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之學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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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一切諸德;然自其外延觀之,則抽象的概念而普[通](遍)的形式也。

    此形式雖不變,其内容則因時與處而殊。

    故自特别觀之,則名特别之仁;自普遍觀之,則名普遍之仁。

    普遍之仁,為平等之觀念,包括其他之禮義智信等。

    特别之仁為特别的狹義之仁,如“智仁勇”之仁是也。

    仁于主觀,則為吾性情;仁于客觀,則發現于社會,為禮義之法則。

     一、普遍(之仁) 普遍之仁乃博大之觀念為之,如忠恕,如博愛等,有總括社會廣泛之意義,而禮義智孝弟忠信等皆包于此中。

    當其實現于社會上,則為禮為義為智為孝為弟為忠為信,仁乏别也。

    曰孝曰弟者,事吾父兄尊長之仁也;曰忠曰信者,社交之仁。

    故愛先自吾家族以及他家族。

    觀《論語》言孝弟“為仁之本”(按,《學而》),可知即其根本自親以及疏之義也。

    此仁之差别義也。

     《中庸》曰:“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

    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

    五者,天下之達道也。

    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

    所以行之者一也。

    ” 是為孔子所述之五倫,曰:君臣之義,父子之親,夫婦之禮,昆弟之序,朋友之信。

    知此五者,所謂“知”也;知此五者而體之,“仁”也;體此五者而行之,“勇”也。

    此五者又為仁義禮智信之五常。

    是等盡為仁之内容,而自其差别的方面觀之。

    若普遍之仁則總括是等一切者也。

     《論語·裡仁》:“‘吾道一以貫之。

    ’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 又,《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 《衛靈公》:“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顔淵》:“子曰:愛人。

    ” 《學而》:“泛愛衆,而親仁。

    ” 《公冶長》:“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信(按,此字衍)少[老](者)懷之。

    ’” 是皆說普遍之仁者也。

     要之,孔子仁之觀念,若自普遍言之,則為高遠之理想;若自實際言之,則為有義禮智孝弟忠信等之别,以為應用之具。

    故能全達此等之義禮智孝弟忠信等,即為普遍之仁。

     至達仁之法則,孔子因弟子之才力而作種種之說。

    于顔淵,則為“克己複禮”(按,《顔淵》);仲弓,則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邦無怨,在家無怨”等(按,同上);司馬牛,則曰:“仁者,其言也切。

    ’曰:‘其言也切,斯謂之仁已乎?’子曰:‘為之難,言之得無切乎!’”(按,同上)樊遲,則曰:“仁者先難而後獲,可謂仁矣。

    ”(按,《雍也》)皆自其人與時地而變化者。

    由是觀之,則仁之内容畢竟非可一定言之明矣。

    故“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适道;可與适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按,《子罕》)。

     或人以孔子之仁愛,似英國之“愛他”說,是語吾人尚不可全以為然。

    如彼英人阿當斯密斯氏(今譯亞當·斯密,1723—1790,英國經濟學家、倫理學家)之“同情”,哈提孫氏(今譯哈奇生,1694—1746,英國哲學家)之“情操”,巴特拉氏(今譯巴特勒,1692—1752,英國倫理學家)之“良心”說等,均視為“愛他”之根原出于天性,遂以此為行為之标準,與孟子之“良心”說稍相類似。

    然孔子不明言人性之善惡,其仁之觀念則從高大之天之觀念出,其愛又複如前章所述,因普遍而生差别。

    故其根柢上已大相異。

    惟孔子重感情之處稍與彼說相似。

    今若必欲論孔子,則孔子為唱理性之直覺論者,自其克己嚴肅處觀之,實與希臘斯特亞學派(今譯斯多噶派)及德之康德之說有所符合。

    蓋孔子之說為合乎情、入乎理之圓滿說也,其倫理之價值即在于此。

     二、特别之仁 即狹義之仁論,達普遍之一部,或普遍之仁之方法者。

    如: 《論語·憲問》:“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

    ” 又:“仁者不憂,知者不惑,勇者不懼。

    ” 《雍也》:“知者樂水,仁者樂山。

    知者動,仁者靜。

    知者樂,仁者壽。

    ” 《中庸》:“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

    ” 等将知仁勇分為三者,各相對立,則非“普遍”可知。

    其言仁者安靜,知者流動,勇者敢為,已異其用。

    故自知仁由知、行仁由勇觀之,則仁究不屬于知勇二者,故自差别之方面狹義解說之,為特别仁。

     三、至善 孔子大理想之仁,非容易達之。

    欲達之者,宜先自卑近之差别漸進;欲自卑近漸進,當就個人之行為判别善惡;判别善惡;在緻知格物。

     《大學》曰:“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緻其知;緻知在格物。

    ” 又:“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 就緻知格物而言之,朱子曰:“欲緻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

    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

    惟于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也。

    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

    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衆物之表裡精粗無不到也(按,此字衍),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

