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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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妄言之罪,自其經驗的品性言之,雖為必然的,然睿智的品性,不能不負其責任也。
”此汗德之調停說之大略也。
汗德于是下自由之定義。
其消極之定義曰:“意志之離感性的沖動而獨立。
”其積極之定義則曰:“純粹理性之能現于實踐也。
”然意志之離沖動而獨立,與純粹理性之現于實踐,更無原因以決定之欤?汗德亦應之曰:“有理性之勢力即是也。
”故汗德以自由為因果之一種。
但自由之因果,與自然之因果,其性質異耳。
然既有原因以決定之矣,則雖欲謂之自由,不可得也。
其所以謂之自由者,則以其原因在我,而不在外物,即在理性而不在外界之勢力,故此又大不然者也。
吾人所以從理性之命令,而離身體上之沖動而獨立者,必有種種之原因。
此原因不存于現在,必存于過去;不存于個人之精神,必存于民族之精神。
而此等表面的自由,不過不可見之原因戰勝可見之原因耳。
其為原因所決定,仍與自然界之事變無以異也。
叔本華亦紹述汗德之說,而稍正其誤,謂動機律之在人事界,與因果律之在自然界同。
故意志之既入經驗界,而現于個人之品性以後,則無往而不為動機所決定,惟意志之自己拒絕或自己主張,其結果雖現于經驗上,然屬意志之自由。
然其謂意志之拒絕自己,本于物我一體之知識,則此知識,非即拒絕意志之動機乎?則自由二字,意志之本體,果有此性質否?吾不能知。
然其在經驗之世界中,不過一空虛之概念,終不能有實在之内容也。
然則吾人之行為,既為必然的而非自由的,則責任之觀念,又何自起乎?曰:一切行為,必有外界及内界之原因。
此原因不存于現在,必存于過去;不存于意識,必存于無意識。
而此種原因,又必有其原因,而吾人對此等原因,但為其所決定,而不能加以選擇。
如汗德所引妄言之例,固半出于教育及社會之影響,而吾人之入如此之社會,受如此之教育,亦有他原因以決定之。
而此等原因,往往為吾人所不及覺。
現在之行為之不适于人生之目的也,一若當時全可以自由者,于是有責任及悔恨之感情起。
而此等感情,以為心理上一種之勢力故,故足為決定後日行為之原因。
此責任之感情之實踐上之價值也。
故吾人責任之感情,僅足以影響後此之行為,而不足以推前此之行為之自由也。
餘以此二論之争,與命之問題相聯絡,故批評之于此,又使世人知責任之觀念,自有實在上之價值,不必藉意志自由論為羽翼也。
”此汗德之調停說之大略也。
汗德于是下自由之定義。
其消極之定義曰:“意志之離感性的沖動而獨立。
”其積極之定義則曰:“純粹理性之能現于實踐也。
”然意志之離沖動而獨立,與純粹理性之現于實踐,更無原因以決定之欤?汗德亦應之曰:“有理性之勢力即是也。
”故汗德以自由為因果之一種。
但自由之因果,與自然之因果,其性質異耳。
然既有原因以決定之矣,則雖欲謂之自由,不可得也。
其所以謂之自由者,則以其原因在我,而不在外物,即在理性而不在外界之勢力,故此又大不然者也。
吾人所以從理性之命令,而離身體上之沖動而獨立者,必有種種之原因。
此原因不存于現在,必存于過去;不存于個人之精神,必存于民族之精神。
而此等表面的自由,不過不可見之原因戰勝可見之原因耳。
其為原因所決定,仍與自然界之事變無以異也。
叔本華亦紹述汗德之說,而稍正其誤,謂動機律之在人事界,與因果律之在自然界同。
故意志之既入經驗界,而現于個人之品性以後,則無往而不為動機所決定,惟意志之自己拒絕或自己主張,其結果雖現于經驗上,然屬意志之自由。
然其謂意志之拒絕自己,本于物我一體之知識,則此知識,非即拒絕意志之動機乎?則自由二字,意志之本體,果有此性質否?吾不能知。
然其在經驗之世界中,不過一空虛之概念,終不能有實在之内容也。
然則吾人之行為,既為必然的而非自由的,則責任之觀念,又何自起乎?曰:一切行為,必有外界及内界之原因。
此原因不存于現在,必存于過去;不存于意識,必存于無意識。
而此種原因,又必有其原因,而吾人對此等原因,但為其所決定,而不能加以選擇。
如汗德所引妄言之例,固半出于教育及社會之影響,而吾人之入如此之社會,受如此之教育,亦有他原因以決定之。
而此等原因,往往為吾人所不及覺。
現在之行為之不适于人生之目的也,一若當時全可以自由者,于是有責任及悔恨之感情起。
而此等感情,以為心理上一種之勢力故,故足為決定後日行為之原因。
此責任之感情之實踐上之價值也。
故吾人責任之感情,僅足以影響後此之行為,而不足以推前此之行為之自由也。
餘以此二論之争,與命之問題相聯絡,故批評之于此,又使世人知責任之觀念,自有實在上之價值,不必藉意志自由論為羽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