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之學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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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道,與斯披諾若(今譯斯賓諾莎)之一元的“理”相似。

    若自彼所雲“有物渾成,先天地生”觀之,則萬物開發之本體,皆恒久不變者。

    故曰:“名”,無可名。

    “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按,《老子》一章)也。

    何則?若雲“無”,則已與“有”相對,故日此道無可名,而靜寂自然,絕對無差别的也。

    一切之規定皆法此靜寂自然之化。

    《易》哲理反之,以“生生”為活潑進動的,一切之人間行為則之,是實其大異之所存也。

     以上自然之理法皆依據于《易》者。

    是書孔子嘗極力研究之,故得視為夫子之思想。

    然孔子為實踐躬行者,故據最可憑信之《論語》觀之,則可以明道德為人之先天的自然。

    故于下“有命說”中當引《論語》為證。

     三、有命說 于上章既略論孔子以前之“天”之觀念,孔子于《易》,但言“天道”,但其實在本人性之自然以立“人道”,故略說人道之本源之天道耳。

    故《論語》曰:“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按,《子罕》)又曰:“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

    ”(按,《公冶長》)則其置重人道,而不詳言高遠之天道可知。

    “命”者何?自然之理之實現,而分配于人之運命也。

    孔子以此“命”為知的,情的。

    “知的”務主言自然之理,“情的”兼理法與主宰而言之。

    二者易混,欲詳細别之,至難也。

    今引二三例以示其别。

     《論語·為政》:“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

    ” 《堯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

    ” 《裡仁》:“朝聞道,夕死可矣。

    ” 觀此諸說,則命由于智識,而為自然之理也。

    (是言道德觀念之本原為天,而天即自然也。

    )又從情上觀之如左: 《論語·雍也》:“伯牛有疾,子問之,自牖執其手,曰:‘亡之!命矣夫!’” 《先進》:“顔淵死,子曰:‘噫!天喪予!天喪予!’” 《憲問》:“公伯寮訴子路于季孫”節:“道之将行也與,命也!道之将廢也與,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 《雍也》:“子見南子,子路不說。

    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厭之!天厭之!’” 《述而》:“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 《子罕》:“子畏于匡,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天之将喪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于斯文也!天之未喪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八佾》:“獲罪于天,無所禱也。

    ” 《季氏》:“君子畏天命,小人不畏天命。

    ” 此等其中皆含有感激悲憤之意,故知為情也。

    然元本為理,而發為情,故決非迷妄的感想。

    征彼之“不語怪力亂神”(按,《述而》),則孔子之遵道理明矣。

    但信念本為感情的,故在自然之理法中,亦與主宰的之思想相混同。

     蓋孔子由知,究理,依情,立信念。

    既立之後,以剛健之意志守之,即“知”“情”“意”融合,以為安心立命之地,以達“仁”之觀念。

    蓋“仁”與“天”即“理”,同為一物。

    故孔子既合理與情,即知道,知體道,又信之以剛健之意志,保持行動之,是以于人間之運命,死生窮達吉兇禍福等,漠然視之,無憂無懼,悠然安之,唯道是從,利害得喪,不能撄其心,不能奪其志。

    是即儒教之觀念所以高潔遠大,東洋之倫理之所以美備也。

     《論語·雍也》:“誰能出不由戶?何莫由斯道也?” 又《裡仁》:“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

    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 《述而》:“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如不可求,從吾所好。

    ” 《學而》:“子貢曰:‘貧而無谄,富而無驕,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貧而樂,富而好禮者也。

    ’” 《裡仁》:“不仁者不可以久處約,不可以長處樂。

    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 《述而》:“子曰:‘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

    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雲。

    ’” 《子罕》:“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也。

    ” 《顔淵》:“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

    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

    ” 《[子路](憲問)》:“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 不為顯榮利達所束縛,知斯道,安斯道,樂天知命,故其胸襟如光風霁月,其德行則圓滿潇灑也。

     要之,理想與實際,往往沖突龃龉,而人間之運命,又有善惡。

    故人言善人不必得幸福之運命,惡人不必得悲慘之運命,行德者不必得福,不德者不必罹禍。

    實亦不然。

    須視其時代境遇如何,不能一定也。

    如孔、孟之坎坷窮厄,蘇格拉底、基督之慘死,顔淵之夭,盜跖之壽,始皇之暴戾,曹孟德、司馬昭之逆,克林威爾之悖理,或如楠正成,或如足利尊氏等,征諸古今之例,有大德之人嘗悲慘,大不德之人常僥幸,成敗利[達](鈍),洵不可以一定也哉! 人本來有自由意志,故人間之運命,皆因人為之如何而如何耳。

