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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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無因之明晰雲爾。

     定業論者之說曰:吾人之行為,皆為動機所決定。

    雖吾人有時于二行為間,或二動機間,若能選擇其一者,然就實際言之,不過動機之強者,制動機之弱者,而己之選擇作用無與焉。

    故吾人行為之善惡,皆必然的。

    因之吾人品性之善惡,亦必然的,而非吾人自由所為也。

    意志自由論反是,謂吾人于二動機間,有自由之選擇力,而為一事與否,一存于吾人之自由,故吾人對自己之行為及品性,不能不自負其責任。

    此二者之争,自希臘以來,永為哲學上之題目。

    汗德《純理批評》之第三《安梯諾朱》中所示正理及反理之對立,實明示此争論者也。

     此二論之争論而不決者,蓋有由矣。

    蓋從定業論之說,則吾人對自己之行為,無絲毫之責任,善人不足敬,而惡人有辭矣。

    從意志自由論之說,則最普遍最必然之因果律,為之破滅,此又愛真理者之所不任受也。

    于是汗德始起而綜合此二說曰:“在現象之世界中,一切事物,必有他事物以為其原因,而此原因複有他原因以為之原因,如此遞衍,以至于無窮,無往而不發見因果之關系。

    故吾人之經驗的品性中,在在為因果律所決定,故必然而非自由也。

    此則定業論之說,真也。

    然現象之世界外,尚有本體之世界,故吾人經驗的品性外,亦尚有睿智的品性,而空間時間及因果律,隻能應用于現象之世界,本體之世界則立于此等知識之形式外。

    故吾人之睿智的品性,自由的非必然的也。

    此則意志自由論之說,亦真也。

    故同一事實,自現象之方面言之,則可謂之必然,而自本體之方面言之,則可謂之自由。

    而自由之結果,得現于現象之世界中,所謂無上命法是也。

    即吾人之處一事也,無論實際上能如此與否,必有當如此不當如彼之感,他人亦不問我能如此否。

    苟不如此,必加以呵責,使意志而不自由,則吾人不能感其當然,他人亦不能加以責備也。

    今有一妄言者于此,自其經驗的品性言之,則其原因存于不良之教育,腐敗之社會,或本有不德之性質,或缺羞惡之感情,又有妄言所得之利益之觀念,為其目前之動機,以決定此行為。

    而吾人之研究妄言之原因也,亦得與研究自然中之結果之原因同。

    然吾人決不因其固有之性質故,決不因其現在之境遇故,亦決不因前此之生活狀态故,而不加以責備,其視此等原因,若不存在者。

    然而以此行為為彼之所自造,何則?吾人之實踐理性,實離一切經驗的條件而獨立,以于吾人之動作中生一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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