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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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周易》及畢達哥拉斯派以數為有形而上學之意義同,自今日視之,不過一幻影而已矣。

     由是觀之,則所謂“理”者,不過“理性”、“理由”二義,而二者皆主觀上之物也。

    然則古今東西之言“理”者,何以附以客觀的意義乎?曰:此亦有所自。

    蓋人類以有概念之知識故,有動物所不能者之利益,而亦陷于動物不能陷之誤謬。

    夫動物所知者,個物耳。

    就個物之觀念,但有全偏明昧之别,而無正誤之别。

    人則以有概念,故,從此犬彼馬之個物之觀念中,抽象之而得“犬”與“馬”之觀念;更從犬、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觀念中,抽象之而得“動物”之觀念;更合之植物、礦物而得“物”之觀念。

    夫所謂“物”,皆有形質可衡量者也。

    而此外尚有不可衡量之精神作用,而人之抽象力進而不已,必求一語以赅括之,無以名之,強名之曰“有”。

    然離心與物之外,非别有所謂“有”也。

    離動、植、礦物以外,非别有所謂“物”也。

    離犬、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屬外,非别有所謂“動物”也。

    離此犬彼馬之外,非别有所謂“犬”與“馬”也。

    所謂“馬”者,非此馬即彼馬,非白馬,即黃馬、骊馬,如謂個物之外,别有所謂“馬”者,非此非彼非黃非骊非他色,而但有馬之公共之性質,此亦三尺童子之所不能信也。

    故所謂“馬”者,非實物也,概念而已矣。

    而概念之不甚普遍者,其離實物也不遠,故其生誤解也不多。

    至最普遍之概念,其初固亦自實物抽象而得,逮用之既久,遂忘其所自出,而視為表特别之一物,如上所述“有”之概念是也。

    夫離心物二界,别無所謂“有”,然古今東西之哲學,往往以“有”為有一種之實在性。

    在我中國,則謂之曰“太極”,曰“玄”,曰“道”,在西洋則謂之曰“神”。

    及傳衍愈久,遂以為一自證之事實,而若無待根究者,此正柏庚(今譯培根)所謂“種落之偶像”,汗德所謂“先天之幻影”。

    人而不求真理則已,人而唯真理之是求,則此等謬誤,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也。

    “理”之概念,亦豈異于此。

    其在中國語中,初不過自物之可分析而有系統者,抽象而得此概念,輾轉相借,而遂成朱子之理,即太極說。

    其在西洋,本但有理由及理性之二義,輾轉相借,而前者生斯多噶派之宇宙大理說,後者生汗德以降之超感的理性說,所謂由燈而之槃,由燭而之鑰,其去理之本義,固已遠矣。

    此無他,以理之一語為不能直觀之概念,故種種誤謬,得附此而生也。

    而所謂“太極”,所謂“宇宙大理”,所謂“超感的理性”,不能别作一字,而必借“理”字以表之者,則又足以證此等觀念之不存于直觀之世界,而惟寄生于廣漠暗昧之概念中。

    易言以明之,不過一幻影而已矣。

    故為之考其語源,并其變遷之迹,且辨其性質之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世之好學深思之君子,其亦有取于此欤? 由上文觀之,則“理”之意義,以理由而言,為吾人知識之普遍之形式;以理性而言,則為吾人構造概念及定概念間之關系之作用,而知力之一種也。

    故“理”之為物,但有主觀的意義,而無客觀的意義。

    易言以明之,即但有心理學上之意義,而無形而上學上之意義也。

    然以理性之作用,為吾人知力作用中之最高者,又為動物之所無,而人之所獨有。

    于是但有心理學上之意義者,于前所述形而上學之意義外,又有倫理學上之意義。

    此又中外倫理學之所同,而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者也。

     “理”之有倫理學上之意義,自《樂記》始。

    《記》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

    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

    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

    好惡無節于内,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

    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

    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

    ”此天理對人欲而言,确有倫理上之意義。

    然則所謂“天理”果何物欤?案《樂記》之意,與《孟子》小體大體之說極相似。

    今援《孟子》之說以解之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

    心之官則思,思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

    此天之所以與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則其小者不能奪也。

    ”由此觀之,人所以引于物者,乃由不思之故。

    而思(定概念之關系)者,正理性之作用也。

    然則《樂記》之所謂“天理”,固指理性言之,然理性者,知力之一種。

    故理性之作用,但關于真僞,而不關于善惡。

    然在古代,真與善之二概念之不相區别,故無足怪也。

    至宋以降,而理欲二者,遂為倫理學上反對之二大概念。

    程子曰:“人心莫不有知,蔽于人欲,則亡天理矣。

    ”上蔡謝氏曰:“天理與人欲相對,有一分人欲,即滅卻一分天理,存一分天理,即勝得一分人欲。

    ”于是“理”之一字,于形而上學之價值(實在)外,兼有倫理學上之價值(善)。

    其間惟朱子與國朝婺源戴氏之說,頗有可味者。

    朱子曰:“有個天理,便有個人欲。

    蓋緣這個天理,須有個安頓處,才安頓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來。

    ”又曰:“天理人欲,分數有多少。

    天理本多,人欲也便是天理裡面做出來。

    雖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

    ”戴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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