    此之謂格物,此之謂知之至也。

    ”是二者謂心有知悉萬裡之靈能,即理性,故窮客觀的之物理,以擴大其知,以判别善惡。

    王陽明曰:“緻知者,緻吾良知之所知。

    格物者,就吾意所發之事物,去其不正,而歸于正。

    誠意者,良知與意念相一也。

    ”要之,王陽明說良知判斷善惡,純為主觀的;朱熹窮客觀的物理以擴吾理性而判斷善惡;即一行而一知,一簡易而一繁衍是也。

    故各持一理,一基良心,一唱理性,是以其說之分離而不相入也。

     從孔子之重行貴知處思之,則緻知格物,可謂會此二說而一者。

    故自知之一面觀(之),則朱子之說是;自行之一面觀之,則陽明之說近也。

     人生究竟之目的,在遵道理以求完全圓滿之幸福,故《大學》言究竟之目的,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

     “至善”即絕對善。

    “止至善”則定、靜而安,是為終極之理想,即“仁”也。

    故仁為完全圓滿之目的地。

    欲達此境域者,即以緻知格物誠意修身為根本。

    故知孔子貴理性。

     孔子以至善為終極标準,故一切之事之違仁者,皆為不善。

    是以—— 《裡仁》:“子曰:不仁者不可以久處約,不可以長處樂。

    ” 又曰:“我未見好仁者,惡不仁者。

    好仁者無以尚之;惡不仁者,其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

    ” 不仁,惡也,不時發動以破壞仁者也。

    故欲向仁,務避不仁之行動,是以緻知格物修身誠意之必要也。

     吾人可據是分孔子之說,為直覺、中庸、克己、忠恕等,而細論之。

     (一)直覺說 吾人于前章說孔子之天人合一觀,茲當論孔子之為直覺派。

    如前所論,孔子既說知與行之相關,又兼重理與情。

    後之學者往往自見解之如何而互相分離。

    今先就孔子之人性問題論。

     孔子不就人性問題而論善惡,唯就行為而論善善惡惡。

     《論語·陽貨》:“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 是言謂人性本無善惡,唯因其習慣之如何,而為善為惡至相隔絕耳。

    又 《衛靈公》:“子曰:有教無類。

    ” 謂人之善惡之别者,皆以習慣之故,有教育即可有善而無惡矣。

    又 《季氏》:“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學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學之,又其次也。

    困而不學,民斯為下矣。

    ” 謂人性有四品,故程、朱即此而分為氣質之性,及理義之天性。

    孔子又論情之方面, 《詩》(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彜,好此懿德。

    ”孔子讀之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按,《孟子·告子》) 謂人性好善,是為孟子性善論之根原。

    孔子于人性問題,不精細研究,故不言善惡。

    唯自其天人合一觀而曰: 誠者,天之道也。

    誠之者,人之道也。

     二者乃道德人中所自有者。

    又 “子曰:道不遠人。

    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為道。

    ”(按,《中庸》) 《論語·衛(靈)公》:“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 是則無論何人,皆有先天的能性。

    更進一步,則《季氏》“生而知之者上也”,《雍也》“人之生也直,而(按,此字衍)罔之生也幸而免”之說,皆可以證明。

     第一(條),備言人能直覺辨别是非善惡;但是非謂常人,謂睿智之聖人也。

    第二條,程子解“直”為“理”,而楊龜山以之為“情”。

    但孔子以為理與情并重,又因時與地而異。

    其“直”之解釋,如“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按,《衛靈公》)之解“直”為理,答葉公之問之“直”,則情也。

    故“人之生也直”之(直),解之為“理”,或稍妥也。

    以上可知孔子為“貴理性之直覺派”也。

     故孔子恰如康德為動機論者,動機純正則其結果之善惡如何可不顧。

    故《論語》曰: “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

    ”(按,《衛靈公》) 又:殷有二仁。

    (按,《微子》) 仁,動機也。

    苟能行仁,則其結果如何可不顧。

    是所以謂直覺說也。

    孔子就人之行為以言情與理之當調和。

     《子路》:“葉公[謂](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隐,子為父隐,直在其中矣。

    ’” 自情解之,則理縱令公平,但不适于情時,則不得以之為善。

     《憲問》:“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以德報怨”者,去差别之平等仁也。

    故《禮記》夫子言寬身之仁。

    “以直報怨”者,有差别的義也,理也。

    情與理二者以調和為務。

    此孔子之說所以最醞藉最穩當者也。

     (二)中庸說 孔子恐人之行為之走于極端,因言執中即義,養中庸的良心。

    然欲達此标準,其事至難。

    故孔子自曰:“天下國家可均也,爵祿可辭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按,《中庸》)中庸之德,希臘之阿裡士多德氏亦嘗言之,其說曰:勇在粗暴與怯懦之中間。