    蓋運命者,皆因其時代之趨潮,其人之門閥、境地、才識、技倆等以為變遷者也。

    若時有大豪傑出,雖能自造運命,然自然之因果律常幹涉之,終至不得伸張其自由意志也。

    蓋有一原因,必有一結果,一結果後,或為他原因而複生他結果。

    故社會之事,複雜錯綜,個人之力終不得不受一制限。

    故前所述時代、身幹、境地、才識等數者相一緻,則得幸運。

    若此中有不一緻之處,則不免于不幸。

    是實運命之所以不定者也。

    故于某度意志得以自由,至此以上,亦不得不遵自然之理法。

    故孔子欲遵道理,即順自然之理法,實行吾意志之可成則為善,不可能則守其分,可以進則進,可以退則退,可以行則行,可以止則止,可以取則取,可以舍則舍,一切如道理而行之。

    此孔子之“任天主義”也。

     蓋孔子明知道德為善,遵之行之,人人必受幸福。

    然世有盛衰,社會有污隆,行道德者不必獲福,故依道德以立命安心。

    此孔子所以執“自由意志說”與“宿命論”之中庸,即所謂“有命說”是也。

     自由意志論者,以人間意志本自由,不受如運命之規定之限制,唯由人力主張之者也。

    宿命論反之,以宇宙萬物一切皆天之所命,而皆受其限制,雖人間之意志,決不能自由。

    人間之運命既定于先天,而人力之所無如何者也,故不如各安其分。

    是最極端之說,而與今日進化之理法決不相容者也。

    若一切從宿命說,則流于保守退步,志氣委靡,遂不能轉其境地。

    《論語》:子夏谕司馬牛日:“商聞之:死生有命,富貴在天。

    ”(按,《顔淵》)往往有解為極端之宿命說者,然是決非孔子之意。

    順當生之道而生,順當死之道而死,是自然也。

    順道而得富貴則善,不得則從吾所好而安命,是亦自然也。

    孔子之有命說,當如此解。

    然若從宿命說,死生既于先天中定之,富貴亦從先天中定之,畢竟後天之人力歸于無用,不得不陷于委靡也。

     人間自由意志論,雖為今日最有力之進取的說,但失之極端,亦非無弊也。

    其弊則以意志能自由,為善亦能自由,為惡亦自由。

    故至争名趨勢以陷于變詐虛妄,而不能安于吾之素位,龌龊卑鄙,逐世之潮流以為浮沉,是洵不知自己之力欲造運命而卻漂沒于世之潮流者,故青年血氣之人,不可不反省也。

     比較前所言,則孔子之說,既非極端之宿命說,亦非極端之自由說,蓋居于此二者之間,盡吾人力,即順自然理法之道以行動雲為者也。

    即可進則進,若不能則已,安吾素以樂吾道,極平和之說也。

    然而後世腐儒等,不能知生生的進化,唯以保守的解釋之,亦非夫子之旨也。

     不知儒教有一種之功名的活氣。

    《論語》雲:“去仁,惡乎成名?”(按,《裡仁》)又雲:“君子疾沒世而名不稱焉。

    ”(按,《衛靈公》)據此即足以知彼現實功名的之意志矣。

     要之,孔子之命,即任天主義。

    深信自然之理,養絕對之觀念,遵一切道理之動靜,不問死生、窮達、榮枯、盛衰等,純反于愦愦之功利快樂主義,故于道德實踐上大有價值也。

     第三節“天人合一”與“仁”之觀念 吾人于前章既略解“天”之觀念,自《易》之哲學說,明自然之理法,今當述“天人合一”與“仁”之觀念。

     據《易》之說,則基天地之二大法則,以立人道,而說仁義之道德律。

     《說卦》曰:“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将以順性命之理。

    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兼三才而兩之。

    ” 又,《系辭》:“《易》之為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

    ” 由是等觀之,仁配陰柔,義合陽剛,準據天地之自然的法則以立人道,即仁義。

    然從此說,則仁義畢竟為客觀的,他律的。

    故當更進一步如左: 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

    (按,《系辭》上) 陰陽為天地間自然流行之氣,化萬物成其性,在人則成男女性,自然有道德的性故。

     《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 即言從自然之作用以生成道德,而為客觀之次序。

     《系辭》:“天地設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義之門。

    ” 又,《說卦》:“和順于道德而理于義,窮理盡性以至于命。

    ”《文言》:“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兇,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

