個個的義務耳;謂義務有大小輕重者,惟同在一通則内之種種義務間,乃有大小輕重耳。
如孝,一通則也,而其中有以口腹之養為孝者,有以心志之養為孝者,前者重(按,當為“輕”)而後者輕(按,當為“重”),故若二者相沖突,則當舍前者而取後者。
若夫忠孝仁義等通則之自身,則皆有個個獨立之絕對的權威,其間不應有大小輕重之别,故不能以其一為其他之手段。
孟子所謂不枉己、不破義,畢竟指此等通則言,非指個個特殊之義務言也。
解此則孟子之真意,其庶乎得之矣。
雖然,自他方面觀之,則夫謂一切義務間有輕重之關系,而有一最終之标準者,孟子于此說,似未嘗不承認之。
究令如前之說,孟子乃以仁義忠孝等為個個獨立之直覺原理,然遇有相互沖突之際,即如欲忠則不能孝,欲孝則不能忠之際,彼将若何判斷之乎?當是之時,取其一而舍其他乎?抑訴諸更高之标準,而兩者兼全乎?此等問題非超出乎直覺說之立腳地外,決無解釋之道。
而孟子于此,究取何種見解,則吾人莫由知之,惟由次舉一例以略窺其意見耳。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臯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
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
”(按,《盡心》上) 是即假設“義”與“孝”相沖突之例,欲進而解決之者也。
大體上以直覺說為立腳地之孟子,于此似[于](已)窮于為答。
法者受之于古,雖天子不得私之,然行法于其親,如孝道何?曰:“竊負而逃”,此不既屬遁辭耶?且孟子之意,或以為如是者,義與孝可兩全,然吾人不得不謂之曰:彼實舍義而取孝者也。
何則?負有罪之父而逃,是仍破法蔑義之為也。
設有以是語孟子者,彼必應之曰:“是非蔑義,惟不得已而出于權耳。
”參諸“嫂溺”之例,則孟子或有此思想欤?然如
棄前者而全後者,固理之所當然。
然又設辭以辨之曰:“兄之臂而奪之食,則得食;不則不得食:則将之乎?逾東家之牆而摟其處子,則得妻;不摟則不得妻:則将摟之乎?”(按,同上)此謂有重大于食色之義在,即不得不棄食色而全義也。
是明明謂義之有融通性也。
此外又有一例:“萬章問曰:‘《詩》雲:“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信斯言也,宜莫如舜。
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不(按,當衍)告則不得娶。
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也。
如告,則廢人之大倫,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
’”(按,《萬章》上)由此觀之,是孟子于倫理上,實立一種系統觀,而謂個人之義務,皆各有相當之位置階級,遇有不得已之時,亦可為其重者大者,而破滅其輕者小者也。
從此思想,則與所謂“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之言,明明相異。
然則孟子于實際上,殆未嘗不以一種“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即所謂“權”者,認為正當之行為也。
吾人欲解孟子之真意,不得不設為一言,以解決此問題,曰:人得以比較種種義務而通融于其間者,就特殊義務之自身言之,即被統攝于“仁義禮智”或“孝弟忠信”等通則之下之個個的義務耳;謂義務有大小輕重者,惟同在一通則内之種種義務間,乃有大小輕重耳。
如孝,一通則也,而其中有以口腹之養為孝者,有以心志之養為孝者,前者重(按,當為“輕”)而後者輕(按,當為“重”),故若二者相沖突,則當舍前者而取後者。
若夫忠孝仁義等通則之自身,則皆有個個獨立之絕對的權威,其間不應有大小輕重之别,故不能以其一為其他之手段。
孟子所謂不枉己、不破義,畢竟指此等通則言,非指個個特殊之義務言也。
解此則孟子之真意,其庶乎得之矣。
雖然,自他方面觀之,則夫謂一切義務間有輕重之關系,而有一最終之标準者,孟子于此說,似未嘗不承認之。
究令如前之說,孟子乃以仁義忠孝等為個個獨立之直覺原理,然遇有相互沖突之際,即如欲忠則不能孝,欲孝則不能忠之際,彼将若何判斷之乎?當是之時,取其一而舍其他乎?抑訴諸更高之标準,而兩者兼全乎?此等問題非超出乎直覺說之立腳地外,決無解釋之道。
而孟子于此,究取何種見解,則吾人莫由知之,惟由次舉一例以略窺其意見耳。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臯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
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
”(按,《盡心》上) 是即假設“義”與“孝”相沖突之例,欲進而解決之者也。
大體上以直覺說為立腳地之孟子,于此似[于](已)窮于為答。
法者受之于古,雖天子不得私之,然行法于其親,如孝道何?曰:“竊負而逃”,此不既屬遁辭耶?且孟子之意,或以為如是者,義與孝可兩全,然吾人不得不謂之曰:彼實舍義而取孝者也。
何則?負有罪之父而逃,是仍破法蔑義之為也。
設有以是語孟子者,彼必應之曰:“是非蔑義,惟不得已而出于權耳。
”參諸“嫂溺”之例,則孟子或有此思想欤?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