    言其本質、關系、分量,及時與地等,然後能之。

    蓋人之行動雲為皆由于知情意之合同關系。

    故中庸當視其本質、關系、分量、時地等,若是等均不得其宜,則決不能中庸。

    故—— 《中庸》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過之,愚者不及也。

    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也。

    ” 《論語·先進》:“子曰:師也過,商也不及。

    ” 又:“子曰:過猶不及。

    ” 《子路》:“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

    ” 《雍也》:“中庸之為德,其至矣乎!民鮮能(按,此字衍)(久)矣。

    ” 據此觀,則中庸者,無知行之過不及,并立而調和者也。

    此中庸又因時與地而變化,是實至難之事,所謂“可與立,未可與權”是也。

     德者,中庸的良心之我完備之狀态也。

    道者,對于他而行之也。

    故德者主觀的,道者客觀的。

    要之,此中庸的良心,非所謂先天的良心之情,乃因理性而治成之情,換言之,即理與情融合适宜,而行之以公正之意志是也。

     中庸的良心,雖為主觀的,但制中庸,則為客觀的之禮。

    故通社會國家上下貴賤皆須普遍的或差别的之法,此法即禮是也。

    禮之本質為情,形式為文,此本質與形式相合而為禮。

    恭敬辭遜之心之所動者,情也;動容周旋之現于外形者,文也。

    棄本質而尚形式,是為虛禮;棄形式而守本質,是為素樸。

    故—— 《雍也》:“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

    文質彬彬,然後君子。

    ” 文與質整然中和,此中庸。

    君子尚難之。

    故孔子憂失其本,于《八佾》言曰: “禮,與其奢也甯儉。

    喪,與其易也甯戚。

    ” 又:“繪事後素。

    曰:‘禮後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與言《詩》已矣!’” 前者言禮之本質為情,故曰與其走于形式,不若守本質。

    後者言禮之本質,[别](雖)為情,然無文飾之之形式,則難名之為禮。

    于是比較上雖若以情為重,但此二者若不中和,則究不得名之為真禮。

    故—— 《禮記·仲尼燕居》:“子曰:師也(按,此字衍),爾過;而商也不及。

    ”“夫禮,所以制中也。

    ” 如此之禮,雖自主觀的本質與客觀的形式相合而成,但當實際行之也,則當據義以斷之。

    義為判别事物之知力,故為行禮必然之要素。

     《衛靈(公)》:“子曰: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

    ” 義與禮之異同:禮主敬,義知敬,是其相似處;義為判别,即知也,禮為文飾,即形式的,是其異處。

    孟子曰:“義,路也。

    禮,門也。

    ”(按,《萬章》下)實則此二者互相關聯而不可離者也。

    禮為體,而其内容中有義為之用。

    欲行義,則禮必從之。

    故禮兼義而義亦兼禮。

    禮與義分離,則禮為恭敬辭讓玉帛交際等,義為辭受取予死生去就等。

     至此,禮之本質即情,其形式即文,與義相合。

    其體雖整然,然用之不得,失于嚴酷,宜流動貫通,情意相和。

     《學而》:“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

    ” 但若過于流動,一任于情,則又失禮之謹嚴。

    故又曰: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

     此禮謂謹嚴之體也。

     吾人至此于禮之為何物,當了然矣。

    蓋孔子實以此禮為中正之客觀的法則,以經緯社會國家者也。

     《禮記·經[界](解)》:“(禮)之于正國也,猶衡之于輕重也,繩墨之于曲直也,規矩之于方圓也。

    故衡誠懸,不可欺也(按,此字衍)以輕重;繩墨誠陳(按,原誤作‘誠陳繩墨’)不可欺以曲直;規矩[陳](誠)設,不可欺以方圓。

    君子審禮(按,原誤作‘審禮君子’),不可誣以奸詐。

    是故隆禮由禮,謂之有方之士;不隆禮不由禮,謂之無方之民。

    敬讓之道也。

    故以奉宗廟則敬;以入朝廷,則貴(賤)有位;以處家室,則父子親,兄弟和;以處鄉裡,則長幼有序。

    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禮。

    ’此之謂也。

    ” 禮如衡、繩墨、規矩等之規定輕重(按,原誤作“輕重規定”)、曲直、方圓以錯雜之。

    社會國家中之一切行動雲為,人從之者善,背之者惡。

    此禮所以為中庸的,又客觀之法則也。

    《禮記》立人之十倫,曰: 事鬼神之道,君臣之義,父子之倫,貴賤之等,親疏之殺,爵賞之施,夫婦之别,政事之均,長幼之序,上下之際。

     是[我](均)社會的秩序也,又其為中庸的: 《論語·泰伯》:“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

    ” (三)克己說 孔子之學,即欲達其理想之仁,先當勵精克己,屏己之私欲。

    既克則當[傅](博)學明理,以鍛成剛健正大之意志。

    既鍛成剛[建](健)正大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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