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之倫理思想一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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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就孟子之倫理思想中,論其屬于直覺論的方面者,如次。
在孟子之倫理思想中,其最要之根本觀念,為仁義禮智,更約言之,則仁義二者是也。
王子墊章曰:“何謂尚志?曰:仁義而已矣。
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
居惡在?仁是也。
路惡在?義是也。
居仁由義,大人之事[畢](備)矣。
”(按,《盡心》上)即謂舍“仁義”二字外,無可為理想者也。
今按:以仁為德,則當以義為義務。
孟子之所謂義,含有公正之意,即反對一切不公平之行為之意。
然自廣義言之,則又含有正義公道之意,即一切道德上法則或義務之意也。
孔子惟說“仁”,至孟子始加以“義”之一字。
《孟子》七篇中,其說正義之尊嚴性者不一而足,是即孟子倫理思想之特色,而亦由社會風紀變遷,不得不設為嚴峻之客觀的法則,以防當時恣肆之傾向耳。
孟子以義為直覺的,即離卻一切理由條件,而絕對的督責吾人之命令。
以此點言,則孟子之于倫理上似有直覺論派之面目焉。
曰:“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
”(按,《公孫醜》上)“古之人未嘗不欲仕也,又惡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住](往)者,與鑽穴隙之類也。
”(按,《滕文公》下)“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
”(按,《離婁》下)“大匠誨人,必以規矩,學者亦必以規矩。
”(按,《告子》上)“禦者且羞與射者比,比而得禽獸,雖若丘陵,弗為也。
如枉道而從彼,何也?且子過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
”(按,《滕文公》下)“非其義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系馬千驷,弗視也。
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
”(按,《萬章》上)“大人者,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按,《離婁》下)由此等思想考之,則孟子之所謂“義”,其視為直覺的,絕對的,而強人以實行之之道德上規則或義務,益昭然無可疑已。
雖然,孟子之于義,亦非謂不論何時何地皆毫不可破滅者也。
彼亦以為義有大小輕重之别,輕而小之義有時不能不讓重而大之義,即于一種定規外,許有例外之義是也。
舉其一例,“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
’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
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
’”(按,《離委》上)所謂“權”者即指例外之義言。
然則為全大義而破小義者,亦孟子之所是認者也。
其後繼之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
子欲手援天下乎?’”在孟子意中,以為救濟天下者,舍仁義之正道外,無有他策,固宜其為此言。
但其為是言者,以天下之溺與嫂之溺,異其輕重耳。
假使天下之溺與嫂之溺同,則如何?舍權道外,别無救濟天下之道。
而救濟天下又為義之重大者,則如何?吾人自理論上推之,則知孟子既是認前者,其于後者,亦不得不是認之者也。
且孟子亦嘗承認義之有融通性,可援一二例證之,曰:“‘以禮食,則饑而死;不以禮食,則得食:必以禮乎?親迎則(不)得妻,不親迎則得妻:必親迎乎?’”(按,《告子》下)孟子于此,謂禮食、親迎是禮之輕者;饑
在孟子之倫理思想中,其最要之根本觀念,為仁義禮智,更約言之,則仁義二者是也。
王子墊章曰:“何謂尚志?曰:仁義而已矣。
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
居惡在?仁是也。
路惡在?義是也。
居仁由義,大人之事[畢](備)矣。
”(按,《盡心》上)即謂舍“仁義”二字外,無可為理想者也。
今按:以仁為德,則當以義為義務。
孟子之所謂義,含有公正之意,即反對一切不公平之行為之意。
然自廣義言之,則又含有正義公道之意,即一切道德上法則或義務之意也。
孔子惟說“仁”,至孟子始加以“義”之一字。
《孟子》七篇中,其說正義之尊嚴性者不一而足,是即孟子倫理思想之特色,而亦由社會風紀變遷,不得不設為嚴峻之客觀的法則,以防當時恣肆之傾向耳。
孟子以義為直覺的,即離卻一切理由條件,而絕對的督責吾人之命令。
以此點言,則孟子之于倫理上似有直覺論派之面目焉。
曰:“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
”(按,《公孫醜》上)“古之人未嘗不欲仕也,又惡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住](往)者,與鑽穴隙之類也。
”(按,《滕文公》下)“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
”(按,《離婁》下)“大匠誨人,必以規矩,學者亦必以規矩。
”(按,《告子》上)“禦者且羞與射者比,比而得禽獸,雖若丘陵,弗為也。
如枉道而從彼,何也?且子過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
”(按,《滕文公》下)“非其義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系馬千驷,弗視也。
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
”(按,《萬章》上)“大人者,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按,《離婁》下)由此等思想考之,則孟子之所謂“義”,其視為直覺的,絕對的,而強人以實行之之道德上規則或義務,益昭然無可疑已。
雖然,孟子之于義,亦非謂不論何時何地皆毫不可破滅者也。
彼亦以為義有大小輕重之别,輕而小之義有時不能不讓重而大之義,即于一種定規外,許有例外之義是也。
舉其一例,“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
’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
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
’”(按,《離委》上)所謂“權”者即指例外之義言。
然則為全大義而破小義者,亦孟子之所是認者也。
其後繼之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
子欲手援天下乎?’”在孟子意中,以為救濟天下者,舍仁義之正道外,無有他策,固宜其為此言。
但其為是言者,以天下之溺與嫂之溺,異其輕重耳。
假使天下之溺與嫂之溺同,則如何?舍權道外,别無救濟天下之道。
而救濟天下又為義之重大者,則如何?吾人自理論上推之,則知孟子既是認前者,其于後者,亦不得不是認之者也。
且孟子亦嘗承認義之有融通性,可援一二例證之,曰:“‘以禮食,則饑而死;不以禮食,則得食:必以禮乎?親迎則(不)得妻,不親迎則得妻:必親迎乎?’”(按,《告子》下)孟子于此,謂禮食、親迎是禮之輕者;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