    天且不違,而況于人乎?況于鬼神乎?” 天地間自然之氣化流行,生生化化,行于其間,成自然之性。

    性之根原即天。

    究理則知性,知性即知天,是為宋儒性命窮理說之淵源。

    天人合其德,至此成所謂《易》之“天人合一”觀。

    今再進一步,論他書中之合一觀。

     《詩》:“天生烝民,有物有則。

    民之秉彜,好此懿德。

    ”(按,《大雅·烝民》) 《中庸》:“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

    ” 又:“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

    ‘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聖人也。

    ‘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者也。

    ” 《詩》言德性為先天的。

    《中庸》之“誠”即天人合一之觀念,而宇宙之根本的活動力也。

    子思演繹之曰: “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

    ” 又:“自誠明,謂之性;自明誠,謂之教。

    誠則明矣,明則誠矣。

    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

    ” 吾人之道德性自先天有之,決非後天者也。

    故宇宙之根本原理之[純](絕)對的“誠”,能合天人為一。

    天道流行而成人性,人性生仁義。

    仁義在客觀則為法則,在主觀則為吾性情。

    故性歸于天,與理相合。

    天道即誠,生生不息,宇宙之本體也。

    至此儒教之天人合一觀始大成。

    吾人從此可得見仁之觀念矣。

     《系辭》:“天地之大德曰生。

    ” 又:“生生之謂易。

    ” 夫“仁”為平等、圓滿、生生、絕對的之觀念。

    自客觀的觀之,即為天道,即自然理也,實在也。

    自主觀的解之,即具于吾性中者也。

    其解雖有異,至究竟則必須此兩者合而為一,始能至無差别絕對之域。

    故仁之觀念為生生的理,普遍于萬物,不能為之立定義也。

     《論語》:“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按,《陽貨》) 言自然的即無意識的理法之活動也。

    又雲: 吾道一以貫之。

    (按,《裡仁》) 融合天人,以“仁”貫之。

    其欲達之之方法則為“忠恕”。

    忠盡我心,恕及于人之道,是為社會的仁之發現。

    能超然解脫,悠然樂者,即得達此仁之理想之人,安心立命之地,皆自此理想把持之。

     《論語》:“‘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風乎舞雩。

    詠而歸。

    ’夫子喟然歎曰:‘吾與點也!’”(按,《先進》) 順應自然之理法,笃信天命,不為利害所亂,無窒無礙,綽綽裕裕,渾然圓滿,其言如春風和氣。

    吾人至此,能不言夫子“仁”之觀念為最高尚遠大者乎! 孔子知緻物格,經五十年而後始“知天命”,以達此絕對的“仁”之觀念。

    抑絕對者,何謂也?絕對雲者,超乎相對或差别之境,以抵不變不滅之域,必無我自然,始能至之。

    此理想的天,即仁之觀念。

    達此境地時,中心浩瀚,無所為而行者(無)不合于道。

     《子罕》:“顔淵喟然歎曰:‘仰之彌高,鑽之彌堅。

    瞻之在前,忽焉在後。

    ……欲罷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爾,雖欲從之,末由也已!’” 《述而》:“子謂顔淵曰:‘用之則行,舍之則藏,惟我與爾有是夫!’” 其理想之高遠,能因用舍行藏之時,權變自在,斯可謂智德圓滿無礙,而行為亦無凝滞也矣。

    孟子曰:“可欲之謂善,有諸于(按,此字衍)己者(按,此字衍)之謂信,充實之謂美,充實而有光輝之謂大,大而化之之謂聖,聖而不可知之(之)謂神”(按,《孟子·盡心》),即是也。

     以上綜合主宰、自然本原等天之觀念,與天人合一,與仁之觀念言之。

    而孔子之形而上學根本觀念既終,今更進一步,而于下章論孔子之倫理說。

     第二編倫理說 第二章道德之标準 第一節社會之仁 人之生于此世也,各依其目的而動。

    惟其目的有大小,小者為大者所包括,大者又為更大者所包(括)由此遞進,其究竟之目的果何在乎? 人本社交的動物,自有道德的本性,與其他互相倚賴關系以立社會,故其行亦互有影響。

    自己意志受社會意志之制裁,以生個人與社會、社會與國家、君臣父子夫婦長幼朋友男女貴賤親疏等錯雜之關系。

    于是遂有道德律以規定人間之行為,而達正确圓滿之目的地者,惟道德能之。

    行為之合于道德則善,反于道德則惡。

    故人間究竟之目的,在據純正之道理,而修德以為一完全之人。

    既為完全之人,則又當己立立人,己達達人,人己并立,而求圓滿之幸福。

    所謂人生之目的不過如是而已。

     就人間行為之判斷,于西洋有動機論、結果論二派。

    動機論者,行為之善惟在動機之純正耳,結果之如何,非所顧也。

    結果論者,日日行為之結果善,則其行為亦善,動機之如何,可不問也。

    前者為直覺派,後者為功利派。

    儒學直覺派也。

    然自今日之倫理學上觀之,則前二說皆有所偏倚,即非動機、結果二者皆善,不足為完全無缺之行為。

    然東洋之倫理說,惟取動機不顧結果之處亦不少,如“殺身成仁”等是也。

     孔子自天之觀念演繹而得“仁”,以達平等圓滿絕對無差别之理想為終極之目的。

    至其絕對的仁,則非聰明睿知之聖人,不易達此境。

    欲進此境,必先實踐社會的仁。

    社會的仁,忠恕是也。

    故欲進絕對之境,不可不自差别之境進也。

    故仁自其内包觀之,則為心之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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